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精选6篇)
篇1: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三、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总则
1.1为了严格压力管道设计管理,明确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的岗位责任,确保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1.2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包括: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技术负责人。2 设计人
2.1认真贯彻《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遵守压力管道设计的各项工程规定和质量管理制度。
2.2根据设计条件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设计资料,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提出压力管道设计方案,经与校审人员讨论后,按工程设计的有关规定开展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
2.3正确应用压力管道设计基础资料、数据、计算公式和计算机软件,进行压力管道设计。设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校核人、审核人研究讨论。
2.4按规定进行设计文件编制和自校,图样表达正确,文字说明通顺、简练,设计文件未经自校不得送校核人。
2.5负责校审后设计文件的修改和打印文件的复校。2.6
通过专业负责人向有关专业提出或接受设计条件。2.7
按规定签署设计文件,并参加设计文件的会签工作。2.8
做好设计文件的整理,经专业负责人检查后统一归档。
2.9
认真处理制造、安装、生产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并将处理问题的技术文件及时完整地归档。
2.10
负责归档后设计文件的修改工作。
2.11 承担分配的设计任务,对设计质量及设计进度负责。3 校核人
3.1 认真贯彻《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遵守压力管道设计的各项工程规定和质量管理制度。
3.2会同设计人商讨压力管道设计原则、管道布置、材料和应力设计方案,协助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3.3全面校核压力管道设计文件,校核设计是否符合最新版设计标准;是否满足安装、操作和维修等方面的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3.4校核设计是否符合本专业关于图样绘制和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是否符合项目的专业设计统一规定。
3.5校核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是否符合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要求。
3.6
校核管道应力分析计算书,采用的软件是否经过批准,输入数据和支承模拟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支承点上的推力和力矩是否在许可范围内。3.7
校核设计成品的完整性,标准图、复用图选用是否正确。3.8
校核各种工程设计文件、规格书、综合材料表是否正确完整。
3.9 校核图样是否正确,图面布置是否整齐紧凑,座标、标高、尺寸、数字、符号等是否齐全、正确无误,文字说明是否通顺简练。3.10
校核向有关专业提出或返回的设计条件。
3.1
1认真填写《设计文件校审卡》(QT/SLECC 007.06-2003)。3.1
2按规定签署设计文件。
3.1
3负责对归档后设计文件修改的校核。3.1
4对校核的设计文件质量和完整性负责。4 审核人
4.1 认真贯彻《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遵守压力管道设计的各项工程规定和质量管理制度。
4.2审核压力管道设计原则、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条件,技术经济是否合理,设计是否安全可靠,对主要技术问题和设计方案的正确合理负责。
4.3参加压力管道设计原则和主要技术问题的研究讨论并作出决定,协助设计人、校核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4.4审核设备布置图、管道布置图、各种综合材料表及规格书。4.5审核本专业有关设计规定。4.6
审核管道应力计算书。
4.7
认真填写《设计文件校审卡》(QT/SLECC 007.06-2003)。4.8
按规定签署设计文件。
4.9
对审核的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5 审定人
5.1负责审定设计原则,对设计所采用的技术的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技术经济合理性等重大原则问题负主要责任。
5.2参加压力管道设计中的重大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的评审。
5.3对 GA1、GC1-
1、GC1-4管道的管道布置图等需四级签署的设计文件进行审定。
5.4对设计、校核、审核人之间技术分歧作出最后的决定。5.5主持压力管道设计的设计评审。
5.6
按规定签署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评定。5.7 对所审定的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6 技术负责人
6.1 负责指导压力管道的技术工作和长远规划,主持制定压力管道设计技术开发和基础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2负责组织设计方案评审及解决设计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年度综合报告和设计单位资格认证换证工作。6.3负责组织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的技术培训、业务考核及技术交流,负责提高各级压力管道设计人员的技术素质。
6.4
负责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
篇2: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1.1 为加强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复用管理,保证设计工作中复用设计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复用本公司已存档的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外单位压力管道设计的图纸和文字资料、以及国家、行业和本公司压力管道设计标准图(或通用图)。2 本公司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复用
2.1 压力管道设计中需要复用己存档的设计文件时,应经审核人以上人员评审,评审同意后方可复用。
2.2 在复用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前,配管专业设计负责人应组织设计人员应对拟复用的设计文件作全面检查:
2.2.1 是否符合该项目的合同要求; 2.2.2 原设计文件有无技术方案过时的问题; 2.2.3 原设计文件有无错误,错误之处是否己修改;
2.2.4 是否符合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规定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2.3 对压力管道设计文件修改后,设计文件应按新编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和专业会签,签署人要对该设计文件负全部责任。
2.4 设计人员应根据项目要求对压力管道设计复用文件的标题栏、图号和目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重新编制。
2.5 压力管道设计复用文件的修改,应按本专业有关工程设计标准执行。2.6 在任何工程项目中,应经该项目压力管道专业负责人或本所指定的压力管道设计人员对压力管道设计复用文什进行检查和确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在工程项目中复用压力管道设计文件。3 外单位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复用
