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制作委托合同书

关键词: 甲方 乙方 制作 网站

设计制作委托合同书(精选11篇)

篇1:设计制作委托合同书

网站委托设计制作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执行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策划、设计、制作、上传及测试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服务内容

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为甲方网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策划、设计、制作和测试等网站建设工作。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网站上线运行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提供的文档、图片等网站设计制作所需资料,应保证材料完整,文字无误,图片清晰,不侵权。

3、协助乙方完成企业网站设计制作,按时支付乙方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文档、图片等资料以及设计制作委托要求,按时完成网站的设计制作。

2、有义务对甲方的企业网站建设和优化提供建设性和整改性意见。

3、为甲方提供关于企业网站的使用、管理方面的应用培训,有权依合同收取费用。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 5000 元,大写金额为 伍仟 元,甲方不因本合同相关一切事宜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即本合同总金额的50%,为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2、甲方在上传网站经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款项,为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承诺,甲方付款至上述账户视为乙方已收款,因乙方提供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设计制作步骤及发布时间

乙方将在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后,立即开始网站设计制作,在设计制作期间甲方可以随时提出相应修改意见,修改满意后定稿,网站设计制作应在 31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甲方提交设计制作成果。乙方负责在甲方验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上传工作。

五、验收标准和验收后修改补充

1、甲方可以通过任何与Internet进行网络连接的计算机全面浏览自己的网站。

2、符合甲方的设计制作委托要求,网站功能及后台达到甲方需求标准,内容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错误(以甲方提供的资料为验收标准)。

3、网站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由乙方负责解决。

4、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以书面方式签收,网站设计制作验收期限为乙方完成网站设计制作并提交甲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5、甲方企业网站上传后,乙方随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已上传的甲方企业网站进行测试、调整,以甲方验收合格为准。

六、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在本合同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补充条款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相关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于

****年**月**日签订于广东省东莞市

篇2:设计制作委托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宣传画册设计、印刷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信守执行:

一、甲方委托:为其公司设计、印刷。

二、甲方设计、印刷要求为:画册规格,颜色要求,画册总页数

为,采用纸张要求为,封面要求为

三、委托设计费用:500元。印刷费用价格为:人民币3.65元/册,(大写:叁元陆角五分)

四、双方协商约定:乙方于 年 月 日印刷完毕并交付甲方

五、付款方式:

乙方为甲方免费设计封面,甲方确定采纳后,支付乙方设计费:500元。乙方为甲方设计出印前稿件。甲方为乙方支付印刷费: 元后,乙方在5日内将画册印刷完毕交与甲方。

六、双方权利于义务:

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 文化内涵和具体使用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印刷费用后有权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它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图片、文字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 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为保证甲方企业形象,乙方应保证 内容的正确、排版及文字的正确无误,英文翻译的准确,乙方以甲方最终签 字确认稿为准。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按约定的印刷件数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1.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付给乙方设计、印刷费用,不得拖延付 款时间,不得变更双方的约定的合同金额和款项。

2.乙方应按照双方按本合同条款以及约定的要求设计印刷宣传画册,并按约定的时间将画册交付甲方。乙方推迟交货时间,按每天3%付给甲方违约金。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篇3: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一般遵循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的处理几个方面。在处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争议最大、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即可根据合同的有效、无效性分别导致的后果依据法律进行处理了。据笔者了解,当前证券市场上进行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主要有证券公司与非证券公司两种,笔者认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不同的受托主体、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自愿原则。

一、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在我国,作为受托人的非证券公司主要包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咨询公司及专业投资个人等等。用《合同法》的规定解释,非证券公司从事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是一种新的理财方式,就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是委托法律关系,对于含保底条款的,虽然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负担,但这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予以禁止。

二、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区别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含保底条款和不含保底条款的不同情况来分析。

1、受托人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有效。至于不具备规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依据《合同法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他们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不应认定无效,对他们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给予处理。

2、受托人不是综合类的证券公司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不属于经纪业务,故经纪类证券公司与他人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影响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其它因素

在认定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上述分析的因素外,还存在其它特殊因素,笔者在这里分析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

