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共9篇)
篇1: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质电[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生产和销售建筑施工用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突出、租赁市场混乱,大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流入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去年7月以来,浙江省杭州、宁波等市连续发生了三起由于使用劣质钢管、扣件造成的建筑施工支模架倒塌重大伤亡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批示“关键在于严肃执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要从源头上堵住劣质建材的生产流通渠道,并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及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的有关要求,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将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租赁和使用量大面广的劣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生产、租赁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防止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机制;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监管轨道。
二、工作任务
(一)狠抓生产源头,把住生产质量关。以反映生产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尤其是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的生产劣质钢管、扣件相对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区,全面开展集中整治。一是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全面摸清获证企业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行为;二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后处理工作力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责令其限期收回已售产品;三是加大查处无证生产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端掉一批窝点,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整治一批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地区。
(二)对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辐射面广、问题突出的租赁单位要重点整治。对租赁单位购买、出租不合格钢管、扣件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租赁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使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设工地,要作为整治的重点。对采购、租用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钢管、扣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的,要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和使用过程的管理。
1、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搭建施工脚手架,必须购买、租用具备产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的钢管、扣件;钢管、扣件使用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进行抽样,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一律不得使用;要对工地拟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清查,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劣质的钢管、扣件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准使用;已搭设的脚手架,要认真做好检测加固工作,施工结束拆除后,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再次用于工程。
4、加强钢管、扣件的质量检测工作。要充分发挥钢管、扣件质量检测机构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检测作用,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二)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专项整治。一是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违法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建材行业协会、租赁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对大案要案要追踪报道;对钢管、扣件质量抽查检测结果及时公布;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性报道。
(四)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钢管、扣件的生产、使用、租赁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和地方标准,并建立钢管、扣件安全检测制度及报废制度,明确钢管、扣件的使用年限,规范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使用等活动。
四、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施工企业违法违规采购和租用劣质钢
管、扣件以及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资质、资格的处罚。
(二)质检部门主要负责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加大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扣件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活动。对生产假冒伪劣钢管、扣件的获证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市场销售、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租赁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作安排
2003年9月底前,各地要摸清本地钢管、扣件的基本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包括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以及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的劣质钢管、扣件退出市场和工地时间表。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从10月16日起至12月15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对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及施工工地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应不少于本地区所有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将在11月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款放行的现象。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按时按要求向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报送。2003年10月上旬报送专项整治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施工工地和劣质钢管、扣件退出时间表。2003年12月底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检查中如发现重要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篇2: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质电[2003]35号
