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论全面依法治国的意义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最终版)
论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摘要: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国意义人教版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思想品德》九年级第三单元第六课,提出了依法治国理论,强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笔者认为:当前一些青少年法制意识比较淡薄,政治课教学中有必要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这在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早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一九九九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的里程碑。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是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的必然选择,笔者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它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从人类社会的历史考察来看,“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原则的对立和争论,在中外的历史上已经存在几千年。在古希腊,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论之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即“贤人政治”。他认为只有哲学家才能把政治权力和聪明才智完善地结合起来,把国家和个人引导到善。哲学家是智慧理论的化身,掌握着真理性的知识,它比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文明得多。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他认为“法治应
[1]当优于一人之治”“要想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乎中道的权衡。”[2]而且“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
与古希腊几乎是同一年代,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展开了一场以儒家的人治论与以法家的法治论之争。儒家主张“人治”,强调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的作用。“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而法家则强调“法治”。“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4]“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韩非提出治国要“以法为本”,[5]“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6]这些思 1
想无疑是精辟的。但在奴隶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根本不可能实现。何况,他们所主张的也非现代意义上的民主的法治,而是维护君主统治的法治。
近代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以不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7]“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主张“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为特殊情况而有所出入。”[8]我国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一些杰出的思想家也都推崇法治,孙中山说:“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9]因而国家只能长期处于混乱。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依靠法治。而倡行法治又推宪法最重要。“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力之保障书。”[10]正因为如此,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法治国家。而在旧中国,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最终还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形成了日益巩固的封建专制统治,并沿袭了两千多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体制,但是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人治思想和习惯并没有彻底根除。改革开放后,放眼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为法治国家或正在走向法治,结果,社会稳定,国力昌盛;而实行人治的国家,普遍**不断,贫穷落后。在当今这个世界,谁抓住了法治,谁就把握了时代的主旋律;谁无视法治,谁就不能跻身时代的先进行列。总结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我们唯有汲取法治这一人类文明成果的精华,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
一九八O年,一位意大利记者在采访邓小平同志的时候,曾经问到这样一个问题:即你们今后将如何避免或防止再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的事情。邓小平回答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研究避免重复这种现象,准备从改革制度着手。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1]一九八九年六月,小平同志在同中央几位负责同志谈话时指出:“现在看起来,我的分量太重,对国家和党不利,有一天就会很危险。国际上好多国家把对华政策放在我是不是病倒了或者死去了上面。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12]这是邓小平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只有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3],才能防止“文革”悲剧的重演。小平同志的上述论断实质就是讲要法治,不要人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为什么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呢?这是由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规范性、科学性、权威性、强制性等特性所决定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采取允许、命令、禁止的明确规范形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政令政策等其它
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或更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的特性。同法律的这些特性相适应,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独创的指导、统
一、评价、预测、教育和惩戒的作用。这些作用保证了国家和社会生活进程所必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而满足人们对有秩序社会生活的追求。古今中外,统治者虽然基于不同目的,在不同程度上运用法律,但普遍把法律视为治国的“利器”,究其原因,皆在于此。而人治正好相反,它是国家不稳定的根源。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就能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各党政机关的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过去,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其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不被重视,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手段。在这种体制下,由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手段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因此,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是实行人治而不是法治。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态。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性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制约和保障其健康发展。这是因为:
第一,市场经济运行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法制。法人制度赋予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法人自主性主要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自主行使占有、使用和处置财产的权利;二是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负盈亏。这两方面要求需要健全和完善产权法律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用法律保证产权人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企业法人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市场经济活动的契约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主体间进行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契约形式实现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一些新型契约形式,如期货交易、抵押,典当等方面的契约,法律制度更需不断完善。
第三,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要求法制。信用是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往来中,时时处处都涉及到的问题。无论是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还是消费信用,都要用法律制度来维持正常的秩序。
第四,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竞争。只有通过竞争才能优胜劣汰,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给经济发展注入特有的活力。但竞争需要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制。由法制的力量来规范和调整。
