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 (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3)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每年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第2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01年10月10日公安部令第60号)第5条 第一编 办理刑事案件 第二章 管辖 2-01.职能管辖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是以下案件除外:
(1)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报复陷害案(刑第二百五十四条),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间谍案)。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4)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02.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受理的先后顺序按照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的时间确定。 4.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得对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2-03.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重大涉外犯罪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的涉及外国人或者需要与外国交涉的犯罪案件。
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 2-04.专门管辖
1.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2.交通公安机关管辖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长江中央管理干线水域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3.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关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4.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5.海关缉私部门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2-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1.指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3.对管辖异议的处理。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2-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
(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配合。
(3)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2.与军队互涉的:
(1)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人的身份自批准入伍之日获取,批准退出现役之日终止。 (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组织侦查。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后,根据本款第1项规定确定管辖。
军队和地方共同使用的营房、营院、机场、码头等区域发生的案件,发生在军队管理区域的,按照在营区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发生在地方管理区域的,按照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管理区域划分不明确的,由军队和地方公安机关协商办理。
军队在地方国家机关和单位设立的办公场所、对外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行物业化管理的住宅小区,以及在地方执行警戒勤务任务的部位、住处发生的案件,按照在营区外发生的案件确定管辖。
营区,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军队设立的临时驻地等。
(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处理。
(4)军地互涉案件管辖不明确的,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协商确定。
(5)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军队有关部门,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处理;地方人员在营区作案被当场抓获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人员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军队公文、证件、印章,非法持有属于军队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犯罪等被军队当场查获的,军队保卫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核实身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战时发生的侵害军事利益或者危害军事行动安全的军地互涉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可先行对涉嫌犯罪的地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6)军队保卫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在营区外采取侦查措施,通报地方公安机关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实施;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在营区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通报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实施。 (7)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相互移交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赃款赃物等随案移交。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法律文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军队保卫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经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商同意后,可以凭相关法律手续相互代为羁押犯罪嫌疑人。 2-07.几种案件的管辖 1.伤害案件。
(1)轻伤(含)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5)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经济犯罪案件。
(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 3.毒品案件。
(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
(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2-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
1.派出所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2.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刑事案件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 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70条、第22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通字〔1998〕7号)第1-4条、第6条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23号)第1条、第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8条、第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23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1号)第1-5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4-9条
《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务院国函〔2002〕1号)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 林安发〔2001〕156号)第1条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署侦〔1998〕742号)第1条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 政保〔2009〕11号)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 公通字〔2007〕84号)第1条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 法〔2008〕324号) 第11条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0号)第1条
《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0〕10号) 《关于地方公安机关与铁路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管辖分工问题的批复》(公安部 公信安〔2002〕502号) 《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1〕70号) 《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09〕45号)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4〕12号) 第三章 立案 3-01.接受案件
1.接受案件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以下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
(1)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 (2)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3)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 2.接受案件的程序。
(1)制作《询问笔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询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告知控告、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 任; ②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是否被保护等; ③犯罪嫌疑人详细情况。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身高、口音、行走姿势、衣着打扮、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犯罪嫌疑人熟悉的经过、关系等;对自首的,应当问明自首的方式、动机、目的、过程、同案人、被害人基本情况等; ④被害人、证人的详细情况。对知悉被害人情况的,应当问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被侵害的时间、地点、经过或者被害单位情况等;对知悉证人的,应当问明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⑤涉案物品、工具的详细情况。对知悉涉案物品、工具的,应当问明类型、品名、产牌、产地、型号、规格、式样、质地、颜色、数量、重量、价值、特征等。
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保障他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在笔录中注明。对电话报案的,还要记清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对匿名报案的,也应问明以上内容,并及时调查核实。
(2)接受证据。接受案件的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接受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报案人签名(盖章)、捺指印,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接受证据清单》参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填写以下主要内容: ①报案人基本情况和案件来源; ②报案内容,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案人基本情况、受害情况等; ③接警单位、地点、人员、时间。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其他受案材料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向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不必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对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
(5)现场处置。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应当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逻民警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 ①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 ②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 ③救助伤员; ④进行初步现场调查; ⑤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⑥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对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还应当立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 ②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③迅速通知公安检查站点进行堵截。
其他刑事侦查部门赶赴现场处置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现场处置完毕,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有关人员、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对不能带回的物品,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3-02.立案审查
1.审查内容。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犯罪事实; (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除审查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随案移送了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初查。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3.审查期限。
(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3-03.决定是否立案 1.立案。
(1)立案条件。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认为有犯罪事实; 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①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 ③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④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2)立案程序。 ①呈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办案部门制作《立案决定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立案侦查的,不再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直接制作《立案决定书》。
③通知。对有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的,应当告知立案情况,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不予告知。告知和不予告知情况,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注明。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不予立案。
(1)不予立案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①没有犯罪事实的; 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2)不予立案的程序。
①呈批。对不予立案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连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受案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的,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不予立案的,不再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直接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
③通知。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对报案、举报、扭送人,及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3)接受监督
①控告人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
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复议。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决定立案,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③检察机关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04.移送案件
