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一、为了保障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真实准确、利于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同时在本局行政许可办公场所、网站或公示栏上公布:
(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名称及审批机关;
(二)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包括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本局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五) 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时限和制度。
(六)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办理机构场所的准确地址、负责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七) 监督举报电话。
西秀区烟草专卖局: “0853-8108183”举报热线
四、本局行政许可办理人员承担对公示内容的说明、解释、咨询的义务,并且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篇: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以上法
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完善建议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刚刚于今年2月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并于今年3月7日施行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但执行新《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过程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难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行政不行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的发展,将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本文主要对卷烟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巩固烟草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随着烟草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快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程,2007年2月25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07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由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新办法的出台,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新办法有效地改善了原办法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弊端。 如新办法采取了以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为主体的框架。新办法的实施程序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申请的主体、方式、类型、条件、公示、受理等,第三章规定了审批期限、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许可情况公开、许可证期限等,第四章规定了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各种情况。有关实体内容(包括职能、主体、职权、职责等)穿插在程序的各章之中。新框架体例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执行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有关规定,许可程序更加严密清晰,方便了当事人的申请,规范和保障了烟草专卖局依法行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 由此可见,新办法是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二)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烟草专卖部门依法许可的水平
原办法其条文较少、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简单、监督乏力等不足,而新办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增加了撤销烟
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原办法没有规定关于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结合烟草行业的执法情况,新办法第四十六条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了5种可以撤销的情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等等;新办法第四十七条还对应当撤销许可证情形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法条款比较细化、规定比较具体,比较易于操作,相对减少了随意性,为烟草专卖部门提高行政许可水平,巩固烟草专卖制度、树立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 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在的几个问题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施行成效如何? 2007年10月,笔者利用半个月时间,通过电话、电传、网上交流了解和到现场专题调查等形式,对xx全省各地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各地在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问题,影响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获准许可的条件不具体、不明确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条款比较概括和抽象,不仅造成管理者对条款解释的随意性,也给的申请者提供了弄虚作假的便利。
1、对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在农村,个体经营户大部分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有的只是工商部门收取管理费后就准予营业,所以在审查中如何确定申请人经营资金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如许多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如果按照51号令的规定操作,将会导致许多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另外,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以外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烟草制品销售实行理性控制、避免无序竞争的立法宗旨。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在操作上自由裁量权较大,易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与程序缺乏统一规范
1、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有些烟草专卖局下属部门专卖管理所越权行使许可权等。
2、程序还不健全,许可证办证管理过于粗放,没有形成严密、科学、细致的办证规范和流程。
(三)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只注重发证审批的环节而轻视被许可人的后续管理6
1、专卖管理人员许可证事后监管意识不强,如出现许可证注销、变更,有的丢失许可证或许可期限过期仍继续经营的现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一些规定不明确,加大了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度。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中没有对许可证的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注销时的许可证回收制度, 如当持证人自动歇业或不开店后,因无法找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时该如何处理;当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但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该如何进行操作?等等。
三、关于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建议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行政相对人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烟草行业在专卖专营的体制下,需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市场管理、专卖打假等执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领域的行政许可执法水平。 为此,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要以行政许可法的精神统领零售许可证管理,以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检验零售许可证管理,在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改进方法的同时,要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巩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提高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条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减少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的问题,以确保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因此,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为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符合行政许可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 由此可见,行政许可条件是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的标准和根据。行政许可重要条件是确保行证许可行为合法、合理,实现许可制度作用的核心。 为此,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定的精神,要尽快制定具体、明确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条件,以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完善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同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明确授权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的具体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县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制定以下几项具体标准。
1、进一步明确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认定方式和额度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笔者建议“注册资金”认定方式以银行存款证明加以确认。关于对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额度确定,以当地三年度平均销量、卷烟零售户数、批发销售额等数据为测算基础,同时以农村和城镇、主要街道和非主要街道进行区分以确定资金额度。
