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选拔
干部选拔任用存在(精选8篇)
篇1:干部选拔任用存在
乡镇干部选拔任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选拔任用干部范围不够广泛。很多时候,乡镇职位有空缺的时候,大都是从上级机关中选派下来的,属“空降”人员,在乡镇基层普通干部中直接提拔任用的相对较少。不可否认,“空降”人员文化理论素质都是很高的,但大都欠缺处理农村问题的实际经验。对于乡镇来说,更需要的是熟悉农村工作的、有农村工作经验的领导干部。
2、选拔任用干部民主不够广泛。现在关于人选的提出,领导和组织推荐的比例比较大,挫伤了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特别是考察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不够。群众代表尤其是对考察对象“社交圈”和“生活圈”比较知情者很难进入谈话范围。
3、干部实绩考不准。由于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不够科学,有些平时工作大胆、敢于碰硬的干部和工作扎实、不善交际的干部综合考核得分不高,没有及时得到提拔重用,挫伤了这部分干部的积极性。
4、选拔的干部能力不足,群众不认可。有些选拔上来的干部由于自身还没有完全达到领导干部能力素质的要求,短时间内工作起色不大,与干部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干部群众意见大,认为在选拔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
5、选拔任用上缺乏责任机制。对乡镇领导班子的百分制考核中,没有关于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方面的考核内容。这样,使班子对于如何发现、培养、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问题上缺乏内在的动力和外在的压力。
对乡镇干部提拨任用的建议
1.拓宽选拔录用渠道,不拘一格选人才。要拓宽选人视野,广开渠道,打破地域、身份、所有制等条条框框,面向社会,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广开进贤之路。特别要打破常规,敢于创新、拓宽乡镇干部的提拔任用渠道,试从乡镇机关的内部提拔一些对工作有热情、对业务有水平、对农村有感情的事业干部加入到领导干部队伍中,以激励事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让事业干部在工作上有奔头。
2.创新干部考核机制,注重考核工作实绩。在人才培养上,注重运用考核这一手段,看其工作实绩与本人是否具备持续可发展的潜力,是否经得起时间与实践的考验,经得起广大干部职工的评价。建议在干部职工中进行一年一次的素质考核测试,对在考核中取得优胜的干部进行跟踪培养和教育,及时关注他们工作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储备后备干部和选拔任用优秀人才打下了基础。
3、对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考察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中没有得到提拔任用的干部,要客观分析,区别对待。对于优中选优没有得到提拔任用的、特长与职位不匹配没有得到提拔任用的,要做好干部考察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4、要把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纳入党政班子特别“一把手”的任期目标,考核一个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政绩不仅要看其是否有“造福一方”的工作成绩,还要看其是否有“育人一批”的用人业绩。如果一个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调离后,留下一大批优秀的干部,留下一个团结协作的领导班子,那对当地的各项社会建设会具有极大帮助。
6、是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挑选一批35岁左右,素质好,学历高,有较大潜力乡镇干部到县综合部门进行上挂锻炼。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提高政策水平和宏观思维、决策能力。为日后提拔任用打下坚实基础。
篇2:干部选拔任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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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08年11月3日 8:33 来源:辽宁党校报 作者:王疐曈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因此,弄清并解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存在的问题
1.初始提名不规范的问题。一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序不够规范,提名环节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即先民主后提名,而实际上是先提名后民主,即先提出建议人选,再去征求意见,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可供操作的行为规范。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失察失误责任难追究。提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提名权的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提名责任。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民主推荐反馈机制,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四是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社会氛围不浓厚。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配备时,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荐阶段时在目标推荐单位进行小范围公开,其他主体很难获取信息,限制了其他主体参与的机会,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2.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一是考察对象的外在表现易于把握,内在素质难于考察准确。与工作表现、态度、成果等外在表现相比,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道德水准等内在素质难以把握。二是考察对象的现实能力易于把握,工作潜力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在现岗位上的工作能力、水平容易评判,但其是否具备交流到其他岗位或提拔到更高岗位担负更重要职责的潜力难以把握准确。三是考察对象的所作所为易于把握,工作实绩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在工作中的所作所为容易把握,但其行为起什么作用、具有什么效果则难以把握。四是考察对象的大概状况能有所了解,具体特点难以考察准确。考察对象的敬业精神、组织能力、决策水平、自身形象等情况,在总体上能够有所把握,但是往深处细处追究难以考察透彻,把握准确。
