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6篇)
篇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庆阳高速公路工程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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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3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4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5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存储............................5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6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6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7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8 第十章 火工品审批制度............................9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使用项目队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爆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总负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藏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架子队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3、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4、项目经理部对管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被盗及以外形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3、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建立以下5种火工品库安全制度管理。
(1)火工品入库须知;(2)火工品库管理制度;(3)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4)火工品看守员制度;(5)火工品发放规定;
4、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员工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1)仓库管理员的具体任务:
①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②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③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物相符; ④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⑤负责库房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⑥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2)仓库看守员的具体任务是:
①认真检查入库区的人员、车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②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③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④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10、爆炸物品库的看守员应不少于2人,保证24小时值班,巡守。应为看守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11、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①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及火工品申请单; ②涉爆领导小组名单; ③涉爆人员登记表; ④涉爆作业人员登记表;
13、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1、购买爆炸物品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
2、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1、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
2、运输爆炸物品时由项目部选派性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3、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4、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歇息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5、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按操作规程装卸。
6、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7、爆炸物品运至仓库后,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存储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看守。
2、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筑或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3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区门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或金属防盗网;实行双门、双锁应为防盗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3、爆炸物品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要按爆炸物品性能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4、爆炸物品库内要通风良好,适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C—30°C范围内。
5、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堆垛之间要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垫高0.2—0.3米。
6、库内爆炸物品应设置明显标牌。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皮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1、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应由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操作证”人员加工。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2、应按照当天实际需要用量加工爆破器材,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1、作业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经经理部现场施工员、经理部专职安全员、经理部生产副经理签字,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项目队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2、作业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负责,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作业队应根据爆破施工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4、作业队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去考察,对不合格人员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表东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5、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6、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爆破作业时,作业队将爆破作业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8、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当日点清登记退库。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或做其他处理。
9、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物品应认真点清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10、积压的爆破物品按如下方式处理:(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2)按规定进行销毁。
11、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12、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安全部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安全部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2)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3)对爆炸物品仓库、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 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4)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正的项目队采取停工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
(5)依法清查、收缴非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6)对发生涉爆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工作;(7)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8)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先进队伍和个人。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1、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桶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6)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不够法律责任的,由经理部对该施工队领导视情给与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2)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3)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4)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G244线打扮梁(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试验段工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3、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作业队和个人的奖励费用由经理部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项目队的罚款,应单独立账,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搞得好的架子队和个人。
第十章 火工品审批制度
1、作业队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
2、经项目部现场施工员确认签字。
3、再经过项目部安全员签字。
4、最后经过项目部经理签字生效。
5、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由施工队指定专人(2人以上)到库房共同领取。
