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制度(精选十篇)
合作医疗制度 篇1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理论支撑,政府责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主要的医疗保障形式, 其政策设计要求政府为农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为农民提供公平的医疗保障。
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如下特点。 (1) 组织主体以政府为主, 但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在个人、集体、政府的筹资标准以及筹资方法上有明确的规定, 制定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保证了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 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获得财政保障。 (2) 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在农村, 自营农民没有雇主, 则通常都由政府充当“雇主”的角色, 财政补贴医疗保险费的绝大部分。 (3) 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地方政府和本人共同负担。小额费用中, 主要由农民自己负担, 大额费用中, 主要由政府负担, 这种分化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 以避免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 提高了农民抵御大病经济风险的能力。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1. 农民工的参合问题。
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 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很特殊的群体。由于没有城镇正式户口, 他们没有资格参加城市医疗保险,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要求他们返回原籍看病, 或者在务工城市自费看病, 因此导致他们的医疗保险处于一个真空地带。目前, 农民工总数约为2亿人, 但当前中国并没有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规定, 如果不能够以恰当的方式解决这个庞大群体的疾病医疗风险问题, 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2. 各级政府态度不一致。
由于在筹资机制上, 地方财政须出1/3的合作医疗基金, 所以现在最大的难点是中央政府和基层政府的态度不一致。因为1/3的合作医疗基金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很大的一笔开支。特别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 这更是一项很沉重的负担。这会严重损害地方和基层的干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从而也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推行效果。所以如果各级政府的统一共识, 没有强大而稳定的资金来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只能是一句空话。
3. 事后交易费用过高。
事后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农民为了报销医疗费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 虽然只有这两项, 但现实运作中, 这种成本很高。目前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是相当烦琐的, 报销程序如下:第一步, 农民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等, 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 办理各项手续 (随时或年度末一次性) , 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第二步, 经办人员将对申请表及所附票据进行审核, 无误后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 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农行营业所;第三步, 由乡镇办事处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到当地营业所领取补偿金。可想而知, 如此烦杂的手续为农民平添了另一种负担。
4. 定点医院形成垄断地位。
缺乏竞争, 定点医院逐渐形成垄断地位, 导致医疗费用不断攀升, 医疗服务质量不断下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般都有相应的定点医院, 农民只有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取得正式的票据才能报销, 这无疑就形成了定点医院的垄断地位。而医患双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服务极强的专业性, 使患者完全处于劣势, 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 败德行为无法避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议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1. 打破地域性, 解决农民工问题。这种努力需要全方面的
支持, 包括: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现全省或全国联网并进行网上公开, 在本省劳务输入的集中地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建定点医疗机构”等。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农民工这个大的群体社会医疗保障问题, 还能进一步通过他们带动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度, 这是帮助政府减轻宣传成本的极好办法。
2. 引入竞争机制, 打破医疗垄断。
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合作医疗机构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一方面,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内部形成竞争局面, 即合理配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 打破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地域限制, 保证农民可以在任何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医, 实现合作医疗机构内部的竞争与优化;另一方面,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部形成竞争压力, 即建立和培育非合作医疗机构, 比如发展私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 使之能够提供部分医疗服务, 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
3. 专款专用, 加强管理。
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应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从根本上杜绝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挤占或挪用的现象。同时, 基层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此外, 还应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一是对医疗服务本身进行监管, 二是对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进行监管。通过这些行为帮助农民树立对政府的信心。
四、区域研究———北京市
作为中国的首都, 北京市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政策的成型、颁布、实施、推广都在北京最先落实。所以本文将针对这一重要个体, 分析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
1. 运行状况总述。
自从2003年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至今, 全市13个郊区县、188个乡镇都开展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 已取得良好的绩效, 参合率逐年上升。2007年北京市市区两级政府共同筹资, 增加人均补助80元, 使全市筹资水平提升到人均220元, 2008年达到320元, 并表明2009年达到420元, 2010年达到520元。十个远郊区县筹资水平将从现在20多个“档”统一到一个筹资水平。市政府新增补助资金依照区县功能定位实行分类补助。2004—2007年间, 乡镇参合率由98.95%上升到100%;农业人口参合率由68.08%上升到88.90%, 农民缴费比例由29.39%下降到19.03%, 地方财政补助比例由45.44%上升到56.15%。所有这些数据都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北京运行良好。
2. 问题分析。为了能够实际深入的了解北京市农村合作
医疗情况, 将北京市2004—2007年的农村卫生基本数据进行总结, 可以发现2004—2007年间, 执业医师数量由295千人降到167千人, 乡村医生由3 708千人降到3 481千人, 卫生员由142千人降到131千人。通过这些数据, 我们可以发现和引申出如下问题。
首先, 农村卫生情况的硬性指标鲜有增加。从2004—2007年, 这些可以衡量实际医疗水平的硬性指标, 如医生、护士、医院数量, 都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 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有所增加。其次, 农村合作医疗等级差别大。这种差别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 农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的服务水平与城市医院还有较大差异;另一方面, 更为严重, 就是农村合作医疗内部差异大。如:富裕的郊区门头沟区采取“减、免、提、补”四措施惠及参合农民, 即对到本镇卫生院就诊的参合农民将减半收取B超、心电图等五项医疗检查费用;通州区台湖镇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二次报销, 按照区合作医疗的报销金额, 镇政府再给予50%的二次报销。但经济较为落后的密云县, 房山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3. 相关建议。
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 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上所担当的责任都是最重要的, 针对北京的这种情况, 最大的建议就是政府必须重视财政支持。具体做法上, 我们可以从短期努力和长期努力两个方面入手。
短期内, 设立北京市的相关集权机构, 切实的将筹资额投入到农村基本医疗体系硬件设施的发展。建立集权机构一方面可以用来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一条龙服务, 降低事后交易成本, 更重要的是可以全方位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 针对指定医院, 专有资金, 药品服务的提供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可以专门针对提高卫生资源配置、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农村医疗水平发展等做出购置设备, 配备医疗人员等行动。
长期内, 政府首先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农村合作医疗提到一定高度, 明确利益相关集团的权利义务。这样可以进一步促进农民的参与积极性, 进而为全国范围内推广起到带头表率作用。其次, 对于贫困农村或农村贫困人口的卫生服务, 财政的最主要筹资主体的地位应当不变。现在之所以北京市的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一个近似于瓶颈发展的状态, 主要是因为贫困人口的问题。针对这一特殊群体, 他们在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中本身就处于劣势, 经济来源极少是他们根本无法参与到普遍的保障制度中, 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维持其基本的生存水平。如政府可以为其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建议, 一旦该村参合率达到94%, 则政府将免费为该村提供40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名额, 在达到参合率的情况下, 该村就可以把这些免费名额下发给村中的贫困人口, 这样做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参合率, 还能让这些特殊群体通过接受政府的援助得到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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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2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满意度低
社会保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强调的不是个人成本收益的平等,而是保险金的社会满意度[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受益的农民和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纳税人的满意度对其成功与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调查中发现一些农民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基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低,农民了解不深,怕政策有变,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等的考虑。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满主要是因为保障水平低,参加和理赔程序繁琐等。此外政策不公等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满意度低。
2、保障水平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个定义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介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农民带来的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登记、理赔程序过于繁琐
