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不可任性 范文(通用5篇)
篇1:有权不可任性 范文
坚持严以用权 有权不可任性
在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严以修身是基础、严以用权是核心、严以律己是保证。对党员干部而言,严以修身和严以律己,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从信念和价值观上打造了“金刚不坏之身”,就是为了当好人民公仆,自觉做到严以用权;也只有做到严以用权,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才有了基础和保证,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真抓实干,才能在求真务实中不断提高自己。因此,进一步弄清严以用权、如何做到严以用权,有助于我们着力解决好以权谋私、滥用权力、无所作为等各种“不严不实”问题,真正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关于如何用权,李克强总理在今年3月全国人代会上说:“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这句话是李克强总理自己加进报告的。“有权不可任性”是很通俗的说法,简单易懂,实际上可看做是依法治国的新表述,体现了总理对各级公职人员的谆谆告诫,至简,至真,至诚,至善。
一、有权不可任性,要做到心存敬畏
权力是把双刃剑,“挥”之不慎可能会伤及自己。严以用权,最关键要对权力心存敬畏。常言道:“头顶三尺有神明,不畏人知畏己知。”领导干部只有敬畏权力,才能谦虚谨慎、如履薄冰,心有所止、行不逾矩。敬畏权力、不让权力越轨 逾矩,是廉洁从政、成就一番事业的重要保证。一些领导干部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私的筹码,遇到事情总想着跳出来、耍特权,这是非常典型的“有权任性”行为。实践证明,越是狂妄自大越容易出事,越容易触碰红线。相当一部分落马官员都是栽在这个坎上,最终被打回原形。因此,对权力心存敬畏,说到底就是做人做事的德行、规矩和准绳,关乎做人行事的操守和品行。有权有就责,有一份权力就承担一份责任,就多一份风险。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原副省长张平谈到权力时,说了一段发人深省的话,他说:“在山西任副省长期间,我分管的是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这些十分缺钱的部门,如果让我主管那些掌握重大职权,持有众多款项的政府部门,或者让我做了市长书记,说实话,我也不敢保证自己能否过五关,斩六将,最终也不走麦城。所以,党员干部一定要敬畏组织,敬畏权力,敬畏法律,牢固树立“规矩面前没有特权、纪律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守住了自己的“口袋线”,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要做到慎始、慎微、慎独、慎行、慎权,管好自己的口、手和脚,算清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帐、自由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歪风邪气,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二、有权不可任性,要做到自觉接受监督
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严以用权,还要求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习总书记强调:“我们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2 权力大小、贡献多少,都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都不能搞法不责众、法外开恩。”从山西省塌方式腐败看出,一个权力集中,又很少得到监督的地方主要领导,稍一疏忽,或者稍一放松,就会身陷深渊,以致万劫不复。从当前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来看,全国上下没有不受监督的部门,没有不受监督的人和事。有权不可任性,要求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阳光”下用权,在“探照灯”下工作和生活,不搞大权独揽、独断专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就及时改正,不断增强“免疫力”。当干部乐于接受监督,严以用权就会成为一种自觉,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就会形成。
三、有权不可任性,要做到公权不能私用
习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这就明确告诫我们,严以用权,既要做到用权为民,又要坚持依法用权,为各级领导干部严以用权指明了方向。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做到用权为民,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牟取个人私利提供便捷,必须实行权力的职责作用和利益作用相一致。特别是讲到作风问题时,总书记讲到:“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 3 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从中纪委通报的违反“四风”的案例看,都是与公权、公款有关系。我们每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就是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明其源、思其责,明确权为民赋、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政不私等道理,正确对待权力和行使权力的问题,彻底破除“官本位”等特权思想,彻底打消升官发财的思想,真正当好人民公仆。
四、有权不可任性,要做到敢于用权
权力就是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慎于用权和敢于用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权力有风险,用权须谨慎,手握权柄,如履薄冰,要负责任地使用权力。反之,不敢负责不敢用权,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宁可权力放空,以不作为而保证不犯错误的惜权思维,也是违背权力的本意的。因此,严以用权,不仅要做到用权为民、依法用权、廉洁用权,而且要做到勤政为民,敢于用权。为官重在“为”,意味着责任和担当,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尽其责,主动作为、开拓创新,理应“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就领导干部而言,身在岗位不作为,该负的责任不负,害怕干事出事,拿着俸禄不干事,庸政懒政怠政,这也是一种腐败。如果说贪污腐败是党和国家的“致命伤”,那么,庸官懒官则是党和国家的“慢性病”。无论“致命伤”还是“慢性病”,都威胁着党和国家肌体的健康。因此,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始终 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努力做到严以用权,敢于担当,“拎着“乌纱帽”为民干事,而不能捂着“乌纱帽”为己做官”,努力做到用好权力,为人民谋福祉。
