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利息怎么算范文

关键词: 利息 付款 买卖合同

第一篇:拖欠利息怎么算范文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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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当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究竟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呢?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应该怎么计算呢?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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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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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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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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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来源:(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http://s.yingle.com/ht/148712.html) 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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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六年级数学下册 算利息教案 西师大版

算利息

教学内容

教科书第20页例5,练习五第3~5题。 教学目标

1.学生经过收集和整理有关储蓄资料,了解储蓄的意义,明确本金、利息和利率的含义,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

2.让学生在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等活动中,掌握利息、税后利息的计算方法,并能解决生活中相关的问题。

3.体会百分数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感受到生活中处处有数学,激发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 教学重点

能用利息、税后利息的计算方法解决问题。 教学准备

学具:银行存款单,计算器,学生收集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揭示课题 1.谈话引入

教师:同学们,老师的一个朋友家里积攒了一万元钱。请你帮我朋友设想一下,要想获得更多的钱,我的朋友可以用这一万元钱进行哪些投资?

学生1:买股票、买基金„„ 学生2:存入银行。 „„

教师:哪一种投资方法风险最小? 学生:银行储蓄。

教师:储蓄不但风险小,而且还能获得比原来更多的钱。其中银行多付的钱我们就叫它利息。

2.揭示课题

教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如何计算利息的问题。 板书:算利息

二、小组合作,探究新知 1.反馈信息,了解概念 教师:你收集到哪些储蓄信息?

1 学生:„„

2.小组讨论,理解概念 (1)小组整理。

教师:请同学们拿出自己课前所收集到的有关储蓄的资料,在小组中交流,请小组长做好记录、整理,看看哪个小组整理得最好?

小组整理,教师巡视指导。 (2)小组展示、评价。

教师:哪个小组自愿到投影仪前来,展示汇报你们小组的成果。其他小组的同学请仔细地听,这个小组汇报完后请你发表看法和意见。

请一个小组同学把收集整理好的资料放在投影仪上进行展示,其他小组同学进行评价、补充。

学生1:存款的种类有:整存整取、活期存款、教育储蓄„„

学生2:储蓄不仅可以支援国家建设,也使得个人用钱更加安全和有计划,还可以增加一些收入。

学生3:存入银行的钱叫做本金,取款时银行多支付的钱叫做利息,利息与本金的比率就是利率。

学生4: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学生5:银行存款单„„

学生6:出示银行利率表,利率可以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表示„„

教师:(出示教科书20页银行利率表)你能说一说,整存整取一年,年利率3.87%表示的意义是什么?

学生:3.87%表示整存整取一年,利息是本金的3.87%。 教师:零存整取三年,年利率3.42%表示的意义呢?

学生:3.42%表示零存整取三年,一年的利息是本金的3.42%。 小组在展示、汇报、补充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鼓励、评价并板书。 板书: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3)学生联系生活举例说明本金、利息、利率的意义。

教师:哪位同学能结合我们的生活实际,举例说明什么是本金?什么是利率?什么是利息吗?

如果学生举例困难,教师可以自己举例说明。

学生1:妈妈准备把家里的800元钱放入银行,这800元钱就是本金;存期一年,年利率

2 是2.88%,2.88%就是利率,也就是一年的利息是本金的2.88%;一年后,银行要付给比800元钱还要多的钱给妈妈,多的钱就是利息。

学生2:老师的朋友家里的一万元钱,如果放入银行的话,这一万元钱就是本金„„ (4)教师小结。

教师:指着板书,强调本金、利息、利率的意义。强调利率的高低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经济发展的程度来制定。银行会按照国家经济的发展来调整利率的,2007年至今,银行已对利率作了多次调整。

教师:从利息的计算方法中,你发现了什么?