首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繁琐。其次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程序也很繁琐。城镇居民的医保都是可以拿来抵押一部分医药费的,可以直接在卡上交医疗费的,事后再来结算。国外的医疗保险更是让医院、医生与保险公司而不是患者发生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武夷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要农民先垫付,这样如果一些农民借不到钱还是看不起病,然后持着有关手续到合作医疗报帐中心申报,最后又要去信用社领钱。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回的车费都比较贵。繁琐的登记、理赔程序增加了农民许多不毕业的麻烦,降低了农民的满意度。
我市从今年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及比例为:
一.在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100元以上—1000元补助40%;1000元以上—3000元补助50%;3000元以上部分补助60%。
二.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500元以上—2000元补助30%;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4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50%。
三.在县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民,住院费用在80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800元以上—2000元补助20%;2000元以上—5000元补助30%;5000元以上部分补助40%。
四.个人年内累计补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五.因疾病需要做化疗、放疗、透析的农民患者须持乡级以上的诊断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后,在不办理入院的情况下,其门诊费用纳入补助范围,每放疗、化疗一个疗程视作一次住院,补助办法按同级医院补助标准补助
越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新农合报销比例就越大,在乡镇医院以下门诊可报销20%,在一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为55%~70%;在二级医院住院实行三段式段补偿,起付线至5000元段,补偿比25%~35%;5001元至10000元段,补偿比35%~45%;10001元以上段补偿45%~70%。农民开始大量进入基层医院就诊,住院最高可获2万元补偿。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区人民医院、电力三职工医院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市立医院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市附属医院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1、门诊费用报销。参合农民患病(高血压、糖尿病除外)到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费用(除去不予报销部分),报销比例为2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0元;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25%,在其它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住院费用报销
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诊疗费用(指住院总费用扣除按规定不予报销的部分)起付线为100元,100元(包括100元)以下不予报销,100元以上报销60%;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报标准为700元,700元(包括700元)以下不予报销,701-5000元报销40%,5001-10000元报销50%,10001以上报销60%;
通过转诊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报标准为1200元,1200元(包括1200元)以下不予报销,1201-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元以上报销50%; 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7、每人每年累计最多报销30000元;
一.报销范围与标准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二、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探究 篇3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元统筹;法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国明确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9年,中国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确立新农合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1.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运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2.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3.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4.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管理部门监督机制失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元,政府既负责行政管理,又负责业务管理。在该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由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执行。这样一来,农村合作医疗互相监督机制基本丧失。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表面上是由政府统筹调配,实则变成了卫生行政部门随意调配。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形同虚设,无法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管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也无法履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等工作职能。
(2)监管机制具有任意性。由县政府组织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业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出部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与其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但在实际运行当中,监督委员会成员出现双重身份。有些地方管理委员会为避免繁琐的选举程序,并没有选举农民代表参加,而是由管委会内部成员担任。这种现象,切断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使得参合农民最真实的愿望不能有效表达,由新农合的参加者变成听命者,违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涵。
三、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建议
1.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统一规范,各级政府可依照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状况的地方政府法规。同时,农村医疗保障法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外,如果国家能够依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特定款项,可以避免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良好运行。
2.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主体,定点医疗机构是运行主体。法律应明确参保农民的法定资格,确认他们享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和承担缴纳一定医疗费用的义务。此外,农民还应依法享有参加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等。而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如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的义务、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进行培训等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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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4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般性分析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1) 含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 特点。一是在技术上借鉴了现代保险的原理和方法, 对基金筹集, 补偿模式和支付机制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在经济发达, 人口规模较大的农村地区, 合作医疗开始向社会保险的方向发展。二是合作医疗比较尊重群众的意愿, 采用完全自愿的方式举办。三是有外来力量的参与和高校学者的研究。四是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 合作医疗发展缓慢。
2、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背景
20世纪50年代末, 我国农村曾经广泛实行合作医疗制度, 但在20世纪70年代末, 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使合作医疗制度失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旧有农村合作医疗瓦解的情况下, 自费医疗成了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医疗形式。在农民增收缓慢、医疗费用猛涨的背景下, 农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普遍存在, 农民迫切需要一种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来满足健康要求。2002年11月, 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争取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截至2008年9月30日, 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729个,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8.14亿, 参合率为91.5%, 提前两年实现了中央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在开展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1、农民参合积极性低, 自我保健意识薄弱
首先, 原有合作医疗制度无政府参与, 集体“空壳”使得农民全盘出资, 报销=自费, 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的“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转诊程序”等词, 短时期内农民无法充分理解, 以致大部分农民都处于观望状态。其次, 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期望过高, “大病统筹”原则使大多数住院人得不到多少实惠, 这也让农民参合积极性大大受挫。最后, 大部分农民缺乏风险意识, 自我保健观念薄弱。他们存在着“小病能扛, 大病没那容易恰巧碰到我”的侥幸心理, 不想没病先交钱, 尤其年轻人是最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
2、缺乏有力监督, 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有限, 法律意识淡薄, 因此, 长期以来缺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没有配套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撑, 对服务提供者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缺乏基本制约能力, 各种侵蚀问题难以避免。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监督, 即使少数地区设置了监督机构, 也由于监督模式单一且极不固定, 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低而成效不大。另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 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3、管理成本过高, 农民压力增大
一方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报销, 统筹层次表面上很低, 可农村居民居住分散, 健康状况差异又大, 县政府的组织管理能力跟不上, 管理成本偏高。另一方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在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 极大地增加了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 为了减轻压力, 许多县乡政府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 而最终又将被循环转嫁给患者。
4、资金投入不足, 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
