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安置

关键词: 生命 运动员 退役 体育

退役安置(精选十篇)

退役安置 篇1

一、改革背景与总体要求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第六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强调, 军转安置工作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 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新要求,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为促进军队干部队伍建设、为安置和使用好军转干部提供更可靠更有效的制度保障。

二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 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军队干部制度体系, 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

三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 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四是第六次全国军转表彰大会暨2014年军转安置工作会议, 对深入开展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研究, 积极推进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创新, 作了进一步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为统领, 以建立和实施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 以形成一整套完善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为目标, 以解决军转安置工作突出矛盾问题为导向, 推进与军官职业化制度相适应的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建设。

二、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

(一) 从宏观层面看, 凸显为五个矛盾

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与指令性安置之间的矛盾;人才需求多元化与军人职业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军转干部数量过多与地方安置能力减弱之间的矛盾;鼓励性安置政策与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之间的矛盾;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法规性与军转安置工作的强制性之间的矛盾。

(二) 从操作层面看, 凸显为八个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自然减员较少, 而新增军转干部较多, 且接收数量和职级结构不可预见;大中城市、党政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接收数量居高不下, 而基层一线接人少、留人难;安置军转干部是政治任务, 必须维护军转政策的严肃性和接收计划的指令性, 而军转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接收安置条件多年一成不变, 而干部人事、户籍、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改革不断调整深化;增加行政编制的比例偏低, 而军转干部对公务员岗位的期望过高;师团职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是重中之重, 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限额;自主择业政策日趋完善, 而选择自主择业人数总体较少;随调配偶与军转干部要“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而解决这一难点的政策支撑缺失。

三、目标任务与改革模式

(一) 基本原则

一是从国家和军队实际出发, 考虑继承与创新、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 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二是利于国防建设和军队稳定, 提高战斗力;三是体现尊重、优待和保障, 维护其社会地位和个人利益;四是坚持妥善安置、人岗相适, 有利于他们施展和贡献才智。

(二) 目标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 以实施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 逐步完善政府协助指导、顺应就业环境、市场有效配置、社会广泛参与、设计科学合理的安置机制;逐步完善贴近市场化需求、依托社会化保障、符合退役军官特点、培育就业创业能力的培训机制;逐步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化保障机制;逐步完善相应的法规政策体系, 以及一体化的管理服务机制。通过改革, 建立以国家宏观调控为指导, 以军官职业化制度为基础, 以法律制度为保障, 以经济补偿为支撑, 以市场化配置为手段, 以社会保障为依托, 与市场经济人才配置规律相适应, 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体系, 提高退役军官安置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三) 选调安置模式

按照“合理分流、依法安置, 协助就业、市场配置, 保障完善、服务规范”的原则, 逐步建立以退休和市场化就业为主体、以选调安置为补充、多种形式有机融合的安置制度。

对正团职及以上退役军官 (含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下同) , 采取以职业化岗位退休为主的安置办法。对副团职及以下干部, 实行择优选调安置与市场化就业、发给退役金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四、基本架构和实施步骤

(一) 安置机制

1. 基本设想。

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 既不能走完全由政府主导、大包大揽的老路子, 也不能采取全盘依托市场化配置、取消指令性分配的方法。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实际, 在逐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基础上, 减少退役军官的数量, 建立与公开选拔公务员相衔接的选调安置制度。

适用选调安置的对象为, 担任副团职及以下职务或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发展受限或不再适合军队工作的人员。根据地方自然减员和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余缺情况, 在搞好需求对接基础上, 由军队会同地方拟定年度退役计划, 采取统一组织考试考核的办法, 择优选调安置。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相应条件, 并通过选拔程序的合格人员, 可直接退出现役, 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在选调安置工作中, 应统一评价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 确保选调安置制度公正、合理、科学, 促进人才脱颖而出, 努力实现军队和地方干部队伍建设的融合协调发展。

2. 实施步骤。

按照“积极稳健、统筹推进”的原则, 可分三步走。第一步, 根据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进程和要求, 在以当前指令性分配工作和安排职务为主的前提下, 缩减计划分配安置方式比例, 落实军转安置政策。同时, 注重发挥政策杠杆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扶持他们到基层一线就业创业, 不断拓展安置渠道。第二步, 对达到规定的最低服役年限、符合退役条件的, 可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 择优选调安置。其中, 对达到规定的最高服役年限、接近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采取政府包分配工作、不包职务安排、适当发给退役补偿金的安置办法。第三步, 采取政府协助、市场化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安置办法。在实施过程中, 应适当放宽市场化就业的职级和服役年限条件, 并相应调整退役金的计发办法和比例。同时, 将现行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作为市场化就业安置的主要内容和有益方式, 不断健全完善管理服务制度体系, 实现与市场化就业安置方式的紧密衔接和平稳“并轨”。对服役年限较短的, 可采取实行市场化就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安置办法。对达到一定服役年限的, 采取市场化就业、终身享受退役金的安置办法。对功臣模范、因公致残人员, 以及与地方工作对口的专业技术干部, 可继续采取优先分配工作和安排相应职务的安置办法。

(二) 保障支撑机制

通过强化和创新培训机制、拓展就业创业途径、调整经济补偿水平等, 建立一套既适合经济社会发展, 又充分体现退役军官权益保障和军队长远建设需要, 与地方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融合的退役军官保障体系。

1. 法制保障。

将当前成熟的军转安置政策规定,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形成国家意志, 提高法制化保障效能, 增强政策规定和落实手段的法律效力, 使退役军官安置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提高安置制度改革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2. 能力保障。

突出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强化军官退役前后的就业培训, 注重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增强个人事业发展后劲。服役期间, 应强化提升能力素质方面的教育培训, 特别是军地通用学历、就业技能训练等。军官退役后, 可免费学习相关课程和专业技能, 经考试考核合格, 颁发相应职业资格和培训资格证书。同时, 退役军官还可申请免费进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民教育培训机构接受继续教育。通过采取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现役培训与退役培训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提升学历教育相结合等方式, 使他们取得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或职业资格, 具备良好的职业水准, 促使大多数退役军官能够快速融入社会, 顺利实现就业创业。

3. 就业创业保障。

以法律形式规定退役军官在就业创业方面的优先权, 如参加职位选拔和录用考试给予加分照顾、创办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和低息贷款等。对有重大立功和突出贡献人员、烈士、残疾军官等, 应给予更多倾斜和优待。

4. 生活保障。

收入保障:主要形式是退役金, 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并通过立法对其收入水平予以保障, 确保退役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中等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建立军队与地方相衔接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失业保险制度, 对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患病的, 由国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同时, 研究建立军官职业化待遇年金, 适度调节军地参保人员待遇差异。住房保障:建立军队与地方相衔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优先向退役军官提供廉租房、保障房, 购租商品房时可给予首付款减免或贷款利息减免等优待。家属安置保障:在配偶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方面, 给予优待照顾, 积极探索随调配偶指令性安置与市场化就业有机结合的措施办法。需要注意的是, 军地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法规、基金征缴、待遇计发和监督管理等, 要补齐“短板”、完善功能、衔接配套、“同频共振”, 努力实现军地社会保障“一卡通”, 防止发生“两张皮”、不兼容。