3.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虽然在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但是干部“能下”的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由于“下”的标准、程序不好把握,变相的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依然存在,领导干部因能力与年龄原因从党委、政府所谓一线职位转到人大、政协所谓二线职位是司空见惯的现象;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受到处分,易地为官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4.用人机制缺乏有效监督问题。一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工作认识上有差距。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强,部分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欲望不强,监督职能部门有思想顾虑,怕遭受打击报复,不敢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督工作。二是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内在联系,有的甚至还存在相互“打架”的现象;监督运行方式单一,除来自上级部门的监督外,其他监督运行方式并没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监督的手段滞后,大多数是事后的矫正性监督。三是用人失察失误的追究制度不完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规范的条款,大多没有做出相应的具体规定,量化的程度低,使贯彻落实这些规定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二、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现存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民主推荐程序,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制度,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以及方针政策,扩大民主,完善程序,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数人选人,实现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首先要加大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其次要完善制度,建立科学、完备的民主提名机制。要建立空岗预告制度,探索试行差额提名制度,建立符合条件参加推荐人选公示制度及推荐提名责任制。再次要严密程序,扩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科学界定提名主体的范围,创造良好的民主推荐环境,科学分析推荐结果,不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推荐结果作科学的判断,并适当公开推荐结果,将干部选任工作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2.提高干部考察质量,防止失真失实。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问题,必须以选贤任能为目的,以发扬民主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科学和规范的操作为手段,建立公开、立体、动态、求实的干部考察机制。首先要提高考察者综合素质。在严格挑选考察人员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培训,增强考察人员的专业知识、考察技巧、综合分析能力及组织纪律性,并做到考察责任到人。其次,要改进考察工作方法。一是要扩大参与面,在广泛听取和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反映的基础上将问题了解清楚。二是考察情况要全面细致,客观、公正、全面、历史地反映出一个干部的面貌。三是坚持集中考察与平时考察相结合,将平时考察作为任用考察的有益补充和全面评价干部的参考依据。最后,要建立健全确保干部考察准确性的制度。一是理清考察主体的责任,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二是变“伯乐相马”为“赛场赛马”,实行差额考察制。三是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结合审计结果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四是发布考察预告,实行考察预告制。
3.进一步完善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完善公开选拔制度,应该把握如下几点:第一,要适度把握公开选拔的层次、范围。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干部,并以单位和部门的副职为主。第二,考察方式的运用需要科学化。要制定干部考察综合评价体系,优化考察组结构,注重实绩考察,严格考察纪律。第三,要搞好公开选拔的配套制度建设。要做好与试用期、任期制等改进举措的衔接配套,以推动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完善竞争上岗制度需把握如下几点:首先,遴选官员的范围要适中。目前竞争上岗基本上是机关内部实施,可选之才有限,较难避免不正之风。如果在同一个地域范围内的同一系统的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都可参加该系统领导职位的竞考,更合适的人选可能会产生。其次,竞争者的资格要宽严相济。台阶论在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把它绝对化,或者提出比较苛刻的条件,就有可能造成失误。竞争上岗的资格,应该鼓励破格,这样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健全引咎辞职制度,畅通干部“能下”的出口。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是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的需要。干部的引咎辞职是建立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科学的考评、可信的凭据,实现干部“能下”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能下”的出口才能真正畅通,那些没有尽职尽责的干部才会主动下台,正常的淘汰机制才会建立起来。当然,要制定干部“下”的配套措施,对干部的淘汰出口制定出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办法。对那些“有咎”“不辞”的领导干部,还要启动罢免、弹劾等程序,以追究其责任。
5.逐步完善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参与的立体监督体系。首先,要建立责任制,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在明确干部推选、考察责任的基础上,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其次,以专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构为依托,构建社会参与的立体监督体系。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依法监督,整合党内外监督力量,以党的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为依托,充分发挥人大、政协、舆论、群众等监督的各自优势,形成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整体合力。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篇3:分析边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关键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干部