据统计, 2004年城镇人口约为3.97亿, 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30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农村人口为8.66亿, 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0.7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 前者是后者的13倍。我国中西部地区乡 (镇) 卫生院危房率达3316%, 需要改造建设的乡 (镇) 卫生院达70%, 60%的乡 (镇) 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 一些村级诊所只有诸如高压消毒锅、听诊器、血压计等最基础的医疗器械。尽管近几年上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有所提高, 但仍不能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要, 从而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5、缺乏合理的人才机制, 卫生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因为资金不足, 条件差, 工资低而无法引进专业卫生人才, 没有合理的人才机制, 人才来了也留不住。根据卫生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表明, 我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零, 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6%, 大专学历人员17.1%, 中专学历人员59.5%, 高中以下学历人员21.8%, 以上数据反映出中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现状是高学历人才奇缺, 卫生人员素质低。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1、加强法制建设, 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畅运作, 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各地政府也应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同时, 国家必须健全行政处罚制度, 对违规行为予以严惩。只有在管理上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办机构和参合患者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原农村合作医疗依赖于个人和集体, 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作, 这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个人自助共济的原则。农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会有积极性, 因此, 要加大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 诚信服务、取信于民,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政府以民为本, 积极参合, 变“要我保”为“我要保”。
3、完善基金筹措机制, 减轻农民负担
合理的筹资机制实质就是明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查的基础上, 按照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自主自愿, 确定所需筹资额, 并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户交纳额度。
首先, 政府在将医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 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其次, 政府补助的基金要先到位, “即由地方财政先将合作医疗的补助金筹齐, 然后中央财政注入补助金, 再凭着已经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收缴个人负担部分, 让农民感觉到真实可靠。”最后, 强调投入机制的多元化, 国家通过税收杠杆, 鼓励企业、社团等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财产捐助, 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开筹资渠道。
4、强化监督体系, 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农民是制度的主体, 也是制度实施的对象, 公开、透明的政策措施才能获得农民的信任与支持。一是建立由农民代表参加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 确保农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基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详细使用情况, 保证全社会对合作医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各级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 对核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5、加强管理体制建设, 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针对管理方面的弊端, 应实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 在方便群众的同时要将资金用到实处。建立内部竞争机制, 优胜劣汰, 合理配制资源。同时引入私人竞争, 如私人医疗机构和医药零售企业, 发展非合作医疗机构, 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
6、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力度, 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目前, 我国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是1.6%~1.7%。在这部分财政支出中, 70%是用于城镇, 只有约30%用于农村。2009年1月21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提出新医改将重点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 包括新建乡镇卫生院、增加对县医院的投入、改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等, 今后三年内中央财政再支持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2000所县级医院和24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与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 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通过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 保障农民就医权利。
7、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依靠的还是人才。因此, 改革农村卫生人员培养模式, 强化后续教育制度成为必然。首先, 参考国外成功案例, 通过立法, 建立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机制, 鼓励退休老专家到农村服务;其次, 实施全卫生行业统一的人事、社会保障等制度改革;最后, 强化后续教育制度, 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其医疗服务技能, 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四、结语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 也是发展生产, 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也是切实解决新形势下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反映了政府对农民大病保障的人文关怀。因此, 我们应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 从而保证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真正良性运行, 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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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5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2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1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制度
一、就医转诊制度
1、参合患者可自主选择县内乡、县级定点医院就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垫付制度。
2、县内不能诊治的疾病,由县级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方可前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治疗。
3、急诊抢救患者,直接到市及市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的,县合管中心根据上级医院病志资料记载的病情严重程度予以审定,不需要县级转诊证明。
4、肺结核病、精神病经县结核所转诊,方可到市及市级以上定点专科医院住院治疗。
二、药品、诊疗目录管理制度
1、参合农民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目录外的药品时,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并在新农合住院自费药品同意单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检查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要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同意,并在自费诊疗项目同意单上签字。三、一日清单制度
1、定点医疗机构财会科室微机操作人员,必须从参合患者入院当日就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格式及时准确地采集就医信息、病案信息和费用信息,并为患者出具费用项目清单。
2、实施垫付制结算的定点医院,应按照《垫付医药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采集并初审住院病历、一日清单等病案资料,并在出院是上传补偿信息。
3、县合管中心受理参合患者住院病案资料时,认真审查和复核医嘱、处方和一日清单,对于一日清单或与治疗方案不符的病历,不予拨付医药费垫付款。
四、入、出院管理制度
1、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疾病病种目录》,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2、参合人员住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要 跟踪检查住院治疗情况,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问题发生。
3、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
4、定点医疗机构对达到出院指征的住院患者,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随意延长住院时间,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
5、参合人员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性定点机构专科疗区)就诊,只限于主治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不得收治入院。住院后确诊为非专科疾病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或转院手续。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医药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承担。
五、补偿登记制度
1、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和管科负责院内新农合补偿数据的统计存档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不出偏差。
2、对门诊就医或者住院的参合患者,要根据新农合补偿标准,及时准确的给予结算。门诊患者医药费补偿实行申报制度,住院患者医药费实行垫付制度,出院当天结算。
3、认真填写合作医疗门诊(或住院)补偿基本情况汇总表,及时上报到县合作医疗中心。
4、报表数字真实、记载清晰、日清月结、装订整齐。
5、经县合管中心审核通过的报表明细,要按期存档。存档报表,要求盖有公章,院长签字,财务科长核准签字,报表人签字。所有的报表均要求有电子文档。
6、县合管中心由专人负责全县新农合报销数据的汇总存档工作。做到有电子存档数据,及时分类汇总,制定统计报表。
六、补偿审核、审批制度
1、定点医院要求成立院内合管科,负责本院合作医疗患者的就诊及补偿初审工作,有关材料要有专人负责,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认真审核,杜绝一切不合理用药和检查。
2、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本院已结算的患者数据汇总,定期上报县合管中心复审。医疗机构上报的表格,数字真实,及时归档。
3、县合管中心由2人以上负责定点医院上报病例的审核工作。对县内医院病例审核中发现的违章项目,在拨付给医院的垫付款中予以扣除。对县外报销审核中发现的违章病历进入稽查程序。
4、经复查合格的补偿凭证,移交给县合管中心财务科进行财务复核。经主任签字后,由财政支出户将县内医院垫付款划拨至定点医疗机构账户,县外住院患者补偿款以户主姓名存入代理银行个人账户。
第2篇: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制度
为执行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新农合”病人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检查,最大限度地维护“新农合”病人的就医利益,规范就医行为,以方便农民、服务农民、实惠农民的原则,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基础管理
(一)组织机构:成立沂南仰成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配置专职人员,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全权负责“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配置专用微机,满足“新农合”医疗信息统计要求的计算机系统。
(三)设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新农合”病人核算。
(四)“新农合”病人统一使用医院规定的处方、收据和补偿费用收据。
(五)各项制度健全,并得以落实。
(六)医院工作人员了解“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及工作程序。
(七)“新农合”病人的医疗文书保管、医疗专用章及收费票据等管理按医院相关规定制度化管理。
二、新农合病人就医管理
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参合病人就诊,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推诿或拒绝参合农民就医与咨询。
(一)入院处:
1、热情、和蔼接待参合病人办理入院手续。认真审核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所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2、“二证”核实无误后,在住院证上加盖院农合章,以便各相关科室对病人就医方式的确认。
3、工作人员要熟悉省、市、县农合政策,义务向就医的农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对病人提出的各种问题耐心解答。
(二)出院处
1、主动为非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及全套完整的报销所需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对病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要按政策给予耐心仔细的合理解释。
