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协助查询住房档案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送达银行)
检
协查[
]
号
__________银行________:
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向你行查询__________单位的银行存款,特派我院_________同志前往你处,请予协助查询为盼。
附:可提供当事人银行存款线索:
存款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院印)第三联送达银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以及银发[1993]356号文件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查询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存款,依法向银行发出查询通知时使用。
二、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银行,第四联由送达单位填写,加盖公章退回后附卷。
第二篇:人民银行协助有权机关进行查询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人民银行为履行账户管理和征信管理职能,相继开发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系统投入使用以来,对人民银行履行结算账户管理和信贷征信管理职能起到了切实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两系统中存储着企业和个人的账户、贷款等信息,可以大大节省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办理案件和履行管理职能的时间和费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涌向各级人民银行,要求人民银行提供相应的信息查询。由于我国立法对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执行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各基层行遇到此类问题只能层层上报至总行。由于法院等部门处于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人民银行基层行常常置身于执行总行决定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两难境地。2009年2月11日,人民银行总行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就人民银行为法院系统查询账户做出了规定,责成人民银行各省级机构统一受理法院的查询申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行与法院间的矛盾。但是,人民银行是否有义务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仍困扰着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笔者对近年来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制定的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文件进行了梳理,对法院等部门查询的依据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了人民银行应与其它部门在实现信息共享方面加强合作,从而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政府管理效能的意见建议。
一、法院查询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关于人民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直接规定,无论是在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之间,还是人民银行内部对人民银行是否有义务协助查询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通知》下发之前,人民银行基层行在法院查询时一般提供总行与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以文件没有将人民银行纳入协助查询义务机关为由拒绝法院的查询,或者以人民银行关于对外查询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为由予以拒绝。法院等单位则或因为缺乏相关知识,常常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商业银行相关的条文要求人民银行履行协助义务,造成双方各执一辞,进一步使问题复杂化。
支持人民银行应予协助法院查询的观点主要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6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即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尤其是民诉法第103条规定,对于有关单位或者银行有拒绝协助行为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法律对人民法院要求人民银行协助查询问题没有直接规定,是因为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适性,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逐一列举什么是“有关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如何履行提供证据的义务。即使人民银行制定的包括部门规章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对人民银行不予协助有规定,由于这些规定的法律位阶低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法律效力不能与二者相比,对人民法院也没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为构建诚信社会、保护公民权利,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大局出发,人民银行应协助法院查询。具体原因有四点:
一是政治制度。我国与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不同,在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并不完全是对立关系,法院行使司法权和人民银行行使行政权并不是为了部门的自身利益,国家权力在我国更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从这一点来说,法院和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经济秩序方面有共同的目标。
二是信息共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即使是公民都有权利用政府信息,因此没有必要将国家的司法机关排除在政府信息使用者范围之外。司法和行政本质上都是“执法”,信息共享是当代的大势所趋,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商业主导,无论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还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共享信息无疑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早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之所以不要求银行营业场所的上级机构和人民银行进行协助查询,与当时银行业务手工操作有很大的关系,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人民银行不协助查询实属“非不为也,是不能也”。2005年后之所以出现法院与其它有权机关来人民银行查询账户信息,这是央行的系统建设先拔头筹造成的别人“搭便车”现象。
三是行政执法。基层人民银行与法院之间有互相协助的需要。当前,人民银行在空头支票处罚、人民币账户许可、贷款卡发放、个人信用报告准确性等方面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个别地方空头支票处罚罚款主动缴纳率不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提高基层央行行政执法的效果,人民银行与法院等有权机关需要长期的沟通与合作。
四是制度保障。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承受坚持不协助法院查询的后果。法院可以跨地域执法,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任何一个法院的任何一个法官都可以对任何拒绝提供查询协助的人民银行机构做出强制措施决定。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行为的惩罚力度,第103条、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可以罚款,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额度大大高于修订前。基层行因不向法院提供查询协助被处罚后,惟一的法定救济渠道是向做出强制措施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上级法院为了维护本系统的执法权威,鲜有撤销下级法院的强制措施的。《通知》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公务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直接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但《通知》仅适用于“印发之日起至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结束后《通知》中的免责规定是否仍然有效不无疑问。因此,从维护基层行的稳定,保护单位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人民银行应当向法院提供查询协助。
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查询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时,同样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要求人民银行协助查询相关信息。按照社会大众的一般观念,刑事案件重于民事案件,如果人民银行对法院执行民事案件给予了协助,就没有理由不给予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助。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协助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但这并不表示人民银行拒绝提供协助就没有法律风险。曾有某地经侦部门的公安人员威胁要拘留拒绝提供账户查询协助的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首先,人民银行并没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只是“拒不提供”证据;其次,经侦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是刑事侦查机关,不是行政执法机关,因此不能适用此条的规定。但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如果人民银行相关人员拒绝提供协助,则可能直接面临被拘留的危险。《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除了法律风险,人民银行拒绝向侦办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等部门提供查询协助还将承受“包庇犯罪分子”的社会舆论压力,有损于人民银行的社会形象。
虽然法律风险是人民银行决定是否提供查询协助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不应当根据风险的不同而对不同的机关给予不同的对待。需要指出的是,同样是要求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账户,法院办理民事案件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关注的焦点就不一致。法院为保全和执行财产,关注的是现有的账户和存款余额。公安机关等部门从追查犯罪线索的目的出发,关注的是特定阶段的账户的开销户记录和交易记录。他们的许多查询要求超出了账户系统的所能提供的信息范围,只能依靠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的解释使其放弃不能实现的要求。
三、其它行政机关查询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从现阶段来说,其它行政机关要求人民银行提供查询协助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在未全面评估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不宜贸然提供协助。对于协助行政机关查询,应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进行办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坚决不予协助查询,对于法律规定模糊的,建议与相应行政机关进行联合解释,具体划清可以查询、不予查询的范围和界限,严格保护单位、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基于我国的国情,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办案,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从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推进党风廉正建设角度,人民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人民银行与其它行政机关,虽然被法律赋予了不同的权能,但从根本上讲都具有行政管理的相同特征,账户系统、征信系统本质上都是通过加强管理来提供公共服务,其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最终也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近几年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有关金融服务的大系统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不仅是法院,社会上也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希望分享人民银行系统建设所带来的成果。用经济学术语来讲,人民银行的系统本身具有一定的外部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越来越多的分享需求。从另一方面来说,现代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是服务型政府,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既要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也要提供微观金融服务,所以,从长远来看,对外提供一定的系统建设服务成果是符合时代发展的大背景的。
