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地考勤管理和饭堂管理的若干规定(精选6篇)
篇1:关于加强工地考勤管理和饭堂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工地考勤管理和饭堂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工地员工、零工的考勤管理和饭堂管理,进一步发挥员工和班组工人的积极性,同心协力完成公司的各项工程任务,经公司中层干部会议研究,对加强工地考勤管理和饭堂工作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公司规定须打指模机的员工(经公司人事部统一采集过指模的员工),一律要按规定时间打上下班指模(上午上、下班各一次,下午上、下班各一次,一日共四次)。人事部每三天对指模考勤情况作一次公示,有特殊情况未能打指模的要说明原因。没有正当理由不打指模的,一律按缺勤处理。有意破坏指模考勤机者从重处罚。
二、除工地总施工对员工出勤登记外,稽查室李山同
志全面负责各工地、各楼盘、各售楼部的现场考勤,每日对各工地施工作业的本公司员工、外班组零工、各楼盘售楼人员、保洁员等人的出勤情况作考勤登记(各工地看守员登记零工工日的规定继续执行)。考勤结果与工资和奖金直接挂钩。人事部、稽查室对李山同志的考勤专项工作随时督促指导,李观全、黄日富同志对李山同志的现场考勤直接监督检查,使考勤工作准确、公正、合理。
三、凡在本公司饭堂开饭的员工,休假或因公外出一
律要提前报人事部做好停餐记录。凡不报告停餐造成饭菜浪费的,公司按费用从该员工伙食费和工资中双重扣罚。
四、饭堂采购人员要尽职尽责,耐心倾听员工意见,努力搞好菜物采购,做到公正、公平,不贪不占。饭堂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厨艺,发扬优质服务精神,力求做到饭热菜香美味可口。午、晚餐要轮流跟踪员工用餐,有效防止冒领、多领现象,确保员工正常用餐。
五、外施工班组在公司饭堂就餐的员工,要自觉遵守
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多贪多占行为发生。发现外班组人员(或公司员工)冒领多领餐菜的,每份罚款20元(从班组工资或员工工资中扣除)。
六、饭堂就餐人员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吃剩饭菜要
自己倒入卫生桶,饭盅菜盆要放到指定地点,吃饭时放在饭桌上的鱼骨、各类骨碎杂渣要自己扫清放进卫生桶。违规者,不论本公司员工或外班组工人,一律每次罚款10元(由饭堂工作人员记名,交公司财务部从本人工资或班组工资中扣罚。登记报告人员每次奖5元)。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关于加强工地考勤管理和饭堂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安监字[2006]5号)
2006-03-31 上午 08:03:15 总点击数:1897
穗建安监字[2006]5号
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安全检测机构、监理公司、施工企业、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市建委的指示,我站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落实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责任,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我站反映。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三、建立塔吊单机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须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环境
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吊与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具体的规定。针对我市高层、超高层建筑密度大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妥善规划塔吊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环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应以塔吊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上无载明的应由制造厂出具意见),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的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广使用动臂式塔吊和内爬式塔吊。
五、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塔吊的规定
1、塔吊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禁止出卖资质证书和挂靠承揽安装、拆卸设备的行为。
2、塔吊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原厂或原厂受权制造的产品。
3、塔吊安装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安装设备。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提交的资料包括:(1)安装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2)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
(5)设备上一次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6)设备维修保养证明。
⒊ 塔吊的安装、顶升、拆除,应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由持证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指挥,安全员、监理人员监护。新安装(移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维修保养重新使用的塔吊,应由安装(维修)、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内办理“备案登记牌”。
六、塔吊的使用与保养
1、塔吊使用和保养,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技术标准、规程,由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塔吊使用和保养应建立和落实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2)设备保养、维修制度(3)交接班制度(4)操作使用规程
(5)班前(每班运行前,由司机检查)的重点安全项目的检查(6)运行记录(含班前检查记录、交班记录)(7)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2、塔吊保养、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或钢丝绳,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顶升加节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1、塔吊顶升加节、拆除业务的安装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和符合相应等级,并在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塔吊使用单位不得雇用无资质的队伍作业。
2、安装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安全责任。
3、安装作业前应有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向所在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员报告。对塔吊顶升加节作业,监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塔吊的拆除作业,监督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4、每次的顶升加节作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现场指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旁站监督,塔吊加节后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调试和验收。
