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治理体系

关键词: 实施细则 治理 体系 煤矿

第一篇:煤矿瓦斯治理体系

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细则

******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瓦斯治理

工作体系实施细则

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采后抽、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切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加快瓦斯治理示范化矿井建设步伐,全面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按照贵州省和**公司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公司**煤矿的实际情况,特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细则》。

2编制依据

2.1《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7号>

2.2《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

2.3《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瓦斯治理的规定及标准。

3适用范围

**煤矿各部门、区队

4矿井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 15.2通风系统合理:做到矿井和工作面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

5.2.1适时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在矿井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的基础上,力争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一是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2011年初,首采工作面系统形成后,进行一次全矿的通风阻力测定,明确合理的通风路线、通风阻力和阻力分布比例,使矿井通风阻力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通风系统不合理时,要积极采区措施进行改造。二是按规定每年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增强矿井的抗灾能力。首采面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组织一次反风演习,掌握首采面和全矿反风时的风量及瓦斯涌出规律。

5.2.2建立完善的采区通风系统:必须做到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区的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杜绝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现象,杜绝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确保采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全部实现稳定可靠的独立通风方式。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输和安设电器设备,在进入专用回风巷的各个巷道口设置牢固的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专用回风巷。

5.3通风实施完好

- 35.4确保风量充足:做到矿井总进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满足《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5.4.1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的需要:一是矿井总进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和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的规定,二是制定**煤矿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保证采掘工作面配风充足。

5.4.2加强风量配备:一是在矿井风量满足井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用风需要的前提下,加大通风能力配备,具备充足、合理的富裕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二是矿井有效风量达到87%以上。三是煤巷掘进超过500m后推广采用高风压、大功率(2×45KW)对旋式局部通风机和大直径(1000mm)、高强度风筒,提高送风距离。

5.5确保风流稳定

5.5.1严格执行测风制度。一是建立定期测风制度,至少10天对全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测风。二是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风量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

- 5抽采。

6.2.1采取多种措施抽采瓦斯:坚持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层钻孔预抽与本煤层预抽钻孔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充分利用空间、采用一切可以采取的抽采方法,使矿井瓦斯抽采量最大化。在111901工作面抽采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准确掌握瓦斯规律,制定合理的111902工作面瓦斯抽采措施。

6.2.2采用多种方式和工艺抽采瓦斯:一是建立瓦斯实验室,准确掌握11190

1、111902工作面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不断补充完善瓦斯地质图,对11采区突出危险区域进行划分,有力指导瓦斯治理工作。二是积极试验及调整钻孔施工参数,选择最佳的钻孔孔径及孔底间距,坚持密打孔、严封闭、强抽放。三是积极探索**煤矿M9煤层增透技术,提高抽采效果。四是进行采掘工作面抽采消突评估,必须确保采掘作业在无突出危险区域进行。

6.3坚持因抽尽抽、可保必保

6.3.1始终坚持先抽后采、最大限度地将煤层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瓦斯含量。

6.3.2提高钻孔利用率,底板抽放钻孔在煤巷掘过时关闭,在回采时开启。

- 77.2.1瓦斯传感器按期调校,监控设备每月调试、校正1次,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调校1次。

7.2.2报警器、断电值、复电值按《煤矿安全监控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设置,监控中心实时反映监控部位瓦斯的准确浓度,其他传感器反映监控场所的真实状态。

7.3 确保断电可靠

7.3.1做到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确保安全。

7.3.2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7.3.3每周对瓦斯电闭锁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断电装置灵敏可靠。

7.4 确保处置迅速

7.4.1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正确迅速指挥调度,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7.4.2定期组织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8构建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到位

- 9治理隐患排除检查及整改工作。

9.2实施“零超限”管理

9.2.1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按0.8%进行管理,大于0.8%即为瓦斯超限;

9.2.2处理瓦斯超限必须制定专门的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措施组织排放;

9.2.3制定瓦斯超限分析处理规定,做到1超限1分析,努力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10完善瓦斯利用机制,全面推进瓦斯综合利用