当然,人民银行的协助不应该是单方的,其它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也会积累相当规模的信息,人民银行相当一部分的行政执法活动也需要其它有权机关的配合协作,例如,对于不主动履行人民银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需要申请法院进行非诉强制执行;对于贷款卡的许可和年审,也需要探索与工商管理机关或税务管理机关进行信息共享。从长远来看,人民银行应与其它行政机关共同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信息共享立法工作,争取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彻底解决对其它行政机关披露信息存在的法律风险,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有效的信息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不断降低行政管理的成本,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法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 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 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 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见附件1),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五、 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并加盖人民银行公章或协助查询专用章。经核查《协助查询书》要素不完备的,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不予查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六、 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使用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信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密码,不得向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漏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八、 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因按本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九、 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工作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同时废止。 附:1. 协助查询书
2. 协助查询答复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2010年7月23日印发
点评:
1、上述通知限制了现行各级法院均有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帐户的调查权,将权利收归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上述通知限制了现行法院有权随时查询灵活性高效性,改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光盘)。
3、上述通知改变了人民银行接到法院《协助查询书》后当场查询当时答复的做法,改为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见附件2)。
4、上述通知所作修改,将直接影响到现行民事诉讼法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执行效果。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书副本。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但按照本通知是审批程序,从基层法院向高级法院申请查询到接到人民银行的查询结果,周期可能会达到1个月,尤其是地处偏远的法院,收到查询结果的周期更难保证,无法做得在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前采取保全措施,由于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情况往往比较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会造成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查询的环节复杂、周期过长显然会影响财产保全的效果,致使财产保全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或无法实现。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法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现就人民法院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询对象限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人民法院需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
三、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由被执行人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批量办理。
四、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汇总 有关查询申请后,应当就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地(身份证发证机关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等事项填写《协助查询书》,加盖 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于每周一上午(节假日顺延)安排专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述机构送交《协助查询书》(并附协助查询书的电子版 光盘)。
五、人民银行上述机构街道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查询书》后,应当核查《协助查询书》的要素是否完备。经核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 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根据查询结果如实填写《协助查询答复书》,并加盖人民银行公章或协助查询专用章。经核查《协助查询书》要素不完备的,人民银行 上述机构不予查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民法院。
六、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备,人民银行只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备的被执行人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进行汇总,不负责审查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使用人民银行上述机构提供的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信息,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人民银行上述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查询过程中应当保守查询密码,不得向查询当事人及其关联人泄漏与查询有关的信息。
八、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因按本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九、人民法院对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及工作人员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发生争议,高级人民法院(另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银行上述机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法发[2009]5号)同时废止。 2010年7月14日
第五篇:莆田住房公积金查询
提取新政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在支付首付款后(除一次性或分期现金付款外),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申请提取的公积金应全额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账户。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若因银行无法办理或职工个人不愿办理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将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三、当我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适时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自2016年8月25日起执行,由莆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宣传解释。 消费类提取
一、购(建)自住
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可一次或多次办理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含备案材料)
5、不低于20%的购房发票
6、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及方式: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的银行卡或存折,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同一套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购房合同内售房单位的银行监管账户内,同一套的提取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二)、购买二手房
A、交易前(适用本市辖区,与公积金贷款同时受理)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二手房交易协议
5、房屋价值评估确认书
6、不低于20%首付款的托管凭证
7、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开户通知书 提取额度及方式: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提取金额为当期实际支付的金额。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买卖双方及银行签订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同一套的提取及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B、交易后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契税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同一套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的总价款。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同一套的提取及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C、已办理商业贷款的二手房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5、契税完税发票或《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7、房地产交易手续收费票据
8、个人借款合同
9、户籍或工作证明(外省购房的,须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 提取时限:契税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同一套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扣除贷款后的的金额。
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所购建筑面积>144㎡或已使用过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同一套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的总额扣除20%首付款和贷款金额后的余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拆迁安置购房(产权调换且有补偿差价)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拆迁安置协议
5、不低于20%的首付款交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付款)
6、拆迁人的转账证明(含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7、拆迁签订的时间超过提取的时限,须另提供以下材料: 拆迁人为政府部门的,提供拆迁人的拆迁安置结算通知单或拆迁安置交款通知书;拆迁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拆迁人出具拆迁安置延期的补充证明书。
提取时限: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结算通知单或交款通知书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同一套安置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安置房的总价款扣除首付款后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拆迁人的银行账户。
(四)、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翻建自住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章)
提取时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在规划区外,新建、扩建、翻建自住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
