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关键词: 厦门市 资金 科技 管理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通用6篇)

篇1: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活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鼓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并按上级规定予以适度配套支持。鼓励各行政区、开发区为市级立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

(一)编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建议;

(二)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三)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意见。

(四)下达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立项文件。

(五)监督项目实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六)实施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估;组织对具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进行合规性审核,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

(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手续;

(四)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总体绩效评估,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资金管理。

(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按时向市科技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八条 受托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

市科技局采取委托下放、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协助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在项目立项、监理、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受托机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需经过申报受理、专家评审、部门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产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联合发布市科技计划申报指南。指南需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申报条件、资助方式等内容。指南提前发布,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在厦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人员、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和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在厦门。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请材料经网上审核通过后不可变更。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可以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视频答辩评审等方式。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省、市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指标体系,重点对计划项目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独立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部门审核。市科技局可以组织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实,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联审。重大项目联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立项。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内容须与立项文件、申报书内容一致。申报书作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下达立项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合同书的签订。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项目负责人更换、主要设备重大调整、或遇不可抗力影响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试行对部分条件成熟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经费切块下放,由各申报单位根据科技计划申报指南、结合自身优势自主安排科研项目,自行组织评审、立项、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各单位每年须向市科技部门提交有关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成果转化和验收情况的报告,并接受监督抽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项目所在院(系、部)或科室视为项目的二级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承担单位(含二级责任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科技服务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阶段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中期评估达到合同进度要求的可拨付中期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报告制度。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是项目承担单位取得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五章 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包括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政策依据、宗旨和绩效目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安排金额及与上一相比增减变化原因;上一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管理费和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经费。其中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局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以及实施项目监理、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项目管理费控制在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1%以内。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总额应与支出预算总额相等。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等重要支出项目的测算依据、合作单位资质、经费来源等进行说明。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科目。

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财政拨款单位不允许在劳务费中列支本单位人员工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使用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扣除贷款贴息)不超过直接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的前提下,除设备费调整超过30%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股权投资资助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财政科技经费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一)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的有:

1、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2、后补助项目验收合格后;

3、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可视情况一次性拨款到位;

4、科技经费可试行切块下放,切块经费可一次性拨付至单位。

(二)资助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分期拨付为:在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60%。一般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40%。重大项目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资助经费,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助经费。由财政全额资助的重大项目可在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40%资助经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验收材料。验收组织单位经审核接收验收材料后,确定验收方式,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结果应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管理类型,采取以下验收组织方式:

1、切块下放管理和部分医疗机构的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

2、其他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聘请技术与财务专家三至五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专利证书、论文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30万元及以下项目无需提供)。

(四)有监理的项目,须提供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验收后的项目,市科技局出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一)项目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验收合格。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主要技术指标未完成,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技术指标完成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总投入、销售收入和税收有其中之一未达到合同规定的60%。

第三十七条 异常结题。异常结题申请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异常结题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不能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2、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新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3、因被侵权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终止或实施项目终止

1、申请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等变故,或项目主要负责人离职且无人替代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可申请项目终止

2、实施项目终止。对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执行期满3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或项目单位已注销的,市科技局可实施项目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申请延期验收。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前一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按新的时间验收,延期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单个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超过1次。

第四十条 申请提前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执行期的一半。

第四十一条 资金余额拨付。验收合格项目可以获得资助余额;验收不合格、异常结题、终止项目均不再拨付资助余额。

第四十二条 后续申报资格。验收合格、异常结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可继续申报市科技资金扶持;验收不合格、申请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取消其3年内申请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资格。实施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取消其5年内申请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成果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配套项目验收。市财政配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以国家项目验收为准,市科技局不另组织验收,不另制作验收证书。

第八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定期对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等处罚措施,其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资金预算的,取消当年申报所有财政专项资金资格。使用虚假材料和信息套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或在实施、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涉案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专项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再拨付资助余额,取消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申请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项目单位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各类政府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的执行,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所有政府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

(四)项目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3 年内申请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绩效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第四十九条 参与评审、绩效评价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6】264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计[2008]17 号)同时废止。

篇2: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并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的贯彻和执行《规定》的各项条款,领会《规定》精神,现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则

1.为什么在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管理中引入后补助机制?后补助和现有科技计划及专项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有关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项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现有财政支持模式基础上,引入了后补助管理机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科技专项需要实行后补助管理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后补助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补贴和支持科技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对现有经费资助方式的补充。后补助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中实施,纳入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专项。

2.哪些单位可申请后补助?