2、对可在医院直接报销的住院参合病人,在向参合病人兑付农合补助金时,应认真审核病人的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与病历是否一致,确认无异方可报销。并收回《电脑发票》原件,复印好报销所需的各种资料,装订整齐后交院合疗办。
3、按各省、市、县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好各种报表交院合疗办。
4、耐心为参合病人提供政策宣传及咨询,热情接待每一位查询住院费用的病人。
5、每月定期公示参合病人的报销费用。
三、农合目录管理
(一)新农合病人的各种医疗诊疗收费,严格执行临沂市《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二)向参合病人公布常用药品及常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
(三)药品管理:新农合病人的用药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执行,严格控制使用乙类药品与自费药品;不得把保健品、自费药品等改换成基本用药。
(四)新农合病人住院病种、住院指征及报销范围,严格按政府管理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新农合病人诊疗管理制度
(一)在诊治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二)医院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每一位入住的“新农合”病人,细致耐心地解答病人的疑问,宣传农合的相关政策与知识,做到对参合病人的政策解释准确、无歧义。
(三)接诊护士或护士长,应再次核对病人的合疗证、身份证(户口本)是否与病人一致,杜绝冒名顶替。主动向病人提供农合政策宣传及义务健康教育、健康咨询。
(四)严格出入院指征,遵守诊疗常规,提高参合病人的三日确诊率。
(五)合理用药:参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坚持因病施治,强调基础用药(甲类药品),避免不合理及重复性用药。
1、乙类药:严格控制此类药品使用,使用前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并签字,比例不超过药品总额的30%;
2、自费药品:因病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时,应首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签字后方可使用,比例不超过药品总额的10%。
第3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1号)、《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17号)以及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83号)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新农合工作得到长期、平稳、可持续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核心,最大程度地惠及农民,最大程度地方便农民,进一步推进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管理经办体系、科学的筹资增长方式、合理的费用补偿方案、方便的补偿结算程序、有效的费用控制办法、安全的基金监管制度和分工合作的责任落实机制,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的覆盖面和补偿受益面,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待遇,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扩大制度覆盖面
各统筹地区参合率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鼓励家长提前为参合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四、提高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探索完善筹资机制
2015年起,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省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县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本地财力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缴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帐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提高住院大病补偿待遇
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合理设计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起付线和分段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提高到8万元。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给予补偿。参合农民患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的病种以及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中央专项补助,剩余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
六、全面普及门诊统筹,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浅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 篇6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元统筹;法律责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
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后称《意见》)中,确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资助、集体扶持、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内容
(一)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模式、基金使用、补偿措施等由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该制度的运行主要依靠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首先,由省市级人民政府组成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该制度運行中的业务办理,成员由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其次,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方案,以及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此外,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可选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及使用情况。最后,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些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单位成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建,也可公开进行社会招聘,工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能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二)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意见》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筹资模式。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中央政府只负责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提供财政补助。制度运行初期,中央政府给中西部贫困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截止2014年,中央政府对中西部每人每年补助提高到120元;地方政府最初实行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随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运行,2012年地方政府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三)因地制宜的补偿标准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偿采取因地制宜的标准,其中包括参保人员的确立,医药费用的报销等,都必须按照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但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不能差异过大。对于农民缴费原则,经济发达的地区个人缴纳标准国家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
(四)自愿参加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此可见,自愿参加原则给予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过程中,农民也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建议,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管权。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
(一)自愿原则存在缺陷
自愿原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初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拥护。当随着城镇化进程速度不断加快,自愿原则出现了其弊端。首先,自愿原则增大了政府自愿的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期间,政府人员需下乡挨家挨户收取农民的医保费用,通常情况下这项工作从开始到结束需耗时一两个月之久。据调查,每征收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成本是2-3元,其中包括征收干部的交通饮食费用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自愿原则增大了合作医疗的风险。从社会保险法则来看,参保人数越多,保险所承受的风险越小。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自愿原则的贯彻,使那些在外务工,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户不方便或没有能力参加医保,从而降低了新农合的参保率。因此,只有尽可能扩大覆盖面,才能平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与支出,这样才能提高农民共担风险的能力,落实合作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政府资金投入不足
(1)中央政府对资金投入不积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主要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的财政责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试点初期,地方政府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2006年提高到20元,2008年又提高到80元,截止2014年,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320元;而中央政府从试点初期到目前,只给中西部贫困参合农民进行补助,由最初的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年120元。从资金投入涨幅来看,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承担主要责任,中央政府投入不积极,甚至等待观望。中央政府作为较小,不利于形成利益诱导机制,不利于调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作共济制度的实现。
(2)各级财政资助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际运行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加之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导致各地政府补助出现很大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政府没有充足的资金来保障合作医疗基金,而弱势群体又占了相当大的部分,需要参加医疗保障的人数又比城镇多,这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金筹集的难度。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建议
(一)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步伐
为了更好地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应该出台一部专门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统一规范,各级政府可依照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法,来制定适合当地经济状况的地方政府法规。同时,农村医疗保障法必须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相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出现的医患纠纷,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决。此外,如果国家能够依法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特定款项,可以避免资金挪用等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良好运行。
(二)明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主体,定点医疗机构是运行主体。法律应明确参保农民的法定资格,确认他们享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和承担缴纳一定医疗费用的义务。此外,农民还应依法享有参加监督委员会,依法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等。而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如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的义务、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医生进行培训等义务。
参考文献:
[1]王书勤.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我见[J].中国农村卫生,2015(5):25-26.
