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热力供用合同(精选11篇)
篇1:热力供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热力供应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热力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了解决冬天供暖问题,经向甲方申请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暖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供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暖温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为取暖需要,须依甲方要求,在建筑构造下如下要求(见附图)。
第三条乙方因取暖需要,应当设置如下取暖设备(包括规格、数量、型号、质量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取暖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由乙方负责维护。安装工作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完成。乙方应当依规定给付安装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需增加使用热力数量、变更使用因势利导的,应依规定向甲方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双方依下列方式计算热力供应量,并依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条双方有违约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形式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______单位各留存一份。
热力供应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热力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图(略)
篇2:热力供用合同
用热方:______
用热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__倍到__和每次___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__时至__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公章)用热方:(公章)
地址: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盖章)法定代表: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篇3:不该续签的低压供用电合同
某村民委员会村民张某从2001年开始承包该村赵前新圩6.667 hm2土地,因所承包的田亩地势低洼,村里出资从赵前台区架设了低压三相电(以下简称户甲)供其汛期排涝。该线路一直使用到2009年12月底,因线路走廊内树障严重危及供电安全,供电所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督促产权所有人(村委会)及用电人张某清障。由于张某与树障产权人关系不和,在多方协调清障未果的情况下,供电所按照规定程序对户甲中止供电。村委会为避免事态扩大,于2010年1月7日又投资从张庄台区架设了低压三相电(以下简称户乙)供张某排涝,但没有办理户甲销户手续。因户甲低压供用电合同期限已到,供电所于2010年1月8日与实际用电人张某分别签订了户甲、户乙两份低压三相电供用电合同。因线路树障未清除,对户甲没有供电。2010年6~7月,持续暴雨,张某所承包的水田被淹,张某遂以供电方不履行户甲低压供用电合同造成其损失为由,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户甲线路供电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41 022元。
2 案情分析与思考
此案的焦点是供用电合同(户甲)签订后,供电方不履行供电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如违约,供电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供电企业与用电人签订户甲低压供用电合同是否妥当?
观点1:产权所有人没有明确继续用电的意愿,也没有重新授权委托,且线路安全隐患没有消除,供电企业不应与用电人续签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合同也属用电人主体错位,应是无效合同。
观点2:该线路产权人没有办理销户手续,也即供用电关系继续存在,且该线路事实用电人一直为张某,曾得到产权所有人授权许可,供电企业应与用电人续签户甲低压供用电合同。但签订合同后由于危及电网及用电安全的隐患没有消除,供电企业可暂不履行供电义务。理由是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3 法庭辩护
原告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供电方作为专业管理部门,应该准确判断线路能否供电,如不能供电就不能与用电人户甲签订低压三相供用电合同。既然供用电双方签订了户甲低压三相供用电合同,明确约定了供电企业的供电义务,即应该履行。即便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正常供电,也不能构成被告对原告的抗辩理由,故对原告因被告擅自中止供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调、保密等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供电企业认为:
(1)原告与供电企业于2010年1月8日签订低压三相供用电合同(户甲、户乙)的事实存在,约定由供电企业向原告供电,同时约定了相关条款。两份供用电合同中的受电设施产权人均为某村民委员会。张某不是两处供电线路的产权人,向供电企业提出赔偿诉求,主体资格不合适。
(2)中止供电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提出诉讼要求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供电企业与原告之间虽订立了供用电合同,但该合同中的受电设施产权人为某村民委员会,而该村民委员会为了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考虑到户甲线路树障太多,用电人与树障的产权所有人恩怨较深,无法清除,为此在户乙另行架设线路并供电以保障原告的正常生产所需用电。停止供电的原因是户甲线路树障太多、安全隐患严重,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原告作为用电人及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能够及时采取清障措施,如继续供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电力运行事故。为此,供电企业在通知限期整改未果后停止供电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根本谈不上违约。
(3)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原告在树障未清除的情况下,诉请恢复供电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悖。作为供用电合同,合同标的物是电能,实行安全供电是电力供应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确规定的。同时原告作为用电人,对于产权以下部分的受电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这也是法定的责任与义务。现原告拒不履行自己法定的义务,对受电设施未尽安全维护管理义务,在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要求恢复供电,明显与法相悖,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供电企业在供用电过程中,不存在违约,即使原告有部分损失存在,供电企业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赔偿义务。
4 审理结果
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双方同意庭间调解。后经多方协调,清障后,镇、村、供电所分别出资、出力对户甲线路更换了绝缘线,恢复户甲供电,张某撤诉。
5 案件分析
该案的起因是户甲的低压线路走廊内树障严重危及安全,协调清障未果,供电企业依法中止供电。在中止供电期间,虽然线路产权人没有办理户甲三相用电销户手续,供用电关系没有终止,但恢复履行的前提应是线路安全隐患已消除,线路产权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前期授权许可无疑义,故供电所不应与张某续签户甲低压供用电合同。
篇4:谈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
摘 要 本文针对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从而为采取相对应的有效防范措施提供重要参考。
关键词 法律风险 签约主体变动 内容变更 续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全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提高,供用电合同日益成为确定供用电关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因用电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供用电行为的连续性,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因素复杂等供用电合同的诸多特性,使其成为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多发领域,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供用电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对签约主体变动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实践中,用电人变更多发生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二手房交易等领域,在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可能不一致的因素中,商品房销售是天然形成且不可避免的,非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所有权人仍然为开发商本身。开发商必须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并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不论楼盘的公共用电还是商品房用电的合同都只能是由開发商先行签订。随着商品房的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楼盘的用电主体也由开发商转变为整个小区的业主。实践中,一些楼盘的供用电合同主体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给日后合同履行和电费回收带来了困难。在房屋租赁和二手房交易这些导致供用电合同用电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的情形中,如果用电人没有到供电企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供电企业与新用户间形成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可能造成两种风险:一是新用户不承担原用电人所欠的电费,一是原用电人不承担新用户因履行事实供用电合同期间所欠的电费。
