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精选8篇)
篇1: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颁布《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者: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迷信活动;泄露国家机密;编印、散发、传输非法书刊或电子邮件;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发表反对演讲、呼喊反对口号、煽动闹事、破坏团结稳定,扰乱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成立社团、出版刊物或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等。
1.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较重,经教育能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和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同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刑执行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治安警告者,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
1.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利用电脑网络对他人公然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违反上述四项规定,情节严重者,除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依照国家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外,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抢夺、敲诈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偷盗、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偷盗、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经公安保卫部门依法确认有偷盗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第六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为违反第六条错误者提供条件、作伪证或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凡结伙违反第六条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除全部退回和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肇事、鼓动、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①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②未动手打人者,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③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④动手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①鼓动、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②鼓动、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③鼓动、策划本校学生与非本校学生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参与打架者:①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②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③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④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⑤在校期间两次以上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⑥以各种名义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4.作伪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②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违反第八条打人致伤者要负责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有关费用。
第九条 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提供赌博器具或场地者:
1.组织赌博者:①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②经教育不改,再次组织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加赌博者:①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②经教育不改再次参加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物者,按原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同时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或宿舍乱泼乱倒、乱砸瓶子、乱刻乱画、不按规定乱贴乱挂,破坏校园或宿舍环境卫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
1.宿舍内学生私人电脑必须用于学习及学习有关方面,严禁在学习时间内(星期日晚上─星期五白天)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凡两次被举报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者给予警告处分。在检查中一旦发现有学生在学习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碟等,将给予当事人与电脑所有者或责任人警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电炉、电饭锅、水煮器、应急灯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热设备)或者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由保卫处或相关部门收缴违章使用的电器。
3.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或燃烧物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器具,制造火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4.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空置床位或在寝室内加装床位,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翻门翻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生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6.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内豢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在24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转移在宿舍内豢养的宠物。
7.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作息制度,不听从值班人员劝告,不服从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经商、推销及其它牟利性活动。凡违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及学校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在学校内摆设摊点或在校内外进行其它非法勤工助学活动、经商、推销及其它牟利性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在校内外非法
组织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者,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并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不得酗酒。酗酒滋事及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以下学时者(上课、实验、实习、劳动、政治学习、军训等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或不假离校(包括实习期间和节、假日)达以下天数者:
1、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或不假离校3〜4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或不假离校5〜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或不假离校7〜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或不假离校9〜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不假离校11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不提倡本、专科生在学习期间结婚。研究生年龄过大要求结婚者,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或严重越轨者:
1、学生行为应文明得体。在校内及其他公共场所男女搂抱、勾肩搭背等行为不得体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2、留宿异性、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播放、收看淫秽录相者;传阅淫秽图书制品及手抄本者;在校内书桌、墙壁等处涂写淫秽文字、图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道德败坏、玩弄异性、卖淫嫖娼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用下流语言或其它流氓行为调戏、侮辱妇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威逼、恐吓、侮辱、诽谤他人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1、情节较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外因违法违纪造成公私财物受损或他人人身伤害,应负责承担必需的经济赔偿;造成自身伤害及自身财物受损,后果自负,医药费自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了危害后果的,可参照本暂行条例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2、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加重一级处分;
3、在校期间已受过行政处分者,在两次或两次以上处分中的最重处分之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4、对检举揭发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加重一级处分;
5、酗酒滋事者,按所违反校规加重一级处分,酒醉需送医院抢救者,医药费自理。
6、对教职工执行正常公务工作进行人身攻击、谩骂甚至殴打者,加重一级处分。第二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者,减轻一级处分:
1、能主动交待错误、有悔改表现;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生的留校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学习刻苦、表现积极、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行政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贷款降一等级,已获得的奖学金应予以停发;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停止贷款,已获得的奖学金应予以停发;
3.享受贷款的学生,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贷款由其家长负责归还。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与学位、学历的处理办法:
1、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学校不授予学位;
2、二年级以上学生受勒令退学处分者,学校可给予学历证明;
3、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不给予学历证明。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但事先应与学校主管部门商议),并将处分决定送学生处复核备案;
2.对跨院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学院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学生处可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及时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附本人自述材料和旁证材料,上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待情况调查清楚后,由学生处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5.处分决定要与本人见面,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6.凡违纪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凡因违纪处分而应离校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对行政处分有向学生处、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暂行条例适用于取得四川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从二ОО三年五月一日开始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2: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为了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白云湖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暂行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处分的种类: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条:上课屡次无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再次迟到、早退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节,处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无故旷课10节,处记过处分;累计旷课15节,处记大过处分。处分依据各班考勤记录。
第三条:学生出入校门,不出示证件(出入证、请假条),经教育不听者全校通报批评;冒用或借给别人证件及制造假证出入校门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四条:对翻越校门、院墙私自外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五条:住宿生不按时作息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夜间私自外出者处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若想恢复住宿资格须本人写下保证书,学校同意后,本人在班会课上公开宣读个人思想总结和保证书。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六条:在教室、宿舍存、看不健康书籍、电子读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七条:染发、烫发、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的,经教育不听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八条:私自佩戴手机、MP3等物品,经教育不听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九条:课上不认真听讲,故意扰乱课堂秩序,不尊重老师,与老师顶撞甚至谩骂、侮辱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上课教师反映情况并求证落实。
第十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监场记录。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必须将垃圾放入垃圾箱!对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二条:下课、集会时,故意在楼梯拥挤起哄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三条: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接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私接电器者,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四条:在校园、宿舍内打扑克、下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五条:在校内、校外抽烟、酗酒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受到处分后再发现抽烟、酗酒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不同处分;结伙请客喝酒、酗酒闹事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勾引校外
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即没收并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十七条:对偷盗、勒索财物、强用他人饭卡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在升学、就业、参军或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学校的批评教育,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积极改正、进步明显的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其程序是:申请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年级校长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2010年9月
白云湖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本着教育学生的目的,结合学校特点,遵循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特制订我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1、学生出现违纪情况后,班主任首先通知级部和政教处,然后找学生谈话,让违纪学生写好违纪事由及情节的书面材料并签名。若有其他证人,请证人写好书面证明材料。将所有书面材料交政教处。
2、通知家长来学校领学生回家等候学校处理意见。
3、学校研究处理意见并张贴通报。