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生产和销售建筑施工用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突出、租赁市场混乱,大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流入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去年7月以来,浙江省杭州、宁波等市连续发生了三起由于使用劣质钢管、扣件造成的建筑施工支模架倒塌重大伤亡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批示“关键在于严肃执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要从源头上堵住劣质建材的生产流通渠道,并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及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的有关要求,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将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租赁和使用量大面广的劣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生产、租赁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防止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机制;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 1 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监管轨道。
二、工作任务
(一)狠抓生产源头,把住生产质量关。以反映生产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尤其是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的生产劣质钢管、扣件相对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区,全面开展集中整治。一是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全面摸清获证企业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行为;二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后处理工作力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责令其限期收回已售产品;三是加大查处无证生产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端掉一批窝点,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整治一批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地区。
(二)对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辐射面广、问题突出的租赁单位要重点整治。对租赁单位购买、出租不合格钢管、扣件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租赁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使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设工地,要作为整治的重点。对采购、租用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钢管、扣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的,要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和使用过程的管理。
1、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搭建施工脚手架,必须购买、租用具备产品生 2 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的钢管、扣件;钢管、扣件使用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进行抽样,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一律不得使用;要对工地拟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清查,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劣质的钢管、扣件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准使用;已搭设的脚手架,要认真做好检测加固工作,施工结束拆除后,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再次用于工程。
4、加强钢管、扣件的质量检测工作。要充分发挥钢管、扣件质量检测机构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检测作用,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二)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专项整治。一是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违法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建材行业协会、租赁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对大案要案要追踪报道;对钢管、扣件质量抽查检测结果及时公布;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性报道。
(四)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钢管、扣件的生产、使用、租赁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和地方标准,并建立钢管、扣件安全检测制度及报废制度,明确钢管、扣件的使用年限,规范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使用等活动。
四、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施工企业违法违规采购和租用劣质钢管、扣件以及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资质、资格的处罚。
(二)质检部门主要负责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加大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扣件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活动。对生产假冒伪劣钢管、扣件的获证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市场销售、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3 无照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租赁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作安排
2003年9月底前,各地要摸清本地钢管、扣件的基本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包括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以及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的劣质钢管、扣件退出市场和工地时间表。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从10月16日起至12月15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对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及施工工地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应不少于本地区所有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将在11月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款放行的现象。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按时按要求向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报送。2003年10月上旬报送专项整治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施工工地和劣质钢管、扣件退出时间表。2003年12月底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检查中如发现重要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篇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本工程拟自六层起,在A—l轴xA-一6轴一A—A轴xA—D轴间搭设装饰用扣件式满堂钢管脚手架,最大搭设高度为41.6单层搭设面积约为877.5 m 。由于该工程所搭设脚手架超高、且面积大,故在搭设方案设计需考虑装饰施工过程中各种恒载、活载及偶然荷载等。如此高层大面积的扣件式脚手架,对施工也提出了很高的技术要求。
