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教学(精选十篇)
民商法教学 篇1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 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 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 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 结合教学主题, 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 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 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 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 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 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 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 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 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 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 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 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 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 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 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 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 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 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 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 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 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 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 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 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 专业性强, 内容庞杂, 具有枯燥性的特点, 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 照本宣科, 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 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 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 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 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 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 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 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 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 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 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 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 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 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 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 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 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 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 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 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 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 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 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 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 而丢弃了理论教学, 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 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 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 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 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 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 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 而在于精, 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 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而在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 学生就越有兴趣, 参与程度就越高, 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 因此, 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 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 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 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 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 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 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 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 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 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 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 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 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 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在实践上是必要的, 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 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 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 2004 (, 2) :38-39.
[2]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6 (8) :44.
[3]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 2001 (, 6) :13.
[4]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2, 增刊:98-99.
民商法教学 篇2
民商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协调控制作用。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民商法的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学生各方面的能力都能得到提升,教师应对案例教学法进行合理的运用。
1 作用分析
1.1 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
在民商法的教学中,师生之间的互动是非常重要的。在传统的民商法教学中,基本是教师在对教材中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讲解,由于涉及到的法律条款比较多,内容比较复杂,所以这样的教学方式会让学生感觉课堂枯燥,且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即使学生能够对各法律条款倒背如流,其应用起来也容易出错。并且,以教师讲解为主的上课方式,师生之间基本没有互动,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教师也不得而知。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能够突破传统教学方法中的局限,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使教师能够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学生的实践能力也能得到相应的提升。比如,在关于小学生暑假参加培训班溺亡的案件中,教师可让学生自己对案情进行分析,而教师则主要对学生的分析过程进行引导,对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在整个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互动会增多,学生的思路会在教师的引导下变得更加清晰,课堂教学质量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1.2 能提升内容的针对性
在传统的民商法教学中,教学内容基本来源于教材,内容相对比较刻板,不具有针对性。并且,根据教材教学,学生的选择性不大。案例教学法则不同,教师可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具有针对性的案例进行教学,从而使学生能够对其中的民商法知识有更加深刻的理解。比如,在“案外人提出实体权利请求的处理”相关知识时,教师可引入以下案例:A与自己的2名子女长期在外居住,委托其弟B代母子三人办理房屋拆迁安置适宜。3月,B为A母子3人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并受领2套安置住房,但在没有经过A同意的情况下,B于4越将其中的一套安置住房以47万的价格出售给A的姐夫C,并办理权属转让手续。在A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C构成善意取得,判B赔偿A母子三人52万元的损失。在判决生效后,A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明B在二审判决书未向其送达,但已送达其他当事人之前,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所有的财产都转移到妻子D的名下,于是裁定D为被执行人,又裁定查封被转让的财产。而D以B无权处分的侵权之债系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不能以共同财产偿还、执行依据中无D需要承担的责任提出异议。中级法院认为,B和D以离婚的方式转移全部财产,本身就属于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追加D为被执行人,查封被转移财产并无不当。但鉴于其异议理由除执行行为外,还包括对实体权利的请求,且与执行行为难以分隔,应按标的异议对待。遂撤销异议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在本案例中,教师采用相关的民商法条款对其进行分析,这样能够提高教学的针对习性,让学生能够学以致用。
2 应用策略
2.1 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
在民商法的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法,教师可结合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在教师讲解完相关的知识点后,再引入具有针对性的案例,让学生分小组进行讨论。比如,10岁的小明在绿道骑单车,由于没有保持安全的骑行距离,导致老人王某被撞倒,多处骨折达到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明承担全部责任,其父母作为法定简化人赔偿王某10万元的孙志,其中包括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小明的父母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靠路边站立的王某已尽谨慎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教师将全班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对本案例进行讨论,每个小组在讨论后选定一名代表表达本组的观点,陈述本小组的讨论过程及结论。在每个小组给出自己的答案后,教师再进行点评,从而使学生能够对自己的答案进行完善,能够将理论知识合理的运用到实际问题中。
2.2 结合案例开展模拟审判
在民商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分析法,可对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模拟,使学生能够感受到民商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在模拟审判使,教师可让学生扮演法庭审判中的不同角色,如审判员、证人、原告、被告等,并对审判场景进行模拟,使学生掌握法庭审判的流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比如,207月6日,张某受李某雇佣驾驶一专项作业车行驶到一路口,与正在人行道上同行的赵某发生碰撞并碾压,后经鉴定赵某受伤为5级伤残当地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李某垫付59600元。随后,赵某起诉张某等连带赔偿77万元,保险公司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以张某不具有专业操作证为由,请求免责。张某辩解称自己持有B2驾照,可以驾驶上述专项作业车,且发生交通事故是其未注意观察行人所致,并非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教师可组织学生对此案件进行开庭审判,分别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庭中的各个角色,由原、被告进行辩诉,从而使学生能够在案例分析中有比较大的收获。
2.3 利用多媒体进行案例教学
在民商法的教学中,将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利用起来,能够强化学生对相关知识点的认识,帮助学生突破学习中的重难点。并且,多媒体的应用,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在利用多媒体开展案例教学时,教学的方法应该具有多样性,比较常用的方法有问题教学法、演绎法、归纳法等,教师要根据实际的教学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比如,教师可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影片的片段,在涉及到民商法知识的地方暂停,并提出相关的问题让学生回答,找出其中涉及到的民商法知识点,让学生将这些知识点归纳出来。再学生找出所有的知识点以后,教师再继续播放影片。在整个影片片段播放结束后,教师再让学生对整个案情进行分析,并通过大屏幕罗列其中的民商法知识。通过这样的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连贯性思维,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并使学生能够将民商法知识与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从而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案例分析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隔离应用,能够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提升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从而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相关知识点。所以,在民商法的实际教学中,教师要注意案例选取的合理性,让学生分小组对案例进行讨论,并听过模拟审判的方式让学生掌握审判流程。利用多媒体对案例进行分析,则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参考文献
[1]齐倩.民商法案例教学中的伦理道德教育[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32(4):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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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文婷.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J].时代报告,2016,(20):254-255.
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探讨 篇3
