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关键词: 信用社 暂行办法 辽宁省 农村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精选2篇)

篇1: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辽农信联[2008]387号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已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风险管理 新增不良贷款 办法 通知

抄 送: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

内部抄送:省联社领导,各部门、直属机构。

联系人:杨 旭

联系电话:024-3129104

4(共120份)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8年10月16日

印发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 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四条 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界定。

(一)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的界定,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二)实行“小额农贷”“五包”(包调查、包评级、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责任制的包片信贷员(以下简称“包片信贷员”)为“小额农贷”发放至收回全过程的主责任人;“小额农贷”未实行“五包”责任制的,其调查、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界定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执行。

第五条 岗位责任界定。

(一)调查岗:

凡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准确核实,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未尽职调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一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查岗:

凡对明显存在的问题未能审查发现或发现未能纠正和提出等未能尽职审查的,由此造成贷审会或上级决策错误,形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批岗:

凡因把关不严、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及突发事件未派员及时核查等未尽职审批发放的各项贷款,形成不良的,由审批岗承担主要责任。

(四)贷后管理岗:

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贷后跟踪管理、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或发现客户重大变化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等未能尽职贷后检查管理的,由此造成新增不良贷款的,由贷后管理岗 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每笔贷款的主责任人可为多人。凡属与客户串通、合伙发放违规贷款的参与人员全部为主责任人。

第三章

处罚规定

第七条 处罚类别。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工资、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处理:包括通报批评、在岗清收、下岗清收、免职等。

(四)法律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责任人,依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八条 处罚对象。

(一)责任人:指各岗位的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包片信贷员。

(二)集体责任成员:指各级机构的审贷小组成员、审贷委员会成员。

(三)责任机构:指信用社、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

(四)责任机构领导:指理事长、主任、分管信贷的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处罚范围。

(一)责任人: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集体责任成员:对2008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次级、可疑、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三)责任机构和责任机构的领导:年末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2%或年末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高于5%的责任机构和所在机构领导。

1.新增贷款不良率=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贷款余额;

2.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余额;农户新增贷款余额指2008年6月30日以后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余额。

3.在计算新增不良贷款余额和农户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时,对认定为免责的不良贷款予以剔除。

第十条 处罚方式。

(一)对责任人的处罚。1.在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经办责任人:在认真履行本岗位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全力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

对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

(1)主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由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2)经办责任人: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应主动协助配合主责任人进行清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 [2005]80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给予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或包片信贷员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责任人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集体责任成员的处罚。

对存在违规、违纪情况的贷款项目,因集体把关不严,应审查出而未审查出问题或缺陷,同意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

(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的工作职责。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90%。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在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并扣发不低于70%的绩效工资。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全额退回。

2.下岗清收。在规定的在岗清收期限内未能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实行下岗清收;贷款风险较大的,可以直接实行下岗清收。(1)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在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50%,并撤销其审贷小组组长或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其他成员: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按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收回新增不良贷款的,已扣发的工资退回80%。

3.责任追究。

对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除给予以上处罚外,还须根据情节轻重和贷款回收情况、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等因素,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80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等制度分别给予相应的罚款、赔偿损失及纪律处分等。

4.法律追究。

凡属审贷小组或审贷委员会成员的道德行为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集体涉嫌犯罪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 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1.扣减责任机构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的2%,以此为基数,凡新增贷款不良率每升高1个百分点,相应增扣责任机构绩效工资总额1个百分点,扣至绩效工资总额的10%为止;

2.降低或取消该机构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 3.取消该机构的年度先进单位(集体)评选资格。

(四)对责任机构领导的处罚。1.信用社及县级联社。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能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主任、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给予在岗清收处罚,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扣发绩效工资的100%,且清收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对在岗清收期限内达到规定比例的,已扣发的绩效工资退回70%;

(2)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实行下岗清收,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清收期间只发生活费,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理事长实行在岗清收,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50%;