5、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
6、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章)
7、夫妻一方在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提取时限: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大修自住(指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大修的鉴定证明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工程预(决)算书(盖承建单位的公盖)
提取时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总价款的80%。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增设电梯的意见函
5、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工程决算
6、分户实际出资明细表
7、缴款凭证
8、房屋所有权证
注: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 ;逐年冲还贷”业务。 提取时限:缴款之日起一年之内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八)、无房的缴存职工租赁自住 A、租赁商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市区、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建筑面积2倍和租房所在县(区)的公共租赁租金标准计算。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B、租赁公共租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保障中心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租金。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另提供本人的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还款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在新购房或还商业性贷款时,可办理提取业务。
5、未使用过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消费类提取或公积金贷款业务。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二、偿还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满12个月后,贷款结清前,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每年提取一次。 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主借款人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
(一)、偿还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注:贷款提前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借款人公积金的贷款账户。
(三)、偿还组合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个人借款合同
5、贷款银行出具商贷部分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提取额度: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借款合同
6、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或还款存折(卡)的还款明细
注:上述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外省贷款,须另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当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次年提取时,无需提供购房材料。
提取额度:首次提取时,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截止提取当日)。次年提取时,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当日与上次提取时点之间的还贷本息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提前偿还(部分)商业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本息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5、个人借款合同
6、提前还款通知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
注:上述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异地贷款的,须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外省贷款,须另提供夫妻一方在购房当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次年提取时,无需提供购房材料。
注:贷款提前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可再次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转入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提取额度:不超过提前还款的金额。
提取方式:转入借款人公积金的贷款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另提供本人的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的还款信用良好,借款人及配偶在新购房或还商业性贷款时,可办理提取业务。
5、未使用过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从未办理消费类提取或公积金贷款业务。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非消费类提取
(一)、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缴存职工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市、县民政部门出具)
5、房屋所有权证
6、保障中心出具的保障性证明
7、物业服务费用支付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廉租房的房租或物业服务费。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申请人近12个月内无办理购房、偿还贷款提取或受理;逐年冲还贷”业务。
2、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3、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4、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全额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留到百元)。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三)、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特殊疾病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
5、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缴存职工不用提供)
6、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的诊断证明
7、提取人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8、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发生重大疾病(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结婚证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符,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更正手续;如夫妻户籍关系在一起的,且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上号码一致的,另提供户口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更正结婚证;转业退伍军人,用军人证件办理结婚证,无需更正结婚证。未婚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有效期3个月。离婚未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面签未婚声明;丧偶未再婚的,须提供丧偶证明,并当面签署未婚声明。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四)、离(退)休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离(退)休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有未结清公积金自然人担保贷款,需结清贷款后,再办理退休提取。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五)、职工辞职、辞退、服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辞职批文或解除合同关系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次数:辞职的职工,2年内不得办理辞职提取业务。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企业的职工、行政事业的聘用人员辞职(离职),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辞职(离职)证明;行政机关单位的干部或职工辞职,提供单位或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辞职批准文件。
2、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出具法院判决书、服刑人员提取委托书(委托书内容须注明提取公积金的去向,本人签字手印、服刑所在地监狱部门的见证、原单位盖公章)、身份证、被委托人的的身份证。
3、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4、职工在原单位辞职后,在本市辖区内的新工作单位已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须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
5、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6、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六)、出境定居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身份证注销的,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迁出证明)
3、出境定居证明
4、护照
5、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单位出具提取的委托证明(含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
4、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死亡销户的户籍证明)
5、提取申请人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注:职工死亡,由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须另提供经公证继承或遗赠证明。无法提供证明,死者的公积金余额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
提取方式:转入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八)、职工调到外省工作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工作调动证明
4、同名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注:如要转移到异地公积金中心,按职工本省内工作调动的转移提供材料。 提取方式: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事项
1、职工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按揭(抵押)贷款,不能办理。
2、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3、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转移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时,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交材料(A4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原件以供验证)
(一)、职工本市内工作调动或多账户,公积金账户转移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将原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缴存账户内。
(二)、职工本省内工作调动,公积金账户转移
1、《莆田市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
3、工作调动证明
4、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积金接收证明或缴存凭证 将原账户内的公积金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个人缴存账户内。 注意事项
1、职工提取公积金须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由缴存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注明代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他人代办时,款项转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内。
2、职工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后,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刻办结
办理地点:各县(市、区)所属管理部及业务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 逐月冲还贷
1、什么是;逐年冲还贷”业务?