3.1 在装置(单元)工程设计中,复用国内、外专利商或制造厂的图纸和文字资料不作任何修改时,应按公司有关标准规定保留图纸原角图章,在复用图的原角图章左侧或适当位置加盖复制章。复制的设计文件应按该工程项目编档案号并签署。
3.2 在装置(单元)工程设计中,复用国内、外专利商或制造厂的图纸和文字资
料的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时,应按公司有关标准规定绘制成新图,并加盖复制章和原图纸所属图号章。复制的设计文件应按该工程项目编档案号并签署。3.3 在装置(单元)工程设计中,复制的设计文件必须由该项目压力管道专业负责人或本所指定的压力管道设计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和签署。4 标准图(或通用图)选用 4.1 国家和行业标准图
4.1.1 设计中可直接采用现行有效版本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图(或通用图)。4.1.2 对于公开发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图(或通用图),在设计中需要选用时,一般需把设计图纸中引用的标准图(或通用图)的图号(或页号)及名称编入设计文件目录中,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不发图”。对于常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图,其标准图号只注在图纸上材料表的备注栏中,而不编入设计文件目录中。4.2 本单位标准图
4.1.1 设计中可直接采用本单位标准图(或通用图)。
篇3: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1 合理选购容器及管道元件, 确保产品质量
由于我国在压力容器以及管道原件的制造单位的监管还不到位, 导致一些元件制造厂家没有经过国家规定要求进行注册, 从而生产出各种非法制造的原件。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工艺不均匀、强度和密封性相对较差的原件, 这些原件大部分是采用再生、报废材料或者脆断性材料制造, 这对压力管道的质量问题埋下了隐患, 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为了确保选购容器以及管道原件的产品质量问题, 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在选购材料之前需要对制造商的背景、机械性能的保证期和易损件的更换期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
2 严格管理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操作应用, 规范使用
压力容器和管道的操作应用需要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 各部门需要分工明确, 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分别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章操作和维护是生产车间的主要责任。基础资料的有效管理离不开完整的档案、台账以及原始记录。为了使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达到预期的运行功效, 需要制定一些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生产实际以及可操作性较强的操作规程、制度和标准。这不仅对人的行为作用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而且减少了违规操作和野蛮操作的可能性。为了确保工作的安全性, 只有经过严格培训和考试并取得了相关操作证的人员才可以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除此之外, 操作人员经过岗位操作培训的基础上才可以实现独立操作。在事故安全方面为了降低损失, 恢复生产并使职工学会如何救助伤员, 需要对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爆炸预防进行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严禁超压, 即使是开车升压也要渐进有序。因此, 在定期检查安全附件时操作人员发现超压情况或者其他任何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报和处理。为了确保压力表的准确性, 一旦发现指示误差大、停气不回零以及表盘玻璃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换。另外,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正常运行的日常性工作需要建立在对含水气体及时排出的基础上, 以防容器和管道出现堵塞、气塞以及腐蚀的情况发生。
3 执行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状态监测, 适时进行报废更新
在变负荷的作用下经过长期的使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母材本体的焊缝处特别容易受到腐蚀, 导致强度下降出现有形磨损;为了随时掌握设备状态实现修理的可能性, 需要对检测的周期进行缩短。原有容器的维修费用随着使用年限的加长而增加, 由于缺乏先进的技术, 对于无形磨损较为严重的只能进行报废处理, 用技术和性能更为优秀的原件进行替代。
4 发挥安全管理系统的作用, 加强管理
为了使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系统与腐蚀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实现集成与数据的共享。目前《炼油厂腐蚀在线监测管理系统》已经在我国多数石化企业进行验收和广泛使用, 促进了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系统作用的有效发挥,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最新研究成果为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系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为了在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更多具有创新意义的专业技术管理软件, 各石化企业需要考虑到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要,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基础数据的进一步完善保证了腐蚀在线监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目前很多炼油厂和石化企业已经可以对重要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关键装置进行腐蚀监测, 通过检查和检测的数据对定点测厚、管道壁厚腐蚀趋势进行分析和研究、结合腐蚀测量记录、趋势分析以及管道检验检修结论, 从而实现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和检测, 促进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
5 结语
综上所述,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控制管理是我国石化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安全控制管理的施行不仅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而且对我国石化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推动作用。为了满足人们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 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系统方面还需要引进更多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理念, 这对安全管理系统使用功能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同时对石化企业安全生产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延年, 李永清, 陈彦泽.加氢改质装置反应器馏出物管道失效分析[J].石油化工设备, 2011, (01) .
