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解决机制

关键词:

ADR解决机制(精选五篇)

ADR解决机制 篇1

关键词:医疗纠纷,ADR

1 ADR释义及历史发展

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 其概念源于美国, 原意是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我国通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手段"。

ADR在其产生之初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关系。近现代法治曾经以司法尽可能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作为最终的目标, 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不切合实际的。诉讼的固有弊端是无法回避的, 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费用高昂、案件的积压, 使得诉讼的迟延在所难免, 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诉讼所面临的困境促使了人们重新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寻求, 而不再试图以司法尽可能地取代其他纠纷解决方式。ADR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它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对诉讼审判制度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 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代价, 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其功能不断提出并得到确认。自20世纪70年代起, 在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在美国一些州的法院内附设了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制度, 将ADR作为诉讼程序的一环引入, 形成了司法ADR制度, 又称为法院附设ADR (Court annexed ADR) , 由此司法ADR作为替代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法院内部建立, 并在消除诉讼迟延, 提高诉讼效率, 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后随着各种社会纠纷解决需要和实践的发展, ADR逐渐演变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性ADR, 即争议的主体直接寻求诉讼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渠道而不是诉讼手段;一类是法院内设的司法ADR, 即争议的主体起诉到法院后再由法院移交或指定不行使审判职能的特定人 (如调解人、仲裁人等) 先行解决。

2 ADR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及优势

2.1 意思自治

ADR的首要特征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自愿协议的方式自由地处理争议, 即当事人选择何种ADR程序完全出于其本人的意愿。

2.2 程序的简易性和灵活性

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设计他们认为合适的纠纷解决程序, 而这种ADR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具有简易性和灵活性。

2.3 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ADR解决纠纷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 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

2.4 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 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

诉讼程序原则上是以职业法官进行审判, 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的, 即由具有专门资格、经过专业培训的职业法律家所垄断。而ADR既可以由非法律专业人士进行, 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当事人本人等, 也包括律师、仲裁员等法律专业人士承担, 从而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

2.5 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ADR与复杂昂贵的诉讼程序相比, 具有明显的节约时间与成本的优势。

正是由于ADR的上述特性, ADR的出现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 它不仅可以极大缓解司法和社会的压力, 而且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 缓和法律与社会的冲突和社会矛盾, 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

3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引入ADR机制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深入, 民事诉讼成为人们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 医疗纠纷也是如此。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并协商无果时, 越来越多的患者选择走进法院寻求法官的裁决, 这当然是一个可喜的趋势, 因为民事诉讼机制与非讼机制相比, 有着诸如权利实现的直接强制性和复杂的程序权利保障机制等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 民事诉讼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存有若干明显的缺陷, 突出表现为:诉讼的成本较高;诉讼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解决纠纷的周期长;医疗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都是具体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这个问题的判断, 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同样无能为力;解决纠纷的刚性化。虽然关于民事诉讼的改革试图克服这些缺陷或不足, 而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基于民事诉讼机制本身的结构, 这些短处不可能完全被克服, 因为一旦克服, 民事诉讼机制的特有功能也就可能同时丧失。所以说, 把大多数的医疗纠纷交由法院裁决, 容易造成"诉累", 不利于及时公正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 在诉讼之外积极探求一种多元化的、灵活简便、具有巨大实践价值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即ADR机制, 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了。

4 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构建

目前世界各国的实践中, ADR分为两大种类, 即社会性ADR和司法性ADR, 这两类ADR在我国都存在。前者如人民调解、劳动调解、行政调解、当事人协商、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等;后者如法院调解、当事人 (诉讼期间) 和解等。具体到医疗纠纷的解决而言, 也可以按照以上两大种类进行构建。

4.1 医疗纠纷的社会性ADR解决方式

4.1.1 诉前和解

医疗纠纷发生后, 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进而达成共识或妥协, 进行了和解, 使得彼此间的争议不用借助第三方的介入、不用进入诉讼程序就得到了化解或者终结。诉前和解大大节省了纠纷解决的经济成本、时间和步骤, 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纠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对于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4.1.2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民间调解的延续和发展形态曾经在纠纷化解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被誉为"东方经验", 并为西方国家所借鉴。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现有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或专门建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依据医患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及时介入纠纷的协调、沟通与协商, 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 在充分尊重和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就医疗纠纷的最终处理达成一致, 并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 医患双方及人民调解组织均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 以示确认。