(3)在期限内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主任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分管主任和信贷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理事长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市联社、办事处。

对所辖新增贷款不良率或农户新增贷款不良率在年末未控 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给予以下处罚:

(1)理事长、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10%、并全省通报批评;

(2)分管主任: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3)信贷部门负责人:扣发全年绩效工资的20%、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因各级高管人员滥用职权、强迫他人或下级机构点名发放贷款而形成不良的,该高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除给予直接下岗清收外,给予免职处理,下岗清收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对于通过内外勾结等不法手段骗取信用社贷款的内部工作人员,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认定及处罚程序

第十二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由各级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明确处罚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报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

(一)对信用社和县级联社的责任人(不含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 终认定;

(二)对市联社、办事处责任人(不含班子成员)及县级联社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市级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级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三)对市联社、办事处班子成员的责任认定,由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联社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十四条 责任处罚执行。

(一)对责任人(不含各级机构的班子成员)的处罚执行分以下四种情况:

1.在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建档登记留存,报上级稽核部门备案;

2.下岗清收,由同级稽核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的意见向有关责任人下达“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并向上级人事、稽核部门等部门报备;

3.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执行,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4.法律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执行。

(二)对各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处罚由上级主任办公会或上级党委会或授权的职能部门执行。

(三)对责任机构的处罚由上级机构主任办公会或授权的职 能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和集体责任的成员要逐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一般应于每笔新增不良贷款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责任认定,2个月内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所辖当年新增贷款不良率年末未控制在规定比例以下的责任机构及领导的责任追究按年进行。

(一)各县级联社要在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完成对信用社及信用社领导的责任追究;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在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完成对县级联社及领导的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上报省联社;

(三)省联社对市联社、办事处的责任追究,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免责规定

第十七条 免于承担责任的前提为信贷业务责任人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确实做到了尽职调查、审查和尽职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由于借款人因地震、特大雪(水、风、火、冰雹)灾、特大干旱、霜冻、流行性动物疫病等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件)等不可抗力而损失巨大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法及时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由于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另外的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由于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定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十九条 符合免责条件的,应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事故处理意见书、裁决书及有关资料;

(二)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财产清单及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借款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死亡的,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依法宣告死亡书及财产清单、财产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用以证明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条 免责的认定工作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不良贷款质询的组织及清收措施的制定、监测与考核;

(二)对新增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同级风险管理委员会;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新增到期贷款的预警提示和新增不良贷款的查询、统计、汇总;

(二)向同级风险管理部门提供新增不良贷款清单;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三条 稽核部门职责:

(一)根据主任办公会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下达在岗(或下岗)处罚通知及建档登记,并建立经济处罚台账;

(二)参与对免除责任和退回扣发工资的稽核认定;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及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建立新增不良贷款经济处罚明细账,并实行专户管理;

(二)在职能范围内,对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一)根据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下达纪律处分决定;

(二)配合司法机关对已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职能范围内,对同级和下级执行本办法的监督与实施等。

第七章

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按月监测,各级机构每月要将新增不良贷款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具体按《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与考核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10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考核纪律。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考核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对当年到期贷款展期的,必须符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级领导、执行和监督部门未能严格按照本办法尽职工作、有意隐瞒重大问题、伪造免责材料、包庇责任人、不及时上报或考核的,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2005年6月30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如在2008年6月30日前已形成不良,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收回,到期不能收回的,对其责任人或集体责任成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联社、办事处和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备案,但处罚的范围、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岗(下岗)清收处罚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岗清收。清收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下岗清收。清收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特此通知

责任人(签字):

处罚单位(盖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

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促进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对ⅩⅩ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责任追究。对ⅩⅩ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责任人的处理,依据《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人是指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环节的所有责任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逐笔审查,明确责任”的原则。要充分考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历史变化,区别不同时期、不同性质进行逐笔审计,明确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不良贷款责任人追究按性质划分为违法、违规和非违法违规三种形式。