边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坚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指导, 按照“正确引导, 严格程序, 健全制度, 强化监督”的思路, 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 有效地提高了选人用人质量, 推动了人事机制改革, 为边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组织保证。分析边疆干选拔任用情况如下:
一、分析边疆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情况
边疆干选拔任用, 在地委组织部的具体指导下, 结合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工作,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 依照选拔程序,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 进一步扩大选人视野, 拓宽选人渠道, 前后有公开选拔、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县直单位干部选拔等, 调整提拔干部, 平职调整交流, 为边疆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分析边疆干部选拔任用主要做法
1、牢固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边疆干选拔任用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提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列入中心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 县委领导带头学习, 熟悉掌握。在学习中, “突出一个重点、坚持两个结合”, 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 坚持把学习《条例》同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 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坚持把贯彻《条例》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自觉性、紧迫感和责任感。为加大学习宣传力度, 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的重点内容, 同时结合乡镇人大、政府换届工作, 将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和严肃换届纪律的“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通过宣传栏、横幅、手机短信、网络、媒体等方式, 营造良好的换届氛围, 并及时将《严肃换届纪律宣传手册》和《严肃换届纪律提醒卡》发送给相关人员, 领导干部和组工干部按要求作出了严肃换届纪律的书面承诺;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 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法规和要求, 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夯实思想基础。
2、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始终坚持按章办事, 严格程序, 做到了坚持原则不动摇, 执行标准不走样, 履行程序不变通。
一是坚持发扬民主, 把好推荐关。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加大了力度, 明确规定, 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不可逾越的制度。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时, 要求须有80% 以上的干部参加, 每次民主推荐前, 组织部都在对干部选拔调整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 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 真正做到精心组织, 操作规范, 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严格用人标准, 把好考察关。在选拔任用干部时,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 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 坚持“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提拔, 政绩不突出的不予重用。考察对象确定之后, 由县纪委、组织部、人社局组成的干部考察组, 及时发出考察预告, 通过不记名投票、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 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 全面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 增强了考察干部的准确性。在组织考察时, 明确要求考察过程既要坚持群众路线, 又要认真核实辩明真伪, 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
三是严格工作程序, 把好决策关。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之前, 都主动征求县纪检委的意见。做到“三不上会”, 即没有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不上常委会, 没有考察材料的不上常委会 , 没有征求纪检组意见的不上常委会, 严格按照《党委 (党委) 头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要求, 开好常委会, 做好干部任免工作。
3、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序操作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 始终把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措施来落实, 逐步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 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 为选准人, 用对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引入竞争机制。结合人事机制改革和实际情况, 提出竞争岗位, 制定了《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方案》, 积极推行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经过报名、审查、笔试、组织考察、面试、常委会研究等程序竞争上岗。
二是实施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根据有关文件要求, 在开展了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轮岗交流, 较好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长干部的见识才干、丰富经验, 促其快速成长, 为干部的进一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根据有关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要求,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领导干部, 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结果报送县委领导。