这里有必要提一下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长期以来, 由于立法的缺失, 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没有必然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这是人们愈发不愿利用调解制度解决争端的根本原因, 其结果是导致调解制度日益萎缩。就现实的情况而言, 要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 主要是要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从实质上讲, 这反映了调解协议与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关系, 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 使原来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 将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视为是通过ADR机制形成的结果, 其本身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实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3 行政调解与裁决

长期以来,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被说成是"老子审儿子", 其公正性一般难为患方所认同。但是,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国家卫生监管的职能机关, 仍然有义务依职权主动介入医疗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对医患之间的争议进行调处。在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过失的情况下,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对纠纷的最终处理作出安排, 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1.4 医事仲裁

设立专门的医事仲裁委员会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一直为卫生法学界所推崇和呼唤。具体的做法是, 医疗纠纷发生后, 医患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将争议事提交双方一致选定的医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根据纠纷所涉及的临床专科及复杂程度, 由患者、医疗机构及医事仲裁委员会三方共同从专家库中选定3-7名仲裁员, 组成临时仲裁庭, 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分析与裁决。医事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具有方便快捷的特性, 成本较低, 其自身极强的专业性和非官方色彩更容易为医患双方所接受。

4.2 医疗纠纷的司法性ADR解决方式

民事判决对纠纷解决最具权威性与稳定性, 但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是最高的, 而法官对医疗纠纷涉及的医学专业知识往往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 借助医学会的力量进行技术鉴定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所以, 当一个医疗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 寻求判决以外的形式来结案, 对当事人乃至法官来讲, 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4.2.1 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解

医疗纠纷诉讼进行过程中, 医患双方仍然可以进行接触、沟通和协商, 不借助法庭的力量而进行和解仍然是可能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 作为原告的患方可以向法庭提出撤诉请求, 法庭进行审查后准予撤诉, 诉讼得以终结, 纠纷也得以化解。

4.2.2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总结。一般而言, 法律如无相反规定, 法院对自己审理的民事纠纷均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医疗诉讼中法院调解可分为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庭前调解是指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后、开庭审理前, 可以组织医患双方见面, 听取双方意见, 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开庭审理。庭中调解是指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前, 在法院主持下对医患双方的相关诉求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 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送达医患双方后, 该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医患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医疗纠纷便具有了不再争议性, 无法定事由医患双方均不得就原纠纷再行起诉或申诉。

参考文献

[1]范愉.非诉讼程序 (ADR) 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2.

[2]杨荣新.拓宽人民调解范围, 确定调解协议效力[N].人民法院报, 2002, 9.30.

ADR解决机制 篇2

1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路径现状分析

对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解决路径现状进行客观地分析,是探讨运用ADR解决医疗纠纷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众所周知,我国医疗领域正处在一个医患矛盾比较尖锐、医患冲突比较激烈的特殊时期,其突出地表现为医疗纠纷频发、多发。目前我国法律所限定的医疗纠纷三种解决方式(协商、行政调节和诉讼)及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协商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协商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的基础。目前我国大多数医疗纠纷都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但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暴露了诸多弊端,如由于医患双方信息极不对称,患方很难处于对等地位、医方为推卸责任而规避法律、易导致患方不理性行为以及法律效力不高等问题。在今天最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均表示最困扰的事情就是患者方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抗争,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或者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来维权[1]。

行政调节中立性缺失。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通过中立第三方主持对纠纷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是当代ADR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调解人是否具有中立性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着调节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实践表明,由于我国行政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患方对其公正性的缺失,使得这种调节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的作用总体上呈现了“萎缩”状态,其根本原因在于患方对行政调解的中立性缺乏信任度。卫生行政机关作为医疗纠纷调解人中立性不够,在与双方当事人距离不对等的状态下调解处理医疗纠纷,往往使患者产生不公正的疑虑,从而使这种调解机制在使用中被排斥,我国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解决的比例仅占6.2%,便是最好的说明[2]。

诉讼效率低下。基于法律的权威性,医疗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诉讼解决涉及取证、鉴定、举证、质证等诸多环节,使得目前诉讼效率低下且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总之,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但我国现行法律所限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单一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匮乏无疑是当前医患冲突加剧主要原因之一。医疗纠纷的现状从某种意义上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和途径较为单一造成的[3]。

