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关键词: 保障体系 法律 就业 大学生

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制度包含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劳动者法律保障体系,除此之外,国家根据大学社会就业市场供需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客观形势要求,出台了大量灵活务实的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本文侧重以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为研究对象。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体系

自从1999年高校扩招之后的第一届毕业生毕业至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大学生就业促进的政策制度,其制定主体涉及国务院、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等20多个部门,政策类型也极富多样化,包括大学生就业引导政策、大学生创业引领政策、大学生就业服务政策、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等,相应确立了一系列大学生就业促进制度体系。

(一)大学生就业引导制度

大学生就业引导,是国家根据大学生就业市场供需和社会发展客观需求,通过制定特殊措施引导、鼓励大学生就业特定方向和领域,从而扩大大学生就业渠道,促进大学生就业。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引导政策制度主要包括有:

(1)“三支一扶”计划。即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进行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的大学生提供生活补助、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障措施,以此促进大学生就业,推动基层经济发展。2016年中组部、国家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共同启动了新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1]。

(2)“教师特岗”计划。2006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以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就业。

(3)基层服务计划。2008年中组部发布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以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面向基层就业创业。

(4)西部计划。2003年中青联发布的《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引导大学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促进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渠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了渠道,推动了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2]。

(二)大学生创业引领服务制度

创新可以引领创业,创业能够带动就业。大学生创业是促进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推动力。根据2013年《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2014年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和2016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我国对于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即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多方面、全方位引领服务体系,鼓励网络创业,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加强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普及创业教育,对大学生创业推行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扶持政策;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3]。

(三)大学生就业促进服务制度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服务制度包括就业见习服务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和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制度等[4]。

(1)就业见习服务制度。该制度要求各地及时将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规范见习管理,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

(2)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创业培训、培训信息引导、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等多个方面。

(3)就业信息服务制度。通过各种渠道为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人员免费提供就业信息,促进其就业,落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强化就业信息的针对性,以达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效果等。

(4)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制度。《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并要求提高效率简化服务流程。

(四)大学生就业促进保障制度

(1)税收优惠制度,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以此促进就业。

(2)就业补贴政策,2013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以此促进大学生就业。

(3)职业培训补贴制度。根据2012年人社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文件,职业培训补贴包括三种,一是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二是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对新招收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三是在毕业年度内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作为国家人力资源中较高层次的人群,其就业过程是国家高层次人力资源配置过程中重要环节之一,关系到我国的长远发展、社会稳定和高校的生存与发展。我国现有的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虽然整体上初步形成一定规模,但在具体制度的构建和细节安排上仍有诸多不明确、不健全之处,不能及时、全面、有效的促进大学生就业。

(一)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化、系统化程度低

前文提到我国政府发布了很多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就业问题,但由于其主要停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通知”、“决定”等政策文件中,基本上还未进入国家正规立法,法律效力低,临时性因素强。

并且,目前相关制度是以“项目”或“计划”的形式开展,虽具有灵活性和权宜性,但稳定性和强制性差,容易弱化执行效果,无法成为长期指导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长效运作机制。另外,上述关于大学生就业促进的政策繁多且分散,条块化现象严重,缺乏体系性,可实施性差,不利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实现。

(二)大学生创业引领与服务制度不完备

2014年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该通知从多个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政策支持,但其可实施性受到了质疑,如:创业教育的具体开展和普及力度、创业培训的落实程度及培训效果、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力度、创业公共服务的推广程度等,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或配套操作方案,制度的宣讲意义大于实际操作性,务实性和适用性较差。另外,基于李克强总理提出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仍缺乏体系化的可配套政策制度和法律规章以便跟进落实,跟风现象依然严重。

(三)大学生就业促进服务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机制是由政府、高校和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的。其中,高校方面,关于大学生的就业政策宣传多是通过各个院系的辅导员在院系群组发送就业消息,宣传力度不强。而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多是传统性的组织大学生开展讲座,加之,各个高校设置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徒有虚名,未对大学生就业有实质性的指导工作。就业中介机构方面,就业市场的招聘信息比较混杂,没有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就业信息市场,这就需要大学生花费大量时间去分辨符合自己的就业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大学生人力资源。政府方面,公共就业服务建设性差,没有专门的大学生就业平台。

(四)大学生就业见习政策制度不完善

大学生就业见习政策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大学生就业压力,但其立法层次低,内容不明确,再加上就业见习制度的推行力度不强,很多大学生要么不知道就业见习制度的存在,要么对就业见习制度的认识较低。另外,见习期间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力度弱,致使很多大学生即使了解就业见习制度,也不愿参加就业见习。因此,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落实程度较低,容易流于形式。同样,关于政府为大学生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但如何培训、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质量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内容原则性较强而可操作性差3。

(五)大学生就业福利保障额度较小

我国关于大学生就业补贴的政策较多,但规定比较原则,未明确规定补贴的数额或补贴数额较低。例如,政府规定对于参加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等补贴,但对补贴的额度、时限等未做详细规定。又如,2008年中组部发布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规定对被聘任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相对于刚刚走上社会,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而又经济紧张的大学生来说,这些费用额度保障力度实在太小。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但此规定未明确大学生失业救助的期限、救助质量等。

三、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完善

为有效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议,以保障大学生顺利就业。

(一)强化大学生就业促进制度的法治化和系统化

我国大学毕业生数量越来越多,相关政策制度分散杂乱,增加了适用的难度,影响了制度的适用效果。为了针对性的促进大学生就业,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细化大学生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给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就业权利以特别保护:

(1)将相关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例如,将前文提到的就业扶持、就业补贴政策纳入法条,明确大学生就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大学生就业补贴的数额及时限等。

(2)明确大学生就业促进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政府、高校、用人单位职责,各司其职。

(3)明确规定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责任,对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行为严肃惩处。以此推动就业促进措施的法治化、体系化,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切实促进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提高。

(二)完善大学生创业引领和服务制度

为完善大学生创业促进法律制度,实现内容明确、程序规范化、措施制度化和制度体系化,我们认为,以保护大学生创业权益、自由创业、国家支持创业为指导思想,制定《大学生创业引领与服务办法》,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创业引领和服务制度。

(1)明确大学生创业促进的责任主体,设立大学生创业促进的专门机构,负责大学生创业促进的相关事宜,例如,负责大学生创业登记、备案等。

(2)明确大学生创业运行制度,将大学生创业资格审核及审批流程、大学生创业中介机构等相关内容纳入该部分。

(3)明确大学生创业保障制度,包含税收减免、贷款利息减免或免除、资金资助等内容,以此解决大学生创业的忧虑。

(4)确立大学生创业奖励机制,设立大学生创业奖励基金等。

(5)明确法律责任,对损害大学生创业权益的行为进行惩处。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制度

针对我国大学生就业服务制度不够完备的问题,我们建议从三个方面来完善。

(1)高校方面,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除了通过各院系辅导员在院系群组发送的就业消息,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包括心理指导、就业形势的分析等。此外,发挥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笔者认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除了为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外,还应加强与就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的联系,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推荐就业见习岗位、组织参加见习,以便更好地了解适合自己的工作。

(2)政府方面,首先应加强大学生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大学生就业促进一体化平台,专门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服务,实现大学生就业一条龙服务。

笔者认为,该平台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求职登记、就业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能力鉴定、失业登记等服务,以提高大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其次,政府还应加强大学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就业信息网络,可以更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大学生劳动力资源情况,并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为大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实现双赢。

(3)用人单位方面,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另外,加强和高校、就业中介结构的合作,促进大学生就业。

(四)健全大学生职业培训制度

(1)扩充培训的内容,对大学生维权意识和方式、国家下发的政策内容、就业观念、就业市场需求、就业方向等进行培训。

(2)在培训方式上,增强实践性,除了开展就业培训外,还应引导大学生进行实习,让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学习实践性技能,促使其更好的融入工作角色和团队中。

(3)增强培训主体的专业性。当前,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培训的多是高校老师,很少有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加之每个专业具有的特点不一样,很少能满足就业市场的专业需求。

对此,高校应引进各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对大学生就业进行培训,促进大学生就业。

(五)完善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

前文提到,我国出台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由于推广力度小、保障措施差,致使很多大学生不知道也不愿参与就业见习。

为此,首先应加强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政策宣传和指导服务工作。各高校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应该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服务活动,加强与就业中介机构的合作,及时推荐就业见习岗位,组织大学生参加见习。

其次,政府应增强就业见习的保障力度,提高就业见习期间大学生的补贴额度,这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就业实习制度,采用大学生带薪见习制,鼓励大学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最后,增强大学生就业见习的考核力度,在大学生就业见习期满后,继续跟进大学生就业情况,加强见习期满的就业反馈情况,促使更多大学生提供就业见习的途径实现就业。

(六)完善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能够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解除大学生的后顾之忧,为大学生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维护其就业权益,促进再就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大学生就业补贴额度较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提高大学生就业补贴的数额及补贴时限。

例如,在政策中明确,由政府全额承担参加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费用。

有学者提出,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中规定“中央财政补贴西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中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1万元的标准拨付,补贴东部地区的费用按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中的三个拨付标准分别提高至1.8万元、1.2万元、0.8万元的,将文件中的安置费由2000元提高至4000元,笔者人以为然。

对未就业并且未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生,应建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社会救助为支撑的救助机制,被救助的大学生建立网络档案,实时跟踪被救助质量,了解救助情况。定期对救助情况进行反馈,构建数据库,科学分析其不能就业原因,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就业培训,促进其就业,同时,可以规定救助的期限、金额等。如,可以试图规定救助期限为毕业后12个月内对有意向但未能就业的大学生进行救助,救助金额参考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可有适当提高。

【相关链接】

就业政策(employment policy)是指政府和社会群体为了解决现实社会中劳动者就业问题制定和推行的一系列方案及采取的措施。

就业政策是使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根本手段和政策手段。

当前,受国际金胜危机冲击和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009年年初,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胭研究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明确耍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作首位,并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出台了基层就业、科研助理、服义务兵役等七方面重大政策。

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耍求,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解放军总参谋部等13个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以空前的力度制定出台了与国办文件相配套的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1、发展经济,调整结构,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1)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2)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

(3)敲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拓宽就业集道。

(4)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

(1)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2)发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3、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摘要:以政策促进就业,以制度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利,解决好大学生就业问题,既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也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决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客观要求。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为改善大学生就业形势,需要积极推进大学生就业促进制度的完善,明确大学生就业的具体措施,以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充分实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促进,政策制度,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号),中国就业网:http://www.lm.gov.cn/Employment Services/content/2016-04/26/content_1177888.htm具体政策依据可详见2009年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2013年《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等.

[2] 于鹏峰.我国大学生就业促进制度:现状、困境、与路径[J].青年学报,2016,(2):87-91.

[3] 万高隆.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哲学思考——从法律责任的视角[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11(1):44-46.

[4] 孙国华,李佳明.美国就业权立法保障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以增加公民就业能力为视角的立法透视[J].法学杂志,2013,34(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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