5. 特别保障。

对服役期间因公致残或精神 (心理) 健康障碍, 导致就业困难的, 由国家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并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特殊补偿。对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军官的单位, 可通过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政策予以褒奖和补偿。对享有特殊荣誉和有重大贡献的, 可享受相应的荣誉补贴金等。

(三) 管理监督机制

在政府层面, 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整合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能, 防止政出多门、相互制肘。在民间层面, 按照参与、共赢的原则, 建立实用培训、就业指导、职业推介等非政府组织机构。

1. 统一工作机构。

改变当前“多马一车”、分散管理的工作体制, 将分散在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的退休军官、转业军官、复员军官、退伍士兵 (士官) 安置管理,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服务, 伤残军人优待, 军烈属抚恤等职能, 整合到一个部门, 组建统一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

2. 调整经费渠道。

对退役军官工作经费实行中央垂直管理, 经费规模按退役军官人数和相关经济指数, 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同时, 采取增设国防建设税等形式, 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3. 完善责任机制。

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 健全完善工作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 强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确保工作落实。

4. 营造联动环境。

鼓励支持建立非政府性质的退役军人帮扶、维权、培训机构, 充分发挥他们在政策咨询、就业指导、个案帮扶、互助互利、监督履职、协助政府的作用, 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退役军官的良好氛围。

五、当前应注重的问题

一是统筹兼顾完善军转安置政策与推进退役军官安置制度改革两项重要任务。一手抓军转安置政策的“改版升级”, 一手抓推进安置制度改革的过渡性办法, 做到两不误、互促进。对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应拿出管用的办法, 有针对性地解决“面”上或“点”上的问题。如, 修订大中城市接收安置条件;提高增加行政编制的比例;增加领导职数单列、专用且不计入按规定配备的领导职数限额;统一考试考核内容和实施办法;细化鼓励性政策, 等等。

二是围绕军官职业化背景下的退役军官安置制度基本架构, 细化分解相关内容, 明确任务, 分工协作, 各有侧重, 力求有新的突破。对拿出的初步方案, 军地要认真分析论证, 充分酝酿商议, 确保成熟定型。要把改革的“时间表”、“线路图”和“切入点”定准做细, 做到胸中有数、有的放矢、平稳起步。

一、退役士兵安置及安置金问题 篇2

(1-35)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16.退役士兵超过多长时间不报到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7.哪些退役士兵应当自主就业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士官。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

19.退役金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0.2011年退役金标准是多少?

答: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

21.退役金数额如何计算?

答: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

22.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23.退役金与服役表现挂钩吗?

答:挂钩。《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0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置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置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退役金专用卡只有激活后才能使用,此前只能查询卡内退役金数额。激活该卡的主要程序是:退役士兵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然后持地方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役金专用卡,再到安置地的农业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

31.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功能?

答:退役金专用卡为银联标准借记卡,专项用于退役金的发放。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取现、转账支出、消费、挂失、销户功能,不开通存现、个人账户转账存入、换卡、短信动账通知、投资理财等功能,关闭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约功能。

32.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33.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34.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退役金。

35.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完善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建议 篇3

关键词:退役士兵;安置;安置就业;保障体制

2015年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第四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认真贯彻全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新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1切实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一是强化依法安置力度。继续坚持人社、民政部门联合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全省事业单位计划不得低于应安置人数的6%,且将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60%,国有大型企业安置计划的20%用于重点安置对象,努力提高重点对象安置质量。省里安置计划下达后,指导各地尽快抓好落实。

二是加大“阳光安置”力度。坚持公开安置政策、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选择岗位、自觉接受社会全程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全部通过档案考核打分和文化考试排名选岗。要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档案考核计分办法》,合理确定分值。

三是加大自谋职业力度。新老安置政策过渡期间,自谋职业仍是缓解政府安置压力、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有效途径。

2建立完善的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制度

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42号文件精神,着力在提高“三率”上下功夫。

一是在提高退役士兵“参训率”上下功夫。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退役士兵对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达到100%,参训率力争达到80%。

二是在提高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合格率”上下功夫。要进一步抓好组织实施,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那些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来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确保退役士兵学员毕(结)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获取率均达到95%以上。

三是在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率”上下功夫。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就业洽谈会,提供就业指导等形式,为退役士兵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确保参训人员就业率在80%以上。

3建立完善的货币补偿制度

3.1确立多要素货币补偿标准

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实行货币补偿政策,其主要目的是保证退役上兵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为实现再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初步研究考虑,对退役士兵的货币补偿,可确定以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谋职风险、社会保险、安家补助和住房基金为主要内容的补偿要素:以保生活为主要目的、以不低于已安置退役士兵的生活待遇水平为基点的补偿标准。

3.2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体制

1、财政负担的比例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补偿所需的经费,约占退役士兵货币补偿总额的2/3。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谋职风险、社会保险、安家补助、住房基金补偿以及数额不等的基本生活补偿中的地区补差部分,约占退役士兵补偿总额的1/3。

地方负担部分货币补偿经费,既是为了体现地方政府在安置退役士兵上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为了在实施过程中便于操作。同时,由于数额相对较少,也便于地方政府落实。

2、经费的给付办法

基本生活、服役贡献、谋职风险、安家补助补偿费的给付,主要由当地政府的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退役士兵本人。既可以现金兑付,也可以由本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4努力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部署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时指出,要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1、实现由解困型安置向优厚型安置转变

未来我国退役军人安置将依据需要与可能相统一的原则,确立科学合理的退役军人安置保障参考指标,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稳步提高退役军人安置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等保障水平,让他们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实现由偏重物质保障向物质和精神并重转变

长期的和平环境,导致一些地区和部门国防觀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弱化,军人军属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受到了影响。特别是退役士兵安置优惠保障政策,更多的是偏重物质保障,缺乏对精神意识层面的激励。

3、实现由粗放型安置向精细化安置转变

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信息化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随着安置对象数量、类型的增多,传统的工作手段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迫切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粗放型安置向精细化安置转变。未来我国可以在组织退役士兵安置信息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构建覆盖全面、内容具体、更新及时、安全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数据核查系统,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分析 篇4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运动员的运动生命更是短暂的,专业运动员大多很年轻就退役了,有的项目,如体操运动员十几岁就退役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退役后的运动员何去何从,是我国体育体制深化改革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做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

2 退役运动员的类型

2.1 优秀的退役运动员

少数取得过优异成绩,曾为国家和省市体育做出过一定贡献的运动员,这些人在国内外体育赛事上为祖国获得了荣誉和骄傲。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其比较重视,而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所以,这些高水平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安置问题通常容易解决,且安置方向较好。如:我国的优秀体操运动员李宁,退役后被聘为健力宝公司经理助理,后任总经理并创立了李宁牌体育运动系列产品。为我国的体育品牌走向世界做出了贡献。

2.2 一般的退役运动员

体育比赛的竞争性和残酷性决定了大多数人要被淘汰。因此,大多数运动员由于运动成绩没有多大潜力或因个人及家庭等原因,没有取得过优异的成绩就选择了退役。这些运动员常年参加训练比赛,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无其它技术专长,又没有成绩资本。因此,再就业形势比较困难。特别是女运动员,许多用人单位不愿接收。

2.3 未满16周岁的退役运动员

在退役的运动员中有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些运动员因伤病及技术等原因不能再从事专项训练和比赛,于是决定退役,但年龄没有达到16周岁。如体操运动员入队只有七、八岁,有的经过几年系统的训练后确实没有大的发展前景,选择退役后因其还未到法定工作年龄,按规定应回原籍上学,但他们在运动员期间未经过很好的文化课教育,以至跟不上学校的教学进度,使安置造成了困难。

