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精选4篇)
篇1: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关于做好二〇一〇年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论文
评阅、答辩与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确保我校2010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下称工程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请各单位和拟答辩工程硕士生做好如下工作。
一、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一)4月8日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基本要求》(建大校字[2007]75号),提交《山东建筑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附件1)。各单位根据《山东建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鲁建大校字[2006]9号),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及各专业范围的课程设置,对申请答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学院组织具备申请条件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完善《拟答辩工程硕士信息表》(附件2),该表由学院汇总后于4月12日前,报送研究生处,邮箱zhaolinsheng@sdjzu.edu.cn。
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硕士学位申请
各单位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基本要求》(建大校字[2007]75号),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硕士学位申请工作。
(一)学位论文评阅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4月26日前,申请答辩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应将2本送审论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附件3,2份)、评阅费(两本共计260元)送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各学院汇总后于4月28日报送研究生处。过期不再受理,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学院送审论文由各学院自行安排,从严掌握。
(二)学位论文答辩
各单位应在6月底前完成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填写并向研究生处报送“2010年在职攻读工程硕士论文答辩汇总表”(附件4)。
(三)专业硕士学位申请 工程硕士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交《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审批表》(附件5)等专业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各单位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关于学位论文印制及毕业档案整理
学位论文及档案归档均应在6月底前完成。凡未按期报送材料,其硕士学位申请未能提交7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其硕士学位申请延期审批。硕士学位申请等材料,均可在我校研究生处网页上下载。需申请人、导师、答辩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单位负责人等签名之处不得打印,一律用蓝黑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务必工整、清晰。
(一)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符合《山东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建大校字[2007]74号),排版及书写格式按照《山东建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排版格式和装订要求》(建大校字[2007]74号附件)要求执行,用计算机打印、装订成册。
用于学校存档的论文应是在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人根据评阅、答辩专家提出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论文,学校所需存档论文份数3份;请认真检查论文中的《原创性声明》和《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权的声明》是否已签字,并告知导师和学生不能代签。申报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还应按照《山东建筑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及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办法》(建大校字[2007]70号)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所有学位申请者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须向学校图书馆上传硕士学位论文电子文档;还必须向学校图书馆提供学位论文印刷版一份。图书馆咨询电话:86367263-8032,86367263-8444。
(二)工程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汇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期间,各相关学院应统一汇总工程硕士研究生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成果存档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山东建筑大学研究生处
2010年3月24日
附件:
1、山东建筑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拟答辩工程硕士信息表
3、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4、2010年在职攻读工程硕士论文答辩汇总表
5、授予专业硕士学位审批表
篇2: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各学科点(附属、教学医院有关部门):
2012年下半年我院共有2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34名同等学力人员、2名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共36人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名单见附件1)。校学位办公室随机选定5名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参加校学位办公室组织的论文盲评,所有的博士学位论文和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学位论文都要参加盲评。
现将今年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
为继续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严格执行《青岛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暂行)》,严防学术造假和论文剽窃现象的发生。我校将继续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TMLC”)对2012年夏季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检测”。请以学科为单位于10月22日前提交本学科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论文电子版。
提交方式:所有学位论文均应为学生正式答辩论文的电子版,要求为PDF文档或WORD文档,以自己的学号+姓名命名,学科汇总后发送至qingyiyanjiusheng@126.com。
检测结果将于10月26日公布。对检测重合比例较高的论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组织学科进行审核认定,确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论文作者须推迟答辩或申请结业
二、论文评阅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鲁学位[2009]7号),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自2010年3月起,我校已启用新版《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附件2),原旧版本同时停止使用。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通知到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并组织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的准备工作。
(一)博、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学科点或附属、教学医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评阅(除参加校学位办盲评的论文外)。10月22日前报《学位基本数据表》和在职人员的照片领取评阅材料,论文评阅时间:10月22日-11月18日。
(二)(三)盲评结果将另行通知。
学位论文评阅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生需两位论文评阅人,在职生需三位),必须全部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我院和申请人工作单位以外的外地专家,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是硕士生导师。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论文评阅手续的办理,由学科指定专人管理,研究生本人不得介入。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40天前送交学位论文评阅人。1
论文评阅工作应在答辩两周前完成。
(四)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及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程度; 4.研究方法、写作水平;
5.指出该论文的不足之处或提出修改意见;
6.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学术刊物发表水平,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
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参考以下几方面进行: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使用价值以及创新之处; 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掌握水平; 4.论文写作水平;
5.指出该论文的不足之处或提出修改意见;
6.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
