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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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通用10篇)

篇1: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5]40号 【发布日期】1995-03-23 【生效日期】1995-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5年3月23日黔府发〔1995〕40号 199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表彰奖励先进,根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第三条 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称号。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先进称号:

(一)调解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纠纷调解率达到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二)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合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成绩突出,连续2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三)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有效。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授予优秀称号:

(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件;

(二)调解组织工作制度执行较好,纠纷调解率达到98%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三)坚持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预防纠纷措施效果显著,连续3年无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发生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四)结合本辖区实际,定期分析民间纠纷特点,排查纠纷隐患,掌握纠纷规律,专项治理多发性纠纷取得成效。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先进称号:

(一)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秉公办事;

(二)摸索本辖区各类民间纠纷发生、激化的特点和规律,掌握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的有效办法,纠纷调解率法达到95%以上,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

(三)发现纠纷当事人有闹事动机或作为闹事准备,能及时疏导调解,制止纠纷激化;当纠纷当事人预谋械斗并着手准备时,能采取果断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纠纷当事人有自杀的表示或准备,经疏导教育,避免当事人自杀的。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授予优秀称号:

(一)具备先进人民调解员条件;

(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钻研人民调解业务,积极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建议有效、可行,人民调解工作成绩显著;

(三)得知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及时赶赴现场,不顾个人安危,制止了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结果;纠纷当事人聚众械斗,正在实施报复行为,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械斗或减轻危害结果的发生;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经及时制止或抢救避免当事人死亡,并做好疏导工作,使当事人放弃自杀念头;

(四)及时提供重大民间纠纷信息,积极帮教有劣迹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 第九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具备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条件的,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审核批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

第十条 第十条 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助理员提名或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定,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由县级司法局审查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地、州(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司法局推荐,并将先进事迹材料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县级司法局推荐,并将优秀事迹材料报地、州(市)司法局审核,由地、州(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表彰奖励,由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负责推荐。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地、县司法局1年或2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省司法厅2年进行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及时表彰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牺牲的人民调解员,追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先进、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表彰部门授予锦旗、证书。先进、优秀人民调解员由表彰部门发给奖状、证书和奖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收回锦旗、奖励、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由司法部门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司法业务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按有关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命名或给予记功。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2日,司法部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鼓励先进,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适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奖励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4、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为减少纠纷发生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五条 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 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第八条 凡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呈报机关应当报送拟表彰奖励的请示报告、事迹材料和奖励审批表。

第九条 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第十条 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

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凡发现受奖者事迹失实、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荣誉的,或授予称号后犯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状、证书或锦旗。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按司法部、财政部(85)司发计财字384号《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由批准奖励机关编造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调解费开支。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受过奖励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仍可受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司法部备案。

篇3: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 一) 人民调解制度溯源

调解制度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与中国传统社会对人情的重视, 以和为贵、 建立和谐社会的传统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人民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治的一种自治制度, 早在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已初具雏形。

进入新世纪, 我国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一直没有停歇, 调解委员会不断地深入社区与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在范围广度上不断延伸, 其在调解的纵向深度上不断的剖析、分类, 其专业化也不断加深。在这样的趋势下, 各类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并挂牌成立。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专业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人民调解事业走向法制化、人性化的有力证明。

( 二)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1. 当前医患纠纷问题严峻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2014年, 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达78亿人次, 比2013年增加5亿人次。同年, 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1. 5万起, 较2013年下降8. 7% 。虽然整体医疗纠纷数量有着下降趋势, 但是近几年来, 医疗纠纷态势似乎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2013年浙江温岭杀医案, 2014年南京官员夫妻殴打护士案……一桩桩惨烈的案件一次又一次直指医患纠纷背后的制度问题。发生纠纷后, 滞后的解决机制、调解机制使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任逐渐被消磨, 从而酿成悲剧。

2. 医疗纠纷一般处理方式存在缺陷

目前医疗纠纷传统解决方式包括: 医患自行和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及仲裁。这几种方法在过去的实践中显示出了它们一定的优势, 但是其固有的缺陷还是逐渐显露出来。

医患自行和解是理想的传统中国人解决纠纷的方法。 这种方法简便、快捷、周期短、成本低, 能够使医患双方免于奔波劳累伤财之苦。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真正的平心静气坐下协商都是理想化的, 一般患者及其家属的情绪很难抚平, 就算抚平, 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已经筑成, 使双方达成和解难上加难。另外, 医患双方即使达成和解, 其和解契约的效力仍较弱, 容易造成反复更改、反悔的现象。

行政调解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 调解医院与患者间的纠纷, 达成调解并制定调解书以解决纠纷。其弊端也是存在的: 首先, 该第三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容易遭到怀疑, 特别是患者怀疑, 一般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关系密切, 容易令人产生偏袒的遐想。第二, 此种方法容易滋生腐败、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且缺乏对行政部门的制约。