2、进一步明确“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与 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增加了“与住所相独立”这个特定的“前置条件”,对经营卷烟的场所进行了特定的限制。首次明确了“住所”或是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场所不能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界清了以往“住所”与经营场所相互混淆,住所与经营场所同一的现象,经营卷烟的场所有了具体、充分、明确的法律规定,增强了烟草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但与当前广大卷烟零售户的实情不适应,如前述,许多卷烟零售户特别是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也就是基本上都是利用住所开店,如有的农村卷烟零售户只有一间住房,半间是店,半间是家。如果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将“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作为许可条件之一,将会有许多申请人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同时,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方案一,笔者建议在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为许可条件之一时,对一些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烟零售户利用住宅经营卷烟的申请人制定划分经营区和住所区的标准,同时,这一标准的出台,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后举行听证的基础上确定。笔者认为,通过划分经营区和住所区的界线是解决当前农村卷烟零售户中普遍存在的利用住宅场所来经营卷烟的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具体一定的可操作性。方案二,笔者建议,对待新申请办理证户严格执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的许可条件要求。对待原已发证户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应尊重现实,尊重历史,灵活掌握,逐步规范。
3、进一步明确“合理布局”的具体标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也就是要求卷烟零售经营点布局要合理。什么样的布局算是合理,应该说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城乡之间差别也很大,因此,笔者建议: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控制市场、便于管理、兼顾利益、着眼发展是为的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布局,在具体标准上要进一步细致,具体有可操作性。如上海市,据调查结果显示,上海常住人口为1306.58万人,外来人口为400万人,吸烟率为28.8%,吸烟人群中人均日吸烟约为19.3支。根据网络户的平均销量测算,平均每户可满足180名吸烟者的需要,每622人中设立一个卷烟销售网点就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每500人设立一卷烟零售网点比较适当,故而将总量控制在28000户左右比较合理。但这只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划,具体到不同的地区,究竟多少米有一零售户比较合适,又要区别对待。例如,市区200-300米一户,市中心100米一户,市郊则定到400米一户。合理布局标准的具体化,既方便了实际操作,同时也减少自由裁量权,相对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为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各级烟草专卖局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烟草专卖局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
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要严格实施到位。作为享有行政许可权的县烟草专卖局,县局应严格按照许可受理、许可审查、审核批准、许可决定工作程序,明确规定由中心管理所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作出受理决定。在具体操作上,笔者建议:由专卖管理科、监察法规科对许可申请人的许可进行实质性审查、实地考察,对于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给予办理。对专卖管理科、监察法规科审查合格的报县局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审核批准的,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件。按照以上流程,县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对每一起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初审、现场勘验审核,最终提交办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办理。认真接受行政许可中涉及变更、停歇业、注销、补办等相关事务,规范操作流程。
(三)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
《行政许可法》第10条规定了加强监督原则,它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其重点还是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相应的社会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 如何加强烟草行政许可的监管工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
1、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首先是建立和健全公示制度。应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通过各种方式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公开、透明。笔者建议:一是通过当地办证中心公示栏进行公示;二是在烟草局及每个专卖管理所(队)的上墙公示;三是印制办理须知小册子公示;四是利用政府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众需查阅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内容时,也可到专卖监督管理科(处)和专卖管理所(队)查询相关信息。同时,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一个月内,应在各烟草专卖所的政务公开栏中张贴本辖区内的许可人的姓名、许可证号、经营地址、许可日期、有效期限等。其次是上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笔者建议要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努力形成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确保烟草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减少行政许可行为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更好的发挥烟草行政许可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监督检查中,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各级局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要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形成上级对下级、后一环节对前一环节监督制衡的机制,以内管促内控,促进行政许可的水平。
2、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一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作用,加大监管力度。笔者建议,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系统与与卷烟销售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以许可证为基础的市场准入体制。同时,利用卷烟销售管理系统提供的大量数据,对所辖区域内持证零售户的数量、结构、经济性质、地域分布、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持证零售户许可事项的变化情况,对零售户实行动态监管。二是增加撤销行政许可的措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中没有对许可证的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注销时的许可证回收制度,如当持证人自动歇业或不开店后,因无法找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时;当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但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时等。这些情况造成了许可资源的浪费,处理上又缺乏依据,笔者建议,增加一定期限内不经营或者关门闭店找不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的,在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机关注销其行政许可的措施。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管理,不仅是《烟草专卖法》立法宗旨要求,更体现了当前社会法治与人权观念的发展趋势和潮流。笔者只是对当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过程一些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供大家评判。
第三篇: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本站推荐]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以上法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
零售行政许可 完善 建议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xx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刚刚于今年2月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并于今年3月7日施行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但执行新《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过程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难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行政不行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的发展,将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本文主要对卷烟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巩固烟草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一、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随着烟草行业内外部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特别是20xx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快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程,20xx年2月25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公布,并于20xx年3月7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以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由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新办法的出台,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新办法有效地改善了原办法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弊端。 如新办法采取了以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为主体的框架。新办法的实施程序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申请的主体、方式、类型、条件、公示、受理等,第三章规定了审批期限、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许可情况公开、许可证期限等,第四章规定了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各种情况。有关实体内容(包括职能、主体、职权、职责等)穿插在程序的各章之中。新框架体例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执行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有关规定,许可程序更加严密清晰,方便了当事人的申请,规范和保障了烟草专卖局依法行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 由此可见,新办法是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第四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座谈会讲话
