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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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精选8篇)

篇1: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唐山市丰南区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 25次 会 议 文 件(12)

唐山市丰南区人大常委会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试行)

(2015年8月21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依法以书面形式及其他有效方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本区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须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监督的具

2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属于应该和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属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明确时间节点,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属于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对不属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向上级请示,争取上级的支持,并将请示最终结果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解决后及时向代表反馈。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意见不能落实的,要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办结,重大和复杂问题的建议应在六个月内办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时限为两个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书面答复。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只向领衔代表提出书面答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在办理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密切与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邀请视察等方式,充分听取和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确定分别办理单位,分别办理单位都是主办单位。

对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并尽快提出办理意见;协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要主动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协办意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答复内容涉及协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同时抄送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共同上级机关报告,上级机关有明确意见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要按统一格式正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公章,直接送达代表。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承办单位要同时抄报区人大常委会;属于区人民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应当同时抄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篇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厂职代会)代表建议、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工代表建议,是指我厂职工代表在厂职代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职工代表提案是指职工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向厂职代会提出的,需由厂部办理的书面议案。向厂职代会提出的书面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条 我厂办理提案工作,在厂长领导下,由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厂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第三条 承办建议、提案的厂部各科室和生产车间(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严格处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按期答复。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四条 厂职工代表提案,由厂办公室根据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收集整理的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提案,由厂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厂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厂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厂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注重办理质量,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性。

承办单位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办结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经厂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三个月内先向代表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建议、提案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由厂行政负责人直接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 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会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综合会办单位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并将书面答复抄送会办单位;必要时,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意见,联名书面答复。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同代表联系,认真听取代表意见,需要与代表当面沟通时,承办单位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参加。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由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代表本人。

第十三条 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承诺代表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答复代表;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代表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报送厂办公室,同时报送厂职代会提案小组。

第十五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复印文稿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由厂职代会提案小组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厂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仍按本办法执行。

篇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全国人大召开“甘肃省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议办理协调会本刊讯甘肃是全国中药材大省, 发展中药材产业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壮大区域经济、增加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加快我省中医药产业和服务贸易业发展步伐, 把资源优势充分转化为经济优势,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 我省代表团提交了《关于将甘肃列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建议》, 得到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 作为重点办理建议, 交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办,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督办。10月20日, 全国人大在北京召开重点建议办理协调会议, 对《关于将甘肃列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了督查。黄强副省长汇报了我省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情况, 国家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承办单位汇报了本部门办理情况, 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兼秘书长何维介绍了赴我省调研情况, 全国人大副秘书长何晔晖介绍了重点建议办理情况。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竺同志讲话指出, 甘肃省建设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符合国家发展需要, 愿景很好、优势突出, 对促进甘肃中医药服务贸易及产业发展、推动我国向西开放开发、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共同推动。省人大副主任李慧、秘书长张绪胜, 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定西市委负责人出席会议。何维华副巡视员和社发处负责人代表我厅参加了会议。

篇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绝大多数代表或联名或附议每年都提出了建议,代表参与率较高。我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172件,其中10人以上联名建议66件,市人代会确定重点建议10件。

代表的建议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建议内容领域较广。如:汤有俊代表提出的“加大本土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力度”,黄巧珠代表提出的“加快新村桥建设”等。

代表的建议,卫生、医疗、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建议占有率教高。如:蒋长庆等10位代表提出的“对三元北路实施拓宽改造”等。

大多数建议能够体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对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如蒋成建等10位代表提出的“加快老城区保护改造利用发展”的建议。

2.江都区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就我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议案看,还存在以下问题:

代表建议不够规范。代表提出的建议质量的高低,客观上影响着办理效果。调查了解不够充分,表述不够准确。由于事前调查不够充分,掌握情况不够全面,有的代表所提的建议要求过于宏观、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意见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或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提出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的建议,使得承办单位难以落实相应的措施和解决方案,影响了建议作用的有效发挥。

把建议当作议案提出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代表对议案和建议的概念没有厘清,把许多属于对具体工作的建议以议案形式提出。一些代表误认为只要是10人联名提的就是议案,少于10人就是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误认为以议案形式提出比以建议提出更容易得到领导和上级部门的重视,致使领衔代表盲目找代表签名,增加了工作量。