民事诉讼及仲裁一般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保障。然而由于医疗纠纷这一问题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涉及众多的医学专业知识, 这是法官与仲裁员欠缺的, 这样为其审判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另外诉讼与仲裁的方式需要消耗大量时间、金钱, 人力物力。据统计, 一个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诉讼解决周期一般在586天。可想而知, 其中所支付的成本不是一般家庭承受的起的。

3. 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对以上处理方式缺陷的弥补

首先, 纠纷当事人出于自愿将纠纷交给调解组织进行解决, 本身对调解组织就有了信任的基础。另一方面, 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能够尽可能地保持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 这为结果的公正性设立了前提。第三,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多是医疗单位、政法单位退居二线的工作人员, 其专业的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也为公正、科学、正确地调解双方纠纷奠定基础。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有了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民间纠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专业人民调解机构有了法定的合法、中立地位。

( 三)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现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 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自行协商、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和医疗诉讼三种途径。随着人民调解机制的发展, 针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委员会机制这一第四种途径也应运而生。

随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北京、宁波、天津、上海等地纷纷出台一系列办法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的构建。截止2010年1月, 全国已有16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1在这些试点中, 部分地区出台了相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管理办法, 为人民调解提供了制度保障, 肯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委调解效力, 并由当地财政提供支持, 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但是由于各地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 经济发展等原因的差异, 地区发展不平衡情况非常严重。一些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微小。为让这一新兴的调解方法能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制度构建落后地区应该借鉴一些优秀示范区的经验, 并因地制宜, 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加快变革。

二、以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的运行机制探究

( 一) 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地调研现状

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最大型城市, 是中部经济、科学文化的中心。其人口众多, 医疗机构林立, 因此所面临的医患纠纷问题也就更加严峻。武汉市洪山区作为武汉市的科教中心, 人口众多, 范围广, 各类卫生机构也众多, 是武汉市医患纠纷多发的“重灾区”。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7月建立, 坐落在洪山区卫生院大院内。 目前, 该机构承担了武汉市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任务。

1. 机构组成

医调委调解员由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休干部、工作人员担任, 退休干部有丰富的专业医疗经验, 较为充裕的时间, 对于医疗纠纷这一涉及较多专业医学知识的特殊纠纷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调解。另外通过遴选进入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多是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专业调解知识也是较为丰富的。另外, 武汉市司法局还会有定期的培训, 以提高其专业水平, 更好地提供调解服务。然而人手缺乏也是其发展的一大阻碍。

其机构的建设由区政府维持, 区财政拨款, 搭好平台, 为机构的运营提供保障。

2. 调解程序

洪山区建立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 引入人民调解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医调委制定了《调解工作流程》, 施行限时接待、专家合议、处理告知、文书归档的标准。

调解工作流程具体包括: 1受理案件。受理的案件共包括申请受理、指派受理和主动受理三种情况。接收到调解申请后, 调委会首先验证、确认双方身份, 确认本案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 再决定是否受理。2指派调解员。在确定案件属于本区管辖范围并接收受理后, 开始指派调解员为双方调解。3当事人陈述。调解员先分别与双方分开交流, 了解案情, 寻找案件争议焦点, 并制作笔录, 需要鉴定结果的, 要求一方做医疗鉴定, 出具鉴定结果。4讲解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由于当事人一方多为普通百姓, 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在交谈调解过程中会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5沟通说明疏导、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法与途径。调解中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 结合传统中国情理、保持第三方中立地位, 公正调解。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则调解成功并将调解书交由法院, 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以使调解书拥有法律效力。司法确认后, 调解书不得更改, 应立即执行, 如一方不执行, 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调解不成, 则告知当事人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 调解程序中还有一项专家咨询库咨询制度。但是由于技术和人员限制, 还没有真正加以开展。专家咨询库建立困难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原因。

经过这样一个完整的调解流程直到调解结束, 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 ( 除去医疗鉴定时间) 。这样一个周期较诉讼手段的586天, 也体现出其便捷、高效的优点。

3. 调解成果

2011年7月成立医调委以来, 全区民调组织和医调委接待来电来访咨询210余例, 受调解申请163件, 调解成功158件, 成功率为96. 9% , 协议履行率100% 。 在过去的2014年一年里, 洪山区共有医疗纠纷案件70余例, 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有30多例。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洪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成功率还是较高的, 取得当事人信任后, 能够较好、高效地完成调解工作。

但是经过调研, 笔者仍发现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 洪山区医调委所接收的案件仍较少。这一现象原因应归结为群众认知度不够, 还未取得大部分群众信任。机构宣传仍不到位。