关键词: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矛盾;教学探讨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以国际商事交易相关活动所遵守的各类法律规则与惯例为学习内容,其自身内容的涉外性质适合开展双语教学,通过双语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构建比单一中文教学更为全面和扎实的国际商法理论基础与专业英语技能,对今后从事各种涉外经贸活动,解决实务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在笔者进行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进程当中,在不断进行教学评估和反馈的基础上,在学习前辈教师教学理念和教学思考的前提下,总结出以下几点双语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对以下几点矛盾的探讨在笔者看来是解决目前双语教学问题的关键。
一、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学生法学知识基础薄弱的矛盾
当前国际经贸活动广泛建立在各种国际商事法律规则与惯例基础之上。因此,掌握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惯例以及熟悉解决争议法律途径,对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维护正当合法权益都十分必要。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很多都来源于美欧等国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经验,引入英文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可以使学生较为深刻地理解国际商事规则的本源,对于从事国际经贸专业知识学习的学生而言,国际商法开展双语教学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将本来就晦涩的法学术语英语化让法学基础薄弱的学生更加吃力,所以加大普法教学力度也就成为应有之意。
二、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优秀国际贸易法双语教材缺乏的矛盾
根据笔者近年不断试用目前国内选用的教材体会,现行国际商法教材版本较多,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作者出版的针对中国学生的双语教材,另一类是直接选用美国大学所使用的国际商法教材。前一类教材符合中国人的视角与教材编写习惯,内容不仅介绍西方法律制度,还能注重与中国法律制度规则对比,有利于学生全面地理解掌握,但是其内容表述上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式的思维习惯与表述方式,而非地道的专业英语。此类教材比较适合教师开设国际商法双语初期选用。后一类教材作为美国专业人士编写的大学教材,法律英语纯正,体例安排生动,案例编选丰富。但是这一类教材本身针对的对象是美国学生,缺少对中国涉外法律规则的介绍,因此教材中许多内容与中国学生学习从事涉外经贸活动规则的要求相差较大。现行国际商法教材版本较多,在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旧版教材的结构设置已显得不甚合理,教材内容与本专业其他课程重复较多,相关法学基础知识不足。笔者认为,在更新旧版教材结构的同时,合理融入与国际商法有关的法学基础知识,即将国际商法所需法学基础知识加以整理放在教材之前,或将该部分知识有机融入教材的每一章内容。为了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新的教材还应考虑将国际商法中有代表性的内容的英语原文保留,即教材的部分内容为中英对照;另外,还应加入一定比例的英文资料。有学者认为,选用合适的外文原版教材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本科教育阶段,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引入国际商法英文原版教材,我们应当将教育资源用在编写适用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教材上,而非直接“拿来”。
三、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学生法律英语高度专业性以及缺乏的矛盾
法律英語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语等,而且它不仅是一门简单的翻译课。开展国际商法的双语教学,法律英语基础不能为零,仅靠教学中的临场翻译,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目的。国际商法本身具有专业术语多的特点,一些英文词汇在日常应用时的含义与其在法律术语中的含义相去甚远,而且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不只是会遇到翻译问题,更重要的是语境问题,这些专业术语理解上的困难,必然影响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教学效果。
四、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教师英语应用能力不足的矛盾
目前,我国高校双语教师匮乏已成为制约双语教学发展的瓶颈。我国高校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双语师资的培养,现有的双语教师缺乏专门系统的双语师资培训。从总体来看,高校双语教师大致可分为两类:一部分是一些外语优秀的专业课教师,这部分教师可以熟练阅读外文文献,科研能力强,能够用外文板书或按照外文课件授课,但缺乏语言教学方面的系统训练,听说能力不足,很难用外语充分表达自己的专业思想,也难与学生互动,直接影响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另一部分是外语专业教师通过较为简单的专业知识进修后转而进行双语教学(或者是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在研究生阶段学习了非外语专业),他们虽然语言教学能力较强,但是专业基础不扎实,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系统掌握专业领域知识,无法深入传授专业知识,容易把双语教学变成了语言教学。因此,高校双语教学要兼顾近期急需与长远规划,多方面着手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合理、年龄梯度合适的双语教师队伍,并形成梯队式师资储备。自倡导双语教学以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的巨大价值得到广泛认同,这契合了国贸专业培养专业理论与实践复合型人才的最终目标。但是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一开始往往会陷入困境,实际的教学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种困境既是专业学科差别,也是由双语教学模式自身缺陷所导致的。面对存在的困境,我们需要不断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找出改进教学效果的方法,从而逐步实现双语教学的目标。
参考文献:
高职院校《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探索 篇4
一、教学内容结构体系的设置
《国际商法》涉及英美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及国际公约的诸多内容,课程内容庞杂,难度较大。具体来说,课程内容涉及绪论、商事组织法、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票据法、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内容。任课教师在进行教学准备时,要注意研究各法律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加强各章节之间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课程内容方面的重复讲解。
其次,笔者在上课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对课程内容进行增减并调整了授课章节的顺序。例如,学生上课的教材比较简单,书上只列出了各种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点,为了方便非法学专业的高职高专英语学生容易理解,教师在授课时补充了大量内容,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再如在讲完绪论时,笔者没接着讲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而是把书上的最后一章《国际商事争端》提前讲授,因为在书中每一章中的具体案例都涉及到国际商事争端的内容。提前讲授,学生在分析案例时会比较清楚,因为无论是在商事组织法、合同法、代理法等章节教学中都要用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知识点,比如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不是生效?如果按照教材的编写将其放在最后学习,那么学生就会缺少练习的机会。
二、教学方法的研究
如何将一门枯燥的、困难的法律类课程讲授得生动有趣,既能激发出学生的学习热情,又能突出该课程应用型的特点,强调其时效性、技能性、职业性,是每位从事国际商法教学的教师都在努力思考的问题。
1.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课程内容多,课时少,国际商法教学简单地实行单一的课堂讲授,采取的是“传授知识+接受知识”的模式,教学注重书本理论知识,而忽略实践内容。国际商法不是单一的法学课程,而是国际商事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书本的章节内容覆盖量大,理论和应用能力要求较高。“填鸭式”教学让学生盲目照抄笔记,死记硬背,缺乏分析思考能力,逐渐失去了学习兴趣。
2.打破原有教学模式,探索新的教学模式。
为了改变传统的单一的教学模式,笔者在上课时采取精讲和专题相补充的教学方法。即对于书上的重点章节,教师精心准备,仔细讲授,帮助学生搭起国际商法的知识框架。同时通过专题讲座,深入讲解某一专题,帮助学生加深印象,建立起相关知识的联系,以此弥补由于课时少、对某些法律条文理解不够的问题。专题讲座一般穿插在课程教学中进行,也可以请校外的外贸和法律专家来以讲座或座谈的形式进行讲授。
3.多种教学方法交替使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长期只使用一种教学方法,也容易使学生厌倦。上课时能使用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教师的教学事半功倍。笔者在教学中主要采取了案例教学和现场实训等方法。案例教学法指在教学中,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的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推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
对选择案例的要求。《国际商法》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有关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使他们能够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适度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判断、推理的逻辑思维,提高自身素质。因此,围绕这样的教学任务,教师应该切实把握国际商法案例选择的标准,案例的选择要有代表性和时效性,要选取那种和课本内容相关联的案例。我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用各种方式收集、整理案例,例如使用国际商法相关的配套案例书、网络、多媒体资源等,尽量做到有针对性,易于学生学习和接受,以期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实施案例教学。一般说来,将案例运用于课堂教学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课堂讲解中为了帮助学生对某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的理解而穿插使用一些较为短小、典型的案例,这种情况以课堂讨论、师生互动为主;二是在相关章节讲完之后课后的案例学习,这种情况以学生课后的自学为主。
一是呈现案例。教师可以根据课堂的具体情况采取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学生呈现案例的内容和讨论的问题。教师可以以口述、讲故事的方式进行,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教师使用的陈述语言要简单、直接,要将案情的要点表述清楚,让学生在感到有趣的同时还能积极思考和展开讨论。口头讲述的语言不能太难或冗长,那样学生听起来很吃力,会降低其参与案例分析的兴趣;除了口述,教师还可以借助多媒体,配合投影设施,以书面的形式清晰地呈现案例,也可以将案例印出来发给学生。总之,无论用哪种方式,教师都要将案例清楚地呈现给学生。
二是案例讨论。学生了解案例后,任课教师应视案例的难易程度,给学生8—15分钟来思考、准备,学生可以先独立思考,或分组讨论,然后进行集体讨论。在学生的准备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必要的提示和引导,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讲解,帮助学生准确理解一些法律术语,以便他们有效地进行讨论。
三是案例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集体发言之后,教师要针对学生的表现及时进行总结、点评,给学生及时的反馈和评价,这样能激发学生每次参与案例学习的热情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教师在总结时,要客观分析解决案例所涉问题必须要用到的法理、原理和法律规定,同时,还要向学生讲明案例的重点和难点,给出学生参考答案,帮助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充分理解和领会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掌握法律术语的英文表述。
三、课程的考核与评价
对该课程的考核与评价,可以采取课前提问,课堂即兴回答问题、小组讨论结果展示、口语测试和作业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
1.必修课课堂教学部分的考核方式以笔试为主,课内实训成绩以平时成绩的方式计入期末成绩。
2.课外实训考核,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相关实训流程,在适当考虑实训中学生表现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学生所完成实训项目及实训报告界定其课程成绩;多种方式的考核和评价可以引导学生面向实际、面向社会,扩大了其学习视野,丰富了学生课内课外知识,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好效果。
海商法教学系统案例 篇5
第一章 船舶
一、船舶所有权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甲船务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签订《“风帆”轮转让协议书》。约定如下:由甲方将其所属的“风帆”轮以人民币1500万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该轮应严格依乙方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物料和技术资料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签约后,甲、乙公司于2001年1月25日13:00时在黄埔港交船完毕。事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曾在交船前通过其原经营人丁公司代购“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主机备件,并分别于2000年4月4日由丁公司将辅机备件以及于10月22日将主机备件先后在香港交付运输,运抵广州后就一直存放于广州一物资供应站仓库内。乙公司遂向甲公司主张这两批备件的权利,未果,便诉至法院,诉称:本案双方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早已对该船的备件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不论是船上还是岸上的备件均随船交付,并且根据习惯,该轮的备件也只能用于该轮之上,因此,甲公司应将存放于仓库中的主机
备件与辅机备件一并交付。【思考方向】
1.本案双方所签订的船舶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双方对标的的交付范围是否明确? 3.若双方合同未曾涉及船员私人物品及粮、油、烟、酒等用品之归属,乙公司可否对此也主张权利? 4.甲公司是否已完全履行了交付义务? 5.如何认定2000年4月4日发运的“风帆”轮的辅机备件及同年10月22日发运的主机备件的权利归属? 【学理分析】
在本案中,首先应认定甲乙双方所签之船舶转让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内容合法,当为有效合同。其次,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应于2000年9月25日至29日对该轮进行外观勘验并接受该船,因此本案之交易是确定的。据此应认定双方对船舶及 其备件的交付范围是明确的,即双方交易的范围是以2000年9月29日乙方最后勘验船舶的时间确定的。最后,本案焦点在于主、辅机备件究应归属何方所有?其关键就在于甲公司取得这两批备件所有权的时间是否在2000年9月29日之前,因为双方曾明确约定:该轮应严格依乙方2000年9月29日验船时之现状交船,属于该船的所有技术证书、设备、备件等,无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均应随船交给乙方。由本案观之,辅机备件当应判归乙公司所有,因为该批备件是于2000年4月4日就已在香港被交付运输,属于合同约定的2000年9月29日验船时或这之前在岸上的备件。而主机备件就不应判归乙公司,因为这批备件是于同年10月22日才在香港交付运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之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故甲公司取得这批备件所有权的时间应在交付运输当时或之后,不可能在交付运输之前,即不可能在确定交易范围之前,换言之,甲公司在同乙公司确定交易范围之时尚还不具有所有权的备件,自不属于交易之范围,而无须向乙公司交付,尽管这批主机备件原确是作为“风帆”轮维修备件而予以订购的。
案例二: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将某船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由于经费紧张只支付了一半船款.双方约定余款于3年内结清。乙公司接手该船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来乙公司在经营中同丙修船厂签订了修船合同,将该船交由丙修船厂修理,并因拖欠修船费而与丙修船厂发生了争议。丙修船厂诉至法院,申请扣押该船。甲、乙公司辩称:依我国《海商法>,由于该船所有权之转移未经登记,则甲、乙公司(即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就当然可以以该船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来对抗丙公司(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思考方向】
法院是否应支持甲、乙公司的主张,判丙公司败诉?