四是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 把干部任前公示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 加大监督力度, 有效地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对公示期间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 要认真对待, 一一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 如实向县委汇报。通过实行任前公示, 加大了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 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质量。
五是建立干部定期述廉制度。纪委每年开展领导干部公开述廉活动, 要求每位委领导每年写出书面述廉报告, 并在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廉。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遵守和执行中央、区党委、地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述廉结束后, 在全体干部中发测评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建设情况测评, 测评结果由县纪委汇总后, 向县委汇报。
三、分析边疆干部选拔任用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努力的方向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还存在一些差距, 一是干部考察评价体系及不同层次、不同职务特点的政绩考核体系尚不够完善;二是干部选拔渠道, 领导干部竞争性机制还不够完善。对此, 作了认真分析和深刻反思, 将努力在以下几方面加以研究和改进。
1、进一步加大干部工作政策法规执行力度
在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政策法规的基础上, 注重抓规范、抓深化。抓规范, 就是今后进一步注重“四严”:严格坚持原则, 正确把握干部工作方向;严格执行标准, 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尺度;严格履行程序, 规范选拔任用过程;严格遵守纪律, 恪尽职守, 公正廉明。抓深化, 就是结合实际, 进一步细化、落实干部工作政策法规。
2、进一步探索竞争机制, 科学构建人才梯队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总体要求, 从思想上找差距, 从机制上求突破, 从工作上找抓手, 积极与地委组织部沟通探索建立科级干部晋升渠道和机制, 搭建择优平台, 加大激励力度, 让能干者有位置, 想干事者有机会, 能干成事者有地位, 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符合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梯队。
3、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篇4:干部任用选拔 操作指南详解
这两条新规来自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这一办法与同时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一起,构成选任监督干部的“操作指南”。
这一记“组合拳”很明显指向的是“问题官员复出快”、“领导秘书升官快”等群众非议已久的现象。
“两条广受注意的规定,前者将‘带病官员’复出的时间由一年改为两年,限制更严格,而后者可防止任人唯亲。”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瞭望东方周刊》勰读说。
舆论期望这一记“组合拳”能切实堵住官员任用选拔上的制度漏洞,不过,细究起来,专家们认为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就尖锐地指出:“行政性问责和复出如果不进一步程序化和标准化,无论不得提拔的年限是两年、三年还是十年,意义都不大。”
官员问责“雷声大,雨点小”
有人戏称:“问责制就像是机关枪,一通扫射过后,大片官员倒地,不料几个月甚至几天后,就陆续死而复生。”
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因“豪华出国游”事件被免职两个月后,于2009年底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
官员复出形式多样。其中,有平级调动的,如汶川大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公款旅游的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原局长邵立勇,被免职半年后复出任威海市工商局局长,有“协助”工作的,如“黑砖窑”事件中被撤职的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复出担任县长助理,“协助”分管工业、环保等工作,有降级易地任用的,如“瓮安事伴’中被撤职的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半年后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每一次被问责官员复出,几乎都会引起媒体的一阵热炒。与此同时,官方却很少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对“黑砖窑”事件中遭撤职的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段春霞被突击任命为区长助理一事,该区区委组织部的解释是,段春霞“系区管干部,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任命,无需公示”。
近年来,官员问责可谓“雷声很大”,但高频率上演的“复出门”却让人感到“雨点很小”,这很容易使公众对问责的力度和效果产生质疑。
汪玉凯指出,问题官员复出、任人唯亲、用人失察、突击提拔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都和官员选拔任用有关,可以说《责任追究办法》是对民意的一种回应。
别把“免职”变成“免于处分”
对于官员复出,其实不应当“一棍子打死”,这也是制度理性的应有之义。
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官员复出的权利。《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现实中,我们每每看到,官员复出被曝光后,相关部门赶紧亮出“不违反规定”或者“符合相关规定”的解释。对照上述规定,他们的回应其实无可厚非。
2009年7月,因停车费纠纷辱骂和殴打六旬老汉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交通局原局长谢林从免职到复出,前后只有5天,被网友戏谑为“可申报吉尼斯纪录的闪电速度”。但如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举并无违规,因为官员被免职不同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重新任职并不受至少一年的时间限制。
既如此,民意为什么不依不饶?时于受处分或者被问责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使用,什么时间可以复出,相关程序应该如何履行等问题,都缺乏具体规定。汪玉凯认为官员复出因此存在制度软肋,“‘酌情’这样的字眼太过模糊”。
段春霞被突击任命为区长助理之后不久,临汾市委又责成尧都区委废止了其工作安排的决定。官方的这种自我否定更增加了公众对官员复出正当性的怀疑。
现实中,另一种令人迷惑的现象是,官员被“免职”似乎与“免于处分”画上了等号。
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说:“问责制是对官员领导责任、间接责任、过失责任的追究,而不涉及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要警惕‘温柔的问责制’本身成为官员其他责任的卸载机制。”
