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关键词: 专项 整治 工作

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8篇)

篇1: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http://qs.sun0769.com 2007年9月10日 10:01:00 阳光企石

各村(居)委会、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解决我镇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身体健康。根据《东莞市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东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29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切实加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推动食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净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社会经济全面、协调、稳定发展。

二、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镇社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重点对象“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尤其是食品加工作坊、饮食店、食品店);学校、企业集体食堂;农村集贸市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

重点品种:粮、油、猪肉及其肉制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等10大类食品。

三、具体工作

(一)种植养殖环节

1、加强农产品源头管理。开展以蔬菜农药残留、生猪药物残留监测为重点的专项管理,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加强本地生猪、蔬菜等农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上市前的监管。加快推进实施外地生猪产销联检步伐,加强和规范定点屠宰声场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供应我镇农畜产品的质量。

2、加强水产品养殖的监控。以全面检查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等污染为切入点,开展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专项整治,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养殖基地环境检测监管工作。

3、逐步建立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农(水)产品基地推行农(水)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对进入市场的农(水)产品,以蔬菜为重点,逐步试行标识等可追溯处理的管理制度。加快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将镇级检测机构及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检测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开展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管理。

以上3项工作分别由镇农办牵头,协调农技中心、环保分局、食品公司、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二)生产加工环节

1、结合我镇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突出抓好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企业;重点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重点整治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不按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重点监管食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

2、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启动酒、蛋制品、水产加工品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认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以实施“十百千万工程“为主线,继续完善食品企业的普查建档工作,推动食品出厂强制检验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

以上3项工作由镇质监站牵头,协调农办、工商分局、企石医院、农技中心、食品公司、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三)流通环节

1、严格规范食品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全面清理涉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体工作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今年内,我镇主要专业批发市场、中心市场和较大规模的村级市场要全面实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标索证、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2、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应节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专项检查,加大食品质量抽查覆盖面和抽查频率,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监测信息,公示有违法行为的食品经营企业,扩大社会监督面。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专项执法检查,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以上3项工作由工商分局牵头,协调经贸办、农办、质监站、企石医院、农技中心、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4、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继续做好酒类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逐步建立健全全镇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档案,规范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5、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软硬件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机制,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大肉食品市场的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4、5工作由经贸办牵头,协调工商分局、质监站、食品公司组织实施。

(四)消费环节

1、继续推进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管水平。重点加强村(居)委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大对评定企业的后续管理,完善监管机制。

2、完善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审查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清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3、组织开展以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消毒情况、食品添加剂、农村集贸市场定型包装食品和餐饮店等为重点的整治工作,加强对全镇各类学校、企业集体食堂的卫生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效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以上3项工作由企石医院牵头,协调经贸办、宣传科教办、工商分局、安监分局、文化广电中心组织实施。

(五)综合环节

1、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基础建设。加快我镇检验防疫硬件投入,同时加强对村(居)委会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检查、指导,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健全各项检测制度,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

由财政分局、农办牵头,协调农技中心、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2、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信息通报平台,统一协调发布食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规范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3、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管理原则,制定《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细则》,将对各村(居)委会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综合评价。

4、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或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督查,保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2、3、4项则经贸办牵头,协调农办、工商分局、企石医院农技中心、各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四、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使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制售假旧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预期工作目标如下:

(一)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速测)控制在2%左右;养殖场生猪盐酸克伦特罗残留阳性检出率低于1%;屠宰环节生猪克伦特罗残留阳性检出率控制在2%左右。

(二)全镇水产品养殖基地基本杜绝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呋喃唑酮等违禁药物。

(三)全镇生猪进场屠宰率达到90%以上,逐步把牛、羊纳入定点屠宰管理范围。

(四)全镇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卫生监督检验覆盖面达到100%,全年累计抽查重点食品覆盖面达到100%,重点整顿的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达到100%以上,食品质量卫生抽查合格率达到100%以上。

(五)年底全镇全面铺开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

(六)全镇学校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量化达100%,餐饮业量化率达85%以上,进一步减少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我镇政府与辖区内各村(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村(居)委会的管理作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5月)各村(居)委会、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5月31日前报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6月-12日)

各村(居)委会、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安全各项专项整治行动。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村(居)委会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各村(居)委会、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就将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食安办通报。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 总结评价阶段(2007年春节前)