博士、硕士论文评阅人中有一人的评语是属于否定的,则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三、论文答辩工作
(一)各学科点或有关部门请于11月19日-23日报《青岛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登记表》和《学位论文答辩日程安排表》(见附件3),审批合格后方可领取答辩材料,未经审批的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视为无效(书面材料交医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子文本请发送到qingyiyanjiusheng@126.com)。
(二)论文答辩时间:11月19日~12月4日。所有申请人答辩材料应由答辩秘书统一整理完成后,于12月5日17:00前以学科点(或附属、教学医院)为单位报送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登州路38号教学楼二楼)。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答辩委员会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正高职专家5--7人组成(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答辩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外单位(青岛大学和青医附院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2人以上,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一半。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科委托其中一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担任,外籍专家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副高以上职称)。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公室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学术造诣较深的副高职以上专家3--5人组成(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外单位(青岛大学和青医附院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科委托其中一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委员担任,外籍专家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 2
会审查批准。
2.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但在答辩时可以列席,在讨论表决及形成决议时即应离席回避。
3.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核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分别对论文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投票表决。
4.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为通过。做出决议后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人宣布论文答辩结果(具体讨论过程、内容及投票表决情况应向学位申请人保密)。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5.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委员会委员投票结果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并在答辩委员会决议中注明。评定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应有突破性或较系统的研究成果,优秀人数不超过本次答辩人数的50%。学位论文评定为不及格的,则学位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6.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位委员应事先了解论文的全文,作好提问的准备,在整个答辩过程中,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坚持标准,不违心投票。
7.学位论文答辩的范围主要对论文本身提出问题,要答辩人给以答辩说明。对与论文有关的基本知识和所学课程也可以进行质疑,以检查答辩人对该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8.学位论文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内容涉及机密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整理成文字记录,均应使用本校统一印制的《论文答辩记录》。
9.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学位论文答辩日期二周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10.论文答辩工作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两周前完成。
(四)论文答辩程序
1、由答辩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以及研究生和导师姓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开会;
3、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从事科研工作情况及论文情况等;
4、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5、答辩委员会提出问题,研究生进行答辩;
6、答辩委员会会议(导师、研究生、列席、旁听人员退场):(1)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意见。
(2)委员就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评议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达到上述规定中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论文是否通过(指达到毕业水平)和是否建议授予博士(或硕士)3
学位进行表决。答辩表决票由学校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4)答辩委员会作出书面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决议书。
7、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答辩会结束。
(五)青岛大学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费用开支标准
1、硕士论文评阅费:100元/份;博士论文评阅费:200元/份
2、硕士答辩费:100元/生;博士答辩费:200元/生
3、答辩餐费每生不得超过150元;
4、答辩秘书每生50元;
(六)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时间:30-60分钟/生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时间:20-40分钟/生
3、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时间:15-30分钟/生
请学科参照执行,每日每场答辩会议不应超过20位答辩学生。
四、学位论文
医学院博、硕士学位论文中的“综述”和“综述的参考文献”两部分应放在“参考文献”和“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之间。
医学院博硕士学位论文各组成部分的顺序为: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综述、综述的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附录、致谢、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等。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请严格按附件4中,其中提交学位办公室存档的论文必须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封皮装订(研究生办公室提供5张封面/人,可到青医学报编辑部统一装订),封面中各项内容必须打印完整,不能手填;学位论文中的“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必须由学位申请人及导师本人签署,不能打印。
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将通知传达学生本人,按时间要求组织做好本次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特此通知。
相关网站:青岛大学医学院(http://qmc.qdu.edu.cn)通知公告栏 咨询电话:0532-82991086 青岛大学医学院医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1:2012年下半年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人员名单 附件2:青岛大学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篇3: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2. 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 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 4. 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5.审查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6. 审批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7.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8. 审查、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9. 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受理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 受理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负责推荐并初审本领域内申请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事宜;
4. 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5. 初审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 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博士、硕士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对论文还需要修改的内容提出意见。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章,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2)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3)上述三篇文章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发表;
