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关键词: 通话 电梯

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精选6篇)

篇1: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是目前一个流行的提法,指在下列五个方位之间的对讲通话:

1、电梯轿厢;

2、电梯机房;

3、电梯轿顶;

4、电梯底坑;

5、物业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

乘客电梯“五方通话”的法规、标准、规范依据主要有: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具体规定条文如下: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具体规定条文如下:

5.10 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14.2.3 紧急报警装置

14.2.3.1 为使乘客能向轿厢外求援,轿厢内应装设乘客易于识别和触及的报警装置。

14.2.3.2 该装置的供电应来自8.17.4中要求的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

注:14.2.3.2不适用于轿内电话与公用电话网连接的情况。

14.2.3.3 该装置应采用一个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在启动此对讲系统之后,被困乘客应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14.2.3.4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8.17.4述及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附:8.17.4 应有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照明电源,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它能至少供1W灯泡用电1h。

在正常照明电源一旦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具体条文内容: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电梯轿厢会产生困人的情形外,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同样也存在被困危险,而这些人员可能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其被困的主要方位就是电梯的轿顶、底坑;另一方面,最能实现紧急救援联络的方位就是物业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及电梯机房。由此可见,乘客电梯五方通话的重要性就在于:1.实现电梯内和值班室(救援服务处所)对讲,方便被困人员求救联系使用;2方便维修保养人员联系使用。因而,乘客电梯五方通话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之体现,也是在现实生活中电梯安全使用的必然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0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06月01日(中央法规)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02-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5月8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前 言

2007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7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草案。2007年9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7]63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9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8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9年5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全国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形成一个统一的、能满足电梯安全保障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以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刘新华 周 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何 毅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赵伯锐 张弟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顾卫东 张元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局 潘文筠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刘锡奎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姚良宏 黄永盛 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蒋 灏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曾健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王志平北京希望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刘 萍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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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使用管理„„„„„„„„„„„„„„„„„„„„„„„„„„„„(1)第三章第四章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日常维护保养„„„„„„„„„„„„„„„„„„„„„„„„„„(4)附则„„„„„„„„„„„„„„„„„„„„„„„„„„„„„„(6)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7)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1)杂物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1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二)安全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制度;(四)维保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 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5001-2007(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h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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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5001-2007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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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为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请遵守传菜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1、严禁电梯运行中打开电梯厢门。

2、严禁人靠在电梯门上或电梯门口堆放杂物。

3、严禁反复多次按电钮或者按着电钮不放。

4、上下货物时,要放平放稳之后再操作电钮,不能超重,不能将货物堆放在门口 边缘,开关门要轻。

5、注意保持电梯内外卫生,要安排专人打扫,及时清除异物。不得用水冲洗。

6、任何时候都不能将水冲入电梯井道。

7、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等待专人维修,严禁自行处理。要立即张贴醒目的故 障标志,防止其他人不知情继续使用。

8、严禁在电梯轿厢、顶部放置杂物。

9、严禁将头伸进电梯门内,这种非常危险的举动将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

10、任何时候听到电梯运行有异常声音,或者有不正常气味,都要立即报告酒店经 理或工程部维修。

篇3: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关键词:安全帽,技术要求,ABS,抗静电,阻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7年11月1日发布了Q/SY 1129-2007《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作为集团公司企业内部标准。

《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在安全帽的生产、检验、使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也不免有不完善甚至影响实际操作的地方,给生产、检验及应用带来困惑。

1 安全帽生产指导性方面

1.1 生产原料方面

Q/SY 1129-2007《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规定了安全帽帽壳的生产用料局限于改性ABS专用料。ABS专用料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与使用性能,但ABS树脂本身的高绝缘易积聚静电(表面电阻率为4×1015Ω)和易燃性(氧指数为20%),极大地限制了ABS改性料在安全帽制造过程中的应用。集团公司安全帽标准要求,安全帽基本性能除具有冲击吸收性能及抗穿刺性能外,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安全帽的抗静电性能及阻燃性能。研究发现由于抗静电及阻燃体系能够互干扰,抗静电性能不稳定,加入阻燃剂后冲击强度大幅度下降,在150组批次的低温冲击吸收性能中检验过程中,安全帽的冲击吸收性能试验数据符合标准要求,但有5%的安全帽出现裂纹现象,ABS改性料的技术的稳定性还有待加强。原材料的单一性,增加了生产工艺的复杂性,也增加了产品的生产成本。

