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关键词: 会计人员 机构 会计 岗位职责

第一篇: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陕西硒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强化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机构及岗位设置

第二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对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机构中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四条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出纳、核算会计负责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根据公司会计业务需要,会计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第六条为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完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具体的轮岗人员和轮岗时间根据工作情况及人员状况统一考虑。具体程序由财务主管提出轮岗建议或方案,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实施。

三、会计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第九条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公司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

四、会计岗位职责

第十条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内部会计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记录经济业务活动,对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第十一条在财务主管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财务会计日常工作,根据有关要求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进行会计业务核算、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编制会计分录、月末年末结清本期账目、为会计主管

全面掌握公司情况提供各种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第十二条负责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三条负责日常账务核算,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按照账务处理程序将会计凭证交由出纳核付、财务主管审核; 第十五条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工作,及时与经销商、办事处核对往来账款等;

第十六条负责与行政人力部门核对社会保险等资金的扣缴工作,及时与生产部门沟通,取得产品成本相关资料,完成产品成本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每月月末负责计提折旧、随工资计提费用等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按照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打印凭证,确保科目运用正确,账证数据一致。负责督促相关业务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及时清理往来账务,降低坏账风险。及时装订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及时编制财务快报级财务报表,经审批后上报陕南投资开发公司(上报报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二十条按照陕南公司预算管理的要求,每期进行预算汇总、上报工作,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编制分析报表; 第二十一条与出纳人员进行现金、银行存款的账账、账实核对; 第二十二条末了,及时向单位档案管理员移交本年会计档

案,包括: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报表、报告、票据、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审计资料、税务资料、合同文件等。协助档案管理员完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做好会计档案的装订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计调离本岗位时,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预算资料、印章、票据、有关文件、会计档案、债权债务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编制移交清册,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做好财务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出纳的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严格遵守《会计法》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对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是:核对收付款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热情服务。 第二十七条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在会计主管及会计领导监督下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结算业务; 第三十条不得超限额库存现金,收入现金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开具空头支票、无签发日期、无金额支票; 第三十一条负责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三十二条定期盘点现金,并将保存盘点记录; 第三十三条定期进行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四条负责出纳档案管理。主要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及银行印鉴登记等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出纳岗位变动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附则

第三十七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管理,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主要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含安全监理员)和见证员等人员,以上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从资质备案的人员中选择并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规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最低配备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配备标准”)。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一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取得国家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同意,只能同时担任两个二级或三个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前款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在代建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一个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兼任一职,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取得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工作。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取得国家或福建省或厦门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工

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属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根据项目大小,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数)。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员、安全监理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福建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见证员应当由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监理人员担任。监理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安全监理员应根据《配备标准》要求配备。见证员可由监理企业或项目监理机构中取得见证员岗位资格的人员兼任。专职安全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不得超过三个。专职见证员任职的工程项目数在基础和主体阶段不得超过二个,其他阶段不得超过三个。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招标或直接委托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专业要求原则上按注册证书上的注册专业分类划分,需再细分土建、安装、道路、桥梁等具体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提出,参考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工作经历予以确认。

第十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设或分多个施工标段且在同一地点的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承担项目的数量可视为一个,《配备标准》可按合并后的一个项目规模要求配备,人员可根据招标文件或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分期到位。对于按一个项目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工程,如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允许只要已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满足《配备标准》,其他监理人员可以申请核销,待后续工程开工时,再配齐相应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承接业务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工作,属招标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负责登记,属直接委托工程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开工备案时负责登记。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完成主体、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后,可凭资料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在完成预验收工作后,可根据剩余监理工作量,经建设单位同意,凭预验收证明(纪要)向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富余人员核销登记。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中标或直接委托工程签订合同后,工程竣工前,监理企业应信守约定,加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后,可由监理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应是已经备案的监理人员且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

(一)监理人员死亡、刑事犯罪、失踪、退休、合同期满离职、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非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

(三)非监理企业原因建设工期超过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以上的;

(四)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形分别提交死亡证明、刑罚证明、失踪登报启事、退休证明、合同期满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等证明。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手续,但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变更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监理人员:

(一)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更换的;

(二)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工程项目监督机构确认的;

(三)调出原单位的;

(四)辞职的。

有前款

(三)、

(四)情形的,监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时,应分别提交工作调动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辞职证明和注册证书注销手续证明。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本暂行办法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之外情形的,需变更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可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对监理企业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满足本暂行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明确基础、主体、装修等阶段人员配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评标或签订合同时,应通过在厦执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备案登记等资料核查配备的人员已承接的工程项目数和已担任的职务。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除事先明确同意增加支付合理的监理费外,否则不作为监理评标的依据。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加强对招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倡导和鼓励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以促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考勤需要配备的相关设施(包括指纹识别器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实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考勤制度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做好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指纹采集及录入工作,定期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建设局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此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篇: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与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机构与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质监机构、安监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以下分别简称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统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及业务指导。