5、塔吊每次的顶升加节及拆除,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安装(拆除)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的签名等见证资料。
八、对塔吊安全检测机构的要求
1、塔吊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塔吊的检测应当执行监督检验规程,检测行为应“客观、公正、及时”,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起重机械安全检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检测机构除承担对设备的检测责任外,应配合建设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被检单位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3、检验检测中发现起重机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被检单位整改纠正,并立即报告监管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文除第三条待另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实施日期外,其余各条自发文之日实施。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篇3: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思考
一、造成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职能错位的原因
1) 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我国社会管理的理念仍然十分陈旧, 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是追求GDP增长, 对于社会民生建设缺乏兴趣和热情, 对于当地社会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了解甚少, 对于常规化和科学化的社会管理研究不多。
2) 社会管理主体不够多元化。社会事务纷繁复杂, 社会问题各式各样, 社会需求千差万别, 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政府不可能包揽所有社会管理事项, 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体。
3) 社会管理方式不够灵活。一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不够。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发展, 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有所提高, 公民参与渠道有所拓宽, 但是, 总体而言, 很多时候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仍然不高。二是对传统社会管理资源和手段利用不足。在社会改造的激烈过程中, 传统社会中的优秀社会和文化遗产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 对传统社会管理资源挖掘利用不够, 硬管理有余, 软管理不足, 缺少柔性化的道德教化、沟通协调,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的手段单一。
4) 社会管理法规不健全。我国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制建设还显得比较滞后, 有些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法律空白。对于如何规范大量的信访行为, 如何引导和利用社会舆论, 如何引导和利用新兴媒体, 如何有效管理城市, 如何有效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目前都缺乏相应的位阶较高、法律效力较大的法律规定。
5) 社会管理载体不够明确。发达国家社会管理的经验表明, 现代社会中的“社会人”最终要变成“社区人”, 社区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和最重要载体。我国社区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是, 社区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有限, 城市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强、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度不高;另一方面, 大量的城市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区之外, 成为“漂泊的社会人”。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在进行社区建设和管理规划时, 并没有充分考虑外来人口的权益和需求, 外来人口处于无根和无奈的漂泊状态。
6) 社会管理人才缺乏。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总量不足, 结构不合理。据有关部门统计, 在目前每年毕业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中, 约有70%因找不到对口岗位而被迫转行, 造成教育资源和人才的巨大浪费。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要素分析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 要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要对社会管理进行创新, 就必须要从社会管理的理念、社会管理方式以及社会管理机制方面加以创新, 这三个方面实际上也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三大内在要素。
1) 理念更新:社会管理创新的灵魂.更新社会管理理念, 不仅要强调“亲情化服务、人性化管理、市民化待遇”, 更为重要的是要强调转变全能统制型政府治理范式, “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实现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 不仅要强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以服务促管理, 实现由防范型管理向平等型、服务型、无偿型管理转变, 让群众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感到更快捷、更便利、更文明、更和谐, 更要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业, 培育社会组织管理主体, 尊重社会自治, 助推社会自律, 确认并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价值和利益诉求。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 不仅要强调始终贯彻“以人为本”, 而且要强调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范及时、充分且准确地转化为各类法规范和制度, 转化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确立和竭力践行的基本价值追求, 转化为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价值取舍和决策判断的基本行为准则。