6、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篇2: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铁三公„2005‟65号
关于转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施工单位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
现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施工单位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
第五条 铁路工程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在非铁路工程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六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枪、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七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八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建立以下6种火工品库安全管理制度。
㈠火工品入库须知; ㈡火工品库管理制度; ㈢火工品库保管员制度; ㈣火工品库看守员制度; ㈤火工品发放规定;
㈥火工品临时存放点安全措施。
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员工担任。
工队保管、使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十六条 购买爆炸物品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要向主管铁路工程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十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地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县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九条 运输爆炸物品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二十条 运输车辆应符合安全规定,悬挂醒目警标;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二十二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按操作规程装卸。
第二十三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运至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要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二十五条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保管员、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使用单位应将存放地点、时间、数量、安全措施、负责人姓名等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专用防爆(盗)保险柜,并安排专人保管和看守。
第二十七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建立仓库。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建库前要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
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操作证” 人员加工、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应按照当天实际需用量加工爆破器材,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计划,经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使用追踪卡”制度,循环作业,每一环节责任人必须签认,否则,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考查对不合格人员取消其爆破作业资格,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谷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二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四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日清点登记退库。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或做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㈠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㈡按规定进行销毁。
㈢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铁路工程公安机关批准,在单位内部调剂,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交由劳务协作队伍保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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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㈣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㈤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㈥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㈦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㈧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工程公安机关除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单位应从重处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㈠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限期整改的,但拒不改正的;
㈡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的; ㈢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㈣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第五十五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由受奖单位的上级单位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的罚款,应单独立账,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路工程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原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2号)在工程系统停止执行。
篇3:爆炸物品仓储企业应急管理要点
源头抓起做好前期应急准备
关口前移
俗话说, “防范胜于救灾”, 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全过程中, 落实“三同时”要求, 确保安全应急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多年来,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下属爆炸品仓储库区坚持按照安全规范要求采取多种事故防范措施,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在库区总体布局、工艺平面布置上设置防护屏障及安全疏散通道, 并严格控制内外部安全距离;在库房建筑结构方面设置安全门窗、轻质屋顶、不发火及防静电地面等安全设施;在库区安全设施方面, 设置防爆灯、避雷针、消防水池、静电释放装置等。总之, 在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全过程高度重视应急设施建设工作, 既实现了从源头抓起, 降低事故发生几率的功能, 又起到了在事故发生后控制事故规模、减少事故损失, 为实施有效救援提供基础设施保障的作用。
重在预防
企业应将应急管理贯穿于整个安全管理工作之中, 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做到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的有机结合。例如, 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应急领导小组, 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对企业危险源 (尤其是重大危险源) 进行辨识、监控、评估和备案;贯彻执行“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制度, 加强对危险场所的管理;坚持“三少三隔离 (存量少、工序少、人员少;开箱产品与未开箱产品隔离、危险工序与非危险工序隔离、危险操作与非危险操作隔离) ”的原则;将应急意识纳入安全文化建设,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 增强员工应急意识、规范员工生产操作行为。
精心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利用资源重在策划
想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 对于爆炸物品仓储企业来说, 必须要抽调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成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组织机构, 提供资源保障, 按照“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 制订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 同时, 还应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辨识风险分级响应
辨识风险、分级响应是应急救援预案的核心。以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下属爆炸品仓储企业为例, 在编制预案前, 先组织安全专家, 采取 “火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源评估方法”, 对公司存在的危险源进行了系统分析, 根据事故发生可能性、生产作业频繁程度、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等因素, 确定了不同级别的危险源, 其中非常危险级2 个, 严重危险级4 个, 中度危险级8 个, 比较危险级2 个, 轻度危险级1 个。
在确定危险源等级后, 公司又组织专业人员绘制了危险源分布和危害范围图, 为明确潜在的事故、紧急情况及应急救援的分级响应奠定了基础。之后公司又根据分级响应的要求, 按照事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危害范围划分了4 个响应等级, 即:班组响应 (一级响应) 、部门响应 (二级响应) 、公司响应 (三级响应) 、外部响应 (四级响应) 。最后, 再应用“脆弱性分析法”判定公司应急救援系统的薄弱环节, 对公司的应急救援响应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针对公司下属爆炸品仓储库区地处郊区、外部消防救援响应能力不足, 且员工数量少、年龄偏大, 库存产品性质特殊、危险性大的评估结果, 经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反映, 最终经过协调, 由当地武警消防部门, 负责该库区消防应急工作, 极大提高了该库区消防应急响应能力。
规范编制强化管理
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 企业应根据产品危险特性和生产工艺的不断变化, 通过应急演练对预案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验证, 及时组织预案的修订、更新工作。同时, 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编制、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技术保障措施, 如,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设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 专款专用于消防车、救护车、疏散与物资供应车辆、灭火器材、防护装备、通信联络器材等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维护。