篇3: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1 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 是我国行政法上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子原则。具体来说, 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时, 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方可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两层含义。其一, 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授权, 据此, 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二, 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职权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是统一的, 行政职权不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私权利, 而行政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主体不仅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同时还必须履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职责。
2 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从引子中的案例来看, 笔者认为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下面我从两个方面来阐释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法理学依据与法律依据。
(1) 从高校职能与法律性质来看, 高校校规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三十九条又规定:高校校长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 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从这两个法律条文我们知道, 高校除了进行日常教学外, 还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任务, 同时要行使法律授权的教育管理职能。比如《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有招生权、学籍管理及奖励与处分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无论从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来看, 还是从对相对人的约束来看, 都具有行政职权性质。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讲, 高校与学生并非完全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在执行教育管理职能时, 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绝大多数时候表现为内部行政管理关系, 比如警告、记过等。但在学位授予权以及开除等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等的管理时, 其影响的是《宪法》中规定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 是最高层次的权利。因此, 近年来国内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均按照《行政诉讼法》来处理。据此可以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 高校可以被认定为行政主体。
如前述, 法律保留原则规范的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既然高校具有公共管理职能,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主体性质, 那么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职能与制定校纪校规时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
(2) 从高校校规的性质来看, 高校校规是高校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校规具有高校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的性质, 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我国高校有权自主制定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校规, 校规是高校内部行之有效的“法律”, 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 高校可以进行自主管理。对全校学生乃至教职员工都具有拘束力, 其效力大致相当于村规民约、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等文件的效力。但高校在依据校规实施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管理措施时, 涉及的是公民受教育权。如前述, 受教育权是公民最高层次的权利, 按照“重要性理论”1以及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学生的上述管理理应实施法律保留原则。
据此, 高校校规中的规定和高校管理都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校规中的所有规范都必须依据法律授权, 更不能与法律相冲突。否则, 高校在教育管理中将时时处于被动地位。
3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之效力举证
法律保留原则所涉及的事项通常而言是重要事项, 依据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基本权利的这一法律属性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 高校校规中涉及剥夺学生高等教育权的内容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因此, 在学生违纪处分中, 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高校不能自行制定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条款。
在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事项时, 除受到刑事处罚外,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退学6项事项即为关于学生退学的最高效力之法。高校应当在此6项范围内制定细则, 如高校可以依据其规定休学学生提出复学申请的期限或最长修业年限等。
详审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几乎每条涉及或可能涉及开除学籍或退学处分事项。这里笔者举证若干需要研究和探讨之条款, 供学校及有关部门参考。
(1)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违反道德规范者, 每项都可能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 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2)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3)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租房居住, 经教育不改者, 最高可以开除学籍。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4) 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者, 最高可处以开除学籍。笔者认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 故此条需细酌。
笔者认为, 在泸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部分条款是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 鉴于篇幅, 仅举证四项, 供参考。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中的体现, 尤其是高校, 除应依法管理外, 还应当充分运用各种教育资源, 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教育氛围, 使学生在学校日常的学习与生活中, 在潜移默化间受到法治的教育与熏陶。作为教师,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应自觉贯彻法治精神和法律要求, 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学生, 促进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
参考文献
[1]胡锦光.以案说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篇4:四川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关键词:法律视野;违纪;处分;条例;应用
当前在学校制定并运用《违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学校在处分违纪学生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质;应用《违纪处分条例》是否具有严格的程序;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是否具有合法性等等。而高校以《违纪处分条例》为依据开除学生更成为社会和教育界经久不衰的讨论话题。本文将在此基础下,简要分析论述法律视野中的违纪处分条例应用。
一、当前在高校中《违纪处分条例》的现存问题
(一)制定过程不规范
大部分高校的《违纪处分条例》都是由学校内部管理人员为解决某些问题而统一制定而成,不仅没有参考和征求任何学生的意见,同时也并没有真正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甚至当前某些学校制定的《违纪处分条例》只是对网络或其他院校的违纪处分条例内容的简单复制粘贴。另外,在制定高校《违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很少能够邀请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其中,因此最后制定的条例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存有法律缺陷[1]。