后补助是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支持方式的有益补充,资助单位类型与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一致,均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但根据后补助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人、财、物等支撑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实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二、关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3.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提出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中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应当实施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即现有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内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必须实施后补助。由于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下,单位需先行投入资金进行研发,因此,这一资助方式主要面向有科研需求并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企业。

4.为何设立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后补助最典型资助方式,充分体现了后补助管理“先实施,后拨款”的特点:单位在国家目标指引下,先行投入资金,组织项目研发工作;财政资金“面向结果”进行补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即按照约定的金额补助,未完成任务目标,则没有补助,单位需自行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助模式旨在通过后补助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需求与国家目标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同时,面向结果的补助,可有效避免科研经费挤占、挪用等现象,有效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5.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在项目设置和组织方面有什么特点?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后补助赋予了项目承担单位充分的自主权。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不设置课题,企业可根据项目任务目标,自主对项目任务进行分解并确定合作单位。在项目组织方面,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行组织科研团队开展研发工作,科技部不再组织项目过程管理。

6.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预算申报及预算评估方面与目前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什么区别?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发布指南时不设定经费控制数。申报单位根据科技活动的实际需求编制项目预算,应真实反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不再区分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预算评估也是对项目整体预算进行评估。申请预算时,单位除提供项目总体目标、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外,还需附近三年经审计或主管部门批复的财务报表,以便对单位支撑条件、资金实力进行判断。

7.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为何不组织经费过程管理及财务验收?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立项环节,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任务书对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拟补助经费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考虑到项目实际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投入,后补助资金仅是对单位投入的补助,且财政资金“面向结果”进行补助,单位需为完成项目目标承担相应风险,为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管理作用,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过程管理和财务验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技术验收后,即可按照原备案的预算给予后补助资助。这更有利于激发承担单位创新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鼓励单位在实际投入时厉行节约,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优的成果。

8.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在验收环节与目前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有什么区别?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突出结果导向,项目通过验收才能获得补助经费,故项目验收是实施后补助的关键环节。因项目成果主要面向工程化、产业化,《规定》突出强调了对相关技术指标、性能的定量化考核,并引入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等方法,力求用客观数据验证结果,以保证验收结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9.如何理解“拟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由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求自主申报,体现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的紧密融合,项目经费应由企业和国家财政共同投入,财政补助起补充和引导作用。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不可申诉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的认定条件的有关规定,将后补助的补助额度定义为50%内。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不超过50%的范围内确定。

10.允许多家单位同时承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如何考虑的?

同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为鼓励单位积极开展研发,可同时委托多家单位承担,但为避免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委托承担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并按照择优资助原则对取得最优成果的单位予以资助,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

11.多家单位同时承担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时为什么“不得延期”?

多家单位承担同一项目时,项目任务书将约定统一的项目执行期,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并选择最优成果单位进行资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如果个别单位延期验收,将导致各单位执行期不一致,无法保证验收的公平性,因此将严格按照任务书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一律不予延期。

三、关于奖励性后补助

12.奖励性后补助与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的区别是什么?

奖励性后补助主要为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等发挥关键作用的相关原创成果,如发生H7N9禽流感疫情时,为控制病毒传播,开展的病毒检测试剂和药品征集工作等。科技成果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两者在支持方向、面向的对象上均有所不同。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成果,如在后期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等方面较为成功,也可继续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经费。

13.为何设立奖励性后补助?

区别于事先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无事先立项程序,实施机制更加灵活;征集的技术成果面向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目的性强。通过奖励性后补助,能够切实提高国家科技计划或专项解决突发性、应急性重大问题的能力。同时,奖励性后补助对单位原创技术成果进行补助,引导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14.“研发记录完备”如何界定?

单位在申请奖励性后补助时,为证实该技术成果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要求应具备完整的研发记录,做到“痕迹管理”,研发记录可通过多种形式体现,如实验记录、测试记录或内部成果登记等,由于记录形式多样,《规定》对记录的方式不做具体要求,单位可通过内部研发管理制度进行明确。

15.“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如何理解?