在以往的官员复出案例中,以引咎辞职或者免职换取“免于处分”和“从轻发落”的不在少数。甚至还有官员已经严重违法犯罪,本应被撤职、开除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却试图以引咎辞职来避重就轻。2000年9月19日,山東省公安厅副厅长兼青岛市公安局长万国忠因涉嫌为该市“黄、赌”犯罪活动提供保护而在接受审查期间畏罪自杀。
在被双规前他就曾因下属四方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伟在统一扫黄行动中故意泄密而主动“引咎辞职”,以逃避本人为“黄、赌”提供保护而该负的责任。当时舆论不明就里,还为此称赞他为“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好局长”。
公开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
追根溯源,“中国的社会政治生态导致官民之间缺乏互信。”王锡锌说,这种互信的匮乏使得即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官员复出也变得面目可疑。
重建官民互信应以制度为根本。王锡锌认为,官员的复出需要有什么条件,什么正当的理由,走什么样的程序,都必须明确。
而“透明”是制度设计中最为关键的环节。2008年共产党新闻网做过“您认为完善‘官员问责’制度最重要的是什么?”的民意调查,其中投票率最高的选项是“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多领域都该问责”,排在第二的是“公开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
排在第一位的问题如今已经通过一系列制度得到落实,但是距离第二个目标的实现仍然路途遥远。
北京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伏创宇撰文指出:“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官员复出过程中的缺失,使得复出过程蒙上了神秘色彩,也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留下了一块群众监督的真空地带。”
篇5:干部选拔任用存在
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是党建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群众关注的大事,关系着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影响着党在群众中的公信度,要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首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才能够对症下药。对于存在问题及原因,归纳如下几点: 一是领导干部考察全面真实难。目前干部考察通常采用一次性集中考察,考察中又偏重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看资料等方法,致使考察者对干部的了解较多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缺乏应有的深度。几年来,在干部考核问题上,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趋向,认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就是经济指标考核,存在着就绩论绩的现象,往往只注重收集各种指标完成情况,缺乏德、能、勤、廉的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分析。这样评价干部明显存在片面性,考核结果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干部的实际表现,缺乏较系统、科学性的考核评价办法。
二是干部进出渠道不畅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尚不健全。在干部的提拔使用上,由于单位编制、财政供养、引进渠道等问题,导致想干事的没位子,占着位子的不尽责。如一些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后,占着单位的编制又没达到退休年龄,在工作中又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为单位的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是选人用人视野不够开阔。《公务员法》实施后,由于身份限制导致地方党政干部来源单一,干部梯次结构不合理,干部选拔任用的范围比较窄。按照目前现行的制度,充实公务员队伍的途径主要是通过选调生、招录公务员、从企事业单位调任等方式。而通过招录进入乡镇工作的选调生或新招录的公务员,他们大都不愿到乡镇基层工作,虽然他们有专业理论知识,但由于面对的是千头万绪的农村工作,适应能力不够强,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总是一心想调到县级以上部门工作,因而,作为党政干部选拔重要来源的选调生及其他机关年轻干部,缺乏到基层艰苦环境的磨炼意志,对基层群众的感情不够深厚。一部分提拔到科级领导岗位的选调生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岗位,各项分管工作开展能力比较差,给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四是公务员调任规定不够具体、细化,给执行带来一定难度。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的需要,拟从企事业单位中提拔调任一些有专业技术,各方面表现比较优秀,又有培养前途的干部到公务员岗位时,由于《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只是规定了一些基本资格条件,具体执行的细则没见出台,导致在选人用人时尺度不好掌握,如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这个“原则上”怎么把握?还有对调任人员职务上有什么具体要求,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调任应该怎样执行等等,如果能出台一份具体执行标准,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五是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与发展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在政治理论水平、岗位职业素质和专业管理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待优化,企业管理、营销人才、农业科技人才、城镇规划人才紧缺,党政机关的整体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篇6:干部选拔任用存在
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中央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章。为了提高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业务能力,切实贯彻《条例》,严格按《条例》规定办事,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内蒙古党校举办了两期“全区组织人事干部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培训班。通过领导讲座、教授辅导、收看录像、讨论交流等方式的学习,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学习任务。第二期培训班于9月27日结束,取得很好的效果。在全国学习宣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的热潮中,举办这次学习班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时的,感谢自治区组织部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与交流机会!