更新社会管理理念, 不仅要强调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 而且要强调社会和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承认、保护和促进自主性社会的形成, 完善社会结构的优化配置, 包容社会的异质性, 正确认识化解社会矛盾与纷争解决机制常态化的关系, 致力于多元的常态化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2) 方式方法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第一要倡导管理主体多元化。当前, 社会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 单一管理主体已经难以承担整个社会管理的重任, 因此,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社会管理的参与中, 要强调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 注重公民社会的自我建设和发展, 给予民众自我治理、自我控制的权力和空间。在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上, 政府社会管理的主要职能是服务社会, 是以公共利益为中心, 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己任, 努力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同等的生活条件。政府的角色是社会生活的总体调控者和服务者, 强调其职能是掌舵、服务而非划桨, 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 可谓“人民的公仆”。
第二要注重社会管理信息化。各级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各种先进的信息技术, 以电子政务为平台, 通过构建完善便捷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更好地服务于公众。信息化不仅能方便快捷的服务公众, 也有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 进而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了解与信任。同时, 要解决虚拟网络社会带来的种种挑战, 也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虚拟网络社会的信息化管理。在社会管理信息化过程中, 宜疏不宜堵, 只有合理的管理加引导才能真正使虚拟网络社会得到良性发展。
第三要强调社会管理科学化。一个社会运转的好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管理是否科学。政府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 就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搞好自身建设, 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办事效率, 努力建设勤政、务实、高效、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府;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和完善政府审批制度, 大力推进政府行政效率全面“提速”;要健全协调与监督机制, 综合运用计划、财政、金融等手段, 加强产业导向、公共财政、资本市场等政策的综合协调, 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 改革投融资体制;要建立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 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完善政府行为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
3) 制度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动力。社会管理制度创新, 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所在, 是各类创新的支撑和保障。无论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 还是社会管理创新, 都必须有法规范作支撑、制度作保障。因此, 为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健康发展, 确保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和持续性, 就必须切实致力于相关法规范和制度的完善, 解决好权、责、利的统一问题, 用法规范和制度来规范引导和促进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依法管理和服务, 依良法善治, 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社会管理得好与不好的区别不在于社会当中有没有矛盾, 而在于制度是否能容忍矛盾和冲突。实际上, 好的制度不是消灭冲突, 而是能够容纳冲突, 并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这便是制度化建设的两个主要目标。
三、发达国家社会管理创新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在宏观与微观方面都能给我们以很好的启示。宏观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国借鉴。
首先是组织设计的合理化, 强调“中央~地方”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 因地制宜, 因时制宜, 理顺各部门间的关系;其次是社会管理的分权化, 要求政府权力下放, 民主管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 西方主要国家都开展了放权运动。第三是社会管理的制度化, 合理社会分层, 社会流通, 开放社会, 要求通过协商、谈判、对话, 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第四是引入社会管理的市场化, 社会管理市场化、民营化改革。授权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 引入市场运作意识;第五是提倡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 运用社会力量进行自主管理, 公民社会传统, 社会自治自理能力极强, 小政府大社会服务理念倡导者;第六是重视社会危机预警系统的构建, 在几乎全部的政府社会管理领域, 都有危机管理机制。
在微观方面, 美国的“三只手”立体管理模式、德国与奥地利的“小政府, 大社会”管理模式以及荷兰的“自然法则”管理模式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管理模式, 对于我国的社会管理创新会有一定的帮助。
(一) 美国:“三只手”的立体管理模式
美国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形成了“三只手” (即政府之手、上帝之手和民众之手) 的立体管理模式和特点。政府之手, 主要通过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并充分运用财政支出的倾斜手段, 进行合理的社会财富再分配, 最大限度提高社会公平感;上帝之手, 主要通过发挥宗教信仰中的积极因素作用, 营造有利的宗教道德土壤, 从思想文化层面有效地稳定民众思想;民众之手, 主要通过发挥众多的社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桥梁作用, 提供政府做不到、做不好的公共服务, 从民众自治层面提升社会管理水平。
(二) 德国, 奥地利:“小政府, 大社会”模式
在德奥两国, 国家主要关心的是这样的问题:通过法律规定促进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标准, 保证服务在地域上公平分配, 构建一种公正的再分配机制。在德国, 遍布全境的“公民办公室”就是实现“定位于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公民办公室”, 就是基于电子政务平台, 直接面向普通公民, 为公民日常生活提供政府服务和社会管理事务的基层单位。另外, 德奥两国分别拥有数十万家各类社会中介组织, 遍布大小城市的社区内。社会中介组织的普遍产生和蓬勃发展, 使德奥两国政府的管理模式逐步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境界, 政府的职能是宏观管理, 社会中介组织是具体的组织者和运作者, 两者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
(三) 荷兰:“自然法则”模式
篇4:关于加强工地考勤管理和饭堂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键词】煤矿企业;物资供应;探讨
1、引言
山西霍尔辛赫煤矿位于山西省长子县,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该项目从2005年12月份开始筹建,于2011年底正式投产。笔者在山西霍尔辛赫煤矿分管物资管理工作,结合从项目筹建到投产以来的物资管理经验,浅谈一下对如何加强煤矿企业物资管理的若干认识和思考。
2、物资管理概述
