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急管理

关键词: 论述题 中国 应急 管理

中国应急管理(通用6篇)

篇1:中国应急管理

论述题:简述中国应急管理的政策体系及国外应急管理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以及管理的政策体系:

2003年非典以前,中国的应急管理属于单灾种防灾减灾阶段,各部门几乎是单独负责所辖领域的抢险救灾和灾害预防,2003年非典以后,才进入综合化应急管理阶段,06年颁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颁布《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国应急管理的政策体系构成是“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应急法制。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以社区、乡村、学校等基层单位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应急体制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应急机制有预防与准备机制、预警与监测机制、救援与处置机制、善后于恢复机制组成。

应急法制方面,2004年,紧急状态入宪,2007年11月1日,《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效。

国外应急管理现状对我国的启示:

启示之一: “防患于未然”,是应急管理首先要牢固树立的工作思维方式

启示之二:加强快速救援的联动机制建设,是应急管理的关键部分

启示之三:提升公众的理性危机意识与应对能力,是应急管理的根本保证

篇2:中国应急管理

会议日程(以最终定稿为准)

附件三:

起点: 首都机场终点:中央财经大学

方案一

乘坐机场4线,经过5站,到达北大平庄站,步行约290米,到达北大平桥南站,乘坐849路(或645),经过7 站,到达皂君庙站,步行约110米,到达中央财经大学方案二

乘机场2线(西单民航大厦-首都机场)在东直门下车,换乘地铁二号线(西直门-西直门)在西直门下车,换乘651路(原933)(温泉北站-西直门南),在皂君庙下车

起点: 北京站终点:中央财经大学

方案一

乘坐地铁2号线,经过9站,到达西直门站,步行约310米,到达城铁西直门站,乘坐85路,经过2站,到达皂君庙站,步行约190米,到达中央财经大学

方案二

乘地铁到西直门站A出口,换乘16、601、651路公交车,在皂君庙站下车

起点: 北京西站终点:中央财经大学

方案一

步行约230米,到达北京西站,乘坐319路,经过19站,到达皂君庙东里站,步行约680米,到达中央财经大学

方案二

篇3:中国应急管理

近几年来, 国内外连续发生了数起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电网灾难事故, 传统的电力故障管理模式和应急能力受到严重挑战[1,2,3,4]。资料显示, 在中国恶劣天气引起的电网事故占电网总事故的比例逐年上升, 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别达到17.2%, 22.5%, 22.7%[5]。因此, 开展电网灾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的研究势在必行。

电网应急管理体系是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的一部分[6], 在中国也通常称之为大面积停电应急管理。电网应急管理的主体不但包括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 而且也涵盖相关政府机构和重要用户。因此, 必须充分考虑各主体之间有形和无形资源的协调。中国先后颁布了《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 对电网应急管理机制做了政策性规定。但是, 由于电网应急工作的复杂性, 目前区域电网应急预警、响应和恢复各阶段的应急机制建设尚不完善。

本文综合了文献[7]的研究结论, 将区域电网应急处置中具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归纳为组织体系、应急技术、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4个大的方面, 系统地分析并提出建议。

1 组织体系建议

1.1 “双核心”应急指挥体系

目前, 中国区域电网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包含政府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重要用户4个大主体[8], 其中政府机构处于主导地位, 涵盖多个公共服务与权力部门。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重要用户虽然承担着电网灾难性事件预防预警、紧急控制和应急响应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均无权调度本单位之外的社会应急资源, 因此必须保证地方政府在电网应急管理中的中心地位, 其应急方案应当侧重原则和框架规定, 发挥组织、指挥和协调作用;而电网应急体系的其他成员应当按照区域电网应急方案的要求完成其担负的具体应急任务, 重点在于其应急行为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由于电网调度部门的特殊地位, 其对电力系统行使实际的紧急操作权力, 而且高度自动化的调度机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可以完成电网应急管理中最重要的预警、控制和恢复操作。因此, 建议分别围绕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和电网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双核心”电网应急指挥模式 (参见图1) , 分别行使电网内部资源和外部资源的协调调度责任。“双核心”应急指挥模式适用于国家级、省 (自治区、直辖市) 级和市 (地) 级的电网应急管理工作。