案例三: 【案情简介】
某渔业公司于1995年9月自某船公司处购得某冷藏运输船并开始经营该船。购船后,渔业公司为正常经营该船,在物质上、程度上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包括为该船更换一台副机、购 2 置一部鱿鱼钩机、配备适任船员、为该船投保渔船险等等,并以拥有此船为条件同国外某公司共同投资兴办了一家水产品加工公司。购船时渔船公司曾向船舶登记机关征询过有关船舶过户事宜,登记机关因此类船舶属特殊船舶,经营此类船舶需交通部批准而未予办理登记,渔业公司在此之前即曾向交通部提出了经营此类船舶的申请。1997年3月,某船舶工业公司因与该船卖方(即某船公司)的合同纠纷而向法院申请扣押该船,渔业公司以该船之所有权已从某船公司处合法转让给自己为由提出异议。而此时交通部关于渔业公司可以经营该船的批文仍未下发至船舶登记机关,该船的所有权转移自然也就未能得到登记。于是某船舶工业公司主张某船公司与某渔业公司(即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间就该冷藏运输船所有权的转让不能对抗自己(即第三方)对该船的权利主张。
【思考方向】
兹假设有四种情况,则分别对某船舶工业公司之主张有何影响?(1)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于是提出上述主张:(2)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之事一清二楚,事后仍提出上述主张:(3)某船舶工业公司在提出上述主张之时,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并不知晓,直到提出后方才了解此事;
(4)某船舶工业公司对买卖双方转让船舶一事不仅知晓,而且以某种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对其的约束,但事后与卖方产生合同纠纷,又提出上述主张。
【学理分析】
上述两案情的核心问题是未登记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对当事人的效力究竟如何。而这一效力问题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船舶转移当事人双方间的效力问题(在此方面,若买卖双方已完成船舶转让事宜,则即使这一事实未经登记,也丝毫不影响船舶所有权已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转移这一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未经登记之船舶转让对买卖双方间的效力不构成任何影响,一方决不可以未经登记为由而于转让船舶后又主张转让协议无效。从上两案案情来看,显然均不属于该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与第三人间的效力问题,而上两案之纠纷就恰恰属于这一范畴。现分述如下:
案例二:甲、乙公司之抗辩不能成立
因为《海商法》第9条关于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登记,未登记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绝对不能理解为如果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可以以船舶所有权转 3 移未经登记,因而未发生效力为由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在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海商法》第9条仅赋予第三人以主张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因而不受其约束,并可以主张该所有权转移无效的权利,而从未赋予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双方以任何意义的抗辩权。故甲、乙公司对丙公司之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院支持甲乙公司的判决也就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了。
案例三:某船舶工业公司主张能否成立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海商法>第9条之所以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要进行登记,并以登记作为船舶所有权转移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条件,其目的无非在于通过登记这种方式使船舶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得到公示,使第三人了解这一事实,以免因对这一事实不知情而在交易中遭受不测。本
来船舶系动产,因此转移船舶所有权,交付即可满足公示的要求。但船舶又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常作不动产处理,因此《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均规定船舶所有权转移应以登记来公示,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次,此处所谓的“第三人”是否包括所有意义上的第三人?是否既包括善意第三人(即对特定的法律事件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第三人),也包括恶意第三人(即对特定的法律事件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第三叭)?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对善意第三人,法律向来予以保护,善意保护是各国法律的通例。但是另一方面,法律所保护的也仅仅是善意第三人,而对于恶意第三人,法律则向来不予保护。<海商法>第9条的主要目的是赋予第三人在船舶所有权转移等事项未经登记时主张船舶所有权转移等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他可以不受该所有权转移约束的权利。本条规定是对第三人利益的一种保护,其所保护的第三人也只能是善意第三人,即对船舶已经根据买卖合同由卖方交付给买方,并已由买方所占有和使用,只是未办理登记这一事实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的第三人,而不应当是恶意的即对上述事实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第三人,因为此时对于该第三人来说公示的目的已经达到,这种情况应视为对第三人来说登记已经进行,所以船舶所有权转移对第三人生效的前提已经具备,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此时就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同时对善意第三人来说也只需在实施与船舶有关的法律行为的当时为善意,如果在事后得知船舶已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事实,他仍然享受善意保护。而对于放弃权利的第三人来说,既然<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旨在赋予第三人在船舶所有权转移未经登记时主张该转移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是一种权利,权利人就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如果第三人以某种方式明示或默示地放弃了上述权利,接受未登记船舶所有权 4 转移对第三人的约束,那么,这一所有权转移当然也就具备了对抗该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在本案中,假定的第一种情况出现,即如果根据客观情况,船舶工业公司不了解渔业公司已向船公司购买了该船并已开始经营该船这一事实,即船舶工业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那么对其申请法院应予支持;而当第二种情况出现时,即如果根据具体情况,船舶工业公司对上述事实知情,即船舶工业公司是恶
意第三人,对其申请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当第三种情况出现时,其仍然享受善意保护;当第四种情况出现时,则对其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最后,我们还须明白一点,即使本案属于第一、第三两种情况,也就是说船舶工业公司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结果,只能是依据并适用我国现行法律的结果,而并未能体现法律公平正义之最高诉求。因为实践证明,由<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所构成的我国现行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制度,不仅表
现出某些规定不够明确(例如第三人究竟是否只包括善意第三人以及如何界定之等问题),而且在船舶所有权转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的处理上,在注意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同时,没有能够对船舶所有权转移的当事双方的利益、尤其是买方的利益给予应有的保护。虽然,一般说来,船舶买卖双方提供法律规定的上述
文件、满足<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条件并不困难,正常情况下。申请人可在7日内获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书。但现实的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理想,当船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买受方已占有并且开始经营船舶,买受方提出登记申请后,由于申请人所无法控制的原因,船舶所有权转移长时间得不到登记。
在此期间,如果当事船舶因船舶出卖方的债务而被并不知情的债权人请求法院予以扣押的话,那么对船舶买方来说尤显不公。本案情况即是一例。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有学者曾建议《船舶登记条例>可借鉴其他法律、法规的做法,规定由船舶登记部门制作登记申请公报,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包括申请时间、申请
内容、申请登记的船舶的主要情况及时记录并予以公示。并且规定,据依法成立的船舶买卖合同而买入的、船舶买方已提出登记申请,但非由于船舶买卖双方的原因而尚未获得登记的登记中的船舶,免因船舶出卖人所负债务而受扣押。若此。当不会发生如本案陷船舶买方于不利之情况。
二、船舶抵押权
案例四: 【案情简介】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发生财务危机,便将其所属的“南海”轮于2001年1月向丙银行设定抵押以融资500万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02年1月。后甲又因经营乏术,不得不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将“南海”轮于2001年5月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3年。2002年2月甲公司仍未能偿还抵押担保的债务,丙银
行便诉至法院,并提出扣押、拍卖“南海”轮的请求,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抗辩称,该船已被自己从其所有人处光船租赁使用,若该船被扣押、拍卖,必将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请求法院驳回丙之请求。
【思考方向】
像这种于同一船上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先,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个权利应予以优先保护? 而若于同一船上设定光船租赁权在先,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后,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又将如何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
1.《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付租金。
3.《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6 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学理分析】
依一般法理分析,船舶抵押权属物权,而光船租赁权属债权,又由于抵押权成立在先,善意的抵押权人是没有过错的,当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与承租人的光船租赁权产生冲突时,即租赁权之行使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法院可依抵押权人的申请,判令解除该租赁合同。当然,根据<海商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及《合同法》第228条第l款的规定,承租人对因此而遭致的损失可依违约责任向出租人索赔,或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可见,在船舶抵押权设定在先、光船租赁设定在后的情况下,应依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的原则来处理。