三、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意见

( 一) 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库制度

医疗纠纷专业性强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提升医调委专业能力, 必须有更加专业的医疗团队作为“智囊团”, 在调解过程中听取其意见。

但是经过实地调研, 笔者发现专家咨询制度并没有切实地建立, 主要还是依靠调解员自身的医学常识进行调解。 虽然调委会内的调解员有一定的医学知识, 但是笔者认为更加广泛的医疗咨询团队能推动调解向益处发展。

另外在建立专家咨询库制度时还要配套建立专家回避制度, 保证在一个案件中咨询的专家与案件所涉医院没有关联。回避制度能使调解制度更加中立、公正, 能取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

( 二) 规范机构内外制度构建, 排除干预, 增加群众认可度

许多群众不选择人民调解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固有的“想办成事儿, 先找领导”、“政府办的才是有效的”的思想。这些思想在百姓观念中根深蒂固, 使得他们在遇到纠纷时更愿意寻求行政调解或是与领导打好关系, 送礼。这样的思想使得行政机关对第三方调解的干预不断加深, 同时还助长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之风。

如何排除行政干预, 增强机构中立性? 其根本办法还在于内部的合理的制度构建和外部法律的保障, 两大护卫保驾护航方能使医调委越走越远, 更加公正地解决纠纷。

在内部制度构建上, 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遵守自愿平等、依法调解、无偿调解的原则下, 有选择地进行调解工作, 不能越俎代庖, 阻碍医患双方诉讼权的正当行使。2第二, 在受理过程中, 应该严格把关,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通知其参与调解, 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诉其他的解决途径。第三, 在调解过程中明确双方的举证义务, 督促双方以证据与鉴定报告为依据, 阐明自身请求,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仔细分析双方上交的证据, 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在调解过程中,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情与法结合, 方能体现人民调解的人性化与中国特色。

在外部保障上, 国家应加快相关立法, 对如今出现的一系列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立法保障应加快实行, 使调处结果有法可依。

( 三) 完善区域性医疗纠纷区域解决的制度, 解决管辖问题

从全国各地医调委试点经验来看, 各地的医调委都是分区域分地块设立的, 每个区域的医调委管辖本区域患者或医疗机构的纠纷。但是若是一地区患者去往另一地区医院就诊, 其管辖又将如何认定。这一问题类似于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 亟需解决。

从调研中发现, 武汉市解决方法非常值得借鉴。武汉市今年新规定患者与武汉市内三级甲等医院的医疗纠纷皆上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般跨区域的就医, 很大一部分是为了寻求更好的医疗资源, 上报武汉市医调委这一制度不仅明确了管辖部门, 排除了异议, 还减轻了一些优质医疗资源聚集地区的调解负担。

( 四) 壮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增强其专业性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决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需要更多的拥有法学、医学知识的专业人才参与调解。 而目前专业人才不足也是阻碍医调委发展的一大拦路石。 虽然目前各医调委有政法系统、医疗系统退下的工作人员或转移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 但是其人才缺口仍十分巨大, 急需更多专业人才加入调解的阵营。司法局等主管部门也应多组织相关法律、医学知识培训、指导以提高队伍的专业性。

在调研过程中, 笔者发现各地区在组成人员的专业性上的差距还是十分巨大的。一些开展得早、规模大的地区医调委有非常专业的调解人员参与调解, 但是在一些地区人手不足, 专业性低, 甚至由一些律师作为医调委调解人员。这完全违背了医调委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中立性和人民调解的本质。律师多会将调解引导至诉讼方向, 且缺乏专业医学知识, 对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非常的不利。

摘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新兴的专业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 但各地调解组织的运行、调解成果与影响力却相差悬殊。本文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研究对象, 对其工作运行机制进行探究, 以个体为例推广到全国, 探求其优越性和所存在的缺陷, 探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运行机制

注释

11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J].卫生与法, 2011 (7) .

篇4: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利弊

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民间人际交往甚密,熟人社会的文化基础使调解成为普遍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调解作为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调节有其独到之处,它是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双方地位悬殊的矛盾,使谈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愿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具体如何进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何决定。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调解在历史和实践中的实用性,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创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这一“东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会采用。为了明确将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法定途径,我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其地位予以明确。

