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安置小区管理(共7篇)
篇1:长沙市安置小区管理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剩余的拆迁补偿资金;采取过渡安置的,按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解控,但最多只能解控拆迁补偿资金的80%,在被拆迁人迁入安置房并办理完安置房产权手续后,方能解控剩余的拆迁补偿资金。
市拆迁办拆迁资金监控专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需支付给个人的,市拆迁办按审核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汇总情况及拆迁进度分批拨付至各建设工程指挥机构或责任单位,再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个人;需支付给单位的,市拆迁办按审核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直接支付给被拆迁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篇2:长沙市安置小区管理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下午好!很荣幸今天能有这个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现就我社区小区自主管理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按照党委、政府的小区建设管理专题会会议精神,我社区高度重视辖区内所涉小区院落的建设与管理,专门成立了小区管理领导小组。定方案,搞协调、抓落实。积极营造和谐小区的氛围。加强小区各项管理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的气氛,让小区管理的相关知识深入广大居民心中。
二、积极协调各小区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文明劝导队、妇联分会、老年分会等群团组织并在所涉的安置小区建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小区党员的带头作用。
对已成立业委会的安置小区,制定小区安全巡防制度,完善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业主公约”。其中,规定小区门卫24小时轮流值勤,小区大门确定时间段按时开关,外来人员及车辆的进出严格实行登记。规定业委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讨论当月小区所存在的问题,力争在次月解决所存在的问题。规定业委会每季度定期公示小区各项账目,充分让小区居民了解业委会的运转情况。力争做到无物业小区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
三、在小区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业委会、文明劝导队、妇联分会、老年分会等群团组织开展义务劳动,对小区的卫
生死角、牛皮癣、车辆乱停乱放进行集中清理,塑造小区居民人人参与的氛围;并同时由业委会组织小区学生参与“我眼中的不文明行为”绘画活动,将学生们的画展示在小区活动场地,让小区居民换种角度认识到自己的不文明行为,树立小区居民自觉遵守小区公约的意识。
在业委会的帮助下,小区居民组建了广场舞蹈队、腰鼓队等参与性广的文娱活动组织。丰富了小区居民的业余生活,也让广大居民增强了彼此间的友谊,融洽了居民间的相互关系,促进了小区居民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与关心下,广大小区居民的支持下,社区两委的努力下,我社区在小区管理上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加强宣传;加强对小区管理的领导;组织开展更多的、参与性更广泛的活动。进一步促进小区居民的邻里关系,构建和谐小区。
篇3:长沙市安置小区管理
关键词:安置小区,失地农民,人性化,景观设计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 城市的规模和空间迅速扩张, 随之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安置小区的建设是解决这些失地农民安置的普遍手段。安置小区直接由政府出资, 是非营利的非市场行为。而安置小区的发展及质量远远低于普通商品房小区[1], 因此安置小区外部景观“脏、乱、差”的现象较普遍。同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 被动迁的失地农民往往面临着生活模式的不适应, 寻找不到“家园”的感觉, 导致进一步社区归属感、身份认同感的缺乏, 难以融入都市[2]。刚刚脱离乡土文化 (1) 的失地农民, 一方面通过邻里间的交流依赖着原有的生活经验, 社会记忆停留在原来的村庄生活中;另一方面对于之后邻里的交往, 随着村庄文化关联断裂, 集体行动受到一定阻碍[3]。在失地农民中, 从人口比例和小区户外活动时间考虑, 其中又以老人为主要使用者[4]。针对这样一个特殊的使用人群, 安置小区的景观设计在前期缺乏重视, 忽视对使用者需求的分析, 缺少人性化设计的考虑, 且在建造交付使用之后, 也未及时向居民收集反馈, 导致安置小区普遍存在以下问题:设计粗放, 功能不完善;景观实用性低, 养护管理不到位;场地文化缺失, 归属感薄弱;绿化层次简单, 识别性不足等。安置小区作为居民日常生活展开的主要场所, 它的户外环境设计, 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 对失地农民的市民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关系着社会稳定问题。人性化的小区景观设计, 引导失地农民更好、更快地适应城市生活, 为居住者提供一个舒适、满意的住区环境。
1.人性化的安置小区景观设计对策
失地农民作为安置小区的居住者, 离开了原来的田园生活, 在物质和精神层面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在农村时的习惯不能立即扭转, 仍然在与其他邻居的交往中分享之前的生活经验。基于“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结合居民心理需求及生活习惯, 提出切实可行的安置小区景观设计要点与对策, 改善小区整体户外环境品质。
