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键词: 财会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精选4篇)

篇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文件

交银穗办〔2007〕159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同时结合我行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的反洗钱调查,对符合规定程序的调查,要如实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制、封存资料等手续。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受理有关临时冻结通知,并按照〘解冻通知书〙或自动解冻时效,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各单位应建立反洗钱调查档案,记录反洗钱调查的时间、发起单位、调查内容、要求、结果、经办人等内容。

四、各单位接到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的反洗钱调查的通知后,要及时报告省分行法律合规部。

联系人:邱艳玲 联系电话:020-83270158 李思劲 联系电话:020-83271378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反洗钱

调查

细则 通知

抄 送:省分行国际部,会计结算部、公司部、私金部、资金部、电子银行部、保卫部、信息技术部。

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法律事务部 2007年6月27日印发

篇2: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7〕 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管辖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

(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

(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

(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

(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

(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

(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以报请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调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省一级分支机构协助调查的,可以填写《反洗钱协助调查申请表》(见附1),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章 调查准备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可疑交易活动时,应当登记,作为反洗钱调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对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填写《反洗钱调查审批表》(见附2),报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并均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调查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开展反洗钱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工作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进行反洗钱调查前,调查组应当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实施反洗钱调查前,应制作《反洗钱调查通知书》(见附3,附3-1适用于现场调查,附3-2适用于书面调查),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调查组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机构,要求其进行相应准备。

第四章 调查实施

第十七条 调查组实施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方式。第十八条 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调查组应当调查如下情况:

(一)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三)可疑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和去向等;

(四)被调查对象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其他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事实。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到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反洗钱调查通知书》。

调查组组长应当向金融机构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进行。

询问可以在金融机构进行,也可以在被询问人同意的其他地点进行。询问时,调查组在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和保密的义务,对与调查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询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反洗钱调查询问笔录》(见附4)。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处签名、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被询问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作为询问笔录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现场调查时,调查组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下列资料:

(一)账户信息,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二)交易记录,包括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中进行资金交易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

(三)其他与被调查对象和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资料。查阅、复制电子数据应当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封存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被封存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见附5)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封存清单上注明。

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对封存的文件、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第五章 临时冻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先行紧急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报告的,应当在紧急报案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接到金融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填写《临时冻结申请表》(见附6),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批准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制作《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7),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金融机构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制作《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见附8),并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

第六章 调查结束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组查清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后,应当及时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见附9)。

第三十二条 制作《反洗钱调查报告表》时,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确认可疑交易活动不属实或者能够排除洗钱嫌疑的,结束调查;

(二)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调查报告表》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结束调查的,对已经封存的文件、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解除封存通知书》(见附10),正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直接报案的,应当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六 条调查结束或者报案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实施细则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对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制定式样,反洗钱调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式样。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接收及调查操作程序》(银办发〔2004〕18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篇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区片。

第三条城中村土地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城中村拆迁改造要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采取群众参与、政府组织、逐级审批的方法进行。使城中村拆迁改造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工作与撤村建居同步进行。

第二章拆迁

第六条城中村拆迁安置政策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任务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介入拆迁工作。

第七条房屋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裁定。

第八条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入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提出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

(四)拆迁安置政策必须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

第九条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的审批,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租赁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买卖交易。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城中村住宅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形式。

第十三条城中村拆迁改造的补偿遵循下列标准:

(一)对宅基地内有证房屋、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应予分类补偿。

1、有证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的方法偿还。作价补偿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具体制定标准,但不予产权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作价补偿以所计算出的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为作价补偿金额。

(三)村集体房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房屋补偿采用评估作价方法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对未经规划批准在宅基地院内、外所建房屋和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所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被拆迁人无能力拆除的,由拆迁人组织拆除,被拆迁人承担拆迁费用。

第四章安置

第十五条城中村拆迁改造本着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城中村拆迁改造前必须完成产权界定工作。对于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应予分户安置。

第十七条进行产权安置,每人安置标准不得低于20平方米。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可从转城前无证房屋中补足20平方米,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转城前没有无证房屋或无证房屋不足以补足2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的面积以经过物价部门认定的成本价格向拆迁人购买。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形式。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可购买市区内与拆迁面积相同的中低档商品住宅,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五章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土地实行划拨,所占土地不予补偿,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必须

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选择开发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拆迁人给予奖励:

(一)区、镇、村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的;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

(三)住宅房屋选择作价补偿,购买市内商品住宅的;

(四)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五)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进行安置的。

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或强行拆除。

(一)无正当理由,没能如期完成改造任务,造成土地荒芜的,依法收回土地,取消开发资格;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的强行拆除;

(三)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协议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强行拆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非转城村、各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篇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宜府发〔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商标兴企、商标富农、商标强市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

商标战略是以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为主要环节的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商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宜春市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现就我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商标战略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完善“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商标战略运行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战略实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集中力量培育扶持一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努力构建结构优化、逐级递进的商标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商标兴企、商标富农、商标强市的积极作用,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商标战略的工作目标

按照商标总量增加、品牌价值提升的要求,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新增商标注册申请4000件以上,注册商标总量超过10000件,其中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300件以上。各县市区培育和推荐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1件以上,使全市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总量达到8件以上;江西省著名商标总量300件以上;宜春市知名商标250件以上。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的政策保障机制、工作推进机制、公共服务机制基本形成,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全面增强,商标战略在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结合更加紧密,在提升全市经济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实施商标战略的培育重点

实施商标战略要紧扣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握品牌培育的重点,使商标战略为优化产业结构服务,为全市经济发展大局服务。