第五,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要求法制。市场经济不是完美无缺的,它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需要国家及时地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手段有行政的、经济的等等,但都要与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才能增强权威性,防止随意性,以达到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
最后,市场经济顺利发展所必须的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建立和完善。
总之,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市场经济,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外,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当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成长、发育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法律在
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不断扩大,法治化程度愈益提高的过程。因此,现代市场经济只能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
四、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十三亿多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力的使用能够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各级政权机关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关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志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使“公仆”蜕变为“主人”。同时,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宪法成为一张废纸就是如此。所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正如邓小平所说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党中央在我国跨入二十一世纪,迈进现代化社会的关键时刻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我们必须教育青少年进一步认清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告诉他们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第二篇: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
摘要: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推进依法行政,本文通过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论述,说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必须加大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步伐。
关键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和谐社会;新农村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推进依法行政,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2007年7月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市县政府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了全面部署。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科学内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行为或非法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依法行政一是要保证国家权力的依法实现,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得到正确行使;二是要防止非法行政,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和对社会负责的统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法律作为自己行政的根据。因此,所谓乡镇依法行政是指乡镇政府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乡镇依法行政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乡镇政府是我国政府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基层,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群众。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乡镇依法行政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极其重要。加强乡镇依法行政建设,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执政党执政理念的一个重大转变。根据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构建和谐社会是一条社会多元化协调健康发展之路,其核心就是要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牢牢树立起科学的发展观。任何现代社会都离不开法律的调节和约束,没有法治的社会必定是**无序的社会。要建立一个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因此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经常,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也是处理社会纠纷、营造和谐社会的最为重要、最为基础、最为前沿的阵地。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就是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的职能,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众的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了,社会纠纷就会减少。因此,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推行和落实依法行政,将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反,如果乡镇政府不依法行政,极易诱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蔓延和扩展。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
第十一五规划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勾画了生产发展,生活幸福,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蓝图。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方面提出了新农村的建设的内容和奋斗目标。物质文明是基础,因此生产发展是第一要务,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生产发展了,生活幸福才有物质保障,村容整洁也就有了物质基础。生产发展就是要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特征。管理民主是政治文明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生产发展就是全面发展农村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此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是农村市场经济制度能否建立和完善的关键。乡风文明需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涉及道德与法制两个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道德是基础,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法制是保障,具有强制性,是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乡镇政府不依法行政,不能模范遵纪守法,知法犯法,执法违法,必将淡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影响一方治安的稳定,伤风败俗,何谈乡风文明呢?管理民主是政治文明的目标,主要是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内容。法治是民主内容实现的保证,依法行政是管理民主的根本要求和实现形式。要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就必须依法行政。
总之,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经常,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也是处理社会纠纷、营造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为重要、最为基础、最为前沿的阵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所以,必须加大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步伐。
作者简介:王玉芬(1966―),女,河北省平乡县人,毕业于河北师院,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法律教学工作;王玉敏,(1962―),女,河北平乡县人,在平乡县从事中学政治课的教学工作。
第三篇:论依法整合“三张清单”的意义及效力
为适应新时期的改革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制度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被正式提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依法公开权力的运行流程。之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八届达沃斯夏季论坛的开幕致辞中用“三张清单”,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来论述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行政权的地位及其边界问题。概言之,“权力清单”的核心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即行政机关职权皆法律授予,无授权则无行政。“负面清单”内涵在于“法无禁止皆可为”,明确市场主体不能做什么,清单之外则交给市场去选择。“责任清单”的含义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明确了行政机关职权之下相对应的责任。“三张清单”从不同维度着眼,体现了政府改革的思路与制度创新,其效用遍及改革的各个层面,就完善法治建设的角度说,笔者认为,“三张清单”只有通过一定的整合以形成合力,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应有作用。