对于光船租赁权设定在先,船舶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又将如何处理? 从《海商法》第151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在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而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若抵押权和光船租赁权产生冲突,抵押权人似乎依然可以主张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而先行行使其权利,而因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害,承租人也只得以违约责任向出租人请求赔偿。但是有专家指出,在单船公司盛行的今天,出租人除了该船舶以外,可能一无所有,若首先保证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后,承租人可能一文钱也得不到。同时,由于我国对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明文规定以登记为其公示方式,对一个谨慎的债权人来说,他在接受抵押人以船舶设定抵押之时,大多会在船舶登记簿上检查该船舶的登记物权及光船租赁权。因而,在光船租赁设定在先,且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即设定抵押 7 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此情况往往不仅知道,而且还应知道此时设定该船舶抵押权很有可能给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而他却仍然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此种情况,当属恶意。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知,此种情形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当然,也不能一概认定只要出租人未事先取得承租人的同意则抵押权人肯定有恶意从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而应区别对待。因为,毕竟债权人在设定船舶抵押权之前就船舶上的登记物权和光船租赁权进行检查只是一个谨慎的债权人的习惯做法而已,法律并没有赋予他必须如此做的义务。况且在我国,很多抵押权人在设定船舶抵押权时是不知道检查船舶登记簿的,此时,就很难说他们肯定有恶意了。故而,在实践中,认定恶意与否的标准关键在于抵押权人是否在设定抵押权的当时知道有光船租赁权的存在。可见,在光船租赁设定在先,船舶抵押设定在后的情况,并不能一味依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的原则来处理。对于〈海商法〉第151条及《船舶登记条例》第20条均未将此区别予以规定的缺憾,专家建议应在《船舶登记条例》第20条要求提出的文件中加入一项规定:“该船舶已以光船条件出租的,还应当提供承租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案例五:
原告卢天增将其个人购买的一艘运输船挂靠被告捷顺公司,取名“捷顺303“,并在福州港监登记注册。双方口头约定,该船所有权登记为捷顺公司,由卢天增经营,并负责税收和经营费用,捷顺公司每月收取管理费2200元。1995年7月27日,原告锦程公司、卢天增与被告捷顺公司协商,同意将“捷顺303”船转移挂靠在锦程公司,锦程公司与捷顺公司为此签订了《船舶转移协议》。协议约定:“捷顺303“船系挂靠船舶,财产所有权属卢天增;挂靠期间卢天增与捷顺公司发生45万元债务,船舶转移前应结清,后由捷顺公司办理该轮的有关过户所需手续;协议签订后,“捷顺303”船舶所有事宜与捷顺公司无关,该船所有权属锦程公司。协议签订当日,卢天增偿还了所欠捷顺公司的债务。之后,锦程公司、卢天增将船名更改为“天荣”轮,并注销了原“捷顺303“轮的船舶营运许可证。当原告在福州港监办理“捷顺303”轮注销和过户手续时,发现捷顺公司于1995年11月22日将该轮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下称仓山支行),抵押贷款的数额为90万元,福州港监出具有船舶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因船舶已设定了抵押权,福州港监不予办理注销与过户手续。由于卢天增在此之前已将“捷顺303“轮的营运许可证注销,为营运,锦程公司和卢天增于1995年9月在泉州申请办理了临时营运证书,1995年12月底,临时证书到期,船舶再未营运。
为此,二原告以被告在船舶转移协议签订后,私自将“捷顺303”轮向银行抵押贷款,致使其无法办理船舶注销和登记手续,船舶无法营运造成经济损失为理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捷顺303"轮过户为原告锦程公司或赔偿卢天增船舶价款35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万元。
商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拓展探索 篇6
关键词:商法教学;实践教学;案例教学
一、问题提出与意义追问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学乃实用之学,法学学习的目的在处理实际问题。在此意义上,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于法律人的培养,即要他们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锻炼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形成用法律思维对待社会问题的习惯。
此点,在商法课程教学上尤为突出,因为商法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特别强调操作性的学科。因此,在进行法律素养潜移默化熏陶的同时,本科阶段的商法学课程目标更应强调学生素质特别是职业素养、实践技能的教育,要让学生在民法基本理念与制度的基础上,了解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理解商法各个制度基本内涵与展开原理,培养学生以商法原理与制度规定来思考市场问题、规划交易活动、解决市场交易纠纷的习惯和能力。
显然,以理论讲授、逻辑推演、规则解释为主要特征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难以适应商法教学目标的需要。如果把职业技能教育与培养应当放在商法教学目标的首位,那么理论教育则只是职业基础素养教育的一个基础或手段。因此,教师的讲授只是教学展开的一个辅助手段,而学生的实践性参与才是根本所依。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当前,各个法学院校正在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学教育改革运动,在包括商法在内的各门课程教学中引进了上述很多实践教学环节,极力推行了一些新型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其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等四种模式最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推崇。不过,由于本身存在严重缺陷,要么与现实生活脱节,要么组织性差、学生参与度低,这些教学改革事实上已经陷入另外一重困境。这种困境,在商法课程教学中尤为严重。
笔者认为,法学特别是商法学的所有教学改革要获得实效,应当有两个坚持:坚持选择适宜的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坚持课堂教学这个基本阵地。也就是说,案例材料与课堂环节,是整个商法实践性教学改革的两个关键要素。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提出并且广泛推行了以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以课堂为教学基本组织方式的实践教学改革模式,在强调教师的高度组织性与学生的广泛参与性的基础上,选择讲授、研习、讨论、实验模拟等手段,实现社会经济实践与课堂教学、交易常识传授与法律知识传授、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等之间最大程度的结合,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当然,我们也不能够回避案例教学本身的缺陷。比如,事实细节的介绍占用太多时间而无暇给学生提供必须的法学知识信息,无法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资料以外的法律问题,没时间引导学生学习和讨论作为法律基础的哲学、道德或社会问题;如果学生对案件事实不熟悉或者缺乏对相关法律概念的理解能力的话,课堂上所谓的讨论也会因为学生参与度差而事实上成为教师的一言堂;即使学生有参与,也只是对一些假设性问题进行即兴回答而已。
当前开展的各类实践性教学陷入困境的根源恰好在于,素材选择的适宜性、运用方法的恰当性这两方面存在严重偏差。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弊端的根源,也在这两个方面。就我们的实践经验看,选择了案例材料进行法学教学与案例教学模式本身之间并不等同。就教学改革的实践经验看,课程教学如何组织展开,没有统一答案,应当结合教学内容、学生的学习习惯与需求、教师的教学风格等因素考虑和选择。
因此,我们在坚持选择案例材料作为商法课程教学基础素材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掘商法案例教学生命力的改革思路,把改革试验的重心放在了对案例教学方法本身的适应性改进上,立足于案例选择的适宜性、运用方法的恰当性这两个要素,进行了专门探索。这些努力,集中表现为案例材料类型、案例教学功能定位、案例应用空间等三个方面的合理拓展。
二、类型拓展:从判例到交易案例
目前法学案例教学中所选择的案例,清一色为法院判例。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法律传统,也不能够反映商事法律生活的全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几乎都是判例,与普通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传统有密切关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职业律师,学生要学会面对既有法律规则,还必须进行大量的演绎推理。依靠这些单纯的判例,教学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判例仅是法院这种特殊主体运用商事规范解决商事纠纷实践的反映,它本身与商事活动应用法律的实际状况之间至少存在诸多差异。因为,只有当纠纷产生并且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后,有关的交易实践对法律的运用结果才可能上升为司法判例。理性的交易参与者是不会单纯依靠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以及控制交易风险的,在交易前和交易过程中,对整个交易法律风险进行整体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进行交易,如何在微观上进行风险防范的具体决策。也就是说,市场理性交易者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主要手段在于实现事前防范谋划而不是在事后纠纷解决。同时,即使有关交易纠纷产生了,交易当事人也并不一定提交到法院来解决。
所以,即使法院的判例具有某种意义的典型性,但是它们并不能够代表商事交易活动全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商事法律的教学中一味地选择司法判例为基础素材,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这会严重误导学生对法律生活及功能的理解,以为法律只是在官司中体现并且运用的。如果形成这种思维方式,要使学生树立事先控制交易风险的思维习惯,就相当地困难了。
在必须强调把案例作为商法实践性教学基础资料的同时,要发挥其预期功能并有效克服案例教学的内在缺陷,首先在材料的选择上实现从判例到交易案例的转化,以便让案例教学回归其初始面貌。
从教学实践看,只有那些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市场真实交易案例才可能将有关法律运作的社会与经济生态剖析完全而真实地展示给学生。在这个方面,MBA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为学生创造一个仿真环境,在课堂上就能接触实际问题,了解法律运行情况,有利于训练他们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思维。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我们要求团队教师在课堂教学、课后作业、考试题目设计等,尽量选择那些能反映交易背景、交易内容、交易社会效果的非诉讼真实案例。为此,我们以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为主线,开展了以经典商事交易为基
础的商法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程。目前,收集并编撰的商事案例已经近80个,相关的文字材料近200万字。我们特别要求,在课堂讨论环节、法律看台与每周一案中,学生自己选择的案例必须是能够反映交易全貌的真实交易案例。
近年来,学生为此收集、整理、分析了120个左右各类真实交易案例。学生在案例的熏陶中,了解了市场交易知识,养成了风险分析与事前控制的法律思维,锻炼了对商事法律制度的实践操作技能。
三、功能拓展:从辅助讲授到综合训练
我国的案例教学在实践中面临双重尴尬。一方面,大量的案例教学,还仅仅是理论教学、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式。在操作中,教师的讲授不是围绕案例去推导理论,而是以案例材料去增强讲授的形象化和具体化。在讲授理论时,展示案例抽象,在讲授法条时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以至于案例教学庸俗化为“以案说法”。在这种模式下,应用案例的功能在于教,而不在于学;教学活动的重心,在于介绍制度及知识,而不在于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与法律思维。也就是说,这种案例教学改革并没有触动理论讲授传统模式的根本缺陷。本来,在真正的案例教学中,理论应当围绕案例展开,教师应当从真实的案例中抽出理论,而不是用案例去佐证理论。同时,基于辅助讲授的功能定位,教师也要对案例进行简化处理,其结果是,展现在学生面前的案例应是判例的内容摘要。另一方面,案例教学在很大程度上把商法教学的目标简化为职业教育。这显然与哈佛大学朗代尔教授引案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原初目标有偏差。朗代尔通过案例教学来改变学徒式教学模式中理论体系讲授的不足。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方法的改革时,要实现以下方面的结合。
其一,理论讲授需要案例为素材做支撑,不过,商法是实践性、应用性强的法律,理论是为制度实践服务的。商法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商事法律职业素养为首要目标,案例教学也应当以该目标而展开,实现理论教学与法律职业素养培养的结合,让学生在理解商事制度规范的同时,锻炼实践操作能力。
其二,为达到利用商事法律规则去防范交易风险的目的,首先要准确地把握交易核心的问题与交易风险所在,然后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因此学生的商事法律操作能力,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也需以扎实的交易事实与资料归纳能力为基础。商法案例教学应当实现对学生法律推理能力与资料归纳能力训练的结合。
