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制度体系(精选三篇)
准入制度体系 篇1
一、职业准入基本含义
在很多研究文献中“职业准入”等同于“就业准入”, 也就是《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规定从事某项技术职业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它能证明持有者具有从事某一行业的资格, 它是就业的一个起点标准, 可以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 供用人单位参考, 国家并没有严格的准入控制。换句话说, 职业准入也就是一个参考的标准, 就算是没有资格证书也可以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它的重要性并没有达到准入控制的高度。因此, 这个意义上的职业准入其实就是从业的基本要求和门槛, 并不能证明其是否具有了执业的能力。我国对一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了准入控制, 这些工作看重的并不是从业的要求, 而是执业的能力, 执业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只有执业医师才能注册开诊所, 并对自己的从医行为及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对职业准入有比较全面的理解, 它就应该包括了“从业准入”和“执业准入”两部分, 从业准入只是进入某一行业的最基本要求, 能否开展行业内的相关工作, 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 执业能力是能否胜任工作的重要前提。因此, 对于职业准入的研究不仅要研究“从业准入”, 更重要的是要研究“执业准入”。
二、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准入研究现状
高职院校发展的历史不长, 对于教师的准入基本参考高等院校的标准, 直到2009年, 国家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 才明确提出了需要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 这标志着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师准入要求进入了完善阶段。但是, 纵观研究资料, 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业准入还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广泛开展研究, 其研究内容也基本上以从业准入的研究为主, 专题开展执业准入研究的很少。且从业准入的研究范畴也比较窄, 基本上局限在教师资格证和学历要求的研究。认为在教师资格证的认证、管理过程中, 还存在比较多的形式化、走过场、不规范的问题。因此, 有许多研究者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杨随军等人认为, 有必要“重建教师资格认定过程的公信力、确保教师资格考试有效性、加强教师资格的融通性、破除教师资格终生性、完善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等。也有研究者认为, 准入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 可以从认定制度、管理体系和监督保障体系三方面设计。邵汉强通过中外比较得出, 国外职业院校的教师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准入, 即先拿证, 后上岗。而我国对高职教师的准入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国外 (美国、日本) 都废除了教师资格制度的终身有效性, 保证了教师资格的质量。因此, 我国应该“明确高职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 改变人才引进模式, 加强继续教育”。另外也有研究者关注了从业准入和执业准入, 刘德强等人研究任职标准中的内容涉及到了执业准入的因素, 他认为, 任职标准应该从任职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者的能力、素质两方面构建。
三、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特点
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场所, 承担着满足社会技能型人才需求的重任。它不同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普通技能型人才培养, 也不同应用型本科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其高端性表现在:具有比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 能从事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 并能将最前沿的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生产工作之中, 能成为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和技术改革创新的主要动力。相应的高职院校课程也具有鲜明的特点:使学生形成综合职业能力, 包括知识技能、经验、态度、职业道德等为完成职业任务所需要的能力;全部课程以掌握职业技术为目标, 更重视专业能力的培养, 着重技术的应用;重视在社会行业中的实际训练和锻炼;注重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的培养。因此, 高职院校的教师职业也就有不同于普通高校的特点。
(一) 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行业实践性和复杂性
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并不能只是单一地传授书本上的理论知识, 而是要从行业技术发展的前沿出发, 培养熟悉行业技术的高端技能型人才。这要求教师不仅要掌握教学的基本技能, 了解学生的特点, 还必须了解行业发展的趋势, 熟悉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运用与操作流程, 并能根据学生的现状深入浅出进行讲解, 能设计适合学生学习的工作情境, 启发学生自主学习, 训练他们熟悉技术操作流程。这些决定了教师职业工作任务不同于普通的高校教师, 理论知识的丰富并不一定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只具有行业实践经验也不能完全胜任教学工作。
(二) 工作方式具有个体性但更体现合作性
高职院校教师和其他教师一样, 需要独立从事一些教学活动, 承担一定的教学内容和工作任务, 每个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师自己的自我要求、监督和创造。但是, 现在是一个技术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 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行业技术发展中的所有前沿知识, 也不可能一个人完成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为此, 教师之间必须开展积极的合作, 为学生学习复杂的知识和技术提供综合性的社会场景, 以团体协作的形式共同完成复杂技术的操作流程, 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服务。
(三) 工作对象具有明显的需求多元化趋势
高职院校教师的工作对象不同于高中生和本科院校学生。受社会环境的长期影响, 有的学生学历本位思想比较严重, 但也不缺乏技术本位的学生。前一部分学生对于技术操作流程和实践不很感兴趣, 反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了更高学历的获取上, 教师必须从思想上扭转他们的观念, 使其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本专业本阶段的学习之中, 让他们能在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活动中感受科学技术的魅力。对于后者, 就有必要在实践教学工作中注入人文科学的内容, 让他们感受到理论知识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 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过程中要了解不同学生的需求特点, 做到因材施教, 因需施教。