本班第五组,即高校及科研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严格遵守培训班的组织纪律,通过几天的认真学习和积极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收获很大、受益匪浅。一方面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和交流,感到《条例》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武装和充实了自己,为开展工作领到了尚方宝剑,增强了做好组织人事工作的信心和勇气。另一方面感到《条例》在贯彻执行中还有许多空间,有许多需要在工作中继续研究探讨的问题和方面,组织人事干部肩上的担子重、责任大。下面我代表小组简要汇报一下主要收获和体会。
一、提高了对《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了贯彻《条例》的
— 1 — 自觉性
大家在以往的学习中对《条例》的认识并不深刻。这次学习,老师讲授,通过对背景材料和理论问题的学习探讨,感到了《条例》具有丰富的内涵,是我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的干部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大家认识到,中央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重新修订并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力的领导集体,并能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全面把握了《条例》的内容和特点,增强了责任感 《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党的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选拔任用德才兼备、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党政领导干部。《条例》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率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做出了全方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更趋完备,程序方法更
— 2 — 具有操作性,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是《干部任用条例》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
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具有五个方面的鲜明特点: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赋予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程序、方法和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以新的时代内涵,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坚持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在发展党内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四权”方面有新的举措;三是坚持完善程序,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四是坚持制度创新,纳入了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试用期制度完善了任职,免职、辞职和降职等制度,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五是坚持有效监督,确定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在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迈出了新步伐。精通《条例》是组织人事干部的基本要求,使我们增强了责任感。
三、坚持标准,把握德才兼备新的时代内涵
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首先要掌握选贤任能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这样才能把人选准用好。《条例》就是用科学的制度解决“选什么人,怎么选人”的问题。
我们党一贯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
— 3 — 不断赋予这一标准以新的内涵。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就是要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主要、最根本的要求,把那些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体现了“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这些条件选拔任用思想政治素质高、干部作风好、政绩突出、廉洁自律、群众公认的干部。
四、扩大民主,落实“四权”强化监督
《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体现了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要求。一是扩大了干部推荐中的民主。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扩大了干部考察中的民主。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扩大了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条例》对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应到会和同意通过的人数、表决、决定的方式、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四是扩大了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实行了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条例》强化了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扩大了干部工作监督的民主,加大了对干部和干部工作的监督,严密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严明了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充实了“十不准”要求的内容。追究对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查处违纪责任人。强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这些有现实针对性的举措得以落实,可以有效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改进干部考察方法,防止考察失真失实