篇4:压力管道施工质量管理分析
摘要:在压力管道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质量方面的问题。接下来主要是对压力管道工程安装及管理措施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高压力管道施工质量。
关键词: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技术;管理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压力管道的应用非常多,属于特种设备之一,在石油、化工、冶金、市政等领域应用广泛。压力管道的安装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会造成泄露、爆炸等,无法弥补。因此本文分析影响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主要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从根本上提高压力管道施工质量。
1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影响因素
1.1管道加工
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当中,根据现场施工要求需要对管道进行适当的切割,同时沿线涉及到弯道的部分也需要弯道处理,同时还涉及到卷管加工以及翻边方面的工作,以上操作质量都会对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产生影响。
1.2管道焊接
压力管道焊接工作质量的保障需要以焊接材料质量的控制为基础,压力管道安装中所使用的各类焊接材料需要在经过系统检查,验收合格之后方可登记入库保存,以满足后期的焊接使用要求。焊接作业工作人员需要有相应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上岗证,遵循一人一证、一岗一证的基本工作制度。在压力管道安装期间,焊缝位置的选择、坡工加工作业、焊接管口组对工作以及焊接实施作业的开展情况都是影响管道安装质量的重要因素。
1.3管道安装
管道安装环节所涉及到的工作内容包括管道预制、安装、阀门安装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产生的质量问题都将直接对整个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1.4管道检验
本环节中需要针对已经完成安装的管道整体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安装完成后的管道质量能够符合设计标准,期间会影响整体安装质量的工作内容有无损检测、压力试验、焊缝表面质量检验、外观性能检验这几个方面。
2安装前质量控制措施
在压力管道安装作业开展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系统性的施工方案,落实安装期间的质量控制要点。以施工方案为基本依据,对关键控制点以及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本环节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控制内容有如下三个方面:
2.1在阀门、管道、管件投入使用前,需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基本规格、材质性能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综合检验与控制。
2.2合金钢、管道附件、阀门需要进行光谱检验,同时做出材料标记。
2.3除肉眼对压力管道外观质量进行观察以外,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还需要对其进行专项无损检测工作,包括磁粉检测以及涡流检测等多种类型,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3安装中质量控制措施
在压力管道安装作业实施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安装项目类型众多,且各个项目之间的关系密切,相互之间有比较深入的影响。因此需要从各个分项工程的角度入手,对其安装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具体工作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3.1支吊架安装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严格参照相关规范展开作业,按照设计文件中的规定对管道支吊架的安装进行控制。同时,要求安装过程当中拉杆不存在变形弯曲的问题,且螺母与螺纹需要紧密配合,采取机械钻孔的方式对支吊架根部的垫板以及吊环进行钻孔处理,若设计标准中要求进行偏装则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偏装作业。
3.2管道组合安装
安装质量控制的最根本性目标在于确保管道组合件的刚性水平符合要求,且在对管道进行吊装后不会产生永久性变形的问题,同时,在管道安装过程当中需要通过设置临时性固定装置的方式,确保管道固定的可靠性与有效性。还需要注意的疑点是,在对压力管道的管道组合进行安装期间,工作人员需要特别针对管子与管件的坡口内壁以及外壁区域中存在的油漆或其他污垢与铁锈进行清除,在彻底清除后方能够投入对接作业(对杂物的清除需要以内外壁显现出金属性光泽为标准)。需要特别一提的是:若实际工作中所处理的管子坡口内外壁厚度在20.0mm以上,则还需要注意对裂纹以及夹层等缺陷问題进行检查。管子对接时需要确保其保持平直状态,并在接口中心20.0cm位置对焊接角的变形距离进行严格测量。
3.3管道吊装
为确保管道吊装质量,应当在吊装就位前就完成对支架的安装与焊接工作,若现场没有吊挂的环境空间,则需要预先安装临时性的管支架梁。实际工作中可以利用卷扬机或者是汽机房行车的方式,完成挂管的就位工作,同时通过钢丝绳使其能够达到吊稳挂牢的效果。针对垂直型管段,考虑到其重量较大,因此在吊装前需要通过加装抱箍的方式对其进行防滑处理。
4安装后检验质量控制措施
在压力管道安装作业完成后,安排专人对其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确保其实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在此过程当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4.1外观检查质量控制
本环节中主要需要工作人员针对压力管道表面是否存在焊接接缝以及裂缝问题进行观察,同时还需要检查压力管道相关组成件以及支承件的完整性,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检查,以确保压力管道的安装乃至投入运行后的质量能够符合设计要求。
4.2无损检测质量控制
在无损检测环节当中,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压力管道焊缝的表面性能进行观察,同时对其内部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在检测工作开展中,特别需要注意进行热处理的压力管道焊缝。具体工作中,需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通过对焊缝以及热影响区内硬度值进行合理检测与计算的方式,将实测结果与压力管道安装标准中的要求值进行对比,以确保其满足安装要求。
4.3封闭性质量控制
在压力管道安装作业完成后,还需要遵循现行的设计规范与标准规定的压力,对管道进行强度及密封性能进行检测。此项工作对于压力管道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针对受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开展或者不宜开展水压试验,气压试验的压力管道而言,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的检验方式是:针对压力管道焊口位置实施100%RT检测。
4.4冲洗吹扫质量控制
在完成对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后,为了确保其投入运行中的质量性能达到理想状态,还需要在压力管道投入正常使用前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所安装的压力管道进行冲洗吹扫处理,此环节的质量控制意义非常显著。冲洗吹扫工作的开展必须根据压力管道的介质进行灵活选择,确保压力管道内部通过冲洗以及吹扫处理的方式,其洁净度能够有所保障,并且有效去除管道内部在安装期间所残留的各种杂物。结合具体的实践工作经验来看,压力管道的冲洗或吹扫以目测到压力管道内部所流出的水质或气体达到澄清标准、且无杂质为合格,若特殊情况下无法对压力管道排放口的颜色进行观察以判断冲洗吹扫是否达到合格标准,则建议在压力管道排气母管上安装靶板,通过对靶板上覆盖颗粒度的大小以及数量的观察来判定压力管道的冲洗吹扫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5结语
压力管道的安装作业大多是在室外环境中所开展的,其环境条件相对较差,同时在压力管道安装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理想,就需要严格操作规范标准,有序地展开安装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的工作思想,在正确把握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影响因素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其运行性能的理想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程玉珍.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常见问题及控制措施[J].中国科技博览,2011,(31).
[2]于秀兰.浅析压力管道焊接过程的质量控制及预防措施[J].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2009,(1).
篇5: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Q/SY WH L 4205--2008
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2008-10-15发布2008-10-20实施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Q/SY WH L 4205--2005《压力管道管理标准》2005-10/0版本修订。
本标准从2008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2005-10/0版本标准Q/SY WH L 4205--2005《压力管道管理标准》废除。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机动科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机动科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玮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王玮
本标准于2002年6月28日首次发布,2004年8月1日第二次发布,2005年7月18日第三次发布,2005年10月19日第四次发布,2008年10月15日第五次发布。
压力管道管理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油厂压力管道管理的范围、引用标准与定义、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油厂压力管道管理。引用标准与定义
2.1 引用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局令第13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140号]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SHS 01005-92)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7)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试行)》
Q/SY WH 4205--2005《压力管道管理标准》
2.2 定义
2.2.1 压力管道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2.2.2 工业管道定义
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职责
3.1 机动科为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制(修)订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3.2 机动科负责炼油厂压力管道管理。
3.3 车间负责所辖范围内压力管道管理。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压力管道的综合分类
4.1.1 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规定,压力管道分为3级,即GC1、GC2、GC3。
4.2 压力管道的建档内容
