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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精选11篇)
篇1: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
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及内务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卫生行为,操作习惯,使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3、内容 3.1 吸烟
(1)实验室工作区内绝对禁止吸烟;(2)点燃的香烟是易燃液体的潜在火种;
(3)香烟、雪茄或烟斗都是传染细菌和接触毒物的途径。3.2 食物、饮料及其它
(1)实验工作区内不得有食物、饮料及存在“手-口”接触可能的其它物质(2)实验室工作区内的冰箱禁止存放食物。3.3 化妆品
实验工作区内禁止使用化妆品进行化妆,但允许并建议经常洗手的实验人员使用护手霜。3.4 眼睛和面部的防护
(1)处理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使用安全镜、面罩或其它保护眼睛和面部的防护用品。(2)工作人员在实验室的危险区内不要佩戴隐形眼镜,除非同时使用护目镜或面罩。(3)使用、处理能够通过粘膜和皮肤感染的试剂,或有可能发生试剂溅溢的情况时,必须佩带护目镜、面罩或面具式呼吸器。3.5 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
(1)应穿着符合实验室工作需要的服装,工作服应干净、整洁。有时还需要佩戴其它防护装备如:手套、护目镜等。
(2)个人防护服装应定期更换以保持清洁,遇被危险物品严重污染,则应立即更换。3.6 鞋
在工作区内,应穿舒适、防滑、并能保护整个脚面的鞋。在有可能发生液体溅溢的可能是,可加套一次性防渗漏鞋套。3.7 头发和饰物
留长发的工作人员应将头发盘在脑后,以防止头发接触到被污染物和避免人体脱屑落入工作区。头发不得垂肩,应与离心机等正在运转的器械保持一定距离 3.8 胡须
蓄有胡须的男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上项(3.7)的规定。3.9 洗手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脱下手套后、离开实验室前、以及在进食或吸烟前都应该洗手。接触菌种后,应立即洗手。3.10 用口移液
所有实验室操作禁止用口液移,应使用助吸器具。3.11 锐利物品
谨慎处理针头、和碎玻璃等锐利物品,避免扎到手部。3.12 工作环境(1)“清洁”区和“污染区”区
根据实验室的具体工作情况由公司选择并确定“清洁”和“污染区”工作区,在清洁区和污染区区之间设“缓冲室”。被指定为“清洁”的区域,则应努力保持清洁。
被指定为“污染区”的区域,所有这些物品的表面都认为是不清洁的。在做完实验后应立即彻底洗手。
“清洁”和“污染区”区都应保持整洁。“污染区”实验台至少应每天清洁、消毒一次,如有必要可以多次清洗、消毒。在处理溅溢的样品或严重污染的工作面时,应戴上手套和其它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相应合适的消毒剂清除所有的溅溢物。
(2)冰箱、培养箱、水浴和离心机应该定期清洗和消毒(时间由QC主管来决定),在发生严重污染后应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
(3)实验服、工作服应悬挂在远离散热器、蒸汽管道、供暖装置、以及有明火的地方,不要挂在灭火器上。“清洁”的和“污染区”的个人防护服要分开存放。(4)垃圾处理:每天至少清理垃圾一次。
(5)装饰:不得在电灯、灯座或仪器上进行装饰。
(6)为便于清洁消毒,实验室内不应有织物装饰的用具或椅子。
(7)个人物品:实验工作区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如钱包、外套、皮靴、茶杯、预包装的食品和药品等。
(8)实验室内应配备应急设备,如应急洗眼装置,酒精等消毒用品。(9)实验室应安装非手触式洗手装置。
(10)实验室内应安装防蚊蝇装置,应定期投放灭蟑螂的药物。
(11)用后的废弃物品:实验工作区内的用后废弃物品存量不要太大。具危险性的液体如酸或碱性液体应放在视平线以下。较大的废弃物容器应靠近地面存放。
(12)出口通路:实验室的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物品、垃圾、装置、或设备。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注意:无论任何时间、何种原因都不得阻塞通往灭火器、火警箱、防火毯、安全淋浴或出口的道路。
3.13 玻璃器具
操作玻璃器具时应遵循下述安全规则:(1)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2)不要用猛力取下玻璃试管上的塞子。
(3)接触过传染性物的玻璃器具,清洗之前,应先行消毒。
(4)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5)高热操作玻璃器具时应戴隔热手套。
(6)在不影响实验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使用玻璃器具。3.14 离心机
(1)气溶胶:离心过程中应控制气溶胶的产生在最低水平。(2)操作:离心机只有在盖好盖板后,才能启动。
(3)为防止气溶胶飞溢,应在离心停止30分钟后打开离心物。(4)清洗:按照消毒隔离制度要求清洗离心机。
(5)平衡:离心时应保持合适的平衡,以保证离心的顺利进行。
篇2: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技能, 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2范围
2.1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层人员。
2.2所有从亊与实验室检验检测、实验辅助、管理有关的人员。2.3实习、进修、科研合作,与实验设备维护工作有关的人员。3职责
3.1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培训工作的领导和资源保障。
3.2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负责培训方案的制定,并承担培训组织工作。3.3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科所/实验室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3.4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工作、上岗证的考核、登记、发放,以及生物 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与保存。4培训内容和要求 4.1实验室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制订生物安全相关培训计划报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包括为实现实验操作目标所必须掌握的知识或技术、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意外事件的能力以及消防、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急救等。如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 准则》(WS233—2002)、生物安全手册、实验室各项装备的使用、搡作规程、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相关内容等。培训计划和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保存。4.2新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
新任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参加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及政策法规、管理规范、本单 位/科所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的培训,培训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保存。
4.3新任实验室负责人。
新任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参加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及政策法规、管理规范、技术规范、本实验 室环境、仪器设备,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和工作内容等培训,培训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生物 安全管理部门保存。4.4新调入的实验室技术人员。
新调入的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及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与所从亊工 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生物安全风险,个人防护和实 验室意外亊件的紧急处置原则和程序,实验室常规消毒程序和方法,处理生物安全亊故的知识 和技术,生物安全亊故的紧急处理原则和上报程序等培训,参加生物安全知识、技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及考核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保存。
4.5新指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健康监护人员。
新指定的质量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健康监护人员必须参加生物安全知识、政策法规、操作规范,操作技术和责任范围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等培训,参加生物安全知识、技能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保存。4.6新上岗的实验活动辅助人员、专职消毒人员、废弃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清洁人员等。新上岗的实验活动辅助人员、专职消毒人员、废弃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清洁人员等必须参加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和实验室意外事件的紧急处置原则和程序,生物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理原则和上报程序,责任范围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等培训,参加生物安全知识、技能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保存。4.7进入实验室并参加实验活动的外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实习、工作等人员)。进入实验室并参加实验活动的外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实习、工作等人员)应根据生物安全风险的大小参加必要的培训。实习生、进修生由接受科室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的内容进行培训,人数较多时也可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发给生物安全培训合格证,与实验室准入证一同作为进入实验室的凭证。培训及考核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门保存。