2 脚手架体系的方案设计
2.1 中庭部分满堂脚手架设计方案
扣件式满堂钢管脚手架的设计过程是一个结合工程特点先假定搭设参数并经验算满足设计要求,再确定实施搭设参数的过程。该工程施工设计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该市广播电视中心结构设计图纸及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130—2001)[1] ,并根据现场调查,经过后期计算分析比较,确定该脚手架的布置方案如下[2]:
(1)立杆横距和纵距均为1.0 m (装饰荷载较小,计算满足适用要求),立杆步距为1.8 m。
(2)整体脚手架的底部必须设置扫地杆。
(3)支架四周外立面按图2中所示连续设置垂直剪刀撑, 中部每隔5根立杆间距均设置一道纵横向垂直剪刀撑,增强架子的整体稳定性。
(4)由于立杆布置在结构楼板上,为防止钢管对楼面造成冲切破坏,在立杆底部设置槽钢作为垫板。
(5)在脚手架的顶部、底部、中间分别设置水平剪刀撑,此剪刀撑除保证纵横立杆的整体稳定外,主要还用作卸载,该支撑将立杆上荷载部分传给两侧的剪力墙,以减弱脚手架对下部楼板的作用。
2.2 下部楼板部分脚手架设计方案
房屋顶部脚手架座落在六层顶结构梁板上。由于楼板自身强度和刚度,不能满足由脚手架系统传递过来的荷载,必须将荷载逐层传递下去,直到该层楼板自身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由脚手架传递过来的荷载为止。结合本工程的结构特点,通过对框架楼板进行计算,并通过计算所得的挠度对下部楼板的承载进行控制,使各层楼板共同受力。具体方案如下[3,4]
(1)下部六层、五层顶钢筋混凝土梁板与中庭对应的部位需要先设置钢管支撑进行加固,以便支承上部高层大面积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传来的荷载。卸载用的钢管立杆的纵横间距与上部相同仍为1.0m,且对应立杆的位置与上部一致,步距为1.5m。为防止钢管对楼面造成冲切破坏,钢管立杆顶端均设置顶托支承混凝土梁板,立杆底部设置槽钢垫板。布置方案如图3所示。
(2)为使支撑及楼板起到更好的传力效果,通过对整个施工过程和脚手架整体受力过程的分析总结,让楼板和脚手架共同受力,并根据现有楼板的配筋计算出施工中各层楼板能够承受的荷载和允许产生的变形。当某层楼板在整体分析中变形量小于自身允许变形量时,则该层楼板以下不设置脚手架,否则下一层继续搭设脚手架再整体分析,直到满足要求。每层卸载位移是指该层楼板由其上脚手架传来荷载产生变形与自重产生变形之和减去该层楼板允许变形值。例如六层顶板,通过立杆的顶托对六层顶楼板进行卸载,当位移计读数达到计算卸载位移时停止对六层顶楼板的卸载。卸载完成后对下层顶板进行支撑,通过对顶托施力并通过位移计控制使该层板满足要求,以此类推。
3 中庭满堂脚手架的施工技术措施
3.1 脚手架的搭设工艺流程
脚手架搭设顺序:放线确定立杆位置一放置纵横向槽钢一放置纵向扫地杆一立杆(先内排后外排)一横向扫地杆一第一步纵向水平杆一¬第一步横向水平杆一第二步纵向水平杆一第二步横向水平杆⋯一水平剪刀撑一铺设防护脚手板一垂直剪刀撑一刚性连墙件一临边防护栏杆一安全网。
3.2 高层大面积脚手架施工的技术措施
3.2.1 脚手架的材料要求[2,3]
(1)脚手架钢管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5]中Q235一A级钢的规定,钢管选用外径48 mm,壁厚不得小于3 mm、长度5~6 m。钢管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弯曲、压扁、管径不够、杆体变形、锈蚀严重及打孔的钢管不得使用。钢管必须涂防锈漆。
(2)扣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6]的规定。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标识,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3)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 N•m时,不得发生破坏。
3.2.2 脚手架立杆的构造要求[2,3]
(1)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宜采用规格不小于150 mm×150 mm×8 mm钢板和钢管套管焊接组成。底座下应设置长度不少于2跨、宽度不小于150 mm、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或仰铺12 16号槽钢。
(2)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与水平横杆采用直角扣件连接。立杆接头上下交错布置,两个相邻立柱接头避免出现在同步同跨内,并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小于50 c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
(3)立杆顶部应采用可调顶托受力,不得采用横杆受力,且顶托距离最上面一道水平杆不宜超过3o0 mm。
(4)立杆的位置应该事先按专项方案的平面布置图放线定位,不得随意设置。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1/500H (H为架体总高度), 且最大偏差应不大于±50 mm。
(5)架体四周与建筑物应形成可靠连接,竖直方向按每层楼面或沿柱高不大于4 m设置一道连墙件,水平方向按每3跨设置一道连墙件,保障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可采取与钢筋混凝土梁板上予埋的短钢管进行刚性连结或与已浇筑的钢筋混凝土柱钢管包箍拉结方式。
3.2.3 水平拉杆的构造要求
(1)水平杆在周边与混凝土或砖墙要顶牢。
(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按步距1.8 m设置纵横双向水平拉杆,并且要确保每道纵横向水平杆对直拉通。扫地杆距底座不大于200 mm。
3.2.4 满堂脚手架的水平剪刀撑和垂直剪刀撑设置要求
(1)满堂脚手架周边应满设剪刀撑, 中间纵横向全高全长从两端开始每隔五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撐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 60。之间。并应随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同步搭设。
(2)满堂脚手架顶部、底部及中间每隔10 m全平面各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与立杆连接,角度保证45~60。,连续布置。且在中间和顶部水平剪刀撑位置满铺竹脚手板进行安全防护。
(3)确保每榀带斜撑的脚手斜撑必须抵紧支撑地面或各层回廊,并确保在设计约束点形成牢固连接。
(4)斜杆相交点处于同一条直线上,每跨斜撑之间必须搭接处理,提高整个架体的稳定性,剪刀撑的具体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中第6.6.2条的要求。
3.3 实施效果及变形检测情况
完成楼板加固后,进行顶部装饰施工脚手架的搭设,搭设过程中分阶段观察位移计数值的变化,通过位移计的实际测量与计算进行比较,看计算方案实施是否满足实际功能要求。若变形值与计算值差别过大应即时调整,采取加固措施。根据现场对该工程的实际测量,该方案计算值与实测值差距很小,完全满足施工使用要求。
3.4 脚手架的拆除[4]
(1)工程施工完毕经全面检查,确认在不需要使用脚手架时,由工程负责人签证后,方可进行拆除。安全员和技术员要向架子工进行详细的书面技术交底。
(2)必须先拆除中庭满堂脚手架,方可拆下面六、五层的结构支撑架。
(3)拆架时必须察看施工现场环境,划分作业区,周围设绳绑围栏或竖立警戒标志,地面应设专人指挥,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要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
(4)拆除时应遵循先上后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一步一清的原则,部件拆除的顺序与安装顺序相反,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拆除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措施,按层次由上而下进行。
(5)拆下的材料必须随时逐次传递到地面,不得堆放在脚手架和楼上,严禁抛掷。
3.5 高层大面积脚手架搭设的应急预案
(1)施工前首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小组。
(2)发生紧急事故,首先现场无关人员立即撤离事故波及区,发现人向应急小组长及有关人员报告;应急小组长启动现场应急预案,同时按照程序逐级报告,必要时企业应急小组赴现场协助救援工作及对事故展开调查。
(3)事故发生后,危险源控制组人员排除险隋,预防脚手架再次坍塌。
(4)若脚手架倒塌,危险源控制组组织所有架子工进行倒塌架子的拆除和拉牢工作,防止其他架子再次倒塌。
(5)伤员抢救组对被压的人员组织用手移开倒塌的材料,以避免伤员二次受伤,对受伤者进行现场必要的救治,同时拨打l20送医院抢救。
4 结语
现今我国高支模体系的施工水平正在逐步成熟,但对于高层大面积脚手架施工目前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例如有关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施工工艺问题、初始缺陷问题等。开展对这种普通实用性高层大面积扣件式脚手架有关效应因素的研究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JGJ 13O一2OO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s].
