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手网络传播论文

关键词: 传播 新疆 网络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的高速性和便捷性让我们处于一个信息拥堵的时代,网络作为第四大媒体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网络也萌生出各种社会现象,媚俗、炒作、炫富、审丑等等这些都成为网络时代的标签。“民星”的不断推广与炒作、道德底线的不断突破等,都是对传统文化的不断冲击,社会价值的不断缺失、信仰危机这些都是消费主义盛行所导致的。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网络推手网络传播论文(精选3篇)》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网络推手网络传播论文 篇1:

反恐形势下新疆网络传播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路径研究

摘 要: 信息技术与网络传播已经成为国家与地区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特别在新疆这样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网络的传播关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青少年健康成长,它更是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针对新疆反恐形势下网络传播过程中存在的现实不足与面临的挑战,有必要制定出完整意义上的网络传播法律体系,在网络程序立法、网络技术开发等层面做出努力,同时应采取网络实名制,并且通过加强社会道德建设等综合手段来对新疆网络传播进行管控。

关键词: 新疆;反恐;网络传播;挑战;应对路径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贯彻实施,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信息发展速度与普及的速度生动诠释了“信息时代”这一名词,信息在我们的生活中广泛流通,普遍互联。其传播的过程中为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网络的双面性也在不断显现。信息高速流转的过程中,其不可控性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信息化高速运转的过程中,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失衡的现象,全球数字鸿沟非但未被消除,反而被逐渐拉大。[1]4新疆地处中国西部内陆,与8个国家相接壤,在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战略位置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平衡信息在现实与网络世界中的价值冲突,需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做出进一步规范,也有待于我们做出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一、 反恐形势下网络传播的价值冲突现状

(一)网络传播安全关涉国家安全

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其具有“超国界性”、“超领土性”等特征,这样的传播速度使得各个国家在网络的视域内又展开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由于地理位置特殊,新疆自古以来就在国家安全战略中处于重要位置。清代名臣左宗棠曾于1877年在一份奏折中提到重保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西北臂指相连,形势完备,无隙可乘。这表明了新疆战略位置的重要性。网络传播极大程度上推进了人类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服务共享,在满足多元社会需求的同时,提高着社会各个层面的运行效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全球化的现状之下,网络传播的平稳化与安全化已经是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平台之一。长期以来,在中国的西部地区,“三股势力”等敌对势力活动猖獗,近年来,更是有100多家境外各类基金会通过对我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资助,利用网络世界的延展性窃取情报,疯狂刺探中国国家秘密,对于中国的领土完整与政权巩固进行颠覆和破坏。一个时期以来,境外敌对势力不仅利用互联网在我国境内发展成员,而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相互联络和组织动员,互联网就是他们进行煽动、串联、组织、指挥的渠道。[2]16-18可以说,网络世界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产生的敌对势力的新阵地。

(二)网络传播安全关涉政治安全

当前,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革,而这种变革是借助于各个平台来展开的。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对于中国的人权抨击、政治抨击、公共事件的抨击已经延伸至网络虚拟空间。近年来,境外敌对分裂势力如“三股势力”、“伊扎布特”、“依吉拉特”等分裂组织频频活动,且其具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自2009年的“7·5”事件后,更是在2011年造成了“7·30”、“7·31”事件的惨剧,2011年12月28日在新疆和田皮山县再次发生了暴力恐怖事件,2014年3月,东突分子更是策划实施了昆明火车站“3·01”暴力恐怖活动。西方国家借口“人权”、“中国威胁论”等问题不断抨击中国的内政,双重标准和虚伪的西方人权证明西方对中国的抨击源于其根深蒂固的偏见。由于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叉性和开放性,任何人只要进入网络,都可以借助虚拟身份畅所欲言,它在为我们提供前所未有的自由获取和发出信息的言论自由的空间的同时也给违法、有害、无用、虚假、捏造、盲目、不确实的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机会。[3]21网络传播安全与政治安全交织成为一对孪生体。

