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科技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共6篇)
篇1:论现代科技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论现代科技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11-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是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与成果,发现和获取犯罪线索、证据,提高打击犯罪和预警、预防能力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和。邓小平同志曾经英明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由此改变了人们的陈旧观念,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换来了科学技术的春天,使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震惊世界的奇迹。20世纪70年代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自动化技术、纳米技术等高精尖科技的广泛应用,标志着人类诉讼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人类从“物证”时代跨入了“高精技术证据”时代。我们今天应当循着小平同志的思路,大胆地提出“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应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刑事侦破能力的提高以及侦查观念的转变,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关键词:现代科技 刑事案件 侦破
一、前言
从历史上看,科学技术一直对刑事侦查产生着重要影响。刑事侦查的核心是寻找、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没有证据妄谈破案,证据不足就不能将罪犯绳之于法,取证能力就是刑事侦查的战斗力。早在两千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虽然受科技发展水平和封建制度的限制,中国古代推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断案方式,但也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大凡聪明、公正、颇有成就的断狱官,无不注重运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寻找和检验证据断案;而大凡昏庸无能或别有用心的断狱官乃至酷吏,都仅仅依靠主观臆断、酷刑加口供制造冤假错案。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十九世纪,由于解剖学、物理学、化学、光学在欧洲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和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仪器设备,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武器。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继续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手段不断丰富,刑事侦查学也日益充实、完善。毫无疑问,近代刑事侦查学(也称犯罪侦查学)的诞生是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基础的,刑事侦查学形成以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重要战斗力,已经被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
二、现代科技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一)信息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随着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另一类言语材料,例如,电子邮件、BBS公告版、网上聊天室等言语已经出现,电子邮件已经逐渐进入司法领域。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构建起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信息应用为主导、以信息人才为依托、以信息安全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了办案现代化、办公自动化。我国的声纹识别技术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在几年的时间内由一片空白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稳定学术队伍,掌握了较先进的技术,高科技设备达到国际中等先进水平的新兴学科领域。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是侦破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没有先进的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就不可能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实现侦破工作网络化,将从总体上改变侦察机关办案方式,提高案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利用,全面增强侦察机关反腐败的战斗力。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侦查信息化在侦查系统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侦查信息化不仅体现在内部办公,办案上实现电子化,信息化,而且需要一定程度的信息开放。全面推进办案管理系统是深入贯彻关于加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有关指示精神,开创侦破工作新局面的一项重大决策。
(二)生物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生物技术是指利用生物(动物、植物或微生物)或其产物,来生产对人类医学或农业有关的物质或生物。现代生物技术以生物化学或分子生物方法改变细胞或分子的遗传形式
以达上叙目的,这是一般人所认知的生物技术。正是由于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的不断发展科学家才逐步揭开了人类血液的奥秘,从而使血痕检验朝着人身同一认定的方向迈出了有决定意义的一步。针对人体某些器官和行为具有唯一性、人各不同的特性,刑技工作者运用生物学知识来鉴别人身。总之,生物技术的发展为利用各种生物物证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自动化技术在刑事技术中的应用
自动化技术是加速产业升级与提升国际竞争力之共通性关键技术,未来产业自动化推动的重点不再只是取代人工、降低成本这样初级的目的,甚至也已经不仅限于高品质、短交期的诉求,而是更注重于强化弹性应变与反应敏捷之能力上,以满足客户多样多变的需求,因应巿场的快速变化。本技术除继续针对产销营运、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物流储运、机电整合、感测控制等各自动化技术领域更加精进外,並应用电脑咨询与通讯网路的最新发展,为自动化技术注入新的生命与新的动力,并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密切结合,使产业自动化推动产业全球化和跨企业联盟。此外,亦须以高科技产业、汽机车、精密机械等产业为重点对象,深入研究掌握其营运业务流程、流程专业特质及产业特殊需求,才能真正落实产业自动化技术研发成果,发挥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效益。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人们对于各项生存环境的要求普遍提高,从而也带动了我国安防行业经济的高速增长。“科技创安”工作也对警察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确保安全,最大限度防范恐怖、暴力事件的前提下,警察队伍的任务将日趋繁重,借助高科技产品、技术来完成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必然选择。因此各类设施中的安防自动化设备、配套设备及所需的警用装备必将成为应用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投资热点。国家刑侦部门加大汽车、电器机器人及柔性配生产线,物流与仓储自动化设备,激光成套加工设备,真空冶炼及磁控检测,无损危险品检测,金融自动化设备,智能无纺布生产线;医学影像诊断设备,手术导航系统,高能源超声聚焦系统,半导体激光辅助治疗设备;压力、温热、位移传感器,低耗磁敏感器,总线式工业控制仪表,检测仪器仪表等自动化产品的投入与研究,并取得了巨大发展。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安全形势,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各项工作、活动均以确保安全,防范恐怖、暴力事件为前提,警察队伍的任务日趋繁重,借助高科技产品、技术来完成社会的安全稳定已成为必然选择。
(四)纳米技术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
