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风险审查制度

关键词: 担保

担保公司风险审查制度(通用6篇)

篇1:担保公司风险审查制度

ⅩⅩ担保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工作,有效降低风险,提高公司效益,公司在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强化归集,考核到人,奖罚兑现的原则,对各公司所担保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和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以风险控制考核为依据,确保安全无风险。

2、严格控制代偿发生,确保代偿额度负增长。

3、以诉讼保全为最终手段,确保担保损失最小化。

二、任务目标

1、严格审核公司及分公司贷款担保的审批,确保审查无责任。

2、年逾期率不超过1.2‰,代偿率不超过2.2‰,代偿金额控制在万元之内。

3、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客户经理部及分公司经理部风险控制及考察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写出检查报告。

三、涉及风险管理各类人员的考核:

(一)、对客户经理前期市场调查业务通过回访考核

1、回访时借款人及担保人电话号码要正确无误,号码不正确或停机,所留电话无法联系到借款人及担保人,扣罚责任人100元/次。

2、担保人对于担保事项及所承担责任应非常明确,有不明确者扣罚责任人50元/次。

3、客户经理考察客户必须到借款人家中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其中任一项未到者扣罚50元/次。

4、客户经理要将还款方式及相关事项以及逾期后果详细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其中有一项不详者,扣罚责任人 50元/次。

5、客户经理要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如出现收费与规定不符的(申请减免的除外),一经证实扣罚责任人当月工资,并由公司对其做处理决定。

6、借款人对客户经理服务态度不满意,扣罚责任人50元/次。回访人员每月整理每日的回访表格,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类,统计数据报于综合财务部,由综合财务部报公司领导审批根据所统计数据每月对客户经理进行扣罚。

(二)、对回访人员的考核

1、回访时间,客户经理将放款客户资料,自放款起一周内交于资料管理员处,资料管理员三天内将所报资料审核完毕,回访人员根据资料管理员审核客户资料情况,三天内将已审客户资料进行回访。

2.回访人员要情绪好,声音听上去应该友好、自然;不得与客户交谈与担保贷款无关的话题,3.注意语速一定要让顾客把要说的话说完,不要打断他。对他说的话作简要而又清楚的记录。如果顾客抱怨的话,不要找借口,客户有的问题解决后要在第一时间里及时回访客户,告知处理结果

4.回访人员要懂得相关担保贷款及相关业务专业知识,如果客户不明白还款情况要及时通知客户还款金额及时间,告诉客户注意应该提前还款,保证信誉,避免产生银行逾期,造成不良。

5.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客户素质注意调整自己的心理素质。回访人员如违反上述任何一条,扣罚回访人员50元/次。由综合财务部报公司领导审批根据所统计数据每月对客户经理进行扣罚。

(三)、如担保客户出现逾期,对催收人员(我公司外派银行人员、经办客户经理,风险管理部)的考核:

1、对我公司外派银行人员的催收考核:

①新老客户(除涉诉、逾期频率极高且前期难以电话催收的客户除外)刚出现逾期后,由我公司驻银行外派人员负责每日电话催要,电话通知要有记录,记录中载明其逾期原因及还款意愿;同时,了解客户的逾期原因,请客户明确还款时间。客户答应明确还款时间的,到时要及时催要。并且保证:区中行担保客户逾期10日内的不超过12笔,市中行担保客户逾期10天内的不超过8笔,建行担保客户逾期30天内的不超过___笔,工行担保客户逾期30天内的不超过___笔,农行担保客户逾期30天内的不超过___笔,同时对其负责的客户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反馈催收结果。如果出现超出规定笔数,扣罚责任人10元/笔,如果出现控制在规定笔数以内,每减少一笔,奖励责任人10元,最后测算由风险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

②对于逾期客户在电话催收后,仍然每日电话联系催收,力争逾期客户在10日内还款。

2、对风险管理部的催收考核:

①中行担保客户逾期11---20日,工、农、建行逾期超过30日不足60日的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电话催收,或者去客户经营场地与客户交谈,了解客户经营情况和资金回收情况,加强催收;同时,与客户的担保人联系一起催收。并保证区中行担保客户逾期11---20日内的不超过12笔,市中行担保客户逾期11---20日内的不超过15笔,建行担保客户逾期超过30日不足60日的不超过___笔,工行担保客户逾期超过30日不足60日的不超过___笔,农行担保客户逾期超过30日不足60日的不超过___笔,同时对其负责的客户定期向总经理反馈催收结果。如果出现超出规定笔数,扣罚责任人10元/笔,如果出现控制在规定笔数以内,每减少一笔奖励责任人10元,最后测算由风险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

②中行担保客户逾期21日以上、工、农、建行逾期超过60日不足90日,给客户送达逾期催收函(或寄发)并上门催收,上门催收要有记录,记录中载明其逾期原因、还款意愿及还款计划,这样给客户加大压力,让客户明白逾期时间越长责任越大、罚息越多。并保证区中行担保客户逾期21日以上30日内的不超过5笔,市中行担保客户期21日以上30日内的不超过8笔,建行担保客户逾期超过60日不足90日的不超过___笔,工行担保客户逾期超过60日不足90日不超过___笔,农行担保客户逾期超过60日不足90日不超过___笔,同时对其负责的客户定期向总经理反馈催收结果。如果出现超出规定笔数,扣罚责任人10元/笔,如果出现控制在规定笔数以内,每减少一笔奖励责任人10元,最后测算由风险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

③对于逾期客户在电话催收或者送达逾期催收函后,仍然每日电话联系催收,直至还款。

④送达逾期催收函后,与客户担保人联系让其承担担保责任替其还款。

⑤实在不能还款、长时间拖欠不能还款的连续逾期超过3期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的经多方催收无果的钉子户的担保贷款由风险管理部汇总借款人所

有资料并形成书面告,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责令其提前结清贷款或者进入相应的担保代偿或诉讼程序。决定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的,由总经理下达“提前还款函”通知借款人及保证人,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归还,则进入代偿及相应的司法诉讼程序。

