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园区孵化与培育(精选8篇)
篇1:文化园区孵化与培育
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业园区及孵化器建设与服务提升项目分项资金园区公共服务平台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内容
本分项资金资助对象是南山区范围内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专业园区及孵化器管理机构,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园区的创业服务能力而建设各类信息化、展示、研发、交流、产业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资金补贴。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给予产业园区及孵化器管理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资金补贴,不超过平台总建设费用的50%,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
本项资助属于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园区及孵化器管理机构;
(二)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场地必须位于园区内部,对园区整体科技服务能力有提升作用;
(三)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园区内企业具有普遍适用性,且具有一定公益性质;
(四)申报单位至少配备两名或以上专业人员从事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并制定详尽的管理办法及服务流程;
(五)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签订联合建设协议书,并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南山科技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园区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
(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方案》,包括建设内容、服务团队、服务流程、收费标准、资金分配等方面;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投入证明,包括资金预算、发票复印件;
(四)园区内企业使用情况反馈表(新建设园区无入驻企业,提供说明文件);
(五)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一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八)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合作协议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审核程序
提交申请资金——项目审核——组织专家评审——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区科技局拨付资助经费。
六、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创业中心提交正规收据和账户证明(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
七、附则
本规程由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文化园区孵化与培育
一、要有可行性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二、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三、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的基本服务。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业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四、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标准
1、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500人以上;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20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业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2、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2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五、评估认定程序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灯片;集中答辩实行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发挥以评审促交流,以交流促建设的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审。
篇3:民族文化与传媒孵化的区域增长极
按照传统区域经济发展理论, 一个区域经济的发展有赖于其所拥有的资源、资本、技术及劳动生产力等方面的因素。拉兹洛在《决定命运的选择》中认为, 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 规定世界上权力与财富性质的游戏规则已经改变, 权力不再以诸如办公室或某个组织的权威之类的传统标准为基础。这个新基础以思想、技术和通信占优势为标志, 一句话, 以信息为标志。这就是关于知识经济的共识。知识经济对经济、社会和人的影响, 实际上就是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信息功能和属性对经济、社会和人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在《世界是平的———21世纪简史》中提出, “我们已经从一个国家积累财富的关键是看它占领、开拓领土的观念, 转向一个国家和公司积累财富的关键是搜集、分享和捕获知识的能力。”
知识经济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经济学概念, 它的缘起大约与新经济增长理论有关。美国经济学家罗默和卢卡斯提出了新经济增长理论。罗默把知识积累看做经济增长的一个内生的独立因素, 认为知识可以提高投资效益, 知识积累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源泉。卢卡斯的新经济增长理论则将技术进步和知识积累重点地投射到人力资本上。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 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