2.4 病残的退役运动员

少数因长期训练比赛而造成的患病或伤残的运动员,这些因自身特殊的原因而无法向正常退役运动员那样再就业。一些优秀的伤残运动员退役后依靠自身影响力,相对较好安置。而一般的伤残退役运动员就很难选择就业单位了。

3 退役运动员安置的现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多是消极、被动的,安置工作多由组织分配解决,既缺乏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协调,又给国家造成了很大负担,且就业安置面狭窄,易造成局部人员饱和。随着我国体育体制的深化改革,运动员退役安置发生比较大的变化,从原来的组织分配、吃皇粮、要编制向着社会就业市场转变,市场导向的安置模式初具规模,国家施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式下,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在原有的基础上出现了多样性的新方向和新思路,甚至出现了一些新兴行业。

3.1 从事运动训练工作

一些运动员退役后继续从事运动训练工作,即从事教练员、顾问等的技术性教授工作。以对山东省排球教练员队伍结构所做的调查为例:由运动员退役直接任教的为26.5%,运动员退役进体院进修后任教的为29.4%,体院毕业任教的为44.1%。而在90年以前运动员退役后直接任教的约占教练员总数的80%左右。目前这一比例有较大下降,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近年随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大力发展,进高校学习的机会逐年增加,体育专业毕业生越来越充足。2.用人单位对学历有了较高要求,并有逐年提高的趋势。3.随着一批教练员到年龄后的退出等,今后一段时间这一趋势仍将延续下去。

3.2 企、事业单位安置

有相当一部分退役运动员被分配到各级企业单位的车间和事业单位的体育文化管理部门。但由于体育运动自身行业的特殊性,致使许多运动员错过了学习的年龄。而一些就业单位对员工文化素质要求又较高,所以产生了一些单位的抵制感。

3.3 从事学校体育教学

一些有过荣誉成绩和等级的运动员退役后进入各类体育院校进行培训和学习,然后从事学校体育教学工作。但由于体育在学校教学中所占的课时比例以及对其的重视程度等问题,造成了体育教师人员过剩的问题。

3.4 从事体育产业经营活动

随着国家各类体育项目逐渐职业化、市场化的趋势,有部分退役运动员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开办或就职于健身俱乐部、拳击馆、跆拳道馆、射箭俱乐部等地方。不仅解决了自身的退役再就业问题,同时也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还有部分运动员利用自身的号召力成功地打入了商业领域,如:李小双服饰、邓亚萍运动服等。一些退役运动员在俱乐部中从事青少年的培训或俱乐部的经营管理工作。目前有一大批运动员活跃在这一行业。如:原北京足球队的张路,现任北京国安俱乐部总经理;原国家队队员王宝山现任云南红塔足球俱乐部青年队教练员。

部分运动员在刻苦训练,流血流汗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回报,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出现了一些退役运动员依靠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物质基础创办运动培训学校的事例。如:赵长军武术学校,庄毅足球学校等。这些场所的开辟不仅给了其自身和其他退役运动员施展才华的舞台,同时也为广大的体育爱好者提供了学习的场所,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人才的储备做出了贡献。

3.5 从事影视、娱乐、广告业

一些退役运动员依靠自身影响力和特殊技能在影视、娱乐、广告行业开创了一片天地。如:李连杰、伏明霞、莫慧兰等。据不完全统计,仅2000年在央视为企业做广告的运动员达46人之多,涉及多个体育项目,主要集中于足球、乒乓球、体操、跳水等,如果加上地方台则从事广告业的人数更加可观。

4 体育体制改革对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影响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对体育事业的性质和功能做了根本性的规定,但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我国的体育体制都是把竞技体育作为核心,以争夺世界竞技体育金牌为重点上,这种做法有其历史的原因,这是中国人民在近代史上长期受帝国主义压迫的一种强烈的民族反抗情绪的反映。从根本意义上讲,这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下长期实行高度政治整合的必然结果。在其背景下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并不被重视,退役安置均由组织包办,且就业面狭窄,忽视了运动员的自身能动性,造成了盲目分配人才流失。进入80年代,中国的体育作为政治整合工具的作用逐渐消退。整个社会、社会单元和个人参加体育的目标越来越复杂,经济、文化、健身休闲、社交等多种目的为人们广泛接受,体育的社会目标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这是社会文化发展、社会心理日趋成熟的表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下中国社会结构分化的必然结果。在竞技领域行政指令的权威正在下降,计划管理的约束力受到威胁。职业体育的引进是中国体育从先赋性整合和行政性社会整合向契约性整合过渡的一个标志。因此,运动员的再就业有了更多的选择,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呈现了就业方向的多元化。体育产业蓬勃发展,群众体育逐渐推广的形势下,退役运动员的就业机会明显增多。加之运动员文化教育学制的改善,退役运动员已分布在社会的各行各业,并且做出了许多非凡的成就。

5 如何作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

5.1 实行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长学制”模式

“长学制”是指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者根据个人学习、生活和工作的需要,以超出规定的时间完成某种学历教育的制度安排。它是一种尊重学生的个人选择权,提供学生多样性发展机遇的弹性管理方式。运动员长学制是指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现行运动员培训体制的特点和运动员的受教育层次,借鉴一般“长学制”的做法,将完成了义务教育的运动员招进体育或其他高等院校,纳入非义务的中等或高等教育体系,明确其学生身份;采取学分制的管理手段,结合运动员从事运动项目的特点,有限期的延长学习年限,使其既能发挥自己的运动专长,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又能保留学籍分层次、分阶段、积累式地接受各类文化或专业教育,并最终完成学业,获得高中或大学学历的一种特殊教育管理方式和制度安排。积极学习国外运动员管理、训练的先进经验,把体育专业训练与学习文化知识结合起来。以便掌握一门专业知识和技能,退役后容易就业。

5.2 做好心理咨询工作

针对退役运动员提出如:怎样克服自卑心理?如何接纳自己和别人?如何适应新的环境?如何克服逆反心理?如何使“理想的我和现实的我统一起来?如何处理压力和烦恼等等问题。以运动员自身发展水平为依据,以存在的问题为重点,有的放矢地实施启发教育,通过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等方法解除心理障碍,引导他们在实践中正确认识自己,估计自己,按照社会的需要来努力塑造自己,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就会使他们认真地选择就业岗位,选择人生的新起点,在新的旅程上再创辉煌。

5.3 做好职业培训工作

与用人单位共同建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使退役运动员在岗前获得所需要的职业技术培训,以胜任本职工作。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协调配合共同处理好退役运动员的再就业问题。

5.4 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

结合我国现阶段的体育体制特点,决定了运动员是政府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是以完成国家训练、比赛任务为目的的。也意味着国家对职工的保障体系同样适用于运动员。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责任,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运动员作为国家的正式职工应当得到国家的保障。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赋予了国家每一位劳动者,运动员应当在其中。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本险,如: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1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崭行条例》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运动员的权利在这一层次上可以得到保护,如果其隶属单位没有缴费,运动员有权利举报并要求得到保障。

我国新型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应以国家、单位、保险公司、运动员个人为主体,以上险的基本险,运动员个人买商业保险及国家单位为运动员买体育商业保险组成多层次、相互补充的综合保障体系。1996年8月劳动部组成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极其职工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对有运动员的单位和企业(如职业体育俱乐部)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运动员伤残保险是保险公司推出的寿险产品的一种。1999年10月18日,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已由单一的运动伤残保险扩大为包括运动伤残在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制定相应法律规定,把运动员选拔、培养、奖励、待遇、权利、义务以及退役运动员的安排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国家运动员的等级要与运动员政治、经济待遇挂钩,并且是永久性的。

6 结束语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关系到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界每年有4000多名退役运动员要安排新的就业岗位,如果仅在体育系统内部安置是比较困难的,应面向市场,面向社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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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云,张亮.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研究[J].山东体育科技,1997,19(1):44-46.