代表建议的收集分办环节还不够规范。有的建议文本撰写不够规范,手写字迹潦草、语句不通,且未形成书面打印稿,影响了收集分办效率;有的代表把议案和建议的概念混淆,往往把具体工作方面建议作为议案提出,给收集分办带来麻烦;有的对政府部门工作职责了解不够,确定建议的承办部门有错位现象。

承办部门重答复轻落实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办理程序不够规范,尤其是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部门之间联系配合不够,存在推诿扯皮现象;部分单位存在重答复轻落实问题,解决实际困难的措施不够有力,落实关系民生的重点、难点建议的力度不够明显,面复态度很好,过后兑现迟缓,造成个别建议年年提而年年落空;少数单位对建议内容缺乏认真研究,与代表沟通不够,答复内容过于简单,复函程序不够规范,代表满意率受到影响。

3.原因分析

就建议以及建议办理过程中问题分析,原因有这几个方面:

代表整体素质有待提升。总的来说,绝大多数的人大代表说话办事的愿望和热情还是高的,但由于受自身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行为修养的影响,一部分代表却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大代表履职的需要。从实际情况看,我们现有代表群体的素质还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是有的不会联系群众,不会调查研究,不能为群众代言;有的不会审议发言,不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以至辜负选民的信任;有的不能发现问题,不能想出解决的办法;有的代表即使在活动中发现了问题,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但对于如何促使问题的解决,却是全无主意,使群众的意见停留在口头上;有的代表提意见建议只从本单位和个人利益出发,从本区域的角度去看问题,忽视整体工作,缺乏大局观念,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形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代表履职积极性有待提高。积极性之所以不高,固然与代表的基本素质有一定联系,但最重要的因素还是源于非代表因素。有的代表由于受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担心所提建议有损自已身边或一些熟人的切身利益,甘当“哑巴代表”;有的代表建议年年提,但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所提的这些建议时,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特别是受资金的制约,很难把代表的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办理进度不快、质量不高,没有真正做到积极创造条件办理;有的反馈工作做不到位,代表不知情,建议落实成效不高,挫伤了代表积极性;有的代表,特别是在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代表,在提了建议之后,政府又把办理任务反交到所提建议的代表身上,形成谁提建议谁办理的一个怪圈,出现这种现象,提建议的代表不搔头才怪,积极性就根本谈不上了。

代表调查研究还需深入。大多数代表因兼职整天忙于事务,很少有时间和精力调查研究。有的虽调研但不深入,难免提出简单、粗糙的议案、建议。有的只注重面上的情况,不研究深层次的问题,所提议案、建议缺乏可行性。个别代表对议案、建议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导致缺案由、少案据、没方案。

政府协调与部门办理还存在错位现象。对有的代表建议办理的协调不够有力,本来应由政府研究后落实办理措施,却被转到有关部门办理,致使答复意见不全面,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有的应由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答复的代表建议,由于协调不够,致使各承办部门答复意见不一致,甚至出现了相反的答复意见,背离了代表提建议的初衷。

4.具体对策

对照人大代表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怎样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加强培训指导,提高代表素质。写好议案、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职的一项重要内容。我认为,一要继续在人大代表培训上求突破。把提高代表的建议水平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使代表懂得在会议期间提出属于本级有关机关、组织职权内的建议,不仅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要求代表在提出建议中,把握好职权范围原则、重大事项原则、可行性原则、一事一案原则和文体规范原则。使代表提出的建议案由确实可信,案据充实,方案可行,要求明确。二要加强对代表提出建议的具体指导。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有关方面指导,帮助代表把握建议内容,增强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引导代表能够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针对人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高质量的建议。