全市行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
座谈会讲话
从去年年底以来,全市行业在证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为此省局向市局提出了质询,并召集各地市分管领导和专卖科长召开了专题会。我们也召集相关县级局的副局长和专卖股长就许可证到期未按时延续的问题进行了谈话。在证件管理当中出现的问题也折射出我们当前整个专卖管理工作中在管理,岗位技能、岗位职责履行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主要目的就是找出这些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并针对问题和原因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专卖管理工作。
一、当前专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许可证到期不按法定时限办理延续。这一问题导致了全市行业各单位都在客观上实施了为无证者提供经营条件的违法行为,如果按照法律责任来追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县和**区到期未延续的零售户数最多,其余县级局多则70余户,少则十几户,无论数量多少在违法性质上都是相同的,只是情节轻重不同而已。也有县级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市局、*县局、**县局就基本上做到了按时延续,没有遗留问题。汾阳市局也属于大县,零售户数1500余户,为什么没有遗留问题,这是值得反思的。
1
2、许可证已过期,但仍然办理了延续的问题。昨天,省局又发出了特别紧急通知,对全省行业存在的许可证过期后办理延续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延续的必须予以注销,过期的许可证属于无效的许可证,再办理延续是违法的。各县级局要严格遵照在有效期内办理延续的法律规定,今后凡超过有效期限的许可证一律予以注销,不得对过期的许可证做注销以外的其它业务办理。
3、停业期间有效期届满是否延续的问题。不少县级局对此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停业期间的零售户也同样属于持证户,有效期届满前必须办理延续。各县级局在办理停业时,应该尽量避免停业的期限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许可证过期后,零售户就不属于持证户了,再办理恢复营业、延续等业务都是违法的。
4、去年在三项整治中被经营场所被拆迁的零售户没有进行合法的处理。一是至今没有经营场所的零售户仍然在供货。二是已经搬迁到新地址的零售户,没有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各县级局要对这两类零售户的数量进行摸底,哪些准备注销,哪些要新办,于下周内将数量和情况上报市局专卖科。
5、法律条款适用不准确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令暂停、停业、注销等流程的办理方面。主要表现是事实
2 描述不清楚,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同样是没有经营场所的问题,适用的法律条款却不一样,或者适用法律没有准确到具体的款项。
6、办理注销未上传公告附件的问题。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注销之后应该在公示栏内予以公告。目前从专卖信息系统中看,各县级局普遍存在没有上传注销公告附件的问题。
7、许可证办理中工作不细致的问题。譬如扫描件上传方向不规范,附件名称不规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附件名称只有“工商”二字,“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的附件名称为“烟草正本”、“烟草副本”等等,这些都是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的表现。
8、在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立案期限不及时,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时限。有的县级局在案件处理方面,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迟迟不提交鉴定,有的案件过几个月才能结案,甚至去年的案件在今年才办理结案。在检查中,往往以当事人不来处理,卷烟没有鉴定等作为理由,所有的理由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的案件必然是败诉的。
9、行政执法案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一栏中填写过于简单,只交代了执法过程,卷烟的鉴定结论,询问的结果等在违法事实中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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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场管理模块中零售户分类管理不到位。由于市场监管员在做工作日志时,对零售户的类别不掌握,当日在系统中选择的零售户缺乏针对性,导致专卖信息系统中显示的守法户、一般违法户和严重违法户的检查次数达不到省局规定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综合以上这些问题,市局进行了座谈研究,认真剖析了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是市局专卖科对通报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的力度不够。上面提到的问题,我们从去年10月份开始,在系统考核当中讲过,之后下发了通报和通知,但是对各县级局的整改落实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督促,导致了问题的不断积累。
二是县级局领导业务知识掌握不够,重视程度不高。县级局领导对证件管理、案件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办理流程把握程度不够。不掌握本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对证件、案件的办理的日常督促不到位, 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
三是县级局分管领导存在严重的不作为,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对市局下发的通知和通报,不看不理不回复,更谈不上采取什么措施,直到问题比较严重的时候,才进行处理,在仓促处理当中又造成了新的问题,比如本次延续当中
4 许可证的过期延续,个别文书(许可证丢失证明)由一人伪造等问题就是这样造成的。
四是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由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失察,有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敷衍了事,能拖则拖,能简单处理的绝不多费心思。比如责令暂停,注销等事项的法律适用不准确的问题,就说明了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不研究,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确实存在一些争议,但是对于事实描述不清,法律适用不精确到款项等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造成的。
三、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整改要求
一是许可证延续时限的问题。各县级局要严格遵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通知零售户并受理申请,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将延续工作办理完毕。对有期届满未延续的许可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许可证后必须进行公告,并在专卖信息系统中上传注销公告。
二是对目前过期办理了延续的许可证要分批予以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省局昨天专门下发了特别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市对过期延续的许可证进行处理。全市行业目前存在的过期延续的问题较为严重,尤其是本月集中办理的延续,
5 大部分属于过期延续。针对这一问题,各县级局要将此类许可证进行注销,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要与营销部门进行协调,尽量错开零售户的访销配送周期,分批次办理。此项工作,各县级局都于本周内核实过期延续的许可证数量,并制定计划,明确时间进度,报市局专卖科审核。
三是对停业一年以上的零售户,要在履行公告手续后予以注销。
四是要对市场监管员进行培训。使市场监管员熟悉掌握自己分管片区的零售户分类情况,在做市场检查日志时,准确选择零售户,守法户每月要选择2次,一般违法户要选择4次,严重违法户要选择8次。
五是各县级局要加强对《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检查督促。市局也要开展许可证管理和案件管理方面的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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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予以办理。
第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明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办部门和监督部门及其相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档案,一户一档,记载持证人基本信息、守法经营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持证人电子管理档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和管理。
各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限,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各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皖烟法〔2006〕4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等具体条件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方可作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工作,具体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烟法〔2004〕146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不得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店领取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配送销售,不得通过分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互进行调剂销售。
第十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设立办证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以及咨询服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机关名称;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地址、联系方式;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由烟草专卖局免费提供);
(二)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等其他相应证明;
(三)提交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是租赁性质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是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特殊群体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合法身份、房屋产权关系等有效证明原件,经办人当场验证后复印留存,原件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二)烟草专卖局办证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三)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对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