2、由我公司担保客户经办人员及经办人员的分管领导负责:

①担保贷款自放款一年内的客户逾期自己负责清收;如自己不积极催收,造成逾期难以催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的,扣罚经办人50元/笔,扣罚经办人员的分管领导100元/笔。

②经常逾期,在我公司外派银行人员及风险管理部催收无果或者发生代偿后须积极协。如果发生代偿,金额在1000(含1000)元以下的,扣罚经办人200元/笔,扣罚经办人员的分管领导300元/笔。代偿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扣罚经办人代偿额的20%/笔,扣罚经办人员的分管领导代偿额的30%/笔。上述扣罚款如在3个月内自己回收,将扣罚工资予以补回,如3个月收不回,扣罚波工资将不予补回。如果由风险管理部收回,将不予补发,如果由经办人员及风险管理部共同收回的,退回扣罚工资的一半。

③如果客户经理(经办人)连续3月完不成公司指标或者出现上述2种情况之一的,责令经办人下岗催收2个月,催收期间只发生活费。如不适合催收工作,公司将予以辞退。

四、风险管理部在担保审核及公司担保贷款客户出代偿后催收款考核,奖励按月兑现。

1、全年贷款担保审核无责任,年底奖励2000元。如出现一笔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引起的风险事故,取消年底奖励,并每笔处责任人300元罚款。

2、收回08年底前垫款(不含起诉类)的,单笔金额一万元以内的,每笔奖励500元;一万(含)以上的按收回垫款的8%进行奖励。收回09年及以后新生垫款,每月根据担保客户向贷款银行缴纳保证金的百分数进行奖励(如客户经理收回的不奖励):中行客户交纳保证金___%,建行客户交纳保证金___%,工行客户交纳保证金___%,农行行客户交纳保证金___%。

五、但要注意,在催收工作中做到情感催收,以人为本,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以优质的服务,以真情打动贷款户,实行人性催收,因此工作人员在催要过程中,既要显示催款的力度,又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要引起正常经营客户的

反感。而对长期逾期客户及不负责任的担保人要注明,在催收还款完毕后,坚决列入黑名单,以后不予担保放贷。

六、凡涉及公司风险责任人员应该协助公司领导及其他部门需要协助的事项。

七、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ⅩⅩ投资咨询有限公

篇2:担保公司风险审查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加强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担保项目的风险控制,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防范和处臵担保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改进风险管理监控方法,强化风险全程管理,增强识别、预警、防范和处臵风险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风险在可控目标之内,确保安全经营稳健发展,确保风险收益的优化。

第三条

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制度优先、预防为主、职责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素

第四条

风险是指对目标产生不利(负面)影响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类型包括: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执行董事、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工作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之中,为既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第六条 为服务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4个目标,全面风险

管理应具备以下要素:

(一)良好的内部环境。

1、执行董事批准检查经营决策和重要政策,了解经营中的风险,明确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经营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这些风险。

2、监事负责监督执行董事、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履行以下职责:监督执行董事、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的履行情况;监督风险制度的实施,确保被认定的风险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

3、经营管理层实施董事会通过的经营策略和方针;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制度和程序,用以识别、计量和监测业务中的风险;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结构,明确相互的权利和责任,确保赋予各项任务能得到有效执行;执行适当的内控政策,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是否完善进行监测。

4、要促进内部员工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文化,向内部各层级员工强调和宣传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所有员工都要了解各自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全面投入内控制度建设。

(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以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1.控制规模,计划管理。公司担保总规模一般控制在担保资金的3-5倍,根据借款企业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信用状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还款能力等,为单个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公司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三)风险评估。即:为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都不得由一人独自决定。

(四)风险对策。审计等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检查、督促纠正的问题。经营管理层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业务部门落实。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执行董事、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业务部门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对出现的风险和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管理层的监察部门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员工,依据法律规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责任和予以处分,并承担处理不力的责任。

(五)及时掌握全面的内部财务、经营、监测信息,以及对内部决策有关的、反映重大事件和条件变化的外部市场信息。保证其他有关信息能够向恰当的人员沟通。

(六)监控。对主要风险进行监测做为日常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由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定期评价。

第三章 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七条 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各职能 3

部门、公司员工。实行公司经营活动全程风险管理。

第八条 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和激励约束的合理性。

第九条

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是指由受董事会直接领导,由总经理、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以各职能部门、业务操作人员为主要参与人员实际操作。风险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条 风险管理是全方位与全员参与的管理。风险管理涉及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需要对风险进行全方位的管理。风险存在于业务的每个环节之中,风险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全体员工必须营造“全员重视、积极参与、献计献策、齐抓共管”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和文化。要通过加强对员工风险管理理念和文化的灌输、培养和提高,有效增强员工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四章 风险管理的范围和过程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的范围涵盖各个层级的业务单位和各类型的风险。要实行通盘管理,将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不同类型的风险纳入到统一的风险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需要实行全程管理。对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环节划清职责、分别把关、风险落实、管理到位。完善业务流程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所有环节的各类风险都能得到有效控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第十三条 担保项目实行事前、事中风险控制管理。为有效控制在保项目风险,明确事前、事中控制责任人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一)事前控制的主要内容:

1、根据申保客户提供的申保信息资料,对照担保条件,查看资料和金融机构意向书,决定是否上报立项审查。

2、立项批准后安排两人以上到实地进行调查,整理调查工作底稿,和客户初步洽谈《担保协议》和反担保措施,3、认真做好对客户全面情况的了解工作。根据实地调查情况进行初审,书面提交调查报告,据实报告客户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情况、财务状况、反担保能力、经营情况等。

4、保前调查的基本内容:借款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借入资金来源、还款计划、使用贷款的历史记录等;所有开户行、帐户及存款余额情况和原有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报告和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文件;或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及有权处分人同意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真实合法的购销合同、协议或其它有效性经营活动文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在协作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自筹资金的证明。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前景、产品销路以及竞争能力;分析借款用途是否正常、合理、合法;分析借款人的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及其真实性,判断其偿债能力;调查和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人情况;调查借款人的销售收入回笼情况;5