为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支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对于已经或正在接受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成果不再重复予以资助。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资助建设的生产、研发平台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若该技术成果在研发阶段未获得过财政资金支持,则符合申报条件。

16.奖励性后补助的奖励额度如何确定?

鉴于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技术成果能够解决的问题类型不同,成果贡献也不相同,难以确定统一的奖励额度,因此《规定》提出,由科技部商财政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励额度。

17.为什么奖励性后补助强调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

奖励性后补助旨在鼓励对于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产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成果的实际应用。给予经费奖励的必要条件是单位将其技术成果实际应用于解决相关问题,如未实际应用的,将收回奖励经费。收回奖励经费的程序按照科技部现有的经费回缴程序执行。

四、关于共享服务后补助

18.共享服务后补助的支持范围是什么?

共享服务后补助主要是对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服务取得绩效,并通过科技部、财政部绩效考核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科技部将根据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机制。

19.共享服务后补助的设计思路是什么?

为促进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高效利用,设立共享服务后补助。符合条件的平台取得服务绩效后,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考核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平台提高服务绩效,支撑创新主体实现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的平台发展工作重点在于整合资源,扩大开放,提高服务能力。因此《规定》提出对平台建设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连续两次绩效考核较差的平台,不再纳入共享服务后补助范围。

20.共享服务后补助的经费拨付有哪些要求?

共享服务后补助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助,根据申报单位的平台运行服务情况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预算管理程序拨付经费。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地方)下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所在单位。

五、其他

21.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后补助的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单位以国家目标为导向,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或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因此,《规定》对于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赋予单位更大的自主权,除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运行服务外,其他两种方式补助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22.后补助资金财务处理和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后补助项目财务、会计处理依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后补助资金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符合条件的后补助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后补助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后补助项目申报时应在实施周期哪个阶段?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对项目是否在实施周期内的要求有所区别。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将明确规定成果的取得时间,对签订任务书时项目的实施进度不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要求即可;奖励性后补助是对于已实施完成并取得技术成果的项目给予的补助。

篇3: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一、交通科技进步计划资金的执行现状

目前,交通科技进步计划先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立项并下达计划,再由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签定《交通科技项目执行合同》,最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程序本身无可厚非,关键在于细节上。申报把关不严、执行不力、监督体系不完备等弊端已成为项目申报工作中的顽症。项目主管部门长期“乱撒胡椒面”,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效益缺失相应的指标体系,导致财政资金严重浪费。其次是申报单位动机不纯,其目的不在于研究课题,而是争得财政资金。不少申报单位专项资金到位,便万事大吉,迟迟不考虑研究课题,甚至压根就没有开题的迹象。再次,主管部门监督不力,没有对资金的使用实时跟踪,对所立项项目及时鉴证、评估。这一切与交通科技进步计划的初衷完全相背。

二、严把申报关,控制好资金源头

要想科学合理地利用好交通科技进步计划资金,必须从资金的源头控制抓起。虽然各省对交通科技进步计划项目在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等方面都作出相关规定,但多数缺乏实质性内容,有关规定流于形式,具体操作程序含糊不清,责任不明、要求不严、监督不力,对项目研究相应必备的软硬件条件没有经过认真考察论证。

笔者认为,项目主管部门在严把申报关时,首先要深入考察项目申报单位是否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具体包括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以及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次,对所申报的项目要严格筛选,申报项目必须拥有先进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较好的应用前景,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只有严把申报关,才能防止或杜绝申报单位单纯将获取财政资金作为出发点,不顾自身的研究条件,不考虑项目可行性和社会效益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三、专款专用,严格履行财务制度

交通科技进步计划资金由主管单位划拨变为财政统一支付,本身就有了质的飞跃,有效地防止了主管部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但并不能防止申报单位挪用资金。目前的操作是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交通科技进步计划的通知》向财政申请支付,由财政直接把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资金的支配权完全在申报单位,不能保证申报单位做到专款专用。

笔者认为,项目主管部门首先要明确交通科技进步计划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提取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交通科技进步计划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挤占、挪用交通科技进步计划资金。其次,要和项目申报单位签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状,明确挪用资金的责任及处罚措施,努力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使交通科技进步计划真正成为推进交通事业飞快发展的动力。再次,要将财政一次性支付改变为分次支付的拨款方式,严格按照《交通科技项目执行合同》中规定的经费用途计划分项分次支付。用款单位根据项目的进展适时申报资金,由财政支付中心按照合同规定逐项逐笔支付,其中,材料、设备采购等专项资金必须转账支付。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申报单位套取交通科技进步计划资金。

