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锅炉节能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锅炉节能管理制度
锅炉节能运转管理制度
燃气锅炉节能管理制度
国家“十一.五”规划对企业节能降耗有了明确要求,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随着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价格上涨,企业能源运行成本不断上升。为节约燃气,提高锅炉效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制度。
1、锅炉本体保温材料必须完好,确保炉体没有裸露;
2、锅炉水质处理应要执行好《锅炉水质标准》的管理要求,符合要求,水垢厚度<0.5mm,以利于换热,提高热效率;;
3、定期收集整理锅炉房有关运行记录,并组织有关人员总结分析前段锅炉运行中的经验及问题,上报有关部门,并制定整改措施。
4、锅炉左右烟箱、烟管在每年冬检期间清理一次。
5、在生产过程中,杜绝供热管道、阀门、等连接部件的跑、冒、滴、 漏,对热设备及其附件和保温结构随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上述现象及时通知设备部门进行维修。
6、司炉工不定时观测燃烧机火焰颜色,确保燃烧机高效燃烧。
7、定期对燃烧机进行维护保养。
陕西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2月
锅炉检验报告情况说明
咸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狄工:
2017年底由于咸阳市区天然气供应紧张,对工业用气进行了限量供应,导致我公司在2017年底停炉停产。
2018年初响应环保对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要求,公司对锅炉燃烧机进行了升级改造,更换为NOx≤30mg低氮燃烧机。
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锅炉未能及时检验和办理停用手续,恳请贵局和狄工谅解。
陕西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5.3.
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1. 司炉人员应明确设备保养维护工作的内容, 验收标准, 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2. 随时对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进行目测检查; 3. 每天应检查水泵, 渗漏运转是否异常, 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4. 每天进行水位调节器功能的检查,是否能自动上水,停泵; 5. 每天对转动、滑动、凸轮部位加润滑油并进行擦拭; 6. 每班冲洗水位计至少一次,蒸汽锅炉每班至少排污一次,排污方法要正确。 7. 每周进行一次,超低水位停炉试验,即可用模拟缺水,停炉又可排污来检查 超低水位停炉的功能; 8. 每周进行一次燃烧器控制系统和电源检查,每月要清理燃气过滤器; 9. 每周进行阀门盘根要进行充填更换,消除跑、冒、滴、漏; 10. 安全阀每月手动,自动排放一次,手动安全阀手柄轻抬轻放,手动排放成功 后进行自动排放,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1. 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水位表每半年保养一次。
12. 清理烟道, 一般根据排烟温度超过 35℃时, 必须进行烟道清理, 锅炉每年应 进行一次全面保养 。
陕西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5.5 3
第二篇:锅炉设备节能管理制度(大全)
金威啤酒酿造有限公司
锅炉设备运行及节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金威啤酒酿造有限公司锅炉设备运行安全及节能的管理工作,提高锅炉管理水平,降低燃料消耗,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动力车间及各用汽部门。
3、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明确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及节能管理要求,对锅炉从操作、维修、改造等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运行及节能管理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企管部设备管理职责
1、集团企业管理部是锅炉设备的职能管理部门,在主管生产副经理和企管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锅炉的管理工作。
2、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等上级各部门有关锅炉的各种法规、法令,制定、修订公司的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或参加锅炉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竣工验收及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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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锅炉检修、更新计划的审核工作。
5、监督检查锅炉使用维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安全附件使用管理、校验情况。
6、对于锅炉发生的事故,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和上报。并按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参加或组织锅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二、动力车间设备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锅炉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程、办法、标准和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办理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3、负责组织审查锅炉的定期检查、检修、更新等施工方案,对于重大方案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施工。
4、负责组织对安全附件、自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本车间锅炉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和有关资料。
6、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
7、负责组织实施锅炉检修、改造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
8、组织编写、上报有关锅炉的各种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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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协助有关部门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0、负责组织锅炉的各项试验和性能测试工作。
11、负责组织锅炉联锁调试和变更审批工作。
12、负责监督锅炉汽水品质的控制情况及水质管理工作。
13、做好锅炉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
第三章 锅炉运行管理
1、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资料和报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锅炉出厂资料,辅助设备结构及性能,锅炉安装记录,锅炉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检验与修理记录,技术改造记录,锅炉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
2、动力车间应按《锅炉运行规程》和《锅炉工艺卡片》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经济等报表。
3、车间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使用单位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公司主管部门应每月组织检查。
4、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线路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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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考核锅炉性能、优化生产,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锅炉进行性能测试,并出具性能测试报告。
6、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清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安全阀向空排汽定期试验、低水位熄火保护、蒸汽压力传感器、水位传感器的校验等等。
7、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严格持证上岗。
8、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9、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减少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
10、动力车间应制定天然气管理规定,确保天然气压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燃烧后的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11、锅炉是重要的动力设备,又是高耗能设备。设备管理人员做好锅炉的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使之达到或超过设计值。应建立锅炉热效率定期测算、分析制度。锅炉检修前后应进行热效率测试,以检验其效果。积极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锅炉热效率:燃天然气不低于90%,燃油时不低于89%。
12、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对锅炉的排烟温度(不高于220℃)、烟气氧含量、水泵电耗、风机电耗等进行检查分析,使之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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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锅炉维护、检修、检验管理
1、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推广状态监测检修,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
2、锅炉设备维护
企业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
3、锅炉设备的缺陷消除时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
4、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5、锅炉设备检修
各检修单位应按集团公司统一编制的《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相关锅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修。
6、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7、承担锅炉改造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8、对锅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应编制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由施工单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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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
第六章 锅炉设备检验
1、使用单位应按《蒸汽锅炉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2、锅炉检验前,应由检验单位编制锅炉检验方案,使用单位配合检验。
3、检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
4、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要求安全主管、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5、锅炉检验前,动力车间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生产技术部,做好生产准备。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含附件),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