— 4 — 为了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条例》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在考察内容上,要求考察人员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同时要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在考察范围、考察方面、考察纪律上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对参与干部考察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热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并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学习过程中,组织部领导就考察的技术问题,谈话艺术方面的讲授使我们增长了知识,明确了要求,规范了工作。对组织人事干部今后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六、问题与建议
来自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在以往的工作中上执行了《暂行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复杂的问题。大家交流了经验,探讨了问题。①业务素质与思想政治素质的结合问题,存在三高一低现象,强调业务素质多,轻视思想政治素质的问题比较普遍;②后备干部与一般干部的关系问题,公开选拔使一些一般干部被选拔上来,后备干部有的被选拔条件圈在了外面。建议建立后备干部库制度。③领导意图与考核结果不一致问题。有时考核分两类,一类是必须用的干部,一类是差额比较考核的干部。这些问题需要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加以解决。④关于干部交流问题,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很少,内部
— 5 — 轮岗在专业之间进行也比较困难。⑤专家与管理干部问题。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要用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事业单位是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推行全员聘用制。《条例》与全员聘任制如何衔接是现实问题,建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一项课题,开展调研,制定一个事业单位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或方案或意见。
七、以《条例》为准则,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颁布了,但更重要、更关键的是要贯彻落实好。首先把《条例》作为高校、科研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干部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逐章逐条逐款地学习领会,努力掌握精神实质,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刻苦钻研、成为精通《条例》,熟悉干部人事工作的行家里手。其次,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坚持公道正派,带头遵守《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各种行为,坚决抵制,敢于斗争,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三是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为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条例》的严格执行。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适应新形势加强改进干部监督工作。要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把监督的关口前移。
总之,今后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与时俱进
篇7: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民主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基础环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一)民主推荐的两种情况:领导班子换届推荐、班子缺额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一般形式: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是按推荐主体分类的。《干部任用条例》中所规定的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两种形式,是按推荐方式分类的。二者并不矛盾。
1、基本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提供推荐单位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2、参加对象:一般为本单位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根据各自情况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3、结果的使用。推荐人选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方可列入考察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民主推荐中要注意的问题:
1、确定的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
料并署名。
3、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二、考察。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只有考察准确,才能用人准确。
(一)考察形式:等额考察、差额考察
(二)考察内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对于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三)一般程序:
1、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四)基本方法: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表、自测评表等方式,同时可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对面谈话等方法一并进行。考察的真实性,取决于找谈对象和考察组成员双方的沟通。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考察人员既要出于公心,又要善于
运用好的方法,在考察中要善于引导找谈对象说出真实想法、善于辨别表象与本质、善于判断主流与末节。
(五)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本单位全体领导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视其情况还可以向纪委、监察局等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六)考察材料: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完善的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务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二是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七)考察反馈:考察中还要注意用好考察反馈制度,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三、酝酿。酝酿是讨论任用领导干部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一般情况下,酝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班子成员中进行,有的还要征求上级领导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四、讨论决定。讨论决定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一)坚持集体讨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要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二)基本程序:(1)由党组织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必须持明确态度;(3)进行表决,形成决定。
