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目标任务督查督办管理办法(共1篇)
篇1: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目标任务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宜宾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工作目标任务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公司各部门、基层单位:
为促进公司工作目标任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督查督办在推动工作落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公司实际,经主要领导同意,制定了《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目标任务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宜宾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日
宜宾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目标任务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人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执行力,更好地推动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公司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各部门或单位按时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工作部署,并及时检查了解和综合分析贯彻落实的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为公司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公司领导对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三条 党政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是公司工作目标任务督查督办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机关各部门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抓好公司决策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督查督办内容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及时发现问题,适时提出建议,服务领导决策。督查督办工作的重点:
(一)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
实情况;
(二)《行政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完成情况;
(三)各部门(基层队)生产经营责任状中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公司领导在各类调研中涉及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时提出要求办理和临时批示办理的事项;
(五)各基层单位、机关各部门上报天池金堂煤业公司旬工作计划表(附件1);
(六)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原则
第六条 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坚持着眼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把注重实效原则贯穿于督查督办工作的全过程,使督查督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七条 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第八条 突出重点原则。要围绕企业安全生产、项目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工作中心,坚持把公司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公司领导的重要批示作为督查督办落实的重点,选择关系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效果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督办。
第九条 讲求实效原则。要对应督查督办事项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防止拖沓延误,确保工作效率。
第十条 分级负责原则。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及其涉及的范围,实行分工负责,分级承办,机关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负责抓好本区队内部和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四章 督查督办方式
第十一条 催办督查督办。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电话催办、书面催办、会议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或部门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督查督办。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第十三条 现场督查督办。对重要的督查督办事项,由督查督办人员直接到承办单位或部门进行督查督办落实。
第十四条 跟踪督查督办。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督办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督办,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联合督查督办。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开展督查督办。
第五章 督查督办程序
第十六条 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及时提出立项建议,督查督办的内容、方法、目的、时限及督查督办人员组成等拟定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下达督查督办通知。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下发督查督办表(附件2),提出督查督办要求、办理时限等。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接到督办通知后,要将督办事项落实到具体承办人,按时完成交办任务。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对转至承办单位或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要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制发《催办通知书》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
第十九条 反馈督查督办意见。督查督办活动结束前,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将督查督办意见向被督查督办对象进行反馈。反馈意见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报告督查督办情况。督查督办工作完成后,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及时编写《督查督办报告》,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专题汇报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准确提供领导决策参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通报督查督办结果。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不定期编发《督查督办通报》,向各单位和部门通报督查督办事
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立卷归档。对督查督办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党政办公室要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六章 督办承办要求
第二十三条 督查督办要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和部门应按督查督办部门的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延误。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并按新批准的期限抓紧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和部门填报的公司季度工作计划表和工作进度表(附件3),本部门(区队)负责人必须签字,并报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附件3除外)。对于没有按要求办理的,党政办公室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项由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落实办理的,主办部门或单位应主动协同配合部门或单位研究实施。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部门或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督办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督办有力,反馈及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明确督查督办责任。公司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分工协作,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督查督办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安排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重要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九条 明确承办责任。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后,如承办单位或部门逾期未做答复,将下发催办通知,逾期仍未答复,将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再次下发催办通知。对三次督查督办无正当理由仍拖沓不办、推诿扯皮甚至顶着不办的,要追究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明确奖惩措施。督查督办结果将作为各部门、各区队年度工作考核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或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 明确处罚标准。对于月度未完成工作的区队和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安排部署的工作,《行政工作报告》任务分解,未完成的罚款500元∕项。
(二)公司领导调研各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时提出要求办理和临时批示办理的事项,未完成的罚款400元∕项。
(五)各区队、机关各部门上报的月度主要工作和其他工作,未完成的罚款300元∕项。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工作,要如实填写未完成原因,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报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督办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最后呈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免于处罚。
第三十二条 缴纳经济处罚金方式
在公司月度工作计划督查督办处罚通知单(附件4)下达后,各单位处罚金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部门处罚金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到财务部交纳。
如处罚与公司出台的其他考核文件重复的,执行“就高不就低”,不计算累加结果;如属于年度工作安排,在年终完成的,阶段性处罚予以返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网络,保障督查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督查督办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对承办部门可以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池金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池金堂煤业公司月度工作计划表
2.天池金堂煤业公司月度计划工作督查督办表 3.天池金堂煤业公司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表 4.天池金堂煤业公司月度工作计划督查督办处罚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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