测定担保的风险度。

5、填写《担保调查表》,严格核对委托担保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构成情况,客观、认真、明确地签署调查意见。

(二)事中控制的主要内容:

1、报表调查:定期收集客户财务报表及其他信息资料。

2、实地调查:定期到客户单位调查了解情况,调查对象包括主办会计、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企业负责人、部分职工、往来关联户等;调查内容包括贷款使用、货款回笼、月营业收入、销售价格、销售合同计划、应收帐款、流动负债、现金存量、现金流量、盈利情况、机构人事、经营机制、其他情况等。

3、银行调查:定期到贷款银行调查了解客户贷款使用情况和资金流量情况、借款增减、还本付息情况等。

4、反担保调查:定期对反担保财产、反担保人的变动情况调查了解。

5、相关调查:定期到法院、税务部门等单位了解客户的重大或有事项的变化,包括经济纠纷诉讼、税务纠纷、担保事项等。

6、工作要求:包括整理成工作底稿,进行简单分析、提交分析报告、提交对客户整改建议方案、提交干预控制客户行为的方案。

7、权利行使:包括收集客户报表、检查客户、参予客户经济和诉讼活动、委派会计干预客户活动、冻结资金帐户,这些权利作为保留权利写进《委托担保协议》,有条件行使。

第十四条 建立事中控制预警制度。事中控制责任人应严密 6

关注下列预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对应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一)财务报表反映的预警信号:

1、不能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不完整、不连续。

2、存货的突然增加。

3、应收帐款的收回拖延。

4、经营成本的上升和利润下降。

5、销售额连续下降或大幅度上升。

6、以短期融资作长期投资。

7、应付帐款出现异常的增加、延长支付。

(二)银行帐户上反映的预警信号:

1、存款余额不断下降。

2、不能支付到期的贷款本息、应付票据。

3、借款人被其他债权人追讨欠款。

4、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

(三)经营管理方面的预警信号:

1、经营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工作纪律松懈。

2、厂房和设备陈旧、维修不善,运转率低。

3、企业的产品市场份额缩小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存货大量积压。

5、与主要供货商关系紧张。

6、生产规模过度扩张。

(四)管理层方面的预警信号:

1、对银行或公司的态度发生变化,缺乏坦诚的合作态度。

2、主要管理人员的重大人事变动影响企业运作。

3、管理层缺乏长远的经营策略,对市场需求及经济环境的变化应变能力不强。

4、经营体制重大变化,机构重大调整。

(五)或有事项方面的预警信号:

1、出现税务方面的强制措施。

2、出现重大诉讼情况。

3、出现重大质量、设备、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建立代偿制度、落实追偿措施。对于逾期担保贷款,公司应建立代偿制度。当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首先由贷款银行组织催收与追偿,直至采取法律手段依法收贷。对于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追回的贷款本息,公司凭贷款银行的代偿通知书,根据有关协作合同经调查核实后承担代偿责任。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相应取得追索权,通过下列方式展开追偿,以弥补公司担保资金的损失。

(一)追究反担保人及受保人民事赔偿责任;

(二)变现其抵押物、质押物;

(三)租赁其资产,以租赁收入弥补损失;

(四)委托经营其资产,以经营收入弥补损失;

(五)拍卖、变卖其资产,以其收入弥补损失;

(六)其他合法处臵方式。随着担保规模的增加,风险也相应增大,防范风险显得更为重要。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切实把控制风险作为基本准则,放在第一位,在风险防范上强调稳 8

健性、安全性,正确处理好规避风险与担保规模的关系。

第五章 风险管理的方法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的方法。主要有:

(一)审贷分离,全程管理;

(二)把握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多种类型风险管理;

(三)事前主动引导和事后被动督导并重管理;

(四)惩戒功能和激励功能并重管理;

(五)源头控制管理和末端治理管理相结合;

(六)定性分析管理和定量分析管理相结合;

第十七条

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归集、分析在不同时期、不同客户、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以及每个环节的各类风险,全面衡量自身总体风险承受能力。通过对资本、收益、风险的衡量,判断局部风险对整体风险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可接受,理性处理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

第十八条 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对经过调查认证确定为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在办理担保手续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反担保控制措施。

(一)凡申保企业申保贷款担保的必须严格落实反担保控制措施,原则上主要反担保措施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流通性、变现性较强的有价证券、债权凭证质押反担保;

2、产权明晰、变现性强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反担保;

3、有资金实力、有还款能力资信优良的企业集团提供反担保;

4、可操作的、无争议的预期债权或类似债权的反担保控制;

5、其它经本公司认可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反担保措施的落实与审查。为了增强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责任心,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公司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依据受保企业信用等级、预期收益、担保金额等情况确定担保项目是否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对资信等级较差的企业必须要求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1、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审查无误后方可接收。首先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认定该财产权利是否属于法律允许的可作抵押、质押的财产和权属;其次,要核实验证该财产权利的产权或使用权;最后,要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公司确认该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再按一定抵(质)押贷款率确定担保额度。确定时可参考如下折率: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率≤90%;房地产、营运车辆抵押贷款率≤80%;楼宇按揭抵押贷款率≤70%;上市股票抵押贷款率≤50%。

2、审查确认反担保人的资格、保证意向和保证能力。按照《担保法》之规定,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借款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对《担保法》规定不能作保证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职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和职能部门等要明确通知借款人更换反担保人;核实反担保人保证意见的真实性;审查反担人保证能力。10

(计算保证能力可以参考如下公式:反担保人的保证能力=资产总额-待处理财产损失-已对外担保额-已作抵押额-无形资产)。办理反担保合同(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定式)。

3.办理反担保抵押,必须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以房地产、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以车辆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登记;以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反担保质押合同以动产出质的,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权利凭证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生效;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防范不确定的担保风险因素。不确定风险项目的界定:以下两种情况应界定为不确定风险项目;