“知识城市” (Knowledge City) 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 以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经济催生了“知识城市”。其核心就是充分利用城市创新引擎和自身的文化资本、技术资本、环境资本等, 强化以“知识为基础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Ryser (1994) 、Knight (1995) 等西方学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意识到, 驱使城市发展的要素正在发生改变, 即从资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资源型要素逐步转向人才、制度、文化、创新等知识型要素。欧洲著名知识管理专家Margaret Haines教授在《知识城市伦敦》一文中这样定义“知识城市”:一个在知识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 战略上执行一项有目的地鼓励知识培育、技术创新、科学研究和提升创造力使命的城市。
Edmund J.Zolnik认为, 生物科学技术是知识城市发展的动力, 他对DNA硅谷与以往知识城市发展模式作了比较, 强调了可持续知识城市发展在这个时代将面临的挑战。Gábor Nagy研究了知识对于匈牙利国家中等城市发展的作用, 县市级城市有很多创新的、知识导向型的个体, 他们有利于该区域及早地应用信息技术, 区域政策应集中在信息传播等重要因素方面。知识城市的实践在中国, 都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如深圳、上海、北京等, 这得益于其拥有资本、人才、教育、大学、高新技术等资源。
知识城市理论及区域发展动力系统中关于文化子系统的分析, 对于区域经济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来说, 可以说是他山之石, 为我们所借鉴。我们尝试用“知识区域”的概念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与民族文化的关系进行分析, 以寻找欠发达地区在“新经济”时代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可能。
西部地区可以抛掉传统区域分工的束缚, 立足民族文化、廉价劳动力、数字与网络技术等要素比较优势, 大力发展知识经济, 最突出的代表则是发展文化产业。西部是民族文化富矿, 云南、贵州、四川、新疆、西藏、重庆、陕西等省市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与多彩的民族文化, 劳动生产力由于交通成本的限制, 在收入差距相对不大的情况下, 愿意选择在本省或本区域工作, 创意与设计等文化产业的核心资源也不受交通限制, 由于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 大大解放了创意与才能对空间和时间的依附, 瞬息之间, 可以把这些灵感与创意传输到全球每个角落。
二、传媒视角中的区域经济
发展传播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在发展中国家激发人们精神、增强人们的信心、扩展人们的智能、推动一种新的觉悟的形成, 要促使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努力以不损害自己传统文化的方式去改善生活机遇和提高生活水平。
传媒业与区域发展的关系, 可以从其广告服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这一角度切入。宋建武教授认为, 广告服务影响国民经济增长的过程是:第一, 供需矛盾的存在阻碍了企业的产品销售;第二, 广告服务能够协调供需矛盾, 促进企业的产品销售, 降低了企业的协调成本;第三, 广告服务可以促进行业发展, 通过凸显产品差异, 避免了企业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通过对媒介经济与国民经济总体的相关指标分析, 发现, 在1981—2003年间, 中国广告经营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间都出现很强的正相关 (分别为0.976、0.986) , 即宏观经济、消费市场表现越好, 广告经营表现也好, 反之亦然。要之, 区域经济与传媒的关系可简述如下:
第一, 区域经济为传媒发展提供所需的软硬条件。第二, 传媒产业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广告服务信息的传播, 可以调节商品价格, 节约信息成本。第三, 传媒产业本身就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产业占本区域GDP的比重越来越大。第四, 传媒产业的一大功能是传承文化, 进行教育。第五, 传媒产业有利于区域形象的塑造与传播, 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增强区域对外部资源吸引力。
三、增长极的孵化
增长极理论重视创新和推进型企业的重要作用。有人认为, 创新的形成和扩散成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同时也是区域之间经济增长与发展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区域技术传播理论认为, 在许多区域, 很大比例的经济增长不能用资本与劳动力的贡献来解释, 而应归功于创新与技术进步, 而且这种比例有增大趋势。传播理论家罗杰斯通过对农业技术创新扩散的研究, 证明了传媒所具有的巨大作用。
我们认为, 区域之间由于资源与要素禀赋不同, 的确在经济发展上存在差异, 但比较优势理论告诉我们, 任何区域都有其相对来说较为领先的部门, 当然, 这大多建立在地租理论基础上, 我们假设技术、人才资本、创新要素等获得的机会均等。这样, 从部门产业来看, 每个区域都是增长极, 有些是个别产业的增长极, 有些是综合性增长极。这些增长极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进行对话。数字技术与互联网铸就的信息全球化, 导致资本、技术、知识、人才、创意的全球化, 接下来是就是经济的全球化, 最终看到的是各个区域成为大大小小的增长极, 在影响与被影响的过程中共同发展。
对于西部地区来说, 民族文化资源具备转化为视听媒体产品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一为内容, 一为形式, 通过两者的极致化操作, 民族文化与传媒发生化学反应。作为两者联姻的结晶, 即传播产品, 传播的信息功能、教育功能、文化传承功能、娱乐功能、经济功能使其成为一种神奇的商品, 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这是孵化部门或区域增长极的平台。
