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各部门职责

关键词: 东莞市

法院各部门职责(精选6篇)

篇1:法院各部门职责

东莞市各人民法院及法庭电话地址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邮编:511700

电话:***0 民二庭22502867

立案庭:89811771民一庭 1866,民二庭1415 民三庭137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为: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道滘镇、洪梅镇、望牛墩镇、麻涌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排镇、企石镇、石龙镇、茶山镇、寮步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办公地址: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楼。

立案庭:0769-86101036

邮编:523320.办公室电话:0769-81380993.86101029传真:0769-81380983.下设八个法庭:

东城人民法庭(管辖:东城街道、莞城街道)

地址:东城区东宝路(东城国际酒店对面)

立案庭电话:22300180

南城人民法庭(管辖:南城街道、万江街道)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南城体育公园内

电话:0769-2319870

2道滘人民法庭(管辖范围:道滘、洪梅、望牛墩三镇)

地址:道滘镇花园大街3号

办公电话:0769-***288315678

立案庭:8833900

2麻涌人民法庭(管辖麻涌镇、中堂镇)

地址:麻涌镇新基工业区(麻涌公安分局旁)

电话:8882***08881151

1石碣人民法庭(辖区为石碣镇、高埗镇)

地址:石碣镇东风南路41号

电话:86631130 8***8796

石排人民法庭辖区为石排镇、企石镇;

地址:石排镇石排大道左转太和东路

电话:86652001 8186802

2石龙人民法庭(管辖:石龙镇、茶山镇)

地址:东莞市石龙镇黄洲新城区方正大道第一人民法院审判办公楼八楼

电话:86101163***86101079

立案庭:861000

32寮步人民法庭(管辖:寮步镇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地址:寮步镇富竹山管理区香市路(工商局后面)

电话:***3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为:虎门镇、厚街镇、沙田镇、大朗镇、长安镇、大岭山镇。

办公地址: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村107国道莞长路段。

邮编:523855.办公室电话:89889288.89889293(立案庭)89889292执行89889117传真:89889299.[立案庭在二院南楼一楼,停车场在院侧且不收费]

下设四个法庭:

虎门人民法庭(管辖范围:虎门镇)

地址:虎门镇金龙南路38号

办公电话:8988973

3厚街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厚街、沙田两镇)

地址:厚街镇寮厦村厚街公安分局旁

办公电话:0769-***1

立案庭:89889056

大岭山人民法庭(管辖范围:长安、大岭山两镇)

地址:大岭山上扬村第一街

电话:8988990

2大朗人民法庭(管辖:大朗镇)

地址:大朗镇政通路38号

电话:89889832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为: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常平镇、桥头镇、横沥镇、东坑镇、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 办公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邮编:523710.办公室电话:89808666.89808804(立案4号窗)89808840(收转中心)89808302(诉前联调)传真:0769-89808777.[第三院正门花园新街有停车位且不收费,立案庭在院侧,停车位紧张且收停车费]

下设四个法庭:

樟木头人民法庭(辖区为樟木头镇、黄江镇、谢岗镇)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银河北路5号(樟木头镇政府、劳动局旁)。

电话:0769-89808189(立案庭)89808199(总机)

常平人民法庭(辖区为常平镇、桥头镇)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南环路(常平大道上苑酒店斜对面进去)

电话:0769-***9

横沥人民法庭(辖区为横沥镇、东坑镇)

地址:东莞市横沥镇恒泉路102号,邮政编码:523460

电话:0769-***0

清溪人民法庭(辖区为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

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清樟路27号,原清溪罗马派出所(清溪车站对面)。

电话:0769-89808020(立案庭)立案89808018

篇2:法院各部门职责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08 电话:021-63080000 021-63510816 交通路线:地铁9号线 17路 41路 43路 45路 104路 128路 205路 218路 301路 303路 327路 786路806路 820路 931路

公交站点:肇嘉浜路大木桥站、襄阳南路建国西路站、陕西南路建国西路站、太原路建国西路站

简介: 上海共有地方法院22个,其中高级法院1个,中级法院2个,基层法院19个(区法院18个,县法院1个);专门法院7个(海事法院1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5个)。

市第一中级法院下辖浦东新区、卢湾、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9个区法院;市第二中级法院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闸北、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10个区县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在江苏连云港设有海事法庭。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上海、杭州、徐州、南京、蚌埠5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浦东应为浦东新区,南汇已并入浦东新区。