1.移送条件。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1)对接受的案件,在立案审查时或者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 (2)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 2.移送程序。
(1)呈批。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办案部门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3)移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送往单位联和回执联)以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主管机关。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看守所联)送达看守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主管机关接受案件后,填写回执联退回移送机关附卷。 (4)送达。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或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控告、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
3.采取紧急措施。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前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1)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2)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3)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4)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6)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3-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经审查认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1)尚未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3条规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2)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3-04条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机关; (3)已经立案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6-05条规定撤销案件后,转为行政案件办理。
3-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
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办理。但对控告人坚持作为刑事案件控告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案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立案审查后依法处理。 3-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
1.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2.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或者裁定中止审理的; (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3.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3-08.信息录入
有关立案情况应当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分别填报录入《办案与监督信息系统》、《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83-87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第6-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4条第2款、第155-164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第39条、第42条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第4条、第6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5月23日公安部令第58号)第32条
《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0〕40号)第1-4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3〕31号)第14-16条、第23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2〕13号)第48条、第55条、第58条、第59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98号)第11条、第12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5〕101号)第6-8条、第11-13条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7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1-20条 《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5〕1228号) 第四章 回避 4-01.回避的条件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02.提出回避
1.自行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2.申请回避。在案件侦查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3.指令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回避决定机关应当指令他们回避。 4-03.决定回避 1.决定机关。
(1)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决定程序。
(1)呈批。认为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回避的事实和理由,以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2)批准。回避决定机关批准或者指令回避的,应当制作《回避决定书》。回避决定机关不批准回避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3)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附卷联)上签字,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请人。侦查终结时,副本(附卷联)存入诉讼卷。 3.申请复议。
(1)告知。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以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复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副本存入诉讼卷。 4-04.回避的效力
1.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2.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不得停止参与有关的侦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1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24-34条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5-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告知。
(1)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情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或者强制措施文书上注明。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记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侦查机关在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及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侦查机关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4)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3.批准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1)批准范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2)批准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侦查人员应当让其填写《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后,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送达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由其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上签名并填写收到时间。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35-43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司发通〔2005〕78号)第4条第1款、第6条
《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公安部 司发通〔2001〕052号)第2条 第六章 勘验、检查 6-01.勘验、检查的条件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6-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1.勘验、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2.指挥人员
(1)一般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
(2)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 ②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 ③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 ④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 ⑤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⑥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⑦组织现场分析; ⑧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3.勘验、检查人员。
(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
(2)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实施现场紧急处置; ②进行现场调查访问; ③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 ④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⑤参与现场分析; ⑥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3)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6-03.现场保护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刑事案件报警后应当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公安派出所、巡逻民警保护和处置刑事案件现场的,依照本细则第3-01条第2款第5项规定执行。 2.现场保护措施和要求。
(1)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2)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除抢救伤员、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处理紧急情况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
(3)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坏的现场,应当对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和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保护现场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应当对整个现场或者部分现场继续予以保护。
(5)负责现场保护的人民警察应当将现场保护情况及时报告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
6-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
1.初步了解情况。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向现场值勤民警或者现场知情人、报案人、案件发现人、当事人、现场保护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1)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现场保护和变动情况; (3)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单位或职业等基本情况,抢救伤员情况; (4)与案件有关的人、事、物和其他可疑线索。
2.采取紧急措施。需要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安全检查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指挥人员,并果断处置。 3.使用警犬追踪。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鉴别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立即使用警犬搜索和追踪,提取有关物品、嗅源。
4.布置武装警戒。勘验、检查暴力犯罪案件现场,可以视案情部署武装警戒,防止造成新的危害后果。
5.排除可能险情。对涉爆、涉枪、放火、中毒、放射性物质、传染性疾病、危险场所等可能危害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先排除险情,在保证勘验、检查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勘验、检查。 6.遮挡不良物品。勘验、检查煽动性案件现场时,对涉及反动内容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等,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加以遮挡,在取证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防止扩散,造成不良影响。 6-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
勘验、检查现场,按照以下工作步骤进行:
(1)巡视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勘验、检查现场时,非勘验、检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确需进入现场的,须经指挥人员同意,并按指定路线进出现场; (2)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流程; (3)初步勘验、检查现场,固定和记录现场原始状况; (4)详细勘验、检查现场,发现、固定、记录和提取痕迹,物证; (5)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
6-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 1.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1)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录音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4)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5)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6)对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当完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2.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存入诉讼卷。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言部分:笔录文号,接报案件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组织指挥人员,现场方位和周围环境等; (2)正文部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损伤、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等; (3)结尾部分:提取痕迹、物证情况,扣押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数量,录像、录音的时间。笔录人、制图人、照相人、录像人、录音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人员的单位、职务及签名,见证人签名。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笔录》。
3.绘制现场图。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现场平面展开图、现场立体图和现场剖面图等。
绘制现场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标明案件名称,案件发生、发现时间,案发地点; (2)完整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 (3)准确反映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标明痕迹、物证、成趟足迹、尸体、作案工具等具体位置等; (4)文字说明简明、准确; (5)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画面整洁,标识规范; (6)注明测量方法、比例、方向、图例、绘图单位、绘图日期和绘图人。 4.现场照相、录像。现场照相、录像包括现场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现场照相、录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2)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细目照相、录像应当放置比例尺; (4)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 (5)符合有关行业标准。
