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小学关于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

关键词: 聘用 军队 企事业 单位

永德小学关于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精选9篇)

篇1:永德小学关于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

永德小学临时代课教师聘用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根据甲方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征得中心校批准,乙方自愿到甲方临时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为确立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合同期限

根据学校实况,分学期签订。本合同于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7月底止。

第二条:职责及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在相应的临时代课岗位上工作,乙方正常按照甲方工作岗位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包括(指令性工作任务、日常工作任务、临时性工作任务)。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3、认真履行教育教学相关职责。

4、接受甲方的日常工作考核和期末考核。第三条:要作职责

乙方自愿参加临时代课,合同生效后,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作报酬1200元。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违反工作规定和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等造成的严重后果。

2、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

3、工作秩序混乱,致使甲方或其他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第五条:合同的续签

合同期满后,甲方若需继聘,乙方自愿提出申请书,可续签《合同书》。甲方不再继聘乙方自动离职。

第六条:本合一式三份,乡中心校、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聘用单位(盖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2:永德小学关于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

尊敬的鲁础营乡中心校领导:

本学期根据我校教师实际,现有教师5人,6个教学班,在全面完成教育及教学工作任务上,教师工作负担过重,结合学校及教师实际,急需聘用临时代课教师1名,特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篇3:关于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理性分析

一、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历史回顾

代课教师是指20世纪80年代实行“民转公”政策之后, 在基础教育阶段, 由直接聘任主体 (一般是教师所在学校) 支付劳动报酬, 长期 (半年以上) 从事教学工作, 在国家正式教师编制之外的非正式人员, 即现行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对象。我国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演进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99年至2001年, 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停留在政府文件、文本阶段, 没有具体的清退实施办法。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 我国政府就在许多非正式文件或会议中提出了清退代课教师的要求。2001年, 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随后全国各地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本, 提出了“清退代课人员”的要求。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颁行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该意见的第36条“加强教师编制管理”中指出“凡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 一律不能进学校任教, 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长期代课教师, 精简中小学非教学人员”。[2]此项意见于2001年9月9日起生效, 下级市、县组织学习, 文件中并没有注明具体的政策实施办法。

第二个阶段:2002年至2006年, 政府提出了相对具体的清退措施, 清退要求及办法整体趋向刚性。2002年3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坚持先清理后分流的原则, 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 清理代课人员的具体清退原则。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政策是2006年12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在“改革和创新教师管理体制”一项中提出清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择优聘用、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等办法来解决代课教师清退问题。此外, 也有部分省市提出要在规定年限内清退该地区内所有代课教师的刚性要求, 陕西省就曾提出2010年清退所有代课人员的目标。

第三个阶段:2007年至今, 在均衡各地区教育质量, 全面提高教师素质的大环境下, 清退代课教师仍是刚性需求, 但是清退办法和具体措施有了更多的弹性执行空间。2007年7月2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转发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 聘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代课教师, 妥善处理未被招聘的代课教师, 并对编制调整、经费来源和保障措施都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1月21日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召开的第一次新闻通气会上的总结性发言指出, 代课教师产生原因非常复杂, 教育部并没有确定2010年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最后期限, 对还在岗的代课人员, 要按照以人为本、政府统筹、坚持标准、有进有出、积极稳妥、标本兼治的思路, 把妥善解决在岗代课人员问题与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结合起来, 将择优招聘、辞退补偿、纳入社保等政策措施统筹考虑。

二、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问题反思

代课教师群体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 且数量庞大, 据教育部最新数据显示, 当前我国公办中小学仍有代课教师31.1万人。代课教师清退问题不单是教育问题, 更是社会问题。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制定实施至今, 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 需要进行必要的反思。

1. 清退举措的制定与政府财

政实力不符, 有些地方出现“边清边聘”的现象, 代课教师实际人数不减反增

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教育财政分权制没有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各自应该承担的职责, 层层下放的财政权力逐渐演变成层层下放的财政负担。有些地区制定的清退举措过于急进, 造成下级县市的财政压力过大, 难以负担庞大的代课教师清退费用, 教育经费支配能力有限, 只得“空编不补”, 继续聘用代课教师来节省教育经费。另一方面, 有些地区地处偏远, 与外界沟通少, 一般是聘请本地人代课教学。代课教师相关政策文件下发后, 政府单方面宣布辞退代课教师, 却没能妥善安置学生的去处, 为不影响孩子们的学习, 当地民众则自费延聘原代课教师教学, 代课教师事实上仍旧在岗奉献。