1.2 电网调度机构的应急地位

与大多数电力市场化的国家不同, 中国的电网调度部门均依附于电网企业, 其独立性并不能充分保证。因此, 区域电网应急预案中需要明确说明电网调度机构在应急处理中的责任和地位。其应急责任和地位的明确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

1) 区别电网调度机构与电网企业的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两者在电网应急中的责任不尽相同;

2) 建立电网调度部门与区域电网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直接沟通渠道, 体现区域电网应急“双核心”结构;

3) 关注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应急处理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1.3 重要用户的参与水平

保持对用户的供电是电网应急管理的出发点和目标, 尤其重要用户的停电将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 各级电网应急预案均把重要用户列为主体之一。然而, 目前中国的重要用户对电网应急管理的参与度较低, 具体表现在:①各级区域电网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中, 缺乏重要用户成员的参与;②电网应急管理文件和措施的制订缺乏与重要用户的沟通;③区域电网应急方案与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应急方案不相协调。建议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对重要用户进行分类分级。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 依据重要用户缺电后对人身、经济、社会和环境安全的影响高低选择重要用户参与不同级别的电网应急管理。

2) 重要用户的恢复供电应急方案应当与区域电网应急方案相协调。重要用户在保安电源配置、企业内部负荷分级、倒闸操作方面需要与区域电网应急方案相配合, 具有自备发电机组满足黑启动条件的重要用户还要与系统的黑启动方案相协调。

2 应急技术建议

2.1 应急指挥中心

2.1.1 电网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电网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决策与发布, 是事故预警、响应和电网恢复决策的综合数字化平台。电网应急指挥中心利用其可以全面掌握电力系统紧急事件的现状, 实现各相关机构应急资源的高效协调和决策指挥。

电网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既整合了原有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营销自动化系统等信息资源, 也要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特点采集大量的新信息, 例如现场可视化系统及其应急人力、物资、设备资源数据, 依据其功能可以将其划分为数据层、分析层和应用层, 其中, 数据层为基础, 分析层为核心, 应用层为目的。应用层包括事故预警、应急响应、恢复善后、指挥调度、可视化和信息发布等六大系统, 涵盖电网应急管理各阶段的需求。电网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结构如图2所示。

2.1.2 应急通信能力

电网应急指挥中心常态通信量较小, 但是在紧急状态下, 呼入、呼出应急指挥中心的电话较多, 其他数据传输量也将加大。如果应急指挥中心的软硬件设施跟不上, 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处理信息, 将会造成信息的缺失或者模糊, 影响应急决策的效率和质量[9]。因此, 建议在设计区域电网应急指挥中心的软硬件配置时, 充分分析应急指挥中心在紧急事态下的通信信息及其数量, 估计工作人员的处理效率和软硬件设施的承载能力, 配置适当规模的应急通信设施和人员。

2.2 应急预警

2.2.1 灾难预警

现在电力系统中广泛使用的静态或动态安全分析方法不能实现对电网灾难事件的有效预警[10,11], 其主要原因是:①现有的方法主要针对元件 (或功能) 失效而不考虑元件失效原因;②灾难性风险源类型或程度考虑不够, 不能实现对于自然灾害、隐形连锁故障、人为破坏和能源供应等易导致大面积停电的风险进行预警;③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太适合评价由不同风险源导致的电网停电风险。

因此, 电网灾难预警的有效实现须依赖于各种风险源状态的有效监控, 同时, 发展有效的量化风险评估算法对系统性风险评价具有重要意义。北美电力可靠性协会 (NERC) 专门研究了电力系统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步骤[12], 但是量化的评价方式必须依赖于不同类型灾难对电力系统影响的更加精准的预测, 尤其是对于极端自然灾害的评估, 需要气象与地质部门的准确预报[13]。

2.2.2 预警分级

灾难事故预警是对电网风险的事前估计, 目的是为了评估电网风险水平和风险迁移或者应急资源储备水平的不平衡程度。依据这种评估可以获得相对的电网风险水平, 从而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显然, 应急预案的科学分级需要依赖于风险源状态和实际应急能力的合理评估, 启动区域电网应急预案的门槛不应过低。