中国警方引用的纳米技术是一种刑侦新技术。近年来,随着纳米技术与光电信息技术的结合,诸多新的量子物理效应被发现,一系列的新型光电信息材料和器件涌现并用于刑侦和军事侦察等领域,已逐渐形成一门极具发展前景的高科技技术学科。我国“863”计划“纳米材料技术专项”实施以来,在纳米电子材料与器件、纳米生物医学、纳米能新源领域取得了一系列创新型成果。人们预言,未来几乎所有现代科技领域的革新和进步都离不开纳米技术,甚至比今大的计算机技术应用更广泛,发展潜力巨大。纳米技术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是:使现有的各种仪器设备小型化,如用纳米技术可以制造出把美国国会图书馆的所有信息存进方糖大小的存储器。制造出各种更坚固的材料,如开发出比铁强度大10倍的新材料。
西方一些国家己经开始应用纳米技术为法庭科学技术服务,如用纳米技术生产的抗菌容器、抗菌纱布等拒腐材料,便于保护检测的物理化学性质;用纳米技术生产的抗油、抗水实验器材,不污染检材;利用纳米材料制成的复合服装,在能有选择地让空气通过的同时,还能过滤毒物、毒气、化学和生物等方面的有害物质;又如用纳米技术制造出的微型机器,每台都有电子控制系统,构成极小的微电机系统。将这种装置安装在物证检验的各种仪器设备上,会使这些设备小型化、轻便化,便与现场操作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等等。
三、现代科技在刑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人类社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然而,科学技术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方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体系,人们的价值观、人文观以及法制观念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上看,要求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绚丽多姿的网络世界,就像“潘多拉魔盒”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希望的同时,也释放出“飘过世纪的乌云”——计算机犯罪。利用专业技术和高科技犯罪作案的比例正在逐年上升,几年来,“网上追逃”等现代科技用于侦查破案的无数生动的实例,令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领导和广大民警眼界大开,全国公安在充分认识科学技术用于侦查破案取得重大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刑侦战线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刑事技术上的问题。种种变化使犯罪与侦查、邪恶与正义的较量显得日益复杂:一方面由于犯罪形势严峻,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的目的,必须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由于侦查工作难度加大,侦查效率降低、破案率下降。
国外一位犯罪学家指出:比起现实世界,人们似乎更倾向于在网络上犯罪,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遭受计算机犯罪侵害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这给我国的刑事法学造成了诸多冲击,亟待研究解决。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与高科技相伴生的犯罪,它与传统犯罪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大多受过一定的教育和技术训练,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他们作案多种手段并用,手法高明巧妙,作案前一般又往往经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策划,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体现了智能型犯罪的特点,加大了被识别、被发现的难度。且计算机犯罪,特别是网络犯罪,多数是在“虚拟空间”里进行,因而其犯罪现场已不具有传统犯罪现场的物理性和确定性,难以按照传统的方法和习惯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证据。计算机具有强大的运算能力,犯罪分子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作案,侦察机关很难现场追踪犯罪分子,也给监控带来困难。计算机犯罪具有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行为时与结果发生时的分离性,因而难以在现场直接抓获犯罪人。计算机犯罪的证据多存在于电磁介质(如硬盘、软盘)中,信息在其中以数字方式储存,具有隐含性,人的肉眼难以分辨,必须借助专门的计算机和软件的支持才能看到,并且电磁介质极易受到有意和无意的损伤而失去证据意义,这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出于以上因素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计算机犯罪的发现率和侦破率都是极低的,这给刑事侦查工作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人类在享受高科技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必须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克服不利因素,发挥科技的最大潜能,扫除刑侦中的一切障碍,惩处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
四、如何解决现代科技在刑侦中出现的问题
面对现代科技在刑侦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为了应对种种冲击,我国的侦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计算机犯罪侦查问题的研究,加强侦查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门的侦察机构,组建反计算机犯罪特别警察队伍,加强国际社会计算机犯罪侦查的合作与交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计算机犯罪的侦破率。
在现代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现代科技在贯穿案件的侦查与审理乃至于实行的整个过程。对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需求的增加,在设备采购、系统建设、软件开发等环节上,加大了资金投入和攻坚力度,同时对全体司法人员的科技素质和基本技能要求呈现提高的趋势。现代科技的作用越发明显已成为一种趋势,刑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也相应的提升了科学技术的地位与作用。面对新的工作环境、新的犯罪形势、新的工作难度,如果仍墨守陈规,老思维、老套路,靠“人海战术”、“疲劳战术”,不计成本、不讲效益,打消耗战,显然已经极不适应。我们一直在探索改革,试图通过充分调动人的能动性来提升刑事侦查的战斗力,我认为这还仅仅是一个方面。解决上述矛盾、提升战斗力的关键,最终是要提升侦查工作发现和获取犯罪证据的能力。这也从另一侧面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在广大民警中大力倡导学科技、用科技的良好风尚。积极创造条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增强公安队伍建设的科技含量。以实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为契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在现代科技与法制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科学技术的力量在提升侦查战斗力方面更加显得突出和重要。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侦查人员根据杀人现场血型物质的检验,只能为划定嫌疑人范围和排除嫌疑提供帮助;当将DNA技术引入法医物证检验,就可以提取现场血痕、精斑或其他人体分泌物、脱落物,用DNA图谱比对的手段,断然地认定特定的杀人犯和强奸犯,使物证的价值发生质的飞跃,使侦查员的信心空前坚定。自从X光、激光、微波、红外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刑事侦查之后,我们在潜在痕迹显现、秘密侦听、窃录、邮检、搜查等发现与获取证据的工作中,感到空前的得心应手,大大提高了侦察机关发现证据、提取证据的能力。当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到侦查领域,过去繁杂、凌乱、“割据”的犯罪情报管理和查询实现了自动化的高速运行,不仅解脱了大量人力,提到了效率,而且极大地扩展了情报交流运用、资源共享的空间。在信息技术与检验技术都不发达的时代,一线刑警常常为了确定死者的身份而大伤脑筋。如果侦察机关缺乏包括现代科技手段在内的刑侦技术和勘验检查、逮捕扣押等手段,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材料就难以获寻。为此国家将“对无名颅骨进行面貌复原”的课题列入“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定名“三维颅面鉴定技术研究”。运用此项科研成果,办案部门只要对被检颅骨做一个CT扫描,将颅骨图像信息传送到鉴定中心,然后运用新成果——三维鉴定技术平台和专用应用系统软件,半小时内就能把被检颅骨的颅面,复原成为一个活生生的本人面孔。这标志着,全国每年2万余起无名尸体案将不再因无法确定死者身源和照片而中断线索,尤其是杀人碎尸案、掩埋多年的白骨案、高度腐败的无名尸体案等疑难案件有望在该技术的支持下逐一揭开谜团。技术为刑侦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其本质只是一种工具,这就要求使用者不能滥用技术、异化技术。