(二)条例内容不规范
翻看当前高校的《违纪处分条例》不难发现,大部分条例内容表述模糊,缺少细节规定,空泛的理论性内容居多。比如说在很多条例内容中经常会看到“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等字眼,但是对于具体判定后果与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再比如在部分高校的《违纪处分条例》中还有“无故旷课”的字样,旷课本身已经包含无理由的情况,再添加无故一词不免有些多余。当前我国各大高校的《违纪处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标准,例如在旷课处分的规定上各高校之间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当学生的违纪行为已经明显触犯法律时,仍有一部分学校选择使用《违纪处分条例》对其进行惩处,这也在无形之中帮助学生逃脱法律制裁。
(三)执行过程不规范
在执行《违纪处分条例》过程中并没有严谨完善的执行流程,学校的违纪处理行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比如说学校在给予学生违纪处分之后,会有学生向系领导甚至校领导求情,更有部分心理脆弱的学生会走上极端,因此学校可能最后会放弃处分学生;而对于相同的违纪行为,教师和校管理人员更偏重于学习成绩较好的学生或学生干部,此类学生的违纪处分比较轻,而同样的违纪行为发生在普通学生身上则通常会受到较重的处分[2]。
二、法律视野中的违纪处分条例应用
(一)以法律为依据
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之上,所有的违纪处分条例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标准和要求。这就要求学校管理人员在制定《违纪处分条例》前需要深入了解研究我国法律法规,并且积极邀请专业法律人士作为法律顾问,为违纪处分条例内容的制定提供必要的、准确的专业法律意见[3]。另外针对当前《违纪处分条例》中开除学籍会在一定程度上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在制定《违纪处分条例》上应结合我国《高等教育法》并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留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将重点放置在引导学生规范自身行为,提前预防违纪行为发生。
(二)建立专门机构
为保障违纪处分条例能够被合理使用,学校设立专门的违纪处分机构,通过积极借鉴国家的正规司法体系,学校内也可效仿建立学生纪律管理委员会,并将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校方代表以及专业法律人士纳入委员会成员,兼顾学校、教师及学生的三方利益。并且加强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设,当学生对违纪处分存有质疑或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通过成立专职机构完成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能够在现有基础上大大强化工作的公平性与客观性,妥善解决学校与学生在违纪处理方面产生的各类纠纷。
(三)坚持正当程序
在应用《违纪处分条例》高校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法律精神,切实保护学生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各项正当权益。因此学校需要尽快建立听证制度,尤其是在宣布对学生的具体处分前需要召开校内听证会,听取学生的陈词和质疑,最后给出的处分决定需要贴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与严重程度,避免对学生造成更大的伤害[4]。另外,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申诉流程与制度,尽可能地体现出《违纪处分条例》的公平性,切实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四)司法审查介入
我国法律规定当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表示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司法部分在必要时刻需要介入学校的违纪处分工作当中。首先司法部分需要对学校给予处分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违纪处分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符合;另外,学校在执行和使用《违纪处分条例》过程的合法性同样也属于司法部门的审核范畴,例如学校是否保障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流程等等,特别是对于学生违纪行为进行严格审核,一旦发现学生已经触犯国家法律,需要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部门进行审查也是对学校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学校违纪处分的公平公正性。
三、结论
总而言之,制定高校《违纪处分条例》需要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应用过程当中也需要严格遵照正当的执行程序。针对当前高校在应用《违纪处分条例》中屡屡出现学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导致学生及其家属与学校发生各类纠纷,因此在执行违纪处分条例时司法部门也应加入进来,通过正规合理的审查工作帮助学校完成学生违纪处分工作。
参考文献:
[1]孙明杰.简要分析法律视野中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山东大学,2015.
[2]李娟.关于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构建研究[D].西南师范大学,2015.
[3]张存如,周威.基于法律视角下的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研究——基于A大学的案例解析[J].高等理科教育,2014,03:69-73+27.
篇5: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0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事实为依据,视其情节轻重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学校鉴定,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年内有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鉴定和结论,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三)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隐瞒错误事实真相的;
(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的;
(五)结成团伙违纪的。
第七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第八条 处分附加:
(一)因违纪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不得申请各种奖学金,不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不得参加学生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不保送研究生;
(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四)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不授予学位;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经教育能认识错误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触犯刑律,被判处各种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一)肇事者分别作如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或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二)策划、唆使、指使者:
1、策划、唆使、指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纠集、勾结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借口,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加重处分。
(六)打架斗殴为首者或主要肇事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作案手段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偷窃他人自行车者,视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1、拆卸他人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占为己有者,给予记过处分;
2、偷开、撬锁等蓄意盗窃他人自行车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使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销售赃物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偷窃、作案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罚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生宿舍区内有下列情形者:
(一)违反男女生互访规定经劝阻不改者或晚归爬墙、撬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休息时间内,使用音像设备,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调房,在学生宿舍外租借住房或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强行换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章使用各种电器或明火(如蜡烛等),焚烧物品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改变学生宿舍或家具用途、颜色、格式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学生宿舍的电视机、电话机或有关线路私自进行改装、改造,外接其他设备,私自架设天线或将电视机、电话机挪作他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学生宿舍严禁使用液化气,使用者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
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提供场所、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交往不当,有下列情形者:
(一)妨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举止猥亵、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第十九条 观看、阅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观看、阅读有淫秽内容的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黄色书刊或查阅、访问色情网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
(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查阅并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露国家秘密事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下列者:
(一)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对于屡犯者,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改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改门课
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位资格。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隐匿、销毁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伪造、买卖、涂改证明、证件、成绩等弄虚作假者:
(一)伪造、涂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证明、证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出售伪饭卡、伪电话卡等有价集成卡、磁卡或明知是伪造集成卡、磁卡而使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明、证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因成绩或其他不满等原因无理取闹寻衅闹事者;
(二)在校园内喝酒、哄闹、砸酒瓶等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违反校园管理、图书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等,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对学生的各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凡属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讨论决定,学生处审核,院系发文并报学生处备案;凡属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决定并发文;凡属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拟文,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凡属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三)当院系与学校有关部门对处分的意见不一致时,由校长决定。
(四)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院系须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合法取证,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学生本人写出检查,经院系集体研究,及时报学生处备案。
(五)涉及跨院系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牵头,共同调查处理并拟文;涉及有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学生处,提出意见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者,学校授权教务处处理:
1、因旷课给予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发文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受记过处分的,由教务处发文;因旷课给予学生的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由教务处审核并拟文,报校长决定;
2、因违反考场纪律,给予学生的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并发文;因考试作弊,给予学生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教务处审核并拟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决定。
(七)学生受处分的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各级处分按审批权限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及家长见面,并让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受处分者若有不同意见,有权在处分作出七日内提出申诉,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向院系办公室提请,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向学生处提请,在接到申诉提请后七日内由学生违纪仲裁委员会复议并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裁决,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就读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脱产班等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二条 夜大学生、函授生、进修生违反校规校纪,参照本条例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 福建音乐学院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试读生违反校规校纪者,参照上述有关条款处理。处分的形式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延长试读期;
(四)取消试读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篇6: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违纪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设定和实施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学校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五条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包括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资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聚众赌博或抽头聚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国家或个人财物、损坏门窗或桌椅者;损坏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校园文明环境,破坏校园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凡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餐馆、饭厅、课堂、宿舍、会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有哄闹、砸瓶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对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致使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作伪证使调查陷入误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校规,擅自经商,不接受劝阻,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八)泄露机密,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或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性质的界定,见《江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受处分后又犯同类错误或受处分一年内又犯错误;
(三)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经审核属实者,可从轻处分。