学生1:我发现了利息的多少与存入银行的本金多少、国家规定的利率多少以及时间的长短有关。

教师:是这样的吗?请你验证说明。 „„

学生2:我发现了算利息实际上就是用百分数的知识在解决问题。

教师:同学们,今天这节课我们探讨学习的算利息,实际上就是我们所学的百分数知识在生活中的具体应用之一。要求利息,必须知道本金、利率和时间。从今天的学习中可以看出,数学知识其实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生活的周围。

3.运用概念,解决问题

(1)出示例5:学生独立收集信息,并解决问题。 (2)部分学生板演。

学生1:400×5.22%×3=62.64(元) 学生2:400×5.22%×3×5%=3.132(元) 学生3:400×5.22%×3×5%≈3.13(元) 学生4:400×5.22%×3×95%=59.508(元) 学生5:400×5.22%×3×95%≈59.51(元)

(3)反馈:说一说你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教师纠错) 板书:到期利息、税后利息、利息税

教师:同学们,国家规定:人民币和外币储蓄系统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利息所得税,现在是按利息的5%缴纳利息税。

板书:税后利息=利息×(1-5%)利息税=利息×5% 4.指导学生看书第20页并小结

教师:请同学们打开数学书第20页,看看我们今天学习的新内容。

3 (1)读一读学习的新内容。 (2)教师小结。

教师:同学们,我们在解决算利息的相关问题时,一定要看清解决的是什么问题。第一,解决的问题是否包含本金;第二,涉及利息的问题,一定要看清需要我们解决的是(教师指着板书)到期利息,还是税后利息,或者是利息税的问题;如果是税后利息,千万不要忘了按利息的5%缴纳利息税;第三,人民币以元为单位,一般都保留两位小数。

三、拓展运用,促进发展 1.学生课堂活动

(1)同桌议一议:400元钱存3年,怎样存合算? (2)反馈学生讨论情况,教师板书存款的方式。

板书:一年一年地存;先存一年,再存两年;先存两年,再存一年;存三年。 (3)怎样存合算?

教师:哪种存款方式最合算?请同学们先猜测,再分组用计数器计算验证。 (4)反馈:选择合算的存款方式。 2.完成教科书第21页第5题

要求:学生先独立完成,教师再评讲反馈。 3.完成教科书第21页第3题 (1)学生收集信息并质疑。

(2)师生破疑:让学生明白“贷款的年利率为4.41%”的意义和“还款需要还哪些款项”。 (3)学生解答后反馈。 4.教科书第21页第4题

(1)学生收集信息后反馈,介绍国债并强调国债不缴纳利息税。 板书:国债不缴纳利息税 (2)学生解答后反馈。 作业布置

完成教科书第21页第5题 教学小结

(1)今天我们学习了哪些知识?请谈谈你有什么收获。 (2)关于算利息的问题,你还有哪些不明白的地方? (3)教师总结。

教师:算利息是我们所学的百分数知识在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必须知道本金、利率和时间,

4 用“本金×利率×时间”就可以得到利息,按利息的5%缴纳利息税,所以税后利息=利息×(1-5%);而国债不缴纳利息税。

板书设计 算利息

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400×5.22%×3=62.64(元) 税后利息=利息×(1-5%) 400×5.22%×3×95%≈59.51(元) 利息税=利息×5%

400×5.22%×3×5%≈3.13(元) (国债不缴纳利息税)

第三篇: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第十八条 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标准

[司法解释原文]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是建设工程是按照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统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进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理解与适用]

一、条文解析

(一)、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合同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体现合同应当全面实际履行的原则,这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如前所述,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属于法定孽息,与借款合同有相类之处。《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在法律性质上讲是违约金,一般称为罚息。借款与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有所不同,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届满之日,即欠款发生时;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贷款人自支付借款本金之日,即自借款行为发生之日,借款人就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支付利息不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为前提条件,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具有随附性,利息为本金的成本,支付借款本金时,就应当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支付罚息。

(二)、合同对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建设工程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当事人起诉之日。 上述时间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而不是当事人约定时间。如前所述,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可以约定货到付款,付款时间十分明确。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决定无法确定确切的付款时间点,此类合同大多约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如合同约定施工到完成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的时间点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由于施工资料不完善、施工中存在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等多种原因造成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点很难确定,绝大多数合同在履行中难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实际付款时间。履行施工合同的变数很大,需要划分几种情况分别确定大体公平的时间点作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这正是制定本条规定的背景。具体讲:

第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此时,发包人对讼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讼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经受益了,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从此时开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

