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务研究
摘要: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现代化、人文化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它是与监禁刑罚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它是对执行刑罚的理念、方式的变革。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社区矫正组织都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员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自己的职能作用。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各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分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是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审判职能的充分延伸,人民法院是明确适用社区矫正的“第一扇门”,是社区矫正的决定者,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发展速度的快慢和规模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民法院在充当裁判者的同时,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担当怎样的角色,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课题。在实践当中,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自身积极性、参与程度不高的情况,导致非监禁刑罚适用率低、与社区矫正其他部门衔接工作不顺畅等问题。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剖析当前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现状及存在的困难,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径,为充分认识与准确定位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提供建议和对策。全文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概念,然后分析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即人民法院是社区矫正的决定者、配合者和撤销者。同时对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参与主体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它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职能的区别和联系。阐述了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是对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实证分析。首先介绍了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然后以G省法院近四年来所适用的非监禁刑罚数据为样本,结合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通过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人员对问卷调查所列题目的回答,进行整合分析,阐述和分析了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适用非监禁刑罚、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审判后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的情况。通过实证分析对人民法院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绩进行概括。第三部分是结合前部分的实证分析内容,从司法理念、立法、法院内部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等四个方面的因素入手,分析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第四部分是笔者针对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相关建议,一是要转变司法理念,摒弃传统行刑思想,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二是在立法层面上要完善相关法律,建议增加管制的惩罚力度,细化缓刑、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规范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三是要优化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部管理,充实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审判力量,归口负责部门,实行内部工作统一管理,开展多种回访帮教形式。四是加强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主要措施有完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委托手续、规范判决后的交付程序、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关键词:法院;社区矫正;实务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概述
(一)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概念
(二) 人民法院与其他社区矫正参与主体的职能定位区别
1.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定位
2. 与其他社区矫正参与主体的职能区别
(三) 我国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
2.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可行性
二、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证分析
(一)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
1. 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
2. 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3. 延伸审判服务
(二) 以G省法院为考察样本的实证分析
1. 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情况及分析
2.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情况
3. 审判后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衔接情况
4. 对G省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证分析的结论
三、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 传统的行刑思想制约
(二) 立法滞后
1. 非监禁刑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适用率低
2.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缺少规范
(三)人民法院自身的局限
1.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不足
2. 人民法院内设负责机构不统一
3. 回访帮教形式单一
(四) 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不顺畅
1.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效率低
2. 判决后的交付执行不规范
3. 社区矫正信息资源不对称
四、 完善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一) 转变司法理念,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
(二) 从立法层面上完善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
1. 完善非监禁刑罚的相关规定
2. 规范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
(三) 优化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部管理
1. 充实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审判力量
2. 实行内部工作统一管理
3. 开展多种回访帮教形式
(四) 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
1. 完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委托手续
2. 规范判决后的交付程序
3. 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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