强化“训”“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演练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检验平台, 通过组织开展实战应急演练, 可以验证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可以锻炼应急队伍、丰富实战经验, 可以检验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 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并有利于发现预案中的潜在问题, 是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 必须定期开展、高度重视。
专项培训注重实效
爆炸物品具有高度危险特性, 一旦发生事故, 爆炸点附近通常会瞬时释放大量能量, 事故演变过程快、危害控制及疏散逃生难度大, 且爆炸事故一般还伴随着发生殉爆、殉燃等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因此, 对于爆炸物品仓储企业来说, 必须要求全体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并对各类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培训, 使其熟练掌握知险、抢险、避险知识, 做到“四懂 (懂得爆炸事故的危险性、预防措施、安全处置、逃生方法) ”及“四会 (会报警、会灭火、会处置、会避险) ”。以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下属爆炸品仓储企业为例, 多年来坚持举办应急救援培训班, 尤其对事故易发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培训、严格考核, 有效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救援能力, 同时, 为了便于员工平时学习, 公司还编制了《事故应急救援手册》, 并保证人手一册。
分类实施定期演练
为确保演练符合实战要求, 企业在演练前应设定情节, 编制演练方案。应急演练方案是应急演练的行动指南, 应以应急领导小组为核心, 组织各相关部门人员从实际出发, 科学、合理地确定演练重点和演练项目, 周密、细致地设计应急演练方案, 包括准备相关背景信息、场景模拟资料、现场指挥与协调、演练全过程管控、演练效果评估、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保证演练方案具备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安全性及可操作性。最终发布演练方案应经企业应急指挥中心批准, 方可予以实施。
为提高企业各级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笔者建议, 应至少每半年开展1 次桌面演练, 以提高应急救援指挥人员的指挥调动能力;至少每年开展1 ~ 2 次现场处置方案或专项预案演练, 以提高现场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至少每年开展1 次综合演练, 以检验企业区域范围的内、外部协同响应能力。
实战演练总结评估
应急演练要尽量真实模拟事故的突发性, 在应急演练的执行过程中, 除根据方案要求插入突发事件和背景信息外, 企业应尽量减少外部干预, 尽量给予演练人员自主性, 使其能够自主地根据现场情况、演练方案做出及时、真实的应急反应动作, 以便检验效果。当然, 在力争“真实”的同时, 企业必须要安排应急救护人员和车辆,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确保演练现场的安全。
篇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5-0177-02
爆炸物品包括能够引起爆炸的混合物或化合物,以及相关的材料和装置等,在爆炸时将迅速地释放出能量,从而给周围的介质带来巨大破坏。爆炸物品的破坏性、方便性以及操作的简单性,使其被广泛地运用到国民经济建设和军事建设中,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中,由于管理等问题,频繁地发生了各种爆炸事故,这就会引起公众的心理恐慌,威胁社会安定和和谐,所以必须重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许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中,领导都过于忽视安全管理的问题,对于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企业领导也只是简单地签字了事,并没有将文件上的相关制度进行严格地落实和执行。在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一些领导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而做表面功夫,对生产过程中已被发现的安全隐患也不重视,并不进行及时整改,只一味地强调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益。由于安全管理部门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中负责制定各项安全操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定,所以一些领导片面地认为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因此没有主动地进行安全监督和安全检查。
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员工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中的许多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具,也不按规定流程进行操作,而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意识非常缺乏。有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只能由专业人员处理的问题,一些员工直接就进行了违规处理。危险物品也存在过量存放的现象。由于企业员工缺乏安全技术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对于身边潜在的安全隐患也不能及时发现,更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理。
1.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员缺乏责任心
一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员没有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也没有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普遍的素质都不高。某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员缺乏该有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所以即使进行了安全检查,也无法及时有效地发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隐患。
1.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不够规范
目前实施的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没有综合考虑培训的层次、岗位的类别和实际情况,而且培训也没有将企业的领导包括在内,导致许多领导不具备安全管理的知识,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科学的安全管理。此外,企业中培训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培训的时间和方式也有待改进,培训的内容也没有与时俱进,甚至培训的组织者都没有对安全培训有全面的认识。由此看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相当不规范。
1.5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对安全事故缺乏处理和追责
目前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中缺乏对违规作业的严厉的惩罚制度,所以就算有人违规,也无法让违规者真正地意识到错误,更无法起到警示作用,被惩罚后接着违规操作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根本无法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将会相当严重。
2 提高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 政府要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科学宏观的指导
政府要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发挥出科学宏观的导向作用,打破地区封锁、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能够在良性的竞争环境中得到协调发展。政府要严格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中的硬件标准,对于企业中的生产工厂、运输车辆、储存仓库等都要有国家标准。
此外,要求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深入到库房、车间,强调生产、经营、储存以及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提高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
企业领导必须对安全管理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要和安全部门一起制定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下发的文件精神。对企业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在培训中要注意活动的内容必须与时俱进,要有创新,并能够结合企业实际的情况或职工的工作环境,使安全培训更有针对性。
通过培训,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端正他们的安全态度,让他们在生产工作的过程中按照规定主动地穿戴劳保用具,严格地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并且互相监督,在生产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把危险物品主动地放在规定的地点,如果存放量过大,主动报告企业领导或者负责人员,将企业的生产安全当成每个人的工作。
2.3 严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中的违规行为
企业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给企业员工宣传安全法规,让企业中人人都懂产品性能,人人都熟悉安全法规,人人都掌握操作规则。与此同时,要加大奖惩力度,制定详细的奖惩措施,对严格遵守安全法规的员工进行大力表扬和嘉奖,对于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2.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保障生产
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该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从生产工艺、生产技术、生产设备等方面都能够保障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通过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淘汰企业中落后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通过加大科技的投入,来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安全。
2.5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要对生产过程进行定期深入
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彻底整改
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中所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及时地排查和风险的评估,使安全隐患能够被及时消除。企业领导和安全部门的负责人要定期进行危险源的调查,建立起危险源列表,并以此为基础制定相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于企业的重点项目和生产过程中的重点部位,企业领导要尤为重视,加大对这些环节的监控力度,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彻底地整改和消除。
尤其是当发现的安全隐患已经威胁到了职工的生命安全时,不能只顾企业的经济利益,必须停工整顿,在整顿过程中要派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在安全隐患被彻底地整改之后才能复工。
3 结 语
综上所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企业领导一定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整个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意识,依靠科技进步来保障生产的安全,对生产过程进行定期检查,从而及时地排查安全隐患,使生产的环境更加安全,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小华,张伟.河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1).