4.2.1 车间应建立本车间全部压力管道台帐,机动科汇总建立炼油厂压力管道台帐。
4.2.2 车间应建立压力管道空视图,并标明焊缝位置。
4.2.3 车间应建立压力管道及附件竣工资料。
4.2.4 车间应建立压力管道及附件的检验、修理、更换记录。
4.3 压力管道的设计、材料、施工管理及验收
4.3.1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压力管道设计单
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3.2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安全注册。产品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4.3.3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4.3.4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且有资格的监督检验单位对其安装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4.3.5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的施工、安装及验收按GB50235-97《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7《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4.3.6 新建、扩建、改建、技措和更新的压力管道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验收及试运工作,机动科参加GC1、GC2级管道验收及试运工作。
4.3.7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4.3.8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3.9 压力管道竣工时必须有齐全的竣工资料(包括材质证明书、制造厂的产品合格证明书、焊接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管道支(吊)架弹簧合格证明书)。
4.4 管道的日常维护、检验及管理
4.4.1 车间应按照炼油厂规定的压力管道管理划分区域,进行维护检查。
4.4.2 车间应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查,当发现压力管道及附件产生腐蚀、磨损、变形、裂纹、伸长和泄漏时,应立即申请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修理或更换。
4.4.3 车间应对输送可燃、易爆、易腐蚀、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4.4.4 压力管道检验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要求进行。
4.4.5 车间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上报次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机动科汇总后上报公司机动设备处。
4.4.6 车间应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本压力管道的检验长度、修复长度、更新长度报机动科,机动科汇总上报公司机动设备处。
4.4.7 经鉴定后需返修、更换的GC1、GC2级压力管道,其返修方案由炼油厂主管领导审批。
4.5 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管理执行Q/SY WH L 4204--2007《安全附件管理标准》。
4.6 废旧压力管道应及时拆除,执行Q/SY WH L 4238--2008《闲置、报废设备管理标准》。5 检查与考核
机动科负责对压力管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篇6: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初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集输管道和动力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
(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69 -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油气)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
(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鼓励大型企业设立压力管道检验机构,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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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压力管道设计与制造
第七条(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许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活动。
第八条
GA类、GC1、GD1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级、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设计许可和设计审批人员许可,由设计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发证。
第九条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适应设计工作需要的设计、校核人员以及符合要求的设计审批人员(审核、审定技术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装备和技术法规、标准;
(五)有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六)能够保证设计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设计单位许可条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定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履行下述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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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三)持续满足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四)对从事压力管道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聘用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工作;
(五)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有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分为A级、B级。A级制造许可和A、B级境外制造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B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第十五条
(制造单位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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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工人;
(三)有与元件制造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制造的管道元件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A级、B级的范围、许可方式、制造单位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责任)制造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保证压力管道元件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要求经型式试验合格;
(三)持续满足制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在所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上标注制造单位标记和安全标记;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经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型式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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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
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安全标记和出厂文件)压力管道元件出厂时,应在本体上标注安全标记(安全标记形式见附件2),并附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书全国有效,其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第三章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压力管道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行分级管理。GA类、GC1、GD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批准、发证,GB类、GC2级、GC3、GD2级、GE类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资格许可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受理、批准、发证。
第二十四条
(安装单位条件)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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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安装技术负责人和安装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安装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无损检测机构)受制造单位委托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活动中承担无损检测的机构和受建设单位和安装单位委托,在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生产活动中承担无检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装单位、无损检测机构的具体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书、无损检测核准证书全国有效,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6个月应当申请换证,逾期未换发许可证的,不准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安装和无损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装告知)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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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造、维修,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质检部门。其中,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告知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长输(油气)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其它压力管道,告知安装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