四、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每年对交通科技进步计划投入了巨大的财力,就必须严格把关,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贯穿始终。目前,重立项、轻鉴定的现象在项目申报中普遍存在,甚至出现部分申报单位获得的交通科技进步资金长期挂账,多年不开题或开题不能及时结题的种种弊端。

笔者认为,交通科技进步计划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资金跟踪检查、审计制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起止年限,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鉴证,并对资金及时审计。如发现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结题的现象,申报单位要书面澄清原因,在主管部门许可的期限内整改。同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审计,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结题而构成挪用资金的单位,应立即收回资金,并予以处罚,同时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通过鉴定证明有较好的应用前景、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项目,可按项目资金的一定比率追加奖励基金。

篇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关键词:新常态;增殖放流;资金管理;思考;建议

近年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不断加大对增殖放流的资金投入,如何管好用好这些项目资金,把上级强渔惠渔政策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新常态下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环境的可持续保护,让广大渔民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 项目资金管理基本情况

(一)项目资金投入规模。自2005年以来,江苏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放流资金投入主要有:农业部下拨的渔民转产转业资金、省级财政投入和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以下简称“两沙”)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投入情况见表1。

表1江苏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情况(万元)

资金来源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总计

农业部------5005005006002100

省财政500150250400400450450-5005003600

两沙资源增殖保护费--204142574854.75151.655.62469.97

小计500150270441442507998554.751151.61155.626169.97

从表1可以看出,2005年以来,江苏省用于海洋增殖放流的资金总计为6169.97万元。其中国家财政占34.03%,省级财政占58.35%,“两沙”增殖保护费资金占7.62%。2005—2006年只有省级财政投入,“两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农业部分别自2007年、2011年开始每年投入放流资金。

(二)资金投向情况。江苏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资金主要投向品种为三疣梭子蟹、大黄鱼、半滑舌鳎、牙鲆、曼式无针乌贼、文蛤、大竹蛏、西施舌、花蛤、青蛤等各类经济水产品, 2005年至2014年,累计放流各类苗种40.7亿尾,其中中国对虾11.5亿尾,占2826%;海蛰10.1亿只,占24.82%;大竹蛏6.3亿粒,占15.48%;四角蛤蜊4.5亿粒,占11.06%;三疣梭子蟹1.7亿只,占4.18%;其余品种占16.2%。

(三)资金管理情况。对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业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严格控制管理费开支,每年的苗种费支出均占总投入的90%以上,不存在资金占用、挪用的现象。

二、当前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项目资金管理涉及范围广,触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是项目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当前,项目管理普遍存在“项目申报争着干,项目到手靠边站,资金使用一边看”的问题,项目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拨付与需求时间不匹配,资金支付存在安全风险

一是财政资金分配层次较多,从中央到省到主管局,再到最终的项目单位,要经过三道环节,层层转拨的过程时滞较长,难以起到及时有效的作用。二是项目资金拨付的时间较晚,如农业部放流资金每年都要到10月份左右才拨付到位,已经错失了苗种采购的最佳时期。三是当年拨付的资金不允许跨年结转使用,导致供苗单位跨年度供货,加大了资金使用的风险。

(二) 资金使用与项目效益不对称,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升

一是投放品种缺乏科学论证。项目申报时,业务部门往往是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工作经验,上报放流品种和规格,很少邀请业内专家召开项目论证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二是投放数量缺乏统筹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根据资金盘子分解投放数量,省、市、县各自操作,有些品种如梭子蟹等重复放流,造成其数量过多,影响其他海洋生物的生长。三是投放效果缺乏跟踪评估。对投放情况进行跟踪,对投放效果进行评估,才能了解投入产出的效益比。目前所做的项目跟踪评估还比较粗比较浅,缺乏充分的调查和数据支撑。