10.1通防部为瓦斯利用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瓦斯利用工作,促进瓦斯抽采。

10.2根据**公司的要求,确定瓦斯发电项目,力争到2011年底实现安装瓦斯发电机组20台。

10.3制定瓦斯利用考核办法,促进瓦斯综合利用及抽采。 11附则

11.1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12.2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通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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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工作要求,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努力创建瓦斯治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工程,着力推动我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2010年底,完成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十三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两个示范县的建设目标(具体名单附后)。

(二)2013年底,力争全区所有生产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三、组织机构

自治区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全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宏伟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王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阿扎提·伊利雅斯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王永柱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田光雄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

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田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展新忠(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行业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常源(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处长)、赵力(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处处长)、刘忠(新疆煤矿安全

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处长)、张汉东(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调度中心主任)、孙咸璇(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行业管理处副处长)组成。

四、示范工程建设步骤

(一)贯彻指导阶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文件精神。6月15日前,阿克苏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拜城县、阜康市要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规划、目标和实施步骤;十三个示范矿井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重点产煤地(州、市)要根据本地区特点,确定本辖区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并制定各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实施方案。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在2009年6月底前,组织举办两期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技术培训班。

(二)重点建设阶段: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有关地(州、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2009年12月底,全区要完成8个示范矿井的建设;被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两个示范县建设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建成一批示范矿井,示范矿井数量不得少于辖区内矿井总数的20%。

(三)总体推进阶段:各地要加强本地区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质量;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工程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先进装备和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示范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2010年底,十三个示范矿井、两个示范县和各重点产煤地(州、市)确定的示范工程达标。

(四)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以后,各地在全面总结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广,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辖区内所有矿井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提升我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构、加强领导。自治区确定的两个示范县、十三个示范矿井和各主要产煤地(州、市)、纳入自治区直属管理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瓦斯治理示范县、示范矿井建设工作。

(二)典型引路,稳步推进。各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各煤矿进行一次摸底调查,选择基础设施完备、采煤工艺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矿井和各项条件较好的县(市)确定为瓦斯示范工程建设单位,并及时总结经验,提

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本辖区所有生产矿井达到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标准。

(三)政策引导、科技支撑。各地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确保瓦斯治理投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要组织技术专家对示范矿井瓦斯治理进行技术分析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和全面推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四)严格标准、狠抓落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文件关于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要求,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阿克苏地区、昌吉州、纳入自治区直属管理的煤矿企业每半年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一次检查,被自治区确定的两个示范县(市)和十三个示范矿井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检。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矿井)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

(五)加强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全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评估程序

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经自查达到标准的,由所在地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申请评估。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国家和自治区确认的两个示范县和十三个示范矿井的示范工程建设工程进行评估确认。各产煤地(州、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地(州、市)、县(区)市确定的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程进行评估确认

各地(州、市)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20号前将前一年度的煤矿瓦斯治理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和书面材料连同电子版,报自治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胡疆峰 李昌辉

联系电话:0991—4553049

传真:0991—4585062

电子信箱:mtthgc@QQ.com

附件:

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县名单(规划)

1、阿克苏地区拜城县

2、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备注:示范县2010年底以前完成建设

二、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名单(规划)

(一)2009实现示范矿井名单

1、潞安(新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矿

2、潞安(新疆)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二矿

3、徐矿集团天山公司俄霍布拉克煤矿

4、神华新疆公司碱沟煤矿

5、神华新疆公司大洪沟煤矿

6、神华新疆公司小红沟煤矿

7、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煤井

8、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八号井

(二)2010实现示范矿井名单

1、神华新疆公司屯宝煤矿

2、兖矿新疆分公司硫磺沟煤矿

3、徐矿集团新疆分公司昊源煤矿

4、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30平硐

5、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130平硐

第三篇: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

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求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今年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现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

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组织各“示范工程”建设对象对照建设规划、目标、进度和标准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查找“示范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