第七章 安全附件管理
1、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
2、安全阀
1)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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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
3)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要求安全主管和动力车间分别保存。
3、压力表
6.3.1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明显标记(“红线”应直接标记在表盘上),指示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2、每台锅炉的压力表,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 ~3.0倍,最好选用2倍。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水位计
1)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计应设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 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上部可见边缘至少低20 mm。
2)锅炉水位远程显示装置的信号应可靠,与机械水位计保持一致。每周冲洗一次水位计浮筒。
3)为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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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4)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
5、保护装置
1)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
2)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八章
锅炉水质管理
1、车间根据《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温度102-104℃)、排污设施和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
3、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的“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
4、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含量超过有关规定时,应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确定化学清洗方案,并由具有锅炉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化学清洗。
5、车间设操作人员要对锅炉的给水、炉水的化验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合格率;设备管理人员每周、每月对上述数据进行检查。
第三篇: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编者按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该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该规程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设 计
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二)额定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
(四)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
(五)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
第九条
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
(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
(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15;
(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25。
第十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
(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
(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
第十二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第十三条
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第十五条
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附件B)的要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
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
第十八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效调节。
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
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
(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
(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应单元制运行。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
第二十一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
第二十二条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并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
第二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
第二十五条
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
第二十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A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
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
批量制造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安装完成后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
(一)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
(二)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
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过核查的证明材料;
(二)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三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
(三)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
(四)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五)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六)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
(七)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
第三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第三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
第三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
第四十条
电站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汽式电站锅炉不高于1%;
(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2%;
(三)以软化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5%。
第四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不高于10%;
(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不高于2%。
第四十二条
锅炉水(介)质处理应当满足锅炉水(介)质处理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应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相同部分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二)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三)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四)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五)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运行能效测试与评价报告;
(六)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
(七)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八)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
(九)燃料分析报告。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四十四条
从事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的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统一公布。
第四十五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七条
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进行(电加热锅炉除外)。当测试结果低于附件A中限定值的90%,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电站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能效测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锅炉产品能效相关情况。已进行过产品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测试报告;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试的书面承诺和时间安排,以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十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测试和设计文件鉴定资格,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设计文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发现在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和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对不符合锅炉节能法规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篇: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讲义稿
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宣贯讲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张建荣处长讲稿整理)
一、总则部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一)目的 依据
目的: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实施。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2、由国务院2009年1月24日公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令549号),其中涉及特种设备节能的要求共11条,法律责任1 条。