1.1形成过渡空间, 提高使用频率
鉴于失地农民之前的生活模式, 彼此之间的互动与交往要多于城市居民, 活动通常成群结队, 宅旁空间成为小区场地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区域。设计时利用宅旁场地, 与建筑入口形成过渡空间, 这样的半私密场地可以激发居民到户外活动的意愿。环境心理学研究表明, 人处在半私密空间易形成空间领域感, 而其作为邻里交往的基础影响群体内聚力活动的形成, 有助于居民形成社区归属感。小区中老人活动大多表现为同龄聚集和老幼同行两种形式。在过渡空间中设置多种可能性的活动场地及设施, 打造灵活的空间, 形成主次分明、动静有别的复合型场地, 使得不同群体可在同一空间进行各自群体活动, 同时又可相互依赖和参与, 营造富有层次功能的小区过渡空间网络, 提高居民户外活动频率及场地使用率。
1.2增加有效场地, 维护日常秩序性
客观的建筑户型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邻里更多的交流及活动。公共区域创造集中大空间, 保证居民举办各种传统活动及仪式顺利进行。场地的平整度、铺装的选择影响安置小区居民的使用, 也关系着居民的安全[5]。在活动较多的场地, 避免设置光滑、易损坏铺装, 防止雨天发生意外。小区中设置非机动车棚, 有效组织小区停车问题, 解决居民日常停车烦恼。
1.3发展场地文化, 增强居民归属感
文脉是失地农民在过去农村生活进程中所表现的文化特色, 它作为安置小区居民的精神元素, 延续着他们的生活轨迹, 维持着他们的心灵空间[6]。吸收原有文脉的精髓, 使居民在重温传统文化的同时, 适应城市新的文化。选择乡土地被铺植, 减少草坪面积, 实现“节约型绿地”。也可引入“可耕绿地”的概念[7], 观赏性蔬菜的种植使得居民与自然产生互动, 农耕式绿化可结合场地布置, 形成一系列种植、采摘、清洗的工作, 避免影响小区整体形象, 营造小区文化景观。人与坏境的相互参与、和谐相处为居民提供亲切温馨的生活空间, 再现过去的生活场景, 增强居民对小区的归属感。
2.湖滨新寓安置小区人性化景观设计实践
溧水区湖滨新寓安置小区位于柘塘中心区, 南临柘宁东路, 其他三侧都为规划道路, 总占地面积为72232m2, 容积率为1.8, 建筑密度25%。
小区内沿主干道形成中心景观轴线, 将主入口广场、中心景观节点, 串联次入口广场, 形成集中开敞空间。沿中心景观轴, 向两侧发散出三条小型景观轴线, 并将次要景观节点与主要景观轴联系, 循序渐进, 提高小区活动频率。整个小区采用地下停车和地上停车的方式, 解决地上停车难的问题, 在靠近建筑入口的绿地开辟非机动车停车棚, 有序停车 (如图1) 。
2.1节点设计
安置小区中, 居民长逗留的都是具有使用功能的节点空间。考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文化习俗等, 在小区中设置停留观景、休闲游憩的景观主节点, 设计复合型空间[8]。基于湖滨新寓的建筑规划, 将入口中轴线区域作为公共活动空间 (如图2) , 向建筑两边发散, 形成宅间过渡景观, 以此构建小区过渡空间网络。公共区域提供居民足够大的空间, 居民可在此区域进行相关活动如红白喜事、传统节日举办活动和娱乐活动等。
湖滨新寓安置小区宅间设置老人活动区、儿童活动区及邻里活动区。场地设置在宅间, 易于到达。功能空间预留部分空地及座椅, 以便容纳各种活动, 形成一定的弹性空间。儿童在活动时需要成人的监管, 在场所中配置多把座椅 (如图3) , 方便成人陪同与休息。老人活动区及邻里活动区结合绿化种植, 营造舒适、实用的多功能半私密场所。利用路障、蛇形道路对非机动车限速, 使非机动车和各类活动场地和谐共存。老人可在提供的场地中休憩、聊天、下棋 (如图4) , 通过参与集体活动, 结交更多的邻里, 有更多交谈、娱乐的朋友[9]。邻里交流区设置小块可耕绿地, 以观赏作物为主, 体验过去生活状态的同时, 帮助失地农民更快适应城市生活。多样的交往空间容纳不同年龄段的居民使用, 良好的物质环境使居民又回到了以往亲切友好的交往氛围, 居住满意度上升, 有助于形成他们的社区归属感和身份认同感。
2.2设施小品设计
小区主入口沿中心景观轴布置碎石景墙, 一方面映射过去村庄回忆, 成为小区乡土特色, 另一方面, 降低居民进行仪式活动产生的噪音影响。安置小区中座椅是重要的交往工具, 其位置要有“依靠”, 如边缘空间、凹处, 给人以安全感[10]。针对失地农民喜好在路边、宅间聊天的习惯, 座椅结合周围的小环境摆放于道路边及节点。座椅可定点旋转移动, 便于不同数量的群体交往使用。节点空间采用广场砖、斩假石、麻石等, 增加场地空间感, 粗糙的表面也为居民雨天的出行提供安全保障。在节点空间有高差的地方, 设置暖色铺装, 起到警示作用。湖滨新寓安置小区根据节点布局和住宅入口, 将垃圾箱布置在活动节点及住宅入口周边, 居民能够及时找到垃圾箱, 保持小区洁净。垃圾箱的外形颜色与小区建筑色调相符, 外形干净简洁。
2.3绿化配置
湖滨新寓安置小区植物以中层灌木结合低矮小乔木为主, 点缀部分观景树。大部分草坪可利用地被来代替, 节约成本、修剪率低。宅间转角通过营造以石榴、梅花、垂丝海棠、腊梅为特色树种, 配以中层灌木或地被, 组合形成变化的植物群落景观, 便于安置小区居民辨别。中心广场边配置几棵大树, 作为记忆场所, 发挥其功能作用。根据湖滨新寓安置小区的规划结构形式, 实现重点区域的集中布置和次要区域的分散设置, 形成以宅间绿地为基础, 道路绿化为网络, 节点绿地为中心的系统绿化[11]。小区中绿化种植选择本土树种, 节约投资。合理的绿化配置使居民在使用过程中有良好的挡风、遮阳的效果, 提高场地的使用率。
3.总结
人性化是安置小区规划设计中最基础的要求, 考虑失地农民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多层次的需求, 对景观要素和空间进行合理的设计。整个安置小区通过构建过渡、复合型空间、有效场地、记忆氛围等场所, 结合绿化设计, 塑造人性化的安置小区景观。尊重失地农民的传统文化、生活习惯, 提出小区人性化景观设计策略, 提高场地使用频率, 增加有效场地, 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节约成本。人性化的安置小区, 关注居民的使用需求与感受, 为居民所想, 为居民所用, 提供他们一个实用、温馨的小区环境。塑造和谐的生活氛围, 提升失地农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使失地农民更快融入城市文化与生活。
参考文献
[1].张驰.城镇化背景下城郊失地农民安置小区设计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 2013.