(三)资金管理与项目问效不合拍,绩效评价工作有待加强

在项目资金分配格局日益“部门化”的趋势下,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争取的积极性都非常高,但重项目申报、轻资金管理的现象仍较突出,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机制还未建立。因此,增殖放流项目绩效评价的着重点应在于考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否则,项目绩效评价就难以做到科学、准确,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适应增殖放流项目管理的新常态,我们必须不断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行为,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储备、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监督检查、资金绩效评价等覆盖项目资金全程监管的一系列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以“规划导向-项目设计-资金投入-绩效评价”为主线,规划、项目、资金、监管有机结合的运行管理体系。

(一)以项目规划为龙头,合理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重点

在向上申报项目前,对放流的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等均应进行科学论证,邀请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方面的专家召开论证会,制订出增殖放流三年规划,统筹安排,未雨绸缪,以规划为龙头,定位渔业资源发展方向,定位资金使用重点领域,确保渔民得实惠、生态保平衡、经济能发展。

(二)以制度建设为重点,规范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管理

为切实加强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程序,应以农业部、省财政厅增殖放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针对指挥部增殖放流项目实施的特点,制定出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使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合理规避跨年度采购苗种的支付风险。同时加大民众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以确保增殖放流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取得实效。

(三)以绩效评价为抓手,强化增殖放流专项资金项目监管

实行绩效评价,可以引导资源要素在区域间、产业间的合理分配、有效集聚,合力推进改革发展。同时,通过量化分析投入产出比,效益情况更加直观、明晰,便于对放流项目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落实项目管理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程序,逐步形成以资金使用绩效为导向、激励与约束并重、责任明确的资金监管机制。(作者单位:江苏省海

篇5:厦门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科技研究工作,促进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的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发挥科技进步对于我市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建设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市建设领域技术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项目指的是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立项,与建设领域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相关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建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建设科技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的中介机构处理在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环节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服务。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在立项和验收环节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建设与管理局从厦门市建设系统专家库中遴选出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建设科技项目进行立项或验收的专业评审。

第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二)评审专家的回避。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项目承担单位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实行回避;

(三)中介机构的回避。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八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恪守工作纪律,保持客观、公平、公正,并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保密。

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工作重点、本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本市建设领域中心任务、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等确定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发布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明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符合本市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科研开发优先支持我市适宜技术研究,能够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我市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配套经费的能力,具备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人员充足,以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历),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备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研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建设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要求提交《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立项查新)以及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所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地反应项目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科技项目时,应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分工及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立项采用分级评审制度,包括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行政复审。

第十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的承担能力和项目负责人的实际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对经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负责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经集中讨论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到评审现场申述或答辩,向评审专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结果经市建设与管理局办公会复审后,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下达建设科技计划。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一)经查新,已有类似科研成果的;

(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已资助过类似项目的;

(三)经专家审查认为不满足立项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背科学规律或已被证明无法实现的;

(五)不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市建设与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给予适当资助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资助经费单独立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建设科技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科研业务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项目管理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和技术人员经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市建设与管理局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合同生效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总资助经费的60%作为首期科研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科技项目合同,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自筹资金按时到位,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按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助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进度、研究内容等进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和目标予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等成果必须标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设科技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权属,但市建设与管理局有权因非商业目的使用承担单位和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有权予以撤销。

(一)挪用、截留项目资助经费的;

(二)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三)自筹经费,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未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书、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成果查新)、经费结算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建材与节能科技处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经初审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进行验收评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报告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制作建设科技项目验收证书,并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拨付剩余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

(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在半年内进行整改,经整改达到验收要求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八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申请延期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将根据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请项目验收或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予以通报,并从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市建设与管理局不再受理其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并不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二条 对被撤销或取消的建设科技项目,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追缴全部或结余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承担单位的相应责任。从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二年内,市建设与管理局不再受理其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并不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篇6: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一章 总则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 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4.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提出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组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

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

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租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信息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

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

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

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计划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

管理费,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项目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 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 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项目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项目;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市科委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科技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或编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科技

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技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同时须按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计划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经批准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直接拨付到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用款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

对于一个内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只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直接报送市科委。

对于分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当编制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并于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报送上一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同时,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结题验收前,市科委,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审计。并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科技项目资金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由市科委负责。在验收时,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除提供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外,还需提供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含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验收委员会成员中,除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外,还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在研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结余科技项目资金,结转下一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余的科技项目资金,经市科委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项目支出。计划管理费结余,纳入下一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科技项目全套技术档案须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委托审计,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以后申报科技项目和委托管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科技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受委托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科技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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