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期限
刑事案件期限(精选6篇)
篇1:刑事案件期限
刑事案件的重要期限
一、公安阶段的期限
1、拘留,拘留期限为3-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2、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篇2:刑事案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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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期限
刑事案件在审理的时候如果案情不严重的话是可以使用简易程序的,那么对于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期限法律是否有规定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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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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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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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原刑诉法规定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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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一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第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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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中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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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成立的条件及其法律依据 http://s.yingle.com/w/db/682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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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保证的效力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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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旷课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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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抵押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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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刑事案件期限
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分类
档案分类是根据档案内容和形式的异同, 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 区分档案的过程, 必须根据立档单位的职权范围、机构设置、工作任务等结合档案内容来决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 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的案件材料, 它清晰地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活动, 依据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的工作职能和案件办理方式分为:检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
1.案件检查类。案件检查类档案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办理违纪案件所形成的材料。一般分为主办案件、协办案件、初步核实案件及转办要结果案件。 (1) 主办和协办案件, 包括办案依据、初步核实报告、立案报告、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证明材料、调查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处理决定及相关材料、对下批复材料、下级对批复的执行情况报告、承办部门结案意见及对案件的通报等材料。 (2) 初步核实案件, 包括办案依据、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等材料。 (3) 转办要结果案件, 包括办案依据、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等材料。
2.案件审理类。案件审理类档案是以案件审理部门形成的档案为主, 包括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并批复的审批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材料及复查复议等案件材料。 (1) 审批案件, 主要包括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审理报告、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上级的批复、本级下达的批复、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对案件的通报和报道等材料 (2) 备案案件, 包括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本级备案材料报告及领导批示。
3.信访类档案。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是, 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从中了解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相关部门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信访类档案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对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他们的申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 办案依据材料, 指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2) 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 (3) 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4) 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批示。
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 是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的, 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其中长期保管期限为60年, 短期保管期限为15年。
1.永久保管的案件档案。凡属于本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内, 并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所形成的, 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 应划为永久保管。 (1) 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 (2) 在审批权限内, 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 (3) 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 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类案件。
2.长期保管的案件档案。凡属于本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内, 并直接查处的案件,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 应划为长期保管。 (1) 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 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类案件; (2) 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 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类案件; (3) 按审批权限, 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 (4) 本级机关转办, 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
篇4:谈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限
值得留意的是,今年至少有两项提案涉及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的问题。例如,人大代表、格力电器副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提到“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立案起到判决生效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人大代表、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董事长李长杰的建议——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及时性,切实保护创新性企业创新热情。尤其难能可贵的是,两位代表不仅仅是指出问题,还对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作出分析,并给出明确的对策建议,如成立专门法院(法庭)、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审理效率、加大侵权制裁力度等。