开展专题调研,了解社情民意。专题调研是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是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的重要基础;是为代表知情知政,体察民情创造条件。要提出高质量的建议,知情知政是基础,我们采取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政情通报会,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为代表知情知政,体察民情创造条件。人大常委会和代表中心组围绕中心、突出重点、选准主题,制订调研视察方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通过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座谈、走访等形式,让代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尽可能多获取信息,真正摸清当地选民在想什么,要求自己为他们说什么,盼望政府为他们做什么;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精心选定建议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办理“三率”。一是建立议案建议资料库,及时反映和通报情况,促进办理工作的开展。二是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与机关年终考核挂钩,促使各承办单位把它作为全年工作责任制一项内容抓好落实。三是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适时开展承办代表议案建议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在承办单位总结、自荐和代表推荐的基础上,评出先进承办单位,并在下一年度的交办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四是总结典型做法,推广办理经验。平时各单位都要写出书面总结。对于办理认真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予以奖励,还可以请承办先进单位在交办会上进行大会交流发言。同时,可挑选数件能体现办理难度大、反映办理水平和代表作用的典型事例,编写成系列报道进行刊播,扩大影响。五是设立年度最佳代表建议奖,鼓励多出精品,调动代表提议案建议的积极性。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及时办结率、问题解决率和代表满意率。

代表建议公开,实施阳光办理。将代表建议内容、承办单位责任人员、办理进度、解决方案、落实结果等,利用社区公示栏或网络期刊等媒体,把建议办理全过程置于选民监督之下,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代表建议“阳光办理”,促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务实推进。

强化协调联系,规范办理程序。在督办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协调联系:一是加强与代表的协调联系。要充分听取和吸纳代表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承办单位办理确有困难或因政策一时无法办理的,协同承办单位一起向代表解释沟通,争取代表的理解与支持;二是加强与承办单位的协调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工作进度,确保办理工作质量。对于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议案建议,要当好“中间人”的角色,并要求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办好代表议案建议是所有承办单位的共同责任,所有承办单位都要主动负起责任、主动提出解决办法,各协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按时保质向主办单位回复,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后再向代表答复,从而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确保办理工作效率。三是加强与政府督查部门的协调联系。定期与政府督查部门交换意见,通报情况,及时反馈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并和政府督查部门联合到一些承办大户进行督办。

篇5: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关于印发《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10〕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州政协委员和参加州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等向州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州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在州长领导下进行,由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分管,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总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进行交办,审核办理答复并回复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对涉及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和办理工作重要情况,可列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六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科室,落实承办人员,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制定办理工作制度;主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负责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跟踪落实和复查;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 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应当经常听取办理工作汇报,检查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本部门的办理工作。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部门主要领导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处理。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办理业务,提高工作效率。负责承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协调业务处室进行办理,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三章 交办和承接

第九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依据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部门。属于单一性内容的,交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指定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助办理。必要时,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办理。各承办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州人民政府召开各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具体落实办理任务。

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的代表建议,经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受理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州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交的政协提案,经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立案后,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各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后,应当仔细核对,及时接收、确认。

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逐一登记,提出办理要求,落实承办科室和人员。对内容和要求表述有疑义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及时与提出人联系。

凡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部门应当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办理实效,推动工作落实。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理解。

第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联系协商办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协办单位意见后,拟制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审核。

办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研究办理中,应当加强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约见、调研、座谈等形式,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对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参与研究。

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走访、约见一般在办理意见拟定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代拟稿之前进行;

(二)走访、约见时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在与提出人就办理意见取得基本一致后,拟写正式办理答复代拟稿;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内容比较简单的,一般可走访、约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领衔人。内容比较复杂的,可采取邀请全体或部分提出人座谈等形式,通报办理情况,讨论解决办法。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座谈;

(四)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由承办部门的领导走访提出提案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书面交办单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拟写办理答复代拟稿报州人民政府。因情况复杂,在限期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拟写的办理答复代拟稿,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答复清楚,要求格式规范、态度诚恳、文字简洁、表达准确。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收到承办部门的办理答复代拟稿后,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函件统一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对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寄送办理答复应当附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第十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州政协全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会议闭幕后半年内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在接件之日起半年内答复。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者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答复前三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答复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答复召集人。

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代表建议提出者所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部门;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应当同时送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部门。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共分四类: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正在解决或需列入规划逐步解决(B)、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C)、因国家政策规定无法解决,留作工作参考(D)。

第五章 跟踪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跟踪办理,开展动态答复。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解决和列入规划解决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经过跟踪办理,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复告解决和落实情况;对明确年内解决的,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对尚未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跟踪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反馈的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中,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或对办理态度表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向主要领导汇报并组织复查;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对办理不当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法解决的,应当再次向州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详细情况说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复查,应当在收件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拟写办理答复报州人民政府审核,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提出人。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完毕后,各承办部门应当组织自查。自查工作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负责,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等形式对本单位负责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于问题比较具体并适宜实地检查的,承办部门可请有关代表或委员参加。