[2] GB 5o017—2oo3,钢结构设计规范[s].
[3] GB 50018—2o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s].
[4] GB 50205—20o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s].
[5] GB/T 7OO,碳素结构钢[s].
篇4: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管安[2009]81号
各施工、监理企业:
上半年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在发生的各类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高坠事故所占的比例高达60%,上半年我市发生的“5.13”工亡事故就是高坠事故,针对高坠事故频发的态势,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降低高处坠落事故,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安[2009]3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结合“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和我市实际,通过开展为期2个月(8月-9月)的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治理行动,集中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专项施工方案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严控高坠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要认真研究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方案,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明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如脚手架、吊装拆除、模板工程、临边洞口等。
2、施工单位要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要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了相关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要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要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
人员在作业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3、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才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合格签字后实施。
4、物料提升机要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应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物料提升机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层联络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物料提升机上料口应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采用断绳保护装置或安全停靠装置。通道口走道板应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两侧。物料提升机严禁乘
人。
5、施工外用电梯要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使用前要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应灵敏可靠,楼层门应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措施,电梯上下运行行程内应保证无障碍物。电梯轿厢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应均匀分布,防止偏重。
6、移动式操作平台要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应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移动式操作平台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立杆底部和平台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平台
应用坚实木板满铺,并设置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
7、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要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架体应保持稳固,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
8、脚手架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中脚手架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马建[2007]54号)搭设,按要求编制
施工方案,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应作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要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一次,都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护。
10、模板工程要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2008),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作业。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模板及其支撑体系的施工荷载
应均匀堆置,并不得超过设计计算要求。
11、吊篮要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吊篮使用应做好日常例保和记录。吊篮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选用钢材或其他适合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
12、施工单位对电梯井门要按定型化、工具化的要求设计制作,其高度应在1.5m至1.8m范围内。
电梯井内不超过10m应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或每个楼层采用刚性封闭防护;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或防护设施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安全
带。
13、施工单位进行屋面施工时,屋面周围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
屋面上的孔洞应加盖封严,短边尺寸大于1.5m时,孔洞周边也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栏杆,底部加设安全平网。在坡度较大的屋面作业时,应
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稽查执法等工作相结合,全面、深入、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原则上按
以下步骤实施。
1、制定方案,周密部署。7月下旬至8月上旬,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针对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认真进行动员部署。8月5日前,各施工、监理企业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我处安全站。
2、落实责任,全面实施。8月中旬开始,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
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3、强化监督,扎实推进。8月底之前,各施工、监理企业组织在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9月中旬之前,我处将组织专
项检查。
4、阶段总结,深化治理。10月上旬,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系统总结治理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针对本企业实际和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突出的领域、环节、部位,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治理的对策措施,继续深化治理。并于10月12日前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我处安全站,主要内容包括安排部署、排查隐患、督促检查等情况和在建项目检查治理
一览表及下阶段深化治理的具体措施等。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狠抓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治理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并督促抓好落实。
2、强化监督,严格实施。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检查、自查力度。对专项治理期间安全隐患突出的,将
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3、形成机制,强化标准。通过扎实开展以预防高坠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形成长效机制,实现预防高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的标准化。通过治理的施工现场和今后开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现行标准执行。
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将做为年底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篇5: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逐步增多,我县起重机械、深基坑(沟槽)、高大模板、脚手架等专项施工也逐年增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安委办„2014‟8号)和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县定于2014年5至12月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照《临泽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临住建发„2014‟49号)部署,突出现场、盯住隐患,严查真改、深化整治,不留死角、补强短板,促进我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施工起重机械、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等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范,严格施工现场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减少“三违”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2014年建筑施工事故零死亡,杜绝发生较大及以上起重伤害、坍塌事故。