不仅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规定,而且先后出台相关的专门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另外,国家有关部委也已经意识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并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运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保障,实质上是由政府购买服务,为患者提供了一条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在实践中,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时间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较强,运作比较成熟,成效比较明显,最重要的是程序简易,患方接受相对容易,回避了患方因为知识文化的差异带来障碍。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专业调解和平衡的优势,比较方便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收专兼职的医疗、法律专业人员参加调解,能够在专业知识方面建立权威,消除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可能遇到的患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增强患者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时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纠纷双方了力量的对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从而能够在谈判的过程中控制情绪,避免了因为心里失衡带来谈判过程的偏见和过激,导致谈判的中断,有利于和谐氛围的形成,最终在双方自愿和平和的状态下解决争议和分歧。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免除了许多患者对纠纷解决费用的担忧。医疗费用的负担已经给很多中国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之纠纷的出现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调剂委员会免费服务减轻了患方经济上和心里上的负担,从实际角度考虑是有利于医方的,对于谈判环境和结果都是有催化和促进作用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也缓解了由医疗领域所引起的针对政府职责不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目前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专业性长效机制难以持续。尽管立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具有医学、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调解,但在实践中,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很难流动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即使兼职参与,也往往由于时间的冲突而无法实现每次调解会议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大大降低第三方参与所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无法形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稳定长效的力量,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慢慢会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患方的诚信力,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二)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的尖锐也影响调解效果的发挥。医疗纠纷发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严重受损,或者是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医患双方冲突较为激烈,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比较诉讼解决所具备的法律强制性和威严性是薄弱的,在处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心理约束力就比较差,导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很难奏效,其结果是调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够理想。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政府大多位于经济比较发达,地方政府财力较强的东部地区或大城市,其中多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经费保障。这样的模式对于中西部许多不发达地区来说,是存在困难的。而且,尽管地方性规范明确规定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事实上能够提供的经费非常有限,很多时候成为空头支票,这也严重影响这一途径作用的发挥。

篇5: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xx嘎查位于索伦镇东,户数326户、人口1130人,党员25人,在镇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本着“预防为主、调处结合”的方针,充分调动辖区各方面的力量,强化基础工作,着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维护了辖区大局的稳定。

一、狠抓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网络

为把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村调解委建立起多层次的调解组织结构,健全了调解网络。一是基础设施,工作开展规范。xx嘎查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四落实”、“六规范”的要求,工作场所、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工作制度在嘎查村委会班子的安排下,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加大对本村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负责协调、处理本村重大的、疑难的、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矛盾纠纷。将一批有调解工作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办事和热爱调解工作的同志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不断充实了基层调解队伍力量。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工作队伍素质高。充分利用学校等载体,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村组干部及村里举办调解人员培训班,对调解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广大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继续发扬村组干部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精神,利用节假日进行义务劳动,美化村屯环境。为了适应工作要求,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村民委制定完善了工作调度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和提合理化建议制度。同时每名村组干部都配备了工作日志本、会议记录本、学习笔记本和来电、来信、来访登记表。同时,建立了调解办理制度,认真接待村民的来信、来访、来电。通过各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了工作行为,调动了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提升了村委整体工作水平,为开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为将“预防为主、调处结合”工作方针落到实处,我们及时做好本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抓住要害部位、关键环节、主要矛盾,切实把工作做实、做细,不留死角死面。通过排查做到三个“心中有数”,即对过去排查出来的未解决的矛盾纠纷心中有数;对本次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情况心中有数;对可能影响本村、管区稳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纠纷心中有数。在排调中,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快调处,把矛盾纠纷及时消灭在基层,防止和避免排查不及时,调处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或诱发新问题,严控信访案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在调解村民矛盾时,我们摸索出了一些经验,通常调解邻里纠纷分三个步骤:一是听,在矛盾冲突后当事人双方各说各的理,各执一词,只强调自身的利益,争执不下。这时不妨让他们都说出来,出出气。二是劝,首先要掌握时机,双方都在气头上时,不能劝,要耐心等待消气、理智后进行劝说,同时顺着各自的想法提出假设,推论出坏的结果;然后进行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分析,劝说双方各退一步;最后从影响彼此关系的角度阐述其厉害关系。三是调,依照法律和人情进行调解,梳理矛盾,分清责任,解决实际问题,彻底化解纠纷。去年来,在调解委员会的不懈努力下,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案件23起,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其中引导群众走司法程序3件,没有一件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或民转刑案件,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调解队伍成为了化解当地社会矛盾、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三、调解普法两结合,标本兼治见效果

调处已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只是治“标”,更重要的治“本”工作则要通过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来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广泛开展了法律进村屯、进学校区活动。组织村民上普法课,学习各类法律知识。去年共举办法制宣传教育课8次,受教育面达2500人次。向村民发放《信访条例》2000余份,加深了村民对新条例的认识。利用宣传栏不定期刊出了《反对邪教,幸福安康》2期、《信访条例》2期,并开辟了法律知识专栏,开展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把村民群众思想统一到讲稳定、讲大局、讲奉献上来。结合我村的工作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如邀请农民艺术团到本村进行文艺演出,及时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开展小学生交通安全安全教育活动,举办了“交通安全知识竞赛”。通过参加公共设施管护、发放宣传资料、帮孤助残等一系列社会实践活动,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的社会风气。由于宣传到位,教育到位,本村干部群众基本做到了学法、用法、懂法、守法,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诚信待人的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本辖区矛盾纠纷的发生和群众集体上访。