各村(居)委会、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2006年企石镇村(居)委会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细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村(居)委会进行综合评价。

六、工作要求

各村(居)委会、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改造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密切配合,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镇委、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村(居)委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村(居)委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切实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到实处,确保抓出成效。

(三)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各村(居)委会、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同时要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食安办,互通工作信息。

(四)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消费。各村(居)委会、各职能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普及宣传食品安全常识,介绍名优食品企业和优质食品,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群众消费信心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我镇食品产业发展。

篇2: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全省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配合省公安厅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现就全省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严格安全责任,加强和改进乡镇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推进管理体制创新,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增强农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解决源头和动态管理的薄弱环节,有效减少和避免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和重点

整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参加定期检审验,确保带挂车拖拉机牌证管理率达50%、检验率达83%,联合收割机检验率达90%;整治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擅自改型改装等违法行为,促进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明显好转,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整治超行业规范、超标准发牌以及异地发牌发证;有效治理农机安全生产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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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和事故隐患,最大限度防范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农机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安委会下达的控制目标内。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整治无牌无证,提高持证挂牌率和检审率。全面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农机局<关于切实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安办„2005‟52号)文件精神,在无牌无证排查登记和整改告知的基础上,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未参加定期检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限定时间办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检审验手续。对于逾期未办理登记入户手续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纠正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要结合农机购臵补贴,鼓励更新使用年限长、安全状况差的农业机械,提高农机具安全性能,并做好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宣传、培训工作,对需领取牌证的农业机械及驾驶人要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和考试发证。

(二)实施综合治理,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要结合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开展,主动与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建立农业机械路面动态管理的安全检查联动机制。在农业机械通行较多的地段和时节,重点联合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拖拉机驾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直至吊销拖拉机驾驶证。对于长期在本地作业的外籍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要建立登记制度,将其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加强安全检查-2-

和教育培训。农忙期间,要加强联合收割机等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交通安全管理。沿海地区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完善进滩涂作业拖拉机卡口查报制度,确保下海作业拖拉机牌证齐全、安全设施有效。

(三)推进创建活动,完善乡镇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进“农机安全乡镇”创建工作,切实建立“政府牵头协调、部门按责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乡镇政府和村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源头管理。要进一步充实和强化乡镇农机安全监管力量,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农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日”活动,克服农机从业人员人员麻痹松懈的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到警钟长鸣。要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质量的监督,提高驾驶人安全操作技能。要与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建立完善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事故的驾驶人,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认真组织法制学习培训,强化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五)改善装备设施,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主动协调积极争取财政的理解支持,逐步取消农机监理费市级分成,加大对基层农机安全装备的投入,加快配臵农业机械流动检测装臵,改善安全检测手段。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管理网络、考试基地以及安全监理专用车辆等建设的力度,提高农机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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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快速处理事故的反应能力。

四、专项整治的进度和各阶段任务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4月)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告、图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和内容,营造农机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

2、组织农机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5-6月)

1、深入贯彻落实省安委办52号文件精神,对排查出的无牌无证拖拉机及驾驶人等安全隐患,逐一整改。

2、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关,对超范围、超标准或跨行政区域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业务的行为,要尽快整改,妥善处臵。

3、加强对长期在本省作业的外籍拖拉机及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凡符合拖拉机行业规范的,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认真抓好200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定期检审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7-11月)

1、对驾驶人准驾不符的,办理相应的增驾手续;对无牌无证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对未按规定参加2006定期检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组织补检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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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超速、超载、擅自驾驶拼装机具或擅自改变机具技术参数的,要依法处理。

3、对违法载人的驾驶人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或吊销驾驶证。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2006年12月)

各市农机部门于11月底上报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省局根据督查情况和各市的工作总结,对全省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情况向省安委会汇报。

专项整治的进度和各阶段任务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五、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

省局成立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任组长,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关部门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六、奖罚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对整治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进行通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凡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篇3: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1 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强化执法监管, 严查大案要案,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端掉一批黑窝点,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 整治任务

2.1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2.1.1 整治重点

在农药市场监管上, 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 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 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1.2 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 强化市场监督抽查, 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 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 (标准园) 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 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 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2“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2.2.1 整治重点