(三)网络传播关涉新疆的经济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地理条件限制、发展基础薄弱等多重原因,新疆与内地经济发展的差距显而易见。作为网络时代的普及化,这一点就更加明显。在中央新疆经济工作座谈会召开三年多以来,十九省市的援疆为新疆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春天。但是关涉新疆经济平稳发展的破坏性因素仍然存在,由于几起重大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部分居心叵测的破坏分子又利用网络的传播使一些负面信息被无限放大,一些被修饰或移花接木的图片被恐怖主义分子标注为新疆不稳定、不民主、不讲人权的例证。其中,由于“伊扎布特”等恐怖势力的渗透,一些企事业单位及高校中也会有其分布人员。这些成员利用自己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身份,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模糊了观众的视听,同时也造成其他省份不了解新疆,或者让不甚了解新疆发展现状的投资者感到莫大的不安,使得一些本有意于新疆投资发展的企业纷纷撤资。另一方面,新疆本土的一些对外宣传更多还是停留在丝绸古道、驼铃沙丘、异域风情,而非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将新疆具有经济发展潜力的一些真实信息传播开来,这使得新疆的经济发展始终没有成为网络搜索新疆的热门词汇。推动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双赢的援疆工作也步履维艰,这造成即使援疆投资项目被引入,省外企业为了确保自身的个体发展有所保障,在援疆建设的过程中大多使用自己带来的劳动力,而较少使用新疆本地劳动力,或者使用本地劳动力也大都处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种,而新疆政府投资较大送去外省学习技术的劳动力为了更好地发展,学习了技术后选择了不再回来建设家乡,这就使得新疆本地劳动力的技术含量没有随着援疆的发展而同步提高。

(四)网络传播安全关涉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类的信息索取与话语权需求得到前所未有的开放。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高达6.18亿人次。在互联网空间内网络用户不仅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也可以是信息的主动提供者。如此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中,当然也会存在一定数量的违法用户,他们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编发恶意信息,制造网络病毒,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传播的不稳定性。网络传播安全的不稳定性给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团结及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新疆的稳定和发展关涉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新疆的稳定事关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事关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家统一和安全。因此,合法、有效的网络管控对于新疆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五)网络传播安全关涉青少年健康成长

在国家反恐的“整体防控”体系中,最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就是民众反恐的力量。中国是全世界网民最多的国家, 青少年占相当大的比例。被污染了的互联网环境, 如果得不到净化,不仅会严重腐蚀人们的心灵, 败坏社会的风气, 更会危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据公安部统计, 我国的犯罪青少年中,有近80%的人曾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和危害。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 因此毫不夸张地说, 互联网不良信息的传播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将严重威胁国家的生存和发展。[4]150-151在现阶段,青少年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拥有自己的QQ、博客、播客、微博等表达个人情感与思维的新媒体虚拟载体,但由于青少年的遇事冲动性,很容易受到偏激言论的蛊惑、煽动而在虚拟空间中编辑、传播负面、假性的信息,而更多人在此过程中不明真相,便肆意转载、分享,使得反动言论在一定范围内有存在的空间。就中国网民的年龄年轻化这一现象而言,如果不能够进行正面引导,那么网络传播对于青少年的成长之毒害因素必然会日趋严重。反之,如果能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正确引导青少年群体,构建全民反恐的网络引导机制、网络预警机制和网络防控机制,则会使反恐事业前进一大步。这不仅考量着执政者对于网络传播趋利避害的掌控能力,也考量着国家对青少年成长所承载的社会道义是否担当,如何担当。

二、新疆网络传播的价值冲突原因探析

造成新疆网络传播过程中价值冲突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综合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网络传播的价值冲突分析不足,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

网络传播在我国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空间和地点获得相关服务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在现阶段看来,我国采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代替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向公众传播权,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向公众传播权在法律涵义上并不一致,该权利在我国目前缺乏包容性与系统性。与该权利相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至今已有8年之久,已远远不能适应信息发展的高速化;且其立法目的中,“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制定的这部条例,其价值冲突的分析方面不能涵盖网络信息传播的全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这个原来的指导思想,与现今提倡的“四个文明”已不相符,用原有的指导思想来指引一部法律在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会出现管控的乏力。

(二)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尚未形成体系,不利于网络监管

总体来讲,信息化的健康发展,需要国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信息政策法规,对社会中的各类信息活动进行法律规制,并使信息化社会能够得到良性、协调的发展。但就现阶段来看,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总体来看还是比较零乱分散的,不同部门制定的信息政策法规在内容上还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而且主要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层面, 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面对互联网上不良信息传播猖獗的局面, 在完善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基础上, 建立诸如《互联网信息安全法》《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反色情法》《反黑客法》之类的法律,并使这些法律形成规制互联网各类不良行为的配套体系。在立法上更侧重于网络监管层面,不仅意义重大, 而且刻不容缓。

(三)“依法治网”的依据不足,民主法治新疆的形象未能体现

“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法治的理念在不断完善与渗透,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地区的差异性、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使得网络传播在新疆尚存在法律保障吃力的现状。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缺乏清楚明晰的指向,经常会存在与其他权利主体交叉重叠的现象。

网络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但作为占国土面积六分之一、具有自身发展特质的新疆,至今尚没有关涉网络传播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规制。在遇到相关暴力恐怖事件的时候,对于网络传播目前采取的主要还是网络传播的封堵。在2009年“7·5”事件后,鉴于网络上有很多虚假、负面的传播内容,相关部门采取的是封停新疆网络的做法,当然,这有助于彻查事实的真相,防止谣言的散布、传播,但是要使网络传播在新疆实现良性传播,法制的保障还是必不可少的。在现阶段,“以堵为主”的做法只能起到“镇痛”的作用,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有效“治痛”的作用。