2 ADR机制及其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ADR,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原来是指二十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4]。与诉讼不同,ADR具有如下普遍价值: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包括民事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如当事人可自由选择ADR中的某种解决程序;纠纷解决实体上的准法律化,当事人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许可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平衡利益空间;解决纠纷程序上的简易性、灵活性、快捷性,效率更高;纠纷解决过程的非对抗性等。当代,在司法的权威和社会功能继续提高的同时,重视和积极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5]。

2.1 首要功能

为医患冲突的解决提供更多可选择途径。目前我国法律所限定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仅包括双方协商、行政调解两种,但由于患方对行政调解缺乏信任而加以排斥,在实践中出现了医患双方要么协商要么诉讼的两端格局,其结果造成了医疗纠纷路径的严重“堵塞”。与单一性的诉讼方式不同,ADR具有形式多样性,在当代已形成协商、调解、仲裁、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早期审理评议)、小型审理、简易陪审团审判等多种模式。运用ADR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解决方式。ADR在法律框架下的广泛应用,为社会主体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实际上扩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围[6]。

2.2 重要功能

有利于医疗纠纷诉讼内外机制合理、高效运行。当前医疗纠纷解决路径现状表明,法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行政调解功效低下以及协商方式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造成了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与非诉讼)的严重失衡与匮乏,其最终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司法的压力、效率低下及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大量的医疗纠纷无法得到公正、有效、及时的解决。现行法律的规定出现了如下问题:纠纷的多样性与解决途径单一的矛盾;患者对纠纷解决效率的要求与解决机制的不适应;患者对解决纠纷公正性的要求与解决机制的不适应等。因此,创新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完善具有针对性地解决医疗纠纷的程序和规范,十分必要[7]。运用ADR机制解决医疗纠纷,不仅大量的医疗纠纷可以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还可以减轻法院不必要的诉累,衡平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协调的纠纷解决系统,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效,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下的效用最大化[8]。

2.3 最终功能

有利于医患双方从冲突走向和谐。ADR的显著特征即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这是运用ADR解决医疗纠纷的最终价值。在运用ADR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是否选择非诉讼方法解决争议,选择哪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适用何种程序规则等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9],这为纠纷的“和谐”解决提供了主观基础。而ADR在解决纠纷实体上的准法律化又为纠纷的和谐解决提供了实质上的可能性。总之,ADR在解决医疗纠纷中所显示的诸多特征,代表了时代精神与理念的变化,即从对抗对决走向对话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决斗走向双方双赢,它代表了文明的进步以及和谐理念的人性回归[10]。

3 建立并完善多元化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面对我国目前医疗纠纷处理难的困境,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机制,引导、鼓励人们采用非诉讼机制解决医疗纠纷,是一条快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11]。

3.1 树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重理念。

由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强调法律至上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需要,通过诉讼机制解决纠纷观念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发展,运用多元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因此,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并非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关系,应树立二者并重的理念,惟其如此,才能从法制上建立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机制。诉讼和非诉讼都反映着与这个时代、这个地区人们相关的实际情况,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连动关系[12]。

3.2 建立法律约束下的医疗纠纷协商制度。

鉴于我国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现状,应在遵循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前提下,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来促进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并在立法上对协商的条件、内容、协议书的效力加以规范和约束。行政上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监督,如定期上报医疗纠纷情况、医疗纠纷协议书等[13]。

3.3 建立法院附设调节制度。

在当代法治社会,调节及其他ADR具有重要的价值、作用和发展前景,相对于诉讼而言,是更值得重视和期待的纠纷解决方式[14]。鉴于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现状,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有必要在我国法院附设专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实行诉讼前强制调节制度,在立法上对调解条件、调解人、调解程序、调节内容以及调解书效力加以规定,并鼓励和规范民间调解制度。

3.4 将医疗纠纷明确纳入仲裁受案范围。

应尽快从立法上将医疗纠纷等纳入仲裁的受案范围,使其在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医患和谐中尽快发挥应有的功效。要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非诉讼机制,必须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明确医疗纠纷的仲裁机制,做到有法可依[15]。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设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或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庭都不失明智之举,在立法上应对医疗纠纷仲裁条件、仲裁内容、仲裁人员及仲裁效力加以明确规定。