一般来说,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运营过程中所需物资的采购、使用、储备等行为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的行为就是物资管理。物资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各种物资进行管理,保持各项物资在合理的状态,来加速企业资金的周转,实现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在煤矿企业的成本构成中,物资的消耗占相当大的比例。物资供应管理在煤矿企业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随着煤炭市场化的不断推进,煤矿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日趋激烈,在开源节流的背景下,有效控制运营成本显得愈发重要。在煤矿企业成本控制中,物资管理工作其重要环节,对于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控制物资消耗、优化物资存货储备、提高经济效益的具有重要作用。
3、煤矿企业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煤矿企业在物资管理方面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物资计划管理不到位。当前物资计划的制定仍旧坚持什么买什么,盲目采购,临时性和应急性采购多,而不是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储备定额和物资储备,更未充分考虑企业的未来发展需要。物资计划的预见性、严肃性、准确性差,没有根据生产任务及采掘衔接来编制企业物资供应计划,采购与物资需求计划结合不紧,超计划采购、无计划采购现象普遍存在。
(2)库存结构不合理,库存定额缺乏科学性。煤矿企业“高消耗、高投入”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现有库存结构调整幅度不大,长线物资仍有较大库存,积压、待报废物资所占比重较高,老的积压未处理,新的积压又出现,使企业大量的资金沉淀,影响了资金周转。
(3)监督、激励机制不健全。煤矿物资消耗量很大,年消耗量数以亿计,物资管理人员处于个人利益考虑未严格要求自己,就可能导致以权谋私、连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等行为。在实际中,煤矿企业由于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或不够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不明确,越权、侵权、滥用权力等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由于没有建立合理的物资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其工作的好坏并不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无法有效地调动起物资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效率不高。
4、加强物资管理的相关措施
物资管理包含的物资种类众多,具有繁琐性和复杂性,煤矿企业要提高物资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必须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把计划编制、物资采购、库存、供应商及用户等的整个物资管理涉及的相关方纳入到系统之中,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梳理各个环节和流程,并对各个环节和流程实施有效的运行控制,从而建立起全程的管理平台,同时,加强与外部信息的交换,建立外部市场的沟通机制,促使物资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
(1)加强学习,应用新技术。煤矿企业的物资管理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学习,转变思想观念,摆脱过去依赖行政命令或者指令性计划的思想,,掌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物资管理工作的本领。负责物资管理的决策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技术进步的重要性,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另一方面要物资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同时不断完善物资管理工作的协调、组织及制度建设,向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要经济效益。
(2)提高物资管理人员素质,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提高物资管理水平的基本要义是以人为本,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管理团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物资管理越来越向专业化发展,所包含的物资采购、存货控制、质量管理、经济核算等都已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方向,许多专业性、知识性很强的方法和技术都已经创造出来。鉴于此情况,煤矿企业应切实重视和强化对物资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通过定期举办各种讲座、培训、交流活动等措施,达到提高物资管理专业人员技术素质、提高物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一线员工技能素质的目的,建设一支具有现代化、专业化、技能化的管理技术和科学知识的物资管理团队。
(3)统一物资标准,加强库存管理。煤矿企业可以对各项物资实行统一化的编码标准,确保各项物资材料的状态明晰有效,并对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实现物资“购、存、供、耗”的一体化管理。同时,煤矿企业还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合理的物资库存量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修订,并实时调整库存结构,达到最优化的库存状态和资金使用效率。
(4)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改进物资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以往煤矿企业物资管理的大部分业务流程都是采用手工的方式,无法有效满足现代技术手段进步条件下对物资管理的要求。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煤矿企业均根据其企业特点不断程度的建立和完善了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促使物资管理模式从职能(功能)管理到过程管理进行转变,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一些煤矿企业物资管理工作的整个流程完全实现网上运转,从计划编制、供方预审、价格比选、招投标管理、合同的签订到物资到货、验收、使用等环节全部实现网上审批,减少了人工环节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5、结论
物资理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流程繁多,系统复杂。随着管理经验的不断进步,国内一些煤矿企业已经不同程度的开展了一些物资管理方面的改进和革新,提高了物资管理工作的效率,减轻了物资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有效适应了各级物资管理环节和流程上的需要。但是,物资管理是一个随着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进步而不断完善的系统工程,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煤矿企业在物资管理方面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相信通过物资管理方面的经验积累,煤矿企业在物资计划编制、采购、使用、储备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管理模式上,将不断取得新的创新、新的突破和进展。
参考文献
[1]孙玉利.浅谈伊敏露天煤矿二期、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J].煤炭工程,2011(1):120-122.