4.8有关行政部门颁布涉及生物安全内容的新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或原有法规或规范内容有较大程度的修订时,应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记录作为培训档案由生物安全管理 部门保存。
篇3: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对教育、科研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各高校实验室均呈现出资金投入大幅增长和高端实验设备集中购置的态势,实验室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另一方面,伴随着近年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大众化、国际化、终身化等趋势,一批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开始进入高校实验室工作。目前,许多高校实验室呈现设备高端化和人员高学历化的“双高”形势,这些形势对于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培养新世纪创新人才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是,与此同时又存在着对实验室设备布局、使用管理和人员考核激励制度上的某些不合理做法,导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显形浪费和隐形浪费。在高校实验室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如何进行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规范管理、如何发挥先进仪器设备的作用、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已成为每个实验室管理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基于目前高校实验室面临的新形势及实验室建设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必须对实验室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充分提高管理技能,才能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才能贯彻执行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我觉得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规范的实验室工作制度
高校实验室管理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造成精密仪器、大型设备利用率低下,实验室的贵重标本、物品缺失,账物不符等问题。所以高校专业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和维护措施,并增强实验人员责任心,严格遵守和实施实验室规章制度。
制定一套完善的、针对性强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确定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权限,将实验室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在实践教学中应做到在使用中逐步完善,在完善中自觉执行,一切按制度办事,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以制度去约束人,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以下制度:
(1)实验人员工作制度与规范;
(2)实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3)仪器设备领用登记与损坏赔偿制度;
(4)实验操作规程;
(5)学生实验守则;
(6)实验仪器管理及维修规定;
(7)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及卫生制度等七项。
在实践教学工作中实验人员与课任老师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及时处理好实践教学中的突发事件,以学生为根本,以为教学服务为原则,适当增加部分制度的灵活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作用。另外,还要按时妥善维护和定时查证实验仪器设备,使实验室管理井然有序。
二、实验设备分类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各高校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力度逐年增加,设备、仪器更新较快,数量也呈现激增趋势。在当前形势下,进行实验室建设更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在目前实验室设备种类繁多,其价值、功能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有必要实现设备的分类管理。具体可以区分为如下情况分类管理:
第一,某些仪器设备直接服务于课堂教学、面向学生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数量较大、损耗较严重,这些仪器设备一般都有明确的使用周期,责任人比较明确,可以分春季、秋季学期分类维护保养、整理、收纳,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妥善保管。
第二,还有些仪器设备主要服务于科研,使用人、使用周期和使用频率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这些仪器设备必须建立规范的使用、登记、记录、交接制度,在固定的使用人中指定责任人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某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例如:扫描电镜、激光三坐标测量机、加工中心等,对操作者的专业领域、技能、技术要求较高,可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管理,这样便于进一步挖掘和开发这些高端仪器设备的功能和应用范围,促进团队科研实力的提升,带动学校的学科发展;另一方面,专人负责制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本身的维护保养也是有利的。
总而言之,在目前各高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硬件装备更新较快,数量激增的形势下,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分析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特点,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管理模式,要以发展的眼光解决实验室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合理的实验室技术队伍:鼓励教师进入实验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1992年6月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近年来,各大高校均引进一批高学历的年轻人进入高校实验室工作,这对于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无疑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但是,这批刚刚走向工作岗位的高学历的年轻人往往缺乏实际的工程技术经验,要管理使用大型精密的实验仪器设备尚需要加强训练和培训,而在大多数高校教学、科研双重考核压力的影响下,这批年轻人对于钻研实验技术与业务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因此,高校建立新型的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对于稳定实验室技术队伍至关重要。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三十七条补充说明:“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在各高校的改革进程中,许多实验室正在推进定岗定编制度,各个岗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导致实验室必需的技术工人岗位越来越少,不得不聘用临时用工来解决燃眉之急。而临时用工队伍不稳定,对于工作量科学考核、科研课题研究的延续性都十分不利。应该说实验技术队伍与教师队伍相辅相成,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实验室建设的中坚,组建合理的实验室技术队伍是提升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关键之一。
教师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先锋力量,在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稳定一部分教师在实验室工作,从事实践教学和实验方法研究,将高新技术前沿的学科基础知识纳入基础实践教学内容;采用先进技术与方法将传统实验进行改造,使实践教学与科研应用接轨。在现阶段可以鼓励一部分学术带头人和高水平教授“进驻”实验室工作,学校实验室中心可由教授担当主任,配备副主任教授来把握实践教学发展方向,建构实验系统知识体系,以课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成果带动实践教学内容、手段、装备、资源的建设和持续发展,全面提升实践教学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实践教学质量。要建设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热爱实践教学,教育理念先进,教学科研能力强,服务意识坚定,实践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新型实践教学队伍。建设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是团队建设的目标。
总之,规范的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并为社会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基地,其建设和管理状况对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重要的影响。实验室的工作水平是反映一所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建立健全规范的实验室工作制度至关重要。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值大发展时期,机遇和挑战并存,高校实验室正在成为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培养创新人才的新基地。各高校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需要把握好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机遇,实验管理人员需要以发展的眼光分析实验室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调查分析实验室硬件装备的使用特点,及时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管理方式,建立“硬件”分级管理模式。在实验室建设发展中,实验技术队伍与教师队伍相辅相成,在现阶段要充分调动教师的指导和先锋作用,建立新型的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建设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实验技术队伍是“软件”建设的目标。只有“硬件”和“软件”建设与管理并重,高校的实验室工作水平才能迈上一个新台阶。