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讼争建设工程仍在承包人掌管,但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应当认定此时为应付款时间。按照本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视为发包人认可了竣工结算文件,就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制式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支付工程款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予以答复,合同没有约定答复期限的,可认定审价期限为28天。在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应将合同约定发包人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期限届满时作为计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时间起算点,理由为:审核期限届满时,如发包人未予答复,次日应为应付工程价款时间,应从此时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还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实务中,许多发包人故意推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以达到推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时间,有利于督促发包人行使权利,尽快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平衡利弊后,最终确定了现行条款内容。

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大多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应当规定一个拟制的应付款时间.并以此时间点作为计息时间。之所以选择以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主要考虑起诉为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正式主张权利的时间点,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了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事实,如诉讼期间不计息,实际上扩大了承包人的损失,降低了发包人的成本,这对承包人来讲是不公平的。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成就,找不到起诉前的应付款时间点。平衡双方利益后最终确定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

二、社会各界意见

在起草本条解释中,除上述观点外,社会各界还提出其他观点。

第一个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价款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应当以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作出时,为应付款时间。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有争议,可能是合同约定不明确,还可能是合同约定明确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签证等形式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标准或支付方式,进而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在诉讼中由于原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具备适用条件,工程价款只能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作出时,即为应付款时间,利息应当从此时计付。法院应当采信的鉴定结论一般是指诉前当事人双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或者一方委托,双方认可的;诉讼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据此,人民法院对上述鉴定结论应当认可。如果诉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一般不予认可。应当说,这一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合同有关的工程价款结算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造价鉴定作为一种拟制的工程决算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将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也是合理的。但实务中,存在一审、二审、再审对讼争的一个工程项目作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造价鉴定,且鉴定结论不一致,应以哪个工程造价鉴定结论作为应付款时间,难以确定,不好适用,故在起草本解释时,这一观点没有采纳。

第二个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应当以判决确定的支付工程价款之日为应付款时间。理由为:当事人对应否给付以及给付多少工程价款有争议,诉请法院裁判,工程价款利息应自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起算,因为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工程价款给付时间即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时间。上述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诉讼期间的利息不计算在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履行范围内,对承包人而言似不公平。

第三个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同时也就是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理由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也对此作出类似规定。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在合同对支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承包人承包建设的工程经验收合格本身说明承包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建设产品合格;发包人应当等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故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时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也是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时间。采用这种方案缺点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不好确定。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点和标准作出规定,如开工应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开工标志,竣工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何时为竣工时间,缺少一个标志性文件确定竣工时间点。实务中,一般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竣工验收文件签章的时间为工程竣工时间。由于实务操作存在诸多规范的情况,许多案件竣工时间很难确定。如以此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一些案件审理中会给法院带来难度,故此方案也未采纳。

综上,在起草本解释中结合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社会各界提出的各种观点,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条规定。客观讲,本条规定未必在审理所有的案件时都能够作到最公平,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好,但这一规定,对大部分案件来讲是公平的,也就足够了;而且在起草司法解释的两年半时间内也就此条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是民主、公开、透明的,所以说,本条规定是有民意基础的。

第四篇: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定

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定,民间借贷利息有最高限制

规定吗?

一、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定

“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物质鼓励。“利率”是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利息=本金×天数×利率。民间借贷利息就是公民通过民间借贷活动债权人得到的货币报酬。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利息有最高限制规定吗

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支持也是有条件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五篇:过年请假工资怎么算

月工资/21.75=每日工资数。

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40小时,5天制就是每天8小时。你如果超了,就要算加班费了。如果公司不能安排调休,就要付加班费了。请假扣款按照请假的性质扣款标准不同的

在XX年1月份,实际工作天数是23天,你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是600,那600的80%是480,480/20.92=22.94,你病假期间的4天工资是22.94*4=91.76,该月份其他工作天数的工资计算:3500/20.92=167.3,19天为167.3*19=3178.78,那么你在该月份的工资应该为3178.78+91.76=3270.54,当然这是含税的。

国定假一周休两天,那么按一月31天来算,你应该上班23天.个人认为3500除以23再乘上4,所得就是你该扣的钱.你的公司有什么事先已明文规定的奖罚条文,你也要考虑进去.

最好问问人事科,因为相关的公司及法律条文他们是最清楚的.也有回答你的职责.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请假应扣工资的计算: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小时)×小时工资

实际请假的工作时间(天数)×日工资

基本工资/当月天数*(当月天数-请假天数)不合理;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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