5.信息录入。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全国重大刑事案件信息系统》、《全国指纹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 6-07.人身检查
1.检查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可以进行人身检查。
2.批准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强制检查。不得对被害人强制进行检查。
3.实施检查。实施人身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侦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邀请法医参加。人身检查应当邀请见证人。 实施人身检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表明身份; (2)通知见证人到场; (3)对被检查人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注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伤害情况以及精神状态有无伪装、变化等情况。对个体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等应当拍照,必要时录音录像。办理强奸案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4.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检查过程和结果,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指派或者聘请医师检查,医师应当写出诊断意见书,说明检查的情况和结果。《检查笔录》和诊断意见书存入诉讼卷。 6-08.尸体检查
1.检查人员。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 2.人体、尸体保护。对吊挂的人体,尚未死亡的,可在吊挂人体绳索未打结处剪断,把绳索完整保存。
室外的尸体,尽量保持原始状态,阳光照射时,可用洁净的物品加以遮挡,延缓腐败。遇有下雨、下雪等天气变化时,应用洁净的塑料布等材料加以遮盖,以防尸体上附着的毛发、血迹、精斑等痕迹、物证散失和被污染、破坏。
水中的尸体可以不打捞上岸,水流过急时,应设法固定位置,无法固定的,在不破坏尸表特征的前提下,将尸体兜住打捞上岸。火场中的尸体,遇有火势蔓延或建筑物即将倒塌时,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 3.尸体原位检查。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4.解剖尸体。
(1)批准。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2)通知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也可以解剖尸体,但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外国人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有关使、领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开棺检验、死因鉴定时,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死者家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3)解剖地点。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4)解剖尸体。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尿、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检材。
(5)照相、录像。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6)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检查人员根据尸体检查情况,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反映尸体检查、提取检材情况和结果,存入诉讼卷。
5.处理尸体。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尸体进行处理前,要采集尸体的全部信息。
6.信息录入。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无名尸体信息库。
6-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
1.提取范围。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 2.提取方法。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和污染。
提取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严防泄密。
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3.扣押。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予以扣押,但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物品、文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可以强行扣押。 扣押依照本细则第9-01条规定执行。 6-10.现场访问
1.访问对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报案人、案件发现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其他知情人或者目击者了解、收集有关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和线索。
2.访问内容。现场访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通讯情况等; (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3.访问要求。现场访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询问被访问人前,应当了解被访问人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确定现场访问的任务和方法,保证访问工作合法、客观、准确; (2)现场访问时,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访问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访问人必须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询问被访问人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在现场外围或者被访问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被访问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4)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不得向被访问人泄露案情,不得使用威胁或者引诱的方法对被访问人进行询问; (5)访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6)询问被访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经被访问人同意可以录音。 6-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
1.搜索、追踪对象。现场勘验、检查中,应当对现场周围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
2.搜索、追踪任务。现场搜索、追踪的任务包括: (1)搜寻隐藏在现场周围或者尚未逃离的作案人; (2)寻找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3)搜寻被害人尸体、人体生物检材、衣物等; (4)寻找隐藏、遗弃的赃款赃物等; (5)发现并排除可能危害安全的隐患; (6)确定作案人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追踪作案人。
在现场搜索、追踪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应当予以固定、提取。
6-12.侦查(现场)实验
1.实验的目的和任务。为了证实现场某一具体情节的形成过程、条件和原因等,可以进行侦查(现场)实验。 侦查(现场)实验的任务包括:
(1)验证在现场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者看到某种情形; (2)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3)验证在现场条件下某种行为或者作用与遗留痕迹、物品的状态是否吻合; (4)确定某种条件下某种工具能否形成某种痕迹; (5)研究痕迹、物品在现场条件下的变化规律; (6)分析判断某一情节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7)其他需要通过侦查(现场)实验作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判断的情况。 2.批准实验。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应当制作《呈请侦查(现场)实验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进行实验。侦查(现场)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或专业人员参加实验,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2)侦查(现场)实验一般在发案地点进行,燃烧、爆炸等危险性实验,应当在其他地点进行; (3)侦查(现场)实验的时间、环境条件应与发案时间、环境条件基本相同; (4)侦查(现场)实验使用的工具、材料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同类型的工具或者材料进行对照实验; (5)如条件许可,类同的侦查(现场)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6)评估实验结果应当考虑到客观环境、条件变化对实验的影响和可能出现的误差; (7)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一切可能造成危险、有伤风化、侮辱人格的行为。
4.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对侦查(现场)实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参加实验的人员应当在《侦查(现场)实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存入诉讼卷。 《侦查(现场)实验笔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序言部分:包括时间、地点,进行实验的人员及职务职称,侦查实验的目的; (2)实验过程:包括详细叙述实验内容、条件及实施过程情况,客观描述实验所获得的结果; (3)结论部分:包括实验的结论,参加人员签名及日期。进行侦查(现场)实验,可以照相、录像、录音。 6-13.现场分析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检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分析。 2.现场分析的内容包括: (1)侵害目标和损失; (2)作案地点、场所; (3)开始作案的时间和作案所需要的时间; (4)作案人出入现场的位置、侵入方式和行走路线; (5)作案人数; (6)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 (7)作案工具; (8)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 (9)作案人的个人特征和作案条件; (10)有无伪装或者其他反常现象; (11)作案动机和目的; (12)案件性质; (13)是否系列犯罪; (14)侦查方向和范围; (15)是否需要进一步勘验、检查现场; (16)处理现场的意见; (17)其他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3.制作《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作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存入侦查工作卷,不随案移送。 6-14.处理现场
1.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人员决定是否保留现场。
(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2)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妥善保护。
2.保留现场。对需要保留的现场,可以整体保留或者局部保留。 3.处理尸体。依照本细则第6-08条规定执行。
4.清理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清理,所有耗材必须带离现场,妥善处理。 6-15.复验、复查
1.复验、复查的条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现场进行复验、复查:
(1)案情重大、现场情况复杂的; (2)侦查工作需要从现场进一步收集信息、获取证据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 (4)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复验、复查的; (5)其他需要复验、复查的。
2.进行复验、复查。侦查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复验、复查。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3.制作《复验复查笔录》,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第193-204 《关于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的批复》(公安部 公复字〔2008〕5号)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5〕54号) 《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 〔81〕高检刑函第137号) 《关于启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的通知》(公安部 公刑〔2005〕1416号) 《刑警办案须知》(公安部刑侦局 公刑〔2006〕1114号)第21-62条、第299-317条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 电子证据检查 7-01.一般规定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依照本章规定执行,本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细则第六章规定执行。 7-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7-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
1.固定和封存的目的。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
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2.封存的方法。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是:
(1)采用的封存方法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被封存的存储媒介和启动被封存电子设备。
(2)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照片并制作《封存电子证据清单》,照片应当从各个角度反映设备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3.固定的方式。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包括以下方式:
(1)完整性校验方式。是指计算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并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3)封存方式。对于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情形,应当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封存原始存储媒介,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注明不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制作备份的理由。 7-04.现场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检查程序。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现场勘验检查程序包括: (1)保护现场; (2)收集证据; (3)提取、固定易丢失数据; (4)在线分析; (5)提取、固定证物。
2.录像。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应当录像,录像带应当编号封存。
3.照相。在现场拍摄的照片应当统一编号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4.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
的电子数据,应当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5.在线分析。在线分析是指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系统中的数据。除以下情形外,一般不得实施在线分析: (1)案件情况紧急,在现场不实施在线分析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2)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电子设备或扣押电子设备的; (3)在线分析不会损害目标设备中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电子数据是指可能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
第二篇:《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初级题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判断题
1、《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既是各级公安机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指引,又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强制性规范,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应当遵照执行。( )对(释义)
2、《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制定的依据是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对
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有需要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但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错,参照《细则》1-02-1