摘要:高校实验室不仅是进行知识创新和创造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而且是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技术源泉和重要动力。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实验室呈现设备高端化和人员高学历化的“双高”形势,但是,高校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却相对落后,严重阻碍了实验室的发展水平。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工科高校实验室设备及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为高校实验室管理方法改革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设备高端化,人员高学历化,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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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晓丽.论高校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改革[J].新西部,2008,22:214
[3]刘作鹏.浅谈高校实验室管理与建设[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15(1):124~126
篇4: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
1、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并实施。
2、培训内容: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标准、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紧急事件的上报和处置程序、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生物安全操作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菌(毒)株及样本的收集、运输、保藏、使用、销毁、实验室的消毒与灭菌、感染性废物的处置、急救等。
3、每年组织全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保洁员等)的生物安全培训、考核。
4、培训后应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可采取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操等。
5、建立并保存生物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6、对新上岗、转岗的员工进行生物安全相关知识、生物安全手册等的培训,明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
7、进入实验室的外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实习等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实验室根据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进行必要的生物安全培训。
篇5: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
1.目的
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每一实验室及成员。3.内容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第二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和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行业标准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及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检验科工作人员生物安全保卫制度及防护措施。3.1生物安全制度
3.1.1合理、科学设置和布局实验室。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物品、垃圾、装置和设备。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临床医学实验室应通风透气、在通气不好的实验室要安装通气橱,通气设备指派人员负责(使用、维护),根据需要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并登记,签名。
3.1.2临床医学实验室窗户需具备钢丝网纱窗,以防外界“虫害”入侵,钢丝网纱窗的完整性,由各专业组长负责。3.1.3临床医学实验室需要安装空气消毒机,每天两次消毒,做好使用情况记录。
3.1.4临床医学实验室应具有充分的消毒灭菌装置:高压灭菌装置、紫外线消毒装置、过滤消毒装置(生物安全柜)、液体消毒装置等,分子生物学室、细菌室、艾滋病实验室、病毒室等病原微生物密集、传染性强的实验室应具备上述所有设备每种设备由各专业组长负责维护、使用和记录。
3.1.5临床医学实验室需有淋浴设备:风淋、水淋,实验室人员在接触高传染性标本和培养物时,必须经过风淋或者水淋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并做好记录。3.1.6临床医学实验室出入管理:非实验室人员应经负责人许可,采取防护措施才能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须脱下工作服、手套等,做好消毒清洁后才能出实验室。
3.1.7菌种、毒株、各种指标阳性标本出入制度:菌种和阳性标本应进行出入登记,如工作需要拿出实验室,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明,才能拿出实验室。
3.1.8标本运输、处理制度:所有能产生气溶胶进行播散的生物制品或标本,都应使用密封的离心管,并在盖紧的离心头或转头中进行。标本运输应装入不泄露、防破、密闭标本箱里运输。标本存放应专柜、密封保存。
3.1.9检验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违者,根据有关条例由生物安全小组成员共同讨论处罚意见。3.1.10菌种、毒株、传染性强的标本、有害、有毒的化学药品,应实行专室专柜、双锁,两人管理,同时做好出入登记,违者重处。
3.1.11为了保证生物安全,科室应准备足够的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面罩、鞋帽、手套。尤其是细菌室、分子生物室、病毒室、艾滋病室等生物因子密集的地方。
3.1.12各实验区应有明确的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的标识。3.1.13实验室用电安全
3.1.13.1仪器用电:作为仪器维护措施的一部分,应进行的安全用电检查并建立档案记录。每年至少对所有电插座的接地和极性、电缆的完整性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案。各专业组委派专人与电工共同完成。3.1.13.2高压设备:为保证高压设备的安全,应由专业电工维护。
3.1.13.3地线:电器设备必须接地或用双层绝缘。电线、电源插座、插头必须完整无损。在潮湿环境的电器设备,要安装接地故障断流器。3.1.1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3.1.14.1临床化学实验室存在有许多腐蚀性、毒性、易燃和不稳定试剂,属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室工作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向有关机构备案,并遵守相应管理规定。所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标记。存放地点应通风透气,保管应双人、双锁、出入登记。3.2临床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3.2.1为了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每半年一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近人员要进行单独培训。3.2.2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进入。
3.2.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工作服和手套等,要离开实验室,必须脱掉工作服和手套等,洗净双手,才能离开。
3.2.4禁止在工作区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3.2.5移液器禁止口吸标本。
3.2.6严格遵守锐器使用管理办法,防止锐器刺伤,如受锐器刺伤,按“医学生物实验室事故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2.7试管离心前,观察试管有无破裂,离心管套底有无缓冲垫,以避免离心时试管破裂,造成实验室污染。
3.2.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污染物质溅出后要及时消毒,具体方法参照“实验室消毒、灭菌措施”。
3.2.9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如高压灭活。实验室设备在运出修理或维护前必须进行消毒,具体方法参照“实验室消毒、灭菌措施”。
3.2.10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尤其是HBV、HCV、HIV、TB等血源性和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对无免疫能力者,给与预防接种,并每人建立体检档案。3.2.11要充分认识气溶胶对实验室的污染和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危害,在标本离心、剧烈震荡、混匀、开启、放置过程中均可产生气溶胶,所有标本分离、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对强传染性的标本处理,工作人员需采取面部防护措施,如:目镜、口罩、面罩或其它防溅装置。
3.2.12可能接触潜在传染源、被污染的试验台表面或设备时,需带手套。戴手套不能接触“洁净”设施表面(如键盘、电话),也不宜到实验室外。3.2.1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应远离口、鼻、眼及其他粘膜,减少实验室感染的危险。
3.2.14人员暴露于病毒或其它感染性微生物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并记录,同时参照“医学生物实验室事故的应急程序”进行处理。
篇6:生物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1.积极主动配合教师的教学工作
(1)了解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进度,根据教学进度,做好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的准备工作(教师要提前一周提出实验清单)。(2)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内容,制订出每学期实验仪器、药品的采购计划,安排好采购工作,以及实验材料的采集、培养和处理等,保证仪器、药品和实验材料的供给,保证实验的开出率。