对初次考核合格的质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安监机构与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安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同时取得质监机构考核证书和安监机构考核证书。

第六条 省建设厅对考核认定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市州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所辖县(市)的质监机构、安监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应对其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每年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质监机构、安监机构验证考核和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的基础资料,各市州负责绩效评价的单位应及时将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质监人员、安监人员的上岗培训,对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适时组织开展相应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质监人员、安监人员岗位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未取得相应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的监督机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没有取得相应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质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质监机构的质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

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1条件限制。

第九条 安监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县级安监机构的安监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

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施工、监理等工作满15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

(一)

(二)中1条件限制。

第十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质监人员数量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质监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及市政工程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质监人员数量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质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质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3、应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数显回弹仪;(2)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3)混凝土钢筋检测仪;(4)激光三维定向仪;(5)激光测距仪;(6)渗漏寻检仪;(7)接地电阻测试仪;(8)绝缘电阻测试仪;(9)漏电开关测试仪;(10)空调测试仪等。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工程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

4、工程质量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5、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6、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7、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制度;

8、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报告编制与签发制度;

9、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2、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3、省优质工程(芙蓉奖)、鲁班奖工程培育管理制度;

14、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5、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6、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17、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8、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19、省和市州质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安监人员: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安监机构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认定的安监人员数量占安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75%。

2、安监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防护保证的规范、规程、标准。

3、安监人员数量应基本满足本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同级安监人员的考核认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1、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10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2、县(市)安监机构必须具有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计算机3台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四) 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1、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制度;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3、工程项目及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制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查验制度;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标示、防护保证措施、台帐建立及管理的核查制度;

5、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责任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脚手架、摸板等架设设施及施工临建设施使用登记审查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工程项目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的检查制度;

9、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台帐建立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及隐患整改复查制度;

10、工程项目或局部暂停施工、复工审批制度;

11、安全生产事故(问题)监督处理制度;

1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编制制度;

13、安全生产投诉处理制度;

14、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制度;

15、相关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制度;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安全生产隐患行政执法制度;

16、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17、监督执法程序公示制度;

18、安全生产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19、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20、安全生产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21、工程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政策文件等资料管理制度;

22、省和市州安监机构应建立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合并设立的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可以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质监人员、安监人员。

省和市州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8人、安监人员不少于7人;县(市)监督机构经考核认定的监督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质监人员不少于2人、安监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二)相关的制度可不重复建立。 第三章 初次考核

第十三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初次考核。

第十四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申请初次考核的监督人员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组织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对初次考核合格的,向省建设厅提出颁发监督人员资格证书的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经所在县(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初次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初次考核。

第四章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质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安监机构对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工程监督覆盖率情况;质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安监机构所监督区域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六)监督机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市州监督机构如实填写验证考核申请报告后,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签署审查意见,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向省建设厅申请验证考核;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验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取得资格证书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相关文件、资料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六)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落实执行不到位的;

(七)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条 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后重新申请验证考核。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或重新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省建设厅收回其证书,不允许其继续从事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情况;

(二)对所监督项目的参建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行为及工程实物质量、安全生产防护保证实体措施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情况;

(三)履行监督职责以及受到的表彰、处分情况;

(四)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五)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六)监督机构对监督人员每年绩效评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市)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和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监督机构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市州监督人员如实填写岗位考核申请报告后,经所在监督机构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由所在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请岗位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岗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五)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六)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

(七)其它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培训后重新申请岗位考核,重新申请岗位考核应增加相关考试内容。重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由省建设厅收回其资格证书,所在监督机构及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撤离监督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由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机构经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不合格的,其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应当派出监督人员指导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仅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取得资格证书的安监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聘任的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 省建设厅根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在上末发布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厅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的各类监督执法情况检查督查通报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公布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会计制度设计——企业会计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的设计

第一节 企业会计组织机构的设计

一、企业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形式

1、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形式:中小型企业

2、会计与财务分别设置形式:大中型企业

二、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岗位职责设计的原则

1、适应性:设计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特点、管理要求相适应,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生成、加工和传递真实可靠、及时有效

2、系统性:设计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作为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机构是企业经营管理组织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在设计时不仅应充分注意会计工作的业务流程等组织环节及其岗位责任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且还应注意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之间岗位责任的相互联系,使其成为一个行之有效的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和会计岗位责任制系统

3、责权对等:在设计会计岗位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每一位管理者应付的职责,并相应的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做到有职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4、控制性:通过在经营的关键环节设置必要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以便有关人员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使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及其岗位责任制具有必要的查错防弊功能,并形成一套对企业经营全过程、全方位有效的监控系统