2. 各政策文本中对“代课教师”身份的表述不一, 不可避免的引发清退“法理困惑”

2005年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称“要坚决纠正有编不补、聘用临时代课人员顶编的现象”, 隔年, 湖南长沙市政府发布的《长沙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称“到2010年, 全市中小学校彻底清退长期代课教师”。对代课教师的身份表述不一, 致使下级部门在实施清退政策、制定具体清退办法时出现“将代课教师以教师身份清退, 还是社会从业人员清退”的法理困惑。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若将代课教师视为社会从业人员予以清退, 则代课满10年以上的教师, 若本人愿意, 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而不是强制辞退。

3.“民转公”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妥善处理, 削弱了代课教师政策的实施效果

这种问题较多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县级地区。民办教师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2000年底, 全国25万民办教师转正, 民办教师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未被转正的部分“民办教师”实际上转化为现在的“代课教师”。但是, 仍有一些地方继续沿用“民办教师”称谓或是混用“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两个称谓, 在清退政策推行时, “民办教师”不满政府以代课教师身份和待遇将他们清退, 湖北天门、湖南岳阳、浙江衢州下辖各县均有“民办教师”上访维权, 大大降低了政策的实施力度。[3]

4.“一刀切”式的清退代课教师造成地方师资缺口

个别地区急于完成清退指标, 没有及时补充代课教师离开之后的地方性师资缺口, 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教育质量下降的情况。据教育部出示的“两基”复查数据, 2005年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代课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44.33%, 2006年这个比例降至39.4%, 代课教师数量减少了, 可是该县小学生师比由26.9﹕1略升至27.03﹕1, 生师比的上升说明当地在清退代课教师之后, 并没有及时补充师资, 形成了短期性师资缺口, 势必影响整体教育质量。

5. 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缺乏人性关怀

一是代课教师实际清退办法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精神。甘肃省渭源县的清退举措:教龄15年以上的代课教师总计补偿800元, 10年—15年的补偿600元, 5年—10年的补偿500元, 5年以内补偿300元, 比当地公办教师一个月的工资还要少。被清退的代课教师既没有得到下岗安置, 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二是政府在清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普九”和“两基”时期, 代课教师为中国的教育事业作出了不容忽视的巨大贡献, 在离开三尺讲台时, 却被有关部门以“不称职代工代课人员”的名目辞退。代课教师的清退考验的不仅是政府的良心, 更是民族的良心。

三、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改进建议

清退代课教师是中国教育持续发展的刚性需求, 也是全面均衡地提高我国整体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然而, 代课教师群体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制定和实施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时, 应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

1. 代课教师群体的清退应遵循序渐进的原则, 不可急进

基于规范学校教育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的考量, 国家提出了清退代课教师的政策要求。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实施至今, 不过短短十余年时间, 清退代课教师近70万人, 这些数字背后来自社会各方的批评、指责却不绝于耳。社会舆论、新闻媒体, 特别是新兴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媒体都对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效果提出了质疑, 质疑的焦点是政府在执行代课教师清退政策中, 片面追求效率, 采取了某些非民主的强制性手段。在理想的情境下, 任何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都应是一个政府再建构、社会力量参与反馈的过程, 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定向决策, 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应趋向多元化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和长效公共参与机制。代课教师政策的制定应该是一个渐进调适的过程。[4]代课教师群体的清退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教育问题。代课教师这一群体自新中国成立初就已产生, 存在时间特别长且人数众多, 其清退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在清退与被清退之间应给予更多的缓冲时间, 循序渐进地进行。