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6号令),2009年5月26日经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1日实施。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1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如生物质燃料锅炉、垃圾焚烧锅炉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参照执行内容主要指对能效指标的要求;其他管理要求均按本规程要求执行。
(三)职责
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各司(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特种设备局职责的规定共5条,内容如下:
主要职责5项(国务院对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主要内容摘录)
(三)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规章,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规范、制度和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拟订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技发展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规划,指导重大科研、技术引进的规划、立项和重大安全技术成果、安全技术措施的鉴定、评价、推广工作。
(八)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的宣传教育和与本局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业务工作,承担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归口管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和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四)节能政策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五)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开始。(第五十四条)
(六)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规程条款。(第五十三条)
二、制度建设(第二章—第五章)
在本规程中,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建立了3项工作制度和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建立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制度;建立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建立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制度。
(一)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制度(设计准入规定) 1.规程第五条规定,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增加了节能审查规定,使此项工作进入常态化、强制化)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2.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共20条,主要是对锅炉设计文件、锅炉节能项目和指标的要求。主要从设计文件、排烟系统、燃料、锅炉结构、仪表配置、锅炉选型、
3 排污系统以及水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逐条学习)
在进行设计文件节能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在设计上是否提出了锅炉节能的具体要求(第六条—第七条);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证这些要求的实现(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二)建立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第三章) 1.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锅炉制造单位在向使用单位销售锅炉产品时,除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同时,还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2.测试方法。
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 。
电站锅炉产品安装完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3.测试要求。
对于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在定型测试完成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
对于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定型测试。(注意:要正确理解非批量生产概念)
对于电站锅炉,一般在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能效测试。
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
4 交监检机构,如制造数量超过3台,还未进行锅炉热效率测试,则监检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发放监检证书。
4.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第二十九条)
(1)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
(2)测试机构应当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不得出具监检证书;
(3)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
5.锅炉及其系统经安装、改造与维修。(第三十条) 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针对当前一些问题提出)
6.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节能技术资料:
(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过核查的证明材料;
(2)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
(三)建立在用锅炉能效测试制度
1.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第三十八条)
5 2.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进行(电加热锅炉除外)。
3.当测试结果低于附件A中限定值的90%,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4.电站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四十七条)
三、相关单位节能工作职责
(一)制造单位职责
1.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第二十六条)
2.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第二十七条)
(二)使用单位职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1.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
2.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3.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
6 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5.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可以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注意:此款为自愿行为,非强制),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1.对新出厂的锅炉产品,定型测试在规定的时间(或数量)内,未完成测试或测试结果未达到能效要求的,监检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发放监检证书。(第二十九条)
2.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检,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检。(第四十六条)
3.在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设计文件中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第五条)
(四)监察机构职责
1.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三条,第二段)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3. 对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的监察机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第四十九条)
4.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和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对不符合锅炉节能法规
7 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二条)
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处罚规定
――《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十)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2.监管规定
――《条例》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款: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报告规定
――《条例》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
8 患。……。
――《条例》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四、贯彻两规范的有关工作
为了更好地贯彻两规范,切实推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总局将发文对贯彻两规范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学习两规范
1.对生产单位。加强对两规范的学习。从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环节增强和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意识。
2.对使用单位。结合定期检验向锅炉使用单位宣传《规程》对开展能效测试的规定。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
1.质监系统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将成为锅炉能效测
9 试的主要力量,因此要加强各级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建设,提高能力。
2.总局10月份,还将公布新出厂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和第三批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名单。
(三)强化服务意识
各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为社会、为企业服务的意识。
1.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印发宣传招贴画、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意义以及所取得的成效。
2.搭建好服务平台。通过召开节能技术交流会、现场会、研讨会等形式为先进节能技术的交流、推广搭建平台。
3.公布先进节能技术。总局积极向国务院节能管 10 理部门推荐先进的和重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或产品上《国家重大节能技术目录》;同时根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需要,总局层面还将会同有关单位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或产品。
结语
特种设备节能工作任务艰巨,影响深远,责任重大。希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能够得到各位专家、同仁的大力支持、配合,在我们共同努力下,不断开拓进取,为实现节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节能监管处
张建荣
电话:010-82262250 传真:010-82260183 e-mail:zhangjr@aqsiq.gov.
cn
谢
谢!