第一, 通过日益先进的融合媒体营造虚拟交易平台, 使地理区域经济发展摆脱了对实体经济的依赖, 成为增长极孵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在虚拟交易下, 区域经济生产、分配、流通、交易、消费等环节跳出既有物流模式, 对时空的压缩使得市场主体摆脱信息获得的羁绊, 生产者与消费者可以在虚拟环境中实现面对面交易, 增进了社会信任, 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 在同一交易平台上, 不同区域增长极的形成就有了可能。第二, 民族文化的传媒产品化, 有利于其更广大空间的传播, 在消费者接受与排斥的各种力量交错中, 对民族文化本质与禀赋必然产生影响, 作为生产者的中介与作为文化主体的各个民族, 定然会在力量激荡中思索与发展自己文化, 丰富其内容, 拓展其样式, 从而对整个民族素质进行结构性提升。这是创意与创新产生的新的源泉, 而创新是增长极形成的核心与根本。第三, 民族文化传媒产品市场空间的日益扩大, 必然使其成为该区域产业结构中的强势产业, 部门增长极的地位自然形成, 通过它的晕轮效应, 影响本区域其他产业, 或者成为区域增长极, 影响与促进其他区域。如云南的丽江、大理, 就是由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成为区域增长极, 丽江作为全国文化产业试点充分说明于此, 由是, 丽江与大理发挥增长极效应, 带动香格里拉、红河、楚雄等周边区域的发展。第四, 民族文化与传媒业的结合, 使民族文化产品传播了本区域的形象, 外界更多的人了解了自己, 有利于省外、国外资本、技术、人才与创意等的流入, 跨越了梯度发展理论, 不同区域可同时并行发展。
知识是世界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经济, 是促进人与自然协调、持续发展的经济, 注重对资源科学、合理、综合、高效利用。这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严峻现实, 是用以摆脱人类环境危机的理论工具与实践手段。在知识经济模式中, 知识、智力、无形资产的投入起决定作用, 知识、科技先导型企业是决定区域发展的经济组织形式。民族文化与传媒经济的结合, 借助现代新媒体技术, 实现传受的充分互动, 激发民众的创新潜能, 催生大量的创意、才能与灵感, 营造知识区域, 推动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所有产业的知识经济转型, 形成不同的区域增长极。
四、结语
民族文化与传媒经济的结合, 需要一个承载实体, 这就是区域。区域为民族文化与传媒产业提供所需“软硬”条件, 是其母体与平台。知识经济对资源的科学、高效、合理、综合利用及与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点, 为民族文化与传媒经济发生化学作用孵化多元区域增长极, 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可能。
参考文献
[1]叶险明.“知识经济”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2]知识经济[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487.htm, 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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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Yigitcanlar, Knowledge-Based Urban Development:Planning and Applications in the Information Era, Published By:IGI Global in2008.
[5]Gábor Nagy, 《Knowledge-Based Development:Opportunities for Medium-Sized Cities in Hungary》, European Urban and Regional Studies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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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建武.媒介经济学——原理及其在中国的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篇4:文化园区孵化与培育
由于广西地区身处东南亚各国的中心地区,又紧邻广东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近几年,广西地区不断的加快脚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随着我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以后,就逐渐的形成了个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域。例如:大型的桂林山水实景所演出的“印象·刘三姐”、南宁的国际民歌节、东盟博览会等等,这些都有效的促进了广西文化创意文化产业的大力发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分析影响广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环境因素
1.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近几年,文化产业作为我国的朝阳产业之一,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产业结构不断深入的调整,基于这种大背景下,为进一步的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飞速发展,这就需要不断的创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使其成为一个巨大的创意产业园区聚集体,再加上国内外创意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也为进一步的促进发展广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2.内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1)具有优越的地理环境
广西位于我国华南地区的西部,也是我国唯一个沿海自治区,紧邻广东、湖南、贵州、云南,南面紧邻北部湾,是直接面临东南亚地区,这也是目前西南地区最方便的出海通道,并在我国与东南亚经济建设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广西大陆海岸线大约为1595千米,交通十分便利,并且还拥有独特的喀斯特地貌,非常浓郁的民族风情以及蕴含了极为丰富的历史古迹。
(2)具有独特的地域文化
广西地区主要是以壮族为主的一个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尤其是他们各自的语言、服饰、建筑物、生活习惯等等,构成了别具一格的民族风土人情,同时也为广西地区的民族风情旅游文化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例如壮族的三月三歌节、瑶族的达努节和盘王节、苗族的踩花山以及别有风味的打油茶等等,到处都弥漫着极为浓厚的民族风情,吸引着许多人们都去旅游观光。
培育广西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对策
1.借助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平台
一般情况下,创意产品无论是从提出、设计直到最后的消费,都必须要借助高新技术的综合应用才能顺利的完成。然而未来广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利用数字文化,将文化与高新技术相结合,使其应用在文化产业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的将科技引入到文化建设当中,另一方面要不断的提高对新技术的深入研究,第三,要把科技与文化相互融合在一起,利用现代化手段有效的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最后研究并开发出具有较高科技水平、表现力特别强、蕴含丰富文化内容的优秀文化产品,并借助比较先进的科技手段,从而进一步的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未来发展。