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自2009年10月28日起施行。( )对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下列( )案件,应当遵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AB A、刑事 B、行政 C、劳动教养 D、收容教养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ABCD A、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 B、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C、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D、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办案,严禁下列( )行为:ABCD A、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B、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
C、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D、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的,可以追究下列( )责任:ABCD A、提醒、劝导或者训诫 B、通报批评 C、处分
D、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编 办理刑事案件
一、判断题
第二章 管辖
1、对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对
参照《细则》2-01-2
2、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间谍案一律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错,参照《细则》2-01-3(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间谍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3、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不管属不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都应立即接受。( )对
第三章 立案
1、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告知控告、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诬告、陷害,以及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
2、对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及其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等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错,参照《细则》3-01-2-(4)
3、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重大、复杂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30日。( )错,参照
3 《细则》3-02-3-(2)
第四章 回避
1、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对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
3、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应当停止参与有关的侦查工作。( )错,参照《细则》4-04-2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对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不可以代为聘请。( )错,参照《细则》5-02-2-(1)
3、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 )对
4、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对
第六章 勘验、检查
1、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立即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对
2、现场勘验、检查,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负责。( )错,参照《细则》6-02-1
3、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 )错,参照《细则》6-02-2-(1)
4、办理强奸案件,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但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错,参照《细则》6-07-3-(3)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
2、固定存储媒介和电子数据只包括以下方式:完整性校验方式、备份方式。( )错,还有:封存方式
3、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犯罪现场实施勘验,以提取、固定现场存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电子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对
第八章 搜 查
1、搜查前,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错,参照《细则》-8-02-1
2、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对于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取得《搜查证》才可以进行搜查。( )错,参照《细则》-8-02-3
3、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对
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1、对于现场难以确定有关物品或者文件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需要进一步甄别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的不可以采取现场扣押。( )错,参照《细则》9-01-1
2、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
第十章 鉴定
1、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鉴定。( )对
第十一章 辨 认
1、侦查人员不得向辨认人进行任何暗示,也不准诱使辨认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进行辨认。()对
2、秘密辨认不制作辨认记录,由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写出秘密辨认报
6 告,存入侦查工作卷宗备查。()对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虽不能重复冻结,但可要求有关银行等金融单位在解冻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2、冻结存款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对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错,参照《细则》14-04-2。
2、为了保证询问的透明度和可信度,询问证人的过程必须录音、录像。( )错,参照《细则》14-04-4。
3、侦查人员可以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错,参照《细则》14-05-6
第十五章 通缉
1、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
7 权发布。( )对
2、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时,需要层报公安部决定发布。()对
3、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对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按照公安部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要求将已破案件的各种信息录入到案件信息库中。( )错,参照《细则》16-01
2、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办理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缉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在三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错,参照《细则》16-03-1-(1)
3、对于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携带法律文书,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接收移交手续。( )对
第十七章 拘传
1、拘传可以未经立案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 )错,参照《细则》17-01-(1)
2、拘传可以适用于被害人、证人等涉案人员。( )错,参照《细则》
8 17-01-(1)
3、拘传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传唤。( )错,参照《细则》17-01-(2)
4、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能超过12小时。( )对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
1、惯犯不得取保候审。( )错,参照《细则》18-01-2-(1)
2、侦查人员宣布取保候审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执法身份。( )对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
1、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公安机关可以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等执行监视居住。( )错,参照《细则》19-02-1-(2)、19-02-2
2、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其脱逃,刑侦办案部门可以直接扣押其持有的驾驶证件。( )错,参照《细则》19-04-1
3、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决定监视居住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二十四小时内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错,参照《细则》19-04-2
第二十章 拘留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决定时,应当在呈请报告书上同时注明拘留时间,如一至三十日。( )错,参照《细则》20-02-2
2、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签发《拘留证》交公安机关执行。( )错,参照《细则》20-02-2
3、拘留对象是老年人、怀孕妇女、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使用武器、警械。( )对
4、对于被拘留人,侦查人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对
5、对于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公安机关接到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也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日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错,参照《细则》20-06-3-(2)
6、对于其他单位移送过来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已办拘留手续,可以沿用原来的拘留手续,直至期限届满。( )错,参照《细则》
第二十一章 逮捕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应当提请逮捕。( )对
2、犯罪嫌疑人罪行轻微,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在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
10 的,可以不提请逮捕。( )对
3、所有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家属或者单位。( )错,参照《细则》21-05-1
4、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并在羁押期限届满前送达看守所。( )错,参照《细则》21-06-2-(2)
第二十二章 羁押
1、犯人不可能是看守所的收押对象。()错,,参照《细则》22-01-1
2、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不予收押。()错,参照《细则》22-01-2
3、对于超期羁押的被羁押人,看守所可视情况自行释放被羁押人,以保证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错,参照《细则》22-03 第二十三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
施的特别规定
1、外国犯罪嫌疑人拒绝其所在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对
2、由于外国人不能取得我国律师资格,不能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执业,所以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外籍律师为其服务。()对
11 第二十四章 办案协作
1、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法律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对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代为执行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制作《办案协作函》的同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
3、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文件的,原则上应由办案单位持《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执行。()对
4、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文件的,如情况紧急,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部机关,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对
第二十五章 审查判断证据
1、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收集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认真查证,属实的才可作为证据使用。()对
2、不符合法定程序得来的言词或实物不能作为证据。()对
第二十六章 侦查终结
12
1、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公开使用。()错,参照《细 则》26-02-3-(3)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只查清部分罪行的不能确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错,参照《细则》26-03-1-(2)
3、对羁押期限届满的案件,主犯和从犯在逃的,对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应移送审查起诉。()错,参照《细则》26-03-1-(3)
4、刑事案件撤消后,对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对
第二十七章 补充侦查
1、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 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必须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对
2、补充侦查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对
3、对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补充侦查完毕()错,参照《细则》27-01
二、单项选择题
第二章 管辖
1、下列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的案件是:( )。B
13 A、破坏选举案 B、重婚案 C、刑讯逼供案 D、非法搜查案
2、下列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是:( )。D A、非法搜查案 B、非法拘禁案 C、暴力取证案 D、重婚案
3、军地互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案件,由( )协商确定管辖。D A、军级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公安机关
B、由军队军区级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C、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与地方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D、由军队总政治部保卫部与公安部
第三章 立案
1、有关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 )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C A、24小时 B、48小时 C、三日 D、七日
2、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内作出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并送达控告人。C
14 A、3日 B、7日 C、10日 D、14日
3、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 )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C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第四章 回避
1、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B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副本存入诉讼卷。A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D、十日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C A、县级公安机关 B、县级人民检察院