(一)对违法的贷款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1.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绩效奖金等;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3.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4.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非违法违规的贷款责任人,主要采取经济处罚的措施。

第六条

违法违规贷款责任人处理。

(一)违法违规贷款认定范围:

1.超越审批权限、化整为零、垒大户、自批自贷、一户多贷、大额贷款不经集体审批的贷款。

2.跨区域贷款。

3.违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

4.违反规定或擅自越权展期的贷款。5.冒名贷款。

6.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质)押手续发放的抵(质)押贷款。

7.帐外经营发放的贷款。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贷款。9.向无借款资格人发放的贷款以及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投向不合理的贷款。

10.利用职权合股经商、从中渔利、或索贿受贿发放的贷款。

11.其他违规违纪发放的贷款。

(二)处理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银农发〔199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

非违法违规的贷款责任人处理:

(一)非违法违规的贷款责任认定。因国家政策变化、企业改制、转制、政府行政干预、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形成的责任损失贷款,采取经济处罚的措施。

(二)经济处罚标准。

1.1996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相关责任人处罚:(1)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元---1,500元经济处罚;

(2)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500元—3,000元经济处罚;

(3)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5,000元经济处罚;

(4)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8,000元经济处罚;(5)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8,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

2.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相关责任人处罚:

(1)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500元---3,000元经济处罚;

(2)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5,000元经济处罚;

(3)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8,000元经济处罚;

(4)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8,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

(5)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15,000元经济处罚。

3.2001年1月1日至ⅩⅩ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相关责任人处罚:

(1)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5,000元经济处罚;

(2)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8,000元经济处罚;

(3)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8,000元—10,000元经济处罚;(4)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10,000元—15,000元经济处罚;

(5)损失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0元—20,000元经济处罚。

第八条

不良贷款责任划分: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包片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

(二)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负100%责任。如经审查人员审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80%责任,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20%责任。

(三)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审查同意报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审查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主任(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负20%责任。未经审查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80%责任,主任(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20%责任。

(四)信贷员不同意,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坚持发放的贷款,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

(五)超过信用社审批权限,信用社审查同意并上报县(市)联社审批的贷款,信用社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信用社审查人员、主任(负责人)、县(市)联社审批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别负10%、20%、10%责任。信贷员不同意上报,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坚持上报的,信用社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县(市)联社审批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信用社信贷员、审查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县(市)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书面推荐信用社发放的贷款,县(市)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第一责任人负90%责任,其中:主任委员承担60%,其他成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信用社主任(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负10%责任。

(七)信用社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审查、决策人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县(市)联社集体多人调查、审查、决策的,多个调查、决策人员共同对相应比例的责任负责。

(八)经济处罚是对一笔损失贷款处罚额度,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对不良贷款损失和责任人经审计认定后,必须按照《Ⅹ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

(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不良贷款损失和责任人的认定由县(市)联社审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程序,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当事人约见谈话、调查取证、处分决定、档案整理等环节的工作,要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做到准确翔实、有据可查。

(二)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责任不良贷款的认定处理工作要坚持统一标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人而异,不得因责任人特殊身份地位而减轻、免除贷款责任或降低处罚标准。

(三)坚持公示制度。对每个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贷款数额、损失大小、处理意见、处罚结果,要逐人逐户进行核实,在核对无误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视情况采取上墙公示、大会宣读、下发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员工的监督。

(四)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给合原则。要严肃处理少数违法违规人员,教育多数干部职工,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和合规意识。对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必须在内部进行通报;对给予高管人员撤职以上纪律处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要上报自治区联社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对实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并处的责任人档案,人事部门要分别整理相关资料建档,并作为永久保管资料。

(六)对责任人调出原县(市)联社但在信用社系统的,由贷款所在县(市)联社提出处罚意见,上报自治区联社风险管理部,自治区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将以上报意见为依据,向责任人所在联社发函,落实处罚。

(七)已与信用社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经查实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退休和内退人员,在信用社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ⅩⅩ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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