2.创立区域民族特色文化品牌
由于广西所蕴含的文化产量极为丰富,包含了民族宗教特色文化、原生态的自然与人文资源等等。为了进一步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园,就必须要全方位的打造广西所拥有的独特历史文化、山水文化等品牌,同时需要进步的打造具有浓厚的民族风土人情,又特别符合现代审美方面的文化精品等各方面内容作为当前广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研究对象。我们还可以充分的利用桂林《印象·刘三姐》作为独特的文化品牌,与广西的山水旅游文化、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等这些为主要代表的特色品牌,并进一步的扩大宣传品牌范围,从而进一步的提高它们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以此来推动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3.创新管理体制,改进创意人才培养激励制度
想要进一步的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就要求广西政府必须要积极努力的做好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职工人员培训等各个方面的有序的引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科学合理的利用广西现有的教育资源,利用专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企业等各个行业以此来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进一步的扩充文化创意产业人才队伍。同时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招聘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高端人才。
4.利用资源、跨国交流,扩大广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影响力
南宁是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举办的地方,这也是当前经济互相交流合作的最前端,以博览会为中心。然而广西地区凭借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文化资源以及当前最有力的合作机会,充分利用博览会所提供的平台,进一步培养属于自己的文化产业群体,从而可以让广西独有的民族文化走向世界。
结语
篇5:文化园区孵化与培育
3月11日上午,上海市科创中心主任林旭伟、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秘书长姚福根、上海市科创中心交流合作部部长严雄、副部长张国忠莅临园区,对园区内动漫产业孵化器的的建设情况开展调研,并希望推行园区孵化器的运营模式。上海宝山区科委副主任杨物华、上海宝山科技园总经理郭军、副总经理顾瑾莹,上海动漫衍生产业园总裁周勇、副总经理史芸参与接待。
周总向市科创中心的几位领导对园区孵化器建设的情况进行了工作汇报,郭总对于孵化器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陈述,特别提出建设国家级孵化器的工作目标,并将近期启动的孵化器工作进行了阐述。
听取汇报后,姚书记对于园区孵化器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希望孵化器成为上海市“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集群”的模范试点孵化器,建议园区孵化器以“产业功能为目标、产业要素为抓手”,积极并努力的筹备下阶段孵化器工作。
篇6:文化园区孵化与培育
2008-7-25
关于推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暂行)
张江(集团)公司,各基地公司:
第一条(背景)为进一步提升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张江创建科技部“火炬创新试验城区”和实施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工作,以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打造“张江科技城”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张江园区孵化器的建设,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动张江园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载体,根据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系指位于张江区域的、由国家、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实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等企业必备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导向)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型孵化器。张江高科技园区积极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重点支持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导向、面向海外留学生创业的专业孵化器的建设。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规划、研讨并决定有关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建设的重大事项,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园区的孵化器建设,具体包括:对内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的重要精神,对园区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应的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对园区孵化器的认定、考评、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对外对口国家、市有关孵化器管理部门,吸引相应的孵化器建设资源。