2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违纪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察看期满者,学校视其表现,及时作出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班学生视其在校时间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留校察看期少于六个月,由受处分学生的工作单位或其居住地的组织代为考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组织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决定,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程序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经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院(系)发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含延长留校察看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和院(系)提出初步意见,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含延长留校察看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均由学校发文,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二)给予犯有本条例第七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学生处分,须经校学生处、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保卫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三)犯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须经校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其中给予研究生处分,须经校研究生部、教务处审核并有复议权;
(四)经有关部门审核复议后,与院(系)意见仍不一致时,由主管校长裁定。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六)处分的决定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签字,允许受处分的学生申辩、申诉。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当事人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违纪处分不停止执行;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篇7:吉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二)
(三)(四)
(五)第五条
第六条
(一)(二)
(三)第七条
(一)(二)
(三)(四)
(五)(六)
第八条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弘扬吉林师大精神,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地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类学生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影响其期为: 警告,3个月; 严重警告,6个月; 记过,9个月; 留校察看,12个月; 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的处分学生在查看期内对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对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酌情考虑。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除公安部门处理外,要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冶安拘留者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分劳动教养、判刑的,给予开出学籍处分。结伙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故意侵犯她人人身权利者: 凡动手打人一律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虽没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偏袒一方,促使大家事态扩大而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分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着,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带头或组织、策划、教唆、胁迫、诱骗、煽动打群架者,对照本条第(一)款加重处分。持械(包括管制刀具)打人或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对照本条例第(一)款加重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到学籍处分;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肇事、打架致他人伤害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应承担被害人的医疗、医药等费用。故意向他人食用的食品、饮料、水中投放有毒物质,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占有她人财物,除追回赃
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
(一)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500——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30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或销赃,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拾得他人财物拒绝返还,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出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毁公司财务者,除按价赔偿外:
(一)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三)切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学生在校不准玩麻将。发现违反者,除没收麻将外,给参与者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二)首先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严重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有流氓行为、收看、复制、出售淫秽声像制品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
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经营,开发活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的,是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所经营的商品给他人造
成人身伤害的,是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是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是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转借、转让、伪造、冒领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三)伪造公章、成绩单、教师签名和各种获奖证书、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
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二)在食堂就餐时夹塞、起哄、辱骂炊管人员和维持食堂秩序的同学等扰乱食堂
就餐秩序者。
(三)公然侮辱、谩骂师生员工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四)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者。
(五)隐匿、晦气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六)因成绩、就业问题、纪律等原因,给相关人员送礼或寻衅滋事,向教师或领
导施加压力者。
(七)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八)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
(九)不遵守国家或学校关于网络和计算机管理规定,私自登陆非法网站,浏览非
法信息者。
(十)违反学习用电规定者。
(十一)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器材及学校其他公共设施者。
(十二)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十三)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及校园管理规章制度者。
(十四)在教室、寝室、阅览室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五)从楼上向下泼脏水、倒垃圾以及往水房厕所倒垃圾和随地大小便者。
(十六)学生就餐后大声喧哗和就寝晚归(晚归者由门卫室进登记),经核实未经
请假累计两次和两次以上者。
第十五条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
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上,50学时以下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7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无辜不参加教育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按实际学时计算旷课
时数。)
第十七条考试(考察)违纪等,除考试(考察)成绩无效外,非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