安全帽吸汗带在标准中要求要使用纯棉布,纯棉布有较好的吸水性、透水性及抗过敏性,但实际佩戴过程中,由于人的头部出汗造成纯棉布与塑料帽箍密封,从而制约了汗液的排泄和挥发,不能起到较好的散热效果,吸汗带应采用纯棉和其他材料的层织产品,通过增加了吸汗带与帽箍空隙提高汗液排放量的同时,还保持了原纯棉布的抗过敏性。

1.2 产品设计方面

标准规定了普通安全帽都设计有通风孔,但有通风孔的安全帽并不适合井下、采油等有油污和液体的作业场合。

2 安全帽检验方面

标准中未对防寒安全帽的帽壳尺寸、垂直间距、佩戴高度的技术指标进行制定,而在国家标准中垂直间距、佩戴高度属于A类技术指标,直接关系到油田职工人身安全的切身利益,该技术指标必须在企业标准中进行约束。

标准中定义普通安全帽阻燃性能的技术要求为“续燃时间不超过5s时,帽壳不应烧穿”,该技术要求阐述的意思是安全帽在进行阻燃性能测试时,安全帽应续燃,在持续燃烧的5s间内帽壳不应烧穿;该定义与国标有差异,国家标准定义阻燃性能为“续燃时间不超过5s,帽壳不应烧穿”,国家标准对阻燃性能阐述的内容是安全帽在进行阻燃性能测试过程中,最好不发生续燃现象,当发生续燃现象时,续燃时间不应超过5s,并且帽壳不应发生烧穿现象,集团公司对阻燃性能技术要求的定义存在疑义,需进行修改。

标准中未制定安全帽抗静电性能检验的预制时限,这将直接影响产品的检验结果,由于添加防静电剂ABS的改性料抗静电原理是吸湿分子对空气中的水分子进行吸附,使安全帽帽壳表面形成一层水膜,从而实现抗静电的效果,而安全帽帽壳内的吸湿性分子在安全帽生产结束后并不是全部分布在帽壳表面,它是逐渐向帽壳表面游离,最终达到特定的吸附效果,经研究,整个游历过程在20d以内,所以在安全帽抗静电性能检验过程中应约束安全帽抗静电性能检验的预置时限应为20d。

3 安全帽应用方面

3.1 采购成本高

由于安全帽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求所有普通安全帽都具备阻燃性能及抗静电性能,集团公司的许多作业场合非易燃易爆所,比如建筑工地等,由于添加防静电剂,反而增加了电力场所带电作业触电的几率,添加阻燃剂、抗静电剂无形当中增加成本的同时确增加了安全隐患。标准应对安全帽的阻燃性、抗静电性进行重新制定,应分职业分作业场合来制定其技术要求。

3.2 佩戴不牢固

标准规定了安全帽下颏带及与帽壳链接方式,单带连接方式对于经常低头作业的操作人员来说稳定性差,标准中不应限定下颏带的连接及设计方式,应该以客户实际需要来要求,从而符合生产实际需要。

3.3 适用性差

主要体现在通气孔设计、附件佩戴、不同作业场合特殊要求方面。主要为安全帽设计样式的单一性。标准应放宽安全帽的功能设计要求,使安全帽生产企业能够依据客户的需求来生产安全帽,适应集团公司下属的各类生产部门。

3.4 帽壳硬度低

由于ABS改性料加入了防静电剂及阻燃剂,加大了分子间距,从而使ABS改性料的硬度发生较大变化,容易出现划痕等现象,可通过区分作业场合(非易燃易爆场合可不添加防静电剂、阻燃剂来提高ABS改性料强度)或选取其他材料作为帽壳的生产原料(如:玻璃纤维)来提高安全帽帽壳的硬度。

Q/SY 1129-2007《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参照了GB 2811-2007《安全帽》,并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特点和安全管理上的需求,增加了管理要求,细化了技术要求,但在制定内容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在新标准修订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GB2811-2007安全帽[S].