目前, 区域电网应急预案缺乏对于预警门槛的基础研究, 预警分级使用的指标及其级别划分不能有效体现相应的应急能力。此外, 一些应急预案中的预警门槛偏低, 也将导致应急预案形式上的频繁启动, 影响应急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2.3 应急分级

灾难分级是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的依据, 是对事故灾难的事后或者事中评价, 因此与预警分级所使用的指标、方法和分级门槛不一定相同。

电力系统故障扩展很快, 为了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灾难分级指标应满足准确性和易用性要求。目前, 中国区域电网应急预案使用的灾难分级指标可以分为4类:①量化指标, 例如负荷减供和非计划停机容量;②半量化指标, 例如关键输电断面损失若干条线路或损失若干重要厂站;③定性指标, 例如自然灾害对电网影响程度的估计;④其他指标, 例如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指标。然而, 这些指标均不能完全表征大面积停电的规模。例如根据电网应急管理目标可知, 负荷损失程度、停电面积和损失负荷的重要性都是灾难分级应当考虑的因素, 单一的负荷损失量不能准确表征。同样, 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指标的获得较为麻烦, 不满足易用性要求, 但是这类指标可以在事故调查阶段用来对大面积停电事件进行程度定性。

2.4 二次系统风险评估

现代电力自动化系统、电子商务等的广泛应用存在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电力系统实施远程、分散式和持续攻击的隐患, 而且其隐蔽性和危害性更强, 已经成为大面积停电的重要风险源[14]。中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建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注意以下2点:

1) 关键业务信息和网络系统脆弱性的定期评估, 可以发现安全管理的无意识缺陷、公开与保密网络之间的未知连接以及防火墙配置问题, 而目前评价周期和方法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2) 二次系统安全防范能力试验。二次系统及其设备出厂前, 应试验其抗打击和数据隔离保护能力, 目的是检验网络拓扑和隔离措施的脆弱环节和脆弱程度。二次系统运行后, 应定期进行二次系统的模拟攻击试验, 目的是发现二次系统运行管理上的脆弱性。

3 管理制度建议

3.1 区域电网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

区域电网应急预案 (应急计划、应急方案) 是对区域电网重大事故的组织体系、应急程序、应急内容、保障机制以及协调机制等方面的规范、约束和指导, 应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目前已经建立的区域电网应急预案体系涵盖政府机构、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电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主要存在以下2个问题。

1) 预案内容应结合单位 (部门) 在电网应急处置中的地位来编制, 不能简单借鉴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单位的电网应急预案。网省级电网企业的应急预案重点应放在区域黑启动、区域主网架恢复及区域内各类可控应急资源的协调;地区级供电企业应主要考虑重要用户的分类分级、保电方案、地区负荷恢复程序、基础设施的抢修恢复以及针对公众和重要用户的应急宣传;政府的应急预案则应突出社会资源协调原则、应急程序以及其全局指挥特点。因此, 国内外优秀的电网应急预案均无固定格式, 应依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可操作性强的方案, 不宜过于粗略, 必要时可以建立解释文件和应用导则。

2) 预案应当采取合理的更新完善方式。区域电网应急预案及其附属文件应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 修订启动方式可以根据固定周期、评估结果、演习评价和事故教训4种方式进行。

3.2 应急演习演练管理

3.2.1 应急演习演练内容

区域电网应急演习演练是检查、保持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重要方式, 可以分为功能演习、桌面推演和综合演练3种方式。区域电网应急演习演练计划应覆盖区域电网内所有应急主体和所有应急科目, 并按照计划逐步、逐年实施。例如, 加拿大安大略省独立电力系统运营公司 (IESO) 规定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对电网应急预案演习演练1次, 且3年内对所有电网应急科目测试1遍[15]。

此外, 演习演练场景要有所变化, 应涵盖预警、响应、恢复等电网应急管理的各个阶段。演习演练要具有一定深度, 应充分考虑大面积停电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和细节, 例如政府机构组织的大型演习演练中应模拟各类用户的反应。