合作医疗制度 篇7
国务院在《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使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社保、医疗、就业和就学等方面,逐步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待遇。中央综治委制定的《2010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行居住证制度。通过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可以便利地加入流入地基本医疗保障,避免异地就医带来的繁琐手续,使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流入地工作和生活中去,消除外来人员的心理隔阂,提高流动人口幸福感、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促进流入地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背景下,居住证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其大范围推行无疑能够让流动人口获得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缓解流动人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这对于实现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民、2020健康中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行都要辨证看待,尽管居住证制度的推广为流动人口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居住证制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1 居住证制度对人口流出地新农合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流动人口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其本应参加家乡新农合,而城市居住证制度能为流动人口参与流入地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创造更好条件,但不可否认对人口流出地的新农合带来了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1.1 流出地参合人数减少,导致参合率降低
新农合制度是一项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其制度目标为覆盖所有农村居民,让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正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一方面,新农合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便是“大数法则”,即依靠众多农村居民加入新农合制度以分担因患病产生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并通过基金对发生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进行补偿,解决其“看病贵”的难题。另一方面,居住证制度的推行让流动人口能够便利的获得流入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分析流动人口工作流向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流动人口是从农村流向东南沿海发达城市,这些流动人口参加流入地基本医疗保险,除获得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外,还可以避免异地就医带来的诸多难题。因此,沿海发达地区基本医疗保障水准对于流动人口而言无疑具有较大吸引力。
农民在选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时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正如舒尔茨在贫困经济学中指出:“全世界的农民都在与成本、利润和风险打交道,他们都是时刻算计个人收益的经济人。在自己那个小小的个人的分派领域里,这些农民都是企业家(舒尔茨,1987)”。他们对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认同,关键取决于制度给他们带来的收益能否高于他们缴纳的参险成本。在“经济人”假设下,流动人口会放弃参加家乡新农合而选择流入地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同时,新农合制度以自愿参加为首要原则,恰好为流动人口放弃新农合制度参加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条件。
因此,不难想象,随着居住证制度的推广与成熟,更多流动人口可获得流入地基本医疗保障,这必然造成人口流出地———广大农村的参合人数逐年减少、参合率逐年降低,从而对中央政府所确立的新农合制度要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目标产生消极影响。
1.2 流出地新农合基金安全性受影响
一方面,从基金规模看,居住证制度的推广使大量流动人口放弃了参加家乡新农合,参合人数的减少与社会保障“大数法则”相违背。筹资总量的缩水使基金风险池变小,基金抗风险能力降低,从而对新农合基金造成威胁,不利于新农合制度的顺利运行。另一方面,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提供的数据,截至2009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到2.11亿人,流动人口平均年龄为27.3岁,以青壮年劳动年龄人口为主,20~44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2/3。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带来的消极后果之一便是农村留守人员中老弱病残比例偏高,他们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必然给予补偿,然而这部分人员患病风险较高,卫生服务需求相对高于流动人口,从基金消耗层面分析,新农合本来筹资水平相对较低、抗风险能力差,高昂的费用支出必然会对新农合基金造成巨大压力。
1.3 重复参保加重财政负担
2009年,我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亿人,参加新农合人数为8.33亿人[1]。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曾指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重复参加医疗保险多达1亿人,农民工、在城镇就读的农村学生、乡镇企业职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群的重复参保问题非常突出[2]。
一方面,居住证制度使流动人口不受户籍限制可平等加入流入地高水平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另一方面,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含农村中小学生)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绝大多数统筹县、市都规定只要有一人参加新农合,全家都必须参加。事实上,流动人口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医疗费用补偿,会选择既参加家乡新农合,又加入流入地基本医疗保障。而我国三大险种之间实行多头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由于管理方式不统一与信息系统不对称,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互争参保资源的问题,为流动人口重复参保问题埋下了隐患。
另外,居住证制度的推行除了对流出地新农合制度产生消极影响外,还会对流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带来挑战,主要表现在:首先,居住证制度的推行会带来“盆地效应”,对流入地公共财政带来巨大财政负担。以苏州市为例,流动人口在2010年年底达到了623.4万人,苏州市常住人口有637万人,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基本达到了1∶1的比例。居住证制度在苏州市的推广让流动人口能够平等加入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苏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然会吸引更多流动人口来苏州市工作生活,苏州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已经超过人均400元,政府财政承担了部分筹资责任,但若将流动人口全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疑对苏州市公共财政是一个巨大考验。其次,一旦流动人口获得高水平医疗保障并且避免了异地报销难题,他们的医疗需求便会被逐步激发出来,流动人口就医需求的提高将加剧流入地“看病难”问题,优质医疗服务会更加稀缺。
2 避免居住证制度带来消极影响的路径选择
2.1 逐步实现新农合制度与其他险种之间并轨,增强基金安全性
居住证制度的推行使流动人口流出地参合人数减少,新农合筹资规模变小,动摇了基金的安全性,老弱病残等卫生服务需求人群比例增加,“大数法则”失去效果,基金消耗并未随参合人数的减少而减少,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笔者认为,应该促使新农合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以扩大基金规模,增强基金安全性,提高抗风险能力。
险种之间并轨在全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实施,如昆山市、东莞市,具有现实可行性。昆山市早在2007年就将新农合覆盖范围从农村居民扩展到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所有居民,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形成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轨4年来,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良性运行,基金从未出现风险,筹资额度逐年提高,2011年已经达到人均400元,远远超过国家新农合250元的标准。东莞市于2008年实现了更高层次的统筹,为了更好地保障基金安全性、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东莞市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成为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三险合一充分运用了“大数法则”,有效地分担了单个险种之间潜在的安全风险,对维护基本医疗保险稳定性与安全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另外,常熟市为了减小新农合参合人数减少带来的消极影响,将少儿大病医保纳入到新农合中,以加大基金规模,防范了基金出现风险。
2.2 实现新农合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减轻高卫生服务需求者对基金的压力
居住证制度的推行使流动人口在自身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必然选择流入地医疗保险以获得更高的保障水平。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流出地新农合参合人群老弱病残比例偏高,这部分人具有较高的医疗服务需求,在基金规模变小的情况下对基金产生威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实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第一,必须制订两种制度衔接的法律法规,从而为衔接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第二,农村中高卫生服务需求人群往往是老弱病残,这部分人群往往家庭收入有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高,为了避免其对新农合基金的过度消耗,医疗救助应承担起对其进行补偿的重要责任,对发生高额医疗卫生费用的农村老弱病残进行二次补偿,为此,国家必须加大财政投入,防止在医疗救助过程中出现的财政不足情况。这样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结合在一起,共同致力于维护新农合基金安全,解决农村困难人群医疗费用负担问题。这些最需要得到保障的弱势群体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得到了满足,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跨出了重要一步。
2.3 双管齐下,克服重复参保难题