2. 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清退代课教师, 坚决反对“一刀切”的做法

首先, 我国是一个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的国家, 有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清退条件成熟, 可以一次性地妥善安排代课教师的去留, 较具有代表性的是深圳的“教师雇员制”, 不在编的代课教师经统一招聘考核合格后, 即可上岗成为“占用雇员编制, 不占用职员编制”的雇员制教师。有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则不具备这样的经济实力, 不能因急于达成清退指标, 采用同样的做法“一刀切”。中央政府对中西部落后地区应予以适当的财政倾斜。其次, 代课教师群体内部也有差异。代课教师的专业素质水平各有高低, 虽然其中大部分教师都不是从专业的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的, 甚至有的教师都没有教师资格证书, 但是, 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在教师岗位上兢兢业业、数十年如一日的教书育人, 拥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政府在清退或转正时应加以考量, 对于符合条件者不能“一清了之”。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上板泉中学的刘宝玲老师成为代课教师有24年了, 代课期间, 她自费进修, 先后考上了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的大专函授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联合举办的函授英语本科班, 十年时光, 花费3万多元, 考取了两个大专和一个本科学历, 却在2000年与其他57名代课教师被政府以“不称职代工代课人员”的名目辞退。基于此, 华中师范大学的雷万鹏教授提出, 考虑到代课教师产生的历史原因、代课教师群体的多元性以及教师专业性, 应当实行农村代课教师分流政策。[5]依据代课教师的年龄和精力, 4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代课教师分流处理, 前者择优聘用, 后者与未被录用的代课教师一起予以适当赔偿, 分时、分批离开教师岗位。

3. 本着“人道主义”原则, “有情”清退代课教师

一方面, 依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 代课10年以上的教师, 有权利要求与聘用方订立无限期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 代课教师群体曾是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中流砥柱, 为我国的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中超过80%生活在偏远落后地区, 无名无份, 没有编制保障, 拿着远低于公办教师薪资水平的工资, 却做着更重的工作, 同工不同酬, 甚至还有代课教师受到了政府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河北蔚县宋家庄镇的代课教师郭省已经在岗20年了, 几经辗转, 每一次代课教师“转正”都与他擦肩而过。郭老师工作认真, 得到了当地人的高度认可, 迟迟不得“转正”的原因竟是当地县委官员认为他先天小儿麻痹, 身负残疾, 有损蔚县的教师形象。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 代课教师收入低、生活在社会最底层, 一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理应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怀。

无论是从法理角度, 还是从情理角度, 都应该妥善安排代课教师的去处。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应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善待他们:“尽可能为教龄15年以上, 经过培训仍难胜任的代课教师安排在教育系统内转岗;为教龄20年以上的代课教师补办规范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 并根据其长期低工资的事实, 至少按当地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年份开始予以补偿;为教龄20年以上且已到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安排退休, 给予必要的退休金, 以保障其退休后的正常生活, 或根据其教育水平和当地师资需求安排返聘, 并按照其实际工作情况给予应有的聘用工资。”[6]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719/200407/2477.htht.

[2]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EB/OL].http://www.hunan.gov.cn/xxgk/szfzcbm/tjbm_6677/gfxwj/dfxfggz/201109/t20110907_393414.html.

[3]天门市民办教师转正行政诉讼案开庭[EB/O L].http://www.mbdkjsw.com/Item/Show.asp?m=1&d=1659.

[4]沈伟.教育政策制定过程分析:渐进调适的视角——以代课教师清退政策为例[J].教育发展研究, 2010 (z2) :15-16, 87-91.

[5]雷万鹏, 陈贵宝.论农村代课教师的分流政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8, 47 (1) :116-121.

篇4:永德小学关于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

[关键词]城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现状

一、问题提出及其意义

城市代课教师的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很多公办学校因为编制内的教师有限,不得不招一些代课教师来维持正常的教学。代课教师即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没有编制内教师的“铁饭碗”的概念。他们身份构成复杂、整体素质较高、流动性较大,研究城市代课教师的心理发展状况并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日本学者矶村英一认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城市主要特征是:人口聚集度和密度高,人口自身再生产低,而增加率高,转移性和流动性大,生产年龄人口多,先进产业就业的人口多等。针对代课教师这一问题,我国的学者做出了很多的研究,已有很多成果。首先什么是代课教师?什么是城市代课教师?小学与中学有什么差别?对于代课教师的概念,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定义。庞丽娟、韩小雨认为代课教师是指在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王嘉毅认为代课教师指的是当前中小学中除公办教师之外学校聘用的临时人员。张念宏的解释为:“代课教师是临时在学校填补空缺代课的人”。方征、葛新斌指出,2000年后,我国编外教师的分布呈现出农村比例减少,城镇比例增加的趋势,这样会导致城市代课教师越来越多。有关研究表明,城市代课教师整体素质较好,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并不完善,他們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方征、葛新斌还指出主要是因为教师编制制度导致了现在的编制与实际需求不相配的情况,使得城市代课教师越来越多,继而引发社会关注。他們还提出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和理顺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的建议。王丽则认为城镇学校专任教师和非专任教师比例太低,结构不合理,非专任教师占用了大量的教师编制,使得学校不得不聘请代课教师任教。