1、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的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在证券委托理财实践中,在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已名义或以自已所控制的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受托人实际获得了对资金以及由此形成的证券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此时,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质上完全符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至于保底条款的具体约定不影响借款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具有决定意义的应当是保底条款的约定方法。笔者认为:在转移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保底条款约定固定本金回报、超额利益归受托人所有,那么,此时的委托理财只是形式,借款才是其行为的实质,委托理财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对其效力的认定应按借款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去解决。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都应按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案去解决。

2、国有企业资金入市委托理财所签订的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

当前,一些“闲钱”较多的国有企业,如高速公路公司、电信公司等,从事证券委托理财问题甚多。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中,是与其它经济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在证券投资市场规范化运作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委托给其他有丰富投资经验机构,是不会出现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非法借贷、占用直至最后被损失殆尽,无法安全收回的情况的,我们不能因为违规甚至于违法操作而导致委托资金损失的责任归咎于国有企业把资金用于了证券委托理财,而应当从规范委托理财市场运作、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定等这些方面去保护国有资产在证券委托投资市场上的安全,使得国有资产也可通过证券委托理财的途径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且,现有法律只规定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委托证券理财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在即将出台的《证券法》修订版中甚至可能对国企炒股开禁。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委托理财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另外,也有认为,以炒作股票为内容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归于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无须单独作为一种类型来考虑,如果确定合同实质是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只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即可。如新证券法对国企炒股开禁的话,就更无需对此类型作单独探讨了。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 (总第7集) ,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篇4: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篇5:委托设计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设计方):凤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对地点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设计,具体事宜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全面设计时,甲方应向乙方交纳设计费用为 元m²(建筑面积),共计:元。本设计合同含两张效果图,如果甲方另外需要效果图,另收取500元/张。

2、乙方在接到甲方交纳的设计定金后,乙方将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待装修的房屋现场丈量尺寸,并在天内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平面、顶面、主要立面设计图纸)。

3、甲、乙双方签定本设计合同后,乙方将按甲方的装修图及修改意见进行设计,直至甲方认可为止。在签定家装施工合同后,设计定金将按实际发生的设计费用收取,多退少补。如由于甲方原因未与乙方签定家装施工合同,乙方不再退回设计定金。

4元 m²(建筑面积),共计:

乙方设计师为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同时为甲方后期装饰配置提供有偿现场指导,为元/次。

5、提示:甲方交纳设计定金时,务必索取带有公司财务章的有效收据,对于白条等任何其他凭证所造成的后果,乙方概不负责。

6、本设计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篇6:设计制作委托合同

乙方:专业图形界面设计工作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 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公司或个人进行此项目设计制作

二、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设计内容: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设计总费的50% ,即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设计初稿甲方审核后,如甲方能够认同乙方的设计思路和质量并选择1个方案则由乙方进行进一步设计;如甲方不认同乙方的设计思路和质量则此合同终止,乙方须退已支付费用。

2、乙方完成此设计服务交接甲方时,甲方需支付设计总费的余下50%,即人民币 元。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在签约后个工作日内(年月日)完成。

3、乙方以光盘电子稿或邮件的方式交付设计作品。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2、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3、乙方需主动与甲方沟通设计细节;

4、乙方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在甲方未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透露合作事宜;

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关参与设计人员,可查的个人资料、身份证、住地及籍贯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保证真实可信。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乙方设计作品初稿未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确定乙方设计作品初稿并要求为其继续服务后终止合同,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篇7:简易委托制作合同书格式

办事处世(以下简称甲方)向盘委 托 (以下简称乙方)负责 设计制作成品。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此《委托制作合同》,内容如下:

一、制作项目名称、规格、数量、工期:

制作项目名称: 制作规格:长1100__宽600__高900㎜(具体样本参照 专柜并以次为标准)角柜2个 制作数量: 标准专柜7节 工期: 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协商签定的日期按时交货,如遇不可抗力的特殊因素,经双方协商可以适当延期2天交付,如不能按照合同日期准时交付,甲方将扣除乙方尾款的 作为违约金。

二、制作要求: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设计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设计要求制作,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乙方应按照最终确认的设计要求进行制作。