可以看出,两位代表的逻辑在于,知识产权具有生命周期,如不能及时遏制侵权行为,也就不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而将影响到企业的创新热情,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也将大打折扣。这个思路是对的,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本文也想借此机会,结合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务实际,谈谈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期限相关的一些问题。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同时,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对于非涉外民事案件(当然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了六个月、三个月的审理期限。那为什么还会存在人大代表董明珠提到的“专利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立案起到判决生效大部分都在两年以上”的问题呢(暂且不去质疑该数据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事项至少包括管辖异议、中止审理、技术鉴定(作品比对)、现场勘验、案件疑难复杂、法院案多人少等。对于这些事项,有些是制度设计带来的负面效应,如管辖异议制度。也有些是知识产权本身的问题,如中止审理、技术鉴定(作品比对)、现场勘验、案件疑难复杂等。还有一些是各类案件共同面临的问题,如法院案多人少等。
首先,司法實践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已经有异化为一项“诉讼技巧”的趋势。《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可见,管辖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情况下是被告在行使),其本意在于制约原告人为“拉管辖”的做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却有异化为一项“诉讼技巧”的趋势。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被告基本上均会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当然,不能否认有些被告是善意的,且管辖异议的主张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大部分案件中,被告将管辖异议作为一项“诉讼技巧”,其用意仅仅在于拖延诉讼。更有甚者,被告在其“管辖异议申请”中表达的实质意思是不侵权抗辩,只不过文件命名为“管辖异议申请书”,然而法院为慎重起见却仍将其视为一项“管辖异议申请”对待。司法实践中,只有涉及到管辖异议,经过两审法院终审,在实体程序还未启动的情况下,时间或许就已过六个月。
其次,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也让其审理花费的时间比其他案件要长。和著作权经创作完成自动产生不同,商标权、专利权的产生需经特定的授权程序,并且获得授权后还有相应的商标争议、专利无效制度。因此,在此类侵权案件中,被告一般会向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提起商标争议、专利无效申请,尤其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体现的更为明显。进而,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就有可能因等待权利稳定,而中止案件审理。例如,笔者就曾经历数起发明专利侵权系列案件,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申请,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觉得原告主张权利保护的专利权稳定性确实不够,裁定中止审理。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原告主张权利保护的专利权果然被宣告无效,法院亦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以致该数起案件以原告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可以看出,法院中止审理的做法还是有其合理性。此外,在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纠纷等案件中,往往存在复杂的技术特征比对、作品内容比对等,甚至可能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等,导致在案件事实查明部分花费较长的审理时间。例如,笔者还曾经历一起涉及《史记》点校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主张权利的作品和被控侵权作品各9本,共18本书,单就作品比对双方就已花费小半年的时间。更别说,某些案件中可能还存在着复杂的技术问题需送鉴定等,花费时间肯定更长。
第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也面临着和其他案件相同的问题,即案多人少,法官人手不够(甚至某些情况下体现为能力不及)等。一方面,知识产权牵涉重大的经济利益,必然引发纠纷多发,尤其是在某些法律规则不太明朗的领域,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更是如洪水般涌向法院。另一方面,在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法官人数并未有相应的增加,且为应对繁重的案件审判压力,法院在业务培训、司法调研等方面的时间受到压缩,必然导致其在应对某些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时出现“能力不及”的困境。这些因素相互作用,必然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期限。
篇5:民事、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全汇总
活着的法律
一、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一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判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一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二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附:(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3.审判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4、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三、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篇6:刑事案件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查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
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
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侦察期限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从发现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6.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7、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羁押期限,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无限
延长,无具体期限规定。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7、检查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自收到提请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
(四)审判期限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该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在开庭3日前通知检查院、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公告开
庭时间、地点。
2、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
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
程中认为需改变管辖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
算审理期限。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
内补充侦查完毕。完毕后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
期限。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
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
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
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5、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应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命令的次日起7日内交付执行。
特别提示:
一、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司法机关违反上述法定期限之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并可要求执法监督机构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相关违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在发现违反前述法定期限之行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立即委托律师,向违反法定期限的司法机关出具律师函,并要求得到书面回复,并将该回复保存好,作为要求处理违法人员的证据或者作为请求国家赔偿的依据。
三、每一个公民都要充分意识到: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与前述违反法定期限之行为的抗争,实际上是权利与权力的斗争!
关于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期限:
(一)侦查阶段
1、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个小时{刑诉第九十二条}
2、刑拘时间(最短2天、最长37天):{刑诉第六十九条}
1)刑拘3天内
1)特殊情况可延长1-4天
2)最长30天内
3、检察院批捕时间:7天内
4、刑拘、逮捕后的通知、讯问时间:24小时内{刑诉第六十四条、六十五、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5、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时间(最短30天内、最长7个月):
1)不得超过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1)复杂-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1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四条}
2)重大复杂-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延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六条}
3)可能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刑诉第一百二十七条}
(二)审查起诉阶段(最短30天内、最长6个半月)
1、1个月内{刑诉第一百三十八条}
2、重大复杂-可延半个月{刑诉第一百三十八条}
3、补充侦查期限{刑诉第一百四十条}
1)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两次为限(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判阶段(最短30天内、最长13个月){刑诉第一百六十八条}
1、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能超过1个半月
2、重大复杂-经省高院批准-可再延期1个月
3、延期审理情况:
1)当事人、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