一方面,实现一体化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信息共享,是克服重复参保难题的基本前提和条件。目前,这三项保险筹资是按照行政区域和居民身份分别进行统筹的,管理机构亦不相同:新农合是各级卫生部门分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则是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分管[3]。因此,应整合管理资源,实现医保信息互通与共享,既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又能避免或防范重复参保。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已明确指出:“要有效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资源,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的统一”。不少地方已经开展了积极探索。目前昆山、东莞、吴江等县、市已经将新农合管理部门从卫生局转移到社保局,由社保局负责统一管理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医保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必须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首先,应实现两大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新农合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制度,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其次,为参保者定制一张以身份证为编号、可在全国通用的医疗保险卡已势在必行。医疗保险卡便于建立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服务和结算的平台,城乡参保者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可以凭医疗保险卡在全国办理住院治疗的手续,以杜绝重复参保问题。
居住证制度是一项惠及2.11亿流动人口的重大民生措施,能够让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流入地生活工作中,消除外来人员的心理隔阂,提高流动人口幸福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促进制度的良性发展,政府有责任消除其对新农合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居住证制度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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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嘉.重复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亟待解决[J].中国人大,2010(20):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调查思考 篇8
一、定西市新农合实施的基本情况
甘肃省定西市是一个拥有293.08万人口的国家级贫困地区, 农村人口262.63万人, 占总人口的89.61%, 是甘肃农村人口比重最大的地区。该市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低、农村医疗条件差, 广大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问题比较普遍。在推行新农合制度以前, 该地区农民的平均住院率仅为1.5%, “小病拖、大病扛”是当地农民患病后的普遍做法。从2005年开始, 该市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 至2007年全面推开。2007年全市共有225.47万人参加新农合, 参合率为87.06%, 按照农民每人缴纳10元, 中央财政补助20元, 省级15元, 市、县5元的筹资标准, 当年共筹资11, 450.75万元, 其中家庭账户基金1842.58万元, 年度基金使用率64.02%, 统筹基金9, 628.17万元, 年度基金使用率62.07%, 该年度为117.96万参合农民补偿7, 135.82万元, 其中为7.85万住院病人补偿5, 895.87万元, 为85.43万门诊病人补偿1, 179.6万元, 参合农民平均住院受益面达到3.48%, 平均住院报销费用729.65元, 住院补偿比例为38.13%, 以户为单位住院报销受益面14.35%, 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 初步缓解了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同时也有力地巩固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效果, 减少了保障对象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2008年中央财政补助提高到40元, 省级为30元, 市县级为10元, 农民为10元 (2009年拟缴纳20元) , 新农合筹资标准由50元提高到90元, 本年全市参合农民228.2273万人, 农业人口255.1092万人, 参合率达到89.46%, 比上年提高了1.15个百分点。由于贫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的有效衔接, 贫困人口的参合率由2006年的92.49%上升为2008年的98.8%, 基本上覆盖了全市农村贫困人口。
二、定西市新农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尚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筹资机制。
新农合有着明显的社会保险特征, 但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 农民参合以“自愿”为原则, 新农合没有强制性。由于是自愿参加, 筹资成本高、难度大, 目前该地区的筹资方式仍为由乡村干部上门收缴为主, 加之农民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大, 有时为了筹集每人10元的参合费, 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动员、收缴, 筹资周期长。
(二) 存在着唯“参合率”论的片面看法。
目前, 参合率是衡量各地新农合工作开展顺利与否的一个最直观、最重要的指标, 在基层也形成了一种以参合率为目标的新农合评价机制。不可否认, 参合的农民越多, 覆盖面越广, 受益的群众也会越多, 制度的效果越好。但是, 笔者认为并非农民参合率越高越好, 关键在于农民能否真正得到实惠。在高参合率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 基层单位往往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捆绑式收费, 造成农民不得不给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根据学校要求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缴纳参保费, 造成了重复缴费的问题, 而且目前关于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衔接办法和政策, 各地规定不一, 冲突和问题很多。同时, 在层层落实高“参合率”的管理体制下, 也出现了个别村干部或村集体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为农户垫资参合的不正常现象。
(三) 部分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
从2005年开始, 该市开展新农合制度的试点工作, 4年来这项惠民政策得到了群众的普遍支持。但由于种种原因, 特别是新增试点县的部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不高, 还处于犹豫、观望的状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此次调研中发现大部分的农民知道有这项制度, 但是对于补偿范围、标准并不清楚。不知道参合以后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 态度默然, 积极性不高;2、对政策缺乏理解与信任。由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曾经大起大落, 农民对新农合还存在种种误解和担心, 缺乏理解与信任;3、政策缺乏法律保障。新农合的立法滞后, 使得政府、医疗机构、参合农民的权利义务还不十分明确。有些农民担心会出现“三分钟热度”的现象, 会因领导人主观意愿的改变而变化, 因而参合积极性不高。
(四) 经办机构的管理力量与管理任务矛盾突出。
据2007年统计资料显示, 当年该市共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1, 056个, 县级27个、乡级138个, 村级891个。参合人数225.4707万人。而全市6县1区共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合管办) 工作人员51人, 管理力量与管理任务矛盾突出。1、人员编制少, 结构不合理, 管理职责重。县级合管办需要履行审核报销、检查督导、规范服务、查处违规行为、信息上报等管理职责。在现有编制人员的情况下, 合管办的人员中普遍缺乏专业的医学类人员, 工作任务重, 人员数量少, 结构不合理已经影响了合管办整体工作的开展;2、经费缺口大, 办公条件差。按照定西市的要求, 县级财政每年要给县合管办解决20万元的工作经费。但由于该地区属于甘肃省的贫困地区, 县级财政十分困难, 各县区只解决了部分经费, 如2007年岷县拨付6万元、通渭6万元, 经费缺口很大。此次调研中发现有些县区的合管办办公场所狭小, 大部分都在50平方米左右, 个别还是借用医疗机构的房屋。除陇西、临洮两县外, 其他县均无工作用车, 这对于必要的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
三、对策建议
(一) 降低筹资成本, 逐步完善筹资机制。
目前, 学界对筹资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议, 如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 采取滚动筹资, 在参合农民结算医疗费用的时候, 可以预先收取下一年度的参保费用;可以委托乡镇农村信用社、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财税所代为征收等筹资模式。笔者认为上述模式都是可行的。考虑到从2006年起甘肃省财政厅统一印制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票据, 建议各试点县可考虑充分利用乡镇财税所这一有利平台, 由财税所实行属地管理, 代为征收。在缴费形式上可以采取入户征收和农户申报征收等多种方式, 降低筹资成本, 提高筹资效率。
(二) 逐步走出“参合率”至上的误区。
希望上级政府不要以参合率作为对下级的硬性考核指标, 致使下级在筹资困难的时候, 出现代垫参合费, 甚至强迫农民参合的错误做法;除了资助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参合外, 还要继续对享受新农合补助以后,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重的家庭推行二次补助制度。通过以上多种措施的运用, 使农民逐步了解、接受新农合制度, 自愿主动参合, 最终实现高参合率的目标。
(三) 采取多种措施, 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
1、将宣传工作做细、做实。
对于部分新的试点县, 以往的宣传都过于笼统, 下一步的宣传重点要放在补偿政策、标准方面, 让农民可以明显预期到制度的好处, 提高其参合积极性。
2、典型引路、现身说法。
每个乡镇甚至村宣传一两个大病补偿典型事例, 用身边的人、事教育农民, 逐渐消除他们对新农合制度的误解和担心。
3、积极推动新农合的地方立法工作。
通过立法可以使各项政策制度公开化、合法化, 提高制度的公信力, 增强农民的参合信心, 地方立法的重点应该放在建立高效筹资制度、规范政府、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行为, 以及明确制度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以法律、法规逐步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合。若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条件还不成熟, 建议由国务院尽快出台行政法规, 或者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甘肃省新农合制度的地方性法规。
(四) 上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 充实基层监管力量。
定西市地方财政困难, 参合农民数量大。上级财政尤其是省级财政要充分考虑到在合作医疗覆盖面不断扩大和参合农民数量不断增多的发展趋势下, 监管任务会更重, 压力会更大。因此, 要在新农合配套资金的拨付上体现出政策倾斜, 在经办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硬件设施上加大扶持力度。地方要健全对管理人员定期轮训、考核制度。通过卫生系统调配技术人员、社会招聘等形式优化管理机构, 提高人员素质, 提高整体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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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锋.西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供给与实践—以甘肃、青海、宁夏、四川为例[J].财会研究, 2008.11.
