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关键词: 刑事案件 庭审

第一篇:刑事案件庭审流程

刑事案件庭审笔录

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庭审理笔录

(第 审第一次)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审判(陪审)员: 书记员: 记录人:寻文宇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宣布开庭

审判长: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庭传被告人 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

被:

审判长:辩护人陈述身份。

寻文宇,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审判长:被告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判长:被告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

审判长: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是否有异议? 被:

审判长: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是否有异议?做何种辩护?

辩护人:

审判长: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在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审理由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判长:由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上述人员回避。被告人 ,对上诉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力。除你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你辩护外,被告人也有权自己辩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以上权力听清楚了吗?

被:

审判长:辩护人听清了吗? 辩护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的陈述的权力,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应该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询问、陈述及举证须向法庭提出申请;

2、举证应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进行;

3、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4、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如果违法上诉规定,控辩双方均可申请制止。 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第二篇:刑事案件庭审提纲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

(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 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⑴: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⑵: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 《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开始,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XXX,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自愿认罪?是否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控辩双方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被告人的发问。

公诉人是否需要发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XXX,你是否需要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⑶:因被告人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故可简化或是省略对其讯问和发问,法庭应引导控辩双方仅对有异议的部分发问;如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控辩双方即不再发问,可直接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提示⑷:多名被告人的,依上述程序逐个依次进行】

【提示⑸:法庭认为控(辩)方发问方式不当,或重复发问、或对无异议的事实发问的,法庭应当予以制止。法庭制止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种,在当庭讯问阶段,审判人员应立足“听述”, 原则上不得讯问,以免回到纠问的老路上去,但认为有漏问或陈述矛盾、模糊时,也可以依法讯问被告人。】

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请控方向法庭宣读庭前证据展示笔录。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⑹:由于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合议庭在庭审前已获取并审查了庭前证据展示笔录,了解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情况及其所证明的主要内容,理清了案件的脉络,把握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此基础上,案件的主要事实控辩双方已不存在争议,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证据的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即仅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不必再举证、质证,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法庭只核实庭前证据展示笔录的真实性,审查后作出简要归纳和确认。】

审判长:被告人XXX,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 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请控方将辩方有异议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X X X,你对控方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辩护人,你对控方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⑺: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是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审判长应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质证应当一证一质。】

【提示⑻:如果控方宣读、出示新的证据,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准许,辩方提出对控方所举的新证据要做必要准备的,审判长应依“若干解释”第155条的规定在审限内确定时限宣布休庭】

审判长:现在,请辩方向法庭宣读庭前证据展示笔录。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 你对辩护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 你对辩护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请辩方将控方有异议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辩护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⑼:若辩方没有证据亦无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则不进行此项。】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⑽:若有提出申请,审判长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人姓名、联系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理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查后,认为应当同意的,宣布休庭,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继续法庭审判。】

审判长: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赔偿请求的证据有何意见?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⑾:辩论一般只进行两轮,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若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做 最后陈述。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⑿:若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理由,足以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必要时也可就某一部分或全案恢复普通程序审理;若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也应当裁定准许。为保证案件的质量,合议庭在法庭审理的任何阶段,认为出现了足以影响正确裁判的情形,均应按前述方法处理。】

审判长:现在休庭X X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将被告人带出法庭。

【提示⒀:适用简化审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不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将定期宣判,何时宣判以公告日期为准。】

六、宣判

书记员:(依次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XXX到庭。

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进行宣判。

(审判长站立宣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的综合认证,对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的采纳与否及理由,判决的主文及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书记员待审判长宣判至“判决如下”时宣布“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将被告人XXX带出法庭。

闭庭。

【提示(14):如果判决书已制作,也可依判决书进行“认证和宣判”】

【提示(15):在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合议庭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附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几种情况的处置提示:

【提示(15):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控方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又没有的,应依“若干解释”第159条的规定建议控方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此外,如果控方当庭提出因罪证不足需补侦或撤诉的,应依“若干解释”第157条、第177条的规定,同意延期审理或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

【提示(16):如果控方所宣读、播放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该证人还有不同证言的,法庭应依“若干解释”第152条的规定要求控方3日内移交,并休庭审查,或依“若干解释”第158条的规定通知控方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对不同证言需复庭质证核实的,应复庭进行,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提示(17):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法庭调查的证据有疑问的,应依“若干解释”第153条的规定休庭查核疑证。但核查时应注意按法定的6种手段只对实物证据进行,对言词证据存疑只能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当庭进行质证。在核查时还应注意请控辩双方同时到场于庭外质证,以免法官庭上被提问,成了举证的一方而非仲裁者】

【提示(17):因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在此辩论中只需主要围绕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即可。如果公诉人当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辩方没有意见,辩论就可以结束。

至于控方当庭还需进行揭露犯罪和法制宣传活动问题,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法庭调查过程也是控方揭露犯罪的过程,被告人当庭服罪了,也是一种较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为此对这部分内容也可以简化】

第三篇: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

书记员完成以下工作

(一)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1,书记员:请大家安静。(稍停顿后)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二)宣布法庭纪律:

2,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现将法庭纪律宣布如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准喧哗、吵闹,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在发言中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威胁或者谩骂。

(2)、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或与诉讼参与人谈话。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3)、所有人员,请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请大家检查确认关闭手机。(环视四周,稍停顿后)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记录和绘画。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人员或者执勤法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可以暂时扣留或没收手机、录音、录像等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三)审判人员入庭程序

1,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着法袍与人民陪审员纵队进入法庭) 2,审判长:(审判长座下后)请坐下。

3.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审判长让被告人坐下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出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出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辩护前要定位: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六、合议庭评议

七、宣判

(一)入庭程序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各就各位。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审判长:请坐下。

(二)继续开庭

审判长:(轻敲法槌一次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评议结论已经作出: (1)认证结论(已宣布的认证结论除外); (2)裁判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的解释》第 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起立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以及公诉人、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员均应起立)

审判长: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 宣判完毕。请坐下。

以上是当庭口头宣告的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份。 审判长:(依次询问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本判决有何意见?。 (将意见记录在案) 审判长: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审判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庭,今天对++++++++++++人民检察员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及附带民事诉讼_________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到此结束,

现在闭庭!(轻敲法槌一次)。

(四)退庭程序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 书记员:现在散庭。

(公诉人、辩护人等退庭)

第四篇:刑事案件庭审笔录新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

次)

(刑事案件通用)

时间:

2013年

日 9 时

分至10 时 30 分。 地点:本院刑事审判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

旁听人数:0 审判人员: 书记员:李远竹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 记录如下:

宣布开庭

审判长: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被告人

到庭。

审判长:你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单位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暂住地。 被:

审判长:你何时因何事曾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无前科

审判长:这次你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

- 1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以上权力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的陈述的权力,你听清楚了吗?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应该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询问、陈述及举证须向法庭提出申请;

2、举证应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情节进行;

3、禁止提出具有提示性、诱导性倾向的问题

4、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如果违法上诉规定,控辩双方均可申请制止。 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你收到的起诉书一样吗? 你讲下你事情的经过? 被: 公:

- 3

审:现在休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定期宣判。

第五篇:法院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5、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6、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4、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5、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6、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7、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8、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9、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10、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11、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4、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6、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7、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8、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四、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3、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5、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6、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并因此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7、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8、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9、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10、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11、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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