二、对合同内容变更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
合同内容变更多种多样,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因此对于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变更,总的指导原则是,按合同法规定为原则,细节处理结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但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电费收交方式的条款变化,该条款之所以被引起重视,是因为用电人经营状况的变化时刻存在,经营状况的变化会使供用电合同的供用电双方要求对电费的收交方式进行调整。二是产权分界的条款变化,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发生较快,城乡建设规划步骤变化增多,企业改造变动范围广,就容易发生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变更情况增多,这就造成涉及维护管理权利义务的变更,更是涉及到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责任承担等方面。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对供用电合同续签和特定问题的法律风险分析
1.合同续签是指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与原合同内容相同或对某些条款做出修改或补充的一种法律行为。供用电合同的续签实践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审定过程较长和对某些具体条款意见不一致,以及用户的积极性不高等原因,经常造成供用电合同不能及时续签,使得到期的供用电合同效力终止。这种合同效力的终止,不利于有效规范不间断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和有效规避连续履行的供电法律义务,且导致供电企业主张其合法债权时遇到法律障碍,从而产生种种法律风险。
2.产权分界点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问题。一是以往用电的用户,当时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现在面临与其补签供用电合同的问题。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双方权利义务无法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引发争议,且争议解决的具体依据缺乏。二是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实际工作中的维护责任分界点、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分界点、实际工作中的产权分界点,四个不同的分界点分别存在不一致。主要法律风险:供用电合同各方维护管理义务和产权归属方面混乱,导致供电企业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篇5: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问: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篇6:施工合同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一
乙方: 张帅领
针对甲方办公楼网络工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设计及施工,双方对工程的施工事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内容:
三座办公楼的局域网网络架设工程
二、 主要工程量
1、 乙方按照裕隆鑫鑫煤矿网络工程项目采购相应的材料。
2、 委托施工部分的产品应严格按照甲等规格进行采购,现场施工工具由乙方自备。
3、 施工范围包括本工程线路的安装和网络调试。
4、 工程造价:以鑫鑫煤矿网络工程综合布线工程预算书为依据,合同总金额:¥: 即人民币(大写): 整。 结算方式:
甲方须在工程完工后,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三、 工程工期
工程工期于20 年 月 日前完工(若遇特殊情况工期顺延)。
四、 双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责任和权利
(1)甲方派同志为代表,到施工现场配合乙方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工程变更签证,完工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组成进行工程
验收。
(2)办理工程施工中有关手续,协助乙方处理工程对外联系、协调等问题。
2、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派同志为代表,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工程变更签证。
(2)按工程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的人身及设备安全,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除协商的问题外其它部分仍按合同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下面签字,表示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篇7:煤气供用合同
供气人: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煤气正常运行,明确供用煤气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供气人可供气量_________。
第二条 用气人用气计划量、用气主要时间、用气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 供、用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的安全规程及双方约定的安全义务分配_________。
第四条 设备安装情况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五条 煤气计量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校验_________。
第六条 煤气费用动的计算和结算时间、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七条 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_________。
第八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九条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一份备案。
供气人(盖章):_________ 用气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8:关于供用电合同效力问题的探究
1 供用电合同的作用、性质与特征
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用电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推行供用电合同,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用电管理的重要措施。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用电政策的实施。我国对电力的使用实行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政策,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供用电双方按合同的规定供电与用电,谁违约,谁就要承担经济责任,保障了国家计划用电政策的落实。二是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双方按合同进行供电与用电,可以减少超用电的现象。三是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供用电双方对电力的供应和使用进行严格的控制,做到合理地使用电力,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四是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供用电合同一经订立,用电方按合同的规定有权按时、按质、按量得到电力供应;供电方按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相应的电费。如有供电方少供或用电方超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的基本性质是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是根据用电客户的用电需求和电网的供电能力订立的;供电一方当事人是法定的供电企业;标的是电能,区别于其他经济合同的标的物;是长期履行的双方合同;是连续性的经济合同;违约责任形式是法定限额赔偿责任,是按实际损失电能和相应电价进行赔偿的经济合同。长期性和连续性,是供用电合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2 供用电合同订立时的效力问题