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
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3.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2.校外申请人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第十六条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 博士学位论文三份,或硕士学位论文二份; 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 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一式一份;
5. 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 6.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四十五天提交上述材料; 7.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论文答辩前三十天提交上述材料; 学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这些材料连同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正高级职称专家,论文评阅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进行。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或评出的等级较差或指出存在问题较严重,则应将此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意见确切则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各学院至少在答辩前七天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本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交学位办公室一份。
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前七天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第二十二条 应提交给答辩委员会的材料为:
1.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
2. 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 3. 博士(或硕士)学位申请表; 4. 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 5. 博士(或硕士)论文评阅书; 6. 表决票。
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博士(或硕士)学位审定表,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由研究生院派人或委托学院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结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由答辩秘书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学习和论文情况作简要介绍。
3.申请人就论文的内容、研究手段、实验过程、结论、本论文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报告。4.委员提问和申请人答辩。5.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通过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6.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宣布决议后,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一年后至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在一周内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论文一式四份(博士为五份)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收齐后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硕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批,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总体审核。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逐个进行审批,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秘书或导师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申请人的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总体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的决议和表决票等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存档。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篇4: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专业学术水平,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则》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以下简称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遵循科学、公正、优胜劣汰原则,保障学术自由,坚持质量标准,严格相关程序。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具体标准如下:
(一)选题合理,观点明确;
(二)论述充分,论证有力;
(三)资料翔实、广泛,表明申请人掌握学术界对于本题目的研究现状;
(四)结构合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语言流畅;
(五)写作及引文、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 申请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
二 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答辩指导小组。校答辩指导小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指导答辩工作。
校答辩指导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5或7名委员组成。校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校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受理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决定的复议申请;
(三)受理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建议所提出的答辩异议申请,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于硕士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以及本校教师作为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申请论文在推荐、评阅、答辩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院答辩指导小组。院答辩指导小组由3或5名成员组成。
院答辩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本学院申请论文的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确定推荐专家名单;
(三)确定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受理申请人的推荐异议申请;
(五)受理申请人的评阅异议申请;
(六)对于申请人违反规定、以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处理本院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中的其他问题。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申请人论文主题,组建答辩委员会。
(一)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委员组成。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持答辩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可申请指定1名本专业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被申请人指定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和参照标准方面,与其他委员相同。
第八条 答辩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申请论文;
(二)组织论文答辩;
(三)对申请人就申请论文提问、评价、建议;并就申请论文及申请人答辩情况,提出申请论文评语和答辩意见;
(四)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九条 导师在申请论文评阅、答辩过程中全程回避。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工作;
(二)监督学位申请论文推荐、评阅、答辩各项工作质量标准、相关程序的执行;
(三)受理复议申请;
(四)解释有关政策、规定的含义。
三 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论文须经导师推荐。
导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是否推荐申请论文进入评阅、答辩程序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导师对于申请论文做出不予推荐决定时,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不推荐理由。
对于上述意见,院答辩指导小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 评阅
第十三条 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的申请论文,须经专家评阅通过。
第十四条 部分申请论文的专家评阅实行“双向匿名”制。匿名评阅专家姓名对申请人、导师隐匿;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对评阅专家隐匿。
第十五条 各学院按二级学科建立论文评阅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包括校内外同行专家。专家库专家的条件、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各学科的情况确定。专家库专家应为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