[2].王亮.城中村社会空间对失地转制居民身份认同的影响[J].甘肃社会科学, 2010, 01:147-149.
[3].宋辉, 钟涨宝.农村文化与乡村秩序--走出集体行动困境[J].农业考古, 2008, 03:132-134.
[4].顾瑽.保障性住房小区景观设计探讨[D].浙江大学, 2012.
[5].徐青.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安置小区规划建筑设计[D].浙江工业大学, 2009.
[6].李军, 李海凤.失地农民社区公共空间形态的更新[A].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生态文明视角下的城乡规划--2008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 2008:11.
[7].林翠萃.拆迁安置小区邻里景观空间的互动性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 2014.
[8].黄卉妍.安置小区的绿色生态景观设计[J].绿色科技, 2012, 04:124-125, 128.
[9].李菲.居住区园林人性化设计浅析--以北京朗琴园居住区为例[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01:51-56.
[10].郑小娟.南京市居住小区园林景观评价与优化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 2008.
篇4:长沙市安置小区管理
关键词:拆迁安置小区 社区管理 桂苑社区 社工
拆迁安置小区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住宅小区,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近年来,为了推进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嘉兴市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从2007年开始的“1812”老区改造工程,到“两分两换”和 “两新”工程,嘉兴市拆迁安置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呈快速增加的态势,至2011年底,已累计开工农村新社区382个,其中示范性城乡一体新社区142个①。而从2013年2月开始,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改造、旧厂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行动的精神,嘉兴市对“三改一拆”进行了全面部署,一年来,各地共投入资金16.4亿元,对276个旧住宅区、222个城中村进行了综合改造整治。据统计,全市共有1.25万户城中村住户、6.13万人通过征迁安置搬入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小区。②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推动了嘉兴市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与文明城市的建设。然而,随着新社区的建立,也带来了一系列治理难题,如新社区建立之初的环境脏乱差、不文明现象、社区意识淡薄等问题,到后续的物业纠纷、社区服务水平不足、资金缺乏等问题,都需要寻求一套行之有效的社区管理模式来解决。
1 桂苑社区管理模式概述
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桂苑社区,始建于2000年8月,合并前共有居住户1531户,其中拆迁户占90%(农迁户占40.7%),2010年3月,原东塔路社区归并为桂苑社区,居住结构由原来的拆迁安置小区为主转变为高档商品房、老旧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并存的局面。
桂苑社区在建立初始,与其他拆迁小区一样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不讲卫生、乱停放车辆、占用楼道、声音嘈杂、不服管理等,同时由于是老城区,也存在着社区公共设施缺乏、绿化不到位、下水道堵塞、房屋失修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桂苑社区居委会以“人本”与“和谐”为工作理念,时刻以“为民服务”为宗旨,设立了“亚萍一家人工作室”,听取民意与民声;设置“老娘舅”专门解决居民纠纷;通过宣传橱窗、简报、社区博客、手机短信、微博等各种方式进行社区文化的宣传与推广;从居民的需求出发,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如老年电视大学、青少年暑期教育、“中草药兴趣小组”等;同时还扩建了社区文化广场、电子阅览室、健身房、社区学校等一些列活动场地,极大地满足了居民的文化与发展需要,促进了居民的交流与融合。另外,为了进一步提升居民的参与意识,体现居民的利益,桂苑社区采用了“居民参与型的”管理模式,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公推直选”,居委会换届选举实行“自荐直选”,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居民座谈会等形式解决了小区停车难等社区问题,充分彰显了居民的权利。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桂苑社区逐渐走出了拆迁小区的困境,并取得了丰厚的成就,先后获得了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省级“文明社区”、省级“示范居委会”等一系列荣誉。因此,桂苑社区的这些社区管理方法对于建立之初的拆迁安置小区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然而,随着社区的深入发展,桂苑社区的管理模式又涌现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2 桂苑社区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1 行政化倾向。虽然桂苑社区在社区事务管理中尽可能地体现民意,贴近居民的需求,但由于我国体制上的问题,政府的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或者相关政府官员的认识不清等原因,在社区事务中还是表现出了较严重的行政化倾向,社区工作人员将大部分时间运用于处理行政事务上,极大地影响了社区自我事务的管理。据了解,桂苑社区居委会至少有一半的时间需要用于各种政府的行政事务、会议和上级检查等,而且在开展社区活动时,由于政府的过多干预,如对活动形式及流程的严格限制,使得活动过于单调、呆板,抑制了居民的积极性与参与性。