[3]张枢.做好退役选手的安置工作[J].体育文史,1995,(1):47.

[4]陈军.我省基层排球教练员队伍结构的调查[J].山东体育科技,2001,23(1):59-61.

1987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篇5

尊敬的领导:

我是大石桥是一名退伍军人,我叫何忠淼,1979年出生。我于1998年12月入伍,2003年12月退伍,服役5年。我把自己最宝贵的五年献给了国家,献给了部队,在部队,我多次被评为优秀士兵,立3等功一次,还入了党,这些成绩都是国家和部队对我工作的肯定。入伍前我有安置卡,退伍已经十年了,大石桥民政局违反国家法律不给安置,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我多次找民政局,都说不给安置,让自己找工作,给1万元经济补偿。和我一起入伍的大石桥市农村兵,每年村里还给6000元补助,义务兵2年就是12000元。农村回来还有地种,还能养活自己。我是城镇兵,回来什么都没有,没有工作让我怎么生活,1万元都不够你们当官吃顿饭的。我一起入伍的战友,当2年回来的,有的分配到房产,有的分配到自来水,都有工作,为什么我为国家多贡献了3年,反而不给安置了?就是一起回来的有的也有工作了,老百姓家的孩子就这么难吗?现在想想自己都觉得寒心,真的像别人说的那样,当兵不如去犯罪,站岗不如去行贿,政府不如黑社会吗?

这种对待退伍军人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对此我提前强烈的抗议,我会将此事找到底,市里不解决,我就找省里,省里不解决我就找中央,直到落实政策,妥善解决我的问题。根据兵役法我要求安排我的工作,倍偿十年来我的损失,追究民政局领导责任,查处民政局有无腐败问题。我期盼我的问题能尽快解决,期盼国家法律的公正,还我一个公道。

退役安置 篇6

关键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理论思考

当前,国家和社会发展正处于新的历史形势,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处于深刻的变革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起点。因此,现阶段中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既面临巨大的现实压力,又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这个意义上说,从退役安置制度属性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现实情况出发,在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再思考。

一、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日渐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具有市场经济的基本属性,包括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市场对资源发挥基础性配置作用;间接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法制经济等。因此,在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也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一个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之中,退役士兵个体与企业都成为平等、独立的经济实体,具有自主经济决策权力,并独立承担决策风险,由市场形成价格,进行基础性配置,而政府主要通过各种非行政手段对安置工作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自身定位,积极发展和扶持社会公共组织,建立合理的分权机制,完善制度保障等,进而促进有限政府的建立。在一个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的条件下,政府控制的社会资源将逐渐减少,政府职能逐渐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①在与退役安置密切相关的就业资源上,由于“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政府的控制力大大下降。人力资源配置的决定权交由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进行合理配置,这从根本上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引入更多的市场经济因素。因此,政府应通过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来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追求的人力资源配置;与此同时,政府通过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来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权利和权益。

温家宝总理在2008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日臻成熟的中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场化安置改革工作的重点在于:有效地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职能,以及更加注重“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

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基于市场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理论基础,从“理性人”的假定中获得绩效管理的依据;从公共选择和交易成本理论中获得政府应以市场或顾客为导向,提高服务效率、质量和有效性的依据;从成本—效益分析中获得对政府绩效目标进行界定、测量和评估的依据等。不论是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的“小政府理论”,哈默和钱皮的“流程再造”理论,霍哲的“政府绩效评估流程”和“基于回应性的政府全面质量管理”,还是奥斯本和盖布勒的“重塑政府”理论,新公共管理体制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以市场化、透明性和合法性为准则,强调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等方式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强调参与性和回应性,强调服务性[2]。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把政府改革也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并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温家宝总理在2008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围绕转变职能,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调整和完善行业管理机构,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针对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明确界定部门分工和权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1]2010 年3 月5 日,温家宝总理再次强调,“以转变职能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3]

有研究表明,“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作为国家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的生活安全而提供的一项制度安排,其性质表现为公共产品性、特殊保障性和利益调节性,其功能主要是维护国家政权及社会稳定、优化人力资源在军事领域和非军事领域间的配置、培育并凝聚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等,其基本特征表现为普适性、政治性、社会性、经济性和历史性。”[4]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基于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责任归根到底是要依据法律去裁判各种社会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工作,以使安置工作在有序的基础上取得最高效的发展。

三、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适应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对于退役士兵而言,安置工作是退役士兵的特有权益。理论上,必须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定位。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定位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还是国防建设的一部分,其目标、任务、管理方法等方面的选择将会判然有别。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防建设以及社会稳定的需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定位于国防建设的一部分,这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必须优待保障的主要依据。

另一方面,安置工作在本质上又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安置保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而所谓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保障对象是不同于一般的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社会成员;保障程度也不只是提供基本经济生活的安全,而是要高于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准之上[5]。首先,安置保障的对象由于职业转换或收入中断成为可能受到贫困威胁的人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使这些人在退役之后获得社会安全感。其次,安置保障要高于基本经济安全的水平。中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入伍从军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主动地承担其兵役责任,国家有必要对退役士兵给予特殊的优待,以保证所需要的动员率。从维护整体的社会安全的角度看,对退役士兵的必要优待也是社会保障的必然要求。最后,安置工作必须有利于巩固国防建设。所谓巩固国防建设,一方面指妥善安置退伍军人对于解除现役官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放下包袱全心全意地投身国防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对社会上适役公民起一种示范作用,从而有利于保证兵员数量和改善兵员素质,对巩固国防建设也有不可低估的积极影响[6]。因此,安置保障在资金筹集方式上有别于强制性社会保障和自愿原则下的商业保险,属于主要由国家财政支撑的保障项目;在性质上“,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体现公平的原则”[7]。

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化的保障,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它以强制性、福利性和公平性为原则,强调政府、单位和个人保障责任的分担,其目的在于将保障权利与就业单位分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生活安全为目标追求。为此,国家以单位、个人按比例缴纳保费,政府予以财政补贴为制度规范,先后建立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从而弱化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附庸关系[8]。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为低收入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而且解除了劳动力通过市场在社会内部合理流动的后顾之忧,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再生产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确保退役军人进入任何一家单位都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的几点思考 篇7

1.1、优秀退役运动员

优秀运动员主要是指那些取得优异成绩,为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在奥运会上获得过奖牌,为国家和民族获得名誉的运动员。国家和政府对这一类运动员的重视度很高,并且他们自身也有很大优势,因此,这类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比较容易完成,有的待遇还比较好。