篇2:有权不可任性 范文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5日上午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谈到简政放权时说,要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
政府工作报告有许多令人耳目一新的新提法,也有不少沉甸甸、硬朗朗的干货。其中,“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赢得了舆论场的普遍赞誉。据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这句表述是李克强总理亲自加入的。这个不为人知的细节,传递了丰富而深刻的信号。
如果说“大道至简”是简政放权的哲学化表述,那么“有权不可任性”同样表达简捷、立场鲜明。有权不可任性,意味着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必须不能越界。这就需要各级官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具体到简政放权,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有权不可任性,还意味着法定职责必须为。不任性,不等于就为官不为,就可以尸位素餐,该作为不作为。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及了一些不良现象,比如“有的为官不为,在其位不谋其政,该办的事不办”。该办的事不办,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就会使简政放权名不副实,民众就无法享受到简政放权的好处。为此,必须转变职能,该为当为,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防止有权就任性,就需要简政放权,简化那些并无必要存在的权力。去年一年简政放权持续发力,政府大刀阔斧对自身进行改革,本届政府减少1/3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提前实现。如此力度,实属空前,值得点赞。更令人欣喜的是,李克强强调,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今年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这更看出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决心和行动。简政放权,民众叫好;放管结合,民众受益。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换作通俗表达,就是有权不可任性,通过这句话可看出李克强非常接地气,可娴熟运用大众耳熟能详的流行语,更可看出中央改革决心、国务院改革行动。前不久,总书记强调,要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不断简政放权,不断拿出硬招实招,民众自然能够感受到改革的魅力,从而更加响应改革、参与改革和推动改革。
篇3:有权不可任性
(一) 含义
大道至简, 源自老子的道家思想。老子的《道德经》中提到:万物之始, 大道至简, 衍化至繁。道, 道理。大道, 指事物的本质。大道至简的意思是最真实的道理其实是最朴素的道理。也就是说, 良好的政府治理在于精兵简政, 高效务实。
“有权不可任性”要求“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谚语源于西方, 并为现代法治所认同和吸收。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 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其意义不仅仅是限制公权力, 也是对公民私权利的一种保障。
(二) “有权不可任性”的实质
“有权不可任性”的实质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律职责必须为。这里的权力指公权力, 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并且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支配性力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
二、对“有权任性”的思考
(一) “有权任性”的原因
1. 放权不彻底与权力截留
随着中央逐步简政放权, 地方官员的主动性增强, 不仅拓宽了官员的成长空间, 也给了他们有权任性的土壤。政府公布审批目录清单, 实际上是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如此强调放权与限权, 其目的是为了坚决打掉寻租空间, 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
2. 权力高度集中, 缺乏有效监督
近年发生的腐败案件中, 落马贪官有权任性并陷入腐败的沉沦之路各不相同, 但从权力运行的角度来看, 共同点都是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安巨贪”李荣飚的腐败之路, 就是“有权就是任性”的生动案例。仇和曾因为“一路被举报, 仕途却一路惊喜”而得意忘形, 最终还是难逃落网的悲剧。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有权也不可随意任性”。如果权力边界清晰, 各种监督机制完善, 他俩也难以“任性”到这种程度。
(二) “有权任性”的表现及后果
表现之一:乱作为。
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权力, 而是决策任性、作风任性。虽然其做事是基于合理性, 但也不能成为政府突破法律界限的理由。对于政府部门而言, 合法性才是第一位的。对于生活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 政府部门权力乱伸手的负面效果远远大于这些不合理现象。因此政府部门应该恪守本分, 依法行政,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表现之二:不作为。
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 无所作为, 这与当前改革过程中所暴露出的懒政、怠政是相一致的。而“有权不可任性”要求法律职责必须为。行政权力的运行不是完全被动的,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积极有效地实现社会管理, 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 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政府, 无论是乱作为还是不作为, 都会影响到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和谐与统一。一方面, 鉴于公权力潜在的破坏性, 以及公法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的悬殊性, 公法领域中的权力法定原则严厉地约束公权力活动, 以免公权力被滥用而戕害私权;另一方面, 政府部门“有权任性”, 会极大地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不利于政府权威的树立。
三、如何制止“有权任性”