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 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 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 锁定问题多发地区, 严厉打击养殖场 (户) 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 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 (户) 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2.2 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 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 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 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 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 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 (小区) 完善养殖档案, 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 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 “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 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 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 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3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2.3.1 整治重点

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 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3.2 主要措施

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档立案, 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 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 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加大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 行政与司法衔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 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 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4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2.4.1 整治重点

在兽药生产经营上,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 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 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4.2 主要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动态跟踪, 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 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 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 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 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 追根溯源, 立案调查, 及时处理, 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 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 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5 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2.5.1 整治重点

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 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5.2 主要措施

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 (场) 收购、屠宰病死猪,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 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 (户) 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 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 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6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2.6.1 整治重点

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 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 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6.2 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 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 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 (区) 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 强化养殖场 (户)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 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7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2.7.1 整治重点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 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 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 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 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7.2 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 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 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 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 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 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 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 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 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 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 实行分类监管, 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 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 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 充分利用技术优势, 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 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3 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 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 启动春季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3 月, 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落实监管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 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 普及识假辨假知识, 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 部署落实整治任务 (兽医局牵头负责) 。

3~6月, 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 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 (农垦局负责) 。

4 月, 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 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5月, 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6~8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7月, 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 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8月, 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 (区、市) , 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

9月,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

10~11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 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2015年1月, 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 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4 工作要求

4.1 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 加强工作力量, 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重点要突出, 措施要有力, 任务要细化, 要求要明确,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 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4.2 加强检查和监测

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 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 要及时预警, 主动设防, 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 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 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 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 切实加大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问题。

4.3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 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涉嫌违法犯罪的, 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 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 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4.4 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 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 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 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 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 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 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 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 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 形成执法合力。

4.5 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 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 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4.6 强化信息报送

篇4: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是“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产品,以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

三是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以奶牛主产省区、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的违法行为。

四是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以兽药批发市场、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的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五是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以鳜鱼、鲆鲽类、乌鳢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六是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为重点产品,以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行为。

篇5: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为指导,突出“一通三防”重点,深化“三违”治理,围绕人、机、系统、制度四大要素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快本质安全型企业的创建步伐,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创建平安和谐矿区。[文章-http:///]

二、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

杜绝一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人身事故,全年百万吨死亡率不超过0.5,力争控制在0.3以下。

杜绝重特大非伤亡事故,多种经营、非煤企业、后勤服务业杜绝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矿、厂、处安全质量标准化全面达一级,创建国家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集团公司,初步建成1~2个本质安全型矿井,积极创建安全管理示范单位。

三、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的原则。规范职工行为,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深化“三违”治理,杜绝违章行为发生;着眼长远,围绕本质安全的“四大要素”,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重点是做好通防管理、顶板管理、斜巷和采区轨道运输管理以及水害防治工作,突出抓好“一通三防”。

3、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各级安全生产指令、决定、制度在现场的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四、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加强煤矿安全制度建设,夯实安全工作基础。要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煤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要明确各单位负责人是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落实资金和具体负责人;所有隐患要分类管理、监控和上报;性质严重的,要先停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将排查的结果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徐州监察分局报告。

每个月的25日前,将下一个月的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当季排查的安全隐患情况,分别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监察分局进行报告。

(二)加大“一通三防”整顿力度,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

1、建立、完善、落实各项通防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2、高度重视局部通风管理,各生产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全部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杜绝停电停风现象。各个掘进迎头及其回风流必须分别安装瓦斯监测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值符合规定要求,并于今年上半年全部整改完毕。

3、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其采区必须建立专用回风道;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采区变电所必须建立起独立的回风系统。

4、进一步加强瓦斯治理工作,严禁矿井超能力组织生产。各矿井风量和各用风点的风量必须满足要求。同时,要完善瓦斯抽放和安全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瓦斯抽放系统,以实施本煤层瓦斯抽放为主的多种抽放方式,开展低透气性煤层边打边抽的新技术,提高瓦斯抽放效果。

5、巩固煤层注水效果,全面推行采煤工作面长孔注水工艺,推广使用采煤机二次负压除尘装置和综掘机除尘风机,井下各煤炭运输转载点及掘进放炮、综放、综采工作面全部实现喷雾自动化,提高除尘效果。

6、积极主动实施矿井通风降阻工程。各生产矿井要按照集团公司2006年矿井通风降阻工程计划的要求,把通风降阻工程列入矿井月度生产经营计划,落实资金、配备人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通风降阻计划。