第五篇:锅炉节能技术论文环保节能减排论文
关于电力工程锅炉节能排污技术的探讨
摘要:排污是电力工程锅炉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从锅炉排污的的概念、排污装置的合理使用、排污热量的回收利用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和说明,以达到重视电力工程锅炉排污、安全生产、节约能源的目的。
关键词:电力工程 排污装置 锅炉排污 安全生产 节约能源
1 概述
控制好电力生产锅炉中锅水的水质符合的标准,使炉水中固态溶解物在一定限度以内,需要从锅炉中不断地排出碱量、含盐较大的水渣、松散状的沉淀物、污泥等,这个过程就称为锅炉排污。
电力生产锅炉排污,分为连续排污和定期排污两种方式。其中,连续排污又称为表面排污,它是不断地将水面附近的高浓度的盐分锅水排出,使锅水的碱度和溶解物符合锅炉水质标准;另外,定期排污又称为间断排污,它是定期地从锅炉水循环系统的锅筒或者下集箱的底部排放出锅水中的悬浮物、水渣或者其它沉积物。
正确地进行锅炉排污是保障锅内水质良好,减少锅内结垢、预防金属腐蚀和蒸汽污染的有效办法。但是,如果排污不当,操作过程不合理,会造成严重后果,轻则损坏阀门管道,浪费燃料或者排污量增加,重则形成水垢腐蚀,影响传热并降低受压元件的强度或造成锅炉内严重缺水,危及锅炉的安全运行。所以,锅炉的排污意义重大,设计、安装、运行等操作管理人员应该特别重视,从排污中减少损失,从而达到节能高效的目的。
2 电力工程锅炉节能技术
随着我国电力生产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竞价上网的不断推广,节能降耗已成为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重要手段之一。变频调速技术,不仅顺应了生产自动化发展的要求,而且,新技术的利用不断推动整个电力行业的进步,同时也开创了一个节能高效的新时代。
2.1 分析变频调速技术的节能表现 在电力的生产中,人们一般常用的手段是调节阀门、风门或者挡板开度的大小来调整泵与风机转动设备。这样不论生产的需求如何,风机必须按照规定转速运转,如果运行情况变化,则阀门、风门、挡板的节流损失消耗能量浪费。
在电力的生产过程中,控制精度不仅受到很大的限制,还容易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费和设备损耗,导致生产成本增加,设备使用寿命缩短等问题。风机、泵类设备多数是利用的是异步电动机驱动的方式运行的,所以,存在启动电流大、机械冲击、电气保护性差等很多缺点,这些因素不仅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而且如果负载出现机械故障的时候不能保护设备,经常出现泵损坏,同时电机也被烧毁的现象。
最近几年来,我国处于节能的迫切需要同时对产品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加上采用变频调速器易操作、控制精度高、免维护、可以实现高功能化等特点,采用变频器驱动的方法开始取代以往的控制方案。使用变频调速技术改变电机转速的方法,比采用阀门、挡板调节更加节能,设备运行情况也会得到明显的改善。
2.2 从系统设计方面进行改进 在整个设计初期,就应该仔细考虑如何降低厂用电耗,锅炉发电机组的厂用电水平就基本接近煤粉锅炉发电机组的。在电厂进行设计的初期,设计单位、锅炉厂、辅机制造厂以及设计院等部门要进行频繁
,应该讨论辅机容量选择、系统配置、阻力计算等很多方面的问题,从而为厂用电的降低打好良好的基础。
2.3 锅炉节能改造方案 从各个电厂的实际情况看来,很难确保给水在最佳工况点附近运行较长时间,只好通过给水调节阀的节流改变管道阻力特性曲线来改变泵的运行工况,提高水泵的效率,降低驱动机械的能耗。所以,为了降低水泵的能耗,除了提高水泵本身的效率,降低管路系统的阻力,合理配套并实现经济调度外,建议加装液力耦合器来实现对锅炉给水泵的变速调节。