一、 整合“三张清单”的法治意义
正如孟德斯鸠所强调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为了划定政府权力的边界,促使政府更好地服务百姓,清单制度应运而生。然而,由于三张清单都只从一个侧面着手,因而无论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还是负面清单,单一的清单制度都无法做到高效与全面,只有将三者进行一定程度的“整合”,形成合力,才能事半功倍,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1) 权责统一的互补。权责统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权力与责任本身就是相统一的。通过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的双管齐下,达到平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相应的职责,无疑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三张清单”中,权力清单是启动得最早的制度,全国各地目前都逐步展开了清单的制定工作。权力清单要求政府部门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并公之于众。权力清单以权力下放和行政权力的阳光运行为核心,有限政府为逻辑起点,科学确权、分权,严格监督权力,压缩寻租空间,是构建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单凭权力清单制度,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因为清单的制定与完善是一个过程,并且我国也才刚刚起步,故而政府部门以不完备的权力清单的为庇荫的行为并不罕见,因此从反面规定政府的“责任清单”则是对清单制度一个有力的补充。通过不作为责任的明确与规范,在保障行政权受到社会监督的同时,严格遵守权责统一原则,既要防止乱作为,又要防止不作为。由此可见,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的对形成权责统一的互补尤为关键。 (2) 提高行政效率,增加透明度。“三张清单”的整合,对行政机关而言,清晰地划定了各部门之间权力的边界,尤其是在政府部门只能重叠与冲突的领域,减少了权力打架的情况,客观上说,减少了不确定性的行政系统,其效率会得到极大提升。而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看,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增加了行政透明度,简化了办事流程并梳理了具体的行政服务程序,给相对人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而责任清单的制定则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明确有效的救济途径。
(3) 规范政府监管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清单制度提出之前,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等方面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一方面对市场主体限制太多,束缚了市场主体的手脚,抑制了后者的活力。造成这个问题的因素包括市场主体获取的信息不对称、行政效率低下、审批规定与市场发展不适应等。另一方面履行监管职责时弹性空间较大,也会带来政府的监管缺失。“三张清单”的整合,在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规范政府看得见的手的市场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市场主体方面,通过负面清单规范市场主体的运行和监管,维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 如何整合“三张清单”产生法治之合力
(1) 统一“三张清单”的制定程序与要求。目前“三张清单”的制定程序没有统一的要求,在实行全国范围内推行清单制度的语境下,各地清单的内容与要求将会有诸多不一致的现象产生,即不利于清单制度的落实,也不利于法治的稳定。在程序没有统一并公开的时候,所制定出的清单亦缺乏公信力。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然而,由于政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差异,各地的负面清单内容上可能有所区别,但这一区别应以何为限,依何程序划定界限,都需要一套统一的标准。
(2) 将“三张清单”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现行的制度下,清单只是出现在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决定》其它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家尚未以法律形式赋予清单效力,因此“三张清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只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而法律效力对于清单来说尤为关键,因为清单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对权力、职责的系统梳理,本身并不创造权力或职责,因此若权力清单本身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一则缺乏全社会普遍遵守的约束力,二则清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亦会大打折扣。 关于“三张清单”统一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方式,首先,应制定法律明确“三张清单”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外延。其次,对清单进行动态修订与管理使之不与现行法律脱节。最后,清单制定主体的法律责任之明确与救济途径之完善。
(3) 将“三张清单”进行点对点整合。为确保权力与责任的一致性,权力清单所罗列的每一项法定权力,责任清单都应当进行点对点的列举,以保证每一项权力的背后都包含着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所必须负担的责任,确保不存在没有责任的权力,或是没有权力的责任。点对点整合的好处是全面细致、易于监督,但这是一个较大的工程,应不断增补,吻合于现行法律,这就需要前述两点方法的支撑。此外,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也应形成点对点的整合,负面清单之外就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空间,权力之手应止于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与行政权力对应整合,才能使行政机关不将权力伸向政府不应该触及的领域。
第四篇:论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课程名称 姓
名 系
别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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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指导教师 论文评分
1
XXXXX
(居中宋体四号)
目 录
1. 2. 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 ............................... 3 我党自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举措 ...................... 4 3. 改革的必要性 ..................................... 54. 改革的重大意义 ................................... 6
2
论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及重大意义
【摘要】: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改革是新形势下对我党、我全国各族人民提出的新要求。历史和时间都证明改革在推进社会进步方面的必要性,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指导下,现阶段,我党正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深刻而广泛的变革,在围绕“改革与实现中国梦”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研之后,值此邓小平诞辰110周年之际,特以马克思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对我国现阶段的改革现状作深刻分析,论证其必要性,提出整改意见。
【关键词】: 改革的条件
改革的机遇和挑战
改革的必要性
改革的历史意义
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
全面深化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的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这场伟大斗争肩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确保用今后几年时间到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到21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这无疑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必须打赢的一场攻坚战。进入新世纪第二个10年,我国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这个阶段既有别于过去30多年,也与过去10年有明显不同。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迈上了
3 一个大台阶,中华民族比近代以来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伟大复兴的目标,比近代以来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另一方面,这一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更为艰巨复杂,这些矛盾和问题躲不开绕不过,解决不好就有可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能不能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到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看我们在改革上能否迈出新的重大步伐,越过这道大坎。
面对这样一个重要历史关头,中国共产党有没有迈出新的改革重大步伐的信心、智慧、勇气,打开新的局面,广大干部群众充满期待,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两个全面”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贯彻十八大精神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自觉顺应人民愿望和时代要求、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的鲜明立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勇于改革创新、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坚定信念和巨大勇气。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党自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大举措