第二十九条
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
告知内容主要包括:安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许可证书号、许可范围,项目核准文件,建设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安装设备名称、施工地、开工日期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告知后即可施工。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回执。
第三十一条(安装监督检验)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其安装过程以及重大改造、维修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安装活动实施管理,并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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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招标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压力管道设计或者安装;
(三)使用具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的单位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五)设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装施工的安全质量管理,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问题。
(六)组织压力管道竣工验收,拒绝验收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七)不得将安全质量不合格的压力管道投入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单位。
第三十四条(安装单位责任)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持续保持符合安装单位条件;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用于压力管道安装工程;
(四)接受和配合安装过程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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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用有相应资格人员从事安装工作;
(六)施工前向质检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挡案移交)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挡案管理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挡案,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三十六条(焊工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规则》和《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取得资格,并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中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取得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压力管道无损检测工作。
第四章 压力管道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责任)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为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对高风险的管道实施完整性管理,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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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使用登记)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质检部门登记。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市级质检部门负责,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他长输(油气)管道使用登记由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压力管道登记后,负责使用登记的质检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向使用单位颁发使用登记证和登记标志。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使用登记证的复核期限和程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使用登记变更、注销或复核)使用的压力管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因租赁、转让、继承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时,新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租赁、转让、继承后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
(二)压力管道停用6个月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三)报废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
第四十二条
(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管道的类别、名称、技术参数、元件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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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安装质量合格证明、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单线图等图纸)、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压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十三条(定期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将定期检验计划告知负责登记部门。
第四十五条
(使用管理人员)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和较大数量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培训,经登记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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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操作人员要求)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自行检查)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具体情况,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出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至少保存3年。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排或进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修,并对上述维护保养和检查、检修情况做出记录。发现情况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公共安全教育)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预防压力管道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事故预防)对于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做到:
(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建立巡线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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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第五十二条
(事故隐患处理)在用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对自行安全检查、定期检验和运行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缺陷,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缺陷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五十三条
(报废)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报废压力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事故报告)发生压力管道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所在地县以上质检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监察任务与责任)各级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当发现压力管道事故隐患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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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应单位和人员改正或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十六条
(审批工作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压力管道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质检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规定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消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七条
(审批时限)各级质检部门在办理本规定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工作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验和鉴定评审时间除外。
第五十八条(监察人员条件)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九条
(监察记录)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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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条(事故处理)各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要求,对压力管道事故进行报告、调查,督促处理和结案批复,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十一条(监察员权限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凭其监察员证件,在所负责监察范围内,有权进入压力管道的生产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及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 有权要求这些单位报告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询问。被监察方有义务配合监察员的工作。