[2]GB2812-2006安全帽测试方法[S].

[3]Q/SY1129-2007安全帽生产与使用管理规范[S].

[4]张贵贤.阻燃、抗静电、高抗冲ABS体系的研究[J].弹性体,2011,21(1):28-32.

篇4: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关键词:杂物电梯 乘客电梯 安全部件 差异

0 引言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已于2012年3月23日颁布了,2012年7月1日起实施。新检规对于2003年版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有了很大的变化,安全部件上的要求也有了新的规定要求。新检规是为了加强对杂物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检验人员工作时应该对杂物电梯的各安全部件的特性加以了解。下面结合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与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比较,以及平时检验的一些心得,谈谈杂物电梯各安全部件检验的一些注意点。

1 制动器要求的差异

1.1 结构要求不同。乘客电梯制动器要求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至少应分两组装设,若其中一组不起作用,制动器应仍有能力将载有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下行,是安全制动器的要求,而杂物电梯无此要求。

1.2 制动效果不同。乘客电梯制动器要求在制停125%额定载重量以额定速度下行的轿厢减速度不超过安全钳或缓冲器制停的规定;杂物电梯只是要求当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量并以额定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器应能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未规定轿厢减速度要求。

1.3 制动功能不同。除了具有驻车、平层和紧急制动要求外,靠近曳引轮的乘客电梯冗余型制动器也被认为可以作为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制动元件,制动效果有进一步的要求,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是安全部件,且需要进行型式试验。而杂物电梯未规定必须设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2 层门锁紧和闭合要求的差异

2.1 防止坠落保护要求不同。在正常运行时,层门在轿厢位于层站或开锁區才能打开。杂物电梯要求开锁区域不应大于层站平层位置上下0.1m。乘客电梯要求开锁区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0.2m,在用机械方式驱动轿门和层门同时动作的情况下,开锁区域可增加到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的0.35m。

2.2 门锁装置锁紧尺寸要求不同。杂物电梯层门门锁锁紧元件啮合尺寸没有要求,但应能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300N力的情况下,不会降低锁紧的有效性。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杂物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开门高度不大于1.2m;层门地坎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m;门的锁紧无需电气装置电气证实,此时层门也无需在轿厢移动之前进行锁紧。然而,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锁紧元件应自动关闭,而且除了正常锁紧位置外,无论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控制装置是否起作用,都应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如果杂物电梯安装在不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时,则可不满足用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和闭合状态装置的共同要求。乘客电梯层门门锁锁紧元件啮合尺寸不小于7mm。乘客电梯锁紧元件要求必须有电气安全装置验证锁紧。

2.3 制造和强度要求不同。乘客电梯锁紧元件应耐冲击,使用金属制造或金属加固,乘客电梯门锁应能承受一个沿开门方向,并作用在锁高度处的最小的力,而无永久变形:在滑动门的情况下为1000N和在铰链门的情况下在锁销上为3000N。而杂物电梯无此要求。

2.4 另外,乘客电梯还有很多杂物电梯没有的要求,乘客电梯层门锁闭装置必须进行型式试验,而杂物电梯层门门锁如果满足部分条件,可以不进行型式试验。

3 限速器要求的差异

3.1 使用目的不同。杂物电梯限速器只用来操作安全钳装置,防止轿厢自由坠落、超速下行及防止对重自由坠落的保护措施,而乘客电梯限速器可以是安全钳和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速度监控元件。

3.2 动作速度要求不同。杂物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对于轿厢安全钳为不小于1.15倍额定速度。但最大动作速度应小于下列规定值: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时,为0.8m/s;额定速度大于0.63m/s时,为额定速度的125%。乘客电梯限速器动作速度要求更加细化和复杂。

3.3 电气检查要求不同。杂物电梯限速器没有电气检查要求,只有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而乘客电梯限速器至少有超速开关,复位检查开关和张紧装置检查开关等。

3.4 速度校验周期要求不同。TSG T7006-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规定杂物电梯限速器速度校验周期为5年。而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规定乘客电梯限速器速度校验周期为两年。