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并邀请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 州委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督办,对进展不力的承办部门进行催办、督办。

第六章 公示公开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意见。对办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阿坝州”网站是办理工作公示公开的主要平台,应当在正式回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提出人的同时,在网站上同步公开办理答复。对涉及全局和民生等方面内容的重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可在阿坝日报、阿坝电视台等媒体上主动公开。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中国阿坝州”网站上建立公开、透明、实时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满意度网络测评系统,方便公民对办理工作满意度进行不记名测评,征求社会公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基本办理完毕后,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分别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目标绩效考核管理范围。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态度不端正,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办理工作质量差,代表、委员不满意见较大;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应当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等材料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当在下一次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政协全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转州人民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6: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哈政办发[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哈尔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严格办理标准,注重办理实效,提高办理质量,增强政府工作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 考核范围。凡是承担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全系统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办理工作并参与全市目标考核工作的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办理工作的单位,均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第四条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哈尔滨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办理工作质量和人大代表、提案者满意度3个方面。

第五条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第六条 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评选,对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 考核评分共29项,标准分10O分,另有加分4项,减分2项。

(一)基础工作情况10项,总计3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二)办理工作质量情况14项,总计50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三)代表、提案者满意情况5项,总计2O分,未达到标准的按分值减分。

(四)加分4项,总计4分;减分2项,总计3分。

以上各项分值详细情况见附表。

第四章 考核评选项目及条件

第八条第八条 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2项,按比例进行评选。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排在承办单位总数前30%的为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以考核评比总分排序,排在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总数前30%的为办理工作标兵单位。

第九条第九条 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办理工作标兵单位评选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循办理工作规定,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效促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落实。

(二)从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接收、承办到答复、总结,坚持办理工作标准,遵循办理工作范围,遵守办理工作要求,履行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办理工作质量,电子网络系统畅通。

(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基础建设扎实,保障措施有力,办理方法创新,加强同代表、提案者联系,沟通情况,特点突出,效果明显。

(四)办理工作组织机构完善,人员配备得力,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联系网络和工作系统。

(五)按时办结率达到100%,答复率达到100%,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率达到100%,建议人、提案者对答复件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十条第十条 优秀办理工作者在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人员中产生,每年评选出3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优秀办理工作者评选基本条件:

(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办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熟悉办理工作业务,认真执行各项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办理工作程序,较好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三)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善于协调和处理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努力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落实。

(四)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实践办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工作落实成效显著。

(五)从事办理工作达到或超过一个年度。

第五章 考核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成立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有关领导担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制订考核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篇7: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发文单位】南通市政府

【发文文号】

【发文时间】2010-8-2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建议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人),在政协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给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南通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必须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责任人。重大、疑难问题应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履行扎口管理、检查、协调等职责。

第六条 建议、提案的交办、办理以及答复等全部通过网上南通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系统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均按程序交由市政府统一办理。

市人大、市政协会议(闭会)期间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给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分类,如数登记,逐件提出办理意见,落实办理人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延误转办时间影响整体办理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市政府接到承办任务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并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改进办理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建议人和提案人说明原由,解释清楚,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一条 答复意见必须意思明确、态度诚恳、有针对性,做到情况不明不答复,内容不实不答复,措施不力不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结果分为三类。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明确规定或所提建议已被采纳的;

B类: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的;

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或留作参考的。

办理结果应根据要求在答复件上注明相应的“A”、“B”、“C”符号。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市人大和市政协会议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机关交办后3个月内答复完毕;确因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需报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交办后的6个月。

市人大和市政协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3个月内办结。

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一般在交办后的1个月内办结。

第十四条 各建议、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协办单位应当在交办机关交办后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提交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主办单位应将协商一致的意见汇总答复建议人和提案人,并抄送协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当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未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向市政府报告。

对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答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现场办理等多种形式“开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并主动征询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提高满意率和办成率。对建议人、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答复,必须在收到建议人、提案人的不满意反馈后的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六条 答复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对列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在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后,应认真检查落实,跟踪办理。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承办原件(下载件)、答复、办理过程中的领导批示、业