第五条(认定标准)申报张江园区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张江高科技园区设立的、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建立标准的引进、孵化、毕业流程和完备的孵化企业基础数据库,同时在此基础上建立孵化企业孵化方案和成长档案。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孵化器应建立标准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生物医药等特殊产业可延长至5年),孵化期内项目孵化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四)孵化器管理人员70%以上应具有相应的工作背景和专业要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通过购买专业服务或引进专业的海内外孵化器管理人员或团队来对孵化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五)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费用的平均水平。
(六)孵化器自身拥有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关系。
(七)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孵化器除应具备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孵化企业)孵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张江申报纳税;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张江高科技园区的产业导向;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状况清晰;
(四)符合环境评价要求;
(五)注册并在园区实地经营时间不超过3年;
(六)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
(七)有较可行的盈利模式,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效益显著;
(八)技术水平先进,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条件;
(九)经营团队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对技术或产品定位清晰,并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团队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七条(毕业企业)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毕业:
(一)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20万元,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5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
(二)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三)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4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0%,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五)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
(六)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八)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八条(支持政策——孵化器)每年在张江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孵化器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园区将协助其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对园区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一次性给与10万的无偿资助,用于孵化器宣传资料、建立在孵企业成长档案和孵化器管理人员上岗培训,孵化器不得改变该资金的使用用途。
3、为体现孵化器的孵化成效,提取在园区各个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形成的新区财力增量部分的30%,作为对孵化器的补贴,用于弥补孵化器物理空间的空置费、物业费、运营费用等。
4、由孵化器投资建设、运营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园区的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参照新区有关政策和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有关办法进行资助。
第九条(支持政策——孵化企业)
1、所有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科技企业的扶持政策,张江园区经认定的创新企业同样享受。
2、对孵化企业用房租金第一年按评估认可的租金水平予以100%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第三年再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200平方,经审核同意孵化期延长至5年的孵化企业,在第三年补贴标准基础上再延长二年。
3、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有关市场开拓补贴、知识产权转化资助两个办法优先考虑园区孵化企业(参照张江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4、孵化企业如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园区将在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中优先给与股权方式匹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认定工作)园区孵化器、孵化企业、毕业企业认定工作由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已被认定为国家和上海市级孵化器的,可免予张江园区孵化器资格认定,在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后同样享受园区相应政策,鼓励条件成熟的园区孵化器申报市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一条(考评)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器、孵化企业实行考评制度;孵化器考评内容包括:提供的服务覆盖率、满意率、孵化企业成活率、毕业率、成长性以及自主创新成果情况。考评优秀者将进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者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不达标,则取消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
1、对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2、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再做调整。