(三)加强顶板管理,杜绝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认真吸取近几年以来所发生的顶板事故教训,切实提高工作面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顶板分析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对井下采掘工作面、正常使用巷道的顶板状况进行仔细排查和分析。认真落实采掘工作面安装、初放、开透窝、过老洞、过断层期间的特殊支护措施。加强矿压观测工作,建立健全矿压管理机构、配备矿压观测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支护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时根据地质条件变化调整支护参数。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并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四)强化运输设施、设备及运输秩序的管理。要加快提升运输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进程,采区上下山的挡车设施推广使用PLC控制系统,矿井主要皮带运输实现无人操作的集中控制系统,提高主力矿井提升运输自动化、集中控制化水平,实现井下主运输系统的集中控制、工业电视监管的模式。下决心提高轨道质量,主要运输巷道(包括大巷、斜巷和采区

主要运输巷道)使用不低于22kg的轨道,严禁使用杂拌道。

(五)高度重视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的实施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实施2006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安排计划、落实资金、责任到人,确保按期完成。对于2005年未完成“MA”标志更换计划的单位,务必要在今年上半年更换完毕,“MA”设备更换情况将纳入2006年上半年矿井安全程度评估考核的范畴。

(六)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文件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治理“三违”工作。集团公司及基层各单位党政工团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明确“三违”治理指标;要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对“三违”人员进行帮助和教育,特别要把好“考试”环节关,确保“三违”人员帮教学习收到实效。大力支持和保护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严厉查处各类打击、报复安监人员履职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高度重视安全培训与教育。要以职工岗位行为规范集中教育活动为契机,切实抓紧抓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效果。要改进培训方式,推行全员考试,以考试促培训,每年对全体员工包括党政工团各级管理干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岗位责任制、上级安全指令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八)认真做好煤矿建设工程中的“三同时”工作。加强对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气体与放射性物质的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把水平延深、矿井重大技改纳入“三同时”管理,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查各验收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或投入生产。

(九)各生产矿井要加强对边角煤回采期间的安全管理,特别是韩桥、义安等衰老矿井,老峒较多,地质条件较为复杂,要保证矿井生产系统稳定可靠、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到位、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不得因为生产条件的变化而降低安全标准。

(十)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异地安全生产。承包单项工程的矿井每季度要自行对异地合作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离本部距离在300KM以内的,每月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异地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向集团公司述职报告中必须汇报安全履职情况,并在每月5日前必须将本单位上个月的安全工作情况、“三违”治理及干部跟值班情况等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或驻异地的安全监察处。

(十一)加强水害防治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中长期防治水计划,编制发生突水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水文观测,认真做好分析和预报工作。突出抓好东部矿区老空区过水通道综合治理,封堵所有过水巷道,消除东部矿区的重大水患。各矿要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制定水害防治预案,加强排水系统的日常检修与维护,确保雨季安全生产。

(十二)加强地面安全管理。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及主辅分离后的物业、实业公司是安全管理的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上重点突出“六防”,即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人、防房屋倒塌、防锅炉压力容器爆炸、防食物中毒,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要停产、停业整顿。

五、安全专项整治的实施步骤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落实阶段:4月10日前,各生产矿井按照上述整治要求,针对上一季度质量标准化检查存在的问题,制定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整治阶段:从4月10日至11月30日,各矿井根据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的要求,排查问题,消除隐患,落实兑现本质安全装备计划。

(三)检查验收阶段:从12月上旬开始,由集团公司安监部、生产部牵头,结合下半年安全程度评估和质量标准化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验收。以迎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于12月中、下旬组织的检查验收。

六、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推行闭环安全管理。各矿、厂、处,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必须依照体系的原理、方法和程序,规范自身的工作行为,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辨别和评估,分析其产生的前因后果,对产生的重大隐患,逐级追究相关责任,并登记建档,定期监测,跟综落实。

(二)坚持巩固与创新结合,深化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扩大质量标准化建设内涵,从设计、施工、安装、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伤抢救、后勤服务到生产现场管理等每个环节都要按照工作规则和标准化要求实施,每个岗位、每个工种推行零缺陷管理。围绕机制、体制、工艺、装备、管理等方面组织创新,提高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科技含量。继续遵循全面规划、分类指导、典型引路、总体推进的思路,开展精品工程、无“三违”区队、无“三违”班组创建活动。