(四)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及相关情况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五)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即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七)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九)申请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收到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需要变更登记的,持证人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局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对外使用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局印章或者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文书(含管理类许可文书)或者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第三章 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决定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下列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是否适宜经营烟草制品;
(三)经营场所是否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和儿童娱乐场所内;
(四)经营场所是否与住所相独立;
(五)经营场所是否固定;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决定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是否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发证情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申请人不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备固定经营的场所;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和儿童娱乐场所内的;
(七)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因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或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但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审批结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权利告知书》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利害关系人权利告知书》,分别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举行听证,并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核查、审查等情况,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的,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并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请示》,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延长期限理由。
第二十八条 对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加盖准予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人已持有营业执照,要求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持《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加盖准予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在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烟草专卖局存档备查。烟草专卖局收到营业执照复印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烟草公司进行访销送货。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作出准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申请人申请情况、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有效期、营业执照有效期等情况,确定发放有效期限五年以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截止到统一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日期)。
第四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必须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地址(场所)和有效期限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三条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但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 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发生变化的;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延续。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通过发布公告或者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通知书》等书面方式,告知持证人提出延续申请的期限和逾期不提出延续申请的后果。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送达持证人,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告知不予延续的理由:
(一)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持证人的申请,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持证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对持证人遵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入持证人档案,存档备查,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四十一条 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应当将《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告知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理由,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持证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发出《烟草专卖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责令持证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拒不变更的,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应当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十三条 经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依法决定暂停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将《责令整顿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告知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理由、期限和要求。
整顿期满,经持证人申请,烟草专卖局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可以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决定终结整顿,将《整顿终结通知书》送达持证人,告知其可以继续经营。
第四十四条 持证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申请停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审查,同意停业的,向持证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明确停业的起止期限,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予以暂行保存。
第四十五条 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 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5日内作出恢复营业的决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送达持证人,发还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第四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遗失或者损毁证明;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10日内作出补办决定,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并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申请歇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烟草专卖局应当同意持证人歇业,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 持证人擅自歇业、停业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将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采取出租柜台等形式,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以烟草制品销售额进行分成、开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发票等方式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的规定,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但因持证人的原因一时难以收回的,应当发布公告,声明作废: (一)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二) 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注销的;
(三)批准歇业的;
(四)擅自停业一年以上、经公告三个月仍未办理停业手续的;
(五)擅自歇业满六个月以上的;
(六)依法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难以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知烟草公司停止访销送货:
(一)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
(二)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三)持证人停业、歇业的;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收回的;
(六)其他需要停止访销送货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知烟草公司恢复访销送货:
(一)整顿终结,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持证人继续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批准恢复营业的;
(三)其他需要恢复访销送货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连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店向分店进行配送销售或者分店之间相互进行调剂销售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局对供货单位依法按照无证批发烟草制品定性处罚,对进货单位依法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定性处罚。 第五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办人和批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和签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特殊群体是指持有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军烈属、下岗职工、农村困难户等国家规定需要帮扶的社会弱势人群。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市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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