3.5 加快我国医事立法。

浅论我国医疗纠纷ADR机制 篇3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的医疗纠纷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 医患矛盾冲突不断升级。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显示, 2002年到2012年, 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在10年间增长了10倍, 医院级别越高, 发生的医疗纠纷就越多。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调查, 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 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 拒交医药费;61.48%的医院出现过因病人去世, 病人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 设置灵堂等“医闹”现象。[1]这些给医院施加压力的行为, 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 造成了负面影响。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说明, 医疗纠纷需要妥善解决, 探索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十分必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但是这三种解决方式有许多弊端, 处理效果不明显, 无法满足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因此,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 有必要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ADR, 培育一种具有正义、信任的程序机制, 力求遏制暴力。

1 ADR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含义与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 是指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是比较常见的三种方式。[2]

1.1 具有可选择性

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 自愿协商解决方式, 协议处理纠纷, 当事人选择何种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协商处理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职权, 当事人可以对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进行自主选择。ADR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 而绝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

1.2 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

ADR没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 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 经由第三方介入或者医患双方彼此沟通, 达成共识即可。ADR相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 更高效简捷, 其较大的灵活运用与交易的空间体现了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点。这样一来, ADR能有效地减轻司法部门压力, 减少司法成本, 同时也减少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 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对公平性

由于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信息资源拥有量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等, 患方处于劣势, 对于医疗纠纷真实情况以及医院应承担责任的判断都会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调节机构, 可以由中立的医学以及法学等的专家对医疗纠纷做出较为公平并且科学的判断。中立的第三方在医疗纠纷中没有任何利害联系, 能较为清醒客观地看待医疗纠纷, 拿出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机制采取妥协和让步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 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敌对与法庭剑拔弩张的氛围, 可以心平气和地进行双方对话, 整个解决过程较为平和。诉讼途径具有程序繁琐、高费用、耗时长等特点, 而ADR不同于诉讼, 可在这些方面节省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同时, 最后的协商结果也是得到双方认可的, 双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维护。

1.5 具有社会效益性

众所周知, 患方与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医疗纠纷发生时, 双方剑拔弩张, 均不肯轻易退让, 有的选择诉讼, 对簿公堂, 有的选择“医闹”, 而这些举动无疑都将双方推到了不信任的边缘。在这样“毁灭式”的处理之后, 患方与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诊与治疗的关系, 不管是双方当事人本身, 或是当事人周围的知情者, 抑或是通过媒体得知这样事件的社会大众, 心理与行为必会产生变化, 也就出现了现在患者心存芥蒂, 医生如履薄冰的状况。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这一情况, 它在患方与院方之间搭建了一个隔离带, 缓和双方的冲突, 避免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能较好地维护院方的社会声誉以及保护患方的个人隐私, 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效益好。

2 我国建立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2.1 我国目前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凡是阻碍医学的进步与发展, 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因素必须要得到解决。ADR机制能够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保障人民的健康权, 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福利性与公益性。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冲突, 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调控, 以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能为民众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够解决“诉讼爆炸”问题

ADR源于美国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当时处于“诉讼爆炸”时期, 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程序迟缓、医疗纠纷专业性和多发性决定了法院难以及时妥善处理这类纠纷。[3]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况也是如此, 由于我国诉讼的自身特点与承载的社会功能等原因, 当事人大多通过法院解决, 造成法院难堪重负, 使得诉讼效率变得低下, 实践中医疗纠纷所显现出来的成本高、时间长、风险大、医患关系难以缓和的矛盾日益彰显。[4]因而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把纠纷解决成本减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达到最佳”的ADR解决机制成为研究必要, 建立非诉解决机制可分流大部分医疗纠纷。

2.3 ADR有助于解决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的冲突

由于法律规定与我国民众根深蒂固的意识认同、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有部分冲突, 会出现法院判决“合法却不合理”[5]的现象。而ADR可以让纠纷当事人按照双方都认同的规范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 纠纷解决结果就更容易被双方接受、互相认同, 使双方诉讼的对抗性大大缓和, 产生良好的处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