(四)“以德制网”的依据不足,道德大国的形象存在缺失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更是进一步指出了“思想道德建设有待加强”这一突出问题。可以说道德的功能优势,是针对于自身特点以及法治的局限来说的,这种辅承关系应在以法治国的良性发展运行过程中得以展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德的缺失问题在社会的影响中显得越发地突兀,人人自危的畸形法律意识使得很多人注重权利的享有,忽略了作为公民所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义务,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出现失衡的现象。

目前,网络治理的问题各个国家都在研究,并且也都在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自身具有的滞后性,很多时候法律的存在依然不能阻止网络治理过程中的违规现象,道德失范的实例比比皆是。例如“7·5”事件后在网络上不断传播的违逆事实真相的、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各类谣言,就是道德水准的层次不齐造成的。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限,这些违法行为在受到应有法律制裁的过程中同时也是违背了道德的要求。道德底线的失衡是现阶段亟须完善的治理方向。

(五)“技术制网”的依据不足,树立科技大国的形象存在障碍

网络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技术的支撑,网络空间的监控是世界各国积极解决各类网络空间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普遍做法,而现阶段可随意申请的网络注册、虚拟的网络用户名使得网络空间的监控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样,网络病毒的防控亦是网络传播过程中需要重点防控的地方,现有立法虽然对网络病毒的防控有所作为,但是就目前来看,法律的网络管控在技术上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障碍:

1.立法只是强调了报告和减少因病毒造成的损失,但是缺乏评价、分析病毒趋势的法律规定,对于网络服务商的相关责任规定不明,这使得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最终由用户来承担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

2.在整个网络传播的法律体系中,重视违法行为和违法结果的规定,对于程序方面在此领域尚有欠缺,使得制造、传播恶意病毒的人缺乏程序法范围内的规制。

3.网络传播过程中存在的暴力信息、黄色信息、虚假信息及垃圾信息充斥整个网络空间,很多网站通过发布此类信息进行欺诈,给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经济困扰,这些故意传播恶意信息的人对权利人造成了一定的民事侵权,更有甚者会触犯刑法。而目前新疆的网络管控力度在此方面上没有做出让人满意的成效,没有有效拦截、禁止此类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举措。

三、网络传播的价值冲突的应对路径

针对现阶段新疆反恐形势下网络传播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价值冲突,有必要进行综合审视,找到应对路径,以解决现存弊端。

(一)实行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防控机制

信息时代中,网络是现实与虚拟的综合交叉体,网络凭借其传播速度快、涵盖领域广、参与主体平等、服务对象自主性等现实生活所不具备的优势,逐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网络的开放性、包容性、互动性实现了网民跨时空、跨文化、跨领域的沟通。但是,由于网络文化的宽泛性、无政府性,网络交流的隐匿性,网民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再加上一些网络推手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传播的不正确的价值导向,导致网络文化中的不良信息会对网民的思想和行为产生误导。可以说互联网的匿名性, 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它成了传播不良信息的天堂。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网吧实名制、游戏实名制、博客实名制,从这些层面来看,在我国逐步实现网络实名制在技术层面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这些措施并不为所有网民所认可,很多网络用户对网络实名制心存芥蒂,其主要原因是对于网络实名制实施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存在疑虑。对于网络实名制具有抵触心理的人认为,这侵犯了网民的个人隐私和网络自由。其实,网络实名制的存在是有必要并且有存在空间的,在网络实名制的制约下,可以让网络监控系统更加流畅,也可以起到约束行为主体的作用,让其明白自己对网络上的言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网络实名制应该是一个自上而下、具有体系性的可行性操作系统,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信息管理制度、网络纠纷解决机制。为了更好地、更全面地保障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安全性与稳定性,笔者认为,应该由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专设篇章用于网络用户的实名管理制度,强化对于个人信息的管控;其次,应由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对于各项网络业务实行严格的审核、登记、注册,增设专门机构负责管控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形成较为系统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最后,需在工信部部门管理中形成较为切实可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实名制的制度体系下能够存在一个较为畅通的整体性保护机制,从而逐步推广实现网络实名制,净化网络环境。

(二)制定网络传播法律体系

针对于我国目前在信息网络传播的立法例中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尚未形成体系、不利于网络监管的现实,亟需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加强法律的规范化进行强制,而基于现状来看,需要在现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关涉网络安全与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构建体系性较为完整的《网络信息传播法》,同时要注重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根据时代的发展修正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网络信息分级预警制、政府信息传播安全、运营商信息传播规范、商业用户使用规范、家庭用户使用安全等几个层面进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同时加强计算机互联方面的立法,逐步搭建信息网络传播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框架,制定、实施有关适应于反恐领域网络传播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处理好新、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区域。