2.2 物业问题凸显。合并前的桂苑社区属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定价很低,每月物业管理费12元,原由开发商下属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在2004年因亏损严重而退出管理。此后,业主代表大会选择了由街道下属的烟雨物业公司接管,但实际由居委会直接参与物业管理。多年来,由于社区工作者的无私奉献和上级政府的支持与投入,桂苑社区的环境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进,但由于社区的房屋老旧、质量较差、资金及维修人员缺乏、技术水平有限等因素,物业投诉与纠纷不断;而另一方面,仍存在着部分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人群,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同时,由于居委会投入了大量时间、人力在处理物业投诉、纠纷、维修等工作上,分散了时间与精力,加重了社区工作人员的负担,影响了其他社区活动的开展。
2.3 社区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主要是年轻人的流动性较大。随着国家对社区管理的重视,吸引了一批年轻人投身于社区事务,社区工作人员逐渐年轻化,在为社区管理带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他们的服务意识不强、流动性过大,影响了社区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桂苑社区居委会目前有9名工作人员,其中80后有4人,基本上占了一半的比例,几乎所有的年轻人,都以社区为跳板,逢考必考,许多都考上了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而留下来的也每年都在为公务员考试做准备。另一方面,年轻的社区工作者对社区工作认识不清、理想与现实落差过大、社区工作者待遇相对较低等因素,也是造成流动大的主要原因。
2.4 社工的专业水平没有发挥作用。从国外社区发展来看,社工在社区管理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在嘉兴,近几年也在提倡社工的发展,截止2012年底,南湖区持证社工有243人,其中国家级(助理)社工师138名,嘉兴市级(助理)社工师、社工员105名,社区社会工作室及民办社工机构39个③,可见利用社工提供专业服务已成为今后的发展趋势。然而,目前嘉兴的社工大多数是出于加薪、职务提升需求的居委会工作人员通过考证获得,她们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与专业的实务经验,同时在社区中也只能作为一般的行政人员存在,这些行政职务给予她们的负担极大削弱了社区服务的水平,不利于专业技能即“助人自助”的服务技能的发挥。endprint
2.5 资金缺乏。资金一直是制约社区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社区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是政府财政拨款,然而由于政府财力的限制,社区服务的多样性等特点,政府财政资金远远不能满足社区的需要。虽然桂苑社区积极利用企业赞助等方式获得活动资金,但从总体来看,资金仍旧不能满足社区的需求。
3 对拆迁安置小区社区管理模式的建议
3.1 转变政府职能,实行以居民参与为主的多元化管理模式。政府应当对自身角色进行重新定位,政府应以公民为中心而不是以自己为中心,其关键在于政府要放权,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职能,将原本属于社区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自治权还给居民,真正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推动社区自治,这是社区管理的最终目标。同时,还应当引入多个管理主体,在以居民参与为主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政府部门、社区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居民互动的管理与治理模式,并引入一定的竞争机制,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有偿服务与社区互助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全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
例如,嘉兴市在2012年6月底前,在全市所有城乡社区完成了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全部社区将被划分为三级网格,第一级网格为社区,第二级为居民小组,第三级网格为楼院④,从而加强了社区与居民的联系,为居民参与构建了直接平台。但在实际运用中,网格化管理的优势还没有凸显,其关键在于空有形式,而居民没有真正参与其中,因此,应该从居民需求出发,采取各类有利措施提升居民的参与度,比如,针对拆迁小区房屋出租多、管理难的特点,可以利用网格化管理,建立“出租屋房产超市”,以社区为平台,通过为居民、租户提供出租、求租服务,实现对出租房屋以及外来人员的统一管理,这项措施不仅解决了居民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社区的安全与稳定。
3.2 聘请专门的物业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工作。从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责来看,两者在进行物业管理时各有侧重点,物业工作只是居委会众多社区工作的一部分,而物业公司则具有技术专长、设备条件和经济实力等优势,更加适合进行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因此,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应当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而不应当由居委会去承担原本属于物业公司的工作。桂苑社区由于其拆迁安置房老旧、质量差、物业费低等问题,在无法聘请专门的物业公司,而转而选择街道下属的物业公司的方法是可取的,这在嘉兴的许多拆迁小区中都有采用,但关键是,物业工作的重心应当落在物业公司上,而不是由居委会无偿承担,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资金补贴与政策支持。从阳光社区在物业管理上的成功经验来看,一方面是摆正了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依靠政府的大量补贴。此外,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物业公司引入市场化的经营方法,承办相关社区服务的方法来获得周转资金。同时,对于恶意拖欠物业费的居民,可以建立信用账户,利用网络化技术,与银行贷款信用以及工作诚信制度相联系,甚至可以使之进入个人档案。