(一)经营正常,但不能提供完整财务信息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资金贷款担保项目。

(二)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只能提供相关评价信息的担保项目。对不确定风险项目的担保条件:

1、不确定风险担保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够取得协议金融机构的贷款意向并无信用劣迹记录;

(2)项目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品质良好;(3)能提供担保公司认定的反担保措施。

2、Ⅰ类项目具体条件:

(1)企业具有正常的经营现金流量;(2)调查认定的资产负债率小于70%;(3)申请保额不超过调查认定净资产的50%。

3、Ⅱ类项目具体条件:

(1)具体切实可行的还款来源;(2)项目业主自有资金比例大于50%;(3)申请保额不超过项目自有资金的50%。

(三)不确定风险项目调查内容:

1、Ⅰ类项目的调查内容:

(1)注册资本及到位情况、股东及之间关系;(2)工商注册及年检情况;(3)经营范围及近几年经营情况;

(4)财务状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收、应付帐款、主要资产名称、单值、座落位臵及权属状况等。

(5)纳税、涉诉等重大或有事项情况;

(6)历史融资及信用记录,市场信用等事项记录;(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人品、履历、家庭及信用状况;

(8)反担保措施相关情况;(9)主要往来单位情况;(10)其它重大事项。

2、Ⅱ类项目调查内容:

(1)融资主体或真实融资主体的合法性及相关信息;

(2)融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资料: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总投资额、自筹资金数量,目前进展情况、未来前景预测、还款来源等。

(3)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反担保责任相关人员人品、履历、家庭及信用情况。

(4)主要往来单位情况;(5)重大或有事项情况;(6)其他重大事项。

(四)项目评价:

(1)担保项目调查后,由项目经理按照调查内容要求提交书面《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内容含项目概述、调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风险控制等部分。

(2)审保小组人员根据调查人员口头汇报、《调查报告书》反映情况及相关信息,依据担保公司业务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自己的专业经验作出有利和不利因素分析,并对风险控制预案提出完善建议。

(3)审保小组成员综合考虑各方面分析因素,独立决策并提出书面表决意见。

第六章 风险管理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以“流动、小额、效益”为信贷策略。要重视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分析和研究,降低因政策面或宏观经济变化对各产业(贷款客户的行业、发展对象)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法律风险是本行面临的一种商业风险,法律风 13

险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给自身带来严重的后果;法律风险在事前是可防可控的。

第二十三条 贷款业务。建立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信贷业务从事越权操作,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不足导致的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臵账外账、设立小金库,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修订解释。

篇3:担保公司风险审查制度

近几年来,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普遍行为。但是, 由于上市公司融资的便利及其所涉利益的广泛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现象十分严重。在我国制度框架下, 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连环担保、相互担保以及担保金额巨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 同时公司股东的利益也将受损;更进一步会对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为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 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公司法》和证监会的规章制度上都有相关的制度安排。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比较的全面, 可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还是频频出现, 如何监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成为市场监管者的一大难题。

二、我国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的制度缺陷

(一) “担保金额”规定有待明确

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的规定过于模糊和原则。对于“担保金额”是一次还是总的公司担保金额不明确, 并且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担保是否有效也不明确。

(二) 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要想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执行更好的监督董事会的职能, 其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应该得到保证。但是根据我国证监会的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该条的规定下, 我国出现了一个独立董事同时在多家上市公司任职的局面。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 监事会就已经存在由此而形成了独立董事、监事会并存的“二元结构”。在该结构下独立董事的职能不明确导致的社会名流担任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职且存在大量兼职的情形。他们不具备管理公司的相应的知识技能且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管理公司, 监督董事的行为。这就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而成了某些人的“安全港”了。另外在“二元结构”的体制下, 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也不完善。所有的这些都是不利于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 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内容尚需丰富

股东派生诉讼是法律赋予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救济手段, 在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操控而成为其“提款机”时, 对他们责任的追索能够有效的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挽回公司的损失。但是, 从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来看, 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 没有对代表诉讼的费用问题予以规定, 也未为提起诉讼的股东以必要的物质性补偿或奖励机制。对这些问题的忽视就不可避免的出现股东“搭便车”的心理和“理智的冷漠”。因此在实践中股东派生诉讼似乎很难出现, 难以发挥它的作用, 无法真正起到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规担保责任。另外, 实践中出现的“恶股东”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滥用问题也没有涉及。

三、完善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制度的建议

(一) 改变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不合理是导致违规担保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寻求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予以改革是当务之急。如何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 笔者认为可以将国有股进行减持, 适当增加机构股东的数量。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 机构投资人的持股比例正在上升。机构股东与其他的个别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的机理有很大的差异。从技术上来看, 机构股东的专业能力强, 机构股东要盈利就必须依靠自己去公司调研, 这也满足了小股东的“搭便车”心理, 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

(二)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 应当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笔者认为:规定实行独立董事的专职制度, 以保证其工作的正常, 有效的开展;并且可以借鉴诸如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实行独立董事事务所, 便于对整个独立董事行业予以有效地管理, 有利于独立董事其他制度的完善。其次, 应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在我国由于独立董事兼职制度的存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制度单一, 报酬偏低, 平均思想严重, 报酬体制上仍保留着“大锅饭”的味道, 不能对董事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 其薪酬与公司业绩之间还不存在明显的正比例关系。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独立董事报酬与公司业绩挂钩机制, 发挥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最后, 应明确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现有条件下, 努力寻求两者在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的平衡点, 避免出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管的盲区和重复监管问题的出现。

(三) 丰富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内容

针对股东普遍存在的“搭便车”和由于诉讼成本过高而引起的“理智的冷漠”笔者认为在改变股权结构时增加的机构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 另外笔者还认为公司法中应明确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可以通过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对提起诉讼的股东所支出的费用予以报销, 并可以通过配股的形式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在防止“恶意股东”滥用股东派生诉讼权方面, 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或当事人请求强制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时提供有关诉讼费用的担保。

参考文献

[1]、冷静.美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研究[M].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2]、祝群.试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及涉诉问题[J].财会月刊 (综合) , 2006, (1) .