(三)加强网络传播程序立法

基于众多层面的网络传播法律规制,其大多属于实体法层面。为了全面规范网络传播在反恐斗争中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制定相关程序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对于网络传播过程中信息的收集、利用及管控。对于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和利用之手段、方式、时间、范围进行更精准的规范,使得网民的个人信息被收集的过程能够更加透明化、合理化、程序化;对于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侵权的,立法应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时限,以保证进一步明确网络信息传播者、经营商、个人用户等在编辑、传播、利用网络信息过程中对于国家、集体、公民造成侵害时的责任,能够明确得以担当;在现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新近颁布法律、法规所配套的赔偿程序,以保证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有效时间段内得以维护。

(四)通过增强社会道德意识对网络传播进行管控

网络高频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每一个网民都有较为良好的道德观。网民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意识,构建起网络系统的整体信任感,使得网络传播能够在网民中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强化公民的道德意识,弘扬中华文化,同时加强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科技教育为支撑的社会理念,通过对正面典型事例的宣传来强化公民的道德心理,特别是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通过博客、微博、QQ群、论坛等多种渠道的关联,不断扩大这种道德层面的影响力,使其将道德的约束与法律的约束有机融为一体,自觉遵守,积极维护,真正做到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树立、筑牢公民的道德防线。

此外,应该进一步强化网络用户的自律性。道德的强制性最重要的还是依靠网民的内心自我约束,需要网民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做到网络虚拟人格与现实人格的一致性,坚决抵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与扩散。

(五)提升技术层面的网络传播力

黑客、木马病毒、恶意插件等恶性网络传播内容是网络传播过程中需要始终不断对抗的顽疾。要想在新疆反恐领域中理顺网络传播的方向,提升技术层面的管控水平十分重要。信息数据的畅通是网络流通在各个层面的基本保障,合理、合法利用会推动社会有序前进。但是,有部分网民为了非法目的及自身不正当利益,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肆意传播不良信息、恶性病毒,为信息权利人以及社会文化生活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但是,现有的网络并不能有效管控此类不良信息的流动,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的同时,提升信息技术,制定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技术应用与传播,在进一步由政府配备政策、投入资金、引进人才的同时积极培训新疆本地的劳动力资源,使这些富裕的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能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做出努力。同时合理配置新疆本地的劳动力资源,在新疆的网络管控方面形成良性的集聚效应,做好网络传播管理工作。强化政府网络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在突发事件面前,能够及时有效地将事实的真相公布于社会,并且通过正确、及时的解决措施来应对整体事态的发展。

综合来看,反恐形势下新疆网络传播系统还存在很多不足,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制定出符合时代特征又具有实效的法律体系来切实平衡网络传播与反恐维稳之间的关系,使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的程度,有效降低新疆地区推进信息化发展的成本,切实推进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齐爱民.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

[2]黄永垠.互联网与国家安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2).

[3]王军.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6(1).

[4]陈峻,周旭红.从非传统安全高度构建互联网不良信息传播的监控机制[J].现代情报,2011(5).

作者:杨勇 杨晓萍

网络推手网络传播论文 篇2:

从消费主义看网络媒介审丑现象

摘 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的高速性和便捷性让我们处于一个信息拥堵的时代,网络作为第四大媒体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网络也萌生出各种社会现象,媚俗、炒作、炫富、审丑等等这些都成为网络时代的标签。“民星”的不断推广与炒作、道德底线的不断突破等,都是对传统文化的不断冲击,社会价值的不断缺失、信仰危机这些都是消费主义盛行所导致的。

关键词:消费主义;网络;审丑;秦火火

一、网络媒介审丑时代的到来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传播的高速性和快捷性让我们处于一个信息拥堵的时代,网络作为第四大媒体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网民数量的不断攀升促进了网络媒体的繁盛,网络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与此同时,伴随着网络传播的高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负面问题,炒作、媚俗、炫富等成为近些年网络关注的热点问题。

消费丑行,似乎已经成为网络生活的一道精神作料。我们在消费网络的同时,网络同样也在消费我们。从芙蓉姐姐到凤姐,再到hold姐等等,这些都在向大众展示“丑”不但可以传播,“丑行”更能成为一种时尚。与此同时,网民也在这股审丑浪潮中展示他们的热情,全力配合这场审丑狂欢。

在这个娱乐化的时代,人们已经不满足于物质上的消费,文化消费、精神消费到处充斥在网络传播当中。当芙蓉姐姐认为丑是一种时尚,再到hold姐高呼fashion,我们便进入了一个审美疲劳的时代。网络传播为审丑的发展提供了展示的舞台,草根明星的不断涌现让这场审丑风潮愈演愈烈。与此同时,网友们也不甘寂寞,不断发掘新的“丑星”,满足大众的娱乐心理。