务部门的意见以及建议人、提案人的反馈意见(下载件)等等,保证立卷归档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主办建议、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在办结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报送总结。

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 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奖励力度,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列入部门综合绩效考评。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以致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8: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办法

1 实施内部采购培训制度

多数教师由于较少直接接触免税工作, 对现行的进口免税政策理解不准不透, 一些部门申报的进口免税仪器设备, 常常因不符合有关程序及要求而需要多次修改, 或者申请进口免税的仪器设备违反监管要求使用, 带来很高的法律风险[2]。为了提升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办理效率, 高校在采购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必要的培训, 使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与规定, 做好申报材料组织与设备使用监管等工作。高校采购部门应组织相关学院、职能处室与学校直属的科研单位进行集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使用培训, 使各单位在拟购置仪器前充分了解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相关法规与政策[3], 在仪器设备采购立项之前就能明确知晓该项仪器设备是否需要进口以及是否可以办理免税, 明确各单位在采购该项仪器设备时的技术需求, 特别是该仪器设备的性能需求及使用要求, 均应列入采购申报单的“采购理由”中。这样, 就可以避免学校减免税工作负责人在办理具体工作时反复确认采购立项缘由与技术指标等内容。高校进口科教仪器设备免税工作是极其严肃的, 相关人员要吃透国家减免税具体明细和规范要求, 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对高校进口产品免税的优惠政策, 切实降低高校的办学成本[4]。同时, 按国家相关要求, 进口免税仪器设备自进口放行之日起5年内应接受海关监督, 因此学校相关部门应按时报告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2 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或采用代理服务制度

由于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申报工作政策性很强, 高校在申报免税时应充分把握国家给予科教部门进口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及海关相关规定的细则, 在政策界定的范围内获得免税资格[4], 因此, 进口科教仪器设备免税申报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申请人不仅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同时要有一定的行业专业知识, 同时这项工作需要学校行政部门、教师以及供应商等多方协作, 才能提高免税申请工作的实际效率[3]。学校内部应梳理免税工作流程, 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制定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工作管理办法, 确立工作职责和程序, 有效提高免税事务办理速度。除了寻求高校内部的项目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的简化手段外, 采用专人、专项、专业负责制度也很重要, 固定的专人负责制度可以快速积累工作经验, 不断通过工作方法的优化完善, 有效提升免税办理工作效率。

高校内部往往因编制紧张、政府采购部门业务繁忙而无法抽出专人负责免税工作, 可考虑采用业务代理的办法。学校与中标企业签订订货及技术服务协议后, 可选择外贸代理公司进行相关免税申报工作, 学校只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包括外贸代理公司的选择与费用的管理、免税业务过程管理、到货验收以及对设备的后续管理等内容, 这样既能节约人力成本, 又可提高免税办理工作效率。选择外贸代理公司时, 应首先明确减免税工作中学校、外贸代理公司和中标商三方的权责关系, 避免在办理具体业务时相互“扯皮”影响工作效率。

3 规范免税申报程序

3.1 规范申报材料

免税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是海关高效率批复的前提条件, 高校应格外重视。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要求, 科教用品减免税申请人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时, 免税申报材料应完整提交。海关对每件进口商品都按功能属性归类, 并确定商品编码, 商品归类后应能查询到其进口时所需的全部材料, 所以免税申报时应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在申报材料中要格外重视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说明[5], 尤其要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主要功能、用途、技术指标和组成部分等。从一定程度上讲, 申请材料说明的详细程度对海关的减免税审批有决定性影响。海关免税审批工作人员主要根据申报材料的性质、用途来认定该科教用品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并确定该进口仪器的商品编码。在仪器设备说明中不要忽视学校使用该仪器设备的单位、地点、资金来源等, 尤其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出资购买、联合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一定要对其产权归属有明确描述。另外, 还要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附加或附属材料在整体设备中的作用, 如果海关有相关要求还要提供证明材料。

3.2 规范申报手续

无论是高校采购员自行向海关申报还是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申报, 申报单位都应重视申报手续的规范性。表1分别列出了进口仪器设备中标商、外贸代理公司和高校三方在免税办理中的角色, 三方均应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 不应在申报材料准备上相互推诿, 造成程序混乱, 影响申报效率。