15 C、作出决定的机关 D、上级公安机关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经( )批准。B A、公安机关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中记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C A、《立案报告》 B、《结案报告》 C、《讯问笔录》 D、《询问笔录》
第六章 勘验、检查
1、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由( )的人民警察担任。A A、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 B、具有现场指挥能力和专业知识扎实 C、具有现场勘查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 D、具有专业侦察知识和组织能力
2、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B
16 a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b及时进行现场保护工作;c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d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e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f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g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h组织现场分析;i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A、abcdefghi B、acdefghi C、abdefghi D、acdefhi
3、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 )。C A、《刑事犯罪勘查资格证》 B、《勘验、检查证》 C、《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D、《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1、以下封存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的方法正确的是:( )D A、民警甲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直接将在现场发现的电脑主机等设备封存带走,封存后为装有计算机的箱子拍照
B、民警乙将犯罪嫌疑人作案用移动硬盘上的全部内容复制至自己的U盘,因为嫌移动硬盘不方便携带,故将原移动硬盘格式化后留在现场
C、民警丙无法计算存储媒介完整性校验值,也无法制作备份,故将计算机拍照后封存带走
17 D、民警丁计算了电子数据和存储媒介的完整性校验值,并制作、填写了《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2、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A、现场所有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都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B、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不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以外的人员参加
C、若有必要,可以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时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D、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权参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3、以下不是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工作专有的文书的是:( )B A、《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B、《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C、《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D、《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第八章 搜 查
1、搜查的目的是( )。A A、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18 B、收集犯罪物品,查找犯罪嫌疑人 C、搜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 D、搜集犯罪物品,追捕犯罪嫌疑人
2、在搜查中如遇到阻碍( )。B A、与当事人进行协商 B、可强制搜查 C、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D、终止搜查
3、对室内进行搜查时,难以确定重点部位的,应( )。B A、制定搜查方案 B、确定搜查方向 C、明确搜查目的 D、制定搜查策略
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1、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 )。A A、扣押 B、扣留 C、没收 D、抵押
2、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不包括( )。D A、该犯罪嫌疑人寄发的 B、直接寄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C、寄交他人转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D、寄交非该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
第十章 鉴定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A、N市公安局的鉴定机构领导M区(N市属)公安分局鉴定机构 B、甲县的鉴定机构A不可以接受乙市公安局的鉴定委托
C、某县公安分局由于缺乏某一鉴定的专业人员,从外地聘请相应领域的鉴定专家对其进行鉴定
2、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的情况有:( )D
①伤情鉴定比较疑难;②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③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
A、①③ B、②③ C、①② D、①②③
3、W派出所于9月12日凌晨2点接到一起抢劫致人伤害案件的报案。被害人被送进医院住院后,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该派出所于凌晨4点发出鉴定委托,鉴定人D于当日7点接到委托鉴定通知,那么鉴定人D应当在 之前提出鉴定意见并在 出具鉴定文书。( )C A、9月13日2点;七日内 B、9月13日4点;三日内 C、9月13日7点;三日内
20 D、9月13日7点;七日内
4、对淫秽物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中的( )进行。C A、鉴定机构 B、刑事侦查部门 C、治安管理部门 D、文件检验人员
5、对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的鉴定,不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 )进行。C A、禁毒部门 B、刑事侦查部门 C、治安管理部门 D、刑事技术部门
6、对假币的鉴定,由( )负责进行。B A、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
B、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 C、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 D、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
7、对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所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以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生产企业的,由( )负责进行。C A、县级以上治安管理部门 B、工业部门相关鉴定中心 C、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21 D、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
8、对某药厂生产假“胺碘酮”导致多人服用后伤亡的案件,不能委托以下( )部门或机构进行鉴定:B A、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的药品检验机构 B、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
D、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
9、对( ),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B A、医疗事故的鉴定
B、医疗事故进行的首次鉴定 C、重要的人身伤害鉴定有争议的 D、尸体鉴定有争议的
第十一章 辨 认
1、侦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辨认的,要经过()批准后才能进行。A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侦查人员自行
D、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2、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场所进行辨认的,应当制作《呈请出所
22 辨认报告书》,呈请( )批准后才能进行。B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派出所负责人 D、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3、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 )人,并按顺序排列编号。A A、7 B、5 C、10 D、6
4、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时,辨认的照片数量不得少于()张。C A、7 B、5 C、10 D、6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1、查询存款、汇款应当由( )审批。B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派出所负责人 D、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2、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一般为()。C A、1个月 B、3个月 C、 6个月 D、12个月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 )交给犯罪嫌疑人,而且要在讯问笔录中注明。A
23 A、《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B、《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C、《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D、《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末页紧接讯问内容的地方,写明( )。D A、“以上笔录我看过,没错” B、“以上记录没错”
C、“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没错” D、“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3、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B A、36小时内 B、12小时内 C、24小时内 D、48小时内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第一次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 )交给证人,而且要在询问笔录中注明。A A、《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B、《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4 C、《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D、《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第十五章 通缉
1、关于《悬赏通告》,下列描述错误的说法是:( )D A、《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 B、《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的具体数额
C、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同时发布《悬赏通告》 D、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
2、有关公安机关发出通缉令后,一旦接到抓获通缉令上的犯罪嫌疑人的通知,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B A、3 B、7 C、15 D、30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劳动教养人员和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应当在( )将准确的缉捕信息报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C A、七日内 B、十日内 C、三日内 D、五日内
2、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对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 )批准,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
25 关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手续。A
A、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负责办案人员
3、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应真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 )办理网上撤销手续。D A、三天内 B、十二小时内 C、二十四小时内 D、四十八小时内
4、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逃人员,由各立案单位负责填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经( )审批,送同级公安刑侦部门录入上网发布。B A、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 C、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 D、负责办案人员
第十七章 拘传
1、下列措施中属于强制措施的是( )。B
26 A、盘问 B、拘传 C、传唤 D、讯问
2、拘传犯罪嫌疑人后向督察部门备案的期限( )。D A、1天内 B、12小时内 C、6小时内 D、1小时内
3、拘传犯罪嫌疑人须经( )审批。C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派出所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主办侦查人员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
1、公安机关不批准取保候审申请的,应当在( )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B A、10天内 B、7天内 C、14天内 D、30天内
2、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C 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3、华某因参与盗窃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由于华某家庭生活拮据且家庭负担全靠他一人支撑,父母和妻子均无任何收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
27 华某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作为华某的保证人的是:( )A A、华某的已经成家立业的姐姐 B、华某的妻子 C、华某的父母
D、华某的尚未立业的儿子
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A、人民法院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公安机关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 )。C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2、办案部门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后向督察部门备案的期限(A、1天内 B、12小时内 C、6小时内 D、1小时内
第二十章 拘留
1、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向督察部门备案的期限是( )。D A、1天内 B、12小时内 C、6小时内 D、1小时内
28
。D 。D ) )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如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部门应当( )将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C A、立刻 B、十二小时内 C、二十四小时内 D、两天内
3、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法院拘留决定时,如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 )将有关情况通知决定机关。C A、立刻 B、十二小时内 C、二十四小时内 D、两天内
第二十一章 逮捕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有关规定,逮捕应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 ):D 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B、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C、上述AB两项条件至少应具备其中的一项 D、上述AB两项条件应同时具备
2、关于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 )选
29 项错误的是:D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
C、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
D、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3、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 )。C A、三个月 B五个月 C、七个月 D、十个月
第二十二章 羁押
1、下列不属于羁押凭证的是:()D A、《拘留证》 B、《逮捕证》 C、《通缉令》 D、《协查通报》
2、看守所应当在被羁押人羁押期限届满()前,制作《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通知案件主管机关。C A、48小时 B、3日 C、7日 D、10日
3、下列无须办理换押手续的是:()C 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并被受理的