当大众对传统审美观念开始颠覆,打破长久以来对美的标准的判断,逐渐消费丑行时,这便给娱乐行业注入了新的发展方向与传播视角。丑作为美的对立面存在,当受众已经对美有了顽强的免疫力时,丑就显得标新立异、吸引受众的眼球。

在全民消费娱乐的环境下,审丑成为一种社会风尚,审丑明星更是不断突破自我展示丑的一面,以博取受众的眼球,换取关注度。病态的网络传播在消费大众的同时,也给予大众一种错误的消费导向。当丑成为一种时尚,人们进入到审美疲劳的时代,审丑便成了全民消费、娱乐的活动。

二、网络审丑的消费主义表现

鲍德里亚在他的《消费社会》中开篇就提到:“今天,在我们的周围,存在着一种由不断增长的物、服务和物质财富所构成的惊人的消费和丰盛现象。”在网络传播的场域里。“丑角”们心甘情愿地“被消费”着,看客也乐于“消费”这份娱乐[1]。在消费与被消费之间,两者都是各取所取,竭力将这场审丑盛宴不断向前推进。

(一)精神娱乐消费中的网络审丑

网络传播的消费主义无疑是消费丑行的助推剂,2004年以标志性的S体型、矫揉造作的语言迅速红遍网络的芙蓉姐姐,在这场审丑浪潮中可谓收益颇多。截止2013年这位以丑为美的丑星更是一路蹿红,时不时地出现在娱乐版面上。在这场娱乐狂欢当中,正是因为有了无数看客的娱乐心理,网友的热切呼应,才不断鼓励这些丑星将丑进行到底。

在过渡娱乐化的环境里,网络传播更是为娱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消费丑行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也正恰恰反映出人们对美的厌倦,更有网友声称太多的人造美还不如丑来的实在。丑星们正是抓住了受众的这种消费心理,不断地语言出位、衣着出位、行为出位,这些都似乎证明了只有扮丑、拿无知当自信才能跻身审丑热潮。

在这个娱乐盛行的时代,网站旨在抓取更多的受众关注,以及如何让受众停留更多地时间,也因此网站会不断地标新立异,促使这种消费娱乐的风潮不断推进。搞怪、恶搞这些都在朝着娱乐的方向发展,网络愉悦了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在这种审丑的风潮中,精神娱乐消费成为我们生活的必须品。

(二)文化消费中的网络审丑

在社会、经济文化全面转型和传媒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大众传媒消费主义文化的产生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2]。在文化的建构中消费文化在当今社会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网络传播又为消费文化提供发展的平台,在这场消费主义浪潮中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都起到助推剂的作用。

消费主义社会下文化消费已经成为一种现象,这种现象交织于网络与传统媒体。电视剧作为人们消遣时间的娱乐项目,也参与到这场文化消费热潮当中。受众开始对老套的电视剧情感到乏味时,编剧们便不惜牺牲文化产业以满足受众的需求。

抗日题材过分娱乐化的倾向,在剧情方面对史实的戏说越来越重,甚至掺杂臆想、杜撰。一味地追求娱乐效果和商业利益,不仅模糊了观众对抗日战争历史及英雄人物的正确认知,也是对革命历史的不负责任。

历史题材的剧情为了突出创新不惜臆想桥段,古今穿越、道德丧失、第三者插足等等来吸引观众的眼球,牺牲原著、娱乐大众的心理屡屡可见。消费文化已近成为一种商业手段,文化的传承不仅没有得更好的发展,相反以消遣文化来娱乐大众已近成为一种手段。娱乐至上的时代文化不在是生活的必需品,网络传播成为消费文化的兜售器。人们一边在批判丑行,一边又在这场闹剧中自娱自乐,当审丑取代了审美,当精神消费、文化消费过后,我们还能消费什么?

三、网络审丑消费主义的主要原因

传媒消费主义一方面体现为传媒对消费主义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传播,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传媒自身的消费主义文化变异。传媒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消费为目的,不断挖掘新鲜的事物供受众消费。加之网络传播自身的特点为审丑风潮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把关的缺失更催化了这股审丑浪潮[3]。

(一)消费与被消费:经济利益的驱使

网络媒介消费主义倾向是通过各种手段追求媒介自身内容的“可消费性”。网络媒介本身就是媒介市场的竞争主体,相比较传统媒体而言,网络媒体需要抓取更多的关注度扩大受众市场的占有量,与其他传媒类型相比较,网络媒体作为相对年轻的媒体类型,为了打破原有的市场格局,在愈演愈烈的媒介市场竞争生存并发展,需要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网络媒介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在于广告收入,相比较报纸、电视而言,在网络上投放广告成本相对便宜并且播放次数、传播范围都有一定的优势。而广告主投放网络广告的主要参考依据就是网站的访问量或点击率。因此,如何追求更高的访问量和点击率是网络媒体最直接、最重要的目标。正因为如此,网络信息出现了娱乐化、时尚化、庸俗化的现象。