第十三条(服务)孵化器应树立服务创新、创新服务的理念,并努力建设并完善以下功能:
1、创业企业市场拓展服务功能
2、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功能
3、产业培育功能
4、投融资服务功能
5、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功能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办法暂行三年。
篇7:文化园区孵化与培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引导和支持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和集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创业苗圃
第三条(支持对象)
创业苗圃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创业苗圃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
第四条(支持政策)
对获得上海市试点资格并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科技创业苗圃,在市项目资助经费的基础上给以1:1配套,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孵化器
第五条(支持对象)
孵化器是指获得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上海市新建)孵化器批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含);专业型孵化器场地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含);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含);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孵化器已出租面积的75%以上(含);鼓励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
(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孵化器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在3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相关培训),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孵化器应为入孵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办公场地;鼓励孵化器提供创业苗圃和加速器等综合服务;
(四)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支持政策)
通过政府采购孵化器服务的方式,鼓励孵化器加大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力度,根据孵化器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章 孵化企业
第七条(支持对象)
孵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出资部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含);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创业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
(三)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含);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住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含)。
第八条(支持政策)
(一)连续三年对孵化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采用小额研发费用定额资助与大额研发费用审核后资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二)其他政策见本办法第七章《委托管理》条款。
第五章 毕业企业
第九条(毕业标准)
申请毕业的企业必须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每年复审合格,无不良记录,且必须满足以下任何两个条件:
(一)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三)孵化企业进行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金超过孵化企业条件;
(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
(五)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OTC)。
第十条(支持政策)
对于符合毕业企业标准的孵化企业,毕业后销售总部和研发总部设在园区的,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六章 加速器及加速企业
第十一条(支持对象)
加速器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日常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
第十二条(支持政策——加速器)
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包括OTC挂牌企业),奖励加速器运营方5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加速企业条件)
加速企业需是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年均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型企业,且持续增长(复合增长30%以上);
(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的产业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支持政策——加速企业)
加速企业在正常还贷后,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第七章 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内容)
(一)对于“十一五”期间政策享受未到期的,由园区管委会按原支持力度以项目方式给予支持,直至其享受结束。
(二)根据总体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每年新增一定量的物理空间,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相关孵化器进行管理。
(三)对于不纳入委托管理范围的孵化器,经审核通过的仍可享受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八章 高端人才