医疗属于高度专业的技术领域,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 患者与医疗人员的关系不对等, 对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事实因果关系无法做出正确判断。ADR程序则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要求, 灵活地吸收部分医学专家, 让他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或仲裁员来参与解决医疗纠纷, 进行专业化的引导, 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同时在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组成中也规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来提供法学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医学背景人员和法律背景人员各司其职, 既体现医学的专业性又保证法律的中立性, 这必将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 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

3 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构建的注意问题与完善

3.1 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医事立法, 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医疗差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也就是说, 对于处理医疗纠纷问题, 我国的法律建设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 这在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 这也就导致了纠纷解决过程中问题的发生。目前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 国家应早日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 对于解决医疗纠纷, 只提供了双方协商,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民事诉讼这3种方式;其中在非诉讼途径中, 双方协商对于双方不信任的医患双方往往难以成功;而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密切关系, 卫生行政部门调节往往被认为是难以维持公平公正性的, 所以也极少被选择[7], 这也要求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拓宽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从法律的高度引导民众选择多元化的非诉讼途径, 并进行良好规范。

3.2 完善相关的民间第三方机构

要认识到, 第三方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机构人员需要包括专业的医学人员以及法学人员, 他们需要用专业的眼光, 中立的态度去对待医疗纠纷, 从而提出相对公平、科学的解决方案。所以, 在机构设置、管理以及监督方面都需要相关政策予以引导以及规范, 在宏观层面上搞好制度建设, 在操作层面上规定好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同时还要推广多元化的机构建设, 为大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例如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 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构等等。

3.3 完善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解决医疗事故的非诉讼途径, 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怀疑, 鲜少有人选择。面对这一情况, 应深化改革, 卫生行政部门除调解医疗事故外增加其调解医疗纠纷的权利, 并尝试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专门的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 吸收医学和法学的专业人士, 并且建立监督机制, 提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机制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可以仲裁”, 没有排除医患纠纷这种民事争议。目前, 学界对于医疗纠纷特别是仲裁模式的选择上有两种主张:一是选择型仲裁, 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选择仲裁, 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二是必经型仲裁, 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 必须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时仲裁不终局, 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 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来看, 选择型仲裁是比较合理的, 应有更为完善的法律的规定来约束并推广。

3.5 完善“大调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来, 我国很多省区市、地市和县市相继成立了一些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来, 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重要作用, 一个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趋势正在形成。[8]

对于其建立与完善, 具体来说, 应该在充分发挥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作用的基础上, 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中心, 兼采用仲裁调解等其他调解方式, 辅以医疗责任保险作为纠纷解决的辅助机制, 做好不同调解方式间的衔接与配合, 做好调解与诉讼的“诉调对接”, 为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9]

摘要:医疗纠纷愈演愈烈,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减少“医闹”现象非常必要。文章通过探讨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合理与可行性, 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 对引入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协商机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机制及加快我国医事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议, 以此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关键词:医疗纠纷,非诉讼,ADR,合理构建

参考文献

[1]于真, 傅晓明.浅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三种处理方式[J].医学信息, 2010, 23 (7) :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 2001, 107 (3) :602-607.

[3]王安富, 黄敏, 李连宏.建立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J].医院管理论坛, 2009 (3) :43-45.

[4]陈利华, 郝容慧.浅谈医疗纠纷ADR[J].现代医院管理, 2007 (3) :10.

[5]蓝宇, 刘瑾.在我国建构ADR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设想[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 2006, 2 (3) :46.

[6]傅江丰.论合理构建医疗纠纷领域的ADR机制[D].大连海事大学, 2013.

[7]胡海华.论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医院管理, 2008, 09:62-64.

[8]张新华, 王素芳.论医疗纠纷ADR机制之构建[J].中国卫生法制, 2011, 01:36-39.