福州不归上海铁路中院管辖,徐州才是归上海铁路中院管辖。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567号 电话:021-56700000 交通线路:地铁8号线

公交站点:中山北路共和新路站、北区汽车站、西藏北路中山北路站、西藏北路陈家宅路站 公交线路:47路69路 216路 305路 309路 829路 933路 966路 974路 65路 98路 129路 252路高峰空调 743路

简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下辖杨浦、虹口、黄浦、静安、闸北、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等10个区县。2000年9月迁入新审判大楼办公。新审判大楼拥有大法庭1个、中法庭2个、普通法庭29个、调解室14间。另设有公诉人休息室、律师阅卷室、来访人员接待室、外宾接待室以及图书馆等专用房间。该大楼2002年被评为上海市党政公务系统第一栋甲级智能化办公楼宇。

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电话:021-3254567 公交站点:中山西路虹桥路站、虹桥路宋园路站、中山西路安顺路站

公交线路:909路 141路 776路 72路 748路 855路 48路 328路 808路 911路938路 简介:设有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执行庭、审监庭等 12 个审判庭,并设有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支队等 5 个司法行政部门。全院人数 433人,其中法官 245 人,书记员 94 人,其他人员 94人。

四、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 电话:021-36034666 公交站点:共和新路永和路站、共和新路汶水路站、永和路共和新路站 公交线路:地铁1号线汶水路、46路 95路 222路 234路 253路 312路 322路 722路 741路 849路 916路 951路

简介:闸北区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1953年建立审判委员会,1954年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6年2月,原北站区人民法院并入闸北法院,全院干警108人。1968年1月,实行军管。1974年1月,恢复法院建制,全院30人。1979年恢复审判委员会。1981年至1987年,闸北区法院在两庭一室(刑事、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的基础上增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并试建全市第一个市区街道人民法庭宝山法庭。1989年设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全区各街道人民法庭。1992年设少年刑事审判庭。翌年,设彭浦乡人民法庭。1999年10月,根据最高院关于中心城区不再设置基层法庭的要求,撤销辖区内各街道(镇)人民法庭。历任院长为丛树荫、蒋月平、王文正、吴文耀、王丰勋、项振乐、张根宝、应新龙。现任院长为钱锡青。

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

电话:021-52564588 021-62657515 公交线路:105路 165路 743路 63路 105路 165路 62路 562路 727路 750路

公交站点:北石路铜川路站、铜川路北石路站、真北路武宁路站、真北路真北支路站、真北路铜川路站

简介:普陀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普陀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号 电话:021-56604808 公交线路:160路 508路 711路 728路 116路 159路 813路 952路 淞泾专线

公交站点:东林路友谊路站、友谊路友谊支路站、东林路盘古路站、盘古路东林路站

简介:宝山区人民法院现有38名干警,内设10个庭室,辖区内有6个国有煤矿,120余个企事业单位,17万余人口,近年来,这个院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指导思想,以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切入点,以狠抓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收到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全市法院系统目标管理考评中,连续5年名列第一;连续8年被省高院和市中院评为“文明法院”,“先进集体”先后被上级法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和集体二等功;先后被双鸭山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文明单位标兵”称号,被省委政法委评为组织开展“学东莱,创建人满意政法基层单位”,活动先进单位,2000年,又被团市委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 电话:021-59521000 021-59521000-611、610 公交线路:嘉定11路 嘉定6路 嘉定4路 嘉定5路空调 嘉华线 嘉潘线 淞嘉线 公交站点:博乐路金沙路站、金沙路博乐路站、博乐路塔城路站、塔城路站

简介: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区法院占地约10亩,审判办公用房1万余平方米。嘉定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555号 电话:021-69201478 公交线路:青浦1路 青浦3路 青浦5路 青浦9路空调

公交站点:众兴公司、城中北路万寿二路站、青赵公路城中北路站、青溪电影院站、城中北路青赵公路站

简介:青浦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城中北路555号。青浦区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青浦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九、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内人民路25号 电话:021-59611568 公交线路:南堡支线 南东专线 南海二线 南海线 南红专线 南建专线 南江专线 南同专线 公交站点:东门站、东门(崇明)、崇明东门、东门路寒山寺路站