消费丑行成为现代网站娱乐大众的一种手段,丑星与看客也在这种消费与被消费关系中寻求自我需求,网站作为消费丑行的助推剂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在这种消费经济链条的环境下,网络审丑的这股风潮才会愈演愈烈。丑星们心甘情愿被消费的背后隐藏着名誉、利益的驱使,扮丑成为草根出名的一种捷径。

丑星利用网站宣传自己,网站作为助推剂不断挖掘推出新的丑星,这样才会引起网友的关注,在短时间内创造出较高的点击率从而提高网站的知名度,以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正是在这种消费主义市场环境下,网络才会不断催生新的丑星,消费丑行成为网站宣传的噱头,而网站、丑星、受众这种消费与被消费关系网中,都是源于经济利益的驱使。

(二)网络把关缺失

网络传播娱乐化倾向在现代传播当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消费丑行这种娱乐大众的行为已经成为草根出名的捷径。网络传播自身的一些特点加之网络本身监察不严在一定程度上默许这种丑行的传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网站的点击率才会助推了这股审丑浪潮。

网络传播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应给予受众积极、正面的引导,媒体应当维护和发展最广大的公众利益,而不是纯粹以营利为目的宣传。网络传播把关的缺失不仅使传播的内容缺乏公信力更让虚假消息的幕后推手钻了空子,正如“秦火火事件”就是对网络炒作有力地回击。

秦火火作为网络丑星炒作的幕后推手,更是将这种审丑风潮宣传到底。在这种消费与被消费的关系当中,丑星们心甘情愿地被拿来炒作,而幕后推手更是不择手段地消费丑星从而获取利益。网络把关的缺失加之网络推手的恶意宣传,并且利用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经过微博发出并经“大V”转载后,迅速将虚假新闻推向热点话题。网络审丑的这股风潮也在这样的传播环境下不断滋生,成为现在网络传播的一种普遍现象。

消费丑行之所以可以迅速发展正是由于网络传播把关不严,传播的内容并不像报纸、电视经过严格的审查,相反网络给予公众更加宽松的平台,这也就意味着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传播自己想要传播的内容。网络幕后推手就是很好地抓住网络传播的漏洞,以消费受众为前提不断谋取自身经济利益,正是因为有着利益的交织才会让丑星心甘情愿地被消费。推手在消费丑星的同时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而网站的发行者同样依附于受众的点击率以谋取经济效益,也因此在网络监管上采取默许传播的态度。正是因为这种互相消费的关系体系,才会使消费丑行的风潮不断扩张。

四、结 语

网络的发展无疑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在娱乐化的社会当中,网络又催生出“精神狂欢”产业的发展,这让消费主义有了更进一步的扩展。消费丑行成为吸引受众关注的主要传播要素,这种病毒式的传播模式利用互联网的高效性迅速占领传播市场,将丑星推上公众的视野从而获取一定的知名度。网络传播犹如一把双刃剑,折射出整个社会传播的方方面面,从“秦火火事件”便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已经加大对互联网传播的监管,对于网络谣言的幕后推手也给予相应的惩罚,净化网络传播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一项新任务。

网络媒介审丑的这股风潮也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得到有效的治理,受众消费娱乐的行为是一种正当消费行为,当时这种消费行为也应该有一定的界限,网络传播更应该把握好这种消费界限规范传播内容,提高网络传播在受众心中的公信力。相信消费丑行的这场狂欢也会因为这次整顿事件落下帷幕,反思在这场消费娱乐的盛宴中我们究竟娱乐了什么?

参考文献:

[1] 邬聪媛.审丑时代与符号红人——传媒消费主义视角下的“凤姐”现象[J].青年记者,2010(12).

[2] 徐小立,秦志希.新闻传媒的消费主义文化变异[J].现代传播,2007(4).

[3] 高永亮.网络传播消费主义现象批判[D].中国传媒大学,2009.