(四) 工作价值评价的社会性和滞后性
教师的工作价值就是学生的发展和对社会的贡献, 它与生产部门直接创造出物质产品的情况不同, 教师工作的价值最终需要转化成为学生的综合技能和职业素养。但是这种转化并不是在学校几年就能立刻显现出来, 只有在学生走向社会, 为社会提供他力所能及的服务活动, 并为社会作出相应贡献后, 社会对他们给与的评价才能体现教师工作的价值。因此, 高职院校对教师工作的评价不能只关注在校学生的评价和教师同行的评价, 更应该注重社会评价。只有这样才能对教师的工作价值做出比较中肯的评价。据此, 教师工作的评价频率也应该有所改变, 才能更加符合教师职业的特点和要求。
四、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准入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
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主要有三方面, 即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联系, 高等职业教育主要传承社会科学技术文化, 高等职业教育重视学生技能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及其可持续发展。因此, 高职院校职业准入制度的制定, 必须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 明确从业标准和执业标准中与产业发展结合的具体内容, 并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熟悉行业发展作为一条重要的评价标准。在教师技能的要求上, 作为合格高职院校教师, 至少要是某一行业的高端技能型或复合型的应用人才, 才有能力承担传承科学技术文化的重任, 并能将其贯彻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之中。
(二) 系统化和制度化
系统化和制度化主要是指高职教师职业准入要避免以教师职业资格证代替职业准入的方式, 要区分从业准入和执业准入的不同要求, 各项准入体系要避免各自为政, 或多头管理, 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 贯彻在所有的高职院校相关部门中, 并将准入体系的实施制度化, 保证其权威性和效果。
(三) 层次化和具体化
层次化指的是在高职教师职业准入制定中, 要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对高职教师职业有很准确的定位, 不要陷入低水平循环或抬高标准的状况。另外层次化还主要体现在执业准入的制定中, 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水平层次的薪酬制定出不同的执业标准, 真正做到人职匹配, 按能取酬。
五、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准入体系基本内容与模型
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准入体系按照系统分层的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准入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即从业准入体系和执业准入体系。其中, 从业准入体系是进入行业的门槛以及相关的基本要求。包含了基本学历要求、教师职业资格要求、技术行业职业资格要求以及从业准入管理制度这四大部分。执业准入体系是进入行业后开展相关工作的门槛和要求, 包含了教师工作的类型和层级及其相关的要求, 教师任职和聘任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等。这两大部分基本包含了教师职业从进入、发展到退出的所有内容。
(一) 从业准入体系
1. 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的学历要求
虽然个人的学历并不能代表一切, 但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 没有相应的学历只能证明已经排除在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外。一个从来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要从事高校教师这一职业, 其带给学生和以后教育事业成效的风险要大很多。在有多项选择的时候, 规避风险才是最好的选择。因此, 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必须是接受过完整的专业训练, 具有比较全面专业知识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至少要求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即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国外很多职业院校的教师都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 如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的教师准入基本要求是要求任教者具有博士以上的学历。
2. 教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要求
教师职业资格证书要和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区别开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 要想获得其职业资格证书, 相关的要求已经在很多文献中有清楚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但是高职教师职业资格在教师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没有体现高职教师与其它教师的区别。因此, 高职教师职业资格应该给与新的标准, 即掌握了高职教育的特点, 具有从事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经过严格认定, 方可取得高职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3. 技术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与行业具有紧密的联系是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一个重要的特点, 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基本出发点。要想成为一位合格的高职院校教师, 不仅须具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而且要获得相关技术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了解相关技术行业职业岗位的基本要求, 了解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前沿及趋势。因此, 高职院校教师需要有在技术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 并且取得了相关技术行业的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同行的好评。
4. 从业准入的管理
不管是学历还是职业资格证书, 要厘清管理部门的职责。学历管理在我国都是由所在的高等院校具体负责质量的监控, 以保障其颁发证书的含金量。但是随着高职院校教师职业对学历要求的提高, 有些高校开展了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学历颁发活动, 只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就可以获得所需要的学历证书, 这不仅破坏了教育的公平原则, 也违背了教育的根本出发点。教育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管理, 取缔那些盈利性的学历证书颁发活动, 并给与严厉的惩罚。