三、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负责设计内容的审定并提供相关标识文字。 甲方有权对设计、制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甲方须严格按照合同付款期限,按时支付乙方所需款项。

四、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营业证明及相应资质证明,以备甲方查验及存档。 乙方须认真遵守本合同附件1之报价明细表,向甲方提供有质量保证的合格柜台。 乙方有权在合同签定时要求甲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并在所有工程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要求甲方支付其尾款。

五、价款及支付方式:

1、

2、项目总造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整)。 付款方式及时间: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总价款 四、乙方权利义务: 的 %,

计 元,柜台完工后验收合格尾款一次性付清。

六、运输及售后:

1、乙方不承担送货和包装。

2、乙方应对其交付的柜台在一年内给予质量保证,比如脱漆等因原材料不合格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给予甲方售后。

七、其他

1、本合同含1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末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4、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纽曼理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办事处 乙方:

地址: 地址: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篇8:两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委托事项: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结果: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承办部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

主办律师:向阳

承办律师:欧阳黎炯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0日, 某科技公司 (下称乙公司) 与甲公司签署一份《备忘录》, 主要内容为: (1) 合作方式:为了尽快使科技公司产品进入中国石油钻机配套市场, 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任乙公司执行总裁助理。 (2) 合作职责:由甲公司全权负责拓展中国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市场, 全力跟进乙公司产品的销售。 (3) 利益分配:由甲公司负责或启动的项目原则上由甲公司负责报价, 以乙公司最后确认的价格为准进行结算, 结算价格以上部分为甲公司收益。在特殊情况下, 需要由乙公司向用户直接报价, 报价应在甲公司认可后再报。该报价所包含的甲公司的利润, 一般情况下不低于总价的10%, 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201 1年12月7日、12月31日, 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出了公证过的解除《备忘录》书面通知, 均被退回。

2012年5月15日, 乙公司在网络上发布重要合同公告:乙公司与某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合同, 总金额为×亿元。此项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本公司产品批量进入石油领域。

2012年5月30日, 乙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新闻:在年初乙公司成功交付某油田×万元电动石油钻机主用发电机组。

随后, 甲公司从网上知悉这一情况, 向乙公司提出收取×万元利润的要求, 但乙公司以《备忘录》已经解除, 且该两笔业务是其自行完成为由, 拒绝付款, 遂成诉。

【一、二审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

甲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 赣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律师意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接受委托后, 根据一、二审判决书、《备忘录》等证据材料, 经研究、分析后, 以如下三点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 《备忘录》约定的委托范围是中国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市场, 与客户是否为中国石油系统关联企业没有关系。

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的合作范围是“中国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市场”。“市场”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它是一种泛指, 并未限定为特定的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目的及合理解释, 合作范围中的“中国”是地域界定、“石油系统”是行业界定、“钻机配套发电机组”是产品界定, 因此, 凡是与双方发生的与“中国境内”、“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相关的交易, 均应认定为符合《备忘录》约定, 属于双方合作范围, 完成的每一单业务, 都是双方合作的成果。乙公司应当按《备忘录》的约定, 支付甲公司应得收益, 这与购买发电机组企业的性质、是否石油系统关联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乙公司在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中, 已经确认其已与某特种车辆公司签订了采购石油电动机钻机配套的主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合同, 并称该“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司产品批量进入石油领域”。这足以证明, 乙公司与某特种车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涉及了中国石油系统, 完全符合《备忘录》中“中国石油系统钻机配套发电机组市场由甲公司全权负责拓展”的约定内容。在乙公司与某特种车辆公司签订采购石油电动机钻机配套合同之后, 甲公司有权享有获得相应利润的权利。

第二,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特种车辆公司为中国石油系统关联企业。

即使甲公司在原一审中已经提供, 以及二审后新发现的以下证据, 也足以证明某特种车辆公司是中国石油系统的关联企业。

从企业改制上说, 某特种车辆公司是中国石化集团某总厂按国家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国经贸企改[2002]×号的规定,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分配[2004]×号) 文件批准, 在原厂址、原设备、原人员基础上整体改制而来。