(三)表决方式: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今后,我们将逐步向票决方向努力。
(四)材料要求:(1)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本级党组织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民主推荐材料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以便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2)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作详细的会议记录。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从现在开始统一使用规范的《党委(党组)讨论任免干部会议记录簿》,这种记录簿已经发到大家手中了,请大家严格遵守记录簿首页所印的有关纪律,规范记录内容,我们将对规范记录情况进行抽查。
五、任职。任职是选拔任用干部中的最后一道程序。
(一)要坚持三个制度:(1)公示制。除特殊岗位和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在公示期间,如接到举报信息,一定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调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2)试用制。对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才能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3)聘任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要实行聘任制,每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对工作优秀的可以连续聘任。
(二)进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与拟任人选进行沟通,提出要求、希望等。
(三)任职时间的确定: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自任命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六、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对需按有关章程选举产生的干部,要积极做好推荐、提名、协商工作,确保既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又坚持依法办事,还做到尊重民意。
怎样跑官
在中国,跑官不是什么新名词,套用一句名言:跑官本来不是一个词,但是,跑的人多了便就成了大家熟悉的词。很多地方(注意我不是说中国所有的地方),官几乎都是跑出来的,会跑的人,一年一小步,两年一大步,从低到高,步步高升;不会跑的人,一年原地不动,年年原地不动。其实,这也没什么奇怪的,“生命在于运动”,人不运动当然没有活力,跑官也是一种运动。
其实,本来没人想跑官,但当看到别人的官是跑出来的时候,想跑的跑,不想跑的也得跑。
官也不是想跑就能跑,有的人跑成了,有的人跑不成,有的人跑一次成一次,有的人却一次没跑成。为什么?方法对错之分。做什么事,方法对了,则可事半功倍,方法错了,则一事无成。
跑官的第一步,是要选择跑的对象,所谓跑的对象是指他可以帮你达到目的的人。
一、跑的级别
就县里的各局、各乡镇来说,首选当然是县里掌握干部任免大权的领导,主要是书记,想当单位正职(包括个别要害部门的副职)没有他点头是绝对办不到的;其次是组织部长,平级调动,不是太热的部门,找他就可以。这一级离的近,跑的成本比较低。其他常委一般都只要表决的权利,在目前一把手说了算的年代,没人会同一把手唱对台戏。所以,这些人礼节性的打点一下也不多余。第二级,应该把对象选在市以上的机构的实权人物,最好是主要县领导的顶头上司或利害关系人,比如说,市组织部门的领导,因为这些人掌握着县领导个人的任用大全,他们的“招呼”,县领导是不会不考虑的。再比如说纪检、检察部门的领导,这些人虽然不给县领导“发帽子”,但是,却可以摘他们的“帽子”,就现在的领导而言,没有几个是经的起纪检、检察机关查的,不查都是廉正干部,一查就不好说了。所以,这些人的“招呼”,他们也不能不考虑。如果在以上部门找不到跑的对象,那就只好越级跑了。听起来好象矛盾,怎么省一级还不如市一级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县官不如现管”,再则,省一级跑的费用自然要大的多,再说,省一级还得通过市一级打招呼。第三级,以上这两级部门,是于县领导个人有厉害关系的,可以叫做“跑私”。如果没有找到你跑的对象,那就只好“跑公”了,所谓“跑公”,就是在财政扶持、项目扶持等方面可以给县里带来利益的部门中找,这些部门一般都有审批权限,掌握着关系到一个县发展的大权,因为,县领导总还要政绩,所以,这些部门领导的招呼,一般也有作用,当然在效力上要比一类低了不少,因为,政绩和个人帽子相比,当然分量轻的多,正所谓,没有政绩事小,没有帽子事大。
二、跑的对象的种类
1、自己的亲戚、同乡、同学、战友;这一类关系最密切,成本最低。
2、父母、爱人的亲戚、同乡、同学;
3、同事的亲戚、同乡、同学、战友;
4、曾经的同事、老上级。
5、曾经一个系统的朋友。这些都没有的话,那你就得白手起家了:在以上三级中,选定目标,从生到熟,最后成为“朋友”。
三、拿什么跑
这个就不用多说了,无非是钱和物。数量麻,不好说,一个地方一个行情,不同的职位也会有不同的要求。
四、怎么跑
篇8:新生班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应考虑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新生中的党员基本是高中时期发展的, 数量较少, 他们大多是同龄人中的优秀代表, 具有主动为班级服务、为集体服务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因此在同等条件下, 应该适当考虑给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更多的机会, 安排他们担任学生干部, 鼓励他们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应考虑党团工作的性质。党务工作必须由党员承担, 这是无可置疑的, 但考虑到共青团的工作性质及特点, 负责团支部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也应尽量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另外, 入党积极分子是经过党组织培养的优秀分子, 他们对党员培养及发展程序有着一定的认知基础。
各宿舍应相对平均地分配学生干部名额。随着学分制的实施, 班级概念将不断淡化, 宿舍、社团、实验室等将成为学生活动的基层单位, 特别是宿舍这一学生生活的主要场所, 将越来越多地承载着日常班级管理的重要任务, 了解全体学生必须了解其宿舍情况。因此, 各宿舍应相对平均地分配学生干部是非常必要的。
班委的男女比例应与班级男女比例基本相当。学生干部是学生的代表, 自然应该根据班级男女比例分别选择能代表其意志的学生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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