否则,刑侦技术这把“双刃剑”也可能为冤假错案提供“铁证”。只要办案人员主观上存在着严重失误,再科学的鉴定也将沦为冤假错案的帮凶。事实上,因为鉴定机构只是针对送来的检材出具鉴定报告,他们对于检材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如果办案警察责任心缺失,科学技术也会在通向公正的道路上南辕北辙。近年以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已累计投入巨资用于金盾工程建设,为强化公安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打下了坚实基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处于经济欠发达的边境地区,基层基础建设一直比较落后,房屋陈旧,现代化办公设备缺少。为尽快改变现状、缩小与发达地区公安机关的差距,局党委把今年定为“金盾工程建设年”。新到任的党委书记、局长张福顺与党委一班人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到目前为止,他们已组建了计算机局域网,计算机平均达到两人一台,入网率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位列前十名。此外他们还购置了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多波段光源、现场绘图软件等一批高科技刑事技术设备,提高了刑事破案能力。目前 许多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都应用了声纹识别技术,中国己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掌握声纹识别技术的国家之一。电脑画像是指警方根据受害人和目击证人的描述借助电脑技术以及电脑数据库中己储存的各种面部特征组合绘制案犯的图像,然后运用画像方法寻找和辨认嫌疑人的一门技术。如发生在英国的一起案件中,一名遭强奸的受害人将攻击她的案犯的面部特征描述给钮伯里博士,博士利用计算机面像组合系统很快就得出了一幅案犯的人面像,然后在电视节目《犯罪观察》中播放,很快就发现了犯罪嫌疑入的线索。人像再塑技术就是运用美术制作塑像的技术,在尸源不清的颅骨上用粘土重塑死者面像,然后利用塑像来确定尸源。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理查得尼夫教授,是倡导用粘土重塑人面像的先驱,他曾运用该技术多次成功地重塑了被害人的形象,为破获无名尸体案提供了依据。
据统计,在刑事技术建设方面:宁波市警方先后引进了万能比对显微镜、多波段犯罪现场物证勘查仪、测谎仪、DNA检测系统等一大批先进的刑事技术装备。同时,还加大投入、配置人员、规范管理、加强三级技术点建设。重点建设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目前已建成市局50余万人捺印指纹和35万余枚现场指纹库容量的中心数据库,现已入库捺印指纹25万余份、现场指纹三万余枚。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建立以来,直接认定各类刑事案件5000多起,带破各类刑事案件2000多起;直接认定杀人犯罪嫌疑人10名,破杀人案11起,其中包括历时三年半未破的中山饭店特大抢劫杀人案。另一个令犯罪分子胆寒的高科技刑侦实验室——市公安局DNA试验室,自1999年以来,共认定破获各类大要案件205起,认定各类犯罪嫌疑人300余人,应用效率据全省前列。另外,通讯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在全国公安据领先水平,整体工作水平已跨入全省、全国先进行列。
针对人体某些器官和行为具有唯一性、人各不同的特性,刑技工作者运用生物学知识来鉴别人身。比如:
(l)利用视网膜认定人身:技术人员利用人的视网膜各不相同的特性检验认定人身。例如将一些人的视网膜特征存入出入口处的监视系统计算机中,可用于要害部位出口处的身份鉴别。
(2)气味认定人身:气味是指一些具有挥发性,能够作用干嗅觉器官,导致大脑皮层产生兴奋的物质。由于每个人发出互不相同的体味,因而可以利用体味认定人身。英国利兹大学生物化学系生理学家巴巴拉与英国马斯蒂夫电于公司合作,研制出“电子鼻”可以用干识别人身,还可用干检验毒品和爆炸物。该设备能嗅出距离200至300米远处案犯的气味并自动报警。
(3)耳廓认定人身:耳痕,即人的耳廓与外界物体发生接触时留下的耳廓印痕。由干个体生长、发育、营养、代谢不同,个人生活习惯不同,造成耳各部分的形态存在差异,形成每个人耳朵都具有与他人不同的特征。左耳与右耳也不相同。如一些案犯在作案前常常习惯于把耳朵贴在门、窗上听里面是否有人,或贴在保险柜上听对号码的声音,开密码锁,这样就使耳廓留在这些物面上了。警察在抓获嫌疑人后,通过对比用耳廓能认定或否定案犯。
(4)根据人的发声系统的特殊性认定人身:①唇纹的检验。同手印、足迹一样,根据唇印的个别特征,进行人身识别。嘴唇上的皮肤皱纹,即是唇纹。突起的皱纹称为皱突纹,与其并行且凹陷的皱纹称为皱陷纹。唇纹的细节特征与指纹的细节特征相似,有起噗、终点、分歧、结合、小勾、小点等,具有个人特殊性和稳定性,因而具有鉴定价值。②牙痕检验。牙痕又称为咬痕,是人利用牙齿咬食品或其他客体时形成的痕迹。有时案件中也可能遇到动物的牙痕。③声纹检验。声纹检验是指利用声谱仪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语声样本转化为声谱图,再针对其各个方面的特征异同分析、比对和判断,最终确定上述语言样本是否源于同一人的发音器官的技术。人的发音器官中,声带的厚薄、声道长短、舌齿位置、口腔大小等的不同,及民族语言、地方方言、教育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人成年后的语言互不相同,而且几乎不能改变。在实践中,即使一个人做手术切除了声带,手术后喉部发出的声音与术前声音的声谱图也基本吻合。声纹的这种特殊性和稳定性,为利用声纹认定人身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声纹鉴定在侦破诈骗案、绑架、匿名恐吓、电话骚扰等案件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5)利用人的面部特征认定人身①颅像重合技术。是运用几何作图法、颅像标示法和颅像重合比对拍照法等,将尸源不清的颅骨和可能己死的失踪人员的照片,进行比对鉴别,以达到同一认定目的一项专门技术。因而颅像重合技术主要用来查找尸源。②电脑画像。是指警方根据受害人和目击证人的描述,借助电脑技术,利用在电脑数据库中己储存的各种面部特征组合绘制案犯的图像,然后运用画像方法寻找和辨认嫌疑人的一门技术。
当今,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等科技为达国家,在刑事情报资料管理水平上,据世界领先地位。早在 1967年,美联邦调查局全国犯罪信息中心便开始启用,24小时全面开放。到80年代,全美共有90多个执法机构接有信息终端,授权用户达6千个,服务遍及全美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加拿大、英国。现在该中心贮有48亿个犯罪信息资料,包括两千万人的个人记录100万辆被盗车辆的记录,以及30万通缉犯与8万失踪人员的记录。指纹库贮存有1.8杠人的指纹,每大查询3.6万人的指纹,每年查询4亿次。为了适应新世纪打击犯罪的需要联邦调查局还研究指纹、高速数字化识别系统和“即时存储,即时比对技术”、安装远程终端在巡逻车上,当抓获犯罪嫌疑人时不用捺印,而直接进行扫描,将指纹等直接扫描传送到计算机远程工作站,对嫌疑样本在20秒内便可做出查询和比对,并做出结论。
美国枪弹资料的管理水平在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80年代末就己实现了枪弹样本管理的计算机化,枪支都要依法登记,并采集样本,调取和查询只需上网便可实现。刑事情报资料管理计算机网络化,为打往犯罪提供了有效的武器,既可以上下沟通,可以左右联系,实现了情报资料的资源共享。
在新西兰,警署借助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技术使得破案效率大大提高。自从2002年开始运用了“DNA数据库”之后,在警员破案工作当中,利用DNA检验技术使得破案数量从两万一千总激增了整整两倍之多,达到了四万三千宗。看来DNA技术已经成为警方一个不可或缺的破案工具。英国利兹大学生物化学系生理学家巴巴扎与英国马斯蒂夫电于公司合作,研制出电子鼻以用干识别人身气味及检验毒品和爆炸物,该设备能嗅出距离远处案犯的气味并自动报警。“声纹检验”是指利用声谱仪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语声样本转化为声谱图再针对其各个方面的特征异同分析!比对和判断人的发音器官中压声带的厚薄、声道长短、舌齿位置、口腔大小等的不同及民族语言、地方方言、教育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人成年后的语言互不相同而且几乎不能改变。在实践中即使一个人做手术切除了声带 手术后喉部发出的声音与术前声音的声谱图也基本吻合。声纹的这种特殊性和稳定性为利用声纹认定人身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声纹鉴定在侦破诈骗案、绑架、匿名恐吓、电话骚扰等案件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美国是个科技高度发达的国家,罪犯作案多借助科技手段。因此美国政府不惜一切代价,用现代科技加强警务建设,他们重视追踪最新的科技成果,强调装备的系统化和实战价值。一是非常重视计算机高科技的作用,把它广泛运用于侦察破案。无线通信及电脑不仅全国各个城市警察局可以联网,而且还与巡逻车联网。美国联邦调查局建立了自动化情报系统、计算机分析和反应小组、全国情报中心、自动化指纹鉴定系统。美国DNA技术居世界先进水平,美国警界已研究出了DNA、PCR、DIS80、STR等5种检验方法,目前STR是世界最先进的方法。最近美国警察又研制出了便携式基因检测器,信用卡大小,警察可以在犯罪现场分析罪犯的头发、精液或者皮肤中的基因。这种高科技的小玩意可以配合美国的罪犯基因数据库,清楚地告诉警察凶犯叫什么名字,住在什么地方。而且它认准谁就是谁,凶犯根本就无法抵赖。