30 B、侦查阶段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 C、刑事拘留转逮捕的
D、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受理的
第二十三章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
施的特别规定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B、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强制措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不应当立即解除,不需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C、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先行拘留时,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立即向其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
D、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中,发现被执行人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2、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批准,并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正确的选项是:()B
31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8小时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8小时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24小时 D、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24小时
3、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批准,并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正确的选项是:()C A、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24小时
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24小时 C、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48小时
D、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48小时
第二十四章 办案协作
1、以下不属于公安机关办案协作规定内容的是:()C A、协助查询犯罪信息、资料 B、协助执行传唤、拘传 C、代为执行传唤、拘传 D、代为执行拘留、逮捕
32
2、公安机关通过“全国公安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展开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属于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协作请求的,应当在()天内办结并回复。A A、3 B、7 C、10 D、15 第二十五章 审查判断证据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年幼者不能作为证人
B、文化水平低下者不能作为证人 C、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不能作为证人 D、不能辨别是非者不能作为证人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勘验、检查笔录必须有两名见证人签名 B、勘验、检查笔录必须有一至两名见证人签名 C、鉴定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D、鉴定人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第二十六章 侦查终结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终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正职批准
33 B、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终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C、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终结,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D、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终结,应当经过地(市)级公安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章 补充侦查
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对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B、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C、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退回公安机关,不应自行补充侦查
D、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多项选择题
第二章 管辖
1、下列属于我国侦查主体的是( ):ABD
34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法院 D、军队保卫部门
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 )等。ABCD A、犯罪预谋地 B、毒资筹集地 C、交易进行地 D、运输途经地
3、派出所一般办理辖区内发生的( )的刑事案件。ABCD A、因果关系明显 B、案情简单
C、无需专业侦查手段 D、无需跨县、市进行侦查
第三章 立案
1、立案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CD A、认为有犯罪事实 B、犯罪证据确实充分 C、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D、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2、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ABCD A、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
B、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立案侦查的 C、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
35 D、其他依法应当立案的
3、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 )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BCD A、人民法院决定改判的
B、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C、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裁定中止审理的 D、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四章 回避
1、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ABCD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D、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回避的提出有下列( )方式。ABC A、自行回避 B、申请回避 C、指令回避 D、强行回避
36
)第五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 )业务。ABCD A、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B、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C、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D、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章 勘验、检查
1、勘查人员应当按照()的原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检查的流程。ABCD A、先静后动 B、先下后上 C、先重点后一般 D、先固定后提取
2、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 )等现场图。BCD A、现场平面标记图 B、现场平面示意图 C、现场平面比例图 D、现场平面展开图
3、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 )等,可以进行人身检查。ABC A、某些特征 B、伤害情况 C、生理状态 D、伤口位臵
37
4、进行侦查实验时应当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的专门或专业人员参加实验,也可以要求( )参加。ABC A、犯罪嫌疑人 B、证人 C、被害人 D、被告人
第七章 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
1、记录关键步骤,应当采用()方式记录远程勘验过程中提取、生成电子证据等关键步骤。ABD A、录像 B、照相 C、画图 D、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
2、《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中的基本情况包括:( )ABCD A、勘验的起止时间
B、指挥人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 C、勘验的对象 D、勘验的目的
3、《远程勘验笔录》的内容中的勘验结果包括:( )ABC A、通过勘验发现的案件线索 B、目标系统的状况 C、目标网站的内容 D、勘验过程
第八章 搜 查
38
1、侦查人员可以对( )进行搜查。ABCD A、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物品 B、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C、可能隐藏罪犯的住处 D、犯罪嫌疑人
2、《呈请搜查报告书》内容包括:( ) ABCD A、简要案情 B、拟搜查的范围 C、搜查的目的 D、搜查的法律依据
3、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 )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ABD A、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B、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C、携带大量现金的
D、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在搜查的时候,可以有( )在场当见证人。ABCD A、被搜查人 B、其家属 C、邻居 D、其他见证人第九章 扣押和调取证据
1、下列物品( )应当扣押。AC
39
A、与案件无关的毒品 B、与案件无关的菜刀 C、与案件无关的枪支 D、与案件无关的银行卡
2、法律、法规 持有的物品、文件,应当扣押;持有人 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AD A、禁止 B、允许 C、答应 D、拒绝
3、在实施扣押前应告知被扣押人以下事项:( )ABCD A、扣押理由 B、扣押依据
C、应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D、应配合扣押的义务
4、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 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在 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政、电信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AC A、与案件无关 B、与嫌疑人无关 C、三日 D、五日
5、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须由 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 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BC
40 A、持有人 B、提供人 C、本人 D、侦查人员
6、处理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包括有:( )ABC A、淫秽物品 B、武器弹药 C、管制刀具 D、不知名物品
第十章 鉴定
1、公安机关应当( ),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ABC A、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 B、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C、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D、委派侦查人员检查鉴定人的鉴定过程
第十一章 辨 认
1、根据辨认对象不同,辨认可以分为()。ABCD A、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B、对尸体的辨认 C、对物品的辨认 D、对文件的辨认
3、组织对尸体辨认时,应当有法医协助,重点让辨认人辨认( )。ABCD A、衣着特征 B、牙齿形状、头面部特征 C、胎记、疤、痣、手术痕迹等 D、尸表特征
第十二章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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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冻结存款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其中特殊原因是指( )。BCD A、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冻结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B、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冻结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C、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D、重大、复杂的案件,冻结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第十三章 讯问犯罪嫌疑人
1、关于《讯问笔录》的制作,下列描述正确的有:()ABCD A、制作讯问笔录应使用公安部统一规定格式的讯问笔录纸制作 B、书写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打印或者书写工具、墨水
C、讯问笔录记录时,每个提问和回答均应另起一行,独立记录为一段 D、讯问笔录要使用第一人称记录,要保持原意
2、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ABCD A、问明基本情况 B、履行告知程序
42 C、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提出问题
D、讯问有关案件事实,讯问有关案件事实时要选准讯问突破口,使用合理的提问方法
3、侦查讯问中应当讯问清楚的情况主要有()。ABCD A、犯罪事实 B、犯罪动机、目的和手段 C、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和地点 D、涉及到人、事、物
第十四章 询问证人、被害人
1、关于《询问笔录》的制作,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ACD A、《询问笔录》记录时,应当用“问:”、“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号
B、《询问笔录》可以事后补作
C、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D、如果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证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正处捺指印
2、关于证人,下列描述正确的有:( )ABCD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43 B、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充当本案的证人 C、单位不能充当证人,但可就规章制度、犯罪嫌疑人履历、户籍证明等出具书证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但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的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十五章 通缉
1、通缉对象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ABC A、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的实施者 B、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C、确实证明已经出逃 D、身份明确的
2、下列( )公安文书需要经过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ACD A、《呈请通缉报告书》 B、《询问笔录》
C、《边控对象通知书》 D、《呈请悬赏通告报告书》
3、关于发布通缉令,下列描述正确的说法有:( )ABCD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管辖地区范围的内直接发布通缉令 B、省公安厅可以直接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
44 C、跨省、自治区发布通缉令的应当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 D、在全国范围发布通缉令的应当由公安部发布
4、采取边控措施的过程中,下列描述正确的说法有:( )ABCD A、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B、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C、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7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D、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
第十六章 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
1、侦查中要采集的犯罪信息主要有( )。ABCD A、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B、涉案物品信息 C、案件信息 D、其他涉案信息
2、依照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到案时应当及时采集( )信息,并分别录入有关的信息数据库。ABCD A、基本情况 B、指掌纹、足迹 C、静态和动态声像 D、DNA
45
3、进行以下( )侦查活动时,应当利用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检索、比对有关数据。ABCD
A、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B、核查犯罪嫌疑人前科信息的
