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精选2篇)
篇1: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
遂府办函„2008‟198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帮助因灾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以及促进灾后新生劳动力全面实现就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措施
(一)统筹安排就业援助工作。将就业工作纳入恢复重建计划,各区、县在组织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过程中,对就业问题应进行通盘考虑,把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纳入整个恢复重建之中,作为恢复重建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进一步组织相关工作机构,对辖区内因地震灾害失去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各类城镇失业人员、失去农业收入来源的农村劳动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确定灾区重点“援助对象”,纳入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大力拓展就业岗位,多渠道促进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收集适合灾区务工者的岗位信息,适时发送岗位信息,对就业困难人员设立就业绿色通道,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优先安置其就业;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积极组织有技能培训需求的灾区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阳光培训、扶贫培训、移民培训等各类培训,并及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促使其尽快就业。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12333就业援助热线职能,确保通过服务热线求助并愿意接受推荐工作岗位的受灾劳动者在2个工作日内实现就业。
(六)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入输出对接活动,在向灾区提供岗位信息时,要结合灾区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批次安排。
(七)切实维护灾区“援助对象”的就业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及时优先处理涉及灾区“援助对象”的维权案件,严厉查处拖欠、克扣“援助对象”工资行为,重点确保“援助对象”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其他各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灾后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抓好抓实。
(二)加强协调工作。全市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就业援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紧密配合,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就业援助行动的政策,营造良好氛围,让受灾群众充分了解专项就业援助政策,确保就业援助有内容、有声势、有效果。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 4
劳动
地震灾区△
就业
援助
通知
级法院,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主题词:
篇2: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见
川办发[2010]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和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劳务开发力度,提高转移输出水平
(一)加大就地转移力度。围绕地震重灾区产业重建、基础设施重建、重大项目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新旅游景区开发、家庭服务业发展等,大力开展以工代赈建设,拓展就业空间,搞好用需对接,优先安排使用本地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因灾失地和因灾后重建失地的农村劳动力就业。
(二)加强区域劳务合作。进一步利用18个省(市)对口支援的有利条件,构建区域劳务合作长效机制,促进灾区在外农民工稳定就业。进一步拓展就业空间,在巩固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开辟新的劳务市场,促进重灾区新增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继续组织好省内外用工企业到重灾区开展现场招聘活动,组织重灾区有关部门、培训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到省外、国外主要用工市场开展劳务推介和洽谈。要利用春节用工企业岗位虚位时机,组织重灾区农民工提前出行抢占就业岗位。
(三)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支持力度。重灾区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扶持方式,支持农民工创业,增强就业吸纳能力。对农民工创业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要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吸纳农民工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积极推动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就业创业。各地要探索吸收社会资本,建立农民工创业基金,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重灾区农民工创业纳入“三农”发展支持范围,依照川府发〔2008〕43号享受失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重灾区就业服务平台。继续推进地震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恢复重建工作。就业信息服务系统、远程见工系统和西陆劳务电子商务平台,今年要免费全覆盖到地震重灾区所有乡镇。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职介机构的作用,免费为灾区农村劳动力发布用工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积极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今年省上免费为重灾区每个乡镇培育1名劳务经纪人。
(五)建立对口联系帮扶制度。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对重灾区劳务开发实行对口联系制度,继续实行非灾市与重灾市(州)“2+1”劳务合作帮扶制度,在劳务订单、就业岗位、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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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省内企业吸纳灾区农村劳动力。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激励省内企业吸纳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
(七)开展失业登记和救助。对重灾区失去工作满6个月的农民工,各地要实行失业登记。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农民工要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没有参保的、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家庭特别困难的农民工,当地政府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半年的失业救助。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就业竞争能力
(八)创新培训方式。利用春节有利时机,提前下达重灾区农民工培训任务,提前预拨培训资金,组织好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短期培训。积极探索新增劳动力职业培训新模式,搞好重灾区“两后生”(未考上大中专院校又不愿意再复读的初高中毕业生)的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进培训劵(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开展重灾区富余劳动力订单培训、定性培养、定向输送。探索劳务培训基地银行贷款省级财政贴息,鼓励省级劳务培训基地、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工企业送培训到重灾区,组织重灾区劳动力到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和用工企业参加培训。注重开展转岗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提高择业竞争能力。
(九)突出培训的针对性。要以市场需求和农民工意愿为导向,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围绕重灾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重建,开展以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为重点的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等开展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围绕重灾区传统工艺、民族特色和现代农业建设,开展以羌绣、藏织绣、绵竹年画、藏式唐卡、雕刻、竹编和农产品加工等为内容的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和新型农民培训;组织有技术、资金和创业意愿的灾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切实加强灾区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转变就业观念,增强道德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增强自立自强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十)增加培训投入。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培训支持力度并加强规范引导。重灾区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进一步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投入,加强重灾区技能培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2010年内,重灾区农民工申请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指定工种进行技能鉴定的,实行免费技能鉴定和颁证。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十一)整合培训资源。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打捆使用”QZZN公务员考试论坛 精品呈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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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类培训项目资金,整合重灾区职教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各地要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确定具体的培训补贴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三、搞好维权救助,保障合法权益
(十二)稳定劳动关系。提高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挥执法、监督、促进、引导等作用。
(十三)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工作力度,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大力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二期工程。
(十四)确保工资兑付。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治理,确保重灾区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兑付。
(十五)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开展重灾区贫困村农村劳动力就业援助、失业救助、困难帮扶等工作,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十六)健全权益保护体系。畅通重灾区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工伤等方面的法律纠纷实行100%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重灾区农民工实行诉讼费减、免、缓等司法援助,快立、快调、快结、快执,及时处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重灾区农民工劳动报酬、安全卫生、生命财产、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建立跨省维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新社会组织在农民工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
四、搞好社会服务,解除后顾之忧
(十七)实施帮困解难。重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和老人赡养等问题。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就学权利,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建立重灾区党员领导和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联系帮扶制度,对重灾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生产生活提供帮助。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重灾区家庭困难的人员外出务工前期费用。
(十八)搞好农民工公共服务。重灾区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向外出务工人员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交通运输、证照办理、文化娱乐等服务。重灾区培训学校和劳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外出务工人员档案,实行定员定岗联系和跟踪服务。要及时加强与务工人员和务QZZN公务员考试论坛 精品呈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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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企业的沟通联系,定期回访,排忧解难,促进稳定就业。
(十九)加快推进重灾区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重灾区农民工凡在省内城市务工连续2年以上,且签订了劳动合同、有合法住所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其直系亲属可在省内城市落户。进城入户的农民工和家庭成员与当地市民一样,在住房、社会保障、子女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完善管理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掌握基本情况。重灾区政府要摸清本辖区内农村劳动力数量、技能水平、就业现状和求职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人力资源库,制定转移输出规划。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重灾县政府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口联系市(州)、省级部门和驻外办事处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合力。
(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重灾市(州)和所辖县(市、区)、乡镇要加强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队伍建设,健全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强化资金监管。对地震重灾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劳务开发、帮扶救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资金,要明确申领程序,严格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内外部监管。要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抵扣、滞拨、贪污等行为。
本意见自2010年2月20日起施行,至2015年2月19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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