3.3 选用专业的社区工作者,逐步提高其待遇。为了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在社区人员的任用上应当选用专业的社区工作者,这些专业人才不仅具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更加重要的是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与社区服务意识,他们对社区管理有较深入的认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较强的责任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减少社区工作者的流动性。目前,嘉兴职业技术学院自2011年起开设了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该专业的学生一方面注重理论知识的培养,另一方面与嘉兴市多个社区合作,协助处理相关社区事务,极大提升了专业技能,从而为社区管理提供了功底深厚、技能扎实的科班人才。
另外,应当逐步加大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社区内部资金在获得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补贴。
3.4 充分发挥社工的专业服务技能。从社工的本质来看,社工是从事“助人自助”的服务活动,服务是其根本的特性,因此应当与行政工作相区分。从深圳、广州社区管理模式的实践来看,他们是利用“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社工机构的招投标,在社区成立社区服务中心(深圳模式)或在街道设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广州模式),派驻社工入驻的方式来为居民提供服务,这些服务更多的是精神层面上的提升,在活动开展上都是独立于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充分强调了其服务的特性,与行政工作进行了明确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区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也更有利于为居民提供服务。因此,不管是采用哪种社区管理模式,关键还在于要将行政与服务职能分离,凸显社工的专业服务技能,真正给予其发挥作用的舞台,才能推动社区的建设与发展。
3.5 进一步扩大社区的筹资渠道。一方面政府仍旧应当加大社区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入市场化原则,费随事转,提倡多元化的筹集方式:①采用有偿服务与社区互助相结合,寻求社区内外企业的共建、承办,并多方寻求企业赞助;②挖掘公益性服务中的微利项目,以文养文,以体养体;③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捐款和志愿者服务;④推广社区招商引资活动,获取资金收益;⑤开发社区的经营性项目,获取经营性收入。
从社区发展来看,要解决资金难题,开发社区的经营性项目,从中获得经营性收入是一个不错的发展方向。目前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属的22个社区自去年3月份起就陆续拿到了嘉兴经济开发区下拨的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买优质资产和有资源性收益的投入,这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建立社区经济发展资金,作为社区扩大经营性收入的资本金,社区居委会享有收益权⑤。据了解,全区4个街道22个社区,共筹措社区经济发展资金1.32亿元。目前,4个街道已使用发展资金近1亿元,普遍用于购买店铺、菜场等资产。据统计,已出租部分资产年租金收益达370万元,资产出租率已达80%左右,收益率近6%⑥。这种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以经营性收入为辅的社区居委会收入来源结构,有利于增强社区居委会经济保障能力,不仅保障了活动经费的来源,还可以补贴物业经费,保证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
4 结论
综上所述,在对拆迁安置小区进行管理时,一方面可参照桂苑社区的管理经验,立足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引导居民的广泛参与,另一方面,可采用聘请专门的物业公司,选用专业的社区工作人才、拓展筹资渠道等方式来解决现实难题;同时,还需要结合社区的需求与地方特色,才能真正将社区管理落到实处。当然,社区管理工作还需要依靠政府的领导与支持,政府应当进一步转变职能,推动社区自治的实现。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朱伟于2012年3月26日在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嘉兴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
②数据来源:杨洁、符静、杨云青.“三改一拆”年度报告之一:拆出了民生福祉.嘉兴在线-嘉兴日报.2014年02月18日。
③数据来源:南湖区民政局. 南湖区巧用“加减乘除”凝聚各方力量共建“幸福社区”.2012年11月30日。
④见嘉兴市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于2012年4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嘉社建〔2012〕4号)。
⑤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12年3月出台的《关于切实增强社区居委会经济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⑥数据来源:罗晓君.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2013年03月22日.jx.zjol.com.cn.
参考文献:
[1]袁德主编.社区文化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4:50-52.
[2]汪大海主编.社区管理(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78-79,287-295.
[3]方俊.关于社区管理研究的综合评述[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2(05).