(三)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和实际需要提取安技措工程费用,优先保证“一通三防”及主要生产系统的安全装备,保证大系统、主要设施的完善可靠。按期完成本质安全装备计划,严格奖惩考核。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系统进行改造,对安全可靠程度差、故障多发、长期带病运转的设备、仪器实施更新换代。推行安技措工程预算制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于安全投入不足、因陋就简而导致的事故,由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强化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在加强现场安全监察的同时,强化对安全决策、施工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及业务部门的生产组织、物资设备供应的安全监察,前移监察关口,下移监察重心,从源头杜绝违章和失误。各生产矿井全面推行安全监察区域包干、职能科室按专业包保,对监察区域和包保专业的安全状况、隐患处理与本人的工资挂钩,提高安全监察效果。

(五)加大各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发生的各类人身和生产事故,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有异地承包经营、合作经营的单位,发生事故时,一律按照集团公司本部规定进行处理。

(六)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实现安全工作的群防群治。按照“纪委管党、工会管网、团委管岗”的要求,继续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和群监员、女工二道防线、青年监督岗竞赛活动,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七)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煤矿安全整治的浓厚氛围。各单位要利用多种媒体、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员参与。鼓励职工群众检举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各矿设立举报电话,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篇6: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省、市政府、昆明市工商局以及安宁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 净化食品市场秩序 , 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 治理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 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 以高度的责任感 , 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围绕市局与我所签定的工作责任书 , 在 2006 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 , 草铺工商所将认真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学习, 不断解放思想 , 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006 年 , 草铺工商所要把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贯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穿于各项工作中 ,不断加强和提高党员干部政治修养 , 发挥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 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 继续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 , 为完成本职工作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

二、认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今年我所将按照整规办的要求 , 继续突出重点 , 加大整治力度 , 重点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和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 努力规范和维护好市场秩序。、认真开展重点商品监管。2006 年我所将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 , 创新监管手段 , 切实做到“管到位、不越位”,按照“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好”的工作思路 , 以农贸市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药品、农资、手机等为重点商品。对散装白酒、米线、面条以及臆制、冻制、卤制等食品、药品、农资等要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强化监管。同时 , 严厉查处制假售假案件 , 切实维护消费安全。在工作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配合 , 探索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四制”, 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强化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管要从落实“四制“入手 , 四制是 : 从源头堵源截流 , 严把食品质量准 入机制;工商质量巡查责任制;商品质量检测机制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四索“制、商品进货登记验收制度、重要商品准入备案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的动态监管 , 定期组织对食品、建材、汽配、电器、农资、成品泊等大类商品进行抽查 , 实现“抽查一种商品 , 查处一批案件 , 教育一批企业 , 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三、时间安排

1—3 月份 , 通过市场巡查和依托经济户口 , 摸清生猪屠宰户的基本情况 , 建立生猪屠宰户的基础台帐;

4—6 月份 , 建立辖区内米线、面条加工经营户的的基础台帐;

7—8 月份 , 对辖区内的 9 户白酒生产经营户进行现场拍照备案 :

9—12 月份 , 按照“十佳工商所”的要求 , 完成所有食品经营户分类台帐的建立。

四、严把市场准入关。

我所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 认真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年检验照;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 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 , 相应地分为A、B、C、D四个管理类型 ,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

五、积极争创“十佳工商所”工作。

2006 年 , 我所将按照创建“十佳工商所”要求, 在去年工作的基层上 , 注重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 把创建“十佳所”作为头等工作来抓。

六、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经济户口”管理和市场巡查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存续和消亡数据的采集工作 ,扩大市场巡查的深度、广度、密度 , 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 ,加大数据采集力度 , 加大电子档案的录入量 , 并且逐步将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动态信息、前置审批信息、广告发布信息、商标注册信息、获得各种荣誉表彰的良好行为记录及违规违法受到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 按规定录入相应栏