3.2.2 应急演习演练仿真系统

区域电网应急演习演练涉及的部门和组织较多, 而且演习演练可能会影响电网的日常运行管理, 大规模应急演习演练次数受到限制, 因此建议开发电网应急演习演练仿真系统作为实际演习演练的有效补充, 利用此系统既可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培训, 也可开展各单位参加的联合演习仿真。仿真系统应能全过程模拟电网应急处置中的各类事件, 实现在实际综合演练中所不能达到的功能。

4 应急保障建议

4.1 应急资源保障

4.1.1 人力资源配置

区域电网应急人力资源包括咨询专家、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实施人员。咨询专家不仅要包含行业专家, 也要包括应急管理专家和公共安全管理专家, 负责区域电网应急管理的策划、培训和评价;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实施人员是具有应急理论和应急技能的人员, 应急装备是其要素之一。实践证明, 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大面积停电, 基层应急人员所具有的装备、设施、知识和技能薄弱, 建议区域电网各应急主体强化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 更新装备, 定期培训, 提高应急理论水平和应急技能。

4.1.2 物资联合储备

电网的停电规模与其出现概率存在反向关联关系, 停电规模越大, 出现概率越小[16], 因此物资存储种类和数量的计划依赖于经济性与安全性的均衡考虑。而且,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大面积停电经常需要大型设备或者稀缺备品、备件 (例如大型变压器和发电机) , 而此类设备的储备成本很高, 因此建议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应急物资联合保障体系, 实现资源共享。例如建立区域电网应急物资联合储备数据库, 电网、发电、设备制造以及相关单位以会员身份进行访问。

4.2 黑启动

4.2.1 黑启动方案与备用方案

黑启动是电力系统应急恢复中最关键的环节, 所有应急目标均依赖于黑启动的实现。完整的黑启动计划至少应包含黑启动研究、试验和倒闸操作3项方案, 供电企业和黑启动发电企业均要编制黑启动方案, 缺乏黑启动能力的发电企业要根据其在系统恢复中的地位和作用编制相应的系统恢复配合方案。

黑启动方案要进行评估和修订。当系统发生变化时 (例如新设备投入运行) , 原有的黑启动方案要进行及时评估并修订。

黑启动需要备用方案。黑启动能否成功取决于黑启动路径上各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因此方案可能失效, 建议对区域内的黑启动能力进行发掘和建设, 同时要对邻近电力系统的紧急支持能力研究论证, 形成备用黑启动方案[17,18]。

4.2.2 黑启动方案的分析与试验

黑启动期间的电力系统比较薄弱, 而且黑启动机组的容量和机端电压较低, 而且大面积停电导致所有厂站仅依靠备用电源维持低水平供电, 系统承载扰动能力很差, 每一个细节考虑不足均可能导致黑启动失败, 因此黑启动方案必须通过严密的分析和试验。

黑启动方案需要进行稳态和动态分析[19,20,21]。其稳态分析需要研究5个问题:①电压控制和稳态过电压分析;②黑启动机组进相能力;③逐步对黑启动方案仿真, 论证其可行性以及对于运行规程的满足性;④当黑启动方案中关键元件不可用时的黑启动方案鲁棒性检验;⑤发电和负荷的匹配分析。黑启动方案的动态分析要研究下列6个问题或者部分问题:①负荷—频率控制;②电压控制;③自励磁评估;④大型感应电动机启动;⑤电动机启动次序评估;⑥系统稳定性。

此外, 为确定系统建模的误差和未分析因素的影响, 黑启动方案需要进行试验以确定其可行性。

4.2.3 黑启动费用的补偿方式

一般来说, 黑启动电厂会增加其在设备设施上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成本。在目前相对成熟的电力市场中, 通常将黑启动作为一种辅助服务予以补偿[22]。如美国的PJM和新英格兰电力市场, 黑启动辅助服务是基于黑启动的实际成本进行补偿的。中国目前没有建立起成熟的电力市场, 发电厂隶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 而黑启动又是一种公共服务.因此,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研究黑启动费用的合理补偿方式, 刺激黑启动建设的积极性。