三、城市代课教师的现状

(一)收入较少

城市代课教师的工资相比较农村代课教师而言,是要高一些的。但在城市,代课教师和在编的教师工资相差很大。工资差别主要体现在工资、五险一金等。代课教师工资相对少一些,绩效工资是没有的。同时,五险一金的待遇代课教师也是没有的,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太公平的。他们付出了同样繁重的工作任务,可是心理落差却很大,他们在城市里的生存压力也很大。

(二)流动性较大

当代课教师能够明显的感受到自己的付出与回报并不成正比的时候,他们会去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为了更好地在城市生存下去,他们会趋向于由工资待遇低的学校转向工资待遇较好的学校,他们迫切想要改变现状,他们可能不能更多的花时间在教学上,他们努力尝试各种机会进入体制内或者寻找工资待遇更高的地方。

(三)保障机制缺乏

代课教师是临时人员,他们并不受法律的保护,个别学校甚至并未与代课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这样导致代课教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困难。代课教师的聘用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独立的行为,代课教师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也使得代课教师在城市生存越来越艰难。

四、结论和建议

(一)提高城市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

城市生活成本相对农村来说较高,适当的提高代课教师的工资待遇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逐步实现代课教师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

(二)规范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教师资格证是教师的准入条件,目的是为了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现在城市中有很多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在讲台上执教。代课教师要逐步提高自身的保障体系,先要规范准入门槛。代课教师具有和在编教师一样的教师资格证书,才能够站在讲台上教书。

(三)逐步推进人事代理制度

公办学校要逐步推进人事代理制度,逐步取消编制带来的失衡。学校要慢慢实行“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除了社会保险之外,有编制的教师和代课教师采用同一套的考评机制,维护代课教师的正当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河森.城市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研究——基于武汉市6所公办中小学的调查[J].教育与经济,2014(4):64-69.

[2]关于“城市代课教师生存困境”的调查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3):105-108.

[3]王丽.教师何时告别“代课”——我国代课教师相关问题研究[J].教育科学研究,2005(8):32-35.

篇5:永德小学关于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

甲方(新华小学): 乙方():

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同意聘用乙方为临时代课教师。

二、聘用期从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三、乙方提供的学历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教书育人,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甲方应按一个月工作时间给乙方发放劳动报酬:一个月代课费共 2000.00元。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

篇6:临时代课教师聘用合同

受聘人:_________

根据工作需要,报茗山乡中心学校批准,茗山中学聘请一名临时代课教师。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此聘用合同并共同履行如下条款。

一、聘用单位聘用受聘人员为茗山中学临时代课教师,从事茗山中学教育教学工作,聘用期限为四个半月,自20**年2月16日起,至20**年7月1日止。

二、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每月基本工资450元(基本工资7月1日一并结算)且享受该校公办教师所享受的同等福利待遇,聘用合同一经解除,即终止聘用期内的一切待遇。

受聘人员须茗山中学公办教师作担保人,受聘人员违约,担保人承担1000元罚款。

三、聘用期内,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义务,完成茗山中学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目标。

(1)尊重领导、顾全大局、团结同志、热爱学生,关注所教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2)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承担学校分配的工作量,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3)学校实行坐班工作制,受聘人员在上班期间一律不准在校外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半途离岗,否则,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及有关活动,不许无故缺席。

(5)受聘人员应积极从事科研活动,开展课题研究,完成所要求的论文或教学反思总结等的撰写。

(6)受聘人员应按课程标准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达到规定的目标。

(7)接受学校安排的政治思想、专业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考核。

四、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目标,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