篇4:担保公司风险审查制度

【关键词】客户风险;担保公司;财务风险

1.我国担保行业总体情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增强这些企业的融资能力,建立专门的担保公司以帮助其解决自身的信用不足,成为各级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截2008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已达4247家,担保资金2334亿元,中小企业贷款累计额担保额己达1.75 万亿元,累计担保企业90.7万户。这些担保公司基本上都是以所在地区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推进了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从全国范围看,可以说中国担保业是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开始起步并迅速发展。担保公司的迅 猛增长主要是受两个方面的因素作用,一是政府的推动,二是担保市场需求的推动。

2.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涵义

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是一种代偿风险。由于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导致担保公司面临财务风险的作用机制和表现形式相当复杂。或有负债虽然并不是真正的负债,但是对担保公司而言每一笔担保业务都形成或有负债。对担保公司而言,任何一笔或有负债都存在成为现时负债的不确定性,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代偿险是担保公司面临的最主要的、最直接的财务风险。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做出了明文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可见,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具有潜在性和突发性的特点。

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担保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转嫁行为,担保是对受保企业信用的保证。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损失的风险,即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可能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之一的信用风险,其实就是来源于债务人的风险,属于动态的风险,是担保业务中最直接的、最主要的风险,是被担保人使用被担保的借入资金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弹性相对较大,由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决定。

3.基于客户风险的财务风险分析

3.1客户风险产生的原因

客户风险是指由于客户违约,导致担保公司发生代偿,从而给担保公司带来的财务风险。而诱发客户违约的因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3.1.1市场和行业

面对日益竞争加剧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之间充满竞争,就连大型企业也在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一旦发现市场商机便会利用其资金和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的竞争。因此,对中小企业来讲,市场风险的危害性是值得重视的,有直接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中小企业行业 风险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行业政策、行业生命周期分析、行业盈利性分析、行业 技术趋势分析、行业文化观念分析和行业依赖性分析等,从而能对客户所在行业的基本状况 和发展趋势有所掌握。实践经验表明,从事不稳定行业且竞争处于劣势的企业违约现象最为常见。

实际上,客户的违约风险不仅和客户所在的行业紧密相关,也与行业内的地位紧密相连。也就是说,客户的违约风险应当将客户的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结合起来分析。

3.1.2管理者素质

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素质普遍较低,而且没有聘请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财务管理也极其不规范,有的甚至都没有专职的会计。这些现象必然导致管理粗放、经营水平落后。这就必然导致经营风险加大,诱发客户违约风险。

3.1.3信用情况

良好的信用次序是担保公司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石。中小企业普遍信用等级较低,如果个别客户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缺失,就会出现恶意把贷款挤占挪用、有钱不还、随意逃废债务的现象。担保公司在设置反担保时,如采用了抵押以外的条件,必须导致客户风险的增加。

3.2预防和控制客户风险的措施

担保公司在对客户提供担保前,务必对被担保企业或个人进行详细调查,并出具相关调查报告。首先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企业法人、历史沿革、贷款信息、有无担保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可以现场查看客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检查有无年检记录、查看验资报告了解注册资本情况以及出资比例、查看组织机构代码检查有无年检记录、税务登记证等。其次是对客户道德风险进行调查。道德风险主要来自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和人品。担保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时候,需对客户的信誉进行调查。可以调查客户在社会上的形象、信誉、历年贷款清偿情况。可以采取座谈、询问以及现场观察等方法来进行调查,包括面见法人、收集资料、员工调查和侧面询问等方法。也可以通过查询国家征信系统,了解企业和企业主征信,有 借款展期记录或不良记录。第三,调查客户的经营风险。主要是调查客户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式,企业有无长远战略规划,管理者的素质以及 管理水平,所在行业的特点,产品所属的生命周期等信息。第四,调查客户的财务风险。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客户的资金投入、材料采购、生产运营、销售以及回款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进行调查。可以采取现场翻查原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入库单、产品销售合同以及出库单、每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年度审计报告、季报等资料。力求把企业的盈利能力、存货周转情况、应收账款周转情况等信息调查清楚,从而可以判断出客户有无偿债能力。最后,对客户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进行调查。例如,对客户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证件的真伪进行调查,并由专职人员核对信息后到现场进行勘察。

在对客户提供担保后,担保公司需对所有在保客户进行登记,建立在保客户保后监管记录 表,对所有的在保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造访客户,从而达到对客户有效跟踪监视,避免履行担保责任。首先调查借入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客户在使用借入资金时,是否按 规定的用途使用。例如,有无将流动资金借款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是购买证券等。如果因为借入资金被挪用而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担保公司应要求受保客户立即纠正,从而降低担保公司财务风险。其次,调查借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本息偿还情况。调查受保企业在使用 借入资金后,销售规模有无明显增加,资金紧张情况有无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有无好转、是否定期偿还利息等。重点调查即将贷款到期的客户,了解其财务状况,有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担保公司财务风险。受保企业需向担保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表和银行流水账单或银行对账单,从而使担保公司能及时掌握客户动态信息。第三,调查反担保资产情况。担保公司在走访被担保企业进行保后监管时,应现场勘查或询问反担保资产情况,检查反担保资产的安全性。如果被担保企业违反反担保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无力偿还借款时,担保公司应宾即执行反担保合同,确保担保公司的利益,有效避免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产生。最后,出具保后监管表。在对担保客户进行保后调查后,应有出具一份在保客户保后监管记录表,并存档。这份记录表完整地记录了对受保企业调查的详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用途、客户经营情况、反担保资产情况以及对异常情况进行了风险提示等信息。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法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篇5: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

客户申请 •

担保立项 •

项目初审 •

会议评审 •

担保审批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跟踪监督

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 客户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客户咨询和申请由业务部受理,程序是:

1、客户经理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登记《申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同时登录《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和《申保项目受理一览表》。

2、客户经理向客户提供《担保业务指南》并解释有关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信用记录、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4、初步评价立项条件,必要时,进行预审资信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业务部经理予以立项,通知客户填报《贷款担保申请书》并附报初审有关资料,同时交付评审费;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告业务部经理同意后,回复申保单位;重要项目报告总经理或业务副总后回复申保单位。

第五条

立项条件: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皆可申请本公司的担保服务。下列企业(个人)原则上不予立项。

1、资信记录不良;

2、有犯罪记录的;

3、自然人年龄超过60周岁;

4、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5、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保单位在报送《贷款担保申请书》时应附报的资料(由客户经理与原件核对):

1、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报告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借款人、配偶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士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6、结婚证书(复印件)

7、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8、配偶同意贷款证明书

9、配偶同意房产抵押的证明书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收入证明(公司出具证明)

1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代码证》(复印件)

14、《验资报告》(复印件)

15、《公司章程》(复印件)

16、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17、公司上个月完税证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复印件)

第七条

对确认属于潜力型中小企业并符合我公司立项条件的申保单位,应将其按重点项目给予对待,适当调整评审力量,加快评审工作进度,优先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八条 已立项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报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风险管理员 A、B角进行初审,初审过程必须由A、B共同完成,A角提交《担保评审报告》,B角提交《补充意见》。初审过程中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A角牵头。风险管理员经审核,不符合初审条件的,退回业务部,建议补充材料;符合初审条件的,组织初审,进入初审程序。(初审条件参照立项条件)初审程序

1、风险管理员进行风险评审,提交《担保评审报告》,风险管理部经理出具书面意见。

2、市区商品房个人贷款担保进行书面评审,可能有风险的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3、市区商品房个人贷款担保外的项目俱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1)须进行现场考察的担保项目,初审过程必须由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完成,可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风险管理员协同客户经理进行初审,风险管理员提交《担保评审报告》,客户经理角提交《补充意见》。初审由风险管理员负责,有关联系、协调事宜由客户经理牵头。风险管理部单独考察的,担保部应予以配合。

(2)初审人员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指定。个人担保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企业担保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风险管理员负责现场考评;个人担保金额在30-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担保金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负责现场考评;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应建议上级主管参与现场考评。

(3)风险程度难确定的项目,部门经理应参与现场考评或建议上级主管参与现场考评。(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进行现场考评,由总经理审批,调查人员将调查结果和审查意见及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

(5)调查非市区的客户必须出具相应抵押物的调查照片。第九条 初评考察在符合初审条件并交付评审费后进行。

第十条

初审过程必须由风险管理员 A、B角共同对申保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与申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人面谈;就重要问题向申保单位有关联的部门或人士访谈;就采购、销售及其他生产经营问题向有关方面调查落实,对抵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对申保单位所报财务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核查。初审过程中要作出详细记录,索取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十一条

初审工作从立项开始一般应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风险管理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原因并在《担保项目审理进展表》中记载。

第十二条 初审过程中若申保单位不予配合,或者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 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或出具虚假资料、所做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等,经初审予以否决或暂缓的,应报告部门经理,对重要项目应填写《重要申保单位经评审未担保情况表》报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阅处。

第十三条

《担保评审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1)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

(2)法定代表人(借款人)的经历、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

(3)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

(4)申保理由及相关筹资计划;

(5)是否属于初保,初保项目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6)借款背景、期望条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情况;

(7)贷款额或担保额;贷款或担保起止日期;贷款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到期转贷 /先还后贷/终止借款。

2、还款能力分析(1)财务分析

A、评估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的情况;

B、通过各种财务指标来反映和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C、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D、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2)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来源是否充足)(3)评估抵押品和反担保措施 A、抵押物评估价的准确性和变现能力; B、反担保措施的风险评估。(4)非财务因素分析

行业风险、管理风险、自然及社会因素、还款意愿。(5)综合分析

借款人目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是否充足?是否有能力还款? 借款人的过去的经营业绩和记录?是否有还款意愿? 借款人目前和潜在的问题?对贷款的偿还会有何影响? 借款人未来的经营状况?如何偿还贷款? 借款人违约,我司代偿后追偿的难易程度。

(6)风险测评情况及反担保措施

A、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实施担保的影响程度; B、与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情况。

(7)初审结论(包括基本风险度评估、评价、支持理由等)。(8)收费测评情况。

第十四条

初审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保单位情况,不能出具虚假报告和遗漏重大问题的报告。

第十五条

当A、B角最终意见有分歧时,由风险管理部经理决定是否提交上级审核。

第十六条 业务部不服风险管理部意见,经业务部经理签字后可以向风险管理部提出复审建议。

第十七条 经上级主管批准的复审建议风险管理部经理须安排其他风险管理员进行复审或亲自复审。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经理根据《担保评审报告》及《补充意见》出具初审意见,将材料移送业务部。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项目经理依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上级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担保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副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3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担保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对初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评审委员会,负责金额30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担保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委派或聘请,评审委员会由7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具体项目评审由主任委员负责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名以上评审委员单数成组,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专门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只参与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3、风险管理部经理;

4、担保合作银行有关人员;

5、有关专家;

6、公司法律顾问;

7、项目经理 A、B角;

8、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评审议程:

1、评审会议由风险管理部经理提议,评审会主任委员决定组成人员和负责召集;

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角作补充说明;

3、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4、各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A、B角或风险管理部经理回答或解释;

5、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6、各评审委员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委评议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

7、以抵押方式为主的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后,将《评审委评议表》及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审批;不足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8、以纯保证方式担保的项目、温州地区以外的项目、单笔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实行评审委员一票否决制。

9、对虽未否决但评审委员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10、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主任委员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风险管理部按要求加以落实。风险管理部安排项目经理在会后落实并由部门经理核实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包括:

1、担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2、借款的合法性;

3、担保的合法性;