从资产来源上说, 某特种车辆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均是由股东以某石油勘探局的建筑物、运输设备等实物 (非货币) 出资, 而不是以货币方式出资, 且这些实物出资已经进行资产评估, 并经国资委备案。

从股东身份上说, 某特种车辆公司自然人股东均是中国石化集团某石油勘探局特种车辆修造总厂原有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除此之外, 没有其他企业或行业人员。

从行业管理上说, 某特种车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经理的审查意见上都盖有中国石化集团某勘探局的公章。该公司还获得了“中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企业五十强证书”、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CPEIA) “2012年度行业五十强企业和名牌产品”。

综上, 某特种车辆公司的企业改制、资产来源、股东身份、行业管理等均与中国石油系统有关联, 仍为中国石油系统关联企业。

第三, 甲公司已经履行并完成了《备忘录》中的委托义务, 乙公司应当按约定向甲公司支付应得收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 赣民二终字第×号生效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09) 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以及本案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 均已认定:经过甲公司努力运作, 使乙公司成为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特邀理事, 乙公司及其柴油发电机组的资料在中国石油和石油石化设备工业协会主编的《石油、石化优秀供应商暨名牌产品、名牌企业推荐专刊》中刊登, 乙公司生产的发电机组被中石化指定为一级网络供应商。甲公司履行了为科技公司的发电机组进行市场开拓的工作, 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委托义务, 甲公司再无为乙公司履行其他事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 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双方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按照《备忘录》约定的收益分配模式进行收益分配。根据《备忘录》的约定, 如果由乙公司直接向客户报价、签署合同, 应当向甲公司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收益, 现有证据已经证明乙公司与某公司签署了×亿元石油发电机组采购合同, 而乙公司拒不向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应得收益×万元,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要案中心的代理意见, 认为:甲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达了 (2013) 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主办律师评述】

篇9:设计制作委托合同书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篇10:LOGO设计委托合同书

LOGO设计委托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设计LOGO,就此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具体合作项目和要求:

二、项目费用: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三、付款方式: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作为预付款,方便乙方开展工作,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金当天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乙方设计完成后,甲方验证确认,甲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币元整(小写:。

四、知识产权约定:

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的企业文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拖延。

上海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2、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事先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作品。

3、乙方要保证作品的原创性,不得抄袭其他作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费用无权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七、其他:

1、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与合同正本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日 期:日 期:

地 址:地 址:

篇11:VI委托设计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40%,即¥60,000.00;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

3.尾款:乙方VI设计全部完成后,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所剩余款:合同总价款的10%,即¥15,000.00; 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4.在本合同规定工作全部完成前,如甲方需提前采用乙方已完成作品,甲方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采用作品之服务收费。在乙方收到合同全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税局发票。

5.本合同所有费用的支付以银行电汇或银行转帐支付。电汇或转账支票支付,收款方必须填写:武汉启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若用现金支付则甲方在支付前必须通知乙方财务部门前去办理。如电汇或转账支票支付未填写收款方或支付现金未通知乙方财务部门,合同款项不能到乙方账户或财务部门,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即使乙方人员已个人签收)。6.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约定费用。如甲方付款逾期,逾期时间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款项滞纳金。

四、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设计的一切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在未付清合同全款之前,不享有任何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合同全款之前不得使用任何乙方设计的作品,若甲方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甲方付清所有合同价款后,乙方可将设计定案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即时对设计定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等在内的所有相关知识产权。除设计定案的作品外,甲方无权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任何设计作品。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1.若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方案提出异意,乙方应广泛细致地听取甲方的意见,对所提供的方案进行修改直至完善。若方案经多次修改仍不能被甲方认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因VI设计是乙方智力成果整体的体现,其工作特点并没有明显的衡量标准与阶段性,并且乙方在开始着手策划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甲方承诺甲方承诺如提前终止合同,仍承担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的义务。如标志设计已完成,并被甲方认可。乙方收取合同所列预付款及标志设计费,甲方拥有标志定案的所有权。

