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通用2篇)
篇1: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28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
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
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
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
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因严重的不良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终分值作相应的扣减:
(一)被安全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每发生一次,减3分。
(三)受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0分。
(四)受到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减15分。
(五)未按照《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报送自检自评资料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应不低于90分;工程项目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而未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分值不得超过85分(不含85分);工程项目因规模或投资未达到评标准化工地条件,但经安全监督机构最终评价为优良的,最终分值应不低于85分。
四、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应纳入总包统一管理,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相关专业工程的计费标准,以总包方的安全评价得分计费,总包方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30%。建设单位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30%直接拨付总包方。
五、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工程(包括建设单位按包干价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包干价为计取基础,环境保护基本费按0.05%,文明施工基本费按0.6%,安全施工基本费按0.9%,临时设施基本费按1.0%计取。
六、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填写《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见附件)后,提交施工安全监督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由其对现场评价最终得分和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在成都市建委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核定;在区(市)县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以核定后的《成都市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为计算依据,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竣工结算。
七、凡4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跨越执行时间施工的工程按本通知规定核定评价得分,4月1日前完成的工作量以我委(成建委发[2006]701号)文件的标准核定费率,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按本通知核定费率。
八、本通知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篇2: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建设节约性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市《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成发改环资[2011]600号)要求,从7月1日起在成都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规定,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报区发改局进行节能审查。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性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由区发改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二、立项审查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批复、节能登记表及其审查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性条件。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
在可研报告审批环节中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如无可研审批环节,则置于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即业主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增加一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房地产类项目原则上只需要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完成后在项目审批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环节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即业主在递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增加一项附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房地产类项目原则上只需要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完成后在项目核准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业主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增加一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告书或报告表)及有关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或节能登记表”(房地产类项目原则上只需要节能登记表),现场登记后在项目备案通知中增加相关内容。
三、节能审查标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委托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机构(不能与编制机构为同一家)进行评审。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不含3000吨,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综合乙级或节能专业丙级以上资质的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并委托符合上述资质要求的机构(不能与编制机构为同一家)进行评审。
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吨,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内部审查流程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持经评审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报发改局环资科进行节能审查,审查批复后转区发改局投资
科。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不含1000吨)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填写节能登记表直接报环资科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区发改局投资科。
2、房地产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填写节能登记表直接报环资科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区发改局投资科。
请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应按通知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节能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要对本领域、本行业相关单位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宣传和指导,促进项目加快前期准备,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实施。
联系人:新都区发改局环资科王刚,电话:***、89392529;熊静涛,电话:***、89392551;节能评审报告表、节能登记表可到环资科或政务中心发改局窗口领取
附:《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成发改环资[2011]600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节能审查通知成都市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20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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