[2]孟宪军.加强物资科学管理降低原煤材料成本[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22):275-276.
篇5:关于加强工地考勤管理和饭堂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4]40号 【发布日期】1994-07-29 【生效日期】1994-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4]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全省电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电价管理,整顿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减轻用电户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的电价政策和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省物价局是我省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省物价局及各级物价部门按照价格分管权限,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电价进行管理。
二、二、电价管理的目标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电价管理及运作体制。在省网电已实行并价的基础上,目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积极稳妥地将省网电电价与地方燃料附加费并价,逐步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单轨制电价。然后进一步实行区域性单轨制电价,进而过渡到全省单轨制电价。
三、三、省属电厂(含合资、股份制电厂)的上网电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经委、财政厅、物价局、电力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力建设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能[1993]36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四、建立健全省网电的电价管理有关制度。
(一)建立电价调节基金制度。省电网设立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超出省规定时,其超出部分的电费收入存入电价调节基金专户;当实际执行结果,电力部门利润低于省规定时,用电价调节基金补偿电力部门的利润水平。电价调节基金由物价部门监督使用。
(二)实行燃料调整费制度。电价原则上一年校核一次,内如有较大的成本增支因素,如燃料价格、外购电力价格上升,汇率变化等可通过燃料调整费调整电价,调价幅度低于5%的,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施行。内调价幅度超过5%时,报省政府审批。调价前,先用电价调节基金冲抵增支,不足以弥补时再调整电价。
五、五、加强地方电价及用电收费管理。
各市、县(市)要积极稳妥地在省的统一部署下,经试点,分步推进市、县(市)电价改革,将地方燃料附加费并入省网电电价,逐步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对户单轨制电价。在对用电户未实行单轨制电价之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燃料附加费的管理。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工作,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的监督。
地方燃料附加费是指市、县(市)在不违反省有关规定随售电量加收用以补偿省统配电力以外地方电源经营亏损的费用(指供电部门收购价低于地方电源含利成本的部分)。
省返还地方电厂按售电量征收的省电力建设费,70%用于当地燃料附加费的收支平衡及平抑征收标准,30%用于当地电网建设。
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由各级经委、物价局、财政局、电力(供电)局按下列作价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供电)部门审批。
征收燃料附加费的作价原则:
(一)地方电源燃料附加费
电厂(含水、火电厂)上网电价=(发电成本+利润)÷上网电量
供电部门收购电价=(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售电单位利润)×(1-线损率)
平均单位售电价、单位供电成本、线损率,上半年可取测算数,下半年按上半年实际数调整,按实际数结算;利润按省规定执行。
补亏标准=电厂上网电价-供电部门收购电价
补亏金额=补亏标准×电厂上网电量
(二)地方外购电源燃料附加费
补亏标准=外购电源电价-供电部门收购电价
补亏金额=补亏标准×外购电源电量
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应严格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列帐,专款专用。不准将地方燃料附加费挪作电力基本建设投资,更不准挪作他用。建立燃料附加费收支报告制度,由政府指定的经管部门定期向同级和上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供电)部门报送报表。上级经委、物价、财政、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地方燃料附加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除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外,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随电价加收各种名目的费用,供电企业不得收取未经批准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否则,用电户有权拒付。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全部没收,上交省财政。
六、六、加强对地方自办火电厂出厂电价的管理。地方自办火电厂出厂电价,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当地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下列作价原则并在不超过省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另行下达)范围内核定,上网电价及测算资料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作价原则:
发电标煤耗及厂用电率,不得超过机组设计技术参数的3%;利润应控制在每千瓦时2分以下;折旧年限,按财政部颁发的(《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2]财工字第574号文)执行,(即发电及供热设备为12-20年);还贷计入电价负担,柴油发电机组不少于7年,燃气发电机组不少于8年,燃煤发电机组不少于10年。
地方火电厂已经偿还投资本息的,必须停止摊销,并把电价降下来,以减轻用电户的负担。
凡新建的火电厂,物价部门必须参与进行经济可行性分析,测算电价超过全省最高限价的,不准建设。
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局对地方火电厂出厂及上网电价要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发现越权定价或提价,予以纠正。对其多收的金额,全部没收上交省财政。