答:逐年冲还贷是指在本市办理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简称;公积金贷款”,下同)的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下同)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由中心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对应月(以下筒称;冲还贷月”)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
2、;柜面提取还贷”业务和;逐年冲还贷”业务的区别?
答:柜面提取还贷业务:职工每年都需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审批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逐年冲还贷业务:职工申请后,中心通过系统自动每年一次定期从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公积金金额划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用于归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本笔贷款结清。
3、申请;逐年冲还贷”条件有哪些? 答:(1)参与冲还贷职工在本市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
(2)公积金贷款偿还满一年以上,本笔贷款尚未结清且当前没有逾期。
4、申请;逐年冲还贷”提供哪些材料?
答:(1)《逐年冲还贷委托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参与冲还贷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与冲还贷职工与主借款人之间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共有人对该房产享有共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还款存折或还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时间、方式、金额、顺序
答:(1)提取时间:每年的冲还贷月。
(2)提取方式:中心每年从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一次公积金余额,划入约定还款账户。
(3)提取金额:①等额本息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冲还贷月上个月月还款额的12倍;②等额本金还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冲还贷月上个月月还本金的12倍。
(4)提取顺序:按照《逐年冲还贷委托申请表》约定还款顺序提取。
6、什么情况下;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暂停: (1)、冲还贷月当前贷款有逾期。
(2)、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因故冻结。
(3)、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变更,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有关情况解除后,逐年冲还贷在下一年度自动恢复,恢复时仍应符合逐年冲还贷的条件。
7、什么情况下;逐年冲还贷”自动终止?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逐年冲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1)、参与冲还贷职工申请终止。
(2)、本笔公积金贷款出现连续6次(含6次)以上还款逾期。 (3)、本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借款人违反《个人借款合同》有关规定。
8、申请;逐年冲还贷”时,应注意什么?
答:(1)逐年冲还贷业务必须由参与冲还贷职工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代办。
(2)参与冲还贷职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多,可先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柜面提取业务,再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
(3)参与冲还贷职工有多个缴存账户,应先办理账户合并,后申请逐年冲还贷业务。 (4)因系统原因,等额本金还款冲还贷提取金额只提取本金部分,不含利息。
9、冲还贷期间,应注意什么?
答:(1)参与冲还贷的职工不能再行办理柜面提取及转移业务。
(2)参与冲还贷职工出现多个缴存账户,应在冲还贷月前一个月内,办理冲还贷撤冲业务,再办理账户合并及冲还贷信息变更手续。
(3)主借款人应确保还款账户内金额足以偿还每月的还款,以免因金额不足产生贷款逾期,造成个人信用不良和冲还贷业务暂停。
(4)参与冲还贷职工申请终止冲还贷业务,需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逐年冲还贷。 (5)未办理逐年冲还贷业务的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
10、申请;逐年冲还贷”流程图 (1)贷款和缴存不同管理部
参与冲还贷职工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申请→贷款发放管理部出具《逐年冲还贷申请审核表》→参与冲还贷职工持贷款发放管理部出具的《逐年冲还贷申请审核表》等相关材料到缴存管理部办理确认手续,并签订《公积金逐年冲还贷业务协议书》。 (2)贷款和缴存同个管理部
参与冲还贷职工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部办理申请→贷款发放管理部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公积金逐年冲还贷协议书》。
11、咨询电话
市直管理部:0594-2222168 仙游管理部:0594-8399560 涵江管理部:0594-3393000 秀屿管理部:0594-5875989
相关文章:
网上住房公积金查询01-08
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01-08
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01-08
餐饮品控部岗位职责01-08
智能科学技术论文01-08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查询01-08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查询01-08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01-08
住房公积金查询查询01-08
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