其三,商事交易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对整个交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设计出理性的合同条款、合同执行方案、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商法案例教学中,要实现法律适用的微观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宏观规划的结合,同时加强对学生这两方面能力的培养。
其四,必须正确处理职业教育与法律教育目标、法律素养与职业素养、实践性教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法律教育目标的核心在于法律素养的培养,职业素养只是法律素养中的一个内容;实践性教学改革的目标在于提升法学教学的整体质量,而职业教育的水平并非质量评判标准的全部。所以,在商法教学中,还应当包括理论的传导、法律信仰的熏陶、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的训练。
为此,商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应当在拓展案例材料的基础上,拓展其内在的教学功能,要实现法律知识讲授与市场常识介绍的结合。理解商事活动常识与基本规律是有效地防范商事交易的前提。如果仅仅掌握了商事规范本身而不熟悉规范针对的事实基础,那么会难以认识交易法律风险特征及根源,难以在事前设计出理性法律规则,难以在纠纷发生时利用既有法律制度去解决纠纷。这正是很多有识之士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原因。其实,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加以调适。日本早稻田大学在最近的商法教学改革中,尝试引进导入课程,对学生讲授交易法律有关社会背景知识。在商法教学中大量采用那些能够反映市场交易全貌的非诉讼案例,让学生在阅读并归纳案例事实的同时了解市场交易常识,在解剖交易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同时深入理解商事制度的社会需求。这样,就能够在商法案例教学中实现法律知识传授与市场交易常识介绍的有机结合。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之所以被追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它实现了这四个结合,拓展了案例教学的功能。当然,由于高度局限于纠纷的解决,忽略了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事先防范纠纷的基本事实,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并不是一种理想模式。
四、环节拓展:从单一课堂环节到以课堂为主的立体化模式
事实上,如果能够在拓展案例类型的基础上,应该拓展案例教学的实施环节。
考虑到教学的组织性,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强调了课堂互动式讲授、案例研习课、商事交易模拟试验课、案例分析报告作业、法律看台、每周一案、法律咨询、实习等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的、以案例材料为依托的教学形式,形成了一个以课堂为主的、多环节的、立体化的案例教学环节应用模式。具体做法:
互动式课堂讲授。以制度框架与基本理论体系为主线,选择经典案例材料为基础,以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方式,讲授法律原理,传授思维方法,训练思维能力。
案例研习讨论。以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经典的类型化的交易案例,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讨论交易事件所涉及的原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机制,提出解决对策,设计相关交易规则,制作有关法律文件。
商事交易模拟试验。以企业设立与运行、融资、重大交易、债务危机处理为主线,模拟交易环境与情节,让学生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模拟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以学生为单位开展,组织有经验的教师进行辅导、检查。该课程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在学术环境中接触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从而让学生以严格的方式处理复杂的法律实务。
法律看台。选择经典交易案例,有兴趣的学生作为教师的助手,设计问题、分析问题。由学生在授课教师的组织指导下从事活动。
案例分析作业。要求每位学生选择至少一个能够反映交易全貌的经典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使用MBA的方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模拟制作法律意见书,由教师进行评定,作为平时学习成绩的计算依据。
每周一案。以学生寝室为单位,要求每一个单位在商法课程开始期间,每一周选择一个经典交易案例,围绕法律风险与控制要素进行讨论。
法律咨询。利用学校以及课程网络平台,组织学生对教师、学生收集的相关商事交易,进行网络咨询;或者利用暑期大学生三下乡活动,或者组织专门的商事法律服务队,深入民营经济单位,开展交易法律问题咨询。
教学实习。充分利用学校与学院组织建设的教学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到银行、证券、期货、法院、工商管理机关等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商事交易法律专项实习。
民商法教学 篇7
笔者根据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学生的特点, 现就高职院校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研究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学会“十二五”规划课题GG0452) , 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国际商法教学实践, 设计一整套完整的教学方案, 使学生在掌握最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 注重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使学生对商事交往中的各项法律法规有一个比较清楚地了解和掌握, 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商事交易能够做出正确地判断, 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法律实务、分析和解决商事纠纷的实践能力。
一、研究目标
通过实践性教学使国际商法教学能紧密地结合实践, 从而巩固学生所学国际商法理论知识, 增强对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认识, 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造能力, 采取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的实践教学方法, 对培养学生理解法律规则和法律理论, 提高他们的思辨能力和动手能力有很大帮助。
二、研究内容
1. 国际商法课程内容是实践性教学的关键, 为配合国际商法实践教学, 首先要整合优化国际商法课程, 具体包括:
(1) 国际商法自身教学内容需要整合优化。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国际商事合同法内容重复, 该部分内容需要整合, 即只在其中一部分内容讲述即可。
(2) 国际商法与经济法教学内容需要整合优化。经济法作为基础课和国际商法作为专业课, 二者所含内容的部分交叉, 所以必须重新整合两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经济法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中某些教学内容重合, 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法律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 、市场行为法 (如合同法) 、票据法、工业产权法、产品责任法及仲裁与诉讼等, 鉴于经济法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一些内容的重复性, 在进行国际商法教学时应避开重复内容, 只讲授国际商法概论、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法等。
(3) 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专业相关课程的整合优化。国际商法课程中, 如WTO规则,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有关托收、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法等相关课程已涉及到了, 没有必要重复开设, 因此在教学时要打破原学科体系的框框, 专讲其他专业课未涉及到的国际贸易法律知识, 这既节省大量课时, 又达到扩展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效果。
2. 确定国际商法实践教学大纲
3. 实践课程设计。
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课堂模拟实训在学校内的课堂上进行, 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 由教师指定实训内容, 以小组为单位进行。
(1) 采取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形式指派学生扮演不同的当事人 (控方、辩方、法官、律师、仲裁员等) 来完成实训内容, 并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对实训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
(1) 案例简介 (以表演的形式演绎案情) 。 (2) 法庭审理第一阶段 (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 双方出示证据等) 。 (3) 现场法律知识有奖抢答 (活跃现场气氛) 。 (4) 法庭审理第二阶段 (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并发表公诉词和辩护意见书, 由合议庭闭庭合议) 。 (5) 趣味小案例表演 (让学生对小案例的法律知识进行问答, 增强活动趣味性) 。
模拟法庭活动具体安排:设立模拟法庭活动工作机构, 专业组由国际商法课题组的老师牵头, 担任组长, 负责整个模拟法庭的庭审程序的策划和表演, 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知识问卷, 表演组由学生负责具体组织。
(2) 案例教学。案例由教师和学生共同提供, 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 以学生的自主的讨论和思考为主, 老师的引导为辅。
(1) 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 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 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 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而真实的案例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的教学案例, 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 并注意到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 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 (3) 教学案例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浓缩性。典型案例的复杂性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 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教学案例的浓缩性亦能使使师生在剔除了无效信息的基础上, 充分展开教学。讲求教学案例的针对性和浓缩性, 有助于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 逐步实现教学目标。
4. 教学方法的运用
(1) 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的自主分析。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 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 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思维能力, 适时适当地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 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
(2) 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和较正。教师在讲解和评述案例时, 不只停留在分析结果的给付, 而更应当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 注意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对不同的分析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 建立良性的师生互动关系。
三、该课题的主要观点
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 该门课程的内容除了导论部分外, 其余内容都可以进行实践性教学。结合国际商法课程的内容采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的形式组织课堂教学, 设计思想是通过老师的引导, 让学生在课堂上通过充当控方或辩方或法官、律师、仲裁员, 真实地感受法律纠纷诉讼和仲裁的实战场景, 使他们在实践教学课程中积累法律诉讼和仲裁的实战经验, 充分领悟国际商法课程内容的精髓, 为他们毕业步入社会后能较快地投入法律实践工作或教学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该课题的创新与突破之处