目 , 扩大采信范围 , 充实和完善“经济户口”的各项数据内容 , 使其全面、动态地反映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为全过程,为向社会提供查询和公示发布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制度下良好基础。为安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7: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2006-0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穗府办〔2006〕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广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改善渡口渡船安全渡运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稳定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自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逐步建立在各区(县级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力争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95%以上,确保不发生水上重特大责任事故,维护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四、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一是落实各级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农业、渔业、公安、旅游等部门各负其责,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参与渡运;加强渡工培训工作,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安全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渡运工作,保障渡运安全。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坚决制止非客渡船非法载客渡运行为。通过建立台帐,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签订责任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督促船舶经营人守法经营;加大对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的查处,坚决维护正常水上渡运秩序。

(四)加大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根据全省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县级市)要多方筹措资金,深入开展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彻底淘汰水泥、木质和老旧渡船,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对渡口码头进行更新改造,并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进一步完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五)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农自用船、渔船等非客运船舶载客,杜绝客渡船舶超载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六)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多角度、多形式地宣传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意义,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大力推广应用现代科技,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全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一个新的水平。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成立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广州海事局)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导、渡口整治、渡船整治、渡工整治、农用渔船整治等五个专责工作组,负责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甘新副市长

副组长:范湘平广州海事局局长

叶波市交委副主任

方少华市安监局副局长

丁志明广州港务局副局长

邹荣亚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支队长

成 员:羊少刚广州海事局副局长

张增湘市交委安监处处长

辜祖德市安监局副处长

王强广州港务局处长

陈观权省渔政总队广州支队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羊少刚(兼)

六、职责分工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出现“走过场、大呼隆、一阵风”的情况。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分管区(市)领导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并落实整治工作专项经费。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三)各区(县级市)交通管理部门及广州港务局各管理处要积极配合所在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对渡口(含营运渡口)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区(县级市)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四)广州海事局各海事处要在区(县级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认真开展各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对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舶非法载客,制止超载、超额运输等违章现象,打击“三无”船舶、摩托快艇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五)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的清理整治力度,杜绝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渡运。

(七)各级公安、宣传、农业、旅游、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七、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从2005年12月19日开始,至2007年9月30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

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区(县级市)对本行政辖区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1月25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25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本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 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附件1”要求的验收标准对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整改阶段(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争渡口、渡船合格率达95%以上。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0日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附件2 附件3 附件4(略)

篇8:2006年企石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 强化执法监管, 严查大案要案,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端掉一批黑窝点,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1. 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 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 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 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 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 强化市场监督抽查, 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 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 (标准园) 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 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 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2.“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 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 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 锁定问题多发地区, 严厉打击养殖场 (户) 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 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 (户) 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 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 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 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 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 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 (小区) 完善养殖档案, 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 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 “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 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 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 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 (合作社、经纪人) , 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3. 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 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 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 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 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 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档立案, 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 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 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加大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 行政与司法衔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 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 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4. 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 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 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 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实施动态跟踪, 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 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 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 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 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 追根溯源, 立案调查, 及时处理, 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 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分、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 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 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 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5. 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 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 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一经发现, 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 (场) 收购、屠宰病死猪,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 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 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 (户) 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 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 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6. 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 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 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 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 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 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 (区) 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 强化养殖场 (户)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掌握风险防控方法, 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 加强养殖场 (户) 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 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7. 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 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 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 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 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 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 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 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 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 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 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 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 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 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 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 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 实行分类监管, 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 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 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 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 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 充分利用技术优势, 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 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 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 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 启动春季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3月份, 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落实监管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 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 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 普及识假辨假知识, 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 部署落实整治任务 (兽医局牵头负责) 。

3月—6月, 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 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 (农垦局负责) 。

4月份, 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 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5月份, 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份,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 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6月—8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 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7月份, 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 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月—8月, 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 (区、市) , 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 (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

9月份,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 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 (户) “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 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 (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

10月—11月, 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 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2015年1月, 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 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 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 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部署2015年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1. 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 加强工作力量, 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 重点要突出, 措施要有力, 任务要细化, 要求要明确, 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 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2. 加强检查和监测

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 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 要及时预警, 主动设防, 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 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 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 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 切实加大监测力度, 及时发现问题。

3. 加大执法办案力度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 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涉嫌违法犯罪的, 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 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 查办一批大案要案, 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 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 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 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4. 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 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 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 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 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 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 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 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 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 形成执法合力。

5. 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 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 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 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形成强大宣传声势, 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6. 强化信息报送

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 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 每月的15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 大案要案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要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责任要落实到人, 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 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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