三、实施范围
2014年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重点内容
(一)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级各项工作安排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高大模板:方案编制、审核论证、验收管理、施工管理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搭设、使用、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尤其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搭设、升降、使用、检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
4.深基坑工程: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良好成效,成立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卫武 县住房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杨耀年 县住房建设局副局长 亢其锋 县住房建设局副局长
张国智 县住房建设局副局长
成 员:祁烨德 县质监站站长
许应彪 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王 斌 县质监站副站长 王军荣 县质监站副站长 薛军宁 县规划室副主任
张建康 县公用事业管理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站,祁烨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对“回头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六、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底之前,住建局要结合全县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9月,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回头看”的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建立隐患及整改情况台账,自查自纠阶段要有专项整治“回头看”落实情况报告。
(三)检查督导阶段:10月至11月中旬。各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住建局对全县所有在建工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四)总结分析阶段:11月下旬。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检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
七、问题及隐患处理
检查过程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的项目,住建局下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站。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回头看”各项工作。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明确企业自纠、行业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各阶段“回头看”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请各建筑施工企业于5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报质监站。
(三)强化督查检查。在各企业开展“回头看”的同时,住建局要按照不打招呼、明察暗访的方式,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暗查抽查力度,强化过程监督,推动工作深化。
篇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杭建监总[2011]4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市总站组织开展了一次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专项检测,抽检结果令人担忧,反映出市区建设工程所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 安全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做如下强调:
一、钢管、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钢管必须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质量必须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扣件必须采用可锻铸铁制作,其材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 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 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三、各建设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施 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8号)、《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的要求,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1、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钢管、扣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和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钢管、扣件的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在施工中使用。
4、要严格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管理和检测。凡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深 的划道和外径、壁厚、端面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钢管,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5、现场脚手架及承重支模架搭设完毕后,由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 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四、各建设监理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所属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的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标准规范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合格的钢管、扣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每批次进场的钢管、扣件,监理企业应对施工企业提交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报告进行审查,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不允许进场使用。
2、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每次使用前,施工企业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时,应有监理人员旁站见证取样,钢管、扣件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现场脚手架及承重支模架搭设完毕后,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应签字确认。
五、钢管、扣件检测单位应增强法制意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不转借资质,不转包、违规分包,不超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不弄虚作假,不出假资料、假数据。
总站将在下一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继续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质量实施随机抽样检测,发现销售、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产品的,总站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处罚,涉及生产厂家或租赁单位的总站将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篇7: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渔委„2007‟36号
关于印发《渔山乡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规范渔山乡建筑秩序,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渔山乡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渔山乡委员会 渔山乡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 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富阳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 1 - 渔山乡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加快推进农村建设规划,根据《富阳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富政„2007‟6号),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融入杭州大都市”城市化发展核心战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查违、控违、拆违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从严执法、彻底整治”方针,基本摸清全市违法建筑的底数,坚决查处2006年1月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有针对性地重点强制拆除一批典型的违法建筑,并初步建立全市防违、控违、拆违长效机制,以实现“新违建零控制、老违建负增长”的工作目标,为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基础。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为确保专项整治卓有成效,成立渔山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任总指挥、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以及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组成工作班子,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村要成立以村支两委成员组成的违法建筑整治小组,由书记、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拆违专项整治行动。乡机关各有关办公室要按照各自职