4 安全钳要求的差异

4.1 使用目的和条件不同。若杂物电梯井道下方有人员可进入的空间或采用一根钢丝绳悬挂的情况下,杂物电梯轿厢需装设安全钳,所有乘客电梯轿厢必须加装安全钳。杂物电梯安全钳目的是轿厢坠落保护和对重下方过人空间的保护,而乘客电梯安全钳目的除了杂物电梯要求外,还可以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制动执行元件。

4.2 使用种类不同。杂物电梯可以使用瞬时式安全钳且与速度无关,而乘客电梯规定只有在额定速度不大于0.63m/s时可以使用瞬时式安全钳,若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m/s,轿厢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则它们应全部是渐进式的。若额定速度大于1m/s,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应是渐进式的,其他情况下,可以是瞬时式的。对安全钳的使用要求更加细化。

4.3 制动效果不同。杂物电梯安全钳动作是瞬时停止。而乘客电梯用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和高速坠落保护时,对制动减速度及轿厢地板的倾斜有要求。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自由下落的情况下,渐进式安全钳制动时的平均减速度应为0.2g~1.0g。而轿厢地板的倾斜度要求轿厢空载或者载荷均匀分布的情况下,安全钳动作后轿厢地板的倾斜度不应大于其正常位置的5%。而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对制动减速度及轿厢地板的倾斜没有要求。

5 小结

综上所述,电梯安全部件在电梯运行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它能够在电梯超速和失控的情况下阻止危险事故的发生,检验中必须格外重视,本文通过对两种电梯各安全部件的要求的差异分析后,增加了检验的一些注意方面知识,从而更好的开展检验工作。两种电梯同样的安全部件各有各的特性,检验时不能一概而论,全面解读了解标准法规,对日常检验工作有很大的促进。杂物电梯新检规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2012年9月1日实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时了解杂物电梯安全部件的要求及特性,掌握一些检验要点,从而更好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杂物电梯安全高效的运行。

参考文献:

[1]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

[2]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S].

[3]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S].

篇5:电梯安全使用规范参考知识点

电梯安全使用规范

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电梯安全使用规范

1. 电梯内应张贴“电梯使用须知”,以便使用人员了解电梯常识。

2. 电梯通道及机房门口严禁堆积杂物,道路应保持整洁畅通。

3. 电梯无论处于任何工况任何一层厅门、轿厢门必须开关正常,任何一层厅门、轿厢门未关好电梯均不会启动。严禁将门接点短路。

4. 电梯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联系电气车间电检班,严禁私自处理,更不允许出现撬门、砸锁等严重违章行为。

5. 电梯内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如发现磨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必须及时处理,未消除缺陷的电梯应停止使用,严禁擅自解除安全保护装置。

6. 任何情况下人员身体不得依靠在厅门、轿厢门上,严禁在厅门、桥厢门处停留。更不允许在轿厢门、厅门开启情况下,揿应急铵钮开动电梯。

7. 使用电梯时不准出现野蛮操作行为,避免电梯内的功能按钮等部件损坏。

8. 正常情况下载人的客梯严禁运载货物,更不允许超载使用。特殊情况下因生产需要必须使用客梯运货时,必须经过厂部安监科同意,同时到电检班履行联系、交底手续,办理电梯使用联系单,采取防护措施。

9. 运载货物时应均匀将运载货物放入轿厢底板平台上,保持电梯承重平衡。电梯需装载氧气或乙炔瓶时,必须将气瓶隔绝门关严,不得漏气,且必须氧气、乙炔瓶分开运送。

10. 无论何时何种情况下,使用电梯的人员必须爱护电梯,保证电梯完好。

11. 外施工队使用电梯,也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使用货梯执行电梯使用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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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一、总则

1、管理、操作由专设人员负责,管理、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每日投入运行前,应由管理或操作人员开启钥匙,并进行空载试运行,在确认设备运行无异常情况时,方能正式运行。

3、多班制运行时,管理或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前后应办理交接班手续。

4、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不允许超载运行,电梯无超载限制功能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限制进入轿厢的人数或货物的重量。