4、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5、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

6、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7、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8、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

9、复核风险度测评结果,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当性;

10、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

11、对担保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由风险管理部发出会议通知并向评委提供有关资料。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但会后应提出书面意见。若参加人数未超过评委的2/3,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审委或评审小组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会后一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在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请专家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风险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审委员会建议否决但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2、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3、项目复议由原项目经理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从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并向评审会议提交《评审复议申请表》。

第七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条

项目获准后,由项目经理通知被担保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贷款银行出具有关资料,申保单位按通知要求交费后,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经理向对方当事人说明相关事宜。

2、项目经理根据议定的担保方案确定需签订的合同。

3、项目经理要求对方当事人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我方已有的可不再提供)。

4、项目经理填写各合同文本一份,交由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需修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5、项目经理至迟在签约前一日将各合同文本按使用份数准备齐全,并按签约方的不同分别置备。

6、项目经理通知对方当事人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如无特殊情况,应在本公司的办公场所签约。对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签章,即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对方当事人不能当场签章的,应当办理签章真实性公证。无法办理公证的,应用折角法和叠影法与我方留存的其真实签章核对。

7、合同签订后,担保合同原件由项目经理报送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及时归档保管,复印件由项目经理留存一份。

第三十二条 合同文本签署的顺序如下:

1、签署贷款担保协议书 ;

2、签署反担保合同;

3、公司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银行盖章后返还公司一份保存 ; 第三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的前后,应办理下列手续:

1、签约前

(1)对方出具董事会决议

对方为单位,且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方的公司章程已明确授权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可以不经董事会同意。

(2)对方提供股东会决议

对方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于我公司的,应提供股份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3)抵(质)押物评估

对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2、签约后

(1)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与我公司签订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合同的对方为个人,有配偶的,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其他家庭财产共有人应以在合同上署名或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表示同意。

(2)登记

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应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份所在公司无股东名册的,由我公司根据其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和股权变动情况协助建立。股东名册正本交股份所在公司置备,复印件注明“本复印件与我公司唯一置备的股东名册正本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我公司留存。

以股票质押的,应到证券登记机构登记。

以存单质押的,应到帐户所在的金融机构登记,并取得存单止付的回执。上述登记程序无法办理的,应取得相关证据或由有关方面出具情况说明,抵(质)押物的权利证书移交我方,并由抵押人签署阻碍登记的原因消除后即补办登记的《承诺书》。

(3)移交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凭证

以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证书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机器设备抵押的,他项权证由我公司或银行取得。

以股票质押的,股票(或股权证)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存单质押的,存单正本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以动产质押的,质物移交我公司或银行保管。

(4)公证:

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应办理公证。

(5)其他:

以债权质押的,可开立我公司与质押人共同监管的帐户。

第三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签约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监管资料物品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第八章 反担保

第三十六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按照议定的方案办理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

第三十七条

用于反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用房产及其他不动产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净值的)80%;用车辆及其他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抵、质押率不高于(净值的)60%;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净资产额的)70%;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市值的)70%;以存单或债券质押的,质押率不高于(面值的)90%。应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额的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反担保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经常居所;

3、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

4、国家公务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5、公司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反担保的,一般应同时附加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担保额的10%收取,风险较低的企业项目保证金最低可按5%收取,特殊项目保证金最高可上浮至30%,具体数额在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

第九章 担保收费

第四十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对正式立项的项目收取评审费;对不能承保的项目酌情收取一定的评审费用;对正式承保的项目同时收取担保费。

第四十一条

费用收取标准:

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1% 收取,最少不低于2000元。凡我公司立项的申保单位,在实地考察前,均应先收取评审费,由业务部通知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发票。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计算收取。担保费 =担保金额×月担保费率×担保时间(月)

3、月担保费率在月基准担保费率 3‰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最高可上浮50%。

4、对资信较好、风险较低的项目担保费最低可下浮30%,下浮权限另定。

5、担保费、评审费以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第四十二条

担保费、保证金原则上于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收取。

第四十三条

担保费由项目经理测算,经上报审批人审批后,由项目经理通知申保单位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第十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已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日常跟踪,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及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根据风险程度,定期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被保单位的情况,并于调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跟踪报告》,报送至公司领导。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与银行联系,随时掌握被担保单位资金动态,并提醒被担保单位在贷款到期前筹集还贷资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和银行保持联系,关注被担保单位还息动态,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反馈信息,风险管理部根据情况建立预警档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

第四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应参照合作银行建立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系统,以便查询客户信息。

第四十九条 《跟踪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

1、企业遵守协定、有关承诺的情况;

2、供、产、销实现情况,以及与评审预测数、历史数的差异分析;

3、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主要与担保前预测数据对比;

4、现金流量分析,主要评价销售帐款资金的收回状况、与评审预测数的差异、对还贷的保证程度等;

5、担保以后从其他渠道融资及其他渠道贷款的偿还情况;

6、市场状况及对该企业的影响;

7、反担保人、反担保标的物及有关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

8、企业管理、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特别是主要股东、经营班子及主要岗位人员的变化;经营战略调整;主要客户的变化等情况;

9、意见、建议及重要说明。

第五十条 风险管理部实施监督及风险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就在保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度测评和对比分析,以复核《跟踪报告》反映情况、问题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

2、根据领导指示就个别项目和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分析;

3、搜集、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动态,及时向领导进行预警性报告;

4、就续保、扩保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5、对担保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与控制;

6、对逾期代偿项目实施特别程序监管。

第五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实施监管所需企业会计报表等资料,如项目经理已有的,由项目经理提供,应避免重复向企业索取资料。

第五十二条 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到企业调查应携带公司的派出通知。

第五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被担保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对按期还贷、逾期后还贷、经公司代偿后全部或部分归还以及导致担保损失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信息资源加以管理。

第十一章 项目的延期

第五十四条

需要延期的项目,借款人要在该项目到期前 20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项目经理应提前就延期问题与银行磋商并向公司及时汇报。