监察员有义务为被监察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干涉监察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被监察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般罚则)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拒绝按照质检部门发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时进行整改的,由质检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设计许可,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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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超出设计许可范围设计压力管道者,责令废止其设计资料,吊销其许可证书;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经许可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其生产压力管道元件上没有安全标记,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经安装许可而安装压力管道者,责令停止安装,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经安装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安装者,吊销其许可证书;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无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责令其停止承担工作,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超出允许资格范围进行无损检测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在压力管道安装前履行告知,而未履行者,责令重新履行手续,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导致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未及时进行的责任者,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未履行应履行的管理责任,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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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派遣无资格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焊接或无损检测的用人单位,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超出其资格范围进行焊接或进行无损检测的焊工或无损检测人员,吊销其焊工资格证或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应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而未办理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应在规定时限履行使用登记证变更、告之和注销手续而未及时履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而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应制订公共安全教育、事故预防方案而未制订或应采取事故预防措施而未采取、应实施公共安全教育而未实施者,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至1万元元罚款;
(十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未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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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消除压力管道缺陷或隐患的、应报废的压力管道未及时予以报废的使用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十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妨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十六)对伪造、涂改、转借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许可证或者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监察专用证件者,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人员、型式试验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特殊罚则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机构、型式试验单位,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失职的,由核准的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资格。对因漏检、错检、误判造成事故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特殊罚则2)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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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监督检验、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原已颁布的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范,未予废止的仍然有效。
第六十七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进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六十八条 GC3级、GE类压力管道和临时安装使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参照本规定实施。每年年底使用单位向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报GC3级、GE类压力管道数量及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十九条 实施各类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和检验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七十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使用的压力管道,依据有关检验规程、国家或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按照合乎安全使用原则,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风险评估合格,经使用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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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同时废止。附件一
压力管道类别定义及范围
一、长输(油气)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A类,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1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4.0MPa 的长输(油气)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最高工作压力≥6.4MPa且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地、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的长输(油气)管道。
(二)GA1级以外的长输(油气)管道为GA2级。
二、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代号为GB类,划分为GB1级和GB2级。
(一)GB1级:城镇燃气管道;
(二)GB2级:城镇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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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代号为GC类,划分为GC1级、GC2级、GC3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苯除外)、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包含苯)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的管道;
2、输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及《建筑防火规范》GBJ16 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包括液化烃),并且设计压力≥4.0MPa的管道;
3、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10.0MPa或设计压力≥4.0MPa,并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除本规定
(三)GC3级管道外,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害(可燃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一)条规定GC1级的管道。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管道为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1.6MPa且设计温度高于-20℃但不高于186℃的管道。
四、动力管道: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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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管道。代号为GD类,划分为GD1级、GD2级。
(一)GD1: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二)GD2:设计压力小于6.3MPa, 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五、集输管道:系指油气田内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管道,代号为GE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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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全标记
一、安全标记样式如下图所示。
二、安全标记的大小可根据元件的大小按一定的比例确定,但最小高度应不小于5mm。
三、安全标记的使用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必须在许可范围内的每个压力管道元件上标出安全标记。标记应标在明显可见的位置,且工整、清晰。
TS
图 安全标记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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