的问题,并督促其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二、组织做好“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对已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的县(区)和矿井,及时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正在建设的单位,要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做好验收工作。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尽快达到标准;已通过验收的,要督促企业建立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做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持续达标。

三、认真做好“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总结推广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在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过程中,采取的有效措施、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树立先进典型,采取通报表扬、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命名表彰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经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进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

四、认真谋划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

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后为“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推广阶段,各地要按照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的目标,提前谋划,统筹规划,研究制定推进本地区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

设的具体工作措施,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请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将本地区“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主要措施、先进典型经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连同电子版,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可径直寄送科技装备司)。国家煤矿安监局将于11月份听取各地“示范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联系人及电话:杨以民,010-64463954(带传真)。

电子邮箱:yym@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第四篇: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刘家祠联办瓦斯治理方案

矿井瓦斯治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是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煤矿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镇雄县煤炭局关于煤矿瓦斯专项治理的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好瓦斯专项治理活动,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作指导,以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为依据,以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旨,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矿全面开展瓦斯治理活动,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硬化工作指标,优化生产系统,消除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我矿生产安全。

三、瓦斯治理的机制及制度

(一)、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华书(法人、矿长)

副组长:刘 威(工程师)

组 员:胡仕均 刘元润 杨泽书 吴德强 彭从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冯光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李华书:负责全矿瓦斯专项治理全面工作。

2)、刘

威:负责全矿瓦斯治理技术方面的工作

3)、胡仕均: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4)、冯光均:负责瓦斯治理具体工作的人员安排。

5)、聂多永:负责全矿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设施设备的供应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6)、吴德强:负责全矿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7)、胡付强:负责全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及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井瓦斯治理包括:

(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3)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4)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规定;

(6)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规定等。

(二)、瓦斯管理制度

1、 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2、 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3、 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定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并定期校验合格;入井时应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温度计等,以检查高冒处的瓦斯浓度。

4、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各副矿长、各采掘机运通区(队)长、爆破工、电工、班组长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5、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检查程序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超过3.0﹪)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矿长汇报。

7、瓦检工作不得发生空班(瓦检员未上班)、漏检(瓦检员不负责造成当班有一处或者多处未检查瓦斯)、少检(瓦检员不负责,没按规定次数检查瓦斯)、假检(瓦检员没有实地检查,而是填写虚假检查数据),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检查日期、地点、每次检查时间、班次、数据等必须完全一致)。

a) 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盲巷区域。

b) 通风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送交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三)、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为了防止瓦检员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避免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从而保证能及时发现、处理通风瓦斯隐患,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1、 井下交接班地点

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

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交接班

2、 井下交接班时间

早班:不超过7:30

中班:不超过15:30

夜班:不超过23:30

检员不得提前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3、 交接班内容

(1) 分工区域的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放炮、 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或者采取措施。

(2)分工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 矿领导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 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班人和接班人必须在交接班手册(记录本)上相互签字,记录备查。

5、 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矿领导,听候安排,不得擅自下班。 (四)、排放瓦斯制度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内容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必须在措施中明确。

(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鲜风流一侧控制风流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并签字。

4、排放人员进入排放区,对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5、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要求进行。一切准备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同意后,下令排放。

6、排放人员要严格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拉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7、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并作好排放记录登记,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8、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1)巷道中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制定措施,由瓦检员按措施要求排放。

(2)巷道中瓦斯浓度在1.5﹪~3.0﹪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派人参加排放。

参加现场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救护人员带机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5)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高冒区、突出孔洞等)排放,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

(6)全矿井或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顺序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7)串连通风的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通风工作面。

9、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检员要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五)、盲巷管理制度

所谓盲巷,是指只有一个通道且未通风的独头巷道。盲巷内一般都积存有大量瓦斯,检查或处理不当,就容易发生人员窒息或瓦斯爆炸事故。

1、 矿井技术部门要把好巷道布置、设计及现场施工关,做到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2、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3、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4、 矿井生产过程中一旦出现盲巷,掘进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5、 盲巷的处理原则