4.3 应急宣传与公共信息发布

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与应急公共信息发布是电网应急管理机构与公众交互的重要手段, 对保障电网应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的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配电公司均承担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任务, 互联网主页上对家庭电力应急准备有详细指导, 建议中国供电企业加强此方面的工作。应急宣传的形式和内容要“以人为本”, 注重区分不同类型的用户, 比如对残障人士或者老人专门予以指导。此外, 宣传方式应多种多样, 材料宜图文并茂, 通俗易懂。

利用媒体发布公共信息是电网应急管理指挥机构与公众交互的重要方式, 有组织的公共信息发布可以调节公众心理, 阻止谣言流传, 指导公众的应急行为。不同阶段的信息发布目的和作用不同:应急预警阶段的信息发布是为了提请公众注意, 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进行应急准备, 采取正确行为配合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预防;应急响应阶段的信息发布则是为了公布应急处置情况, 稳定公众心理, 指导用户的应急响应行为, 配合电网进行恢复;后期处置阶段的信息发布是为了让公众完整获知事件处理过程信息, 了解技术、管理缺陷的处理结果。

5 结语

通过对区域电网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评价, 发现其在系统性、专业性和可行性方面尚需做很多工作。但是应当认识到, 由于电网应急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应急机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 需要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措施逐步推进区域电网应急管理机制建设。

篇4:中国应急管理

关键词:区域;应急联防;管理;作用

一、典型事故案例

2013年5月1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上海市某石化厂区发生爆炸起火事故。火灾发生后,周边多个消防中队赶到现场处置,11点左右,火势被扑灭,无人员伤亡。据了解,起火的是该石化厂重整装置,燃烧物主要为原油和氢气。

二、区域应急联防的作用

(1)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建立和完善区域联防,整合中国石化所属企业现有的应急资源,实行区域联防,实现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可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区域联防机制。(2)依靠科学,专业处置。企业在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能充分利用、借鉴各种科技成果,发挥联防区域内应急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的智力支撑作用,增强指挥决策和处置措施的科学性。(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预案演练与业务交流相结合的总体要求,搭建资源、信息、技术交流平台,做好区域联防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做到了常备不懈。(4)企地联手,共创平安。地方政府、安监、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能够起到督导、指挥、协调和配合的关键作用。区域联防机制形成后,多家企业联合能够从工作开展方面形成与地方职能部门更加有效的沟通,为确保一方平安构建良好的共赢局面。

三、第六联防区工作实例介绍

镇海炼化作为第六联防区的组长单位,依托地方消防资源,合理组织本联防区的各项工作,制定联防区实施细则。认真组织成员单位对重点部位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制定联防预案,整合应急救援资源。结合地理位置、周边道路状况,编制最优增援路线,确定增援路线关键路口。根据联防区内各单位实际,协调制定联防区年度活动计划,包括联防演练、消防技术交流和消防技能对抗赛等,并组织实施。统计汇总联防区各单位的消防车辆装备、增援消防力量、消防供水系统和专职消防人员等情况。

为检验中石化消防第六联防区范围内企业在突发事故的情况下,各相关单位协同作战、应急联动的综合反应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控制水体污染次生灾害,降低社会影响,该片区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相继开展了岚山商储二区119号油罐应急处置演练、镇海炼化1万立方容积的T-201B罐遭雷击爆炸应急处置演练。演练队伍由中国石化镇海炼化消防支队、管道储运公司岚山输油站专职消防队、镇海国储油库消防队、化工园区消防特勤二中队等组成。

(一)第六联防区应急演练实例1。为检验中石化消防第六片区联防范围内企业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的应急反应和联合处置能力,2014年4月29日9:29分,以“岚山商储库二区