国际商法课程重新设计已迫在眉睫。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整合国际商法课程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结构, 在课程体系中突出显示实践教学的主体地位, 创建新的高职院校国际商法的课程体系。通过本课题的研究, 把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动脑与动手结合起来, 知识与技能结合起来, 既让学生掌握和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又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从而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能力的管理人才。
摘要: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 该课程与职业岗位密切相关, 实践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笔者根据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学生的特点, 就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研究, 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国际商法教学实践, 设计一整套完整的教学方案, 使学生在掌握最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 注重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重视课程师生互动, 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法律实务、分析和解决商事纠纷的实践能力。
民商法教学 篇8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反映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法的基本内容,其内容相当多且繁杂。比如在同一个问题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甚至在同一法系内,德国法与法国法、英国法与美国法之间又有区别。又由于学生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背景及对国外的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缺少认知,导致其教学任务重、教学难度大的现状。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一、制约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选择的背景因素
教学方法就是教师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措施,而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必须在一定的教学时间内完成[1]。教学方法应当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课时、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进行调整。教学方法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合适的才是最好的教学方法。因此,为了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必须对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选择的背景因素进行分析。
(一)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着教学目标展开[2]。课程教学目标的设置应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经管类专业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分析和解决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适应经管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在此专业培养目标下,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能够以国际商法为依据并能灵活运用国际商法相关知识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法律人士,与经管类专业开展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在经管类专业开展国际商法教学,不能照搬法学院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应该根据其培养目标进行灵活调整。
(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因此国际商法的体系始终是随着跨国商事活动的发展,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学科,具体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尚无一致看法。从目前国际商法的发展来看,一般认为国家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行为法、国际商事权利救济法。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有机组成,可见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性、复杂性和多样性[3]。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课时通常为32 课时或者48 课时。因此要想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达到教学目标,教师在开展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时,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选择教学内容,突出重点。
对经管类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和前瞻性。国际商事主体法应重点讲解公司法、合法企业法;国际商事行为法要重点讲解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信托法、票据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内容;国际商事权利救济法重点讲解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如此多的教学内容,必须合理安排、设置恰当,才能达到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不同法系国别法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对比,尽量讲解国际商务中常用的一些规则及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国际商法的最新发展。注重法律基本原则的内容、弱化细节规定,回避国际商法体系中一些有争议的法律规定的讨论。
(三)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
对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其学习国际商法之前的法学知识几乎为空白,这种情况对他们学习国际商法很不利,给国际商法的教学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及其对法学知识的接受性,尽量用浅显的语言、生动的案例来讲解国际商法的知识,尽可能地减少使用专业的术语。
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选用
根据以上背景知识的分析,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最传统的教学方法,曾经在各门学科的教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的推广,直接讲授法因以教师为主导而遭到各种诟病。但是在恰当的时候对恰当的对象,用直接讲授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对初学国际商法的学生而言,很多概念性的内容和基础的国际商法准则,直接讲授法的教学效果就非常好。比如对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渊源和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的介绍,用直接讲授法就可以实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可以使学生尽快理解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建立国际商法基本理念,初步形成国际商法的思维方式,尽快融入课程之中。
(二)问题驱动法
问题驱动法是以问题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的教学方法。带着问题学习,能够调动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其解决方式。比如在讲授代理的法律关系时,在通过直接讲授法讲授代理的概念和产生之后,请学生思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如果学生自己作为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要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获得何种权利;如果学生自己作为本人,又要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获得何种权利?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提出、讨论和最终解决,使学生对代理人和本人之间的关系有了较深刻的理解。通过问题驱动法,使学生置身于国际商法的环境中去思考一些问题,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也让学生找到了所学知识与工作生活的结合点,加强学以致用。
(三)讨论
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提高学生的课程参与度,教师可安排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对一些有争议的议题展开讨论,各抒己见,通过组内合作和组间竞争,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小组讨论可以安排课下讨论、课上汇报的方式,这种方法能够调动学生课下进行相关内容资料的收集、讨论,形成一致的陈述讲稿。这种教学方式比较适合内容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又与现实有一定联系的内容的学习。由于学生没有法律知识基础,过于难理解的法律问题让学生自己收集资料讨论学习容易形成一些误解,与现实没有结合点的纯理论的内容学生会缺乏讨论的兴趣。鉴于教师无法监控讨论的过程,容易造成大部分学生“搭便车”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这种教学方式的教学效果与教学内容的合适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四)案例分析法
法律课程的学习,就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因此,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学课程教学中较常用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将抽象理论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并可以通过对案例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是通过选择典型的案例,启发和引导学生,对案例涉及的问题进行思考。比如在讲授公司的管理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内容时,如果采取直接讲授法,其内容均是各国公司法对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经理、经理层等的法律规定,非常烦琐而枯燥,学生很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如果引入国美控股权之争的案例,由于学生对国美比较熟悉,对这个案例也就相应比较感兴趣,希望能明白其中的缘由和真相。通过这个案例分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各自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找到了公司法理论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增强其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动力。但是案例教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合适案例的可得性。由于目前大部分案例库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编写的,其专业性较强,不适合经管类学生使用。
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篇9
关键词: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多元化教学方式
民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 其对案例教学是极其渴望的, 如目前的民事借贷和商事借贷如何区分, 民事担保和商事担保应否区别等等, 都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个案分析以分清现状、理清法理。但从现有案例教学的实际效果来看, 其实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所以在民商法学中如何更好地应用案例教学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我们应在既有经验的基础上, 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一、角色定位———案例教学的实质价值