6、有司机和有、无司机二用电梯,操作人员在离开电梯前应将电梯停在正常层站,使电梯处于停止或自动运行状态,锁好操纵箱门,将电梯钥匙随身带离。

7、层门钥匙简称三角钥匙由电梯管理部门保管,电梯、自动扶梯、杂物电梯的操纵钥匙由电梯管理或操作人员保管,电梯三角钥匙应与电梯操作钥匙分开存放。不得出借电梯钥匙、三角钥匙给无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来操纵和使用。

8、出现故障时,管理或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并协助维保人员完成合适的工作,服从维保人员的指挥,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岗位,不得擅自对电梯进行修理,非专业检修人员不得上轿顶或者进入自动扶梯的驱动和转向站。

9、乘用人员应服从管理或操作人员的指挥,或依照“安全须知”正确、文明地乘用电梯、自动扶梯。

二、特殊规定:

1、电梯安全操作:

1不得采用电源开关或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运行中的中途停车;

2不得通过开启安全窗来搬运长件货物;

3轿厢顶部除电梯自身设备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4运送重量大的货物时,应将物件放置在电梯轿厢的中间位置,防止轿厢倾斜。

2、自动扶梯安全操作:

1自动扶梯在起动或停止时,应确认梯级上无搭乘人员;

2自动扶梯运行时严禁随意按动急停按钮,以免造成意外;

3乘客在搭乘扶梯时禁止将头或身体伸出扶梯扶手以外的空间;

4禁止任何人在自动扶梯上攀爬、玩耍,或将细碎物品随意丢弃在梯级上;

3、杂物电梯安全操作:

1杂物电梯未停靠在使用者所处楼层时,严禁拉动厅门,或在运行厅门用三角钥匙打开;

2操作人员在装运货物时,严禁人员进入轿厢,严禁任何人搭乘杂物电梯;

3禁止一切对杂物电梯安全开关的短接或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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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常规检查制度

一、总则

1、电梯管理或操作人员应每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检查;

2、电梯管理人员应每月对电梯进行月检,并作出记录;

3、电梯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维保;

4、每年电梯管理人员会同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二、日检

一、电梯的日检

操作管理人员每天至少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安全运行状况,并重点观察如下内容:

1、平层;

2、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的有效性;

3、层站指示器、层站及轿厢操纵箱按钮;

4、轿厢正常及应急照明;

5、紧急报警装置。

二、自动扶梯的日检,并重点观察如下内容:

1、运行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2、运行、制动等指令的有效性;

3、是否有异物卡入梯级、踏板或胶带与梳齿板之间。

三、杂物电梯的日检,并重点观察如下内容:

1、平层;

2、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

3、层站指示器、到站提示、层站按钮和急停开关。

三、月检

1、安全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完好性;

2、日检记录及维保单位相关记录的完整性;

3、底坑、井道、机房、驱动和转向站的安全性及漏水、渗水状况;

4、通往保留给维修人员的房间、井道和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应安全、畅通,并有充分的照明;

5、在明显并且容易接近的地方放置适用的消防器材。

篇6:电梯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6.4.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4.4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6.4.5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3 J 10090-2014》

5.2.1多层及以上住宅应设置电梯。当为中高层及以上住宅时,其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1.10m。(条文解释摘要:多层设置电梯为方便老人上下楼。轿厢尺寸要求依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关于无障碍电梯的相关规定。)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幢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60m*1.50m。

注: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但轿厢尺寸应按本条规定的尺寸。

(条文解释摘要:电梯台数依据国家防火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其中至少一部电梯应可容纳担架。)

5.2.3 100m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电梯,其设置数量应经过计算确定。其中至少一台电梯轿厢的尺寸应符合5.2.2条的规定。

5.2.4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2.5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条文解释摘要:住宅底层如为商业或其他非住宅功能空间,也应满足消防电梯每层停靠的要求。如消防电梯停靠住宅下面的其他功能用房及地下室,应采取防盗等安全措施。)

5.2.6 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电梯宜到达该层面。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 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GB50045-95_2005

6.3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6.3.1.4 高度超过32m 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 时,应设1 台。6.3.2.2 当大于1500m2 但不大于4500m2 时,应设2 台。6.3.2.3 当大于4500m2 时,应设3 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注:一类公共建筑包括: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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