控制手段主要包括会计记录、核算、分析、稽核和报告等

5、效率性:设计必须体现精简、高效的要求,防止岗位重叠、人浮于事,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和低效率的工作环境

会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基本前提

第二节 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内部分工的设计模式

一、总会计师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总会计师为领导,以会计部(或处、科)经理(或处长、科长)为主管,以审计部(或处、科)为专职监督部门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单独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与财务分设的企业。

二、会计部经理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会计部经理为领导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中小型、不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与财务分设(或不专设财务管理部门,并将有关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会计部的附带职能)的企业。

三、财会主管领导下的集中核算模式:以财务与会计主管为领导,并且通常只设财会主管、会计和出纳等少数几个岗位(甚至只设会计与出纳两个岗位)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一般适用于小型的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的企业。

四、总会计师(或会计部经理)领导下的分散核算形式:以总会计师为领导,下设财务、会计、审计部主管,并将一些成本业务核算或者明细核算工作交由分厂(或车间等部门)完成的一种会计工作的分工模式。

第三节 小型企业会计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的设计

一、小型企业会计组织机构设计

(一)特点:通常将会计与财务合并设置为一个部门或成为某部门下属的一个子部门。当财务与会计业务量稍大些,并且财务管理工作日益复杂和重要时,也可单独设置会计部门,并在会计部门内部进行简单分工,财会机构一般设置为“科”或“室”。

(二)会计岗位设置:通常设置会计主管、出纳、明细帐会计、总账会计等岗位,并配备财务会计人员2至6人。

(三)会计机构运作要求:

1、分清出纳与会计、总账与明细账、应收应付往来账与总账、管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人与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人的职责范围,并由专人分别任职

2、设置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按部就班进行账册的登记、计算,不能随意变更凭证传递程序,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完整、系统

3、要配备代职人员,以便在会计、出纳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数天时,能由其接替,以保证连续处理会计的记录及其他业务

4、要经常进行账册记录的核对工作,以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5、要由精通会计业务的人担任管理部门主管,以监督各项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小型企业会计岗位职责的设计

会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项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

1、会计主管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2、出纳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3、总分类帐会计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4、明细分类账岗位基本职责和要求

一、大中型企业会计组织机构的设计

(一)特点:适宜采取会计与财务分设模式

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二)会计岗位设置:“一岗多人”现象较为普遍,通常配备6到60多名财会人员。

(三)会计机构运作要求:

1、总会计师职责制,由总会计师领导下的分散核算形式,并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的管理工作

2、财会主管负责制,在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具体财会工作,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会计岗位职责设计

1、总会计师: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会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五年以上财会管理经验的高级会计师担任

2、会计部经理:必须由具有三年以上会计管理经验的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担任

3、财务部经理:

4、出纳岗位

5、材料核算岗位

6、存货核算岗位

7、固定资产核算

8、职工薪酬核算

9、成本费用核算

10、往来结算岗位

11、总账报表岗位

12、资金管理岗位

13、利税管理岗位

14、稽核

15、档案管理

16、会计电算化岗位

企业集团是由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企业集团本身不是法人,母公司(或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也不是法人(但可以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形式)。

企业集团的主要特点包括:规模大型化、经营多样化。在设计上要考虑资本国际化的特点。

一、会计组织机构的设计

(一)与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设计的相同点

采取会计与财务分设模式或合并设置形式,并在其内部设置相应的机构和岗位。

(二)与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设计的不同点

需要在母公司(或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置财会部门。其中,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部门,应在业务上受企业集团总部的财务会计部门的指导。

(三)会计机构运作要求

集团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控制,一般可采用协议控制、派人员控制、会计制度控制等单一方式或各方法结合方式。其会计机构的运作关键是要统一,如统一核算体制、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记账币制等,使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会计资料具有可比性。

二、企业集团会计岗位职责设计

与单体公司会计岗位职责的设计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单体公司会计岗位职责都应在企业集团会计岗位职责设计中得到体现,同时还应增设反映整个集团公司中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岗位职责及其财务分析的岗位职责;资金调度与监督的岗位职责;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岗位职责;税务策划的岗位职责等。

企业集团会计岗位职责设计的特殊要求:

(一)日常会计核算和合并财务报表方面

1、制定总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实施规则

2、指导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日常会计核算,加强有关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3、核算有关业务的内部成本,明确各有关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

4、收集和审核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个别会计报表,汇总编制总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汇总会计报表,并编制整个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税务策划方面

1、收集和整理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国家)的各种税法规定及其变更情况

2、分析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国家)的各种税法的实施状况,确定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在筹建和经营过程各阶段的税务筹划内容、重点和方法,统筹和指导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各种具体税种的纳税筹划工作