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
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其他
方式在答卷标记信息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答卷答案被确认为雷同的;
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1.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12.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
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报告、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用于毕业论文、学
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凡有本条例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近
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者。
(二)主动交待和检讨自己违纪行为者。
(三)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一人有违犯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处,在较重一级的处分上加重处
分。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者,在影响期内被取消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专业奖学金不得被任用
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贫困补助。
第二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生证明,其善后处理问题按照学籍管理有关条例
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或责
令经济赔偿等。
第二十六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记过和记过以下处分,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直接讨论决定,处分材料报学
生工作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
报学校。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院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室讨论,院长批准,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工作处在校区内发现学生违纪,权直接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四)处分违纪学生必须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严格履
行各项手续。处分学生如有意见,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述,学校进行
复查。
第二十七条违纪学生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其家长。毕业时处分材料原则上不予
撤销。
第二十八条受留校察看那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奖学金,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者,减发相应奖学金。受学院通报批评者一次减发相应奖学金,累计2次通报
批评按警告一次处理。
第二十九条除上述违纪事实外,学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直接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一)违反宪法、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质恶劣的。
(四)有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实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可在5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
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15天内向申诉人做出复
查结论。
(二)学生对违纪处理复查结论不服,可向吉林省教育厅申诉。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示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作出后,学
院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一式三份)。
若本人拒绝签字,视为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对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考试期间的违纪应及
时处理;对违纪学生所作的处理,由学校出示书面处理决定并交本人一份。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准确地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和个人档
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各工作日内,可
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吉林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各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
予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
或者吉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因违反本规定而受到开除学籍以下处分者,如有特殊表现,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由本人申请、学院申报、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受处分后受到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
(二)毕业时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学生违纪条例》废止,如其他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院
篇8:大学生违纪处分适度的量度
一、处分是否依据合理的规则
处分规则是实施违纪处分的直接依据和具体尺度,如果规则本身存在问题,那么,严格依规则办事必然带来处分“无度”的后果。因此,处分规则的适度是违纪处分适度的前提。
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直接涉及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的条款,不具直接操作性,从而在违纪处分上为高校留出践活动机会和经验,不得不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各种“屏幕”与外界进行信息传播和交流。
现在的社会处于“第二媒介时代”,普通个人可以成为各种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者,可以对任何的信息发表自己的见解,互动交流,加之媒体个人化对信息的把关的降低,各种不良信息在媒体上呈现,缺少认知辨析能力的大学生,难免会被误导和诱惑。
1. 大学生
大学生应主动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作为“网络原住民”,大学生是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也是最重要的参与方,只有大学生认识到媒介素养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才能快速达到媒介素养教育的目的。
身处校园的大学生们日常所接触的媒体主要是互联网、报刊、手机、校园广播等,这些媒体具有自身的特性,大学生应该充分了解和使用。不论在认知层面还是操作层面,都应该提高自身的技能。如何清楚认知自己和媒介、媒介和社会的关系,搞清楚媒介在自身生活中的角色扮演,是媒介素养教育最重要的。
2. 学校
许多大学开设有媒介素养相关课程,以期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深化学生对于媒介功能、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认知,让学生学会正确看待媒介,利用媒介,能自觉抵制媒体传播的不良信息,迎接信息时代特有的挑战。
学校应该创建一种良好的媒介素养学习环境。
3. 家庭
家庭是人生第一课堂,对人的影响也是最基础的。大学生在家里可以接触到电视媒体,电视庞大的传播范围和视听特性,传播信息速度快,信息量也大。现在电视媒体呈现“泛娱乐化”现象,因而对大学生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尤为必要和紧迫。
家长应该及时作为大学生信息接触的“把关人”,指导他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我国各高校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均制定了适用于本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虽然高校在处分规则的制定上拥有自主权,制定的规则内容也彼此差异,但并不意味着处分规则的适度性无法量度。处分规则的适度与否,有其具体的判断标准。
第一,规则的制定必须合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相应的法律要求,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高校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虽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规则,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游离于法治原则之外,它必须服从于作为其法律渊源的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否则,规则本身就是无效的。