我国最大技术交易网络平台已投入运营 ;我国纳米金刚石复合涂层技术也成功实现了产业化我国高性能纳米木器涂料进入水性化时代 ;上海开发人脸识别技术,可用于反恐、刑侦等领域。据报道,科技部技术预测与国家关键技术选择研究组最近完成了《中国技术前瞻报告2003》,报告提出未来10年中国最有可能的10大科技突破。报告指出,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下一代网络体系、纳米级芯片技术、中文信息处理技术、人类功能基因组学、医药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蛋白组学、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技术、纳米材料与纳米技术是未来10年中国最有可能的科技突破。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然而强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战斗力”,并没有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邓小平同志指出: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法宝。”一切科学技术都是由人发现、发明和创造的,是人的劳动与智慧的结晶,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一切科学技术手段又都是靠人来掌握和使用的,人的智慧和才能借助科学技术得到无极放大;没有人的积极性,科学技术不会变成战斗力。因此可以说,科学技术是人的能力的最高体现。“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的第一战斗力”正是充分体现人的智慧、才能的最大限度发挥。总之,我们已经进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高科技正在迅速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是史无前例的。
结论
纵向考虑我国刑案侦破的历史轨迹,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几乎是从零开始发展起来的。我们用50年的时间,走完了资本主义国家近百年的路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应当充分肯定。但是从横向比较用发展的观点看,我们的科技水平不够高,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展望未来,有必要充分重视科技手段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提升警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程度,重视新崛起的交通、通讯、电于信息、生物科学、纳米等技术同时的应用,极力促进警用技术的现代化,各级刑事技术部门要加强科学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加强科技投入,注意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人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洋”为中用,使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少走弯路,赢得足够的时间,逐步减小与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加速司法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http://news.sina.com.cn/468728.html
[2]赵廷光,朱华池.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3]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330.[4]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3.[5]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M] 法学研究。2000.(4).98.[6]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7]胡向阳,现代科技在刑事科学技术中的应用-广东公安科技 2002年第一期.[8][英]约翰.帕克著:全面控制,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83页.[9]汪先艳,赴美国研修培训考察的观感和启示 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3月第一期.[10]崔景旭,董杨,司法语音分析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问题.[11]祝畹瑾:社会语言学译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作者:唐超
篇2:论现代科技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
商积显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现场没有见证人,没人提供逃逸车辆号牌信息,相关路段又没有监控、卡口可查,现场只有一个逃逸车辆的后视镜或者部分保险杠碎片,虽能确定逃逸车辆品牌型号但却无从查起,怎么办?
作为基层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来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最头疼的就是海量的排查工作了。有时甚至不得不由支队甚至总队发文,动员全市甚至全省的民警参与到一个案件的排查中。
下面是发生在某市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排查该案,支队发了如下的通知:
“2011年1月24日,在××国道某某转盘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根据现场散落物,确定肇事车为2007年12月以后出厂的银色尼桑骊威小型客车,该车大灯及前保险杠受损严重,该车型在泰安有800余辆。经支队研究决定,各大队要按照嫌疑车辆所属辖区分工逐车协助排查,排查情况及时上报支队事故科。”并随文发送了这800多辆车的有关信息。无疑,这是一个海量的工作,因为在找人找车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如找不到人、找不到车、车辆出发、车辆转卖甚至多次转卖、车辆被盗等。
为此,很多基层办案单位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但取得的效果却一般,很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因排查时间长而错失了 最佳破案时间,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
有什么办法可以快速找到肇事逃逸车辆,从而实现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精确打出呢? 笔者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发现,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肇事逃逸车辆遗留在事故现场的汽车部件,其上面的时间戳可为我们查找逃逸车辆指明方向,笔者在办案中屡试不爽。
所谓时间戳,就是汽车或者汽车部件生产厂家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用专用打标机打印在汽车部件上的生产日期,一般为一长方形块,横排为数字1—12,表示1月份到12月份,竖排为年份。该部件在哪一年的哪一个月生产的,日期戳内的时间印点就到哪一个方框。
一般情况下,汽车生产厂家为了达到资金的最大使用率,不会一次进上一年半载用不完的货。这也就是说,部件的生产日期不会与整车的生产日期间隔太长。一般来说,汽车轮胎的生产日期大约比整车的生产日期早一个月左右,而在事故现场常见的汽车后视镜、保险杠碎片等汽车部件的生产日期,对于那些市场占有率高,畅销的车型来说,通常就是整车的生产日期;而对于那些市场占有率低,不畅销的车型来说,汽车部件的生产日期,一般也不会超过整车生产日期两三个月的时间。
这样,知道了汽车部件的生产日期,就给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可以让我们在排查的过程中,自然排除一大批的车辆,把排查目标限定为某年某月内生产的某品牌某型号的车辆当中,大大地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还以前面提到的案例来说,该案办案民警因其它事故来到我们大队,在交流办案心得时,笔者把以上观点告诉了该案的办案民警,并指出,虽然这种骊威车有800多辆,但根据现场遗留的骊威车部件上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12月份的情况,就以生产日期(注意:不是注册登记日期)为2007年12月份、结合逃逸方向上的骊威车辆为重点进行排查,这样的车辆全市不会超过10辆,如果实在没有,再扩大到2008年1月份,最多不会超过2月份。
办案民警回去后,依计而行,很快就找到了肇事逃逸车辆,而且该车的生产日期就是2007年12月19日。
这样的案件并非孤例,下面是笔者运用此法快速破获的几起案例。
案例一:朱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0年11月24日21时许,在县城七贤路凌云商场前,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向北逃逸。虽然事故发生时路上行人不少,但由于肇事逃逸车辆车速太快,事故发生时既没刹车又没停留,因此现场没人看到车号。经过现场勘查,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了半块现代牌轿车的前保险杠碎片,上面正好有时间戳,显示该保险杠是2008年11月份生产的。于是,民警马不停蹄,立刻找到车管所的民警,调出了全县挂牌的所有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11月的现代牌轿车,发现共有三辆,而其中的两辆在本县东部乡镇,只有一辆在县城以北的乡镇,民警结合肇事逃逸车辆当时的行驶方向和逃逸方向,大胆地断定这辆在县城以北的车辆是逃逸车辆可能性极大。于 是,民警在派出所同志的帮助下,连夜找到车主家,促使车主向我大队投案自首。