索伦镇优秀人民调解员巩立伟申报材料

我是xx嘎查书记兼主任巩立伟,自2003年担任嘎查村主任以来,一直担任人xx嘎查人民调解员一职,在调解工作中,最令自己欣慰的是一起起纠纷被化解,一个个问题被解决,全村没有一起到镇上的纠纷,真正做到了自己村的事自己处理,乡亲们也给予了我个人很多的理解和支持,大家伙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已成风气,本人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能力

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要想胜任人民调解工作,空有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为此,我从干上调委会主任的第一天起,就暗暗给自己定下了几条制度:每年必须认真学习几部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必须做到不懂就问,多做学生。几年来,自己先后学习了“人民调解制度与实务”、“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与应用”、“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合同法》、《土地法》、《赡养法》以及有关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自己花钱购买了一本又一本的法律书籍,几年下来,细一算帐,竟也花去了四、五千元。为了能够尽快掌握调解知识,自己便在干好其他工作的同时,挤出一切可能挤出的时间,认真学习民调知识,并结合村里发生的纠纷案例,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有时遇到比较棘手和难办的问题,便积极求教于镇司法所的领导和同志,以至于有一段时间对民调工作到了痴迷的程度,点灯熬油、通宵达旦是经常的,一边吃饭一边看书已经成了习惯。目前在我自家的书橱里已经堆满了整整两大摞学习笔记。看到这些,妻子有时就会嗔怪说:“先安,别瞎折腾了,xx嘎查没了你大伙照样过日子,人家都是挣钱交家里,你倒好净从家里拿钱。”此时,我总是对她歉意的一笑:“乡亲们相信咱,让我干这个差事,不多学点东西干好工作,愧对大伙的期望哪!”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年多的学习,自己的理论知识逐步丰富了,业务本领也有了新的提高,逐渐由一个门外汉成为了能够熟练化解各种矛盾的行家里手。

二、健全制度,强化措施,进一步规范村级人民调解工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在我的建议和直接指挥下,嘎查两委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出发,相继健全了对调委会的检查监督制度、调委会定期向村两委汇报工作制度、调委会人员学习例会制度、重点疑难纠纷集体讨论制度以及处理纠纷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并严格实行了以“调查民间纠纷登记簿”、“普法宣传情况登记薄”为主要内容的民调工作规范化管理,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逐步形成了事事有安排,工作有秩序的良好工作机制。村里的调解员分组到户,划岗定责,确保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与此同时,规定每周一为例会和学习日,村里的调解员共同学习法律、法规和民调知识,研究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措施。同时,采取张贴标语、广播宣讲、授课辅导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民调知识,有效增强了乡亲们自觉学法、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起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普法活动中,我村每年坚持4次以上的普法教育,组织群众学习规定的普法内容,向群众下发《公民学法指南》、《文明市民读本》及相关辅导材料600余册,为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外,我还带头组织群众修订了《村民自治章程》,出台了《村规民约》等八项规范性制度,并将制度内容公布上墙,便于学习。看到这些,村里80多岁的梁俊学老大爷动情地说:“法律、法规宣传得好啊,让我们长了知识,开了眼界,我们以后再也不会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就闹着找上级领导了。”

三、抓早抓小,从源头预防,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农村问题错综复杂,群众矛盾千变万化,但加以仔细总结和分析,总有它的普遍性,规律性和预见性。因此,几年来,我努力带领村调委会成员把工作重点放在一个“防”字上,认真研究分析各类纠纷的特点和发生规律,摸索并总结出了“四季工作摸排法”,对一年四季可能发生的纠纷矛盾提前做出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如春天是农闲时节,群众大都会忙着盖房砌墙,这时便会因建筑材料占道,水电供应紧张而出现纠纷,我便与调委会一起制定了有关制度,公平公开,一视同仁,从而将大量矛盾消灭在了萌芽状态。

农村因盖房而产生纠纷是很普遍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结果是伤害了邻里感情,造成双方背地里相互诋毁,形同陌路,长此以往,也就给村庄的安定埋下了隐患。针对这一现象,我及时召开了调委会成员会议,并吸引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一致决定村里以后无论谁盖房,都必须先向村里申报方案,然后由村调委会成员走访四邻,广泛征求他们对房屋高度,采光,排水等各方面的意见,达成共识后方可盖房。这一办法,不仅有效化解了不必要纠纷的发生,而且进一步促进了邻里关系,一人盖房四邻帮,大家伙有说有笑,互相帮助,其乐融融。