(一) 案例教学的引进——对传统教学的批判
1. 传统课堂教学的弊端
中国学生从踏入学校的那一刻开始至学生生涯结束, 其接受的是以老师为主导的讲授式教学, 即老师在讲台上绘声绘色地演讲, 学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记笔记, 没有思考, 有的只是被灌输既有的学术观点、优秀成果;没有开拓创新, 有的只是学生为了顺利通过期末考试, 死记硬背知识点。这种传统的教育, 教给学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纳现成的东西, 更好地应付考试, 而不能带给学生一种将理论与实践、动脑与动手相结合的能力。
2. 我国传统法学教学的不足
我国传统教学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学生多数难以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特别是在法学教学方面, 对于学习民商法学的学生来说, 如果只是被动接受知识, 没有实践和分析能力, 那么即使是学校里面的佼佼者, 在毕业面对职场公共时, 也只能被称为与社会脱节的法律人。毕竟书本上的东西是有限的, 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经验上总结出来的, 不像现实世界内容丰富, 不断变化发展。
3. 国外案例教学的价值
案例教学在世界上被广泛的应用, 但是各国的案例教学的具体一些细节情况显然是不同的。例如, 在美国, 案例教学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 即由学生总结案情, 分析判例中隐含的规则;教授只是不断的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层层思考。 (1) 而在德国, 其练习课即相当于案例教学, 由高级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 由学生用学到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然后由主持人组织讨论并加以系统终结。 (2) 虽然各国案例教学的细节不同, 但是这种教育方法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显然是一致的。相对于传统教学, 案例教学这种新型的教学, 即从设问→引导→分析的法学思维方式的训练, 或者说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适用法律的针对问题解决的模拟演练, 其价值是十分明显的。传统教学所缺乏的即为案例教学的价值, 亦即问题导向的开放式、发散思维基础上的总结归纳和问题解决试案的提出。
(二) 案例教学的价值———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 教学目标———理论+实践
哈佛商学院曾把案例教学界定为“这是一种教师和学生直接参与, 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 这些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现出来, 它来源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进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 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 (3) 《教育大词典》认为“案例教学是高等学校在社会科学某些科类的专业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方法。即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的案例, 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能力”。 (4) 国内有学者认为, “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 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 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 通过师生之间, 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 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 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 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 更强调学生的学, 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5)
2. 教学开展方式———教师+学生情景互动
法律现实主义者将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为上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就是让学生拥有书本上和行为上的法律知识, 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为主导, 自己动手去查找大量资料, 在资料查找过程中, 进行总结, 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 充分地调动学生的思考能力。而老师则是一个提示评价的角色, 在学生进入误区的时候给予必要的提示, 在案例结束时做一个总结, 评价学生们的观点。可见案例教学是能培养将理论与创新, 动手与动脑结合的法律职业能力人才的必要武器。案例教学的价值是巨大的, 但是前提是要运用的恰到好处, 否则案例教学就会出现大量的问题。
二、问题透析———民商法案例教学与现实的冲撞
在我国实际的民商法学案例教学中, 案例教学体现出了很多的问题, 其价值也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 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价值问题
在我国, 案例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批判和对国外教学经验借鉴的产物。然而我国对引进来的案例教学的定位却偏离了原有的位置。在现今, 我国高校虽然认识到案例教学给法学教育带来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是却没有吸取到精华, 只是一种表象, 其实未能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所讲内容, 老师采用中间穿插小案例的形式来阐述问题。这种中间穿插式案例教学的确有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 但完全错位了案例教学的价值定位。民商法学案例教学要达到的目的, 是使学生动口动手动脑, 充分发挥自己的思考力, 预期达到一种对话式的教学, 以学生为主导, 老师是一个中立的评价者。即以卓越法律人才为教学目标, 多方位多角度地培养学生, 从学术研究、课堂教学、法律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 从知识、思维和实践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培养。
(二) 案例教学的选材问题
案例教学, 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案例。
1. 案例的选择问题。
如何选择一个案例, 既可以引发学生的积极性, 又能很好地说明课堂所学的理论知识, 这在案例教学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在我国, 相比于判例法的美国, 案例来源选择受到很大局限。法院判决书显然是选择案例的绝佳途径, 但我国并没有强制规定法院必须公开每一个判决;而法院公开的判决, 又都是有选择性的, 因此, 案例来源相对有限。
2. 案例与知识点的衔接问题。
在我国高校的案例教学中, 大多数案例来源于教课书, 它们大部分是作者根据自己的思考和设计编写的, 并不能很好地涵盖和深入每一个知识点。而法院的判决书, 对学生来说, 又是一个固定版本, 学生通过判决书在得到真实案情的同时, 也注意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在无形中固定了学生的思路, 使学生往往只是从法官判决的角度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理, 不利于启发学生思维。
(三) 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问题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课前做大量的准备, 包括根据教师选择的案例, 查找相关资料, 分析和总结案例。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开拓学生的思维,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案例教学仍然是书面式的教学, 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实践。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 复杂多样的法律关系, 层出不穷的纠纷, 难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适用法律等, 象牙塔里的学生, 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 只是身在情景再现中。例如在模拟法庭这种案例教学中, 学生们只是在课下反复地模拟排练进而在课堂上发挥。纵然有些教师很好地应用了案例教学法,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一点是, 案例教学只是情景创设, 纸上谈兵对学生来说依然是无实战的教学方式。
三、出路探寻———多元化教学方式的探思
在我国, 案例教学本可期待的价值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因此在探寻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出路时, 我们一方面应极大地发挥案例教学的价值, 将其作为深化理论知识的工具;另一方面, 可以尝试引入美国的“诊所式”教学, 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 以求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实践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 “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引入
“诊所式”教学方法, 顾名思义, 就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进行教学, 强调教师要创造条件, 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法律实践过程,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从而缩小法律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的距离, 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责任心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6) 笔者预期将“诊所式”教学作为理论与实践衔接的桥梁, 即将案例教学归属于传授“书本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 即是通过情景创设让学生学习理论与实践知识, 而将“诊所式”教学作为案例教学的补充, 作为传授“行为上的法律”的教学方式。
在高校中, 开设“诊所式”教学课程,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与法律援救中心合作, 高校可以将经过案例学习的大三大四或者研二的学生, 送到合作的法律援救中心。
在法律援救中心, 学生真正地作为法律人, 可以亲身接待当事人, 参加案例研讨和庭审等等。并且在法律援救中心, 学生将由法律事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带领学习。
2. 高校自己成立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或者义务法律事务所。
如武汉大学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在该中心服务的学生, 在教师的指导下, 依法维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 (7) 学生亲身接待咨询, 回复信件和电话, 代理诉讼, 并且组织街头法律宣传教育等等。
3. 与知名公司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基地如与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合作。
在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实习中学生可以参与公司章程制定, 在一些证券公司更有机会了解实践中公司如何成功上市等。
这些课程使学生获得课堂上无法传递的知识, 并充分锻炼学生实践能力, 对学生法律道德思想情操也进行了深化和熏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学生们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在“诊所式”教学中, 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弱者保护中心, 自愿无偿地帮助社会困难群体, 并可能经常看到社会上一些不平等的事情, 在这样的环境的熏陶下, 学生们就会在自己的思想中不自觉添上的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
(二) 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重构
对民商法学案例教学法预期的目标是, 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方法, 教授学生法律内容, 更注重教会学生法律推理的方法, 即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
1. 对教师的要求