(1) 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 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 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向盲巷内的所有管线、铁轨,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4) 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2m的支护完好、四壁煤岩坚固的地点。永久性栅栏的设置:巷高大于1 .8m时,设置高度不低于1.8m,栅栏孔不大于200mm×200mm,并牢固可靠。

(5) 盲巷恢复生产需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6、 盲巷必须设置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牌板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方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问题及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等。

7、 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密闭的盲巷,每天由本区域的瓦检员至少巡回检查一次密闭和栅栏的完好情况及密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并记入牌板和手册中。每次检查都取其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及处理依据。当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

8、 进入盲巷检查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否则任何人不许进入盲巷检查。专业救护队进入盲巷检查时必须按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方法进行。

9、 盲巷管理要做到现场牌板、台帐、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四对号”。 (六)、严格执行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以上,经抽防瓦斯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1.5﹪,按管理权限报批,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5﹪,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7、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 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不超过0.5﹪。

9、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0、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系统中,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进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1、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进行处理。

13、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而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七)、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械电气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瓦斯可能超限或积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1、矿井瓦斯检查地点:

(1) 总回风巷;

(2) 采区回风巷; (3) 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

(4) 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

(5) 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槽;

(6)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侧;

(7) 井下机电硐室、钻场、密闭、盲巷口栅栏处、顶板冒落或突出孔洞。

(8) 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

(9) 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

(10) 回风流中机械电气设备附近;

(11) 其他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

2、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工作面迎头5m内并安装瓦斯监控报警仪。

(2)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3)当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对其他机电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也应检查1次。

(4)其他作业地点或应该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地点,其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但每班至少检查1次。

(5)每班检查瓦斯的次数,正常情况下应在当班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如瓦斯涌出异常)应随时检查,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五篇: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标准

一、采掘部署

1、 矿井采掘布置方案、图纸资料;需经威信县瓦斯治理专家组审查签字;报经县煤管局备

案签字。

2、 制定采掘接替计划;需报审、报批;接替关系要合理;支护、通风、防突要符合要求;

运输要匹配。

3、 实行后退壁式采煤方法;工作面实行支护改革;不得采用落后淘汰采煤方法和工艺、穿

巷开采等非正规采煤。

二、通风可靠

1、 实现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生产水平和采区实现分

区通风。

2、 主扇、局扇、通风构筑物、通风断面符合规定要求。

3、 调整通风系统必须编制设计安全措施,且需报审;每半年报审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格图。

4、 必须计算需风量;同时进行测风和计算供风量;绘制通风网络图。

三、抽采达标

1、 抽放系统正常运行。

2、 建立机构、人员配齐;每个机构建立制度;人员责任要落实。

3、 制定抽采计划,实现“四区平衡”,抽、掘、采平衡。

4、 瓦斯抽采达到吨煤8m以下,瓦斯压力在0.74MPa以下。

5、 按时上报交换防突工程计划设施图表,井下钻场、钻孔、管路、瓦斯抽采巷按设计和计

划施工。

6、 开展瓦斯利用。

四、监控有效

1、 瓦斯监控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值班纪律性要严格;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2、 落实专人连续监控,及时发现突出征兆,果断迅速进行处置。

3、 监控设备装备齐全,采掘工作面按照要求设置

4、 监控设备性能完好,运行正常。完善调校、测试记录。

五、管理到位

1、 采用非正规采煤法必须经批准,工作面防突到位、支护到位、特殊地带安全措施到位。

2、 掘进头无突出危险;巷道位置符合设计;支护不得使用木材,特殊巷道地段安全措施到

位。

3、 矿井实现双回路;风机、抽水设备实现独立供电。

4、 电器设备严禁失爆,设备安装符合要求;主要设备实现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所有设备运

行正常。

5、 矿井运输实现连续和匹配;运输安全装备齐全。

6、 有防治瓦斯、煤尘、顶板、水、火五大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6大系统建设完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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