1.2、一般退役运动员

体育赛场上也遵循优胜劣汰的生存原则,有些运动员在比赛中被淘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没有继续坚持到取得成绩便选择了退役。这些运动员的知名度比较低,大多数都是默默无名,在加上长期参加体育训练,学习文化知识的时间和精力相对比较少,大多文化素质低,没有一技之长。这些因素都增加了退役后安置的难题,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1.3、伤残退役运动员

训练过程中,免不了出现摔倒、受伤的状况,有些伤势比较严重的运动员不再适合继续参加锻炼、从事体育事业,只能满含委屈与不舍离开训练场地,选择退役。由于身体条件受损,他们不可能像普通退役运动员那样安置就业,面临的难题更多更大,很多甚至找不到愿意接受的单位,只能一直待业在家。

2、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

2.1、退役运动员数量多,安置岗位不足

运动员也存在一定的更新周期,随着年龄的增加和身体素质的下降,已经不能适应体育训练的要求,退役人员数量逐步增加,但是工作岗位的有限性,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安置需求,矛盾日益突出。

2.2、退役运动员的安置不均衡

很多接收单位注重退役运动员知名度的高低和取得成绩的多少,乐意接受那些优秀的运动员,希望以此也能提高单位的知名度, 带来一定的利益。 而对于那些一般运动员和伤残运动员,则不愿意接受,认为他们没有什么专业素质,甚至还有身体上的缺陷,不能从事工作量大的劳动。 这就造成优秀运动员安置率高,一般运动员和伤残运动员难安置的不均衡。

2.3、退役运动员工作能力有限,容易下岗

退役运动员的文化水平有限,加之长期参加体育训练,与正常的工作内容借助和了解比较少, 这就导致安置后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岗位竞争中没有优势可言。 体育训练对身体素质也有一定的影响,退役运动员不能承受繁重的工作,即使得到安置,也很容易下岗。

2.4、退役运动员受到排斥

由于退役运动员身体素质和工作技能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多接受单位宁愿支付相等的工资雇佣具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而不愿意接收退役运动员。 这种歧视态度作为一种潜在的因素,导致接收单位排斥退役运动员。

3、退役运动员安置方向

3.1、从事体育教练的工作

这一方向主要是针对优秀退役运动员而言的,他们掌握了丰富的体育训练知识和技能,又取得了很多成绩,知名度高。很多体育团队愿意聘请这类退役运动员作为教练或是顾问,为训练提供专业性的指导。 这是退役运动员安置的大方向,从事这类工作的运动员数量还在不断增加。

3.2、进入学校,成为体育老师

一些运动员在退役以后,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取得教师教学资格,就可以进入学校,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由于学校普遍存在对体育工作不重视的问题,学校体育老师的数量也接近饱和,教师岗位职能解决极少一部分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 可谓是九牛一毛,成效甚微。

4、解决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的途径

4.1、做好对退役运动员的专职培训工作

国家和政府应当建立一些专业的培训记过,保证运动员在退役以后能够接受专业的培训, 学习将要安置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增强业务能力,以确保退役运动员能够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的需要,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

4.2、完善运动员保障体系

退役运动员为国家的体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和民族争得了荣誉,在他们退役之后,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安置。 政府要完善相关的保障体系,给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提供制度支持,保护他们的权益,得到他们理应得到的待遇。

4.3、提高专业素质,精简运动员数量

运动员数量越多,需要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数量就多,安置难度相应也会增大。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选拔环节着手选拔那些身体素质强,体育天赋高的人从事体育事业,还要加强训练,培养更多的优秀运动员。

4.4、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创业

退役运动员在长期的训练生涯中,遭受挫折的能力和与人沟通的能力都比较高,这是他们自主创业的优势,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减小就业安置的压力。

5、结语

退役安置 篇8

1广东省优秀跳水运动员退役安置状况

李永刚教授统计指出,近年来我国每年得到“妥善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只有千人左右,近90%得不到再就业机会。这里的统计数据仅仅是对那些正常退役的运动员进行的统计,而另有许多运动员中途被淘汰或因伤结束自己的运动生涯。这样的例子也有很多, 如果将其考虑在内,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则显得更加突出。2007年度全运会项目注册的在训运动员人数就有41442人之多(不含足球运动员),每年大约有2700名运动员退役,待安置退役运动员有34000人,而每年提供给运动员就业机会又很少,运动员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宋红毅研究表明,我国运动员每年淘汰率大约为15%, 如果遇到奥运年、亚运会、全运会年,淘汰率甚至达到或超过40%。我们暂且将这部分运动员称为“非正常退役运动员”。这样,非正常退役运动员和正常退役运动员一起构成了我国当今社会运动员安置的巨大压力。

陈进良曾指出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问题,是关系到运动员个人发展,竞技体育兴衰和国家声誉的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不仅关系到运动队伍的建设,关系到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关系到体育后备人才和体育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李晓霞认为,运动员退役后就业难现象对运动队,运动员和社会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如果不解决将给我国专业运动员训练体系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只有尽可能消除此现象,才能保证我国竞技体育多出人才,提高成绩。广东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优秀运动员就业途径并不畅通,有研究指出:广东与其他省市相比同样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山东、江苏、上海、北京等省市对优秀运动员就业处理相对较好。有研究者提出,运动员拼搏10~20年为国争光、为省争气,如果政府部门不出台相应政策,对该省竞技体育的发展影响很大。可见中国退役运动员安置难的问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现有的研究成果较多指向政府部门,忽视社会与市场力量帮助其职业转型。

正是因为长期存在运动员转型难的问题以及体制内需要安置的运动员长期仍然留在运动队,并没有享受到国家的安置政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给运动员的再就业安置带来巨大的压力。有研究者提出,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用人用工制度已发生根本变化,依靠行政力量和计划手段安置退役运动员的做法已行不通[3]。可见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而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在制度上并没有创新以适应变化,因此,完全依靠政府是安置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此外,运动员的文化素质不高是另一主因。陆明辉[1]等人也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和体育管理部门制定了一些帮助运动员就业的政策,但是由于这些运动员都是从小开始从事专业运动训练,长期训练使得运动员文化学习不系统,大部分运动员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退役后缺乏其他谋生技能,很难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就业相对困难。汤跃等认为退役运动员安置难的原因主要是运动员基本素质差,90%的运动员少儿阶段开始投入专业训练,每周进行30~40h训练,随着年龄增大,运动成绩要求提高, 学习时间越来越少,加上运动队实行封闭式管理,造成与文化素质相关的能力低下。孙莉莉等认为,退役运动员安置难的原因主要是工作技能差,对于职业运动员,大部分人只懂得体育,而没有掌握其它的技能。优秀运动员训练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由于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学习其他技能,这就使退役运动员没有第二职业技能,为就业增加了难度。杨涛认为,即使是运动员退役后得到安置,但由于大部分运动员缺乏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 其工作岗位和收入往往不理想。总之,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虽然,运动员文化素质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论题,期间也推出系列的政策以推动体育与教育的紧密结合,但是由于教育与体育两大系统在运动员培养方面还没有形成一个更有效的体系,至今这一难题仍在持续。