- 2 - 能,积极参与,切实担负起整治工作相关职责。
(一)村镇建设办:
1、联系大源行政执法中队、土管所对全乡违反规划、土地管理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全乡私房建设许可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以及在全乡组织实施在建私房挂牌施工制度,并及时将私房建设许可项目以信息通报的形式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3、负责组织、协调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负责强制拆除结束后的善后清理、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综治办:联系公安部门负责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对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和制止,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村两委会: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各类违法建筑的巡查、临时处置和汇报工作;负责本村所有在建私房施工挂牌告知和批后监管工作;
(四)农村工作指导员:是各村违章违法建筑巡查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经常性到各自联系村巡查工作并及时汇报。
(五)其他职能科室必须和相应的市水利、交通、供电、文广、工商、环保、林业、农业、卫生、财政、司法、宣传、信访等各有关部门联系,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别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在接到协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后,必须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对违法建筑实施停水、停
- 3 - 电以及收缴和吊销相关证照;对申请安装、开通相关设施及办理证照的建筑,可以要求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房地产权证,或由乡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建造证明并核对其用途,对没有相关证件及擅自改变用途的,或有关部门认定其系违法建筑的,应暂缓安装或办理;积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做好宣传、信访、救护等相关工作。
三、整治范围和实施原则
本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乡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专项整治要严格按照以下三项原则实施:
1、“先党员干部、后普通群众”的原则。全乡党员干部要带头自查、自纠、自拆违法建筑,充分体现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本次整治对象首先要从党员干部开始,凡是要求群众拆除的,党员干部首先要拆除。
2、“先拆新违建、后拆老违建”的原则。本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2006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要做到有一件处理一件,决不欠新帐;对2006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违法建筑要逐一登记,重点拆除其中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违法建筑。
3、“先敦促自拆、后组织强拆”的原则。在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政策宣传在先,教育引导在先,敦
- 4 - 促自拆在先;对工作确实不奏效的,要坚决组织强制拆除。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根据市委要求严格按照“边宣传发动,边调查摸底,边敦促自拆”的要求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时间从2007年7月开始,至2007年底止。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全力组织阶段(2007年7月15日至7月31日)。成立工作班子,组织召开全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动员各村、各部门积极参与到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来;要结合本地或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有计划、有声势、有成效;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法建筑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在全乡上下形成浓厚的违法建筑整治氛围;对已经掌握的在建违法建筑,要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重点监管;对辖区在建私房,要督促落实挂牌施工制度,挂牌率要达到100%。
2、调查摸底、重点推进阶段(2007年7月15日至9月30日)。村镇建设办公室以及农村工作指导员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对违法建筑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不论违建面积大小、违法情节轻重,均要做到有一处,登记一处。对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地,要督促悬挂施工告示牌。各村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开展违法建筑自查、自纠、自拆工作。
3、深入开展、强制拆除阶段(2007年7月15日至12月30日)。要在前期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违法建筑所有
- 5 - 人进行说服教育,全力敦促接受处理或自拆;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或强制拆除。尤其对2006年1月1日以后产生的违法建筑,要作为重点对象从严执法,突出四个“重点拆除”,即重点拆除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群众呼声强烈、社会反响大的违法建筑,重点拆除党员干部参与的违法建筑。
4、巩固提高、完善机制阶段(2007年12月1日后)。查漏补缺,整治攻坚。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完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违法建设不反弹。要进一步完善“有队伍、有经费、有制度”的防违、控违、拆违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市、乡、村三级巡查、防控网络,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拆除,真正形成以综合预防为立足点、以强制拆除为坚强后盾的违法建筑长效管控机制。
五、考核和奖惩
本次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将结合作风纪律建设年活动开展,列入各村以及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考核内容。经考核评比,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积极、措施到位、成效显著的村和个人,乡党委、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乡党委将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敷衍了事的村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后,新发现老违法建筑和新产生违法建筑的,要追究相关村及责任人的责任。
- 6 -
中共渔山乡委员会 渔山乡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篇8: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组
常整规[2008]1号
关于开展全市打击违法调直拉伸拉长
建筑用钢筋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整规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钢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开展打击违法调直拉伸拉长建筑用钢筋专项整治行动。
一、目标要求
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铲除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非法加工经销窝点,严厉打击建筑工程使用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钢材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工作重点
1、集中整治钢材加工企业。对钢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加工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破坏产品质量的行为。
2、集中整治建筑钢材市场。开展建筑钢材市场执法检查,加大市场巡查力度,重点检查热轧带肋钢筋等产品,严厉查处违法经销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和其它不合格钢材的行为。
3、集中整治建筑工地。开展建筑工地使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质量大检查,对直径6mm、8mm、10mm、12mm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等钢材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劣质钢材违法行为。
对违法加工、销售和使用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的企业实行“两彻底一吊销”,即彻底没收违法加工设备,彻底没收原材料,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清除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8年11月上旬开始,12月底前完成。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阶段(至2008年11月上旬)
各辖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打击违法调直拉伸拉长建筑用钢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步骤、方法和措施。
(二)企业摸底、质量抽查阶段(2008年11月中旬)各辖市、区组织质监、工商、建设、公安、整规办等部
门,对辖区内加工、销售和使用热轧带肋钢筋的企业、市场和工地进行摸底,根据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查。