ADR解决机制 篇4

国际上,ADR在医疗纠纷领域中已有很好的经验[1]。而在我国,此概念在医疗纠纷的处理应用中还处于起步阶段。自2005年至今,北京地区成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可以说是医疗纠纷引入ADR机制后一个运作相对成熟的应用。

1 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我院纠纷大致分为两阶段做统计学分析比较,即我院在引入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即ADR机制前后,本院医疗纠纷的情况比较。

1.1 研究对象

2002年至今,我院纠纷处理情况原始数据。

我院2002~2005年主要通过院内协商及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2007~2008年期间我院主要应用ADR机制借助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处理院内医疗纠纷。通过以上两个阶段的纠纷处理情况分析,肯定ADR机制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上的实际应用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因为2005~2006年调解中心的初步介入,涉及各方面问题较多,纠纷处理情况不纳入本次研究。

1.2 分组

A组:我院2002~2005年纠纷处理(无ADR机制组);B组数据:2007~2008年调解中心充分介入后纠纷处理情况(ADR机制组)。

1.3 统计指标及分析

通过这两组纠纷处理情况比较在ADR机制介入前后,我院医疗纠纷在处理效率上的差异性。纠纷处理效率在本研究中通过3个方面反映:(1)总体处理能力C(Capacity,C=处理完毕量/处理纠纷总量);(2)处理效果E(Effect,E=1-复发争议量/处理完毕量);(3)处理平均耗时T(Time,T=纠纷处理完毕耗时累加量/总纠纷量)。

本研究分析软件为spss13.0。

1.4 结果分析

表1表明,2002~2005年4年间共计发生医疗纠纷439例,而2007~2008年,2年期间共发生医院纠纷138例,不及前阶段的一半,由此可见纠纷总量是下降趋势的。此总量的下降原因除与医院质量管理的加强有关外,也不能忽视ADR机制使纠纷处理程序化、规范化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削弱作用。

这一点从既往医疗纠纷中可以发现:在所谓“私了”情形下,患方凭借医院息事宁人的态度,获得期望值的赔偿。而这一“成功的”赔偿在患方之间的传播交流恰好鼓励和刺激了新发纠纷患方更具声势的索赔。因此,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合理赔偿,对恶性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减缓作用,这一点从医患关系的多次博弈理论中也能找到支持依据[2]。

χ2=9.001 P<0.005

χ2=3.852 P=0.005

t=6.671 P<0.005

同时,从表格其它项目也可以发现,不仅是纠纷从总体数量上减少,在处理纠纷的能力上、争议复发上、耗时上都有相对好转。这些在后面的讨论中将用统计学比较分析后进一步阐述。但总的说来,ADR机制的引入,对于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与ADR机制较之其它纠纷处理方式的优越性是吻合的[1]: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乃至社会的稳定;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纠纷解决程序;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和自律原则选择适用的规范,如地方惯例,行业习惯和标准等;经过当事人理性的协商和妥协,可能达到双赢局面。

表2通过纠纷处理完毕与否的差异性比较表明,在引入ADR机制后,院内医疗纠纷处理完毕的能力,表现在纠纷发生后处理完毕总量上,有明显增强。

表3表明,虽然通过直观数字显示引入ADR机制后,在纠纷处理效率上,也就是纠纷复发争议的情况有明显好转,但统计学分析表明无显著性差异。对此,笔者分析其原因可能为以下二者之一或兼有之:(1)目前调解中心运作尚不够成熟,对于纠纷的处理效率在此方面尚未显出绝对优势,因此统计结果为无显著差异性。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自成立至今在我院虽已运作4年,但仍属于起步阶段:其运作在与医患双方接轨上的各个环节、效率上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其自身内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完善。(2)B组中纠纷总例数较少,其P值经计算处于理论临界状态,那么理论上,随着时间的继续推移,若复发投诉仍为0,其显著差异性也就必然发生了。或者说即便偶有复发投诉,只要纠纷总数足够多,其差异性理论上就必然存在。

具体追踪2002~2005年期间的争议反复的案例,均为院内处理答复完毕后相当长时间的“卷土重来”。其重来时间距离“休眠起始”时间1~4年,甚至更久。争议复发的理由不外乎对于当时院内处理答复重新置疑:因“意外获知”等方式单方面确认医院当时隐瞒问题实质,纠纷处理显失公平。而与之相比较,在2007~2008年的纠纷处理中,复发概率目前维持0水平。理论上,既往存在的院内协商“显失公平”弊端在现有调解中心中立机构介入下已无立足之处:中立机构通过医学及法律的双管齐下,如使医患双方达成一致,便不再存在医学和法律的显失公平问题。不过,目前仍不能彻底排除现阶段仍存在争议复发的可能性,原因在于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就目前来说仍处于运作起步阶段,因此可能产生缺乏规范性和制度性的保障,更缺少诉讼的正当性与权威性基础[4]。因此,其实际运作效率必须在今后长期的实践完善中得以提高从而接近理论的公正、高效结果。