(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药品和仪器和性能及使用方法;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和组织课外活动,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研究和改进实验方法,做好教具自制和维修工作。2.妥善保管好仪器、药品
(1)每学期结束,清点仪器、药品、教学挂图,填写使用报告。(2)损坏的仪器,就尽力及时维修和保养好,不耽误实验和使用。学生损坏的仪器,要严格执行赔偿制度。
(3)化学药品分类型、分性能特点(有毒、易燃、易爆等)分门别类保管,专人入库保管,防止意外事故。
(4)购进仪器、药品要有计划,库存仪器、药品要有明细帐(立册)。(5)使用过后仪器要及时维修和保养、保管要到位,防尘、防潮、防火和防盗。
3.建立好实验技术档案(1)做好实验开出记载,作为学校实验开出率、仪器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实验教学评估的参考资料。
(2)研究并记录每个实验使用的仪器、药品的规格、浓度以及实验成败的关键、教师的实践经验以及改进的实验方案等,作为资料长期保存,供任课教师查阅,这对提高实验成功率、交流教师之间的经验、提高业务素质十分有益。
4. 保持实验室整洁,确保实验室安全。(1)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是否关好。
(2)实验室无人时或课后应及时将水、电、药品、仪器回归安全位置。5.坚守岗位,做到按时上、下班,协助教师做好验证实验和探究实验的辅导。并不断总结经验,写出具有世界科学前沿的高科技论文。为学校的教学、教改做出新的贡献。
生物实验室试剂使用规则
1.使用固体试剂要用洁净的药匙(或镊子)取用,禁止用一支药匙同时取用两种试剂,药匙用后应擦干净。液体试剂从试剂瓶中倒出后,要随即塞好瓶塞,不可搞错瓶塞。
2.必须按实验规定用量取用试剂,不得随意增减。
3.取出的试剂未用完时,不能退回原试剂瓶,以免污染原瓶试剂,剩余试剂应倾倒在教师指定的容器中。
4.用滴定管或移液管取用试剂时,不能用未经洗净的同一滴管或移液管取用不同试剂。
5.开启易挥液体试剂的瓶塞时,瓶口不能对着眼睛,以免瓶内蒸气喷出伤害眼睛。
6.使用危险药品要特别谨慎小心,严守操作规程,遵从教师指导。实验后的反应物残渣、废液,应倒入指定容器内,特别是有毒危险品,应处理后倒入废液。
7.剧毒药品的领用必须经实验教研组长批准,作好记载,不准超量领用。
生物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前要复习有关的知识,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设计好实验方法和实验步骤,明确实验时要注意的事项。
2.进入实验室后,要遵守纪律,对号入座,按指定的组别进行实验。实验前检查实验用品是否齐全,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若用品不齐全应请老师解决,不能随意挪用其它组的实验器材。
3.实验时要严格操作规程和试剂的使用规则,不会使用的仪器和药品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使用。实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老师,以免发生事故。4.要节约药品,取用药品不得超过规定用量。公用的药品或仪器,用完后应立即放回原处。如有仪器破损,应报告老师并在记录本上登记。5.实验时要注意观察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填写好实验报告。
6.实验完毕,将废液倒入废液缸,废火柴棍、试纸、滤纸等杂乱物放入桌上小杯内。
7.将用过的药品按规定顺序摆好,仪器放回原处,将试管刷洗干净倒扣在试管架上,实验桌擦干净,抹布放在指定地点。最后经老师检查,合格者方可离开实验室。
8.每次实验课后,各班要留一小组学生打扫实验室,将废液倒掉,把桌在和地面扫干净,并检查水池是否堵塞,门、窗、水、电是否关好。9.要爱护公物,实验室的一切物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带出实验室。
化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1.积极主动配合教师的教学工作
(1)了解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教学进度,根据教学进度,做好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的准备工作(教师要提前一周提出实验清单)。(2)根据教学计划和教材内容,制订出每学期实验仪器、药品的采购计划,安排好采购工作,保证仪器和药品的供应,准备好实验使用的药品。(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熟悉药品和仪器和性能及使用方法;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和组织课外活动,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研究和改进实验方法,做好教具自制和维修工作。2.妥善保管好仪器、药品
(1)每学期结束,清点仪器、药品、教学挂图,填写使用报告。(2)损坏的仪器,就尽力及时修好,不耽误实验和使用。学生损坏的仪器,要严格执行赔偿制度。
(3)化学药品分类型、分性能特点(有毒、易燃、易爆等)分门别类保管,专人入库保管,防止意外事故。
(4)购进仪器、药品要有计划,库存仪器、药品要有明细帐(立册)。(5)使用过后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要及时保养、保管(如幻灯机、投影仪、幕布、电表等)。3.建立好实验技术档案
(1)做好实验开出记载,作为学校实验开出率、仪器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和实验教学评估的参考资料。(2)研究并记录每个实验使用的仪器、药品的规格、浓度以及实验成败的关键、教师的实践经验以及改进的实验方案等,作为资料长期保存,供任课教师查阅,这对提高实验成功率、交流教师之间的经验、提高业务素质十分有益。
4.坚守岗位,做到教师在实验室,管理人员不离开实验室。5.保持实验室整洁,确保实验室安全。(1)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等是否关好。
(2)实验室无人时或课后应及时将水、电、药品、仪器回归安全位置。
化学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前要复习有关的知识,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设计好实验方法和实验步骤,明确实验时要注意的事项。
2.进入实验室后,要遵守纪律,对号入座,按指定的组别进行实验。实验前检查实验用品是否齐全,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若用品不齐全应请老师解决,不能随意挪用其它组的实验器材。
3.实验时要严格操作规程和试剂的使用规则,不会使用的仪器和药品应在教师的指导下使用。实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老师,以免发生事故。4.要节约药品,取用药品不得超过规定用量。公用的药品或仪器,用完后应立即放回原处。如有仪器破损,应报告老师并在记录本上登记。5.实验时要注意观察实验现,认真记录。
6.实验完毕,将废液倒入废液缸,废火柴棍、试纸、滤纸等杂乱物放入桌上小杯内;没有作用完的金属入在教师指定的地方。
7.将用过的药品按规定顺序摆好,仪器放回原处,将试管刷洗干净倒扣在试管架上,实验桌擦干净,抹布放在指定地点。最后经老师检查,合格者方可离开实验室。
8.每次实验课后,各班要留一小组学生打扫实验室,将废液倒掉,地面扫、墩干净,并检查水池是否堵塞,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9.要爱护公物,实验室的一切物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带出实验室。
物理实验室安全规则
在实验室管理过程中,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把握好实验室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消除事故隐患,为学生营造一个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现定以下规则:
一、加强安全教育
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参与实验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2、准备实验时,所用的设备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实验装置摆设要牢固稳妥。
3、学生实验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实验教师要掌握实验室伤害事故救护常识,能独立处理急救工作。
二、防触电
1、实验室供电要符合安全用电的标准,其内容含:每个实验室要设有总配电盘,装有漏电保护开关,电线的绝缘要符合部颁标准,电线的截面和保险装置能满足各个实验用电量的要求,装有接地良好的安全地线(安全地线截面不少于4mm平方的铜芯线)。
2、每次实验(要用电的实验)前都要对实验室供电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总开关、漏电保护开关能否正常工作,线路绝缘是否良好,插板和接线柱是否有损坏,环境是否能满足安全用电要求,仪器的外壳要求接安全地的一律要接地。以上任何一条不符合安全操作要求的都不能开展实验。
3、实验时如有故障,必须断电检查。实验完毕:关总电源开关。
三、防中毒
1、实验室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环境。做有强刺激性或有毒烟雾的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使用水银做实验,要强制通风,防止水银蒸汽中毒。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有毒物质或腐蚀性物质侵入人体的途径(呼吸系统、皮肤、消化系统)。接触过有毒物质或腐蚀性物质的身体各部位,应及时清洗干净。
3、剧毒药品,应严格按规定存放,严格执行领用手续,有毒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如有撒落,应立刻采用科学方法处理。
四、防火灾
1、使用电烙铁、电炉、电烤箱等电热器时,不能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2、易燃、易爆药品应按规定存放,当有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药品撒落或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时,要立刻打开窗户,严禁室内有明火,室内用电器不能有开关动作,防止电火花引爆。不准用汽油代替煤油或酒精作燃料。
3、实验室内应配齐消防器材(灭火器、砂、水、水桶),保证应急使用。
五、防创伤
1、进行弹、喷、射击等实验时,不能对着人进行,以防伤人。
2、使用钻孔器、手钻、锥子、刀子等工具时,要注意操作,以免造成损伤。
3、正确使用玻璃器材,如有损坏,报告老师,停止使用。
六、实验完毕,整理好实验仪器,经老师同意方可离开实验室。物理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
(—)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负责实验室 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按照教材规定的实验內容准备和开出教学实验,积极配合有关教师,切实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积极 创造条件,组织学生课外科技实验活动。