C、分析案情和犯罪规律,串并案件,确定下一步侦查方向的 D、查找无名尸体、失踪人员的
第十七章 拘传
1、拘传犯罪嫌疑人后向警务督察部门备案的形式有( )。ABCD A、电话 B、传真 C、网上督察系统 D、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
2、拘传犯罪嫌疑人时有下列( )情形的可以适用约束性警械:ABCD A、脱逃 B、行凶 C、自杀 D、自伤
3、执行拘传时的法律手续有:( )ABC A、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 B、表明执法身份 C、嫌疑人签名捺印 D、邀请见证人
4、讯问拘传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以下( )场所:ACD
46 A、宾馆、酒店、招待所等
B、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 C、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
D、跨市、县带回本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第十八章 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 )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ACD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缓刑的
C、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D、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2、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 )情形的,不得取保候审。ABCD A、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B、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D、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3、取保候审的方式有( )。AB A、保证人 B、保证金 C、保证人和保证金 D、单位担保
4、犯罪嫌疑人有下列( )情形的,也可取保候审。ABC
47 A、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B、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需要复议、复核
C、不能在法定羁押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的 D、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被告人
5、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BCD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户籍所在的市、县 B、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6、甲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甲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要求甲父交纳10万元保证金。甲父请求减少保证金的数额。公安机关在确定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哪些情况?( )ABCD A、当地经济水平落后
B、甲和甲父靠种地为生且无其他收入,生活贫困 C、甲只偷他人一头牛,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 D、甲无前科,社会危险性小,妨碍诉讼可能性小
48
7、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适用取保候审?( )AD A、甲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B、乙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C、丙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抢劫的被告人
8、孙玉是海成县刘家镇人,2007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孙玉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BCD A、离开本镇到另一镇赶场贩卖水产品,两日内才返回 B、在被传讯的时候因醉酒未能到案 C、将扎人的刀子扔到枯井里
D、请证人吃饭,要证人作证时多多关照
第十九章 监视居住
1、李玉成是天门县城关镇人,2005年9月因盗窃被监视居住,李玉成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CD
49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自己聘请的律师 B、在传讯的时候因身患严重疾病未能到案 C、将盗窃时用的橡胶手套烧毁
D、对证人的近亲属刘某进行恐吓,要证人作证时不得乱说
2、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监视居住:( )ABCD A、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B、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C、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
D、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居所所在的市、县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派出所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民警的职责有:A、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 )CD
( )AB
50 的的
第三篇: 浅谈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单位:**县森林公安局
摘要: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森林公安五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当前涉林矛盾纠纷频发、林区社会稳定面临挑战的新时期,如何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中心工作。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 ;现状;若干思考。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林业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也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从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现状、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等方面,从理论层面就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谈点浅显的看法,以期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一、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实践的工作重心,当前,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就如何加强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出台了各式各样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导和理论支持。从实施的规模和参与人数上来看,绝大多数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民警都学习和传阅过,认真领会了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关于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与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执法观念上的误区
长期以来,根据以往森林公安工作的一般要求,检验一个地方森林公安工作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少发案,多破案,即发案率的下降和破案率的上升。在这一思想的引导下,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往往把预防控制案件发生和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作为工作的重心,势必造成过多注重执法的效果而忽视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和过程的合法性,影响和制约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
(二)执法环境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反映到林区社会治安方面,就是群体性事件时有显现。这些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历史原因所形成的户与户、村与村、镇与镇、甚至是县与县之间的林地、林权纠纷造成的。另一方面,不排除少数人为了维护一己之私利,不惜铤而走险,带头毁林、毁苗,严重影响了林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这一类违法犯罪活动中,跟常规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类型相比,常呈现出参与人员多、毁林数量大、事后矛盾纠纷不易调处等方面的特点。作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办这一类型的涉林案件中,如何一方面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具体的方法、具体的程序、步骤、具体的法条引用等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和运行,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又要在维护法律尊严的框架内,在惩办为首的组织、策划者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种涉林矛盾纠纷,消除广大林区群众在认识上的误区,化解矛盾纠纷,从思想、认识上赢得林区群众对基层森林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面临的又一重大挑战。
(三)执法理念的偏离
长期以来,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处涉林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片面注重森林公安机关的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这一职能,忽视了其作为政府机关所承载的社会服务的功能,作为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其服务与保障、激励与教育等执法功能往往被忽视。如何在承担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同时,又肩负起服务林区群众,维护林农合法权益,服务林业发展建设大局的职责,是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新时期执法实践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在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只有在思想、观念上坚持把全面提升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执法工作的主线,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当成增强森林公安机关增强公信力、树立队伍良好形象,维护林区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才能从根本上整体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一)规范执法行为,严防有法不依现象的出现
执法主体必须是由法律明确授权的,取得从事执法活动的在职民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执法行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例如:在查处林政案件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在查处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推进执法制度建设,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要通过加强执法行为制度化建设,对办理涉林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和措施制定确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对办理涉林案件的各个程序,从接警、处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呈报审核、审批、结案的每个执法环节;从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岗位职责、绩效考评、质量考核、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到执法长效机制和基础建设,都应当制定严格的责任制,形成执法规范化体系,使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同时,又要考虑到制定的制度与当前社会执法环境相适应,确保制定出来的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时期内的可持续性。
(三)严格执法程序,转变轻程序的观念
要求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期限、条件、对象、程序、文书等进行,严禁违反执法程序行为的出现。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如出现违反执法程序的行为,轻则影响执法质量,重则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追究执法责任,这就要求基层森林公安民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严抓执法质量,规范执法程序,既能有效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又能有效保护自己,从根本上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营建牢固的执法保障机制,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当前基层森林公安机关与过去相比,在人员素质、装备、警力、经费等方面,尤其是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应清醒看到在刑事技术、通讯手段、公安信息化建设、警务装备、经费保障等硬件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这固然有森林公安机关在上述方面由于历史、体制因素而造成的起点低、起步较晚有关,同时更需要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奋起直追、缩小差距。只有多方协调、加强协作,确保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警务装备、信息化建设,建设牢固的执法保障机制,又要加强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制度建设,解除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后顾之忧,才能从物质和制度上保障民警的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稳步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五)积极加强执法监督,纠正执法偏差
要建立和完善一套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有力、有序。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要想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必须加强对林业行政案件办理前、案件办理中、案件办理后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尤其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案件审核的相关规定,加强执法质量检查,确保将执法监督的成效落到实处。
(六)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要针对执法工作中各部门、个人的职责,将职责权限落实到部门、到民警个人,达到权责明确。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健康向上的工作风气,实现人人有事干,个个担责任的目标。同时,要将执法质量与民警考核、奖先评优结合起来,激发广大基层森林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人人积极工作,事事有责任落实的工作局面,从而以落实执法责任为契机,扎实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七)执法规范化建设效果评估要可行、客观
应立足以完善制度构建为核心,制定出客观、可行的效果评价标准。例如在考核民警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绩效的过程中,不光要重办案数,同时要把办理的案件质量作为一个重要指标来考察,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只有既有数量,有重质量的想象出现,才能从根本上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建设。
总之,积极探索适应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实践需要的,形成权责明确、高效运转、管理科学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并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依靠制度和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才能纠正执法偏差,堵塞执法漏洞,从根本上整体推进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第四篇:简析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森林公安机关 执法 警力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的警力不足、与林业行政部门和公、检、法之间存在的不协调之处,并对此提出几个建议来改善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在林业实施六大重点工程,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森林公安队伍既是建设者,更是建设成果的守护者,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新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从严治警,做到执法为民,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与形势发展和中央领导的要求相比,森林公安队伍还存在着警力不足、与林业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配合不够默契等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森林公安机关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更好地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建设事业服务。