运用案例教学实施对学生的能力培养, 教师要相应地实现从传统教学中的“主讲人”到“组织引导者”这一角色的转变。 (8) 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 教师在案例教学中要完成从划分专题→选择案例→提前布置任务→层层设问、启发思维→总结归纳等几项明确的任务, 每一项都不容忽视。
(1) 对于教授法学课程的教师来说, 其可以按照课时, 将本学期所开课程分为几个专题, 针对这些专题进行系统的教授。按照相关专题, 教师要选择好与专题知识点相符合的案例, 案例形式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视听资料等, 但要注意案例应有针对性、典型性和疑难性。教师将选择好的案例和资料, 提前交给学生预习准备, 并应有硬性的要求, 如要求每个学生写案例分析报告, 或者就该专题的某个方面写出自己理解思考的小论文。
(2) 在课堂中, 教师应将案例作为理论知识深化的工具, 研究分析完案例后, 学生必定要从该案例中收获很多。教师在课堂中处于引导作用, 可以提前将学生分成小组形式, 课上, 让每个小组代表作课前预习思考的汇报发言。然后, 老师可以就理论知识背景做个简短介绍。再针对学生的思考发言提出层层深入的问题, 并让每位学生都参与问题讨论。每个问题最后教师都可以做一下有关此问题的前沿观点介绍。
2. 对学生的要求
案例教学其价值最终体现来源学生对其参与的的积极性。因此案例教学对学生的要求很高。
(1) 课前预习, 学生要阅读上文中教师交给的相关资料, 然而学生却不是简单地进行阅读, 要在阅读材料案例中, 不停地思考, 发现疑问, 然后带着这种阅读的成果, 在课上与老师同学进行交流探讨。那么这样一个阅读思考和探讨的过程就形成一个理论深化过程。
(2) 对于在课堂中, 学生的积极表现, 是使课堂不至于冷场的前提。提高学生课上发言的积极性, 除了从学生兴趣入手外, 应该制定严格的成绩评定制度, 即将课堂表现作为学生成绩的主要评定标准, 可以将课堂表现列为70%, 考试成绩列为30%, 甚至不用考试将课堂表现列为80%, 平时的案例报告或者小论文列为20%。这样一来, 学生就没有偷懒的机会, 同时也给那些害羞不善表达的同学一定的动力。
(三) 构建多元化教学方法的几点问题
1. 引入“诊所式”教学出现的问题。
“诊所式”教学, 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来源。但在实行“诊所式”教学时不可避免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教育经费问题。在“诊所式”教学的基地, 学生开展的是义务法律帮助, 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 如何维持基地运行, 经费来源是个重要问题。现有已开办“诊所式”教学的学校, 解决经费的来源除了学校自己拨款, 主要是与国际学校开展合作项目, 得到国际支援。因此, 今后在开办“诊所式”教学时, 除了以上两种方式, 国家应当予以支持, 这是一种法学教学的改革, 旨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毫无疑问, 政府应予以财政上的支持。
(2) 师资来源问题。“诊所式”教学虽然类似于放羊式的教学但是也不能缺乏老师的指导。但是在高校中, 一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教师是很少的, 而教师的科研任务很重, 加上教学任务, 就很难再分身从事“诊所式”教学基地的指导任务。所以可以考虑从律师事务所招聘一些兼职实践导师, 主要从事在幕后给予学生指导的工作。甚者高校和公司企业合作开办实习基地, 从而是整个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成为学生的实践导师。
2. 实施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构建案例教学, 首先就需要对高校传统教育制度进行改革, 即高校“进门”难, “出门”容易现象的改变。这一现象导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 进入大学后的学生, 出现懈怠迷茫, 甚至只想混个文凭, 使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动力。这个问题必将导致, 在课堂教学中, 经常出现冷场, 学生积极性不高的现象。上述案例教学其价值实现, 就必须依靠活跃的课堂气氛。因此高校将“出门”的门槛拉高, 将课堂上表现作为成绩评定标准, 如果学生不积极应对, 课前不做大量准备, 那么他就会挂科, 而将挂科与毕业的标准挂上钩, 挂上一门课学生就毕不了业, 这样就会督促学生努力配合老师搞好学习。再者大班教学问题, 要发挥案例教学的实质意义, 小班教学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这就对高校师资力量提出了考验, 而在中国法学教育出现尴尬境地的今天, 相应的缩小法学教育的招生数量, 不失为一个良策。
四、结语
民商法教学 篇10
笔者以为, 当今的学生尤其是中职学校的学生, 不仅不具备中国的法律知识基础, 更没有世界法律知识的学习经历, 这对《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教学无疑增加了难度, 也提高了教学改革的挑战性。笔者在对比和行动导向教学理念的基础上, 这些年对大、中专职校学生教学的改革与探索中, 对如何教好《国际商法》课程有了一些心得, 对教材的章节取舍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与尝试, 这里提出来与同行商榷。
行动导向教学模式是上世纪80年代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成果, 以培养人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 以职业实践活动为导向, 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为学生提供体验完整工作过程的学习机会, 是德国“双元制”教育的核心理念之一, 在德国已经被普遍接受和推广, [1]笔者以为:国际商法虽然不能进行职业实践活动, 但行动导向教学模式的精华部分是一种主动适应学生的、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一种因材施教的理念。然而, 在文科商贸类的教学中, 部分人拘泥于“理论———实践”的表象, 忽略了精华部分, 感到运用无从下手, 因此效果差强人意。
多年来, 笔者在中专职业学校《国际商法》课程实际教学中, 注意吸取对比和行动导向教学法的精华部分———适应学生、灵活多样, 通过以下几种教学方法运用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中, 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案例剖析引入门
在教学的初期, 讲到国际商法的概念时, 重点应该是国际商法的定义, 此时可与经济法比较 (中职校学生通常先安排学经济法) :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国际间的商事主体 (公司和企业) , 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主体。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国际交易, [2]而经济法既调整平等主体, 还调整不平等主体 (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国际商法虽然有国际二字, 但不调整国家, 她属于国际私法范畴, 但又与传统的国际私法不同, 传统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 由于概念抽象, 许多学生听完之后感觉是“云里雾里”, 不好理解。
此时, 我采用讲解冲突法中的各国的国籍规定冲突来给学生“提神”:我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其中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即我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也丧失中国国籍。但欧洲的国籍法就不同, 其中对于出生而取得国籍, 《欧洲国籍公约》依“血统主义”原则第六条中的具体规定, 只要父母一方具有某一缔约国的国籍, 该国就应保证此类儿童自动取得内国国籍。若父母双方都是外国人, 其子女出生在其一国的领土上, 该国应为这类儿童取得其国籍提供方便。也就是说, 一个刚出生的欧洲儿童, 有可能同时取得及申请四个国家的国籍。例如:一个德国人取了一个法国妻子, 这个妻子坐意大利的飞机航行在荷兰的上空中生产一个婴儿, 此婴儿就可以同时申请及取得四个国家的国籍。
二、列表对比启迪思维
在讲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时, 笔者是用列表对比的形式来讲解的:
在讲到要约与要约邀请, 同样采用列表对比的方法, 同时加以提问式的引导:
同时还用示例让学生分辨要约与要约邀请:示例1:A公司向B公司发出传真, 载明以某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 但是以A公司最终确认为准。B公司在收到A公司的传真后, 以传真方式向A公司表示同意出售该商品。
请问: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示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 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和规格等。乙公司随即确认后寄回给甲公司。这时, 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吗?
三、综合引导法培养能力
在讲合同法[承诺与反要约 (新要约) ]时我也采用表格对比及示例教学、引导提问的综合的方法。
列表比较:
同时, 用示例让学生分辨承诺与反要约:
示例1: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 100公吨, 香港仓库交货价, 每吨500美元, 现货现金交易, 星期五电复有效。”B于星期四复电:“中国松香W级, 100公吨, 香港仓库交货价, 每吨500美元。你是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尔后, B于星期五下午又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 100公吨, 香港仓库交货价, 每吨500美元, 现货现金交易, 我接受。”请问:A与B之间合同成立吗?为什么?
示例2:某年6月27日, 我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 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 每公吨CT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 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 没有表示承诺, 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 并延有效期。我方将数量增加至280公吨, 价格每公吨减至人民币1900元, 有效期延长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 但数量增加至300公吨和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 发现因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 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从而我方拒绝成交。请问:
1. 我方能用巴西受冻灾、国际市场涨价为由拒绝成交吗?为什么?
2. 我方应该用何理由拒绝最有利?为什么?
3. 假如荷商于7月22日来电中数量没有增加至300
公吨, 只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我方又该如何应对?为什么?
以上的示例都要让学生充分熟悉后回答问题, 老师可边纠正、边提示知识点在那里, 最后进行总结并提出正确的答案。
四、老师的行为导向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教育部对新一轮德育课程实施中的成绩考核提出“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 包括日常表现评价、学习成果鉴定、纸笔测验、学期评语等方式”。为全面激励学生参与国际商法课程学习, 笔者在应用比较教学、列表对比和示例教学等方法的同时, 还辅助实施了既重视结果, 更注重过程, 既重视知识的学习, 也要注重德行的培养的成绩核定行为导向方法。
具体操作为:
学习时间的考核:上课迟到或早退二次扣1分;整个学期出满勤的奖5分。
学习态度的考核:旷课一节扣2分;上课睡觉一节视同旷课扣二分, 但出勤记到, 只扣成绩分。
学习纪律的考核:上课经常讲话, 经过警告不听的也扣分, 扣分数量视情形的严重性而定。
学习诚信的考核:按时完成并交作业得优的加1分;得差的扣1分;不交作业的扣2分;迟交作业:得优不加分, 得差扣1.5分;发现作业是抄的扣1分。
学习能力的考核:提问第一堂课回答不出来不扣分, 回答出来加分;从第二堂课开始, 上课提问回答不出来扣0.5~1分, 回答出来加1~3分。
学习专注的考核:笔记记得完整的最高加10分;平时表现 (各方面) 好的可适当加分, 最高也可加到10分, 表现差的也要酌情扣分, 最高也会扣掉10分。
学习成绩的考核:平时占总分20~30分;案例教学和案例作业占20~30分;半期考占20分;期末考占30分。
在实施考试时, 以开放式考试为主, 这是因为国际商法涉及多部门法律, 而且条款繁多, 领域广泛, 也没有公式或原理可言, 靠学生死记硬背是不太可能掌握和理解所学知识。开放式考试试题的内容以单、多项选择题、判断题 (还要改错) 、案例分析为主, 注重分析能力和理解概念的测试, 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的程度, 为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同时也体现了过程性的考核思路。同时, 几年的实践表明, 基于过程性评价的成绩核定与过去的单一卷面考试成绩核定相比, 无论及格率以及优秀率均提高12个百分点左右, 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信心。
摘要:从对比和行动导向理念出发, 结合《国际商法》内容抽象、教学元素多的特点, 尝试通过精选大中专职业学校国际商法教材章节内容和运用灵活多样、适合学生特点的教学方法, 辅之以评价方法的改革, 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达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国际商法,对比教学,行动导向,教法改革
参考文献
[1]庄敏琦.关于职业学校专业建设的新思考[J].教育与职业, 2007, 12 (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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