我在多年的工作中,我还从村里的实际出发,重点排查因征地拆迁、修街扩道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解决,由于防范到位,措施得力,一些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我村没有一起集体访、越级访案件。

四、德法相济,多措并举,确保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率

十年来,无论是占地建房纠纷,还是夫妻不和矛盾,我都能做到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调处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努力做到小不扩大,大不激化,力争给每个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和交待。“人心都是肉长的”,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我采取情感性调解办法,靠“德治”解决问题,做到以人为本。

篇6: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实施二十周年活动情况总结

按照县人民调解员委员会的部署要求,为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实施二十周年,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6月17日,镇司法所集中开展了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此次专项活动形式多样,收到明显效果。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简要汇报:

一、活动的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活动以《条例》发布实施二十周年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为宗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和优势,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并通过调解活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通过人民调解专项活动,预防和化解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

二、活动的主要做法和活动进展情况

1、精心筹备,周密安排,做好“动员部署”开篇文章

镇司法所在接到县开展纪念《条例》实施二十周年专项活动之后,立即召开会议,就我镇如何贯彻、实施这一“活动”做了初步的分析、研究。为全面启动此次活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2、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在全镇统一动员的基础上,又全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设立了宣传站点,展示宣传展牌,播放法制宣传音像制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宪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二是精选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法》等法律法规条款和具体案例,并印发了500多张法律明白纸。同时,组织普法工作者面对面地向广大市民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并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详细讲解。三是设立了法律咨询服务站,现场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站周围,广大群众踊跃咨询,法律服务工作者们详细解答,仅一上午时间,就现场为群众解答涉及宅基地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妇女维权等二十多个法律政策问题。

3、全面细致、重点突出,排查到位。在对矛盾纠纷的具体排查工作中,我们强调了:“深入、细致、全面、力避死角”的十字工作方针。具体做法是:双线并行,齐头并进。所谓“并行”是指我们司法所与各村(居)的排查同时进行;所谓“并进”则是指司法所不搞孤军作战,而是和派出所、土地、城建、民政等部门同志相互配合,并在他们协助下,在各村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积极选择重点区域、重点情况、重点人群、进行重点排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深入开展工作。

三、工作中的不足

1、下沉力度不够,未能全面掌握一线工作情况,对基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解决滞后。

2、思路不够开阔,调处方法过于简单而缺乏技巧。

3、重视力度不足,尚未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影响了活动向纵深推进。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此次活动结束后。我们将继续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在机制建设上狠下功夫,创新大调解机制,构筑大稳定格局。具体分作三个方面:

一是联动调处机制。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在镇司法所的统一组织下,实行各涉案单位共同调解、联合调解方式进行调处。

二是配套调处机制。即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应与基层法律服务配套,与律师参与配套,与公证确认配套,与法律援助配套,与法制教育配套,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及时、周到、全面的调解服务。

篇7: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按计划,决定对我镇村级进行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学习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有关文件,提高人民调解员政策水平,即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司法局《村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

2、结合司本法制宣传工作计划,重点学习《劳动合同法》,同时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

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证调解员的道德素质,加强与人民调解有关的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调解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经验的总结和交流,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二、培训方式:

以授课培训为主,以会代训,以案说法,考试考核、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保证每个调解员都得到学习提高。

三、培训对象:

各村的民调委员会主任、民调员是这次培训的对象。

四、时间安排:

2008年9月的每个星期二上午为培训学习时间。

本次培训由镇民调委员会组织筹备,2008年12月中旬进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考。

篇8:贵州出台调解医疗纠纷“办法”

纠纷超万元不再“私了”

《办法》规定, 医疗纠纷发生后, 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 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

在医疗纠纷调解时,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 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

《办法》规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 符合医患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申请调解、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医患双方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4个条件的,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5个工作日内, 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受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延期的, 可再延期30个工作日。《办法》明确提出, 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非法行医引起纠纷的调解申请将不予受理。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办法》规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调解协商, 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同时明确, 医疗机构应在医疗纠纷的处置中履行启动实施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与患者及其亲属共同对现场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诊疗器械、药物、病历资料等进行封存和启封;对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 应按规定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对死因有异议的, 可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尸检;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医疗纠纷处置的有关办法及程序;对进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的, 应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实提供实物和相关资料等义务。

不许在医疗机构设灵堂

《办法》规定, 患者及其亲属有下列7类行为之一的, 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取证据,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7类行为具体包括: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医疗机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抢夺、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医学文书、档案资料, 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 (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 , 不听劝阻或经劝说无效;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患方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工作场所, 干扰正常诊疗和办公秩序;其他严重影响医疗和办公秩序的行为。