一、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森林公安肩负着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使命,多年来,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目前,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显现出许多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有效地挥其保卫国家森林资源的职能。这些问题主要是:
1、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警力不足,无法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作用。
目前,各地森林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问题,已经妨碍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由于案件多发性,警力的不足,森林公安民警往往同时处理多起案件,自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有时甚至于超过了法定的时效,致使案件无法进行追究;同时,由于森林公安机关警力的不足,无法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相互讨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质量。譬如宁波市各地区森林公安机关的警力普遍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像慈溪、余姚、象山、镇海、奉化等地的森林公安民警只有3-4人。在森林公安机关办理一个案件时,至少得有两名民警具体审理案件,一名负责审核批准,因此往往一个案件所有森林公安民警都得参与,如有一环出现问题,则案件就无法顺利的进行审理。另外,森林公安民警因为不得不同时处理好多起行政、刑事案件,已至于没有更多的精力去查处新的违法案件,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更为严重的是无法教育教育广大的人民群众,导致其也参与到违法行为当中去,引起森林资源的更大程度地破坏。
2、与林业行政部门在工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
林业行政部门是林业的主管部门,掌握有辖区内林地面积、森林覆盖面积等有关的具体数据资料,管理着林地的合法使用审批、林木采伐证的发放。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并不掌握这些第一手资料,在巡查的过程中无法分辨哪些是经过合法手续使用林地、合法采伐林木,哪些是非法变更林地性质、违法占用林地,哪些是盗伐、滥伐林木,致使森林公安机关的工作处于被动的尴尬局面,不利于有效地打击林业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另外,在审理审理林业案件时,森林公安机关必须与林业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因为案件涉及的占用林地、变更林地用途的认定,林地面积的测量计算,木材立木蓄积的计算鉴定都得由林业行政部门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来完成才有法律效力。因此办案的先决条件就是技术鉴定人员的鉴定报告。但在实际工作中,森林公安机关通知林业行政部门要求进行鉴定时,经常碰到有技术职称的鉴定人员因为忙于其他工作,无法马上参加组成2个人的鉴定小组,随着时间的推移,致使许多案件现场遭到破坏、证据的破损,甚至湮灭,令森林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工作陷入被动。
3、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与地方安、检、法之间的不协调
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手续都得经过当地的公安局审批。由于森林公安机关属于专门的公安机关,所查处的案件与普通公安机关的有所不同,具有专业性,因此在刑事案件审批过程中,公安局与森林公安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有所不同,造成了对案件的定性有所差异,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麻烦。比如慈溪市公安局林业警察大队在2002年底查获了一起滥伐林木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慈溪市公安局林业警察大队与慈溪市公安局法制科对两个犯罪嫌疑人当中的蔡某是否涉嫌滥伐林木罪产生了分歧。林业警察大队认为蔡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因为蔡某的行为构成满足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法制科则对此持保留态度。结果,林业警察大队与法制科对此多次探讨,林业警察大队公安民警花费了比平常案件多的多的时间和精力,本来是对两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后又改成一个,最后又补充起诉,中间的材料整理、文件审核比平常案件整整多了两倍,才顺利完成了这个案件,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惩罚。案件审批后,最终案卷得移交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解决执法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初步设想
前面提出了基础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问题,只有解决这几个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力地制止、打击各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肆意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国林业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以下是我个人的几个建议:
1、扩大森林公安的影响力,“欲善其功,必先利其器”,只有逐步招收更多年轻、有才干的青年加入到我们的森林公安队伍中来,壮大我们森林的有生力量,才能使森林机关能够更加有效地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保护国家林业资源不受破坏。
2、加强森林公安与林业行政部门的合作,交流查处破坏林业资源行政案件的经验与方法,协同查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由林业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进行林业资源鉴定的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所有的涉林案件,需要其作出鉴定结论的,统一由鉴定小组承担鉴定任务。
3、增加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经常与地方公安探讨、研究案件案情,地方公安由于专业限制,可能对涉及林业的刑事案件不太了解,只有在互相理解、互相学习、互相讨论的基础上,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才能达成思想共识、步调一致,使得案件得以顺利的进行审理。
总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生态建设,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下,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既迎来良好的机遇,也面临巨大的挑战。森林公安机关只有发展壮大自己的队伍,规范机构设置和警力配备,调节好与林业部门、公安部门的关系,改善森林公安的办事效率,全面提升森林公安工作的水平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队伍,更好地为生态建设和林业跨越式发展服务。
第五篇:森林公安执法依据汇编
一、 林业行政案件
(一)法律授权案件 依据: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条第1款;
2、滥发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条第2款;
3、买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森林法》第43条;
5、营利性活动(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6、在幼林或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放牧毁坏林木 《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二)行政委托案件
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只有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才能且应当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依法查处上述案件。没有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不得查处上述案件。 具体案件:
7、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森林法》第45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9、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10、非法采种等毁坏林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11、非法开垦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12、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14、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15、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16、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17、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18、非法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9、非法改变林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注:第1-19条属于违反森林法案件) 2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1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条;
21、非法狩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
22、乱捕滥猎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
23、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 (注:20-23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
24、非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25、伪造、倒卖、转让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 (注:24-25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
26、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27、外国人非法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28、擅自放生或管理不当使引进动物逃至野外《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第2款、第42条;
29、取得驯养繁殖资格却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 (注:26-29属于违反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制度)
30、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
31、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2、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
33、非法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
34、非法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
35、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1款;
36、机动车辆不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2款;
37、非法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52条第3款;
38、森林失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及相关条款; (注:第30-38条属于违反森林消防法管理秩序)
二、 森林治安案件
依据:根据省林业厅、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林公〔2011〕21号)文件,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 具体案件:
1、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2、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案件中,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第1项;
4、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1项;
5、盗窃案件中,将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的案件; 诈骗案件中,诈骗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案件; 哄抢案件中,哄抢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案件; 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资源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6、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和森林消防抢险救灾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
8、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
9、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1项;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及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管辖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具体案件:
1、盗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1款;
2、滥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2款;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四)》第7条;
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
(四)》第6条 ;
6、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刑法修正案
(七)》第1条; 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案、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 《刑法》第151条;
7、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过火等案件 《刑法》第114条;
8、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过火等案件 《刑法》第115条第2款;
9、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案,哄抢树木的根、茎、果实、种子、花、花粉、树脂、树皮、枝叶等植株组织的案件 《刑法》第268条;
10、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刑法》276条;
1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1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刑法》第341条第1款 ;
13、非法狩猎案 《刑法》第341条第2款;
14、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刑法》第225条;
1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明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检疫证明、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刑法》第280条第
1、2款;
16、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4条;
17、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3条;
18、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7条;
19、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案件中,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312条; 20、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正案
(二)》;
2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中,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案 《刑法》第228条;
22、诈骗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实施诈骗的案件 《刑法》第266条;
2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中,故意毁坏森林、林木案 《刑法》第275条;
24、妨害公务案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森林公安民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 《刑法》第277条第1款;
2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刑法》第3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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