表4两组纠纷案例在处理耗时上存在显著差异性,B组耗时较A组显然少很多。从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的绝对优势。如前所述,它有效避免了传统司法途径上官司漫漫无期的弊端:通过较为规范合理的程序化的方式,从中立角度,基于医学专业和法律条文两方面对医患双方进行权利义务的调解从而落实到责任和赔偿的和谐。但是就现阶段,其中立、公正地位有待于进一步在群众中广泛被确信。

2 讨论

对于既往存在的卫生部门行政投诉及院内协商途径,从广义上说似乎也可纳入ADR机制的应用。但其实质是人们希望通过“说教”等方式来调解达到息讼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概略和模糊了对正当权利的保护,有悖于现代ADR机制理念。作为现代ADR机制的产物,例如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自成立至今其作为公正第三方调处身份已逐步广泛的得到各家医院认可。可以说,其机构成立对于现有司法审判机构、医学会鉴定机构都是一个合理有效的补充,目前已经成为北京地区医疗纠纷ADR处理机制的主要途径。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符合现代ADR机制理念的结构产物,虽然它的产生发展,对于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的规范化,缓解医患矛盾起着必然的积极作用,但作为一个机制下的运作机构,如果仅此一家,别无分店,这种违背市场自由竞争规律的发展必定会在某个阶段受挫。因此,我们认为通过医疗保险市场的开放、医疗纠纷调处机构的建立健全、政府导向的进一步明确、医疗纠纷协商处理的透明性与充分性的极大提高[5],必将使得ADR机制在医疗纠纷领域中得到更充分广泛和有效的应用。

参考文献

[1]Dauer EA.Alternatives to litigation for health care conflicts and claims: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ine[J].Hematol Oncol Clin N Am,2002,16(6):1415-1431..

[2]杜书伟,郑大喜.基于合作博弈的医患关系及其共赢机制设计[J].医学与社会,2009,22(3):59-61.

[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

[4]胡海华.论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J].中国医院管理,2008,28(9):62-63.

ADR解决机制 篇5

一、ADR与ODR之比较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是指对诉讼以外的其它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和制度的总和;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 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在解决纠纷上, ADR与ODR具有共同的优点:

1. 较诉讼程序而言, 它们都具有迅速、便宜的特点。

2. 就解决方式而言, 它们都灵活多样。从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谈判到正式的仲裁, 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选择不同类型的ADR (或ODR) , 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又可以通过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最佳结果。

3. 就解决效果而言, 它们都能在专家中立者的帮助下, 当事人更容易获得“双赢”的解决办法。

4. 就解决途径而言, 它们拓宽了获得正义的渠道。正如美国前任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说:“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机制, 使争议双方在花钱少、精神压力小、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一个可以接受的解决结果, 这就是正义。”ADR和ODR就是诉讼外的获得正义的方式。

5. 就社会影响而言, 它们维护了个人或组织的声誉。特别是有名誉、有地位的人或机构, 更愿意私下解决, 以免有损形象。

与ADR相比, ODR解决纠纷的时间更快捷、规则更灵活、形式更隐秘, 这是由其固有的特性所决定的。

(1) ODR程序的在线性。ODR程序的发动以及运作都是以在线方式进行的。传统的ADR强调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谈判、调解等方式以求获得争端之解决。而ODR却通过因特网超越了地域与时空界限, 可以使不同地域的当事人异地同时或异地异时的进行虚拟的面对面的协商, 当事人不必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规则, 节省了解决争端的费用与时间。

(2) ODR规则的灵活性。在传统的ADR中, 当事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谈判的。但在ODR中,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特征, 当事人无法遇见应适用的法律, 使ODR超脱了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律的条条框框, 有效避免了上述现象的发生。在实践中, 提供ODR服务的各个网站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网络法则, 用户可以根据不同需要从中选择适用, 并有权自主决定进入或退出ODR程序以及是否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充分体现了ODR规则的灵活性。

(3) ODR信息的机密性。目前, ODR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以增加机密性:一是在争端未解决之前, 不公布各方当事人解决争端的建议, 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得到尊重, 同时由调解员负责及时删除程序中不必要的自动备份信息;二是采用“非对称秘密系统”, 又称公共密钥加密技术, 该系统采用公钥和私钥两中不同的秘钥分别用于数据加密和解密, 这是目前保证信息加密性的最佳方法。