简介:崇明县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崇明县城内人民路25号,崇明县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电话:021-38794518 公交线路:地铁9号线 815路 983路 987路 984路 638路 775路 977路 995路

公交站点:丁香路合欢路站、丁香路锦带路站、新区办公中心站、进才中学站、杨高中路杨源路站 简介: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于1993年6月3日,浦东新区法院现有人员421人,其中法官250人,具有硕士学位的87人。在机构设置方面,浦东新区法院设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民六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庭、执行庭等11个审判业务庭和陆家嘴、川沙、六里、金桥、外高桥等5个人民法庭。

十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88路 电话:021-64680966 公交线路:地铁3号线 地铁4号线 地铁9号线 205路 732路 754路 830路

920路 76路 93路 138路 171路

公交站点:南丹路宜山路站 宜山路南丹路站 宜山路蒲汇塘路站 宜山路虹桥路站

简介:徐汇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188号,徐汇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33号 电话:021-52574999 公交线路:地铁10号线 149路 320路夜班 709路 827路 836路 72路空调 855路 911路

公交站点:姚虹路虹桥路站 虹桥路伊犁路站 虹桥路宋园路站 姚虹路黄金城道站

简介:长宁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133号,长宁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 电话:021-64120000 公交线路:地铁1号线 地铁5号线 189路空调 725路 756路 闵行20路空调 150路空调 173路 700路 712路 747路 759路

公交站点:莘庄地铁站、莘庄地铁站北广场站 水清路庙泾路站 水清路

简介:闵行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闵行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四、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021-57968103 公交线路:莲石专线 浦卫线 石青专线 松卫专线 金山5路 金山3路空调 金张卫支线 公交站点:金山法院站、金山世纪城站、金山公安分局站、区政府站

简介: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在金山撤县建区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立。1997年6月27日,上海市金山区石化纬二路120号(甲)院址举行揭牌成立仪式,区法院正式对外办公。2002年7月8日,院址搬迁至金山区金山大道2288号的新审判中心大楼。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是在原金山县人民法院和金山县石化地区人民法庭的基础上合并而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现由院长1人、副院长3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若干组成,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同时设有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法警大队,现共有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169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院长由金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市金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院长任免,并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代行审判员职务。

十五、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城西路西门路18号 电话:021-58024700 公交线路:惠南1路 惠南7路 惠南2路 惠南3路 龙芦专线

公交站点:实验学校站、西门路城西路站、听潮五村站、城西路人民西路站、西门路城基路站

简介:南汇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南汇区西门路18号,南汇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

电话:021-62718212 021-62716504 公交线路:23路电车空调 935路 94路 136路 23路 93路 45路空调 765路 951路

公交站点:康定路万春街站、武宁南路武定西路站、武定路万春街站、武定路延平路站、余姚路武宁南路站

简介:静安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静安区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 电话:021-56333300 公交线路:66路 98路 823路 876路 862路空调 937路 959路 107路 518路 858路

公交站点:北宝兴路民晏路站、延长路北宝兴路站、平型关路民晏路站、平型关路延长路站 简介:虹口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建筑群位于北宝兴路东侧,俞泾浦防汛墙南岸,上海市市政公司驻地以北。虹口区法院人民法院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部门。

十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合肥路213路 电话:021-63856666 公交线路:146路内环空调 146外 109路 932路 17路空调 24路 304路 864路

公交站点:马当路复兴中路站、黄陂南路复兴中路站、复兴中路黄陂南路站、顺昌路复兴中路站

简介: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办公大楼座落于合肥路213号,170余名干警分别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等十三个部门辛勤工作着。

十九、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34号 电话:021-53584777 公交线路:71路 108路 127路 311路 518路 936路空调 518路 454路 789路 公交站点:延安东路重庆北路站、宁海西路连云路站、连云路延安东路站、金陵西路连云路站、重庆北路延安东路站

简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位于市中心人民广场区域,素有“南京路上好法院”的美誉。曾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一等功及全国优秀法院的荣誉称号。2000年7月,原黄浦、南市两区“撤二建一”,组建了新的黄浦区,新的黄浦区法院随即成立。

二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号 电话:021-35124588 公交线路:155路 843路空调 22路 33路 137路 842路 843路 868路 934路 25路 137路