3、协助(或代办)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各种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扣缴、退税等事项

4、制定和调整内部转让价格和资金使用费用率

5、汇总和分析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等

(三)预算管理方面

1、确定总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预算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措施

2、指导和归集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各项业务预算,并汇总编制总公司的整体业务预算

3、指导和归集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各项资本预算,并汇总编制总公司的整体资本预算

4、汇总编制总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各项筹资预算

5、汇总编制总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预算

6、具体组织实施财务预算的执行,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并进行有效的监督

7、分析和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

(四)投资管理方面

1、收集分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和总公司有关部门的投资需求和意见

2、组织调查和预测企业集团有关项目的投资环境,参与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3、安排和落实已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4、跟踪分析和监督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5、分析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并提出调整意见

(五)资金调度、监督和其他财务分析方面

1、综合分析各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资金占用、使用情况及其效益

2、调查和分析各分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区(或国家)的金融环境和法律环境等

3、按总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资金需要量合理筹集资金,并有效的分配和调度资金

4、监督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各项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协助(或代办)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对外借款及其偿还事项

第六节 内部核算下会计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的设计

一、会计组织机构的设计

(一)内部核算下会计组织机构的特点:

为加强企业资金调度能力,考核企业内部各责任部门的业绩,在大中型企业中,通常要建立企业内部的核算体制,如设立内部银行、内部结算中心等。提高下属部门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

企业内部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适用于具有较多责任中心的企事业单位。

(二)内部核算下会计岗位的设计

当内部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会计组织机构设立时,需要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增加核算层次,需在企业内部核算制下设责任中心或责任部门,并配备专职的核算人员,建立相对独立的核算制度和在内部银行分别开设账户,遵照一定的核算程序进行往来业务的结算和资金运用的核算及控制。内部核算机构的两种设计方式:

1、在企业财会部门内部附设结算中心,它适用于规模小、分支机构少的企业;

2、在企业内部设立内部银行,它适用于规模大、分支机构多的大、中型企业。

(三)企业内部银行结算(或内部结算中心)的内容

取决于企业对各部门的财务管理方式和各部门的经营特点。

1、对生产性经营单位,应核算其资金、成本、收入、利润

2、供应部门主要核算采购成本、内部利润、采购费用

3、生产部门主要核算生产成本、制作费用

4、销售部门主要核算货款结算、销售成本结转、销售费用和内部利润

5、职能科室主要核算经费

6、后勤单位主要核算营业外支出、福利费

7、其他设计结算范围的事项

二、内部银行会计岗位职责的设计

1、结算存款岗位

2、资金投放结算岗位

3、储蓄岗位

4、管理岗位

第五篇: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职能与权限

总经理: 总经理为本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对本实验室开展的安全、生产经营、技术、质量、行政、人事、劳资、后勤、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及各项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制订本实验室质量方针、目标、公正性声明并组织实施,领导建立质量体系并通过定期开展管理评审不断改进和完善。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技术工作,负责检测方法及作业的技术管理、科研课题管理、计算机应用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对本实验室检测技术的适用性、科学性、可靠性负责。领导技术管理层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技术改革活动,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按主任授权组织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面质量体系审核,并协助主任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负领导责任。

委托受理审核员 :协助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对技术课题、质量工作、分管的检测部的技术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对委托任务单的评定,签发检测工作任务单。

审核人: 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审核签字,对检测方法、检测原理、结果报告的适用性、科学性、正确性以及公正性负责。同时,负责本专业内的检测技术,并负责解决本专业内的有关技术问题。

校核人员:负责对结果、报告的校核,负责校核报告的检测方法,计算结果、签字、所用仪器设备等是否有效。

内审员: 负责对质量体系的监督和质量体系的保持和改进,负责管理者与员工之间交流的联络,负责对第二方、第三方评审接头,并在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起带头作用。

监督员 :应熟悉相关项目的检测方法,具有丰富的经验,并且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坚毅的韧性。负责对质量体系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监督和报告,同时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负责监督实施。

主检人员:对参数检验方法、原理、标准十分熟悉,对所用仪器设备操作熟练,并能排除一般故障,对样品的流转过程以及报告的编写等十分熟练。对所检参数的合理性、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检验员: 对检验所用仪器设备会操作,熟悉标准及方法原理,对检验结果负责,正确填写记录等。

样品保管员: 负责样品的接收、保存、发放、处理,并负责检查样品的状态,并做好各种记录。

仪器设备管理员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负责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并负责填写仪器设备的检定、维修、保养记录,并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写,按计划对仪器设备的运行检查,并负责将各种记录交技术质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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