回顾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历次三中全会都聚焦改革。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主题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十三届三中全会主题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改革、企业改革,十四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五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农村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七届三中全会主题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由此可见,这6次三中全会基本上都是专注于某个领域或者某个方面的改革,而且都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协同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改革,改革涉及的领域之多、范围之广前所未有。可以说,
4 这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就改革作出的最全面最系统的一次部署。正因为这样,全面改革就成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大历史特点。
改革的必要性
从现实情况看,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也远比以往更为敏感和复杂,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35年来,我国改革开放由浅入深、由易到难、逐步深化,破解了许多影响和制约发展的重大难题,但还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不仅如此,随着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发展又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老问题新问题相互交织,国内国际因素相互影响,需要解决的问题分外艰巨,需要攻克的是体制机制上的一系列痼疾。中央提出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就是对改革所处时代背景和现实条件的一个形象而又准确的重大判断。基于这一判断,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特别提醒全党,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冲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从推进改革的方式看,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是前所未有。现阶段,随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融汇不断深化,任何一个领域的改革都会影响到其他领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的配合。不同领域的改革可以有先有后、有主有次、有快有慢,但必须统筹兼顾、协同推进,而不能各自为政、畸轻畸重。只有各方面改革相互促进,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共振效果,才能放大改革的效应。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这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未有过的重大举措。
总之,全面深化改革将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最广泛、最深刻的一场变革。
5 改革的重大意义
全面深化改革必将带来新的重大突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党的十八大提出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等。这与十六大提出的“六个更加”(即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和十七大提出的“五个方面的新要求”(即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包括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为了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应当说,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提升。而全面提升,就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全面深化改革,才能在新条件下系统地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现在起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尔后再经过30年奋斗,基本实现现代化,这无疑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变动。新的大变动必然带来新觉醒,而新觉醒又必然造就新的大变动。这就要求我们的党、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包括我们的军队,对我们的光荣传统和今天的理论、道路、制度有新的自信,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上有新的自觉,在看世界上有新的眼界,从而能够抓住新条件下的新的战略机遇。
进入新世纪第二个10年,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
6 遇期。联系这种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的重大意义更加突出。
一是时间节点特殊。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步走战略”,从改革开放开始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大体是70年时间。这70年的前35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干成了一番大事业,顺利实现了第
一、第二步战略目标。能否如期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那就要看后35年我们怎么干。而这后35年当中,又首先要看今后这几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阶段我们怎么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好担负起启动今后几年决战决胜伟大斗争的光荣使命。
二是思想条件具备。正因为在这样一个关键点上,全党上下和社会各方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呼声和期待非常强烈,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总体一致,这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从整个社会来看,人心思安、人心思进、人心思富是主流。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但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中国继续向前蓬勃发展的大势。
三是改革基础扎实。改革开放35年为全面深化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也积累了丰富经验。我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对改革开放的方向、路径、目的之把握以及实际驾驭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能力达到了新水平,创新活力、创业活力和抵御风险挑战能力显著提高。
四是国际环境总体有利。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而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全球合作和利益汇合点向多层次全方位拓展、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力增强等因素,又为我国改革发展带来新机遇。当然,形势复杂,正面和负面因素相交织,这样的“两重性”将长期存在,对此我们也一定要有充分的精神准备。
五是归根到底,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全面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举中国特色
7 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这为我们伟大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保证。
总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可说是正当其时、机遇难得。我们有信心在党的十八大总体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具体纲领指引下,打赢全面深化改革这场攻坚战,进一步打开改革开放新局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改革开放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创新 程恩富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25 6 356 [2]从历史角度浅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周亚莉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期刊】财经界(学术版) 2010-11-15 22 [3]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建设性质 裴小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 【期刊】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9-05-10 1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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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摘要:国家行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有了国家信那个证权利的运行就慢慢有了相关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法的作用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在社会生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字:行政法 地位 作用 依法行