案例二,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11年4月19日3时许,笔者接到三中队民警打来的电话:在东庄乡街里西头南故城村路段,路上有一死者,现场未发现车辆,不知是不是交通事故。
接报后笔者立即带领事故科民警和刑警大队法医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死者身上的伤痕系在水泥面上刮擦形成,无刀伤或者其它打击伤;同时,在事故现场发现一车辆后视镜碎片,于是,民警确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经勘查,发现事故现场遗留的机动车辆后视镜为 “马自达”牌汽车所留,系“马自达”汽车原装后视镜。在该后视镜上,笔者发现了该后视镜时间戳上的打码印点,证实该后视镜系2008年4月份出厂。于是,笔者断定该肇事逃逸车辆为2008年4月份出产的“马自达”牌轿车。
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三中队民警向笔者提供了一个网号为“152”,地区号为“5376”的手机号码,经调查,是该号码给华丰矿医院打的报警救治电话。为弄清事故发生情况,笔者拨打该电话,但该电话已经关机。
经查,该网号为“152”,地区号为“5376”的手机号码是济宁地区的移动公司的电话号码。
根据报警电话是济宁地区的,笔者怀疑肇事车辆应当是济宁的。因为“马自达”车辆在国内有“海南马自达”、“一汽马自达”、“长安福特马自达”等品牌。笔者决定立即赶赴济宁,先去“马自达”4S店,查清该后视镜倒底属于哪一个厂家的。
当日10时30分,笔者来到了济宁市“马自达”4S店,证实该后视镜系“长安福特马自达”轿车所有。
于是,民警笔者又立即赶赴济宁市车管所,调出了该市2008年度的挂牌的全部“长安福特马自达”牌轿车,共计1000多辆。这样的话,工作量太大了。民警考虑到现场遗留的后视镜是黑色的,而且由于人们的审美原因,一般情况下后视镜的颜色和车辆的颜色是一致的。于是,民警缩小范围,调出了该市2008年度的所有的黑色的“长安福特马自达”牌轿车,共计84辆,其中只有一辆是2008年4月份的,系兖州市兴隆庄镇刘某所有。同时,民警为了弄清该给医院的报案手机号码到底是济宁什么地方的,民警以交电话费的名义,得知该号码也是兖州市刘某的,与“长安福特马自达”牌轿车车主是一人。
刘某的手机在事故发生后向医院打了电话--------刘某有一辆“长安福特马自达”牌轿车-----刘某的轿车是黑色的-------刘某的轿车正好是2008年4月份的------这一系列的信息综合在一起,民警认定,刘某有重大嫌疑。
于是,当日下午2点钟,笔者带领民警赶赴兖州市交警大队,并于当日破获此案。经查,肇事驾驶人系杜某某,其手机及车辆均以其妻刘某的名义办理。
以上为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发现不适用 的情况,希望广大同行们在工作中检验,共同寻找经验,并对本文中的不当观点斧正。
篇3:论现代科技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一、传统刑事侦查潜指纹显现方法的应用
指纹由于其在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能够提供可靠的物证信息,因此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必须要采用先进的潜指纹显现方法,指纹显现技术已经经历了100多年的改进,现在已经成为刑事案件侦破的专业技术手段,根据潜指纹显现的原理不同分为物理吸附法、化学显现法和光学显现法。
(一)物理吸附法
是很据在犯罪现场留下的人体汗液物质进行物理吸附,并对其加以利用,将另一种物质反映到指纹线中,发生显色作用,但是物理吸附法只有当潜指纹的指纹残留物达到一定数目时,才能得到较为清晰的指纹图像,但是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环节中,常常不能够得到较为完整的指纹信息,给侦破工作带来难度[1]。
(二)化学显现法
化学显现法是利用特殊的化学材料与潜指纹中的汗液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是指纹突显出来,从而得到指纹图像的一种方法,对于在实际刑事案件侦破环节中,对潜指纹的指纹残留物质的要求虽然不及物理吸附法那么苛刻,但是同物理吸附法一样,越完整、物质数目越多的潜指纹通过化学显现法得到的指纹数据越清晰。化学显现法应用范围广且化学试剂的灵敏度较高,因此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仍然是以使用化学显现法处理潜指纹为主。
(三)光学显现法
光学显现法是将光线作用于潜指纹上,使潜指纹发生光学变化,有无色变为有色的图像信息。光学显现法与物理吸附法、化学显现法相比较最大的优势在于,光学显现法不需要对指纹信息进行二次操作,可以在案发现场直接对潜指纹进行分析和处理,这符合了现代刑事侦查环节中要求的无损检验,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物证信息收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但是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光学显现的设备较为复杂,对于案发现场的环境要求较为严格,因此光学显现法很难普及。
二、纳米吸附技术在刑事侦查潜指纹显现中的应用
(一)光致发光法显现潜指纹技术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刑事侦查科技人员开始尝试在刑事侦查技术中运用先进的科学办法和材料。光致发光显现潜指纹技术已经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作用。光致发光法显现潜指纹技术实际上是综合了物理吸附法、光学显现法以及化学显现法,光致发光法显现潜指纹技术的工作方法原理是利用纳米材料,将指纹中残留的汗液等微分子信息通过纳米材料的光致发光现象,并检测出纳米材料的荧光信息,通过合成技术,将纳米材料信息隐藏,从而得到完整的指纹信息图像。该方法既突显了传统物理吸附法中纳米材料吸附性强的特征,由在化学灵敏度上有了极大的提升,使指纹信息的清晰度得到极大程度的增强[2],我国已经研究成功并投入使用的新型纳米材料,碲化镉-蒙脱石(Cd Temontmorillonite,Cd Te-MMT)纳米复合物,这种荧光标记物在潜指纹的检测工作中,极大的既提高了检测效率和检测质量,并且由于制作成本低,吸附力强,对于各种刑事案件案发现场和不同材质表面的潜指纹都有很好适应能力,因此在公安工作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金属纳米颗粒显现潜指纹技术
金属材料在潜指纹显现技术中工作原理是通过金属材料与指纹残留的指纹物质通过物理吸附作用和静电作用,使潜指纹信息凸现出来进而收集指纹,但是传统的将金属材料与指纹残留物结合的方法存在很大的弊端,金属材料只能适用于较为平整光滑的物质表面,在粗糙不平的指纹表面上难以发挥其作用的同时,还有可能破坏指纹残留物质,极大影响了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此外,金属材料粉尘物质容易吸入人体,对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带来损伤,因此,金属材料难以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应用,基于这种现状,人们开始对新型纳米技术在潜指纹显现工作的应用展开研究,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人们发现金纳米颗粒具有基于表面等离子体共振的特性,并且根据分子的改变其光谱也发生相应的变化,除此之外,对分子进行加热可以提高金纳米颗粒的吸附性,对于潜指纹残留的指纹信息作用力更强,因此将金纳米颗粒与质谱成像技术相结合,可以得到完整的指纹信息光学图像。
三、纳米吸附技术在刑事侦查的潜指纹鉴定中的应用分析
(一)纳米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中的问题
纳米技术虽然在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工作中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现阶段,能够投入到正常使用的纳米材料不多,并且多数的纳米材料显现潜指纹技术还只停留在研发阶段,大规模的投入使用还有一定的距离。另外,在纳米技术应用到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工作时,必须要对目标背景的荧光处理进行严格的控制,因为指纹信息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纳米技术往往受到太多的荧光物质干扰,使得通过技术分析手段得到的指纹图像信息存在模糊和缺失。因此,如何能够科学的处理目标背景荧光物质,避免荧光物质对于纳米技术在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工作的干扰是纳米技术应用于刑事侦破工作的首先问题。
(二)针对于纳米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潜指纹鉴定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要解决纳米技术中关于荧光问题难以处理的局面,首先必须要系统的分析纳米材料的荧光性能,不能只局限在与纳米材料本身,要发现其同属类型中的联系,并根据其分子的组成构建作为理想的纳米复合材料,另外要保证潜指纹的荧光信号比背景荧光信号强,颜色深,提高指纹物质所处位置的准确性,另外要从区分指纹物质荧光和背景荧光方面入手,提高分子在指纹残留的指纹物质的作用力,采用滤镜和过滤手段等消除荧光物质等手段。
四、结语
纳米技术由于其特殊性在刑事案件侦破工作潜指纹鉴定方面有着巨大的应用前景,只有不断发展和创新纳米技术在实际中的应用,完善现阶段纳米技术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不足,才能更好地发挥纳米科技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杨瑞琴,钱伟杰,赵科.纳米Cd S/PAMAMG5.0显现金属表面油潜指纹初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2(04):2-5.