第五十五条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借款人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延期项目的跟踪由项目经理负责,担保部应将延期项目作为监督重点。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由担保部提出初审意见,根据监管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然后进入原决策审批程序。担保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签订补充条款以增加抵押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单位。

2、拟列入预警项目。

3、建议撤保。

第五十八条 延期和逾期项目不宜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风险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办公会。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风险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项目承担企业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二章 项目的撤保 第五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借款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风险;

3、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第六十条 撤保由风险管理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通过公司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六十一条 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向银行索取解除担保通知函(或按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责任)。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被保企业,项目经理牵头,业务部及公司财务管理部签章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第十四章 代偿与追偿

第六十二条

被担保的企业,即主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公司订立《反担保合同》,应以抵押物、质押物或质权标的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应向该保证人追索;

3、如主债务人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未设立反担保,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第六十三条 代偿后的追偿以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配合。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公司应告知主债权人申报债权。主债权人不申报的,我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通知主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徽长江投资担保集团负责解释。

篇6:担保公司风险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XX担保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如下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风险评估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凡公司开展的各类经营业务活动必须经过风险评估。第二条 风险评估主体。风险评估主体分两个层次:一是公司股东会,股东会应当对经营班子提出的拟开展的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进行研究表决,获得通过后方可开展。二是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一项日常经营业务活动进行评审,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方可办理。

“评审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经理及法务专员、业务发展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和若干顾问组成,集体研究决策对企业的担保授信和重大业务开展。

第三条 风险评估对象。风险评估对象是指经营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是否合理得当。风险的具体类型包括:行业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第二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四条 关于经营项目的评估

1、公司经营班子起草拟开展的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告应当阐明经营产品的名称、服务对象、业务流程、可能的风险、风险防范措施和效益预测等内容;

2、公司股东会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讨论表决,经营班子只能根据股东会表决通过方案实施各项经营活动;

3、评审委员会在已经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框架内,对业务人员递交的每一笔业务进行评审;

第五条 关于对外担保的评估

1、项目受理。申请人向本公司递交担保申请书,并经初审同意受理。

2、核保,核保时企业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和情况:

(1)、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年检)、行业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信用等级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及简历等;(3)、反映企业供、产、销全貌的财务凭证等;

(4)、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等。

3、调查报告。业务人员将核保情况写成书面调查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决策。

4、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周二、四下午各召开一次,重要项目可以一事一议。评审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对表决结果应当经评审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六条 依法合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合规操作。所开展的经营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或者没有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项目论证。公司拟开展的经营项目必须先由经营班子拟订“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公司股东会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通过方式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票否决。评审会集体研究对企业的担保授信和业务决策,对某一项目表决时,必须获得“无反对票、弃权票不超过2票”结果方能通过。即评审会任何一位成员均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 复议。项目因为风险防范措施不力等原因,首次评审会议未获通过,可以在完善措施后提请复议。一个项目复议最多两次。

第十条 合同审批。所有业务项目在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前提下,均通过“业务审批表”的形式审批,“业务审批表”包括:业务内容、业务经理意见、风控部意见、财务部意见、总经理意见四个部分。

第十一条 三查制度

1、保前调查。必须由业务经理和客户经理双人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并且形成调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对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情况作出初步判断;

2、保时审查。评审时应当对调查报告的可靠性作出评估,并审查其合法性、完整性;

3、保后检查。担保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贷后检查,以后可以不定期检查。保后检查情况应书面归档。如借款人生产经营或组织体制或资金运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本公司有权提示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或者作出其它必要的处理。

第十二条 单户控制

1、股东单位担保在其投入股本金的1倍以内免反担保,要求超额担保时必须提供有效反担保,但最大金额必须受到“单户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所有者权益30%”的限制。

2、所有客户单户授信最大金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5%。(如果客户能提供

强反担保的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担保期限。根据银行贷款期限确定。

第十四条 反担保。担保必须落实好可靠、安全、有效的反担保措施。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应予拒保:

1、违法生产、经营、销售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该行业或该类企业已被限制;

3、建设项目未取得投资立项,建筑及设计,土地及施工,环保、消防、公管、航管以及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的;

4、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的;

5、利用贷款资金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行投资的;

6、企业财产和法定代表人不投保的;

7、或有负债(包括商业承兑和对外担保)巨大的(加上实有负债,资产负债率超过100%的);

8、恶意拖欠其他商业债务的。

第十六条 担保展期。须经借款双方与公司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并按规定展期收取担保费用。

第四章 风险释放和解除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前一周应通知借款人,敦促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以下行为应作违约,本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

3、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4、拒绝或阻挠本公司保后检查;

5、恶意逃避贷款或转移有效资产,给贷款造成风险。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期内,经过保后检查,发现借款企业有以上第十五、十八条所列情况或者有以下情况的:

1、企业经营状况突变,面临巨额折价损失、汇兑损失或者投资损失的;

2、有重大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的;

3、有走私贩私行为的;

4、面临重大法律纠纷的;

5、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产生重大分歧,难于调和的;

6、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有嗜赌成性的; 本公司应当根据其情况性质大小,逐步采取以下措施:

1、书面告戒。要求当事人整改,纠正错误;

2、通报债权人。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通报银行等债权人,以提示其关注;

3、提前收回债权。书面要求银行或其它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

4、申请司法保护。书面要求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对其资产进行诉讼保全;

5、依法起诉。因此而发生代偿后,通过诉讼执行其财产。

第五章 风险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比例。根据决策流程,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分管领导、风控部、评审委员会、总经理的责任比例为5:1:1:1:1:1。但是,如果业务经理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调查不实、跟踪不紧,虚报资产、价值高估等导致客户骗取本公司信誉的,分管业务领导与风控审查不严,形成风险的,客户经理、分管业务领导、风控部责任比例为6:2:2。某笔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且划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险赔偿。任何一笔业务出现风险,责任人应当按照该笔业务处理完毕后的实际损失的5%~20%酌情赔偿。

浙江XX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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