第十六条(支持政策)
对已列入国家及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参与创业的园区企业,园区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其申请贷款提供担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贷款可免于反担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可免于抵押等有形资产的反担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落实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订单、知识产权等。
第九章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第十七条(支持政策)
(一)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股交中心”)或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改制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挂牌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园区企业参与股交中心挂牌后完成首次融资的,分别给予融资服务机构和股交中心融资额1%的奖励。
(三)园区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期间,对其所缴纳的监管费、信息披露费予以补贴,每年补贴1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改制费用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融资服务机构进行改制辅导;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挂牌费用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融资服务机构签定推荐挂牌协议;
2、已得到股交中心、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
第十章 公开上市发行
第十九条(支持对象)
公开上市发行是指参与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公开发行市场等证券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条(支持政策)
(一)对进入国内上市程序的园区企业,根据股改结束、材料报会和成功发行等三个阶段分别给予60、120、120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园区企业,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方式)
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
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日常管理)
园区管委会为孵化器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园区孵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园区管委会将定期审核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和预孵化项目、孵化企业、加速企业,审核方式、过程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自享受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执行原则)
(一)“十一五”期间已认定的园区孵化器,若达不到第三章《孵化器》第五条的要求,须在两年内调整到位,若两年后仍不达标,将取消享受相关政策。
(二)对于政策享受期满,但未达到毕业企业标准的,视为肄业,将不再享受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篇8:文化园区孵化与培育
一、高技术与低技术的问题
国外研究表明, 有潜力的产业集群不仅是高技术集群, 还包括“创新性的低技术集群” (innovative low-tech cluster) 和创意性集群 (creative cluster) 。创新是互动的学习过程, 象意大利、法国、德国、丹麦、瑞典和挪威的纺织、服装、鞋、家具等产业区所示范的那样, 产业集群通过企业互动而形成典型的创新性集群。在知识经济时代, 经济竞争和财富创造越来越取决于知识创造活动, 而对物质材料加工生产的依赖会日益下降, 传统的低技术产业作为“夕阳产业”, 只能在具有低工资的产业环境中得到发展。最新研究表明, 物质产品同样具有不可触摸性, 或者说象征的形式, 特别是一些文化产品如服饰等, 其设计样式、颜色、质料的选择所具有的文化或知识特性, 同样能使该产业在发达社会中确立领导地位。此外,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性内容产业 (creative content-intensive industries) 诸如音乐、电影、广播、出版、游戏、广告等在西方国家迅速增长, 这种产业在城市中也是以集群形式存在的, 称为创意性集群。毫无疑问, 这两种集群形式对提升一个国家的竞争力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 集群的发展方向应当走创新性集群的道路, 应当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来提升现有集群的层次, 这值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尤其是科技部门的充分重视。但我国绝大部分的孵化器发展的是在发达国家的产业分类中属于高技术门类的产业, 如IT、生物工程、新材料等, 而忽视了本地最需要发展的传统行业的技术创新。
因此, 在通过孵化器发展产业集群的过程中, 在某些大学和研究院所、研发机构密集的发达区域的确可以通过发展高新技术专业孵化器来培育产业集群, 但更多地方的专业孵化器定位不能好高骛远, 盲目追求所谓的高技术, 而应结合本地产业状况, 促进传统产业集群走创新性发展的道路。在有条件的区域, 也可建立创意性产业专业孵化器, 大力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都市服务业。比如上海成立的全国都市工业设计专业孵化器就是集成和整合了上海五大设计基地 (东华大学服装设计基地、同济大学内外环境设计基地、闸北包装印刷设计基地、首饰研究所首饰设计基地、上海老街旅游纪念品设计基地) 的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人才资源和市场资源, 通过孵化器平台, 全方位指导五基地的设计、营销和管理业务, 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 提高设计公司的创业成功率, 促进上海都市工业设计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精细化与规模化的问题