篇4:论现代科技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摘 要:在案件侦审中经常会用到毒物分析鉴定,它为判明案件的性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决定作用。本文简单介绍了几种常见的毒物检验方法,着重论述了对毒物检验结论的评价,并结合实例,介绍了毒物分析鉴定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关键词:毒物分析鉴定;评析;案件侦审
毒物分析鉴定是运用分析化学、药学及生物化学的原理,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高科技检验手段,对进入人或动物体内的毒物或可疑有毒物质、毒品或其代谢物进行分离、提取和分析,以查明中毒原因,澄清案件性质,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为案件定性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了科学证据,不仅如此,还常常为急救和预防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了解常见的毒物分析方法和对毒物分析鉴定的评析,对我们准确提取、送检、保存毒物分析检材,正确判断毒物分析结果有很大的帮助。
一、几种常见的毒物检验方法
一般来说,只要是需要进行毒物分析鉴定的样品,大都需要经过筛选试验;提取、分离、净化和浓缩检材等几个关键步骤,然后根据检材的性质等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检验。以下简单介绍几种较为常见的毒物检验方法。
1.化学检验法
化学检验法是毒物检验过程中最常使用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对检材的筛选,属于定性检验方法。通常情况下,灵敏度为几十微克,甚至达到1~2微克。该方法不仅简单,而且具有明确的化学反应,尤其是对毒品成份的检验可以不进行净化,直接做出显色反应,检验所需时间短,因而被一般实验室广泛应用于筛选实验。但是该检验法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特效反应少,只有在多种显色反应的前提下才可以确定唯一,如果毒物的含量比较低,则不容易被检测出来。
2.薄层色谱法
薄层色谱法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由于该检验法操作简单、投入成本低,所以从出现以来就在毒物分离、净化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薄层色谱技术也逐渐改进,形成了高效薄层色谱技术,它的灵敏度更高,是薄层色谱法灵敏度的几十倍甚至是百倍以上,对某些药物的检测灵敏度可高达毫微克级,所以薄层色谱法是毒物分析实验室提纯、定性定量常用的方法之一。
3.微量结晶法
将某些物质置于一定条件下就会出现结晶状态,或者是与某些试剂产生作用,从而生成特殊的结晶,借助显微镜进行观察,能够对物质进行确定。微量结晶法的灵敏度在几个微克之间,在对较为纯净的物质进行检验时往往采用这种方法,比如粉末、药片等。
4.紫/红外分光光度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出现得较早,应用得也对比较广泛,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对单一药物的定量分析,而不能对混合药物进行检测,这是该方法最大的不足。由于该方法不需要投入过多的资金,而且便于操作,也不会对检材造成任何破坏,所以,是毒物实验室常用的分析方法[1]。
红外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对有机化合物的定性以及结构分析。该方法的优点体现在所需检材用量少、不受物理状态限制,同时也不会对检材造成任何破坏。由于采用该方法需要的样品是绝对纯净的,所以价格较为昂贵,这也大大限制了的红外分光光度法的使用。
5.气相(高效液相)色谱/质谱分析法
气/质联用和液/质联用技术是将气相、液相色谱的高质量分离手段和质谱分析的精准物质定性手段联合使用的一种监测分析技术。目前,色谱/质谱联用技术已成为复杂混合物分析的重要手段,也是毒物分析实验室最常用的定性定量方法。
二、对毒物检验结论的评价
毒物检验共分为两种结论,一种是阴性结论,另一种是阳性结论。阴性结论表现为“未检出某种或某类药物”,阳性结论表现在“检出某种或某类药物”。如何对检验结论进行评价,关系到毒物鉴定文书材料的运用。在对尸体内脏组织的毒物进行检验时,由于内脏组织检验比较复杂,所以,无论是否检测出毒物,办案人员都必须结合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对毒物分析检验结论进行准确评价和运用。
1.毒物分析阴性结果
毒物检验出现未检出结论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情况一,检材中确实不含有任何毒物,所以未检测出,这种结论视为正确结论;
情况二,检材中毒物含量非常低,而采取的检验方法不合理,导致未检测出毒物。所以,没有检验出毒物,并不代表检材中没有毒毒物;
情况三,药物本身的理化性质发生改变从而导致未检验出毒物。随着时间的不断延长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变化导致某些毒物或化合物会逐渐减少或者消失,最常见的就是一氧化碳,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拿到检材或拿到检材后没有及时进行检验,很可能会得出阴性结论;这样的分析结论显然是不能说明事实真象的;
情况四,没有对检材进行妥善保管,导致检材失去检验条件。比如有些检材提取后没有及时进行检验,就可能发生腐败,有些检材中添加了防腐剂,从而破坏了检验条件。在这些情况下很有可能检验不出毒物,得出阴性结论,显然是不能说明问题的;
情况五,檢验人员自身专业水平不高或实验室条件限制导致检验不出毒物,甚至于漏检,都会出现阴性结果。
2.毒物分析阳性结果
情况一,在现场物证、尸体内脏检验出剧毒药物,该结论是肯定的,可以以此依据,认定案件为中毒案件。当然,要确定案件性质是自杀还是投毒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才能确定;
情况二,在尸体内脏组织中检验出医疗药物,则不能单凭检验结论对案件是否是中毒案件进行判定,这是因为有些药物本身就具有药物和毒物双重性质;比如安眠镇静类药物。
情况三,有些毒物是自然界某些物质的分解产生,在自然条件下大量存在,在检材检出阳性结果时要认真辨析。如:水溶性毒物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盐非常接近,人极易误食,一旦食入中毒后不容易检出原物,最好的检材就是吃剩的饭菜或者是胃内容物。但是含叶绿素的蔬菜放置时间过长、腌制的咸菜等食物中都有大量的亚硝酸盐,食之往往会引起中毒,尤其是小孩。所以当检验出的亚硝酸盐时,不能盲目的认定一定是投毒、自杀[2]。
三、毒物分析鉴定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
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4·02”特大投毒杀人案
案件描述:2009年4月2日晚19 时50 分左右,宁夏固原市隆德县城关镇张X一家六口人(三男三女)在食用张X从县城一家餐馆卖回的卤肉和自己做的面条后约半小时,均出现头昏头晕、呕吐、神志昏迷等症状,经送县医院抢救,五人死亡。是食物中毒还是另有原因?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对发案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堪查,毒物分析专家、痕迹专家及时对现场展开一系列调查、取样工作,并采用先进的检验方法对现场采集的56 个检材一一进行毒物分析检验,最终确定中毒毒物为毒鼠强,又通过对六位中毒者的生物检材进行分析,结果证明,张X一家六口人是食用了掺有毒物毒鼠强的面粉后中毒的,从而排除了食物中毒的可能性,再通过痕迹专家对在现场遗留痕迹的分析,最终破案。在大量的科学证据面前,狡猾的犯罪嫌凝人王秀丽供认了投毒杀人的全部过程。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毒物分析鉴定的评析以及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实践办案件中,我们会经常利用毒物分析鉴定来判明案件性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因此,我们了解毒物分析鉴定的评析,对正确利用毒物分析鉴定结果办案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1]萧伟斌,蹇阳,李桦.二维液相色谱在药物和毒物分析中的应用进展[J].分析化学,2014(12).