(三)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 研制,改进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
(四)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
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更新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室及材料、药品标本、模型、挂图、教具的物资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
学生保持良好习惯。
篇7: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
为使本公司外包管理更加规范合理,约束参与外包保安的行为,确保公司信誉,并提升业务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听从公司物业部人员的指派及调动,充分配合物业部人员的工作。
第二条 公司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制,明确分工,确保公司南门、中门、北门、南门收费岗、巡逻岗24小时均有值班人员在岗。
第三条 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骗、防抢、防治安灾害事件”的工作。
第二章 保安岗位职责
外包的保安人员,如未能完成以下主要岗位职责及要求,我公司有权要求更换保安人员,或随时终止外包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一条 南门、中门、北门门卫值班岗职责
门卫值班岗位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园区财产安全,塑造园区形象的重要岗位。因此,值班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认识负责,努力履行岗位职责。
1、门卫值班人员在自觉、自律的基础上,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应正确保管和使用消防器材、警务器具等,要具
备一定的安保救防知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门卫值班人员要对来访人员及车辆进行严格登记,如:《来访登记表》、《车辆进出登记表》等。对因公来行人员,要使用礼貌用语,热情接待;对非园区工作人员、非包月车辆到访,可向来访人员询问登记确认后方可进入。对私自擅入人员,要坚持原则,坚决劝阻,把好大门,对个别社会闲杂人员混入园区,要坚决制止,切实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秩序。
4、门卫值班人员要注意各类门窗、电器、水电开关的关闭,要确保安全无事故。
5、值班期间负责记录《值班日志》和填写其相关表格,做到及时、详细、准确。
6、门卫值班人员要负责值班室内环境卫生,遇到雨雪天要早打扫、勤打扫,确保值班室内干净整洁。
7、南门岗负责指挥公司南门前空地小车辆的整齐停放,严禁大货车停放在公司南大门左右侧;负责公司南门至中门岗厅前半个园区场地车辆整齐停放、电动车整齐停放。
8、中门岗负责指挥公司小车停车位的整齐停放,预留公司内部员工停车位。
9、北门岗负责确保北门左右侧严禁大货车停放,严禁小车阻挡公司北门。
10、所有门卫值班岗均有责任协助巡逻岗发现设备设施故障、事故苗头和治安安全隐患例如:大货车撞坏公司防撞条等,排查可疑情况或可疑违法人员。
11、我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二条 巡逻岗职责
1、巡逻工作以检查园区治安安全、消防疑点为主要目标,“预防 在先”为主要指导思想,以“确保重点”为主要原则。
2、巡逻时要熟悉巡逻区域所有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及设施,熟悉和掌握巡逻区域安防设备及使用方法。
3、巡逻中要善于观察,做有心人,及时发现设备设施故障、事故苗头和治安安全隐患,注意可疑情况或可疑违法人员。
4、巡逻时注意重点防范部位有无异常动静,有无忘记关闭门窗,有无水患火险等警情,若有,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巡逻时拾到贵重物品,应及时交到当班领导处,由领导联系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6、巡查仓库区以及停车场进出和停放的车辆,是否按管理规定停放,注意停放车辆有无特别变化情况,防止盗窃及恶意破坏等事件发生。
7、按要求做好巡逻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记录于《巡逻记录表》,能解决的问题当即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当值班长或保安队长。
8、巡视时见到客户要主动打招呼问好,有礼貌地应答客户查询,实行文明服务。
9、加强物业部、保洁等部门工作人员的沟通与交流,将日常巡视工作中发现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问题传递给相关人员处理,并跟进处理情况。
10、巡查中如遇到外来人员参观,应观察其是否有管理处人员陪同,如没有管理处人员陪同,应礼貌的上前询问,并向物业部汇
报。
11、巡逻过程中注意公用设施、绿化草地、公共卫生、检查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完好无损,安全疏散标识是否醒目、正确,有无消防隐患,发现违章或破坏,及时按《损害公司财物管理制度处罚条例》处理并向物业部报告。
12、巡逻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客户仓库或办公室,如有需要进入,须先联系物业部人员,说明清楚情况后,由物业部人员陪同进入。
13、我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第三条 收费岗职责
1、收费员要认真做好收费工作,熟悉系统各种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准确掌握车辆收费范围,做到正确收取款项,不多收、不少收、不乱收、不错收、不漏收,简化手续,准确高效,减少车辆排队等候时间。
2、收费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服从领导安排,不得随意调班,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窜岗聊天、大声喧哗、吃零食、抽烟等;不准由外人替代收费;上班必须锁好门,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收费岗亭,否则按违反公司纪律追究处理。
3、如遇有车辆“冲岗”、“ 拒绝交费”等情况,因记录好车牌号,立即报告保安队长,阻止其逃离现场。
4、如发生错收、漏收等情况,费用由收费员补足,2次以上该行为,我公司有权要求更换该收费员。
第四条 保安队长职责
1、必须指派2个保安队长,分别负责白班及晚班保安管理工作。
2、执行物业部的指令,每天向物业部负责人汇报当天园区安保情况。
3、准确传达物业部的工作安排,制定保安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4、每日检查各保安的工作,包括:保安仪容仪表;当班保安值班日志及巡逻记录;《来访登记表》、《车辆进出登记表》;
5、负责拟定保安部的员工培训计划,要求每周进行一次保安培训。
6、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事件(包含各种治安事件),如在下班期间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回来处理。
7、负责消防系统、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检查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8、制定消防知识宣传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
9、我公司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保安具体要求、人员行为准则
外包的保安人员,如未达到以下要求,我公司有权要求更换保安,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条 保安年龄、形象要求
1、外包保安年龄必须在55岁以下,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无纹身,无明显伤痕,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行为,品貌端正,较好的形象气质。
2、责任心强,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待客热情,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服从公司物业部及相关领导的管理。第二条 仪容仪表、礼貌礼节
1、外包保安人员必须统一装着,统一佩戴工号牌,不留古怪发型,形象积极健康。
2、如遇外来领导参观,应站立敬礼 第三条 日常行为规范
1、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第四条 工作纪律
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4、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
5、仪容不整, 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6、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打瞌睡,吃零食等。
7、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送货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8、脱岗、漏岗、睡岗;夜半值班人员睡觉被发现两次,外包保安公司必须更换掉该名保安;脱岗10分钟以上被发现两次,外
包保安公司必须更换掉该名保安。
9、执勤时间内,对讲机私用,影响勤务。
10、非保安人员及我公司工作人员进入保安室。
11、未经报备我公司物业部人员,擅自调班。
12、不服从指挥。第五条 罚款条例
外包保安人员,被我公司负责人发现以下行为,按罚款条例进行处罚,从当月保安服务费用中扣除。
1、工作时未穿保安员统一服装,有损保安形象的,扣款50元/次/人。
2、工作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吃零食、抽烟行为,扣款100元/次/人,被发现三次,外包保安公司必须更换掉该名保安。
3、脱岗、漏岗、睡岗,罚款200元/次/人,被发现二次,外包保安公司必须更换掉该名保安。
4、巡逻岗未向物业部报告巡逻情况,私自将处罚金额据为己有,除交出处罚金额外,罚款500元,外包保安公司必须立刻开除该名保安。
5、保安人员对司机索取好处、贪小便宜;保安人员收取司机贿赂的,罚款500元,外包保安公司必须立刻开除该名保安。
6、发现收费员贪污的,除补足费用外,罚款500元,外包保安公司必须立刻开除该名保安。
7、私自找人顶班,罚款200元/次/人,被发现二次,外包保安公司必须更换掉该名保安。
篇8:实验管理人员述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大家好!
在过去的一年多里,因为有公司领导的关心和指导,有热心的同事们的努力配合和帮助,所以能较圆满的完成质检部门的前期准备工作和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作为质检专责我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掌握全厂的工艺,负责全厂的质量工作,审核化验结果,并定期向上级领导做出汇报,编写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编写质量和实验室的管理制度以及实验设备的验收等工作。基于我的工作职责现将我这一年多时间里的工作陈述于下:
一、质检组织机构建设,根据我们公司目前褐煤提质工艺情况以及四班三倒的倒班机制,为了既能达到很好完成质检工作又不增加冗员的目的设定了一个质检员,四个倒班实验员的质检组织机构,并对他们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应当具备的素质做了规定,目前根据现场的需要暂时有三个实验员跟班工作,都能完成他们的本质工作,并履行了质检的工作职责。
二、质检的各项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各种表格的编写,我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和实验室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但对实验室人员工作质量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也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和车间以及对生产过程中从原煤进厂到成品煤出厂的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的把关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管理规定还在逐步的完善的过程中,随着公司不断的发展和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去适应公司的产品质量需要。对于操作规程的的编写主要参照了国标的要求,但是因为我们是一个生产企业,企业的标准要高于国标和行标的要求,所以在编写操作规程的时候更多的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尽量缩短子样间隔时间,增大子样的质量,缩小采样单元质量,制样过程要求尽量细化以达到最后缩制出的煤样的代表性,分析操作过程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从称样,将样放入实验设备进行试验,到结果的计算都有严格的要求,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尽量的减少误差。
三、参加实验设备招投标工作,在实验设备招投标工作中我在梁总的指导下并经过了大量搜集目前一些比较先进并适合我们公司应用的煤质分析设备的资料,编写了试验设备需求计划,对实验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数量等作出了要求,在招标的时候我负责技术组的工作,因为之前已经对几家投标单位都有了一些了解,所以在招标过程中主要针对他们企业的发展情况,投标设备符合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以及数据的处理和保存以及在一些厂家的应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后经领导们商议决定购买长沙名鹏的实验设备,他们的设备在技术上和售后服务以及实力上都能满足我们对实验设备的要求。这次试验设备招标是我第一次以一个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参加的招标,整个准备过程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但是也发现了自己 很多不足的地方,准备工作做的不充分,对实验设备了解的不够,对试验设备的发展了解的不到位,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并且不断的学习,充实自己,才能更好完成自己的工作,尽职尽责。
四、实验室的布置,根据煤质分析设备使用条件和尺寸确定了实验室各个房间的尺寸,电器开关要求,房门布置,有无取暖设施,有无除尘口,有无水池等的详细要求并在综合楼设计期间,向设计院提出了以上要求,现在的实验室就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设计的,同时通过刘辉主任联系山东显通安装公司做了实验台,因为我对实验台的具体要求不明确,所以致使做出的实验台比较笨拙,又经过了二次加工调平,这是我以后必须改正的地方。
五、参加新员工的培训工作,在给新员工进行基础知识培训时我负责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以一个质量管理领域的信任和新员工进行了质量管理的发展和一些基础知识的交流,使新员工们知道了什么是质量管理,意识到了产品质量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并了解自己对于公司产品的责任,其中有对质量管理比较了解的员工,让我从他们那了解了更多的质量知识,也是我对质量管理更系统的学习的过程。基础知识培训后,对我对实验室新员工进行了煤质分析从理论知识到实践的培训,让他们了解实验数据准确性对于企业效益的重要性,了解什么是煤质分析,采样,制样,数据处理,辨别数据的准确性,数据记录、保存和上报,实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要求他们第一次就做好,用正确的手法,认真的态度,准确的把握时间和温度,称量的精确度等等。现在他们都已经能独立操作。
以上是我陈述了这一年多的主要工作,有进步,有成绩,我基本能完成我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建立了一个可以满足公司需要的实验室,在工作过程中能主动和领导、和同事沟通,找出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去解决问题,但是在一些方面还是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的工作做的还是不够完善,工作经验不足,这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都要加以改进,不断的学习,逐步完善质检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使质检运作的更加规范化,提供的数据更加准确,努力的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新的水平。我们公司正在建设中,新的起点意味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可以预料我们的工作将会更加的繁重,要求更高,更有挑战性,需要掌握的知识更广。为此我将更加努力的学习,勤奋的工作,开阔思路,充实自己,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9:促销人员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为了维护促销商品在婴国连锁的整体形象,更好地配合厂商对终端的管理,保证婴国连锁的服务质量,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派驻促销申请及审批流程
厂方或联营专柜供应商应与婴国连锁采购部相关采购员签定场内促销协议书,由供应商确认签章,并由采购部根据各区域安排促销人数。
二、入场程序
1.品牌进驻促销人员,由相关采购员电话通知入驻门店店长;
2.促销员及其业务于促销前3天前往相应商场办理入场手续;
3.办理报到手续须知:
a)身份证、健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寸彩色近照1张; b)交纳200元保证金;
c)持《促销员报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准时向店长报到;
d)促销人员上岗前需领取工牌、制服和考勤卡。
三、离职手续:
促销员离职或被辞退,需由分店店长在《促销员离职单》上签字,并经商品盘点无差错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1、门店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排班表,各进驻品牌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上班时间上班、休息;
2、迟到、早退者每分钟扣1元,上班忘记打卡一次扣10元,二次
扣15元,三次以上扣20元;下班忘记打卡一次扣5元,第二次扣8元,三次以上扣10元,扣款上交分店店长,延迟上交扣款,按;
3、请假、休息或外出须预先向店长请假,未经许可擅自作主,一次扣5元,二次扣10元,三次以上扣20元。
(二)职业道德
1、不准随意取用促销品、促销赠品;
2、不准随意将本商场的促销赠品带出超市;
3、不准超越各自的促销区域进行促销活动;
4、不准采取贬低其它同类商品或夸大自身促销商品功效的不正当
促销活动。
(三)行为规范
1、不准在门店营业场所梳头照镜子、涂口红、染指甲;
2、不准穿奇装异服、披头散发、浓装艳抺;
3、不准聚众闲谈、喧闹嬉笑、不得与顾客或其他人员发生争吵;
4、不准靠、坐柜台或在营业场地坐椅休息;
5、不准在岗位上吃零食、喝水;
6、不准擅自离开各自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职责
1、保持商品、柜台整洁,注意搞好公共卫生,严格按商场安排的促
销区域排列商品;
2、热情、积极推销任何一种商品;
3、及时反馈销售情况并提出合理化的促销建议;
4、服从门店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
(五)、奖罚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者,一次罚款5元,违反三次以上者,门店有权予以
辞退;情节严重者当场辞退;
篇10: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
第一、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针对教育和培训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组织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
a)、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强制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生产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b)、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安全管理知识、管理方法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经培训考核合格发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
c)、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国家、省、市各级和企业规定进行本工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2、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拟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聘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a)、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必须进行公司、厂级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b)、特殊工种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c)、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第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时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3、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能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的主要指导人员,必须进过专业考核后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对象,在安全教育过程中必须让其认清工作的危险性和安全性,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1、安监局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复审考核安全培训。结合国家、省、市各级安全政策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所属监管领域及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企业加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台帐档案规范管理。