(4) ODR协议的非强制性。通过ODR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甚至有些在线仲裁规则还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ODR程序的启动也不能阻止当事方寻求法院诉讼的途径以解决纠纷, 尽管如此, 由于ODR是当事方自愿选择参加的, 故其决定一般易于得到当事方的遵守。

总之, ODR的最大优点就在于高效, 这恐怕也是惟一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在线争议的解决模式

1. 自助式ODR模式。

自助式ODR模式在解决争议时不需要仲裁员或调解员的参与, 这种模式往往是通过一种计算机程序自动地处理争议。在程序进行中, 双方的报价和请求对另一方都是不公开的, 所以, 该模式也称为不公开报价处理模式。

自助式ODR模式在解决简单纠纷时能够较好地发挥方便快捷的特点, 并有较高的成功率。由于该模式没有调解员/仲裁员的参与, 其处理的纠纷也相对较简单, 一般只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对价款的争议, 不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

2. 交互式ODR模式。

交互式ODR模式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 把离线状态的服务运用到网络环境下, 以营造一个虚拟的调解或仲裁场所, 解决争议。它不同于自助式ODR模式, 有现实仲裁员或调解员主导争议的解决, 常用的交流手段有电子邮件 (E-mail) 、聊天室 (chat) 、网络会议 (web conferencing) 、视频会议 (video conferencing) 等。该模式常具有案件管理程序, 可以让当事人很方便的进行提交争议、追踪案件进展、与调解员或者仲裁员以及其他当事人进行交流等活动。

三、ODR在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ODR带来的利益无疑是显著的。但是, 目前ODR在实际运用中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其发展会遇到不少障碍。主要有:

语言障碍。现阶段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绝大部分是用英语进行的, 而电子商务的参加者却来自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收费过高。由于在Bto C电子商务过程中, 单笔交易的金额通常不会太大, 如果争议解决费用与争议金额不成比例, 消费者即使胜诉也是得不偿失, 自然就不会选择这种争议解决方式。

缺乏广泛性。有的在线争议解决服务只针对有限的一些企业。

缺乏强制力。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结果的遵守仍成问题。目前还没有特别有效的方法可以保证当事人遵守所达成的协议。

缺乏透明度。由于ODR注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这同时也造成了争议解决结果的透明度不够。公众无法了解已有的先例, 因此也不敢贸然尝试这种崭新的争议解决方式。此外, 消费者认为, 在ODR过程中帮助解决争议的官员的资格也不够透明, 消费者无法详细地了解该官员的背景。

缺乏代表性。在ODR服务提供者的领导层中, 缺乏消费者的代表。

ODR制度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和缺憾。但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 可以肯定, 这类在线纠纷解决网站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ODR未来发展展望

ODR作为解决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纠纷的新方式, 正成为在网络环境下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电子信任”的重要机制, 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和欧盟都是ODR的积极倡导和推动者。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指导小组也于2000年7月20日在曼谷召集了一个消费者保护的论坛会议,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就是:通过有效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和建立自律规定, 提供消费者处理争议的救济手段, 包括ODR手段, 以建立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信心。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阶段, 信用体系很不完善, 缺乏实践经验, 不规范的做法在所难免, 再加上费用低廉是ODR的特点, 因此仅靠用户的交费也难以使ODR机制建立之初就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需要政府适度介入, 并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 从示范工程入手, 逐步引导, 并加大宣传力度, 唤醒公众的ODR意识。同时尽快发展ODR的服务网站, 建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也是当务之急。只有加强对ODR的研究与实践, 建立以本土资源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的ODR才有可能得到重视和发展, 为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蓬勃发展, 电子商务争端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难以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 在各种各样的电子争端解决方式中, ODR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通过比较ADR和ODR, 对ODR的特征、争议解决的模式以及发展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做出解析。

关键词:ODR,ADR,电子商务争议

参考文献

[1]郭玉军甘勇: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 (ADR) 介评[J].中国法学, 2000 (, 5)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66553826@qq.com

上一篇:爱与妥协美文欣赏 下一篇:安徽省乡村学校少年宫考核评估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