[2] 张旭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方法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1).
篇5: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公路所有参建单位。
第三条 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工区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管理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发现隐患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项目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 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
第十条 采购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 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安全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
(三)、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2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术防范措施,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三)、在库区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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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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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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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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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执行两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两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火工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火工品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4、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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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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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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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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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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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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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1、库内严禁烟火。
2、民爆物品库房必须安全可靠,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湖、房
3、库房储存量不大于设计内容。
4、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不能共存的分开存放,严禁混存一库,炸药箱堆高不能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为限不超过1.2米,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5米,人行通道不小于1.3米,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米。
5、为使通风、防静电,箱下应垫绝缘胶皮和方木或木板,箱号、批号应朝外面,便于查看。
6、民爆物品应按照到库先后顺序存放。
7、落实民爆物品库“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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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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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到仓库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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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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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进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3m;对于浅
5m。为确定平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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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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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爆炸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私自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存放,2、库房内的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库存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变质的、过期的和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的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的派出所,县公安局,在派出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4、销毁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销毁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分级存入档案。
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一切危险物品带入井下,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1、检身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大胆负责,认真检查所有的出入井人员,防止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物品流入井下。
2、如发现携带烟火入井或私拿各种集体财产出井者,必须严格制止并交保卫科清查原因进行处理。
3、凡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整齐,并佩戴好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决不准入井。
4、检身工有权对任何出入井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抗拒检查者,立即交保卫科严肃处理。否则,如检身工不检查或徇私情一经查出,立即调离本工种,并给予重处。
5、对出入井人员要严格细致登记,随时掌握当班入井人员和出井人员的动态,而且必须把当班出、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及时报矿调度室。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立即开除。
6、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空班漏检,不准脱岗,更不准盲报,而且每班必须把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按工种填到井口入井栏内。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严肃处理。
7、加强工作责任心,要求坑口的检身工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决不准粗心大意,确实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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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的动态。
8、加强对涉爆人员的检查,防止其超量或私自携带火工品出入井,9、雷管、炸药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分类存放,分别由专人携带出、入井。
处理瞎炮后,若发现电雷管,必须交给放炮员,由放炮员用专用箱携带出井,交回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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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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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所保管的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按品种的要求堆放,库 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3、严格按爆破物品的规定进行发放,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建立台帐,做 到帐物相符。
4、保持库内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5、爆破器材轻拿轻放,分别发放,特别是雷管要作好防静电保护,要按 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6、爆破器材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7、新入库的爆破材料要逐箱逐件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性能检查、变质 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入库。
8、经常检查库内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室内温度不得超过 3 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75%,硝铵炸药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65%。
9、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做好记录,妥善 保管。
10、库房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1、严禁穿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服装的人员进入库房和发放间。需进入 库和发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好防静电装备。
12、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和消防、防盗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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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 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3、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 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4、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 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5、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
6、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 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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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 [1999]1382 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3、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 4kg 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4、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出车。
7、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 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 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 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 不得超过 15km/h。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 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 10m 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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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9、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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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
2、爆炸物品堆放 爆破库房内储存的器材,要做到堆放整齐、牢稳、便于 通风和便于搬运。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 堆 1.8m(纸箱包装的工业炸药堆高不宜超过 5 个箱高),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 1.6m。
3、在储存过程中,爆炸物品受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发生物理变化、化学变化和生物作用,在质量上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保管养护工作也就是使这种变化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季节性变化,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4、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也应保证所储存物品的质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民爆产品的正常使用。
5、储存正常产品的库房不得存放过期、变质、回收的 民爆器材或其它物品。变质和过期的民爆器材应及时清理出 库,经造册登记、制定处理方案、报批后,予以销毁。
6、严格执行仓库的管理的双人双锁的规定。建立人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警卫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7、严禁在库内开箱分零或更换包装,如需开箱或更换 包装应在仓库土堤外进行。严禁用工具直接撬开箱盖,雷管 分零宜在专门的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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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进行。
8、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应着棉质或防静电工作服作业,严禁穿带铁钉皮鞋、高跟鞋进库。
9、定期捡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 性能完好。定期捡查和维修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 效性。定期检查仓库的建筑物、电气线路、排水系统、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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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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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公司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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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公司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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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警卫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有关值班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值班管理台帐,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加强安全保卫和防护工作,防止爆炸物品自爆或被盗,真正做到防患未然。
3、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以及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4、库区及库区周围要严禁烟火,库区的消防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仔细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值班时间酗酒、睡觉,必须两小时巡查一次,对炸药库房的门、锁、窗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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