三级教育的要求:
a)、三级教育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b)、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c)、每一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签字后入册。
3、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采取有效手段督促、指导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经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特定情况下的适时安全教育
a)、节假日前后;
b)、节假日加班或突击赶任务;
c)、工作对象改变;
d)、工种交换;
e)、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施工;
f)、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
g)、新进入现场等。
第四、教育培训效果检查
对安全教育与培训效果进行以下方面检查:
1、检查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制定了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落实,并建立了档案。
2、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是否参加了安全强制培训,是否安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包括企业内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学习。
3、检查三级教育制度及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教育培训。刚进企业的新工人是否接受入厂安全方面的基本教育培训,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主要检查企业对新入厂工人和转岗工人的考核记录。
4、检查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查看安全台帐记录,检查三级教育制度、企业职工隐患辨识、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劳动纪律、教育培训考核的落实情况。
5、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11: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及实验室人员培训制度5则范文
网络专题培训
文件汇编与操作说明
陕西省公务员网络培训教育基地
2018年6月
目 录
1.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
2.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8
3.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5
4.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6
5.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7
6.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47
7.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58
8.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69
9.网络培训操作说明......................................................................................75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1 —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 2 — 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办法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办法,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
— 3 — 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
— 5 — 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办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办法给予— 6 —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办法处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8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 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6月3日电 日前,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答: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全国有事业单位110多万个、工作人员3000多万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制定《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人事制度改革。2011年,中央作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事业单位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落实中央新精神新要求,迫切需要以法规制度建设为抓手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有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中央企业有《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长期沿用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没有形成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体系,亟需填补空白。
《管理办法》作为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 8 — 党内法规,是党的组织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重要成果,是依法依规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它的印发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考虑?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我国事业单位行业众多、类型复杂,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对领导人员管理既要提出共性要求,也要兼顾个性差异。基于此,我们制定《管理办法》,总的考虑是按照“先整体立规、后行业完善”的思路,采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先制定涵盖“进、管、出”环节的《管理办法》(即管总的“1”文件),对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制度和基本要求作出办法,在此基础上,由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各省区市党委制定市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即“X”文件),进一步提出符合行业和当地实际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在制定文件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四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干部标准,体现“三严三实”和“四有”要求,强化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二是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立足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从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出发,提出符合事业
— 9 — 单位实际的管理原则、基本条件和制度要求。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任职资格条件不明确、用人机制不灵活、日常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不到位等问题,积极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四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认真总结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践经验,积极吸收借鉴其他领域领导人员管理有效做法,搞好与《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衔接,保证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宏观管理的有机统一。
《管理办法》共9章40条,对领导人员管理“进、管、出”各个环节作了规范。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原则以及组织实施主体等。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对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作出办法。第三章选拔任用,明确主要方式和程序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提出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第五章考核评价,对考核的类别、重点内容、等次及结果运用等作出办法。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对培养教育、交流、后续职业发展、收入分配和表彰奖励等作出原则办法。第七章监督约束和第八章退出,明确监督主体、监督重点和具体制度措施,完善退出机制等。第九章附则。
问:《管理办法》将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首要原则,基于哪些考虑,是如何体现的?