教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在目前还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因其标准不同, 质量也存在差异, 也无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且现行的相关考试制度中缺乏严格的监控和保障体制, 没有保证质量的具体措施, 导致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和贬值, 含金量远没达到社会对高职院校教师的具体要求。因此, 应该取缔多头管理, 把教师职业资格书颁发的权利交给高校, 这样高校秉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也会严格进行管理, 教育管理部门只需要开展监控工作, 并为高校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 执业准入体系
从业准入体系只是可以成为高职院校教师的一些前提条件, 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能真正开始教师职业生涯, 还必须满足相应的执业要求。
1. 教学许可证
在西方中世纪, 要想成为一名大学教师, 必须跟随老教师上课5到7年, 方可获得正式的教师职位, 即获得“授课许可证”。只有这样, 才能被其他人认可开始教师职业生涯。在美国大学, 成为一名终身教职需要有5-7年的“准入期”, 德国大学自洪堡时期即实行“编外教师制度”。所有这些说明, 大学教师职业是一个学术性、专业性很强的职业, 必须有严格的准入制度。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场所, 更应该有严格的准入要求, 因此, 要想成为一名高职院校的教师, 必须接受一段时间的教学指导, 并且经过学校的严格教学考核后, 授予教学许可证, 才能开始独立从事教学活动。这样不仅能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也能保证教学的质量。
2. 任职许可证
刘献君教授曾盘点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10大问题, 认为我国和美国等西方高校在教师聘任上最大的差异是缺乏“职业准入”。高职院校教师和其他高校教师一样, 按照职称划分有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四个级别, 学校一般都是按照职称的高低给与聘任, 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岗位标准和执业要求, 不利于竞争机制的运转。因此, 高职院校应该根据原有的职称薪酬等级设置相应的岗位, 并制定不同等级岗位的相关标准, 鼓励低职称的竞争高薪酬的岗位, 同时也可以让高职称的教师从事低薪酬岗位的工作。并颁发相应的任职许可证, 限定其有效期, 3-5年开展一次竞岗活动, 这不仅有利于人才的流动, 也有利于调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3. 教学考核制度
教学考核是对所有教师教学质量高低和能力的评价。由于高职院校与各行业技术发展的紧密联系, 开展行业技术服务和科学研究, 紧跟技术发展的前沿, 预测技术发展的趋势, 并将其应用于教学活动之中, 这不仅是高职教师执业的要求, 也是能否持续执业的基础。因此, 高职院校必须定期开展教学考核, 并将教师从事技术服务和科学研究的考核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 了解他们把科学技术融入教学内容的基本情况, 保证教学内容不脱离社会发展的实际。
4. 执业进退制度
我国高校教师的终身聘任制已经严重影响了师资队伍的质量, 也制约了高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 高职院校应该积极引入国外教师聘任的相关经验, 打破职称终身制和终身聘任制。高职院校可根据教师任职许可证的期限和相关教学考核情况, 制定不同岗位的进退标准, 符合标准, 教学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留任, 反之, 可以高职称低聘或者解聘。真正实现高校教师的聘任制, 发挥聘任制度对人才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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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大学的兴起[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7.
医院技术准入制度 篇2
一、为了确保有效、合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我院鼓励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为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国内外已经开展,而我院尚未开展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或项目。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是指在各医疗、医技科室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前须通过调研、论证及审批的制度。
四、各医疗、医技科室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前应向医教部进行申报,在取得准入后方可实施。准备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医教部。其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1、新技术、新项目的基本情况;
2、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的分析(合法性、伦理性、安全性、有效性、适宜性、可行性、需求、成本及效益);
3、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及考核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独立开展项目的科室须有3人以上);
4、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相应辅助支持条件;
5、新技术、新项目的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及临床路径;
6、新技术、新项目预见的风险、应急处理预案及知情同意书;
五、医教部在接到科室申请后对申报书内容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新技术、新项目及人员资质须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凡涉及有可能对社会伦理道德有影响的须经院医学论理学委员会讨论通过。
六、经专家论证后,新技术、新项目属于低医疗风险、创伤性小的由医教部进行审批;属于国内成熟的、外院已开展的、医疗风险较大的由业务副院长进行审批;属于多学科联合、探索性的、医疗风险高的由院长审批;属世界性创新的、实验性的需由院长同意后,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开展。
七、各科室不得擅自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对未经同意擅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医教部责令停止,给予警告及处罚。因擅自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导致的不良后果,由开展的科室承担完全责任,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在接到批准文件后,由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开展此项新技术半年。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