在免税业务办理的三方中, 外贸代理公司直接办理的业务无疑是最重、最多的, 他们的办理效率直接影响免税工作办理效率。高校采购部门应督促中标商向外贸代理公司提供免税办理支撑材料, 同时监督外贸代理公司的免税业务办理进度, 对签订外贸供货合同、货物到港时间等关键环节应设置时限要求, 适时督促外贸代理公司尽快办好手续, 及时办理免税业务。国内有些高校通过“外贸公司代理业务情况反馈表”反馈用户意见并将结果作为选择外贸公司的重要依据的做法, 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6]。高校采购管理部门在选择外贸代理公司时, 要重点考察其服务业务、服务程序、管理完善机制等内容, 一般来说, 按工作程序标准化开展免税相关业务的公司比因人设岗、因事设岗的公司工作效率更高。中标商在免税业务办理中, 应提供详细的进口仪器设备说明, 说明中除包括功能、原理、用途和技术指标等必要内容外, 还要特别重视关于组成部分的说明。例如:很多仪器设备进口时附带专业的安装或维护工具, 在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中应详细说明这些工具的用途、作用及其与主体设备的关系等, 否则会造成海关工作人员对附属设备免税的不认可而影响免税办理。高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除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外, 还应详细说明该仪器设备在科研教学中的用途、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地点等。

4 完善后续管理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 高校进口的免税科教仪器设备5年内必须接受海关监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每年在第一季度应主动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监管年限到期后的前3年必须接受海关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稽查。因此, 高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对每一个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业务建卷立档, 档案包含所有协议、合同、报关单等资料, 最好按年度分类保存。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保存, 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档案还应在学校档案馆备案[6]。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后续管理主要由仪器设备具体用户负责, 用户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安全、规范使用制度, 学校设备管理部门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确保用户按照海关要求使用。进口后5年内, 该仪器设备发生出售、转让、移用、转址等行为均应向海关申批, 并按照海关的相关要求进行后续处置, 未经海关批准的行为均属违规操作, 应负法律责任。

5 建设进口科教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高校应鼓励和支持设备部门实施进口科教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 除必要的纸质公文外, 提倡信息化过程管理, 建立进口科教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对免税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实时监督, 提升免税工作办理效率。通过进口科教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 一方面, 高校的仪器设备采购部门可以实时查看、督办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 从而协调、督促各部门共同推进免税业务的办理;另一方面, 学校的用户也能通过系统了解该仪器设备进口过程的具体进展。国内有些高校的进口科教仪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还能及时反馈用户要求、自动提醒外贸代理公司业务流程、评价外贸公司工作效率等[7], 这将更有利于提高免税业务工作效率。

6 结束语

高校免税进口科教仪器设备是国家的政策优惠, 提升这项工作的办理效率, 首先, 准确理解国家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认真组织申免材料, 正确申报;其次, 合理制订免税工作办理制度, 采取采购培训、建立专人负责或采用代理服务制度、规范实施免税申报、完善后续管理和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等措施, 规范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免税申报工作, 提升免税进口工作的办理效率;最后, 还要高度重视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验收、归档与使用监督工作, 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 从而保证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有序进行。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税工作办理效率是影响设备进口效率的关键因素, 这项工作的进行由各高校设备采购部门、外贸代理公司、中标商等多方共同配合完成, 各方工作配合的密切程度、信息反馈渠道的通畅程度、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程度等均会影响此项业务的办理效率。高校在采购招标、外贸代理公司选择等环节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以保证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顺利、高效地开展。

参考文献

[1]仲红艳, 范景诚, 吴晓静.高校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探究[J].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 (1) :79-82.

[2]贾延江, 林明河.仪器设备进口免税工作的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07 (5) :103-105.

[3]李梁君, 陈学辉, 陈耀溪.高校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免税工作的研究与探索[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2013 (23) :59-61.

[4]黄朝华, 叶肇敏, 吴炎.高校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探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12 (6) :214-216.

[5]曹海勇, 宋菲, 陈一星.《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规范填报的探讨[J].中国医学装备, 2010, 7 (9) :42-44.

[6]范家才, 龚彦华.高校进口免税管理工作的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 2011 (12) :19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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