通过以上的文献可以发现,运动员退役后的职业转型问题是世界性问题。国际上,职业转型主要从人力资本的转型理论出发, 注重实践应用,并逐步建立起多方行动主体共同构建的转型计划,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只有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企业与民间组织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合作培养计划、运动员专项基金等。总体上,国外的研究逐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对统一,研究方法上相对多样化。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应用到我国还需要验证,因为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具有特殊性,运动员是国家培养,职业转型属于个人问题,并遇到前所未有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挑战,职业生涯一半是计划,另一半是市场如何衔接,需要结合本国经济社会环境,体育发展的特定阶段进行更多体制与机制的创新。我国的研究,有大量的调查反映了运动员就业难,并指出安置的体制跟不上时代,运行机制不畅通,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是安置难的重要原因,并提出“体教结合”的解决方法,但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今天还处于理论争论阶段,并没有获得实质的进展。

2广东省优秀跳水运动员退役安置策略

2 . 1完善竞技体育训练网络

继续改革与完善原有的竞技体育训练体系,做好体育传统学校、体育运动特色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彻底改变原有的运动队文化课流于形式的现状,真正做到“体教结合”,与学校挂钩,大、中、小学是运动员后备人才的主要蓄水池,训练归体育部门管理,加强科技、信息投入,提高运动训练的效率,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行政部门的考核要双向指标,运动员不是“金牌制造”的机器,而是“金牌创造”的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办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搞好群众体育比赛,扩大竞技体育训练网络,逐步建立起依托学校与体育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共同参与的竞技体育社会化体系,完善竞技体育训练网络。也可以通过与国外机构交流队员的做法,扩展训练网络体系建设。

2 . 2健全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规

访谈中运动员提到最多的是退役安置与运动损伤,很多安置补偿都是口头协议,运动损伤也是难题,她们没有足够的法律或社会保障,使得这些运动员在退役安置过程中充满忧虑,长期下去会影响到竞技体育的后续培养。本研究的被调查者大部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职运动员,他们在中国体制转轨下的过渡产品,从国家包办工作到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市场机制,无疑他们的退役安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使得安置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因此,必须健全运动员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经济补偿与运动损伤,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逐步建立起一套运动员退役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跳水运动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一种观念就是他们自己终身的专业就是跳水,将来退役后就业的首选也是跳水相关的工作,否则就感觉自己为之奋斗了多年的辛苦是付之东流了。同时在安置问题上未能得到较好的安排时,逆反的思维方式就更加强烈。所以,我们要从根本上让每位选择跳水运动的运动员和家长清楚的知道,选择了跳水,他将面临的是怎样的一个抉择,让他们(家长)清楚的知道, 跳水只是一个运动项目,运动员在年少时从事这个项目的训练和比赛只是积累一种意志锻炼运动经验和成就的过程,这只是他们人生过程中的一段插曲,并不一定是他们终身的专业,即使将来他们从事跳水教学等相关工作,还需要进行教育学或运动训练学相关学历的进修和再教育。而跳水运动队应当加强对运动员思想观念的培养和对跳水运动经历的正确认识。在运动员在训过程中就加强对他们未来其他专业的培养和教育,为他们退役后的再就业做好准备。

2 . 3建立退役转型的再培训体系

鼓励退役运动员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等加强再学习能力,比如建立与跳水特点相关的项目培训,如瑜伽、舞蹈、健身、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管理、体育经纪人等,帮助他们提高相关的技术技能,充分利用运动迁移理论,拓宽就业渠道。2008年广东省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培训基地开办,承办方为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文件精神,为加强退役运动员就业指导,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为退役运动员就业探索新的途径、构建新的平台。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领导重视不够,形同虚设不能很好地完成再培训任务,必须加强监管,转换思路,与其它学校、企业联合共同建设“再培训体系”,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2 . 4加快跳水项目的普及

体育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从夯实群众基础入手扶植跳水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做好发展规划,加强跳水运动俱乐部、业余体校和跳水运动娱乐项目的宣传和对相关企业的扶植,以不同的形式提升跳水运动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跳水运动爱好者参与到跳水训练、比赛、观摩和休闲娱乐活动中,从而奠定跳水运动的群众基础,使跳水运动成为大众喜欢并且能参与的娱乐项目。同时,政府部门应设立跳水项目相关的管理及服务部门,设立相关政府工作岗位,这些都为跳水运动员退役后的再就业和更多的运动员选择进入跳水专业队进行训练和比赛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在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单项运动项目的发展都是以俱乐部为主要组织形式,以联赛制为主要管理形式而得到健康的发展,以美国NBA、大学生橄榄球联赛、欧洲国家的足球联赛等为最成功的案例。这些成功的项目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植和强大的商业团队的运作,而其植根的土壤则是广大的群众基础。

2 . 5加快高校与专业队的联合

高等学校的学生是风华正茂的青年,他们思想活跃、知识面广、兴趣广泛,而且大多喜欢运动。任何一个竞技体育项目,只要进行良好的宣传,都能在高校找到相对数量的粉丝与力捧者。在我国高校体育教学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当下,一些优秀的竞技运动项目落户高校既能为高校体育教学注入新鲜血液,也能使这些运动项目找到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为项目的发展聚集人气。另外,在训或退役的跳水运动员可以进入高校学习同时兼职做教练,使他们在学习新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自己的跳水运动特长也得到发挥。因此,高水平跳水运动队与高校结合,开发出适合运动员学习和工作的,同时有利于高校体育教学的合作项目是提高跳水运动员专业学习效果和就业能力,促进高校体育教学改革的双赢之路。

摘要:本研究选择广东省优秀退役运动员作为调查对象,重点在于通过特定的区域、特殊性的项目发现问题及原因,并针对该项目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为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退役安置 篇9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闭幕,中国奥运健儿获得了51枚金牌,100枚总奖牌的好成绩。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想想在比赛赛场上奋力拼搏的优秀运动员,是他们给我们带来了一次又一次的民族自豪感和成就感,是他们在赛场上展现中华民族的优秀,他们为我国的民族体育复兴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目前我国在运动员退役后就业安置上做的并不理想,退役运动员的去向归属问题是当前要解决的问题。

退役对于运动员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这意味着他们结束运动生涯,重新计划他们的未来。对于很多运动员来说,训练、比赛几乎概括了他们的全部经历,他们从小由于早期的专项训练模式,使得他们在早期就失去了与同龄人学习文化知识的机会,造成文化素质比较低,这样的结果使他们的专业技术和文化素养都普遍较低,失去了与同龄人竞争的基础,于是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中,他们的竞争力比较低,并且现在随着国家体制的改革,退役运动员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国家管分配。面对退役,运动员将何去何从,他们承受的压力是巨大的。

2 研究方法

2.1 文献资料法

本文通过中国期刊网、维普期刊网、百度等搜集了国内外优秀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现状、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等资料,得知现阶段我国在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上,还是比较滞后,并根据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加工整合,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2.2 逻辑分析法

2.3 资料分析法

3 结果与分析

3.1 现阶段我国退役运动员的走向

运动员一生中的一个“转折点”是从运动员到退役而重新就业,运动员退役主要包括优秀运动员和一般运动员的退役,他们在面对退役问题上表现的不尽相同。

3.1.1 我国优秀退役运动员的主要走向

3.1.1.1 仍然从事体育工作是退役优秀运动员的首要选择

据统计,在实现再就业的优秀运动员中,有较大一部分仍然在体育系统工作,还有一小部分进入大、中、小学当体育教师或教练员,退役后仍从事体育工作的运动员占到实现再就业的退役优秀运动员总数的40%。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仍然从事体育工作,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使其在整个青年时代所学习、积累的技能不至于因工作的转变而无处施展;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从事其他工作做必须面对的一些困难,无需在短时间内突击学习其他的知识和技能。