3.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违反工作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品行不端,师德修养差,教学业务差,在校内及社会上影响很坏;

5.教导处考核不合格;

6.被依法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劳动教养;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8.受聘人连续旷工5天或一月累计旷工7天;

五、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

2.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员升学、应征入伍、调出茗山育系统到其他单位工作。

六、聘用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

七、此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中心学校各留存一份。

八、此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后,经中心学校审批后生效。

聘用单位(签章):_________ 受聘人员(签章):_______担保人(签章):_______

篇7: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合同书

甲方(用人学校): 乙方(应聘教师): 身份证号: 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聘用乙方为临时代课教师。

二、聘用期从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三、乙方提供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教书育人,服从学校分工,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甲方应每月按时给乙方发放劳动报酬和福利费,每月共计人民币1950元整,[大写:壹仟玖佰伍拾元整](包含每月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其它规定缴交费用,由乙方自行购买和交费,由于没购买、交费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享有法定的有薪假期。

五、合同期未满,乙方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合同不再受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或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随时中止合同不再聘用。

1.乙方因在校内、外存在不良的生活作风等师德师风问题,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乙方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工作。

3.乙方因经常不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屡教不改。

4.乙方因工作态度消极、工作不积极或因业务水平过低,未能完成聘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七、聘用期间因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情况而中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聘用,甲方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给乙方。

八、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2015年8月30日

小学聘用临时工合同书

甲方(用人学校): 乙方(临时工):

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聘用乙方为临时工。

二、聘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提供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安排,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勤勤恳恳工作,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甲方应每月按时给乙方发放劳动报酬每月共 元;另甲方每月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合同期未满,乙方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合同不再受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甲方可随时中止合同不再聘用。

七、聘用期间因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情况而中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聘用,甲方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给乙方。

八、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区宣传科教办保存一份,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篇8:万峪中学临时代课老师聘用合同

甲方:万峪中学

乙方:

一 聘用条件:服从学校安排,遵守学校各项制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专科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二 聘用待遇:

1工资 月基本工资700元,实行结构工资制。400元/月为基数,300元/111

月为浮动,学期浮动工资总数1500元,按考核发放。只考核前30名,优生率、及格率、人平分各占1/3。优生率、及格率、人平分达到东片各校前1/3名次分别得400元。优生率、及格率、人平分每进一个名次分别奖50元,每退一个名次分别扣50元,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2教学奖:按本校教工标准考核后发放。

3出勤上岗津贴:按本校教工标准考核后发放。

4教学常规津贴:按本校教工标准考核后发放。

三 聘用期限:半年为一个聘期,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

四 聘方义务:为被聘方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包括教材、教具等)和生活设施(包括寝室、床位等)

五 聘方权利:

1、根据本校实际,安排被聘人员从事不高于本校平均工作量的工作。

2、对被聘方绩效进行公开、公正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兑现浮动工资,教学奖,出勤上岗津贴,教学常规津贴。

3、对被聘方以下有损师德形象的行为有告知、批评教育、戒免谈话乃至解聘的权利:

(1)不按时上课下班;

(2)不用普通话教学;

(3)穿拖鞋、便装、短裤、背心进课堂;

(4)对学生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

(5)侮辱、恐吓本校教工;

(6)师德败坏、侮辱或不尊重女生;

(7)经常看黄色书刊、录象、浏览黄色网站;

(8)其它有损人民教师形象的败坏行为;

甲方:万峪中学

乙方: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篇9:永德小学关于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

聘用方:化处镇水母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周斌

受聘方:居住地址: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签订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止,期限是乙方为甲方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

(二)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试用期内乙方如果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甲方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三)合同期满,如甲方仍需聘用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续签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水母小学年级岗位工作。在聘用期中,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

(二)甲方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提出要求,按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岗位工作条件及工资、福利等待遇,负责对乙方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当事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

(三)乙方依法享有参与甲方民主管理。同时,乙方应按与各部门签订的《岗位任务书》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岗位任务和要求认真开展工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实现聘期工作目标,接受甲方的考核及管理;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管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违法、违纪由甲方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

乙方自动放弃或拒绝参加岗位聘任,视作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按规定办妥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离校手续,方可离开甲方或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离开。

(一)乙方按月领取代课费800元。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化处镇水母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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