作者:马丽娟

网络推手网络传播论文 篇3:

网络环境下政府公信力经营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摘要:与传统的媒介相比,网络具有其独特的传播特性。网络传播的时效性、广泛性以及互动性使得公民了解参与社会诸多事务的成本降低,这使得公民对政府形成了更高的监督,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形成了对政府公信力经营的挑战。然而政府在面临网络传播带来的挑战的同时,也可充分利用网络传播的特性,转变思维意识,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完善政府公信力经营。

关键词:网络传播;政府公信力;挑战;机遇

一、政府公信力内涵及其维持

政府公信力是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具体涉及到两个方面:政府行为的客观效果;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主观感知。它是评价政府是否作为、能否全面履行公共责任和公众是否认同的基本标准。

政府公信力的维持涉及两个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公众。其中政府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因此维持公信力的关键环节是政府建设。政府建设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正确的行政观念。政府树立民本意识和诚信意识等行政观念是建设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础。树立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行政道德观、以为民谋利为目的的行政权力观和服务群众的行政群众观等。

2.完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行政听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信赖保护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3.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公共政策是政府表现其职能的主要手段和形式,克服公共政策在制定、执行、监控、评估过程中的缺陷,满足公共政策合法、合理、科学、民主的要求。政策制定规范程序、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强化决策责任制、增加决策透明度;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管理作风建设,联系实际,深入群众,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进勤政廉政建设,反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强行政人员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教育,建设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作风优良的公务员队伍。

在新的网络政治时代,政府的公信力正在不断受损,曾有单位机构对各级政府的公信力做过调查,调查显示,中央政府的公信力最高,省级次之,地级再次,县级最差。从中可以看出公民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存在很多质疑,对众多公共事务处理中的调查结果和官员言论表现出不相信。因此,在当今中国进入全民围观的互联网时代,分析网络传播特性,研究探讨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手段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网络传播对政府公信力经营造成的挑战

1.网络传播对政府公信力经营的外部环境提出挑战

网络不仅提高了现代公民政治参与程度,也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对政府的公信力是一种很大的考量。现实社会中存在一定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根源。贫富差距、社会保障、城乡差别、就业、住房、教育等社会问题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现象,不仅仅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看见,网络更为这种失衡情绪的宣泄提供了新平台。然而网络具有偏差性和易受操控性,网络推手、网络水军伴随着网络政治的发展而产生,加上网民的情绪化,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冲击。近年来,网络呈现出壮观的“网络正义”,成为一股强大的社会草根力量,也有可能产生“网络舆论暴力”,对于当今公信力不断下降的政府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这种社会风险长期得不到缓解和释放,势必成为各级政府公共治理所面临的重大外部环境的新挑战。

2.网络传播对政府信息引导的手段提出挑战

由于互联网的特性而使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样性和匿名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人们可以抛开现实中的种种顾虑和担忧,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公共事件的讨论中,更加大胆、真实地发表意见、观点,并且可能产生一呼百应的效应,往往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各级政府在面对繁杂的网络民意表达时,如何吸纳或把握这些民意表达显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须知网络群体本身的构成就具有非均衡性,甚至其背后有特定组织的渗透,因此,网络的民意表达或利益诉求本身就具有非理性和非均衡的特点。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汹涌的网络民意表达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政府执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所以,如何把握网络民意精髓,甄别网络民意的真伪,既顺应民意,又能引导与管控好网络传播,是政府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3.网络传播对政府信息治理规范性提出挑战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容易使人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力,大家都处在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状态下,在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一些缺少自律意识的网民在发表言论时进行个人情感宣泄,采取偏激态度。志同道合的网民群体会出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网民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网上通过交流后,往往会形成极端的观点。这种现象出现后,极易产生连锁反应,也即社会失去对该群体的控制,该群体会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定时炸弹。此外,网络论坛管理侧重于对网民过激言论特别是政治性言论的管控,而缺乏对网民具体的制度性惩戒。因此,如何促使网民行为的理性化和规范化,就构成了当前政府对网络治理的规范性挑战。

三、网络传播给政府公信力经营带来的机遇

1.网络传播时效性突出提升了政府信息的传播速度

与传统的印刷媒介和电子媒介不同,网络媒介的新闻信息可以实时更新,摆脱了版面印刷和定点播出的传统模式,提升了传播的时效性。通过现代化的通讯和影像设备,网络记者、采编和制作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正在发生的事件进行现场直播。特别是在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上,在与传统媒体的竞争过程中,网络显示出了明显优势。

互联网的运用,大大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使人们能够更加迅速地了解周围世界发生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帮助人们消除对事物认识的种种不确定性。它不但极大减少了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衰减和失真,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而且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

2.网络平台受众增加扩大了政府信息的覆盖面

众所周知,传统媒体有受众定位。它不是针对某个人的,而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群体。因此,传统媒体很难在所有时间、所有节目中满足所有人的愿望,而网络媒体在这方面就凸显出优势。由于网站多如牛毛,网上信息浩如烟海。强大的网络搜索功能,使网民可随时上网查找所需的信息,享受网络提供的个性化服务。手段丰富,增强了传播效果,受众能够更好地接受信息,也有了更多途径去了解事件。

网络传播的广泛性特点,为政府提供了一个平台,利用网络平台可以让政府的声音被大范围内的人群听到。在传统传播媒介中,各种媒介有不同的受众,因此在消息的传播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为小道消息的传播提供了机会。因此网络传播的广泛性让政府更容易将消息传播到广大群众中去,为政府的公信力经营提供了一个机遇。