七、七、地方水电站出厂电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作价原则(另外下达)。水电站出厂电价按省定的作价原则,结合当地对电价的承受能力,电厂发电成本、合理利润等实际情况,其电量上县(市)或市电网的,分别由县(市)或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八、县(市)以下农村用电按《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执行。
九、九、省物价局会同省经委、省电力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根据不同时期制订各市到户电价最高限价。
十、十、各级物价局对各地到户电价(含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附加费,地方征收的燃料附加费)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供电部门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以接受全社会监督。十一、十一、为加强电网建设,市、县(市)电力(供电)局在其售电电价中各按每千瓦・时收取1.5分(含税)的电网建设费,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市、县(市)范围内电网建设和整改。在省电网直供范围内,电网建设费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属省电力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建设费和电网建设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十二、十二、省网电并价后,省规定了在过渡时期内,对部分地区、行业、企业及单位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电价和免征地方燃料附加费),在省下达的优惠电量指标内,各市、县(市)必须严格执行,保价保量兑现给用电单位。十三、十三、各级物价局、经委、财政部门对同级电力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每年进行一次审核,以保证电价测算的准确和电价执行的正确、合理。十四、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4日发布,1994年7月5日修订)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纠正在农村用电收费中的混乱现象,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农村电气化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不分省网直供或趸售)的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全省农村电气化工作归口广东省电力工业局管理。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是各级电力(供电)部门的职责。省物价局和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是农村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省、市、县各级电力(供电)部门都应设立农电管理职能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电工作,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县(市)、镇(乡)、管理区(村)三级电力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一、县(市)设立电力(供电)局,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发供用电工作。为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省网趸售的县(市)电力(供电)局正、副局长人选要征得地级市电力(供电)局同意。
二、镇(乡)投资建设的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其产权属地方所有。镇(乡)成立供电所(公司),负责本镇(乡)范围内的供用电管理和抄表收费等工作,其人、财、物由县(市)电力部门管理。行政上受当地镇(乡)政府领导,在一定时期内代表镇(乡)政府行使本镇(乡)管电职能。镇(乡)供电所(公司)的正、副所长(经理)由县(市)电力部门商当地镇(乡)政府后聘任。
三、管理区(村)设电管站或管电小组,负责管理区(村)内低压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电费抄收工作,业务上接受镇(乡)供电所(公司)的直接领导和监督,直接服务到农户。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用电水平由镇(乡)供电所(公司)统一设立一个直接服务到农户的电管站。
设管电小组的管理区(村),管电小组原则上应由管理区(村)干部、财务人员、专职电工三方面组成。
第五条 第五条 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的定员编制,由县(市)电力部门根据其管辖范围的线路、设备数量、用电状况、地理条件,并参照国家有关农电企业编制定员标准确定。
第六条 第六条 管理区(村)电管站(管电小组)的电工,由县(市)电力部门在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中择优聘用。县(市)电力部门应对持证电工定期进行考核,并执行年审制度,对不称职的电工应及时解聘撤换。
禁止承包管电和无证人员管电。
第七条 第七条 县(市)电力部门应根据本县(市)电价水平,各镇(乡)、管理区(村)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的实际情况,提出全县(市)各镇、管理区(村)到农户的电价方案,经县(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县(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地级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备案。
有条件的县(市)可制定全县(市)统一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或限价标准,上述标准也可以按镇(乡)分别制定。
第八条 第八条 管理区(村)电管站(管电小组)向农户收取的电费构成,包括省网电价和地方电力燃料附加费、税金、省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计量表计损耗、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地方电网建设费、综合管理费及省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综合管理费由镇(乡)供电所(公司)设帐代管,用于管理区(村)管电机构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线路设备的日常维修等,不得挪作他用。综合管理费数额每千瓦・时不得超过8分。