(一)围绕主导产业抓培育。突出抓好锂电新能源、机电、建筑陶瓷、纺织、煤电、鞋革、盐化、医药、竹加工、合金等重点产业商标品牌的培育。促进企业加大创新力度,搞好后续开发、系列开发,变单一注册为系列注册,扩大保护范围,提高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西省著名商标。

(二)围绕现代农业抓培育。突出抓好万载龙牙百合,铜鼓茶叶、茭白,奉新大米、猕猴桃,宜丰蜂蜜、竹业,上高紫皮大蒜,靖安白茶、椪柑,樟树药材、酒,丰城富硒产业,高安蔬菜,袁州皮蛋、油茶等具有地方特色农产品商标的培育扶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一社一标”工作,力争成功注册一批地理标志商标和集体商标,培育扶持一批“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商标品牌,发挥商标富农的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三)围绕现代服务业抓培育。突出抓好旅游、教育、文化、批发、餐饮、娱乐、金融、物流、服务外包、房地产、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服务品牌。做大做响明月山风景区、温汤温泉,靖安三爪仑风景区、宜丰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奉新百丈风景区、铜鼓大塅风景区等旅游品牌。促进佛教禅宗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等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引导大型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商业连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方式,积极拓展经营,扩大市场影响。旅游景区、宾馆、餐饮、娱乐、旅行社、知名学校、金融企业等要积极注册服务商标,加快营销模式创新,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社会影响,打造优质服务品牌。

四、实施商标战略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商标培育力度,增强企业品牌意识。引导企业树立拥有自主品牌、争创知名品牌、保护自主品牌的意识,充分利用自主品牌实现转型升级,不断做大做强。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和实施产、学、研相结合,持续推进自身技术创新;大力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推行质量认证,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积极扶持创意水平高、市场运作能力强的龙头广告企业主动与品牌企业对接,进行集中式、群体式广告宣传,通过强化商标的策划与传播,打造企业特色文化,提升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深入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升企业信用自律水平和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提升和维护企业商标的市场美誉度。充分发挥商标在凝聚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企业信用和技术创新等综合竞争能力中的载体作用,整合企业各类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推进农产品商标创建,发展地方特色品牌。大力支持农产品的品牌化,引导农产品企业依托商标走产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充分挖掘利用我市丰富的农业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加大对具有宜春特色的粮食、畜禽、果蔬茶、水产、林产品等农产品商标的培育力度,培育一批品牌涉农企业和品牌农产品基地,巩固和发展“商标兴农”成果。积极帮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农副产品申报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和其他证明商标,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中的作用,促进我市农业依托农产品商标实现快速增效。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政策激励机制。支持企业争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宜春市知名商标,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年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奖励10万元;新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新获得宜春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当年由受益财政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宜春市知名商标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采购。

(四)推进商标市场化运作,实现商标价值最大化。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商标投资入股、质押融资等方式,发挥无形资产的融资功能,引导企业利用授权贴牌、品牌连锁等商标许可使用方式,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实现商标价值的利用和提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商标服务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闲置商标许可使用、转让等服务,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率,推进闲置商标资源的盘活利用。

(五)规范发展商标社会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商标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对商标代理人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代理人素质。完善商标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与功能,培育服务品牌,开展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加强对商标中介服务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商标中介服务执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充分发挥商标中介服务在商标运用和管理中的保障促进作用。

(六)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完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完善举报制度,简化举报程序,方便商标权利人投诉。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构建打假维权机制,为自主品牌开拓省内外、国内外市场提供有力支持。依法惩治商标侵权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商标侵权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加大曝光和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在打击商标侵权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力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七)加强商标战略研究。鼓励商标协会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托市商标协会,组织和整合有关商标研究力量,为我市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咨询建议。加强对商标法规政策、发展动态的研究,探讨解决企业在实施商标战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评估考核各地、各行业商标战略实施效果,为政府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实施商标战略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春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部署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实施商标战略日常工作。建立并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商标工作形势,通报实施商标战略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并把商标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实施商标战略内容列入工作任务,明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目标,采取行政指导和政策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各类商标注册。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重点加强对农业企业、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老字号等企业商标注册的引导与服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切实抓好商标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商标发展规划各项工作任务,解决商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召开1-2次会议研究商标战略工作,开展商标发展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反映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2)市工商局职责:指导各类经营主体积极申请商标注册,走自主创牌之路。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做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品牌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指导企业以创品牌促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提升产品的档次和商标品牌的知名度,引导龙头企业、利税大户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做大做强企业,服务经济发展。

(3)市财政局职责: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申请予以核实确认,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4)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职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实施商标战略的宣传力度,扩大商标对外宣传工作。

(5)市发改委职责:做好商标发展的项目支持;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做好行业商标发展规划指导工作,帮助和支持招商企业开展商标申报等工作。

(6)市工信委职责:了解、掌握全市工业企业商标使用情况,引导、帮助工业企业做好商标注册,创立自主品牌。鼓励、扶持工业企业创立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7)市农业局、林业局、文化局职责:分别做好农业、林业和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产业商标发展的规划、培育和推荐工作,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帮扶指导工作。

(8)市科技局职责:指导做好商标主体单位科技计划和科学技术普及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技进步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进步奖申报以及行业商标发展规划落实指导工作。

(9)市国税局、地税局职责: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化解商标主体单位涉税风险,强化对商标项目的服务,支持商标主体单位的发展。

(10)市公安局职责:协助做好依法惩治商标侵权行为工作,严厉打击商标犯罪行为。(11)市质监局职责:推动商标主体单位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认证工作。

(12)市金融部门职责:在已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价值评估确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商标品牌无形资产为担保、抵押等信贷融资业务,对商标企业给予信贷支持,使商标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在培育产业集群和加快产业集群发展中充分发挥资本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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