目前, 国内对孵化器的建设规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走小规模、精耕细作型的以色列孵化器道路, 以色列的科技孵化器的运作走的是精细化之路, 孵化器对项目从严筛选, 每家孵化器仅孵化8-15个项目, 孵化项目入驻以后, 孵化器为发明者配备经理, 筹集资金, 组建管理团队, 并扶持项目公司走向正轨, 这种深度孵化模式为以色列转化俄罗斯移民带来的技术成果起到了显著作用。另一种是当前我国大部分孵化器走的专业化、大规模扩张的道路。不少孵化器动辄拥有十多万平米的孵化场地和上百家的在孵企业, 因此所提供的孵化服务除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和政策性服务外, 不可能对所有企业都提供精细服务, 尤其对专业化要求高的精细化服务就更加缺乏, 不过更多通过相关企业的大量聚集, 却可以创造的交流环境, 实现企业在科研合作、经验交流和人际关系方面的集聚经济效应, 从而提高孵化成功率。
精细化与规模化是两条孵化器的发展道路, 他们各有其生存的土壤, 精细化的孵化器模式需要有高素质的孵化器管理人员和与之相配套的激励机制, 以及外部良好的创业服务环境来提供支撑, 而目前中国的一些地区还很难完全具备上述条件, 因此, 一些地区就选择相对粗放的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专业化的孵化器模式是必然的趋势。首先, 我国目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高, 这与我国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 与自主创新的要求还有差距, 与低碳社会的构建, 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为此, 大力发展孵化器事业有助于缓解这一问题;其次, 这一模式也有助于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培育, 在大型孵化器中, 专业公司适度规模的群聚不仅对孵化企业有利, 更重要的是对产业生态的培育、对产业链条的形成产生极为有利的影响。产业生态的形成和改善反过来为孵化企业提供了更为优越的生长条件, 形成了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良性循环。从规模与专业的辨证关系看, 孵化器只有具备足够规模才可能达到足够的专业化, 只有足够的专业化才能实现规模效应。
三、实体孵化与虚拟孵化的问题
传统意义上的孵化器又被称作“有墙孵化器”, 拥有孵化器建筑和孵化场地, 仅为“入室”的创业企业提供实体孵化服务。近年来, 孵化器的服务对象有由内向外扩张的趋势。这一趋势正在不断强化之中, 首先是因为孵化器的中心职能应该是新创企业的孵化, 也就是提供企业发展所需的服务支持以创造巨大价值, 孵化器的廉价设施带来的成本降低应是其次的。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 美国每年新成立的企业仅约90000家, 到了1998年, 这一数字增加到了900000家, 孵化器容纳的新创企业只是很少的比例, 忽视孵化器外部庞大的新创企业市场无疑是不明智的, 孵化器提供给入孵企业的许多支持都可以适用于孵化器外部的新创企业, 我们将这种为外部企业提供的服务称为“虚拟孵化”。由虚拟孵化服务带来的收入也可以帮助孵化器达到财务自足。不少国内外的孵化器都在尝试这种虚拟孵化服务。美国纽约州的兰塞勒多种技术学院 (Rensselaer Polytechnic Institute) 的孵化器是美国成立较早的孵化器之一, 也是较早提供虚拟孵化服务的孵化器。孵化器外部新创企业每年支付1000美元的年费, 就可以使用孵化器内的部分设施, 可以参加孵化器为入孵企业组织的早餐会, 与入孵企业交流创业经验等。现在一些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也向外部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性服务和企业申请各类政府扶持性资金的通道, 申请虚拟孵化服务的外部企业每年也需支付一定的年费。
虚拟孵化作为一个实体孵化器的辅助手段和功能延伸、空间扩展表现出了相当的生命力。在基于产业集群研究孵化器的发展方向时, 有必要将虚拟孵化的发展与知识经济下产业集群的发展趋势结合起来考虑。由于信息传递技术所造成的低成本和实时性, 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已不再受时空的限制, 某些新兴高科技产业集群呈现出了虚拟化的趋势。首先, 集群的分布范围扩大化, 集群在某一地理范围高度聚集的优势正在逐步失去, “地理专用性”的概念已经淡化, 通过互联网组建国际性的产业集群也不再是难事;其次, 集群内部企业规模小型化, 企业的规模可以缩小到只经营“核心资源”, 而将大部分生产流程外包, 很多经济活动过程都不必在现场进行, 而通过信息化网络来完成。因此, 不仅产业集群的的主体---公司可以虚拟化, 而且与其配套的银行、商店、人才培训以及孵化器都可以虚拟化。虚拟孵化器就是伴随着虚拟产业集群的趋势而被提出来, 虚拟孵化器是在没有实际物理孵化空间的条件下, 通过电子网络或组织网络, 为创业者提供孵化培育服务。在国内, 自从1998年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提出“网上远程企业孵化器”的设想以来, 虚拟孵化器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创新, 其价值和生命力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四、政府化与市场化的问题
我国孵化器能够发展到今天, 与政府的大力扶持和鼓励是密不可分的, 尤其在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初期, 政府起主导作用。波特在《竞争论》中强调, 政府应该是间接的引导, 而不是直接干预, 应创造一个企业从其中获得优势的环境。因此, 为了更好地适应孵化器的发展趋势, 政府及有关部门须搭建政策平台、人才平台、资金平台、服务平台、环境平台, 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生存和发展营造适宜的生态环境。北美国家的实践表明, 政府可以是孵化器的所有者, 但绝不能是孵化器的经营者。孵化器发展方向是专业化、市场化, 重心应由“政府化”向市场化转移。首先是孵化器主体市场化。在运行机制上要建立严格的现代企业制度, 使孵化器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其次, 孵化器运行商业化。孵化器要从单纯的注意技术水平向技术与市场并重转移。第三, 投资主体多元化。孵化器的投资主体应该由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 逐步转向大学、科研机构、大企业、民间机构和国外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资模式。第四, 人才竞争化。从业人员的来源要面向市场, 从公开招聘中吸纳一批专业人才, 增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技术力量, 使企业孵化器健康有序地发展。
摘要:通过孵化器来培育产业集群是我国发展产业集群的一种探索。在此过程中需要厘清几个问题, 文章选择了高技术与低技术的问题;精细化与规模化的问题;实体孵化与虚拟孵化;政府化与市场化等问题进行了剖析, 希望有借鉴价值。
关键词:孵化器,产业集群,培育
参考文献
[1]梁云志, 司春林.孵化器的商业模式研究:理论框架与实证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 (沪) , 2010 (1) .
[2]钱平凡, 李志能.孵化器运作的国际经验与我国孵化器产业的发展对策[J].管理世界, 200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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