第十六条 每篇申请论文由1或2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第十七条 评阅专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论文进行评阅。
评阅专家不应以个人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的差异而否定申请论文。
第十八条 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审阅后,撰写评阅意见,填写《论文评阅评价表》,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评阅专家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该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
1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但申请人可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评阅异议申请。
2名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不进入答辩程序。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 评阅专家的选定、通知,评阅申请论文的送审及评阅意见的回收,由院答辩指导小组根据公正、诚信和保密的原则,确定适当的工作方式。
五 答辩
第二十一条 经专家评阅通过的申请论文,进入答辩程序。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组织。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确定之后、答辩之前,不得与答辩委员私下接触。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宣布答辩注意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学术研究基本情况,并宣读申请论文指导教师(或推荐专家组)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报告申请论文的主要内容(约1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
(五)申请人准备;
(六)申请人答辩;
(七)申请人最后陈述;
(八)休会,答辩委员会评议(其他人退场); 宣读申请论文评阅专家的评阅意见; 讨论申请论文及答辩情况;
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讨论确定对申请论文的评语;
(九)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宣布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宣读答辩委员会对申请论文的评语意见;
(十)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果与建议:
(一)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二)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不足三分之
二、但过半数者,申请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修改申请论文后,延期再答辩。
(三)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票未过半数者,申请论文答辩不通过,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
建议延期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应当在答辩会后以书面形式将理由、或理由和修改意见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票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不服的,可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答辩异议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议延期再答辩的情况适用于:申请论文具有较高水平、但尚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延期再答辩应在第一次答辩半年后、一年内进行。第二十八条 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情况适用于:
(一)申请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并存在重大缺陷;
(二)申请论文经过修改、延期再答辩,仍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论文有抄袭剽窃、伪造资料、他人代笔等严重错误的。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将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结合导师推荐意见、专家评阅结果等材料,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三分之二多数(不含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批准、否决或撤销院答辩指导小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建议或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或撤销院答辩指导小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的,可自行作出相应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答辩委员会建议的,应建议相关学院重新组织答辩。
六 救济
第三十三条 导师以申请论文质量未达到标准为理由而不予推荐,申请人可提出推荐异议申请。
推荐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不推荐意见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三十四条 对于推荐异议申请,院答辩指导小组应组织3名同行专家作为推荐专家,审阅申请论文,并分别听取该导师、申请人陈述。3名推荐专家一致认为申请论文达到质量标准、全部同意推荐的,对于申请论文以推荐专家集体名义推荐参加学位申请。
3名推荐专家有1名认为申请论文未达到质量标准、不同意推荐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三十五条 在申请论文评阅程序中,评阅专家中1名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的,申请人可提出评阅异议申请。
评阅异议申请应在申请人被告知评阅专家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意见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答辩指导小组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于评阅异议申请,由院答辩指导小组增聘2名评阅专家作为再评阅专家,对申请论文进行再评阅。
再评阅专家2人一致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进入答辩程序;再评阅专家中有1人不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程序中止。
第三十七条 因专家推荐、专家评阅、专家再评阅未达到通过标准而本次申请程序中止时,申请人可在半年以后、一年以内再申请。
再申请适用申请程序。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同一学位,只能再申请一次。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做出的延期再答辩、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可以提出答辩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的理由,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
答辩异议申请应在答辩之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院答辩指导小组向校答辩指导小组提出。第四十条 校答辩指导小组在收到申请人答辩异议申请书后,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并于3日内决定是否重新组织答辩。
第四十一条 对于导师推荐意见、评阅专家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学位授予与否建议,申请人只能提起异议申请一次。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对于院答辩指导小组就其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对于校答辩指导小组就其答辩异议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书面形式在上述决定做出5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可视情况进行书面复议或听证复议。
第四十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以参加复议委员三分之二票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通过的推荐异议申请、评阅异议申请、答辩异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重新启动相关程序的方式。
七 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违反本细则,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位申请相关阶段,公布违规事实。
情节严重者,中止本次学位申请程序。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答辩指导小组负责。第四十六条 导师违反本细则,其行为影响申请论文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暂停硕士生招生资格。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校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校教师作为推荐专家、评阅专家、再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者,违反本细则,干扰推荐、评阅、答辩的公正性,导致推荐、评阅、答辩结果显失公平,暂停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答辩委员资格。
情节严重者,比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该行为事实认定及处理,由校答辩指导小组负责。
第四十八条 负责确定推荐专家、评阅专家的所有人员(包括接触专家名单的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声明对于专家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在泄密情况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负责学位申请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影响评阅及答辩的公正性,或者影响评阅、答辩工作正常进行的,比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八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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