公立医疗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

篇9: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根据洮南市司法局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镇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我委在前一阶段对全镇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整充实的基础上,又于2011年1月5日组织镇辖20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人民调解法》知识培训。现将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为使培训顺利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委从2011年1月3日开始就积极协调镇公安分局、镇法庭等相关职能单位和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就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

一是为加强对这次培训工作的领导,研究成立了以镇主管领导为组长,司法分局局长、镇法庭庭长、公安分局局长为成员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认真制订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对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组织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三是精心编撰《人民调解员培训资料》,培训资料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一系列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信访条例》等一些人民调解工作有必要掌握的知识。四是精心选配讲授人员。这次培训,我们选配的讲授人员中,既有身处基层人民调解岗位、信访岗位多年,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调解员”司法所长崔长江,又有精通各项法律法规,办案多年的资深法庭庭长王久慧,还有身处基层一线的公安分局局长付长河,他们的讲解从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入手,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融理论知识于实践经验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五是培训之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就尽早与镇主要负责人联系,做好培训场所落实和人员组织。六是培训经费保障充足。本次培训镇司法分局共投入2千余元,印发《人民调解法》100册、《农村“五五”普法法律知识读本》100册,印发人民调解协议标准文书400份,保证了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培训课时,严格培训纪律,确保培训取得实效。为达到通过《人民调解法》的培训,使全镇人民调解员的理论知识、工作技能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的目的,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的规定,从参加人员、培训课时、内容、纪律上都进行严格要求,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搞以会代训。一是达到8课时,邀请镇分管领导参加,实行签到制度,考勤结果计入最终考评之中。二是授课人员注重把生硬的法律法规条款与农村典型的矛盾纠纷案例有机结合起来,从人民调解基本理论知识、调解方法、策略、技巧、信访接待、公调联动联调机制和调解协议的起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等方面进行讲授,不仅提高了大家的听课兴趣,同时也增强了大家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在理论培训结束时,针对所学内容进行书面考试。通过考试,优秀率达96%,及格率达100%。

三、对这次培训的总体评价 本次培训工作从2011年1月5日开始至2011年1月8日结束,现场参加培训的(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75名,占全镇人民调解员的99%,参加培训的镇领导2人,包村干部8人,司法分局7人,共计92人。

篇10:贵州省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奖励办法

持之以恒抓调处坚持不懈促和谐

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与某某区相邻,辖区总面积达283700平方米,主要由文萃、里夏、双桥三大片区的居民组成,辖区人口(包括宁大学生)约三万人。近年来,我们正处于经济转型、利益关系调整、分配格局变化的时期,里夏、双桥原1985年

宁大土地征用居民,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及矛盾尖锐突出,我们在维护社区稳定工作上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以“持之以恒抓调处、坚持不懈促和谐”为方向,结合本社区的实际,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矛盾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努力将各类矛盾发现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牢固构筑社区矛盾调解防线。近3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57起,调处成功率达100;未发生因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而使矛盾激化转为刑事案件发生,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我们的具体做法和体会是:

一、健全调解网络,是搞好调解工作的保障

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网络机制,是有效开展社区矛盾调解工作的基础保障。为此,首先加强社区调委会组织班子建设。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由居委会干部、地段民警和辖区共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社区调委会作用,并明确由社区居委会党总支副书记担任调委会主任,同时配足配强调解干部。其次是建立健全调解网络队伍。目前,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5个调解小组,专职调解工作人员7人,调解信息员90名,并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充分发挥调解员的“稳定器”、“融化器”的作用,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一经发现及时上报社区调委会,由社区居干和义务调解员进行协调、处理,这张群防群治的调解“区域网”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夯实了工作基础。