3.网络传播互动性增强促进了官民信息沟通

互动性可以说是网络上信息发布的低门槛和信息传播方式灵活性带来的直接结果,事实上,互动性不仅仅体现在传—受双方交流的增强,还体现在整个信息形成过程的改变。在一个真正的互动的环境中,信息不再是依赖于某一方发出,而是在双方的交流过程中形成的。互动性是互联网络媒体的最大的优势,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用户可以获取他们认为有用的信息,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一言堂”,网络媒体能够实现传者与受者之间的互动。该特性使得民众的声音得以抒发,帮助民众表达看法,发泄情绪,利于政府找到矛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将其化解在未成型的状态。

四、政府公信力的网络经营路径

1.转变政府公信力经营理念

政府应当转变公信力经营理念,与公众真诚对话、让公众平等参与,从而实现网络互动。不断开拓网络媒体环境下的“官民”沟通渠道,以利对话。只有通过真诚的对话、平等的参与,形成“官民”互动,使不同的意见与建议都能得到平等的参与和及时的表达,才能使事件的真相被公众了解,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才有可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达成对事件的共识。领导干部在网上,同样也是千万网民中普通的一员,要以平等的、谦谨的态度与网民相处,以坦诚的心态与网民交流。如果还以官员身份居高临下,网络言论依旧讲套话,网民非但不会买账,还会有抵触情绪,甚至激起民愤。

2.优化公信力经营方式和手段

(1)加强网络民意的监测和反馈

网络民意通常涉及面广,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的巨大因素。正因如此网络民意常常被绑架,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潜在根源,造成政府公信力危机。因此各部门应认真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和管理联动,各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网站和有害信息,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网络民意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找到症结进行解决,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对民意反馈进行跟踪,从而彻底消除隐患,避免形成政府公信力危机。

(2)加强网络引导

政府掌握的信息远比公众个人所了解的信息全面而专业,政府部门对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应该更具权威性。建立专职与兼职、常任与临时相结合的网络发言人队伍及相应的管理机制,定期举办网络新闻发布会,对各阶段的引发公众关注的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增强与广大网民的良性沟通、互动,在提高网络引导水平、讲求引导艺术的同时,掌握网络舆论的主导权。利用网络时效性强的特点,将消息快速传达到民众耳中,这既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也是引导公众理性思考、尽快平息负面舆论、恢复网上网下秩序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明白,引导网络舆论发展方向,积极争取话语权,建构政府与公众、媒体的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是网络时代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政府公信力经营的一个重要内容。

(3)坚持客观公开报道

网络传播影响巨大,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网站,在网站上开展对各种事件的客观报道。各种事件的报道如果没有被摆在重要位置或处置不当,不仅直接影响事故处理本身,还会引发新的次生灾害。同时,对灾害、事故等负面信息的报道不会损害政府的形象,一个社会灾害事故的出现、突发事件的发生都是难免的,虽然从主观上谁都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但出了问题不报,或者只报喜不报忧,是自欺欺人,会有损政府的形象。勇于公开负面信息,是自信的表现,也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表现,这种做法会令公众对政府更加信服。

3.完善政府公信力经营机制

实现政府公信力的良好经营,还需要建立政府失信的惩罚制度和政府信用问责制度,建立迅速调查、及时问责、多方沟通的机制。在面临网络危机时,政府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建立刚性的失信惩罚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把失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相关责任人,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惩罚。从众多的网络事件看出,政府在公权力和民意博弈时,究竟是保护相关责任人还是尊重民意,对政府公信力影响力非常之大。在网络问责不断发展下,政府应该不断提高回应性,使得网络问责的作用得到有效地发挥,使得网络问责能为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服务。政府还应主动提高网民的问责意识,推动形成良好的问责文化;让网民进行网络问责的时候选择合适的问责方式;熟悉网络问责的程序,方便地方政府有效进行回应,才能真正在网络视角下完善政府公信力经营。

五、结 语

政府公信力是影响政府执政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因此公信力经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应把握网络传播特性,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主场优势”,提高网络空间执政水平,勇于接受网络的挑战,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的高度,因势利导地推进互联网政治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极为复杂和严峻的网络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积极占领网络阵地,牢牢把握主导权,谨防政府的“主场优势”变成“主场劣势”,导致政府公信力的流失。

参考文献:

[1] 谢金林.网络空间政府舆论危机及其治理原则[J].社会

科学,2008,(11).

[2] 魏帅.从公共突发事件论政府的危机公关传播[J].新闻

传播,2012,(4).

[3] 李斌.政府网络舆论危机探究[J].石河子大学学报,

2011,(2).

[4] 平宇川.网络媒体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影响分析[J].新

闻传播,2012,(6).

作者:高源 杨力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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