(三)专项治理、查处案件阶段(2008年11月中旬—12月上旬),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的钢材加工企业、“窝点”、钢材市场和建筑工地开展全面的“拉网式”检查,进行集中整治。质监、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伪劣钢材产品质量案件的侦破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彻底取缔劣质钢材的生产窝点、分销网络和销售市场。
(四)督促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12月中旬—12月下旬)
各辖市、区将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总结上报市整规办;市整规办组织督查和抽查;并将全市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报省整规领导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整规办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牵头、协调工作,质监、工商、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质监部门负责检查建筑用钢筋调直加工企业,查处违法生产加工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建筑用钢筋、破坏产品质量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中经销不合格建筑钢材的行为及无照从事建筑钢材经营的违法行为;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法采购和使用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建筑钢筋的建筑工地和施工企业;公安机关配合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调直拉伸拉长建筑用钢筋的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参与或为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建筑用钢筋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各辖市、区政府对建筑用钢材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建筑用钢材产品质量安全。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和整治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突破要案。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坚决纠正和制上在行政执法中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等行为。要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全面推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从严要求、从长计议,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要强化检查考核,切实加强监管,认真实施产品质量追
溯制度,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要深入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综合治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建立产品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调直拉伸拉长建筑用钢筋的行为发生。
篇9: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1〕63号
各县建设(建管)局、各区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市、县区(开发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分站),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针对近期高处坠落事故高发的态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质函〔2011〕709号),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从6月下旬开始至11月底,在全市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施工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高处坠落 事故发生,将高处坠落事故所占比例降至50%以下,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执行,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是否在认真研究工程特点基础上,编制和制订有针对性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方案或措施;是否辩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尤其是悬空作业的钢结构屋面施工、脚手架搭设作业、起重设备顶升及拆装作业、模板搭设作业、卸料平台操作、移动式脚手架作业、临边、电梯井口、楼梯口、道通井口及其它预留洞口等防护;是否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设红灯示警。
(二)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才作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恢复安全设施后是否重新组织验收合格签字。
(三)施工单位是否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是否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了相关安全技术交底;高处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体检合格后上岗;施工现场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作业人员在作业时是否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交叉施工中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杜绝因多单位交叉施工职责不明、管理混乱而引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四)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企业安全专项技术方案时,要加强对高处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对预防高坠措施不到位,或不按标准设置,或无防护措施的违章行为,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预防高坠的安全防护措施,协调多家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每个时段、每个部位、每个单位预防高坠事故安全责任,特别要加强工程后期多专业承包单位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要承担起由其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等工作相结合,全面、深入、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并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6月底前,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和建设单位,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动员部署。
(二)7月份至8月中旬,在肥各施工企业组织在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监理、建设单位督促落实;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巡查抽检,指导和督促施工现场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8月中旬开始,市城乡建委组织暗访组开展督查,8月下旬至11上旬迎接省厅专项督查。
(四)11月中旬,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和建设单位,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包括治理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等,并针对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突出的领域、环节、部位,研究制定进一步深化治理的对策措施。11月20日前,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将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我委质量安全处,主要内容包括安排部署、排查隐患、督促检查、实施处罚等情况,辖区在建项目检查治理一览表及下阶段深化治理的具体措施等。根据省厅要求,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执法情况要严格建档,包括治理达标、排查隐患、处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等情况。
四、整治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建设”快速推进和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建筑施工越来越高,体量越来越大,结构也越来越复杂,专业施工越来越多,高处坠落风险成倍增加,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分析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扎实开展整治行动。
(二)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各县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要求,指导、监督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及项目部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必须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并将有关处罚决定和建议上报我委,对专项整治期间仍然发生高坠事故的,将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三)强化标准,形成长效。通过扎实开展以预防高坠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等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形成长效机制,首先实现预防高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行为和管理的标准化。经过专项治理的施工现场和今后开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现行标准执行。否则,将作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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