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委托管理合同

关键词: 委托 甲方 乙方

购物中心委托管理合同(精选6篇)

篇1:购物中心委托管理合同

惠 广 文 化 传 播

合 同 书

设计制作安装委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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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

承办方(乙方): 惠州市惠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设计制作安装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概要:

1、博罗县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网上办事流程专题片拍摄制作

2、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指南小册子

3、博罗县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开通仪式

二、设计制作安装时间:1、1、2项乙方在2、第3项乙方在4月29日布置好仪式现场的相关物料)

三、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相关项目费用:

1、专题片拍摄制作:元(含拍摄、设计、制作)

2、小册子:元(15000册,2元/册;含拍照、设计、打稿、制作)

3、开通仪式:元

以上 3 项共计:RMB83000元(人民币捌万叁仟 元整)。

付款方式:

甲方需在乙方完成设计制作安装之日(4月30日)起60天内将款项共RMB83000元(人民币捌万叁仟 元整)于 2010年6月30日 前以现金方式分两期付清给乙方。

四、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设计制作安装完毕,甲方结清全部款项后,甲方才享有该宣传广告的著作权。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的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有权要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给乙方;

2、甲方有义务提供制作宣传广告所需的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制作宣传广告所需的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设计制作安装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设计制作安装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制作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七、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根据合同法办理。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博罗县行政服务中心乙方(盖章):惠州市惠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日期:日期:电话:0752-6299302电话:0752-6266663

篇2:购物中心委托管理合同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元、Y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若因甲方维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____%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其余____%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种方式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篇3:购物中心委托管理合同

关键词: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合同式管理

2006年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第2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 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7年9月、2009年11月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使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促进了此项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为审判、执行服务,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对外委托工作中, 仍存在着中介机构鉴定费过高、鉴定时间长, 以及鉴定结论存在问题救济不利, 甚至无法救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引入合同式管理, 是解决上述存在问题有效方法之一。理由如下:

一、从对外委托性质上看, 符合委托合同的定义和概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 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启动和委托做明确的规定, 司法鉴定委托仍沿袭历史的委托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虽允许当事人直接委托, 但在多年的诉讼实践中, 都是由人民法院出具委托, 当事人极少有主张鉴定委托权利的。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 是在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过程中, 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 要求委托专门机构, 解决专门问题的一种民事活动。而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工作人员, 依照规定所进行的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机构、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审查、监督则是一种司法活动。

人民法院向专门机构出具委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习惯做法, 其性质应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特别代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 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审判、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与中介机构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 他们之间申请委托与接受委托属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

二、从对外委托的内容上看, 符合委托合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释义》关于委托合同的特征有3条解释:

(一)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 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 因此, 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二) 委托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 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 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支付受托人报酬义务。对受托人来说, 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义务。

(三)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 也可以是无偿的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 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 (法医、文检、声响、评估、审计、指定破产管理人、拍卖) 提出申请, 要求进行鉴定、拍卖,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按法定程序与鉴定、拍卖等中介机构建立的委托关系, 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各种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委托鉴定等费用, 依据自身专业技能、资质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根据审判组织、执行机构提供的案件材料, 给予分析、判断、认定, 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完成委托事项。此项活动是经过双方要约、承诺、双务有偿、完成科技含量较高的劳务活动, 具备了委托合同的法定要件。

三、对外委托只有引入合同式管理, 才能使当事人获得更快捷、更有效的司法救济

在当今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活动中,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对此项工作相继做出了相关规定, 并确定对外委托工作人员为监督、协调员, 对司法鉴定部门的活动进行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也规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但对于有些鉴定机构错鉴乱鉴、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当事人如何获得更快捷、更有效的救济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引入合同式管理既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又能对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一对一的约束、监督。

(一) 对外委托合同的订立

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过程中,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人员对申请司法鉴定的的当事人, 按照最高法院、河北省高院关于对外委托规定的程序, 选项鉴定机构, 在通知鉴定机构的同时, 主持、协调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 对外委托合同的内容

1) 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人权利、义务:

权利:

1) 鉴定机构选择权;

2) 要求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权利;

3) 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解释说明的权利;

4) 对错鉴乱鉴、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鉴定机构、人员, 运用法律手段司法救济权;

5) 有权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义务:

1) 按鉴定机构要求交纳鉴定费;

2) 客观、真实提供委托鉴定所需资料;