对改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 篇9
一、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必要性
(一) 进行合作医疗改革是改善民生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和老龄化速度的加快, 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膨胀。同时, 随着财政体制的转轨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日趋市场化, 政府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呈逐年下降趋势, 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不断促使农村卫生资源向城市聚集, 导致城乡差别一步步拉大, 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更加贫乏。据统计:1991年~2000年间, 全国农村卫生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1.4%降到0.78%;2000年农村卫生事业费人均只有12元, 仅占城市居民的28%。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农村原有的医疗保健网络迅速解体, 农民的医疗保障几乎完全变成了自费医疗, 越来越多的农民无力承担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 农民健康状况相对恶化, 因病致贫返贫现象增多, 传染病和地方病的发生率上扬, 农民卫生保健成了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
(二) 进行合作医疗改革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全面加强包括医疗卫生保健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让农民享有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也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让广大农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必然选择。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构筑规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尤为紧迫。推行健全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举措, 也是当前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改善民生状况的重要政策取向之一。
(三) 进行合作医疗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需要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其中一项紧迫任务, 就是从保障农民健康抓起, 尽快建立适应发展新形势要求的农村医疗制度, 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上世纪90年代, 日益突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 引发了人们对医疗资源分配不公的不满, 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成为倍受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同时, 由此暴露出来的诚信缺失、医德下降等社会问题, 令人对医疗体制改革的成效产生了怀疑。通过近几年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历史已充分证明, 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低廉、全面的医疗服务, 特别是与自费看病的农民相比, 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所享受到的医疗卫生服务更多, 有助于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当前农村医疗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 大部分农民健康投资意识差、互助共济观念不强。
根据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研究, 我国城镇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人均收入之比, 1985年为1.94倍, 2002年提高到3.3倍。上世纪90年代以来, 农村一些主要健康指标改善幅度明显趋缓或停滞, 一些地区出现下降趋势;城乡之间、不同类型农村地区之间健康不公平的状况加剧;城市健康水平已接近发达国家, 平均寿命超过73岁, 而在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 健康水平属不发达国家类型。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 原因是缺乏健康风险意识, 侥幸心理太强, 认为自己一般不会得病, 不得病就享受不到报销实惠, 自己交的钱就是为别人治病, 这样参合等于交了冤枉钱。还有极少特困农民, 如弱智、家有不幸遭遇等, 缴纳参合资金确有难度, 需要政府救助。
(二) 基金规模偏小, 大病保障水平还不高。
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投入资金有限导致个人账户资金不足, 难以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目前,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缴费标准是每人每年10元, 即使一个五口之家, 账户总额也只有50元, 这些钱用来支付全家人一年买药和门诊看病是远远不够的。一些重大疑难病号的家庭困难问题还是不能得到彻底缓解。
(三) 农村卫生基础设施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为农村医疗服务资源匮乏, 城乡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一是卫生费用分配存在较为严重的城乡差距。2005年, 占总人口60%的农村人口仅享有25%的公共卫生资源;中国人均卫生总费用为662.3元, 其中城市为1122.8元, 农村为318.5元, 城市是农村的3.53倍;二是农村卫生人力资源技术水平低。我国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中, 中专学历和未接受专业培训的分别占53%和36%, 由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差、设备老化, 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低, 增加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顾虑和成本, 进而影响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如何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初期, 其运行的实际效果肯定与社会的期望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们不能因此就对其地位和作用产生疑虑, 而是要实事求是地、辩证地看待这项制度, 认真研究和解决现行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切实为广大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卫生保障。
(一) 适当增加大病医疗费报销额度, 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 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大病医疗费用报销的额度, 充分体现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目前, 对大病的具体补偿额度普遍偏低, 患者家庭对大额医疗费的支付压力仍然较大。今年我国将采用两种补偿模式, 即“大病统筹 (含特殊慢病) +家庭账户”、“大病统筹 (含特殊慢病) +门诊统筹 (含家庭账户) ”。以前新农合基本上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 每位参合农民一年有5元费用放置在家庭账户中用于门诊报销, 其他费用用于大病统筹, 但是家庭账户的使用率非常低。各地应在能够保持制度运行的前提下, 不断完善和规范统筹补偿方案, 降低收支盈余, 提高大病补偿数额, 尽最大努力解决大病补偿额度偏低的问题;另外, 通过提高大病报销额度和保障能力, 树立更多、更有说服力的参合典型, 用群众的身边人、身边事来充分展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 以此激发农民参合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 进一步做大基金规模, 确保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消费的不断增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需要以越来越大的基金规模作支撑。
1.不断增加政府投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 取决于政府投入的力度。从县级情况看, 县级财政的压力较大, 而国家和省级的财政相对比较宽松。假设按2006年底全国参合农民4.1亿人, 每人每年补偿40元计算, 共需164亿元, 这只约占2006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08%, 国家财政收入的0.4%。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 上级政府有能力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贴。因此, 应该从实际出发, 适当加大国家和省级的财政补贴力度。如果能够适当增加政府的财政补贴, 就可以提高大病统筹的补偿比例, 扩大补偿范围, 降低起征点, 提高封顶线, 从而使参合农民得到更好、更有效的医疗和卫生保障。
2.探索建立农民参合的激励机制。
当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渠道仅限于农民自筹和政府补助两个方面, 而且起征点都是每年50元, 即使让100%的农民参合, 资金规模十分有限。以现在的收入水平, 农民承担每人每年50元的保险费是没有问题的, 并且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具体设想是:在保证制度正常运行、报销比例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根据农民承受能力状况, 制定多个起征点, 并在报销比例确定上, 适当提高在较高起征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但这种比例的提高, 不能是简单地对应提高, 而是让报销比例提高的幅度越来越小于起征点提高的幅度。比如, 多数地方目前的起征点是每人每年10元, 最多可报销2万元;如果有的农民自愿以20元为起征点参合, 最多可报销的额度就不能简单地定为4万元, 而是大于2万元、小于4万元。就是说, 在相同条件下, 起征点越高, 报销比例 (最高额度) 越大, 但报销比例 (最高额度) 与起征点的对应比要越来越小。就好比起征点10元的, 最多报2万元;20元的, 最多报3万元 (而不是4万元) ;30元的, 最多报3.5万元 (而不是6万元) 。这样, 能让出资多的参合农民得到更高的医疗保障水平, 更好地体现合作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
(三) 突出大病和困难农民医疗救助, 建立多维补偿体系。
由于老百姓应对大病医疗费的支付压力较大, 可以在保持现行报销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针对农村特困人口收入水平低、就医困难的实际, 修订完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 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方式, 使特困农民能够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两项补助。所需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来解决。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同时, 应以最大多数的农民得到实惠为原则, 逐步提高受益程度, 扩大受益面, 并通过多种途径、多个层面, 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问题。除了动员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 还可以建立慈善救助渠道, 即通过开展慈善捐助的方式予以救助;建立帮扶渠道, 通过点对点帮扶给予困难农民帮助;建立医疗费减免渠道, 让确实无力承担医疗费的贫困农民凭有效证明享受医疗费减免待遇, 所发生的费用可由政府、医疗机构、社会共同分担。