[2]邓喜,赵中华,胡江涛.法医毒物鉴定的发展分析[J].医药卫生,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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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试论行政强制在林业案件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为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在办理林业案件中提供了法律上的规范。本文从介绍《行政强制法》和现行林业法规中行政强制的体现着手,再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行政强制在林业执法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和注意事项,充分肯定了行政强制在办理林业案件中的重要性。
论文关键词 行政强制 森林公安 林业案件
《行政强制法》从3月起草,至6月30日,历经,经过五次审议,终于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强制法是一部旨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颁布实施的又一部重要的基本行政法。
一、林业相关法律中行政强制的体现
在长期的学习研究中笔者对现行的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中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界定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现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多处体现了在处理林业案件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例如:我国《植物检疫条例》的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我国颁布施行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www.11665.coM”
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林业案件中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这些法律法规既为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执法行动中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成为可能。但是由于体制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森林公安在处理林业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混乱、处罚不到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等诸多不合理的现象。甚至有些案件的办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是按照法律相关原则进行处理。这不仅不利于行政执法,而且有悖于我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战略思想。《行政强制法》的及时出台,既为我国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林业执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也对其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和《森林法》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本辖区的社会秩序和治安的.职责,并对危害其所辖范围内社会秩序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具有处罚权”。此外,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批准,森林公安也取得《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和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森林公安机关只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行其职能时只要不超出以上行政处罚种类的范围,就拥有对违法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如无证采伐的树木)进行扣押、查封等强制权力。《行政强制法》9条、12条、21条等的规定也授予了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机关拥有对违法犯罪分子处以罚金、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此外的权力,我国在《人民警察法》第7条中也规定,森林公安机关还拥有独立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比如强制检查违禁物品、强制戒毒、强制取缔等等。
二、行政强制在林业执法过程中的应用
近几年来我国各地区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案件不时发生,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将会对我国社会和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林业案件上升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其一,由于人们的城市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以及城市绿地规划不科学,在我国城市化浪潮中城市绿地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第二,由于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资源的索取也在不断的增加,于是就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润,刺激着不法分子进行盗伐林木、非法狩猎等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我国各地森林公安和林业主管部门一刻也未放松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但是在巨大经济利润的刺激下,偷猎和盗伐林木的现象屡禁不止。针对林业案件的发生,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管理林业资源。
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为林业执法部门处理林业案件提供了法律规范。在该法律条文中,将行政强制又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应成为林业主管部门在处理林业案件中所使用的主要手段。因为,林业案件的性质一般情况下都不太严重,以往森林公安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大多使用行政处罚的手段,但是一旦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这就需要启动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执行。
涉及到行政强制手段在林业案件中的具体运用我们可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2月22日,叶xx在沙县凤岗林场盗伐林木,被沙县森林分局凤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检查,叶xx盗伐阔叶林0.4896平米,执法人员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麻xx处以:(1)没收其砍伐的树木;(2)补种林木240株;(3)并处以罚款1000元。并提醒叶xx如期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其补种,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支付。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到我国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人员,在办理林业案件时运用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抓捕偷盗国有林木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扣押犯罪分子违法犯罪分子偷到的国有财产。有效制止了叶xx等人的违法行为,从而有效打击了森林犯罪,保护了人居环境的生态和谐。
三、林业案件执法中运用行政强制应注意的事项
笔者认为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和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处理林业案件时,有几点必须要注意。
首先是必须明确实施的主体。因为在我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授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权”。而我国新颁布施行《行政强制法》中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当做两个相互独立的具体行政手段来区别看待。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的林业案件时,如果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议,需要实施行政强制确保行政处罚能够及时履行时,就会遇到实施主体的转换的难题。在办理林业案件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暂扣、代为保存违法财物、施加罚款等处罚手段。但是当其不得不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能够贯彻执行时,就只能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
其次,《行政强制法》出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创设了对行政强制的救济制度。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都有向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法院提出声明异议、行政申诉、行政复议、通过地方法院获得救济,如执行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时,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
再次,由于行政强制是促使被处罚者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履行执法机关行政决议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力,它在执行过程中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是必须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限,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林业执法机关和人员在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处理林业案件时必须遵循《行政强制法》的催告、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执行和解等执行程序。
四、结语
篇6:物证与案件侦破
内容提要:
本专题以“物证的本质特征和特点;物证与犯罪现场的关系;物证与重现犯罪”为主要内容,结合典型案例阐述了“物证与案件侦破”的关系。通过本专题的讲授,力求使刑事犯罪侦查学员了解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性,提高实战中运用物证的意识。