目前很多电厂采用的是母管制给水系统,这种系统根据所需给水量的变化,增减运行泵的台数,即所谓台数调节法。如果台数比较多,那么采用这种方法也可以使各泵的运行情况接近于高效,所以运行经济性也是比较好的。有些给水系统还配备了流量大小各不相同的给水泵,根据负荷进行大小泵搭配运行,即所谓经济调度,这样运行经济性会更好些。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行经济节能性,最理想的方案还是变速调节,因为台数调节法仍然存在一些节流损失,而且在变负荷时泵的运行效率仍然有些降低。
3 电力工程锅炉排污
3.1 锅炉的排污装置 锅炉排污装置,包括锅炉本身范围内的排污,排污阀及锅筒内部排污导管等装置。其中,排污导管要求有足够长度并且要水平安装,导管的一端要封死,并且每台锅炉应安装独立的排污管,且排污管应尽量减少转弯,保障排污畅通且能接到安全的地点,以及排污管和锅筒、集箱、排污阀的连接部分要牢固、无腐蚀现象。排污阀一般是利用闸阀、扇形阀或者斜截止阀。排污阀的直径为大约为20~65mm,规定的蒸发量大于等于1t/h或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7Mpa的锅炉,排污管必须装两个串联的排污阀。在进行锅炉排污时,排污
,所以在停止排污后,要将逐渐冷到室温。为了减小排污阀的频繁承受温度压差、积垢腐蚀磨损、热冲击、振动等恶劣的作业环境,串联的排污阀也有规定的操作顺序。连接顺序通常为锅筒(或下集箱),阀1(慢阀),阀2(快阀)。排污时先开阀1再开阀2(因为阀2承受压差,易损坏),停止排污时先关阀2,再关阀1(因为阀2承受压差,易损坏),这样的操作顺序可以使阀1处于无压差下启、闭,作业条件好,使用寿命长。在维护修理的时候,我们只需要重点检查或更换阀门2就可以了。其中,阀1是慢开阀,通常使用斜球式排污阀或者慢开闸门式排污阀,也就是普通的闸阀,它必须具备有抗炉水碱性腐蚀的特性,阀2是则快开阀,通常使用摆动闸门式、齿条闸门式阀门来满足排污的动作及时间要求。
3.2 锅炉排污的热量回收 锅炉的排污率一般是锅炉容量的3~10%,为了使这部分排水带出的热量不被浪费,我们通常会回收利用,一般是在锅炉房内要设置定期排污和连续排污膨胀器,将因降压后产生汽水的炉水分开并分别加以利用。锅炉产生的蒸汽通常是通入大气式热力除氧器,给给水的除氧,锅炉产生的污水则是通过换热器降温利用热量后再安全地排入地沟。
4 小结
我们通过合理正确的锅炉排污去除水中的杂质、水垢、泥污,不仅很好的控制锅水的碱度及含盐量,使炉水水质符合国家的标准,还保证了受热面的清洁,延长了锅炉的使用寿命,其中排污余热的充分利用,还达到了节能的效果。
这样看来,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必须重视锅炉节能排污的问题,理解节能排污的意义,根据排污量的大小,正确操作利用排污装置,
充分的回收利用排污的余热。这些,都有益于保障锅炉安全、可靠、长期地运行,并且减少电力生产中不必要的损失,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江蛟,CFB电厂厂用电分析及降低措施,2004.
[2]工业锅炉实用手册,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
[3]工业锅炉技术大全,科学普及出版社,1990.
[4]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工业锅炉,1992.
[6]工业锅炉技术管理手册,东北工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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