英文摘要:Administrative Law logical starting point is the cornerstone of building a scientific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law, if the theory as a logical starting point for the basic concept is based on lack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ory, the whole building would collaps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research the starting point,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onstitutional philosophy and basic theory is to define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the premise of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law,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to explore the conditions should have provided a logical starting point was to define standards, the executive power embodied in the all the features of fully qualified for the important task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logical starting point, therefore, executive power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the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目录
一、 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㈠宪法-------2 ㈡行政法的概念------------------------------
2㈢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㈣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2
㈤行政法的意义------------------------------2
二、 行政法的作用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㈠行政法的作用
3㈡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4
参考文献--------5
一、 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㈠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㈡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中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㈢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㈣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⑴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⑵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㈤行政法的意义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
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 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 “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Carol Harlow and Richard Rawlings: “ LAW and ADMINISTRATION” (George Weidenfed and Nicolson ltd.,1988),p.1.,)行政法所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日本学者室井力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基本法,是政治价值的体系法;而行政法随以宪法为前提,但却是行政技术的体系法。”(《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但另一方面,确认行政法独立的法学价值却有着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一般不包含其他部门法。辩证来看来,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渊源相连,但彼此并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根本大法只是从宏观上给行政法以指导。“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平等的及不平等的两个方面,而行政法却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公认的观点是,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行政法是作为宪法的具体法来运用的、是宪法的实施法。和其他法横向对比,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取决于它所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即所调整是行政关系为其他法律所不能调整。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它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人们常说的“横向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以及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可从两个关节点上把握,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二是双方地位不对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优越的地位。(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22-23))是一种“纵向关系”。是一种“纵向关系”。另一方面,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刑法等一样,是构成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独立的法律规范集合体之一,不是几个零散的法律规范,也不是几个法律规范构成的单个制度。
二、 行政法的作用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㈠行政法的作用
第一,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行政法对行政管理的保障,主要是通过确认和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能来实现
的,同时具有方针政策性。体现为: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机关享有和行使;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行政权力,并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行政法保护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形下的活动;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确定新的行政权能。
第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对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行政法创设的以民主、公正为主要价值目标的行政程序制度帮助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决策,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也都可以保障行政法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行政法是重塑政府职能的最有效手段。
用法律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而职能转变涉及既得利益部门和机构的权力,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不可一蹴而就。这就要求通过行政法的手段,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塑造政府的新职能。
㈡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⑴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⑵依法行政的意义
而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走过一条曲折的道路。过去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国家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权力。而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导致公民私域的狭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极大的压抑。当由国家权力主导的计划经济向发挥市场作用的市场经济过渡时,社会现实强烈需要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自然迫切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设置必要的法律限制,使国家权力的行使有个范围,政府不再陷入过于琐碎具体的管理事务而不能自拔。而公民个体也能获得自我发展的自主性,能够捍卫自身利益,对权力施加一份影响。这是当前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使命之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必然表现为一种权力关系,而任何权力关系都具有支配的特征。行政机关在这一关系中是权力主体,而公民或组织则是行政权力的客体。 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本身就具有支配、强制的力量,作为行政权力客体的公民和组织必然服从于由行政权力主体行使的这种权力。无论是在权利义务的立法分配上,还是在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它们都没有平衡可言。在行政关系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恰恰是以不平衡为特征的。从根源上讲,政府的权力正是人民所赋予的,在总体上很难说是平衡的。在法律关系中,官是主体,民是
客体,法长期被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不被认为有保障私权之功能。这一事实在新中国成立后若干年间并无根本改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这种状况才有所变化,较多私法性质的法律得以颁布实行,公民权逐步得以确立和保障,人民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
总之,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与宪法关系密切的法律部门,作为新兴的法律学科,在宪法学与法哲学的不断参透下追寻自我的行政法学,还要面临很多的挑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不断的吸取其他的法律学科的发展成果,要更多的投身于实践,用现实的气息来充实行政法的内涵。是国家行使政权简便的主要工具,充分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 《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 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P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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