一、物证的本质特征和特点
(一)物证的本质特征
物证是相对人证而言的一类证据。凡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均可称之为物证。从广义上讲,物证也包括书证。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书材料,文书材料是一种实物,书证当然也可以视为物证,但它和物证又有一些区别。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证据种类条文,也反映了这种区别。可见,物证即不同于人证也不同于书证。
物证是以法收集的,与案件有联系的,能以其外形特征及所载字迹、符号、图像、声纹特征或物质性属性证明其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性客体。
上述物证的概念,即点出了为物证的一般特征,也揭示了物证所具有的双联性这个最本质的特征。各种物质性客体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的情况,就是因为他具有“双联性”的特征。只有当这两个方面都得到了无可争议的确定,这样“物质性客体”才可以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有一方面的联系没有从法律上或科学上被正确确定下来,该物质性客体就会失去作为物证的法律效力。
作为物证的物质性客体与案件中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通常用符合法律手续的文字笔录和拍照的方法加以确定,至于受审查的人、事、物、时、空的联系,一般必须用科学鉴定的方法才能确定。当然有的物证也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加以确定。
(二)物证的特点
1、物证的合法性。物证应当是以法收集的。只有以法收集才能保证来源可靠。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为了栽赃陷害而伪造物证。二是确实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书证亦同),可能是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前一种情况当然不能以假当真,必须通过深入调查和利用刑事技术手段揭穿罪犯伎俩;后一种情况应当对收集物证的方法和物证的具体内容同时进行审查。如果收集来的物证经审查核实,确实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虽然收集的方法是非法的,还是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的。但是对于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除外。对于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物证的不可替代性。这个特点是有物证的双联性决定的。物证不可用任何其他同类客体替换。例如: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的鞋子丢了,绝不能用犯罪嫌疑人穿的另一双同类鞋子来替换。提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原物的照片和模型。这并不是对物证不可替换性的否定,而是对物证这个不可替换性原则的肯定和完善。
3、物证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在现代科学技术还没有产生之前,利用物证的范围是很窄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物证的范围越来越广。从发现物证到记录物证,从提取物证到检验物证、鉴定物证都不能离开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时,例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时,如果办案人员不懂得计算机技术,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将是十分困难的。
4、物证的客观可靠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原告、受害人、证人、辩护律师、甚至办案人员,都有可能出于这样或那样的个人动机而偏离实事求是的原则。物证则不然,它是客观存在的。他等待内行人去发现它、提取它,等待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去检验它、鉴别
它,并且利用它来证明一定的案情。诉讼实践已经表明,唯有物证不说谎。
二、物证与犯罪现场的关系
(一)犯罪现场的分类
培养驾驭现场的能力并确定一起犯罪涉及多少现场,每一现场的性质、范围、状况,每一物证与现场的联系,对侦查破案尤为重要。目前为止还没有能满足犯罪现场全部要素的一种分类方法。对于每一案件来说,虽包括许多宏观和微观现场,但原始现场最为重要。宏观现场通常按:
1、犯罪的类型分类(如杀人、盗窃、强奸等);
2、现场的位置分类(室内与户外现场);
3、现场的性质分类(身体伤害、房屋倒塌、银行失窃等)。
微观现场是指涉及犯罪的任何个体和物件(如被害人身体、犯罪嫌疑人所用的工具等)。
(二)物证与犯罪现场的联系
大多数导致破案的线索来源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证,物证与现场的密切联系,是由物证在犯罪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侦查破案应当先解读现场物证。物证在各类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把犯罪过程看成是罪犯实施的一个“系统工程” 的话,其中包括:“预谋策划——踩点打探——案前准备——实施犯罪(案发现场)——逃逸躲藏”等犯罪阶段。罪犯在整个作案过程中必然存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场所和某些有关联的物证。揭露和重现犯罪就是要通过案发现场上犯罪嫌疑人遗留的物证开始入手。物证的形象痕迹特征、所载字迹、声纹和物质性属性无不隐含着犯罪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注重采集、分析、鉴定物证对侦查破案是十分必要的。现代侦查破案工作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广泛利用物证。
(三)物证在现场遗留的重点部位
1、现场的进出口
犯罪嫌疑人总是选择最便捷的路径出入现场,并使用惯用的手段和一定的工具翻越或破坏进出口处的障碍物,以便迅速实施犯罪。因此在现场的进出口处往往会遗留大量的物证
2、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活动的区域
犯罪现场中最有价值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客体和可能触动的部位。现场上被侵害的客体与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的接触,极有可能留下各种物证,是勘查的重点。
3、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和运载工具
发现寻找物证不能仅仅局限在中心现场及其附近,还应扩大到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
4、犯罪嫌疑人藏身或隐蔽的地点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预谋、策划、踩点、打探的地方,以及作案中受惊或作案后被发觉,在现场附近(如仓库、天棚、柜台下、厕所等处)隐蔽躲藏时,也容易遗留有关的物证。
5、犯罪嫌疑人身上及其周围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将现场上的物质带走。
(四)现场物证的作用
现场勘查中只有运用正确的刑事技术方法,去发现、提取、分析鉴定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物证。结合现场情况分析,推断案情,才能充分发挥现场物证的作用。
1、能为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提供依据;
2、能为摸、排、查提供范围和线索;
3、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同特定的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4、能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地点、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作案工具、作案人数等情况;
5、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点、年龄、文化、职业、身份等提供依据。
6、能为证明嫌疑人是否在作案现场,核查证人关于案件证言的真伪;
7、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遗留者,从而为破案提供科学依据。
不同类型的物证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完全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物证,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从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这个角度来看,物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证据,另一类是间接证据。凡是能直接证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个主要事实的物证,称直接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中主要事实,只能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物证,称间接物证。物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间接证据。
三、物证与重现犯罪
对现场物证的充分解析,采用推理(回溯推理和正向推理)的方法可以重现犯罪过程。
(一)犯罪追踪调查
现场形态和物证通常可以用来确定“某起特定犯罪”的重要事实。如盗窃案可发现工具痕迹,打碎的玻璃,丢失的贵重物品;杀人案可发现创伤和肢解的尸体;伤害案中被害人的血迹,扯裂的衣服;强奸案中被害人身体伤痕和阴道上的精液以及施暴的物件和工具,可推测是强奸杀人罪犯留下的。
案例1 ——跨省擒魔
(二)提供作案方式
许多案件都是由其个人犯罪特征的方式构成,物证能帮助确定某种特定的作案方式,为串联、并联案件提供依据。如作案嫌疑人所留的笔迹、声音、习惯动作;入室盗窃的侵入方式、所用工具、被盗物品的种类和特征;纵火案件所用的助燃剂类型、点火方式等。
案例2——追捕末路狂徒
(三)确立嫌疑犯与被害人的关系
物证能够协助确立在暴力犯罪中特别重要的联系。如对被害人身上的嫌疑犯精液进行DNA比对鉴定;在犯罪嫌疑人衣服上检出被害人的血液、毛发、衣服纤维和化妆品等。发现嫌疑犯拥有被害人的个人物品有时也可确立相互关系。如在嫌疑人家里发现信用卡、衣物、私人用品等。
案例——烧焦的名片
(四)确定人与犯罪现场的关系
如要确定某人(嫌疑犯或证人)与犯罪现场是否有联系,可通过勘察现场和分析检验物证实现。如犯罪现场遗留指纹的同一认定;生物学证据中毛发、唾液、血液等比对鉴定;人体形态证据中脚印、耳廓纹、唇迹、字迹等特征比对检验。
案例4————女出租司机被害
(五)确定物品与犯罪的关系
在某一地点或某人身上发现的物证通常能把现场或个人与特定犯罪联系起来。如汽车肇事后逃逸的车辆,可利用残留的多层漆片缩小有关嫌疑车辆的数目和型号范围;对枪击现场弹头的检验鉴定可确定抢的种类,通过痕迹可追查枪的持有人。案例5——追踪银行卡
(六)否定和支持证人的证词
对物证的检验鉴定往往能给出结论性的证明,表明某人对所发生的事件的陈述是否可信。如案件发生后,事主谎称事实真相,物证可给出正确与否的答案。案例6————失控的情感(完美的谎言)
(七)认定嫌疑犯
诸多类型的物证可通过实验室比对和分析使之个性化。如指纹、DNA鉴定是用来认定嫌疑犯的最佳物证,结论可对该人做出明确无误的认定。案例7——隐形罪恶
(八)提供侦查方向
对物证的检验鉴定可以帮助侦查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为破案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线索。如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脚印大小,可以帮助侦查员排除或包括某一嫌疑犯;脚印的数目,可查明在现场的人数;鞋底图案,可提供今后调查的主要线索;脚印的位置,能提供有关事件顺序的信息;脚印的形态,能表现出现场的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