严禁一切形式的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各市、县(市)、镇(乡)政府无权随同电费加收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向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下达利润及管理费上缴任务,所有用电都要装表计费。按照以电养电的原则,县(市)电力部门可从镇(乡)及以下的售电中(稻田排灌除外)按每千瓦・时电量提取2.5分的农电提成费,省政府定的山区县(市)提取3分。其中0.6分由省、市、县(市)电力(供电)局农电管理机构分别掌握0.1分、0.2分、0.3分,专项列帐,作统筹安排,平衡调剂,主要用于农电安全、整改等重点项目。其余用于镇(乡)管电机构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办公、安全培训等费用以及镇(乡)管辖的低压线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第十条 镇(乡)管电机构在其售电量中,按每千瓦・时收取3分(含税)镇(乡)电网建设费,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镇(乡)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和整改。安排使用由镇(乡)供电所(公司)提出项目计划,征求县(市)电力(供电)局意见后,报镇(乡)政府批准实施,并由县(市)电力(供电)局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无电村(管理区)报装30千伏安及以下容量非乡村工业专用的变压器,免交省规定的电源建设费和供电贴费。为减少变压器损耗而更换较小容量变压器的村(管理区),以后恢复原有容量时不需再交增容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都要实行用电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管理区(村)管电机构要定期(一般为每月)张榜公布各用户电费和收支情况,杜绝偷漏电、“权力电”、“人情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镇(乡)、管理区(村)管电机构向用户收取电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电费发票收据,并做到抄表卡、发票、电费台帐三者相符,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送财务和各类用电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交电费的应按有关规定,停止供电。对乱加价、乱收费等违纪行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粤府办[1987]122号文件印发的《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电价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用电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广东省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篇6:关于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系统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国家《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所谓部门预算是指各预算管理单位,按照事业发展和本单位工作计划,提出的收支预算计划。在获得区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算资金。
第二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财政部门对当年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详细的预算内容和申请理由,确定预算金额,形成书面文件后上报主管局,由局事业科汇总审核,报请局专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区财政局。每年9月至11月为新预算编制和报送期。
第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应遵循服从全局整体性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积极稳妥、确保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单位组织各项收入的来源。并按规定将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编制。一般分三类: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或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 各单位支出预算的编制,由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组成。其中,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 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管理的重点为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与专项经费(特定项目支出)。其中:人员经费按实预算、公用经费按定额预算,专项经费按计划零基预算。
第七条 专项经费与特定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单位现有公共资源和单位业务实际所需来编制。列属专项经费预算支出的编制,要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项目要细化到明细,按计划一次确定,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同时,要遵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项目科,实行备选项目择优排序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选择对应的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以及资产使用等情况的分析,按季度将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为单位领导的决策与编制部门预算积累资料和提供依据。
第十条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预算内外及其他资金(包括单位历年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真实反映本单位全年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对各项事业的发展要量力而行,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地确定支出顺序,从紧地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经区人大审核批准下达后,在执行中除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预算;对确需要追加的预算,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健全与规范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调控、监督功能。单位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对每笔资金的使用,都必须是算着用,而不是用了算,确保预算资金能按核定的项目规范使用,争取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和发挥最大的资金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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