答: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党的执政骨干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这支队伍管理同样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既是实现和加强党对事业单位领导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坚强组织保证。为此,《管理办法》明确把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领导人员管理的首要原则,用于统领— 10 —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并将其贯穿到管理目标、管理任务、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个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领导人员管理职责,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严格把关,并切实落实好教育培养、监督约束等方面的职责任务。
问:《管理办法》在任职资格条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在改进选拔任用工作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答:任职资格条件是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的集中体现。《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把好干部标准和有关要求细化为领导人员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在任职基本条件上,《管理办法》注意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特征、一般岗位与特殊岗位,比如,对所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提出要求,突出强调要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等要求。对其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提出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对正职领导人员,提出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在任职基本资格上,对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其中,对从管理岗位提任的,参考《干部任用条例》和岗位设置有关办法,明确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资格搞好衔接;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开辟任职通道,作出原则办法。
在选拔任用方面,《管理办法》主要对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方式作了办法,考虑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赘述,只提出参照《干部任
— 11 — 用条例》及有关办法,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关于选拔方式,《管理办法》采取“一般”加“特殊”的方式,明确对拟任人选,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聘(争)上岗和公开选聘(拔)等方式进行,同时考虑到一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是本行业、领域领军人才,需要面向全国甚至全球选拔,在总结一些地方和行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选拔领导人员。在任用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为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对行政领导人员要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问:为什么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答:201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是体现中央改革精神,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促进领导人员忠于职守,激发队伍活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各地各部门普遍赞同推行这项制度。对此,《管理办法》明确“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关于任期目标设定,由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作内容千差万别,只作了原则办法,提出任期目标内容应当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同时把任期目标与考核评价相挂钩,以推动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问:《管理办法》提到领导人员职业发展问题,请问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制度措施?
答: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专设一章,以遵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成长规律,体现中央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关心。对职业发展,主要从完善培养教育制度、交流制度、鼓励支持后续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比如,一些地方反映,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比较薄弱,参加培训机会少、培训针对性不强、知识技能更新慢等问题,还有个别领导人员存在重专业不问政治、党的意识淡薄等倾向。对此,《管理办法》从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等方面提出要求。又如,在交流方面,目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与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不够通畅,同一行业、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之间的交流也不够。对此,《管理办法》提出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对统筹推进“三支队伍”交流、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作出办法。再比如,对于后续职业发展问题,现实中,许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前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他们退出领导岗位后,为继续发挥其专长,《管理办法》提出,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问:请问《管理办法》在落实从严管理干部方面作了哪些具体办法?
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中央强调要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贯穿到干部管理全过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人、财、物方面有较大的决定权、支配权,而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不够,部分行业和领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必须加强对这支队伍的从严管理。
考虑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措施同样适用,为此《管理办法》把中央关于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的— 13 — 制度措施和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特点作了梳理整合。《管理办法》明确了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把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内容;强调要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通过完善这些监督措施,致力于织牢扎紧从严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制度“笼子”。
问:请您谈谈中央组织部对学习贯彻《管理办法》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关于《管理办法》的学习贯彻,中央组织部将印发通知,对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工作提出要求。同时,还将召开座谈会,对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作出部署;举办培训班,对省里和中央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帮助大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高度重视《管理办法》学习贯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执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 14 —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有守有为有担当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宣传、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行业特点和意识形态工作的特殊属性,贯彻管事与管人相结合要求,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宣传思想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 15 — 第五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党性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了解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在相关业务领域有一定专长。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守土尽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能够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带头转作风、正学风、改文风,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崇实求真,明辨笃行,淡泊名利,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第六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宣传思想文化领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 16 —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
— 17 — 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确保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逐步打破身份等限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重要宣传舆论阵地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选拔急需紧缺的专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不力、偏离办报办刊办社办台办新闻网站方向,创作或者组织推出的作品产品等存在政治性错误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 18 — 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任用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第十八条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涵盖领导班子各项职责,体现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作品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科学管理和改革创新、队伍建设
— 19 — 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单位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一条 对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把政治方向考核放在首位,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责任,突出党建工作实效,注重社会效益和业绩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唯票房、唯收视收听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单位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社科理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对— 20 — 外宣传和网络传播等不同类型单位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策业务、领导科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积极推进系统内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定期研究提出领导人员交流工作的意见,对重要宣传舆论阵地和重要岗位领导人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交流。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善于改革创新的优秀年轻人才。
— 21 — 第二十九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在业务培训、项目经费、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根据单位类别和实际,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事业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同行业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单位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三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四条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 22 — 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宣传导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办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宣传资源分配、评奖评审、影视剧购销、广告经营、新闻采编、课题项目、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八条 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单位事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单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单位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 23 — 第三十九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条 完善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针政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 25 —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26 — 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深厚的学识学养,有相当的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能力,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
— 27 — 有高等教育工作经历。从高等学校提任的,一般应当具有院(系)管理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直接提任本科院校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或者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等方面的— 28 — 合理配备,增强班子整体功能。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注意与本校主要学科门类相适应。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选拔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民主推荐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以分或者以学历、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思想政治素质、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科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治学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任用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实行聘任制的,以聘
— 29 — 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四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为五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聘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衔接。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三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三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落实党和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现政治方向、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师德师风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 30 — 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高等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作为。
第二十一条 对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高等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相衔接。
坚持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行重点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深入了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不同定位、类别实际,兼顾发展差异、— 31 — 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教育行政学院等机构,加强党的理论、理想信念、党性修养、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业务知识、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轮岗制度,积极推进高等学校之间交流和学校内部轮岗,统筹推进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对重要岗位和综合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领导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的要求,积极发现和着力培养政治素质过硬、熟悉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有院(系)工作经历、良好的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的优秀年轻人才。
— 32 — 第二十九条 保障高等学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支持学校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高等学校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校管理工作,减少本职工作以外的兼职。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其他退出领导岗位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发展相联系,与本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
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可以探索实行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三十四条 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高等学校领导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
— 33 — 实际困难。加强心理疏导,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五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六条 加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道正派选人用人等情况,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作风和廉洁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委、院(系)党委(党总支)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 34 — 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条 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积极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校内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职承诺制度,领导人员任职后应当签订承诺书,并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 36 —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37 —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校长、副校长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潜心育人、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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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小学校不同规模、类型、学段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培训,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实施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面向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着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带头人;面向教育发达地区着力培养具有先进教育思想、能够创新办学治校实践的优秀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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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或者到校长培训实践基地跟岗学习。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注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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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四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发展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六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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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三十八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九条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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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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