G-119储油罐罐顶二次密封遭雷击着火”为假想事件,在岚山站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活动由镇海炼化、管道公司南京处、镇海国储库以及宁波化工园等单位联合参与。有扑灭罐顶雷击起火、处置罐根阀泄漏和因电气故障产生火花引燃并形成地面流淌火,防止发生水体污染次生事件等演练科目,演习共调集四个参演单位的消防指挥车、泵浦车、消防高喷车、应急通讯指挥车等共11辆,有80余人参与了演练。此次大范围的联合作战演练在岚山站尚属首次。9:29分,演练正式开始。岚山商储库二区消防报警系统报警,发现G-119储油罐遭雷击着火,值班员立即启动消防喷淋自动化系统,同时向站内119值班室汇报情况。9:30分,油罐消防喷淋和泡沫系统启动。9:33分,带班站领导付铁成向公司、处应急中心汇报,并立即启动“岚山站储油罐雷击着火应急预案”,各应急小组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9:36分,站内消防车到达现场,随后10分钟内,其余三支消防力量陆续赶到现场,共同对G-119储油罐实施灭火,并对周边油罐喷淋降温。“现场有人员受伤”,“关闭罐区排水阀的过程中,发现G-119罐根阀法兰泄漏,同时由于电气故障产生火花引燃形成地面流淌火”,使预案一步步升级。9点37分,接公司调度令,指示向罐位较低的G-129罐倒油。9:51分、9:56分,罐顶明火、地面流淌火先后被扑灭。随后,宁波抢维中心抢修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油气浓度检查,符合条件后对损坏设施进行维修。义务消防队用沙袋对G-119罐区的含油污水进行围堵控制。9:57分,污水处理系统启动。镇海环保局到现场进行了环境监测。9:58分,演练圆满结束后进行了讲评。通过演练,检验了中石化消防第六片区各单位与地方的联防作战能力,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机制建设,为确保大型油库的本质安全提供保障。

(二)第六联防区应急演练实例2。2015年5月22日,宁波处与镇海炼化开展联合消防演练,来自镇海国储库消防支队、岚山站消防队、册子岛油库消防队、镇海炼化消防支队、宁波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大队、宁波公安消防支队化工园区消防特勤二中队的150余名消防指战员参加。管道公司宁波处和镇海炼化共同属于中石化消防第六片区,为了检验企业在突发条件下的联防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经两单位协商,决定在镇海炼化乙烯西区常压罐区组织第二次联合消防演练。此次演练以镇海炼化1万立方容积的T-201B罐遭雷击爆炸为假想事故。该罐储存介质为粗裂解汽油,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吸入易麻痹的特性,与空气融合后能从低处扩散至远方,遇明火引发回燃。14:15分,演练正式开始。罐体遭雷击后爆炸开裂,形成流淌火,导致一名员工中毒倒地,同时相邻罐区还储存着大量化工用品,情况紧急。镇海炼化储运部巡检员工在发现险情后立即将中毒人员拖出危险区域,并按照流程逐级汇报。14:18分,镇海炼化消防支队三个中队的21辆消防战斗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从东侧、北侧、西侧对流淌火进行“夹攻”。现场指挥员要求直流水枪和升臂高喷车相互配合,冷却罐壁,对火源“主攻”。 14:25分,宁波处岚山站、册子岛油库、镇海国储库等消防力量抵达现场,在与指挥取得联系后,统筹考虑,派出10余名消防战斗员,发挥个体灵活优势,携带消防水炮深入车辆无法到达的区域,正面应对事故源头。在各单位联合消防的“总攻”下, 火情得到有效控制。14:43分,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险情消除,演练正式结束。镇海炼化消防支队长对此次演练进行讲评,对宁波处各消防指战员的专业素质、反应速度、拼搏精神表示肯定和感谢。通过演练,有效地锻炼了联防区内各单位消防作战能力,为保证中石化第六片区消防安全铸就坚实壁垒。

篇5:中国应急管理

(草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缩写为CSEM。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外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教学培训、咨询服务的专家学者、实践人员及相关专业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致力于发展与应用现代应急管理理念、方法、技术,提升全社会预防与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应急管理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提高政府应急管理科学化水平、提升全社会风险防范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供理论支撑与决策咨询服务,为营造和谐、安定、健康、文明的生活环境而努力。本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形成良好的会风、文风和学风。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家行政学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索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推动应急管理学科理论体系建设和发展,为完善中国应急管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案设计,为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实践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智库作用。