二、发挥调解优势,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关键

在矛盾调解工作中,社区调委会坚持“排摸掌握走在调解前、宣传教育走在矛盾纠纷前、政策法规落实矛盾调处中”的原则,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在完善措施上下功夫,在运作上求实效,加强对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摸掌握,加强对矛盾纠纷的化解,采取不同调解方式,确保矛盾不出社区。社区始终坚持以维护稳定为首任,针对辖区地域广、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现状,社区调委会首先建立起居民对社区调委会的信任感,通过实地调查、多方了解、对症下药,让社区调委会真正起到作用,解决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坚持把握“三急”的原则,一是遇到突出事件调处要急;二是遇到集体上访调处要急;三是遇到殴打、械斗调处要急。社区中的里夏片区和双桥片区的原土地征用居民,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发展,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的新纠纷。如里夏经济自1985年土地征用农转非以来一直实行着村级运行管理机制,特定的经济运行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居民群众上访的焦点。为此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当重视这一问题,关注和掌握居民的动向,并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一起出谋划策,最终经区农水局批准确定里夏经济走参照农村土地征用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管理模式。期间调委会多次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里夏人员的构成、资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了稳定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还邀请江北区农水局领导来社区作了有关股份合作制经济管理的辅导课,并在街道的安排下还专门去兄弟单位取经,咨询有关政策。今年一月,里夏股份经济合作社挂牌成立,成为浙江省首个城市股份制经济合作社,从此,社区调委会也成功地解决了因历史遗留问题而产生的上访事件。今年双桥原四队、五队部分居民对土地征用赔偿问题及股份事宜又是社区调委会遇到的重大新问题。年初,双桥部分居民认为1985年对土地征用赔偿款双桥村分配不公正开始上访,为此,不安定因素一直牵挂调解人员的心,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遵循法律法规,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多次上门宣传政策及信访条例,在处理调解工作中我们始终认为:人民调解工作与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加强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的一个重要实践,能否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社区的稳定,关系到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为此,调解人员不辞烈日和辛苦,及时掌握动向和事态的发生,力所能及地做好“防火墙”作用。社区调委会采用上门走访、个别联系等方式进行沟通,真心实意的座谈及服务,深受双桥居民的好评,他们把社区调委会当作了“娘家”,一有思想动向会主动向调委会汇报和倾诉,使社区调委会及时掌握第一信息和动向。如今年8月,双桥部分居民将在村厂房前建造三间房屋,将厂门堵住,主要原因是以此为导火线,使居民和村民发生冲突,以便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社区调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去双桥党支部核实情况,并与双桥村联系,为阻止这一流血事件的发生,社区调委会与村委会一起查找原始资料,建房土地的所有权归谁问题档案,最终表明属村里使用。社区调委会及时向居民进行解释,最终部分居民暂不建造房屋。由于社区对该工作的处理及时,避免了重大的不稳定事件发生。8月30日,双桥居民向社区反映有近10人将在8月31日去浙江省省政府上访,接到信息后,社区调委会一方面上门进一步核实情况,阻止进省上访,一方面向街道汇报,由社区调委会主任

余建海同志陪双桥居民代表一起去杭州到省相关部门进行了政策咨询,并于第二天早上安全返回宁波,有效地阻止了一起越级上访事件。

三、化解矛盾纠纷,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社区调委会在化解矛盾纠纷上做到了“四稳”,即一是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二是对时间间隔较长的矛盾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三是对政策有规定但当时无法律依据的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四是对有代表性的集体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工作实践中,社区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凡投诉的矛盾纠纷,不管是否属于本社区调委会管辖,一律由社区值班居干先受理,听取情况后主动向有关责任人和对口部门联系,从而较好地防止了对投诉案件的相互推诿、拖沓不管的现象发生。如今年七月份,文萃小区15幢304室与404室因相邻排水发生纠纷要求社区调委会处理,由于文萃小区有物业管理处且排水纠纷时隔一年多,调解工作有很大的难度,社区调委会还是热情地受理了这一相邻排水纠纷案。期间,社区调解人员采取“听、看、查、调、访”的方法,经过多次的收集资料、调查落实,掌握纠纷情况,寻找意见不一的原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公平公正的合理调处,最终引导双方达成协议,由404室住户赔偿2000元给304室,使长达一年之久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由于赔偿金额较大,社区调委会还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社区调解工作的细致、热情、及时,双方当事人满意,两户家庭也由此并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握手言和。

四、完善排查机制,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我们坚持网络健全、突出排查,在维护社区稳定上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组织落实和不断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社区调委会强化社区的排查工作,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小组,由社区居干和社区居民代表组成,按照“依法调解、规范程序、灵活高效”的原则,坚持做到矛盾抓在萌芽前。同时社区调委会还成立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平台,由社区调委会主任牵头,定期召开议事听证会,架起了与居民联系的桥梁,发挥了纽带作用。在完善排查机制中,我们主要采用了“三排查”:首先是对重点人员定期排查。针对社区内的归正人员,社区调委会全面建立归正人员的结对帮教档案,坚持每月一次的家访、谈话,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刚刑释解教对象开展重点安置,做到帮教、安置、控制措施三管齐下,并将了解情况登记备案。其次是落实重点时期排查。在国庆、春节、五一等重大节日期间,我们总是有计划地全面部署纠纷排查,邀请各个墙门组长担任信息员,做到防范在前,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平息。再次是对特殊性纠纷及时排查。围绕社区辖区城建发展,水电改装对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中,围绕可能出现的新的矛盾隐患,做到经常性排摸掌握工程建设进展和居民群众反映,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及时掌握动向,有效地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应该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着实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起到了中坚力量,但我们的工作离高标准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还有一些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应认真借鉴和学习兄弟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注重为居民办实事,解决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使社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再上一层楼,为维护一方平安作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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