作者简介:
篇5:做好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难,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更难,已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如何加强政府对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促使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真正使居民安居乐业,是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需要探索和解决的工作。现就如何做好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进和谐社区建设谈一些浅见。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1、拆迁安置户再就业难。广大拆迁户奉献了家园,奉献了土地,直接支持、配合了淮口的改革开放,而他们却没有了习惯的赖依耕作的土地,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剩余。拆迁户们需再就业,而再就业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洗脚上田的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又无一技之长,且缺资金,缺就业门路。特别是40――50岁的农村主要劳动力,是一家的经济支柱,上有老,下有小,经济负担重。虽然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一些再就业培训,但这些拆迁劳动力,很难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
2、拆迁安置小区基础设施不到位,公共空间不足。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人员进出增加,有限的公共空间已不能满足居住人们的需求。特别是反应明显的停车难问题,各小区随处可以看到车辆开上绿化草坪;还有小区内原安装的楼道电子门,故障不能及时修理,没有安装的小区无人过问安装,由此这些给小区的规范管理带来了一 1
定的影响。
3、拆迁户仍沿袭了农村的生活习俗,市民意识形成形成难。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农民,住入小区以后,一时很难适应居民生活,脏、乱、差现象屡见不鲜,如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养狗养鸡、有的甚至毁坏整体绿化,自种小花小草、大蒜、葱等。
二、针对现状,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以上种种矛盾和问题的存在,在拆迁安置户的心里已存在着一种逆反心理,他们不会去反省原来居住生活的环境与质量,而是要求拆迁安置后各方面服务跟上。社区建设的要求又需要为他们创造安全、和谐的环境,而现实的弊病存在对和谐文明的社区创建带来了一定的阻碍。因此,我们认为,针对上述问题,可采取下列对策和措施:
1、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拆迁型社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把拆迁安置小区物业撤出问题放到议事日程中来,把它作为提高到稳定民心,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抓。不但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对拆迁安置小区的管理职责,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而且要亲自下基层,体验社区工作的难处,为物业管理的引进工作搭建好平台,充分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职责到位,并诚心诚意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评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使拆迁型安置社区能够在物业撤出的风浪中安全平稳地过渡。
2、运用各种形式,多种载体,为广大居民服务,切实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要继续加大再就业培训,为拆迁后失土农村劳动力创造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对拆迁户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希望政府有一个
适当的政策,因为一般拆迁户本来经济就不富裕,有的甚至负债让子女完成学业。子女毕业后又缺少找工作的门路,如果给他们一个阳光就业的机会,等于扶贫解困了一户人家,他们会从心底里感激政府对拆迁户的关爱。
3、通过多种途径,对先天不足的拆迁安置小区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增添和调整,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功能,方便居民生活。如矛盾较突出的停车难问题,在原先规划不恰当的前提下,有政府出资改宽小区主通道;在少影响美观的前提下,扩展停车位。由交管、派出所、城管等联合执法,坚决禁止集卡、大卡、出租车进入小区。对流动人口群租、小区店面房餐饮店、小区的卫生、治安问题等等,成立一个由环保、工商、城管、公安、社区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整治领导小组,携手执法。还有安保设施、电子监控、电子防盗窃门安装后坏掉的进行及时修缮,没有安装的应尽快安装,以提高小区的整体形象,让拆迁居民重新认识到政府处处是为拆迁户着想的。
4、以上级有关部门为主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机制,着力推进小区的物业管理。由建设分局牵头,建立以建设分局、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机制,上下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在为居民利益着想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联成一体的管理和服务关系,每月一次召开联席会议,查漏补缺,共同商议、处理小区物业管理中问题,如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办公经费、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使用出租等,让业主知晓小区物业的运作过程和透明度,使小区的物业管理得以良性发
展。
篇6:乡增减挂钩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顺利完成我乡土地增减挂钩置换安置小区建设工作,确保安置小区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安置小区符合下列条件后施工单位才可进场施工
1、增减挂钩安置小区土地首先要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组卷报批,待省厅下发用地批复后才可实施安置小区建设。
2、在安置小区开始建设之前首先农户要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经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后,农业、土地、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定界,施工单位才可在报批范围红线内进行施工,不得超占原有土地报批范围,不得变更、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意图。
3、安置小区住户必须是本村村民,并且本户房屋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才有资格享受拆迁安置小区房屋分配权。同时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含3层),底层层高控制为3.3米,二层以上层高控制为3米。
4、安置小区建立准入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企业必须有资质、有规划、有图纸、有监理、有备案,未取得相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自行进行安置区建设施工。同时,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设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对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屋面防水等出现损毁部分进行维修或修复。
5、安置小区土地以及房屋不准私买私卖,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控层高以及住房面积,并且住房外立面要粉刷涂白,污水应接入外侧。施工单位不得超占或者多建安置房用于非法盈利,外村村民在安置小区内建房不得享受宅基地确权颁证相关政策。
二、安置小区农房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1、房屋选址:新建农房应选择地形开阔平坦、地基稳定密实的有利地段建房。新建农房不能占压地下管线,并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2、农房设计:按照农民生活习惯,组织好起居、睡眠、学习、会客、餐饮、存放工具等基本功能空间,基本做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净污分离。
3、基础工程:基础持力层应落在中硬土或地质均匀的老土层上,基础埋深不少于700毫米。当基础地基出现软硬不均时,对软土部分进行处理,挖成台阶型,使地基持力层土质相对均匀一致。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回填、夯实。
4、主体工程:
4.1模板: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4.2钢筋施工:柱钢筋绑扎前,应检查下层预留钢筋的位置、数量、长度,钢筋接头宜采用搭接,若焊接可釆用绑条焊、双面焊。
4.3混凝土施工: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设计强度要求,水和水泥比例不宜过大,砂子含泥量不大于3%,拌制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做到随拌随用。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养护,养护一般不少于7天。
4.4构造柱:混合结构提倡使用砖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构造柱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毫米x
240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4.5圈梁:组合砖墙砌体结构房屋应在室内地面以下60毫米、楼层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宜小于180毫米,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Φ12,并伸入构造柱内,且应符合受拉钢筋的锚固要求,圈梁箍筋宜采用Φ6,间距250毫米。
5、屋面工程:防水层选用材料应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复合防水涂料、平瓦等材料。刚性防水屋面坡度不小于5%,细石混凝土防水层厚度不小于40mm,并配置双向钢筋网片,网片在分格缝处断开,其保护层厚度大小于1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
6、门窗工程: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施工方法,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施工方法。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应采用弹性材料嵌填饱满,外侧表面应留5mm宽的打胶槽口,用密封胶密封。
7、水电工程:电器的开关应控制相线,进户线和穿墙线应用绝缘套管保护,室内开关安装距地高度不小于1.30米。三相四线制输配电系统的零线严禁作为电器保护的地线使用。
8、抗震设防:新建设农房抗震设防应符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印的《XX省农房建设抗震技术规定(试行)》(建村〔2015〕64号),以及国家和省级的有关农房建设抗震设防规范要求。
9、建筑材料要求:
9.1水泥:用于砼结构的水泥应为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应具备出厂质量合格证。水泥受潮、强度不明或贮存三个月以上时,不宜使用。
9.2砂子:砂子分粗、中、细三种,农房建设使用的砂子须品质纯净,颜色鲜明,不得含有草根、细石和泥屑等杂物,使用前应过筛和用水冲洗干净。
9.3碎石和卵石:碎石(卵石)是构成砼的重要骨料材料,在使用前须经过筛分和用水冲洗干净,配级不好和含泥量较高的碎石(卵石)不得使用。
9.4混凝土:混凝土符合配合比有关要求。应在砼现浇完毕后12个小时以内,对已浇砼加以覆盖和浇水养护。特别在冬季施工时,一定要注意采取防冻措施,以免砼冻伤,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9.5钢筋:应使用正规生产厂家的钢筋,具备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的钢筋规格、数量应符合要求。钢筋在使用前,还应注意对钢筋表面锈斑、油渍、漆污等消除干净。带有颗粒片或片状老锈斑的钢筋不得使用。
10、安全施工:
10.1脚手架搭设:立杆间距、杆件联接、剪刀撑安设要确保脚手架的稳定、安全。脚手架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它人员,并按照后支先拆、从上到下的原则进行。
10.2支线架设: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铺设,并用绝缘胶固定。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并作标志。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进行绝缘处理,架设净空满足相应要求。
10.3现场照明:照明导线应用绝缘胶固定。严禁使用花钱或塑料胶质线。导线不得随地拖拉。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室内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