3.1.1.2 事业单位是现阶段退役优秀运动员的主要去向

现阶段我国优秀运动员主要集中到企业单位小,劳动、人事部门等事业部门,因为事业单位事业风险较小、待遇可以基本保障。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还没有全面展开,其用人自主权宽松些。另外,通过招收优秀运动员事业单位可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也可以在一些业余比赛中获得较好的成绩。

3.1.1.3 运动成绩好的优秀运动员再就业率相对较高

国家竞技体育的发展实施“奥运争光计划”,获得奥运会、全运会金牌、奖牌的优秀运动员往往会得到重视,这些运动成绩好的运动员,再就业相对容易,他们有四大优势:一是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知名度,自身形象本身就是一笔无形资产;二是在训练期间津贴、奖金高,有一定的个人积蓄,再加上依靠社会地位建立起来的丰富的社会关系,自己创业基础好;三是运动技术水平高,转作教练员机会多;四是进入高校读书的机会相对较多。

3.1.2 我国一般退役运动员的走向

由于运动员在年轻时候就刻苦训练,耽误了学业而失去了与同龄人竞争的基础。他们的专业技术和文化素养都普遍较低,社会适应能力较差,有的大部分运动员不得不从事其他行业。运动成绩不好,导致社会地位低劣,被社会所抛弃,因此从事做生意、下海经商、销售等行业是目前一般运动员主要的去向。

3.2 我国目前退役运动员的安置现状

3.2.1 我国一、二、三线运动员队伍比较分析

按我国体育事业统计指标,一线运动员是指在训的国家队和各省、区、直辖市级的优秀运动员。二线队伍主要是指全国的体育运动学校和竞技体校中的学生,这是一支水平比较高的少年运动员队伍,也是我国一线优秀运动队的后备力量。三线运动员主要是指以重点业余体校,体育中学和普通业余体育学校的学生为主体的少年运动员,这些学校是选拔和培养我国竞技体育苗子的最基层的组织,几乎所有成才的优秀运动员都必然要经过这个阶段的基础训练。

有资料显示我国运动员的数量每年都在递增,其中三线运动员人数增长速度最快,一线和二线运动员相对缓慢,三线运动员的数量是一线和二线运动员人数的14倍,由此看出运动员选材的底层在三线。

3.2.2 年龄大、没文化、就业难、伤病缠身、缺少社会关爱

竞技体育是一个金字塔,最后能站在塔尖上的毕竟是少数人,而大部分人在搭建塔基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大代价。金牌战略使一些教练员在训练时往往不顾科学规律,超强度训练,使很多运动员伤病缠身,在成了“文化知识废人”的同时也成了“身体的废人”。 运动员退役后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原则上将运动员的关系直接送到当地人事局,关系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成绩名次较好的就由当地人事部门联系工作,但目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加上运动员本身素质问题,尤其是一些冷门体育项目知道的人很少,运动员找工作一年比一年难。政府机关进不去,企事业单位没人要,只好在家待业。为了生存,化妆品推销、卖服装、卖豆腐、当保安看大门、给大公司打杂的工作都有人在做。伤残运动员退役后在社会上找工作更难。计划经济时期,退役运动员是由人事部门硬性分到各单位,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但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不考虑供需关系的行政命令方式就不行了,即使一些单位勉强要了运动员,首先下岗的也是这些人。现在大部分退役运动员都得自己找工作,很多运动员实际上就得处于无业状态。

3.2.3 退役运动员就业层次低、就业率低、收入水平低

中国的运动员退役后一般有五种出路:从政或当教练、经商或当明星、一般工人或教师、读书或其他,还有群体最多的就是待业或失业。由于受到自身就业能力与教育水平的制约,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层次相对较低,主要是从事一些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劳动,从事文化技术等行业的脑力劳动者比较少。据2005年新华网的报道,每年40%左右的退役运动员难以按时适当安置,而据体育总局2006年的消息,我国目前每年至少大约有3000名以上的运动员退役,也就是说至少每年有1000多名运动员退役就失业,邹春兰、艾冬梅就是他们其中的一分子。

3.2.4 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和排斥

就劳动力市场而言,一方面,由于竞争的加剧,各企业不断采用新的技术,新的设备,履历提高生产率,增加利润,从而要求员工有较强的适应能力以及多样性技术的掌握;另一方面,普通退役运动员普遍存在的素质较低的状况使其不能适应这种需求,导致用人单位对于退役运动员的能力产生怀疑,从而宁愿以支付福利金的方式来减少录用退役运动员就业。同时,随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了经营机制的转换,还有一些企业出现了关、停、并、转、甚至是破产的现象,使得一部分职工必须面临再就业选择。

4 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的对策

在现行体制下,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目标,更新观念,拓宽就业渠道,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社会保障,以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4.1 “严进严训”,提高运动员就业竞争力

所谓“严进严训”是指严格把好运动员入队前的素质关,在训练中要严格要求运动员,建立严格的运动员管理制度,增强入队后的综合素质关。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把好源头关,这是减少待就业退役运动员就业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加大对运动员选招、选调工作的领导,从源头上把好关口,降低淘汰率。另一方面应改革现行运动员培养体制,在抓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也需注重其综合能力的培养,增强其社会就业竞争能力。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困难如何解决、能不能解决好,其核心就是要增强运动员的就业竞争力,这样才能避免他们在激烈的竞争中再次失业。

4.2 社会、政府要及时更新观念,提高运动员的就业安置价值观

对社会而言,必须转变关于运动员“四肢发达、头脑简单”的片面观点,要认识到运动员在长期的艰苦训练中造就了非凡的吃苦耐劳、坚忍不拔、自强不息的优良品质,蕴藏着掌握新知识、新技能的巨大潜质。所以,需通过运动员自身努力和社会摒弃偏见来重塑运动员形象,增强各企事业单位吸纳运动员的信心。对政府而言,政府对退役运动员“安置”一词要有新的认识。尽管今后一段时期内政策性安置仍是退役运动员实现再就业的主要渠道,可是自谋职业的比重必须逐渐加大,应该提高运动员自我就业安置的价值观。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运动员退役安置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对竞技体育的政策、体育项目的社会化程度、国家的经济实力、社会对运动员群体关注程度、运动员自身素质等方面,其中运动员自身素质是影响安置的根本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各种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运动员退役安置会得到改善。运动员的就业观念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显得越来越重要。

5.2 建议:

1. 各级各层运动队,应该切实加强和重视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得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体教结合,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对在大型赛事中取得良好成绩的运动员给予津贴和奖励,实行运动成绩、综合素质评定挂钩的办法,促动运动员学习的观念。

2. 运动员在业余时间应注重理论学习,提高自身文化素质,通过自身努力,加强适应能力。

3. 在经济转型的大环境下,运动员应该转变就业观念,放低姿态,适应形势变化,扩大就业渠道,积极适应社会。

4. 国家和政府也应该成立专门机构,帮助运动员做好退役再就业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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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涛.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现状及设想[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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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7年度全运会项目书面注册名单[EB/OL].http://www.sport.gov.cn/show_info.php?n_id=23459.