(甲方在以下列表的“□”内勾选不超过30个需要的设计项目,并作为本合同乙方最终需执行

VI应用设计项目

VI基础设计项目

1.企业标志设计

□ 企业标志及标志创意说明 □ 标志墨稿 □ 标志反白效果图 □ 标志标准化制图 □ 标志方格坐标制图

□ 标志预留空间与最小比例限定 □ 标志特定色彩效果展示

2.企业标准字体

□ 企业全称中文字体 □ 企业简称中文字体

□ 企业全称中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 企业简称中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 企业全称英文字体 □ 企业简称英文字体

□ 企业全称英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 企业简称英文字体方格坐标制图

3.企业标准色(色彩计划)

□ 企业标准色(印刷色)□ 辅助色系列 □ 下属产业色彩识别 □ 背景色使用规定 □ 色彩搭配组合专用表 □ 背景色色度、色相的设计项目严格执行。甲乙双方均不得修改。如甲方需要增加设计项目,按¥2000元/项收取设计费用。并在项目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清款项。)

1.公事物用品设计 □ 高级主管名片 □ 中级主管名片 □ 员工名片 □ 信封 □ 国内信封 □ 国际信封 □ 大信封 □ 信纸 □ 国内信纸 □ 国际信纸 □ 特种信纸 □ 便笺 □ 传真纸 □ 票据夹 □ 合同夹

□ 合同书规范格式 □ 档案盒 □ 薪资袋

□ 识别卡(工作证)□ 临时工作证 □ 出入证

□ 工作记事簿 □ 文件夹 □ 文件袋 □ 档案袋 □ 卷宗纸 □ 公函信纸 □ 备忘录 □ 简报 □ 签呈 □文件题头 □ 电话记录

2、公共关系赠品设计□ 贺卡 □ 专用请柬 □ 邀请函及信封 □ 手提袋 □ 包装纸 □ 钥匙牌 □ 鼠标垫

□ 直式、横式表格规范 □ 办公文具 □ 聘书

□ 岗位聘用书 □ 奖状 □ 公告

□ 维修网点名址封面及内页版式 □ 产品说明书封面及内页版式 □ 考勤卡 □ 请假单 □ 名片盒 □ 名片台

□ 办公桌标识牌 □ 及时贴标签 □ 意见箱 □ 稿件箱 □ 企业徽章 □ 纸杯

□ 茶杯、杯垫 □ 办公用笔、笔架 □ 笔记本 □ 记事本 □ 公文包 □ 通讯录

□ 财产编号牌 □ 培训证书

□ 国旗、企业旗、吉祥物旗旗座造型□ 挂旗 □ 屋顶吊旗 □ 竖旗 □ 桌旗

5、标志符号指示系统 □ 企业大门外观 □ 企业厂房外观

□ 办公大楼体示意效果图 □ 大楼户外招牌 □ 公司名称标识牌

□ 公司名称大理石坡面处理 □ 活动式招牌

□ 挂历版式规范 □ 台历版式规范 □ 日历卡版式规范 □ 明信片版式规范 □ 小型礼品盒 □ 礼赠用品 □ 标识伞

3、员工服装、服饰规范

□ 公司机构平面图 □ 大门入口指示 □ 玻璃门

□ 楼层标识牌 □ 方向指引标识牌 □ 公共设施标识 □ 布告栏

□ 户外立地式灯箱

□ 管理人员男装(西服礼装白领领带领带夹)□ 停车场区域指示牌

□ 管理人员女装(裙装西式礼装领花胸饰)□ 立地式道路导向牌 □ 春秋装衬衣(短袖)□ 车间标识牌与地面导向线 □ 春秋装衬衣(长袖)□ 车间标识牌与地面导向线 □ 员工男装(西装蓝领衬衣马甲)□ 生产车间门牌规范 □ 员工女装(裙装西装领花胸饰)□ 分公司及工厂竖式门牌 □ 冬季防寒工作服 □ 门牌 □ 运动服外套 □ 生产区平面指示图 □ 运动服、运动帽、T恤(文化衫)□ 生产区指示牌 □ 外勤人员服装 □ 接待台及背景板 □ 安全盔 □ 室内企业精神口号标牌 □ 工作帽 □ 玻璃门窗醒示性装饰带

□ 车间室内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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