(二)配合与协助政府、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进行应急管理创新实践,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论证、区域风险评估与应急规划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全国和区域性应急管理理论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应急科技产业博览会等,搭建国内外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间产学研的交流合作平台。(四)编辑出版应急管理领域学术专著、专业教材、科普读物,定期出版应急管理年度报告、社会风险评估报告等,公开发行综合性和专业性学术期刊及相关音像制品,编译国外应急管理文献著作,促进应急管理学术交流、文献整理、资源共享。

(五)推动同国外政府、国际应急管理机构和组织、相关跨国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海外学术组织及学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跟踪和借鉴国外应急管理领域的有益经验、实践创新和理论前沿,提升应急管理领域的国际交流水平。

(六)开展应急管理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应急管理专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提高全社会的防范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应急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七)推进公共安全科技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和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公共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为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处置和重建提供更加强大的科技和装备、产业支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学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且具有科研能力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志愿者等。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等。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本会作书面报告。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本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的活动;(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具有一定的研究、科研开发推广、培训咨询等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必须经如下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审核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2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交纳会费;

(六)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理事会理事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会员代表大会各种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获取本会活动信息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及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权利;

(五)优先享有本会有关的信息资料和各种书刊的权利;

(六)自愿退出本会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按年度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人民币一次性交纳。本会亦可委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全关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应是本会会员,并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家、社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社会人士。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三结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当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如下职权

(一)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召开各类学术会议、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六)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管理办法;

(八)决定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决定科研、咨询、教育成果的鉴定、评选、奖励事宜;

(十二)根据需要聘请本会顾问,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会议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三)、(六)、(七)、(十四)项之外的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担任,其代表即为理事或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数量分别不超过理事和常务理事人数的1/4。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留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选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至第三届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地方联络处等分支和工作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本会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发起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资产台账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贯彻民主理财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由“中国应急管理学会”中文字样与“China Societ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英文字样上下环绕,会徽中心是学会英文字头缩写“CSEM”。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刊印,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篇6:中国应急管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与正常,促进民航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威胁或者危害民用航空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以及为避免或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而紧急组织实施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五条

按照事件发生的性质、过程和机理,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分为以下类别:

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在民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发生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民航主管部门”)组织应对,需要时提请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处置。在上述范围外发生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专业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应对,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协助处置。

第九条

在民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发生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构成特别重大或重大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组织应对;构成较大或一般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组织应对。

组织应对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各级民航主管部门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事件的严重危害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采取的应对民用航空突发事件措施,应当与该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众权益的措施。

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有义务参与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民航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或实际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第十六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或指定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值守机构,负责全国、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信息接报、报告和通报工作,协助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活动。

民航应急值守机构之间、民航应急值守机构与国家、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值守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必要、可靠和稳定的工作联系。

第十七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院备案。

㈢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民航专项预案”)

民航专项预案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民用航空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民航专项预案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内设机构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㈣ 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地区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民航地区预案”)

民航地区预案是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为应对各类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和在本地区实施民航专项预案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民航地区预案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㈤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对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民航单位预案”)

民航单位预案是从事或直接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各类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民航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制定,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开展针对各级管理人员与专职人员的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活动;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民用航空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四章 预测与预警

第三十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单位统一的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在上、下级之间,相关单位、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加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对民用航空活动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分析影响民用航空

㈦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件危害的人员与重要财产,并给予妥善安置;

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件危害的场所;

㈨ 检查本单位民用航空突发事件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互联互通情况,启用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联系。

第三十四条 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宣布解除警报后,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获悉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个人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当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获悉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与危害程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向相关企事业单位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获悉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发生信息后,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与危害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通报。

1或全部应急处置措施:

㈠ 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应急处置;

㈡ 搜寻、援救受到事件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威胁或影响的人员;

㈢ 控制危险源,划定并有效控制应急处置行动区域;

㈣ 启用备份设备、设施或工作方案; ㈤抢修被损坏的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

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者限制民用航空活动;

㈦制定并采取、实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措施与应对方案,组织应对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

㈧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资源;

㈨组织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和受到危害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应对民用航空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应当记录事件的发生、发展、响应和应急处置过程,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组织、指挥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向民航企事业单位征用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航空器、其他交通工具和物

3抚恤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民用航空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或向有关部门申请扶持受到事件危害的民航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 奖 惩

第五十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对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对在民用航空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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