第二,规则应合乎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符合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及其特点。规则应体现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第三,规则必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应模糊不清或过于宽泛,“其措辞应能使学生清楚地了解何种行为是许可的,何中行为是禁止的;用语应有较一致的解释,不应导致任何理解上的歧义和困难”(1)。即规则应保证学生能明确知道对自己的行为要求及行为的后果,以免导致高校违纪处分权的滥用。
第四,规则必须公之于众,获得学生的认同。公开规则一们选择和使用媒体信息。
4. 社会
社会作为一个“大容器”,承载着各种信息,也承载着游弋于信息中的各类受众,社会是大学生的“第二课堂”,各种传媒和社区都肩负着“环境再构成作业”的任务,在信息繁冗的时代,更应该为大学生们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5. 政府
政府单位由于拥有特殊的权力,可以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积极倡导者,也可以通过立法等行政手段确保媒介素养教育的正常进行。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颁布和签署了一系列的法规条文,深入阐述和部署媒介素养教育工作,值得我国相关单位学习借鉴。
另外政府需要对媒介素养教育活动进行资助,采取各种措施,直接推动媒介素养教育的组织和协调。媒介素养教育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和组织合力进行,参与的多方力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者,政府的强制力和权威性使得其成为倡导媒介素养教育活动的不二人选。
媒介素养教育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事情,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不但需要针对大学生,各个年龄层的人群都有提高媒介素养的必要。加强传媒素养教育,提高全民的媒介素养水平,应该引起我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参考文献:
[1]宫淑红,张洁.媒介素养教育理论与实践.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2]袁军.媒介素养教育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3]陈先元.大众传媒素养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4]蔡帼芬.媒介素养[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
在有限课时内增强《遗传学》教学效果
高明波
(大连民族学院,辽宁大连
摘要:《遗传学》是生命科学的专业基础课。在专业课时被不断压缩的情况下,如何增强教学效果是一个重要课题。作者总结了多年教学的经验,提出了增强教学效果的多种方法:强化遗传学史教学;视频辅助教学;注重学生人文素养培养,等等。
关键词:遗传学有限课时遗传学史视频辅助人文素养
遗传学是多门生命科学课程的专业基础课,也是以实验为基础的课程。遗传学教材中每一章都是遗传学的一个分支方面是为了让学生了解规则,预防违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通过学生的反馈促成规则更趋于合理化。
二、处分是否能保障学校管理有序化的实现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进行以良好的学校秩序为保障,违纪处分对消除个别学生违纪行为给学校秩序的建立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应看到这一作用的发挥取决于处分的适度性的把握。违纪处分如果不适度,不仅不能有效地维护秩序,反而会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成为秩序本身的破坏者。因此,实现管理的有序化是保障处分适度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处分适度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高校管理秩序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忽视管理对象的个性发展和利益要求,依靠强制和权威建立的秩序。我国高校的管理多倾向于该种模式。学生违纪处分的施行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将受教育者作为教育者的对立面,作为简单的教育权利的承受者的前提下进行的,对教育秩序的认识和维持更倾向于一种强制性的服从和制裁”。另一种意义上的秩序是通过沟通协调建立起来的秩序,较为尊重管理对象的意愿和应有权益,是自由与秩序统一于一体的真正意义上的秩序。这正是现代高校管理应追求的秩序目标,也是适度的违纪处分中应建立的秩序模式。要保障这种秩序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学生在违纪处分中是否被赋予了以下权利:
第一,学生是否有参与权。学生是构建学校秩序的主体要素,是被管理的对象,也是管理的直接参与者。违纪处分以违纪学生为承受者并会给其带来直接的影响,不应该将学生排除在处分各个环节之外。学生通过参与处分活动,包括处分规则的制定和处分结论形成的全过程,一方面能促成违纪处分趋向于公正合理,减少不当处分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能使学生形成对违纪处分的认同和尊重,进而自觉遵守纪律或自觉校正违纪行为,实现管理的有序化,而不是依靠学校强制和学生“惧罚”心理来保证的秩序。
第二,学生是否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的权利和自由。违纪学生通常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标准对学校实施违纪处分的依据和结论予以审视,并对处分的适度与否作出判断。当学生的判断与学校的处分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而又没有自由表达的权利时,极易导致管理秩序的破坏,即便能够维持表面的稳定秩序,也只能是以牺牲学生的权利和自由,依靠学校的强制力和学生的绝对服从建立起来的非真正意义上的秩序。因此,学校必须保障违纪学生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对违纪处分进行全面审查,从而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否定违纪处分实施的判断依据和结论。
第三,学生是否享有权利救济的权利。违纪处分如果过度行使,容易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侵害,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
学科,内容丰富,发展非常快。但是随着高校教育教学的改革,遗传学理论课的教学时数被不断压缩,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提高遗传学教学质量是一个普遍的难题。通过多年的《遗传学》教学体会,我总结出在《遗传学》教学中注重以下几方面可以显著增强教学效果。
1. 把遗传学理论的来龙去脉、历史沿革以故事的方式讲出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每一门学科的发展史都是教科书里轻描淡写的部分,但这部分其实最容易调动起学生的好奇心和兴趣[1]—[3]。经典遗利有得到救济的渠道,学生通过这些渠道维护自己受损的权利,有助于学校纠错的同时,更能避免因处分不当造成学校管理秩序混乱。
三、处分是否能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走出传统教育忽视、压抑人的个性发展,片面强调教育的社会性的认知误区,“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作为学校的教育目标已成为当前教育界的共识,这一教育理念也向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即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如何协调学校的纪律要求与学生个性自由发展之间的关系。学校纪律及违纪处分制度与学生个性的自由发展之间并非互不相容,相反,学生的个性自由发展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适度的违纪处分为保障。
一方面,适度的处分应当为学生群体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从人的社会性看,任何人都不能脱离社会群体孤立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作为个体的学生也就必然不能避开学校组织去实现其个性发展。学生个性能否得到充分发展与学校组织环境紧密相关。学生的个性发展依赖协调运转的、稳定的组织环境作为平台,当学生的违纪行为破坏这种协调和稳定时,需要由学校的纪律约束予以化解和平衡,包括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故此,适度的违纪处分的量度首先体现在该处分是否实现了学校组织环境的良性运转的修复,从而为组织中的每一个体的个性发展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适度的处分应当促成违纪学生个性品质的完善。人的个性品质有良莠之分,有积极消极之别。纪律处分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惩戒违纪行为,引导学生接受教育和进行自我教育,弘扬其个性的积极方面,矫正其消极方面,使其良好的个性品质日臻丰富和完善。因此,适度的处分“不应通过广泛地窒息个人基本自由的方式来达到只需狭窄限定就能达到的结果”(2),处分适度与否还应当看它是否为违纪学生的个性发展留出了最大的空间。
注释:
(1)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7.
(2)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7.
参考文献
[1]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3)[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2.
[2]吴克禄,詹晖.论高校学生处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J].江苏高教,2004.No.4.
①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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