三、安置小区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依据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X建[2017]366号文件规定,施工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8、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9、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5、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1、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现场围挡、主要道路硬化、裸土覆盖、运输车辆冲洗、固体建筑垃圾可回收等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3、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须按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组织实施,方案应经审核、审批程序批准,方案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标准设置围挡和大门,主要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要进行美化亮化,公益广告不得破损。保证围挡安全、稳固、整洁、美观,确保整个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篇7:长沙市安置小区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必须坚持以物权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为准绳,以契约为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区管理范畴,各相关部门须积极参与、紧密配合物业管理有关政策的实施。
第五条 全面提升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覆盖率,对于老、旧、农民安臵小区,政府要统一规划、综合治理,逐步引入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物业使用人包括业主的家人、承租人、借用人和使用房屋的其他人,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业主义务,物业使用人可接受业主的委托参加业主大会
第八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建设单位应书面告知区城乡建设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镇>)、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筹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社区筹委会、村>),并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但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的业主,可联名要求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组织、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一般由5—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50%,筹备组长由街道、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名单确定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业主对筹备组组成人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筹备组成立后,90日内做好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专有部分的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讨论修改;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候选人人数和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前款内容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大会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予以记录和答复。
第十二条 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区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臵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可参考下列方式或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一)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确定投票权数,每平方米为一票;
(二)以户为单位确定投票权数,一户为一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法定监护人没有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为配合召开业主大会工作,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多于300户的,可按单位或楼栋推选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5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或难以启动业主大会时,可由业主代表在征求其代表区域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由业主代表大会作出住宅小区内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提交业主委员会执行。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中
(八)、(九)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中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占业主总人数10%以上业主或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可以责令期限召开,逾期仍不召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指导社区组织召集。其他单位和个人召集业主大会无效。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进行工作分工。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城乡建设局、街道(镇)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委员选举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向业主公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有活动经费,活动经费包括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不宜动用维修资金的维修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津贴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宣传文化费,业主维权费等。
活动经费来源可以计入物业管理成本或来源于共用部分经营收入所得。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事项纳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活动经费的收支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小区业主监事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须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时限,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要进行三次物业移交查验工作。
(一)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
(二)所有工程项目质保期限满一个月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完成质保期查验,无工程质量缺陷,验收签字,有工程质量缺陷必须整改,并查验合格。质保期内的质量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
质保期内房屋漏水,影响物业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立即修复。
(三)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委员会查验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资料及各种其他档案资料。
三次接管查验的费用均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障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引入第三方质量查验机构,重点加强接管查验,移交查验,质保期满的查验。
(一)接管查验,没有完整的查验监测报告,即未达到入住条件,不能通知业主入住;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房屋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向业委会移交,请第三方查验报告;
(三)所有建造、安装等工程质保期满后,必须启动第三方查验程序,不合格的按照规定及时整改,所产生的费用一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购房时的登记资料;
(五)必须移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一)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
(二)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臵。
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管理用房设臵在小区中心位臵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三)物业用房必须完全装修达到办公条件,交物业公司使用。
第三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听取物业管理专家对规划设计的建议,施工建设时物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要参与全过程。交房前三个月做好物业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前期物业开办费,包括:
1、物业服务员工费用;
2、公司管理费用;
3、添臵各种物业服务的装备、设备、机具、用具、器具、工具,印刷物业管理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册、本。
上述第3项财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登记造册,列入移交。
第三十二条 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门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房屋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并支付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 费用。
第三十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占有。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处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和从业人员职业(职称)资格证书。
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区提供物业服务的,都应到区城乡建设局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和业主大会或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以便双方做好续签和终止的准备。合同期满前,业主委员会未作答复,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处理过渡期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个月前已书面告知终止或提出解除合同,而业主委员会未进行选聘物业公司的工作,可以书面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督促业主委员会尽快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指导业主进行自治管理,并做好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交接工作。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未生效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依原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如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合同,应将解除合同的理由、时间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对于拒不撤出的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镇)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对拒不撤出拒交相关资料设备,妨碍社会正常秩序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三十六条 违约责任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第三十七条 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因故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仍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大会可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做好物业交接准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报名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形式的,费用构成为:
(一)服务员工费用:包括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福利经费、培训教育费等;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零星维修养护费,包括电梯年检费等;
(三)卫生保洁费,包括日常保洁的工具、器具、机具、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排水井、池沟的清疏费等;
(四)秩序维护费,包括安防硬件设施的维护、器材费、保险费等;
(五)园林绿化养护费,包括管理、修剪、中耕、除草、施肥、灭虫、抗旱、防冻、补苗费等;
(六)办公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法定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与城市建设维护费、防洪资金、工会资金、残疾人资金、各项证照年检费等;
(八)企业管理费分摊,包括企业总部日常费用,企业文化费用等;
(九)合理利润,住宅物业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
(十)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和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如文体联谊、比赛等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等)。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十三条 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
第四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因延期交房、未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漏水、发生被盗、被损害等原因,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或使用人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直接向侵害人进行维权。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住宅,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内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住宅小区可实行明码标价“菜单式”物业服务方式,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文件所明确的五项服务内容、五级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等级相对应的五级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价房„2014‟80号)文件规定,试行菜单式物业服务小区,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按湘价服„2010‟76号文件所定的基准价在30%范围内上下浮动,此标准执行后,以后的价格调整按照最新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上述内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十九条 住宅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停车物业服务。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确定;停车物业服务费和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小区还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经营收入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入部分,应当存入维修资金账户,并明细记账,每半年向业主公示。
第五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业主、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该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可收取以下费用:
(一)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装修服务费主要用于装修期间各种设备、设施的能源消耗、装修管理服务、各种资料的制作等费用。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三)出入证件工本费:对出入人员实行证件或登记查询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限期管理,并收取证件工本费。
(四)装修押金:根据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一次性向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收取。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应当立即退回。但是,装修期间损坏的共用部分(公共走廊、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电梯、对讲门等)的修复由损坏责任人承担,当责任人拒绝修复时,物业服务企业可扣取相关装修押金进行修复,其余部分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退回。
除上述费用以及实际提供了资料复制服务可以依照市场价格合理收取复印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收取诸如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其它费用。上述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业主收费和提供服务。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1-3%的代办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服务价格登记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臵,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指导价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服务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内持•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选择协商确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合同期内的执行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列•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管理或服务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费用的,须持合法有效文件自行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小区服务时,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带走预购电费、水费、预交物业费、装修押金、公共场地创收收入等属于业主的费用。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进行追缴。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七条 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益相关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利益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申请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二条 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房屋的业主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维修养护。
第六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收缴、归集,设立专门账户,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结算过户。
第六十四条 维修资金筹集的三种方式:
(一)新购房屋,按照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交购房款时交齐首期维修资金;
(二)当维修资金使用到只剩30%时,立即续筹到首期交款额度;
(三)未交维修资金的老旧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提议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或按本物业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规定,向业主提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宜。筹集方式可采取一次性筹集到位,也可以按月在物业费中收取。所归集的物业维修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由街道(镇)、社区(社区筹委会、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十五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三级保养(零星、一、二级保养)、四项工程(零星维修、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零星保养、零星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其他都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六十七条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向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检测、鉴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二)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组织维修,管理机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百分之五十划转到维修单位;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臵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六十八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臵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六十九条 发生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持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维修发票等材料到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十条 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七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照相关规定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改造、更新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中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3条,都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三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社区(社区筹委会、村)、街道(镇)、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要及时进行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于涉及到由规划、城管、建设、质监、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或告知业主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七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以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相关服务费用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足额交纳,对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经多次催缴无效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函告欠款人单位的形式追缴物业管理费,情节严重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欠缴人直接下达支付令;将个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对于公职人员由社区纳入个人“德”的考核。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由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二)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物业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有偿服务活动。
(三)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相对独立的,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四)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五)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技防设施、环卫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本细则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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