3) 不得以非正常手段对鉴定机构、人员施加影响。

受委托鉴定机构权利、义务:

权利:

1) 有权要求委托人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2) 有权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部门调取鉴定所需资料;

3)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 有权遵循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独立、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

义务:

1) 不得违反规定乱收、滥收鉴定费;

2) 未经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部门私自收取鉴定资料;

3) 司法鉴定活动,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尊重科学,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4) 按期完成委托鉴定事项。 (下转第39页) (上接第37页)

5) 对委托方提出的有关鉴定问题, 在适当的场合予以解释、说明。

6) 对错鉴乱鉴、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承担法律后果

在委托合同中, 还应约定:违约责任, 发生纠纷的救济方式等。

(三) 违反委托合同承担的法律后果

目前我国的各类鉴定机构比较多, 且监督管理不到位, 无论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 还是在人民法院注册的鉴定机构, 都没具体规定未按法律、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做出的鉴定, 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如何处理。如:

司法部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 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 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发[2007]5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对名册中的专业机构、专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指正, 视情节轻重, 停止其一次至多次候选资格;对乱收鉴定费、故意出具错误鉴定结论、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的, 撤销其入册资格, 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鉴定的申请由案件当事人提出, 鉴定的结果要由当事人来承担。人民法院法院审判、执行组织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审查和司法辅助机构对外委托, 是运用法律形式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要求和鉴定所需资料交到鉴定单位的中间环节, 而鉴定机构出具的最后结论, 才是当事人最终承担后果, 虽然也经法庭质证、认证,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 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材料, 是据以定案的重要依据。由鉴定结论虚假、错误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理应由鉴定机构来承担。

篇4: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篇5:购物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新锐时代广场委托运营管理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位于燕郊的新锐时代广场(以下简称“时代广场”)建筑面积平方米。标的用途:时代广场为商业用地,经营范围以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时代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XX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抢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年月日,止于年月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XX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本合同之规定。

六、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XX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XX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 20%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约定租金的 0.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XX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XX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 2 份,买受人 1 份,备案机关 1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篇6:委托管理合同

乙方:

一、合作内容:甲方提供车载泵委托乙方操作管理合同。

二、输送混凝土车载泵委托管理内容:

1、甲方提供车载泵型号: 三一重工: 号车

三一重工: 号车

大象泵车-普茨迈斯特: 号车

共计三辆。

2、车载泵配附件标准:150米直管:100个卡子及相应的弯头。

3、甲方负责洽谈业务,乙方负责车辆的操作管理及安全施工,以及甲方公司地点以外的保管。乙方操作管理包括:开车、打泵、接管、运输配件、堪查工地现场、每辆车最少配备工人三至四人。

三、输送混凝土车载泵委托管理价格:

1、每月保证输送每辆3000立方/月,每月低于3000立方按3000立方收取费用,超出3000立方时按实际泵送量收取人工费用5.5元/方。

2、设备及附件从甲方公司运出之前,双方清点数量并签定确认单,由乙方从甲方公司运出之后,由乙方负责保管。附件如有丢失及人为损坏由乙方按市价赔偿。

设备及附件进入甲方公司之后,由双方进行清点数量并签定确认单。

四、计量方式:按工地实际砼方量计算,以甲方跟客户最终结算方量数为准。

五、付款方式:每月 日结算实际输送混凝土方量80%,工程施工完毕,输送泵退场后 月内付清全款。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洽谈业务,并配合乙方看工地现场。

2、协调砼送施工人员的食宿。

3、提供机械性能的具体性能常参数,配足本工程实际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料设备。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检查单位所需的全部手续复印件,一式四份盖红章。

2、负责看工地现场,并保证安全的施工。

3、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自行承担在安全施工的劳保费用,因乙方违章施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4、现场施工人员要及时配合客户的工程施工,因输送泵维修、损坏的,如果客户扣除此泵当天的泵送方量,则甲方也扣除乙方当天的施工泵送方量。

5、砼泵须维修保养,及时和甲方沟通,尽量按排在非工作时间。

6、积极配合各种安全、环境检查。

7、乙方不得将设备用到非甲方指定的工地,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

8、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与客户输送砼方量的确认,并保留好单据。

9、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工人岗位职责。司机必须有驾驶证。

10、每个工地施工完毕之后,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到工地现场检查核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车辆调度安排。

11、乙方非正常操作以及违反交通规定,违反甲方的公司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合同在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起诉本施工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工程款后失效。

甲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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