权力是把双刃剑。如果用得好, 可以造福人民。一旦被滥用, 则会滋生腐败, 贻害无穷。因此我们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使权力不能“任性”, 无法“任性”。
首先, 彻底进行权力瘦身。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 明晰公权力边界, 明确法律授权。国务院已针对不同主体形成了相对明确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希望各级政府能有效约束自我, 对下不截留, 对上接得住, 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应该在简政的过程中, 做好定位转变、理念转变、方式转变、效用转变, 从而促进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
其次, 完善立法法。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表决通过, 地方的限行、限购命令将是违反立法法的规定的。这就倒逼政府部门改变简单化甚至是粗暴化的行政行为, 作出科学、民主的决策, 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最后, 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部门要实施政务公开, 积极利用新媒体, 及时发布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权威信息。同时, 还要切实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总之, 我们要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表彰奖励、行政问责等相结合的机制, 整合各类监督资源, 形成“有权不可任性”的惩戒机制、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 真正实现“有权不任性”。
参考文献
[1]浦江湖.行政权力要恪守谦抑[N].法治日报, 2014-3-17.
篇4:有权不能任性为官须为民
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的“有权不可任性”,成为网络热词。这热词诠释了权力合理、合法和合适的使用。权杖之下,关键在个“用”字:权要敢用;权要如何用;权不能不用。
关键时候须站得出来
权要用,体现了为官敢担当,敢作为,有所为的要求和职责。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曾指出,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联,有权必有责。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
2014年6月10日上午,湖北潜江市浩口镇第三小学老师发生一起劫持事件,老师请求让学生离开,嫌疑人同意了,随后政府人员赶到,镇副书记要求自己当人质,将老师换出,也被同意。11点左右,嫌疑人被击毙。
人们常说,党的干部应该是“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候站得出来,生死关头豁得出去。”潜江市浩口镇这位副书记就是这样的好干部,在关键时候站了出来,要求劫持自己。众所周知,被人质劫持,自然是有生命危险的,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种将自己的生死安危置之度外、不顾个人安危的勇气,没有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精神,没有“我是党员干部,我先上”的超人胆量,是不可能“站出来”、“豁出去”的。
潜江市浩口镇副书记请求当人质,体现的不仅是勇气,更是一种“为官就该敢担当”的信念。
用权要依法 学会倾听民意
用权必须要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都不能在法外用权,位高权重一样不行。“大老虎”纷纷落马,无一不证明,不管你多有权,也不可任性。有权任性的例子近年来屡见不鲜,甚至有过之而不及之势,像“我爹是某某”、“我爸是某某”到任性的委员、任性的明星,再到任性的“苍蝇”、“老虎”,大有“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势头。有钱适当任性一下,可能没什么不当,但是有权任性,则绝对不可为,一为则祸及国家百姓。西周末年,周幽王烽火戏诸侯,为美人“任性”了一下,结果亡国,这就是深刻的教训。
用权要为公,身为官员,就要在有限的为官生涯里,担负起“造福一方”的责任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但是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法外加“法”,以一纸文件干预某些事情。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保定市东关街道东方家园社区党总支书记袁红梅称,“目前,我国很多法律已经制定得很好,直接遵照执行完全可以。但是有些地方政府非要再出台一些红头文件,把简单的事情变复杂,掺进地方利益,人为设置一些门槛,非得让老百姓跑断腿。”
以城市治理为例,许多的城市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就用一纸限购令来控制私家车的增长。对于这样的突击限购,有网友评论道:“根本问题就是基础建设不完善,城市规划就像‘摊大饼’,有的甚至是盲目开发,胡亂建设,没有一点长远规划,当官的高高在上,还是要多听听老百姓的声音。”
身为用权者,确实需要倾听百姓声音,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可以培养出无病无恙,端端正正,用权适当,用权适度,有权不任性的好官。
有权不可不用 不能做懒政官员
有权不用也是病。有权不用,不敢用,不作为,怠政,懒政,有时危害甚至更大。“不干事、不担事”是典型的庸政、懒政、怠政的问题。专家认为,整治“不干事”现象,制度建设应先行。对于“乱作为”,法律、制度、规章有明确的规定,而“懒政”却标准模糊。治理“不干事”,需加强评价机制、监督机制、惩处机制的建设。
此前,海南在全省启动集中整治“庸懒散奢贪”问题的专项工作,一年时间问责党员干部近4000人,并出台《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为问责办法(试行)》,对很多干部的“懒政”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2014年10月,海南省纪委先后查处、问责了25名“不干事、不担事”的公职人员。海南省屯昌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张某,在2011年至2013年担任县农业局局长期间,县农业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财政补贴瓜菜大棚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造成国家财政资金149.298万元被大棚项目经营户骗取。万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原副理事长蔡某,违规为其亲属进行残疾现场评定,帮其亲属领取重度残疾人补助款和“阳光家园”补助款共计25200元……