退役安置 篇10

1 甘肃省武术套路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现状

从表1我们可以了解到,甘肃省对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做了很大的努力,从1994-2003年甘肃省武术套路专业运动员总退役人员28人,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从1994-1998年上级部门对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取得很大的成就,政府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占总退役运动员的一半以上。究其原因,除了1994-1998年社会就业的形势还不太严峻,主要是各单位尤其是学校普遍缺少从事武术专业的体育教师。而1999-2003年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人数在逐年的下降,另一方面普通高校对引进人才的学历和学位的重视给武术套路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带来了困难。当然这种现象并不只发生在甘肃省,在其他省市也同样出现类似的问题。从表2我们不难发现,1994-1998年总计退役的武术套路专业运动员有12名,通过政府就业安置的就有6人。而1999-2003年在总计18名退役的武术套路专业运动员中只有1人是通过政府安置就业的,有6人通过在各大体育院校或别的院校的继续学习才得到安置,有8人从事了个体经商的行业,2人至今没有工作,只有1人从事了武术教练的工作。这也充分说明在市场经济调控下,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结构发生变化后,武术套路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的就业安置。

2 影响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就业安置的因素分析

2.1 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社会化程度低

人的社会化是指人接受社会文化的过程,即指自然人(或生物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刚刚出生的人,仅仅是生理特征上具有人类特征的一个生物,而不是社会学意义的人。在社会学家看来,人是社会性的,是属于一种特定的文化,并且认同这种文化,在这种文化的支配下存在的生物个体。刚刚出生的婴儿不具备这些品质,因此他(她)必须渡过一个特定的社会化期,以熟悉各种生活技能、获得个性和学习社会或群体的各种习惯,接受社会的教化,慢慢成人。从社会结构角度看,学习、扮演社会角色是社会化的本质任务。帕森斯曾说,社会没有必要把人性陶冶的完全符合自己的要求,而只需使人们知道社会对不同角色的具体要求就可以了。他认为角色学习过程即社会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逐渐了解自己在群体或社会结构中的地位,领悟并遵从群体和社会对自己的角色期待,学会如何顺利地完成角色义务,其功能在于维持和发展社会结构。培养社会角色社会化的最终结果,就是要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社会成员,使其在社会生活中承担起特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与人的社会程度密切相关的因子有家庭、学校、同辈群体以及社会,而且每一个因子对人的社会化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同的。

武术套路运动员由于从小就离开家庭,在几乎封闭的环境下进行训练,又没有在学校里面接受正规的教育,更为严重的是严格的训练管理制度使他们几乎与外界的联系中断,根本谈不上与同辈群体的交流。没有了上述因子的作用,武术运动员的社会化程度自然要低于其他的同辈群体,对社会的效能作用也就变小,反过来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度不会太高,这也是影响运动员就业安置的的不利因素。

2.2 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就业期望值高,缺乏对社会的了解

由于武术套路运动员长期在封闭的环境下训练对外面的社会缺乏全面的了解,造成了有些运动员对安置存在较高的期望值,而且不考虑自身的素质及能力,提出超越社会接受能力的较高期望。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就业的认识定位不准确,有些运动员认为只有到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才是就业,而进入企业和私有企业等就不是就业。正是由于对社会缺乏全面的了解,使我们的运动员有了夜郎自大的感觉,完全忽视了对自身文化的包装,影响了就业安置。从表中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武术套路运动员对就业安置都存有较高的期望值。与毕业的大学本科生相比,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对自己的就业期望普遍存在偏高的现象。通过对甘肃省武术套路专业运动员退役时的就业意向的调查发现(见表2)。其中,选择做公务员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32.1%;选择退役后做教练员有6人,占总人数的21.4%;选择出国有5人,占总人数的17.9%;选择经商、办俱乐部的运动员各有3人,占总人数的10.7%。由此可见,大多数运动员选择了工作稳定,收入可观,保障制度建全,有社会地位的公务员。但是没有考虑到自己是否具备对公务员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高学历的要求。另外,武术套路运动专业性较强、需要扎实的基本功,对不少退役运动员而言,选择了继续留在熟悉的运动员队伍中,从事教练或助理教练的工作。武术套路运动和其他运动相比,并不是奥运会的比赛项目,尽管目前在国外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喜欢武术,不管是在竞技方面还是在健身方面,都有很大的市场。但是和一些我国的优势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相比,出国的途径与机会不是很多。由于缺乏对社会的全面了解,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普遍存在就业期望值比较高的现象。

2.3 域外健身项目的强烈冲击

随着世界体育的不断交流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域外健身项目深受人们的喜爱。如瑜珈、搏击、跆拳道等健身项目的普及。尤其是跆拳道项目的传入,对武术运动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跆拳道项目在我国的发展市场大有后来居上的气势。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在甘肃省兰州市大小道馆和跆拳道培训班已有50多家,而且参与锻炼的群体越来越庞大。在这样的冲击下,给武术运动员的就业安置也构成了威胁。通过对退役的武术套路运动员的调查发现,有一半以上的运动员认为域外健身项目的传入影响了武术运动员的退役安置,也影响了武术的发展。

2.4 运动伤病的影响

在竞技运动的训练过程中运动员伤病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是运动训练过程中比较难以克服的问题之一,也是影响竞赛成绩的重要因素。有训练的地方就很难避免伤病。任海教授在对20世纪70年代初期我国优秀少年田径运动员“早衰”原因的调查(1981年)中写到:“过急过猛地加大专项训练的量和强度,虽然使其运动成绩在最初几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造成大量伤病,对运动员以后的进一步发展提高和健康都带来不良的后果。”据新华网调查显示:我国90%以上的运动员是从少儿开始投入专业训练的,常年超负荷训练和向极限挑战,致使绝大多数运动员留下不同程度的伤病。

武术套路项目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打乱了其生长发育规律和生长发育阶段,给运动员生长发育带来不利的影响。运动员需要从小就开始进行大强度的专业训练,为了取得好成绩早出成绩,往往要在一个训练比赛周期内控制身高、体重的增长,在生长发育的年龄却不能够正常发育。在这一成长的关键期,大强度超负荷的训练往往会对运动员身体发育和体型造成伤害。例如有些武术运动员当中会出现“罗圈腿”也称“O”型腿现象,这是对体形造成的伤害,使很多有这种现象的女运动员不敢穿裙子。这影响了运动员面对社会的自信心。

其次,训练过程中更难避免运动伤病的发生。从表3对退役运动员在役时的伤病统计发现,在所有退役的28名运动员中有22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伤病,其中有7人有轻微伤病,占到总人数的25%,有15人有较严重的伤病,占到总人数的53.5%,只有6人在训练过程中没有受伤,而这6人训练年限相对较短。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武术套路这一项目的高受伤率。因为要根据武术套路运动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而这些有针对性地训练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提高训练水平,但同时也给运动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退役的运动员中有75%的人认为运动伤病对就业安置有较大的影响。

3 结语

综上所述,要使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良好发展,必须解决好以上的问题,同时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和支持下,对武术套路运动进行大力的宣传,努力解决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的就业安置,使更多的适龄学员参与到武术套路运动的训练中,从而为武术套路运动员的选材提供支持,推进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的发展。

摘要:文章通过对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现状的调查,剖析了影响甘肃省武术套路专业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的深层因素,旨在为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的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甘肃省,武术套路,运动员,退役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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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耀华.民族学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

[3]欧阳康.人文社会科学哲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4]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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