供电人应当特别重视合同内容和缔约过程的合法性,确保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具有法律效力。供电人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认真审查用电人的缔约资格、索取核查用电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十分重要。一是对于自然人的用电人资格审查,对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与用电人身份证件对应一致的用电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件,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行政法律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登记,并留影印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二是对于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用电人资格审查,对合法有效的法人注册登记、许可登记、代理委托等相关行政法律证明文件的原件等进行审查登记,并留影印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三是供用电合同对同一用电人多地址用电的,应当明确不同用电地址的法人性质和主从关系。对于在同一用电地址重复订立供用电合同的应当确定唯一当事人。必要时应当要求用电人和相关人提供补充说明文件,并且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当予以必要的说明,明确供用电合同关系的主体和用电人的权利义务。四是供电人应认真履行供用电合同的“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电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必要时对相关条款予以说明。
3 供用电合同变更时的效力问题
对于自然人的用电人主体变更,可以采用原用电人销户终止供用电合同,与新的用电人重新订立供用电合同的方式实现变更。
对于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用电人主体变更,可以分为终止供用电合同重新订立供用电合同、过户和合同变更等不同情况。法人和社会组织因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经济性质变更、组织机构变更等引起用电人主体变更时,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供电人可以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用电人主体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供电人,此告知文件作为供用电合同相关内容变更的依据,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用电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不影响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因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用电人承担。”
由于供用电方式变更、用电性质容量变更以及电费支付方式变更等引起供用电业务变更时,一般都是由供电人和用电人共同履行相关业务变更手续,同时生成相关的业务文件。
4 供用电合同续签时的效力问题
目前,供电企业通行的规定是,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是1—2年,一般要求一年续签,二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为了保持供用电合同效力的连续性,供电人和用电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应当及时续签供用电合同。若供用电合同未能及时续签时,供电人继续履行了供电义务用电人继续接受了供电服务的,视为供用电合同关系继续成立,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相应续延。供电人和用电人均应当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规定的基本义务。”
篇9:热力供用合同
关键词:旗县;用电合同;规范管理
作者简介:王慧丽(1974-),女,蒙古族,辽宁锦州人,内蒙古包头达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助理工程师。(内蒙古 包头 014500)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3-0116-02
现阶段,旗县地区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版本仍然是1997年制定的统一文本,那时在制定文本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但是在1997年之后的两年内,新的《合同法》进一步得到了实施,当时在1997年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就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加之,过去的供用电合同对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上的规定时的处罚涉及内容较少,并对合同的中止和解除时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因为各种因素未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的没有规定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完善的合同文本使得旗县地区供电企业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一、当前供用电合同存在的问题
1.供电企业从事合同签订的人员素质较低
旗县地区供电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委托的人员素质不高。现阶段,供电企业普遍存在着市场观念、竞争意识淡薄等问题,很多供电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认为只要在我国《电力法》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就能够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也能够促进自身价值的实现,所以,企业内部对供用电双方签订的合同重视程度不够,合同的签订也相当于废纸一张。
2.所签合同内容不完善,欠规范
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后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且合同也具备着较强的法律效力。当合同生效之后只有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维护。不过,目前的供用电合同中却存在着很多产权不明、缴费时间不明确、用电详细地址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使得供用电合同隐藏着较多矛盾纠纷事件。
3.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相关条例显示,供用电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很广泛,主要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以及供电企业在供电时所使用的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另外,也较少地涉及到了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出现违约事件所应该承担的各种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出现多项空缺,所涉及到的内容范围较狭隘,很多方面的内容都是点到即止,未能够进行深入的研究,很多条款内容不明确,很容易给当事人双方带来各种纠纷和风险。
4.较低的供用电合同签约率
目前很多用电客户与旗县地区供电企业之间的合同签约率偏低。很多用电客户对合同根本不重视,觉得签订合同就是多此一举,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他们未能够按照合同上的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部分客户因为自身在经营中或者内部管理上出现问题导致企业倒闭的,他们拿倒闭或者破产无法支付电费和各种理由作为不支付的借口进行推脱。
二、供用电合同纠纷类型
1.合同电费结算条例纠纷
电费缴纳和结算问题是当前供用电合同中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因为很多用电户在用电之后往往会因为各种自身经营问题或者内部资金周转问题等而拒绝缴纳电费,部分企业受到行政干预而无法缴纳电费等,种种因素都使得电力企业在行使权力时显得无奈,也只好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
2.电价条款的纠纷
当供用电双方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在按照合同来操作的过程中也会因为各种电价条款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部分是因为核算与政府部门加价等因素而出现纠纷等。
3.停限电条款纠纷
近年来,因为旗县地区供电企业的停电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供电企业因为紧急抢险、供电不足、电力事故等因素不得不进行停电处理。但是停电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或者损失,所以双方之间因为停电引发的纠纷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旗县地区电力企业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合同条款,尽量让企业能够避免这些纠纷的存在。
4.未按合同办事,干扰供用电秩序的纠纷
秩序是国家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国家经济迈向正轨的指明灯,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很大程度上都依靠着有序的秩序。供用电双方要想减少纠纷、稳步发展,尚需要遵循合同的规定办事,但是现实中有很多损坏配电设备、偷电、窃电等一系列破坏用电秩序的事情。这些現象都应该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三、供用电合同纠纷处理措施
1.有效解决合同电费结算条例纠纷
第一,制订担保合同。大型用电企业在用电之前应该实施抵押制度,如质押、留质和定金等,避免双方因为各种因素而造成各种电费结算纠纷。第二,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一特权能够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第39条的问题进行补充,让供电企业在停电之际向公众告示,避免损失的出现造成纠纷。第三,申请支付令。这里所说的支付令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中债权人收回自己资金的最有效手段和举措,这种方式被供电企业经常运用。虽然具有易操作性,但是在操作时还需要注意其操作方法和技巧。第四,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当用电客户将自己的财产通过较低价格进行变卖以此来躲避电费的缴纳时,供电企业能够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保障自身权益。第五,起诉。当用电客户在供电方再三催促下仍不缴纳电费的,旗县地区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用电客户缴纳电费。需要注意,诉讼时务必要注意诉前财产保全这一环节,避免法院的判决成为徒劳。