这些公职人员大多在地方部门领导等工作岗位上,因领导不善、工作失职、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利、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被处分。这些被查处的“不干事、不担事”干部中,轻者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处分,且在他们的失职、渎职行为中,大多数牵涉金钱腐败,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严重者触犯法律,直接收受贿赂,变公权为私利。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大道至公,用权务必为民。在推进“四个全面”的伟大征程上,每一位党员干部务必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夙夜在公,依法用权,清廉为民,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编辑:曹文军)
篇5:有权不可任性 范文
关键词:限权,有限政府,分权,制衡
几百年来,无数的哲学家、法学家一直都在思考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才是最理想的政府?柏拉图曾经将希望寄托于哲学王,希望由德才兼备君主进行统治,但历史却反复印证着人的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天性,因而历史上的政府也不时地表现出行善和作恶的两重性。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也呈现出一种“成也君王,败也君王”的历史规律。李克强总理也在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道:大道至简,政府有权不可任性。那么何为“有权不可任性”?在洛克看来,“政府有权不可任性”的真正的含义就是限制政府权力。
一、有限政府的核心是限权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已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有关“有限政府”理论的基本框架。历史表明国家权力既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也可以侵害个人权利。这是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洛克任《政府论》中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规定立法权的源泉和范围。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来源于人民的让渡,代表民意,因此它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专断的和独裁的。在洛克的思想中,给予了个人、社会及其政府以各自不同的权利和活动空间,它们之间相互不可侵犯、相互不可替代、取代,而政府不可越权是维持三者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也就是说,要想处理好个人、社会和政府的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政府权力有限,并且越权。这就表明迫切需要一个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利用其内部的分权与制衡机制来进行在政治安排,按照法治原则,达到政府权力的自我约束,以防政府内部的过度集权和专断。
二、有限政府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借鉴意义
1.权力的来源决定权力的边界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为何有权不可任性?首先因为权力的来源决定权力的边界,所以我们更需要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来源是什么?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授权,所以其权力应该是有限的。也正因为它的权利是有限的,所以政府对于如何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可任性。我国政府权力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所以政府必须对全体人民负责,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正因为权力的来源决定权力的边界,所以这也是我国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原因所在。只有将政府的权力边界清楚地公之于众,才能让公民有资格、也有能力去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源于17世纪法国的一句谚语:“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论述更清楚地将这句话表述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相反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可见“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世界上宪制国家通行的法制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手刃的对象“法无授权乱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核心要求就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首要前提就是合法,得有法律授权,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哪怕政府的出发点再好,初衷再良好,目的再正确也不能去做。
3.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法谚的另一面就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即法律规定的职责是必须执行的。这一条是针对很多政府部门的“怠政、堕政”而言的,很多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都是过着“一杯茶、一张报、过一天”的日子,因为怕承担责任,同时也为了逃避自己的职责,对于该有所作为的不作为,导致很多民众来政府机关办事的一个印象就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是权责统一的政府。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受授权的同时,也接受了义务和责任。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何种职权,通过“权力清单”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与权力清单配套的“责任清单”将行政机关的职责予以强化。这种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和行动依法履行,不得放弃、不得推诿、不得转嫁他人、不得不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政府权责统一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监督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