(四) 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目前国家对农村医疗保障的投入主要是对参合农民的补贴, 而对农村公共卫生设施的投入依然较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基本条件仍然较差。这导致农村居民享受医疗诊治和卫生保健水平偏低, 客观上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只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 尤其是加强乡镇一级的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 改善农村落后的医疗条件, 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才能彻底改善广大农民的医疗环境, 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 政府应制定向农村倾斜的公共财政政策, 拨出专项资金用以改善农村公共医疗和卫生条件, 解决乡村卫生机构布局不合理、设施落后、功能弱化等问题。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 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建设, 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 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 改进乡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提高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摘要:本文从探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的必要性入手, 分析了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这项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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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钧.关于“新农合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 2007, 2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研究 篇10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简称新农合) 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至3个县市先行试点新农合, 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到2010年, 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农合制度的目标。2003年, 新农合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 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全国只有333个县开展试点, 8000万农民参加。到2008年底, 东部地区有810个县 (市、区) 开展新农合, 参合人口达到2.89亿, 参合率为95.7%;中西部地区有1919个县 (市、区) 开展新农合, 参合人口5.26亿, 参合率为89.9%。截止到2009年9月底, 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 (市、区) 数达到2729个, 覆盖了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 (市、区) , 参加新农合人口是8.33亿, 参合率为94%。从总体来看, 新农合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参合农民、卫生服务提供者以及政府都有收获:一方面, 农民就医通过新农合获得一定补偿, 对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方面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 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 收入、年诊疗人次数、病床使用率均有提高, 服务质量、效率也有很大改善;另外, 政府通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密切了与农民群众之间的联系, 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农民自愿参合积极性不高
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原则, 虽然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参合率较高, 在2009年全国平均达到了94%, 但主要是经济发展相对较好地区参合率高, 农民的支付能力强, 而且当地政府对新农合的宣传力度较大。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一些村镇干部对新农合制度的相关政策了解不透, 向农民宣传解释的方法也比较简单, 把主要精力和重心放在了“收费”和完成“参合率”指标上。由于工作方法简单, 不能把相关政策正确传给农民群众, 不能正确引导农民确立自我保健意识, 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同时一些农民对医疗消费投资抱着侥幸心理, 认为现在没病就没必要花这20元钱, 这些都导致了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不高。
2. 筹资成本高
由于新农合制度采取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能强制筹资, 这就使新农合制度经办机构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动员宣传以及收缴费用, 筹资成本较高。以县为统筹单位为例, 一个县的人口, 大一些的县就有100多万人口, 小一点的县也有20-30万人口, 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新农合制度的宣传、签订协议和征缴农民的参合费用等工作。而农村居民居住大多较为分散, 经办机构面对千家万户, 亲自到每家每户上门收取参合费, 还有一些外出务工农民需要多次联系才能收到参合费, 因此要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财力。据统计, 平均每个乡镇花费的征缴费用就占到整个征缴额的30%左右。
3. 医疗资源短缺
一是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业务运行不足, 医疗设备缺乏, 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一些卫生院连基本的诊疗设备, 都不能满足农民基本诊疗需求;二是乡镇卫生院人员素质不高已成为制约农村卫生发展的瓶颈。乡镇卫生院中大部分为中专学历, 高素质卫生技术人才匮乏, 而且许多卫生院由于编制和人事关系的制约, 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工作后无法入编, 不愿留在卫生院工作;三是乡镇卫生院基本的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 人员工资待遇不高, 职工生活条件差, 许多卫生院的技术人才都不愿留下, 基层卫生院人才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4. 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
由于财政困难, 目前各地尚未建立起地区统一的新农合制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大部分地方多为手工操作。部分县 (市、区) 虽已建立了本地的新农合制度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平台和网络平台, 新农合相关数据不能共享和互连、互通, 难以实现新农合数字化、自动化、规范化管理, 不利于全国、省、市、县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宏观决策分析、基金运行监管、政策落实监督等各项工作的运行。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 加强宣传, 提高农民参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政府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 使广大农民了解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具体方法、享受到权利、管理和监督的办法等, 让他们真正认识到建立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和益处, 引导农民认识预防保健的重要性, 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尤其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速的疑虑和意见, 有针对性的通过日常事例进行具体、生动的宣传, 激发民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 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完善筹资机制
要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 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 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2010年开始, 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 其中,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 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 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 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 尽量减少困难县 (市、区) 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 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
3. 政府加强组织和引导, 完善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构建农村新型医疗保健制度是一项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 必须由政府直接引导, 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国家应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 列入各级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中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审计和监督, 强化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 同时也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评制度, 激励管理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4. 推行人才准入制度, 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水平
农村医务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也决定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维持与发展。针对目前乡镇卫生院普遍存在着医务人员队伍学历偏低, 业务素质水平不高和结构不合理的现状, 应从政策制度上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奉献、择优的用人机制和富有激励机制的分配制度, 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人才环境。即对农村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院长、站长、所长实行聘用制, 对医疗卫生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基础上的人才准入制度, 引进大学毕业生, 尤其是鼓励滞留在农村或城市没就业的医科大学毕业生充实乡 (镇) 卫生人才队伍。为了使这些大学生能安心在农村工作, 政府可以规定他们在农村工作期间工资由政府发放,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政府为他们在农村工作期间提供一些补助等。对在岗的医务人员在业务上通过短期培训、中长期外出进修, 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要定期对技术技能进行考察, 制定专门的业务技能标准进行考核和聘用。同时, 还要对其道德素质进行审查。如医生的医风医德, 资金管理和医药费报销人员的廉洁奉公等等, 都需要制定一定的参考标准给以制约。同时, 这些人员的行为需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以来, 一直存在着农民自愿参合积极性不高、管理机构不健全、筹资成本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等问题。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提升新型合作医疗水平, 提高农民参合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应建立多元筹资渠道, 完善管理体制, 全面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从而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趋于完善。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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