2.着重解决电价条款的纠纷
首先,应做好对现有的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让民众更加了解现阶段的供用电法律法规制度,并能够积极、自觉地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办事。其次,在供用电合同中,一定要将电价写清道明,不能够只写上各省市统一电价,这些会是纠纷产生的根源。当由于某些因素使得电力性质发生变化,务必要依照法律程序来依法变更,再发出变更通知。最后,注重用电管理,对于输配电设备质量审查要做到严谨、慎重,提升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大对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完善供电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并严厉打击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对用电客户乱收费现象。
3.巧妙解决停限电条款纠纷
(1)完善停电管理制度。旗县地区供电企业应做好供电中的生产、技术、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做好供用电企业的设备检查、维修工作,一切按照相关流程执行和操作。倘若由于某种因素不得不停电,则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在停电前的7~24小时内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时间为客户发送停电通知,让用电客户做好相关准备,避免给用电客户带来损失。
(2)停电通知要规范、正式。对于停电通知的书写一定要规范,格式统一。发送停电通知的形式较多,有电子邮件、文本、电话等,这些都需要有所记录和保留,以防纠纷发生时无证明可查。
4.依法解决未按合同办事、干扰供用电秩序的纠纷
一方面,不断完善供电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其管理行为。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穿工作服,在执行用电稽查任务时不能单独行动,需要2名工作人员随同前往,不为不法行为留作案空间和余地。另一方面,当民众发现部分人群在从事一些偷电、窃电、损毁设备等行为时,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人员应对此进行依法查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金秋萍.浅析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J].供用电,2008,(6).
[2]金秋萍.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风险及其防范[J].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篇10:供用电合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篇11: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 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 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 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 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 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 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 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 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 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 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 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 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 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
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 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 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 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 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 .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 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 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 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 、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 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 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 ,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 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 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 ,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 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 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 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 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 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 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 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 、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 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 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 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 ,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 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 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 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 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 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 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 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 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 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 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 ,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 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 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 ,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 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 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 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 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 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 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 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 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 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 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 费的20%予以赔偿。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 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 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 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 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 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单位各 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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