公交站点:眉州路河间路站、长阳路兰州路站、平凉路眉州路站、平凉路兰州路站、长阳路黄兴路站

简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位于上海市中心区东北部的杨浦区,地址为上海市河间路29号,办公大楼共分8层,占地面积13.2亩,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该院曾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二十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东路166号 电话:021-57417490 公交线路:南桥4路 南桥5路 南申专线 南桥6路

公交站点:解放东路(金海公路)站、望园路(解放东路)站、庙泾村站

简介:奉贤县人民法院于1950年 8月成立。2001年10月因撤县建区改名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奉贤区人民法院现有干警180名,奉贤区人民法院设有刑事、民

一、民

二、民

三、执行、行政、立案、审监8个审判庭和奉城人民法庭以及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法警大队共计14个部门。

二十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松江新城通乐路80号 电话:021-67735209 公交线路:地铁9号线

篇3:探讨基层动物防疫各部门职责义务

关键词:基层,动物防疫,乡 (镇) 政府,养殖业主,职责义务

1乡 (镇) 政府的职责义务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第六条规定: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工作, 协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村 (居) 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督促村 (居) 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可根据需要配备村动物防疫员协助实施强制免疫和疫情观察报告等动物防疫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 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保证免疫密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 加大对动物疫病防制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防制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组织村社做好畜禽圈舍环境消毒工作, 积极配合乡 (镇) 畜牧兽医站, 村级防疫员开展动物免疫工作。督促村社组织村民主动配合乡 (镇) 畜牧兽医站, 村级防疫员做好动物免疫档案建档签名工作。乡 (镇) 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 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动物疫情承担组织处置责任、并对因动物防疫工作不落实造成疫情扩散的, 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村民委员会职责义务

各村对辖区动物疫病防疫工作负总责, 按照“政府统一组织保密度、部门分工负责保质量”规定职责, 恪尽职守组织做好本村动物疫病的预防消毒、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扑灭、配合村防疫员做好动物防疫等工作, 督促村 (居) 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树立“防大疫促发展、防新疫促稳定”观念, 加强本村动物疫病防控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辖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质量,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能力。组织广大村社干部、群众学习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确保家喻户晓, 定期召开动物疫病防控专题会、认真布置落实、做好会议记录。

按照“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不漏死角”的原则统一组织、集中时间、整村推进, 由乡驻村干部、村三职干部、消毒人员同村防疫员一起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逐社、逐户、逐畜 (禽) 全面开展动物免疫工作, 确保本村畜禽常年免疫密度和组织密度覆盖达100%、圈舍消毒面积达100%, 全面完成本村国家规定的猪、牛、羊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禽流感) 、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和消毒工作任务, 积极打造无重大动物疫病示范村。本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消毒工作结束后、各社长要查看本社防疫档案中有无漏免户;防疫空白和死角及时要求防疫员补免;免疫密度合格的社将免疫数据汇总交村主任人确认签字盖章;乡驻村干部和畜牧兽医站具体责任人审查核实、合格的村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待查。

狂犬病防控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治、社会监督”的方针, 以“管、免、灭”等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各司其职, 强化犬只登记管理和免疫工作, 加大对违法养犬人处理为关键目标, 以灭犬为强硬手段, 切实控制犬只伤人事件和狂犬发生。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达100%, 犬只拴养达100%, 免疫组织密度农村达95%以上、场镇达100%, 同本村养犬户签订养犬承诺书达100%。

配合疫情观察员 (村防疫员) 普查、监测从异地引进到村 (社) 内种猪、仔猪、肉猪等动物以及贩运经营者、购买农户或大户 (场主) 的监管, 并立即向政府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报告。对村 (居) 民丢弃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监管处理、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疫病流行。不具备无害化集中处理条件的, 农村散养户应当在动物防疫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 在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

3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职责

宣传贯彻畜牧兽医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辖区内动物防疫和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报告。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处置。管理好辖区内养殖户、仔猪等动物运销业主, 落实防疫责任, 站长为第一责任人, 具体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加强村级防疫员、养殖户、仔猪等动物运销业主的防疫技术知识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和指导。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措施的组织实施, 严防因免疫不到位和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

落实专人负责流通环节动物查证验物, 收集服务对象漏免动物信息, 仔猪等动物运销业主报送的仔猪销售明细记录资料, 跟踪和隔离观察输入仔猪等动物的健康状况, 建立健全仔猪等动物运销业主的登记备案, 组织、并指导村级防疫员规范开展加强或常年补免建档工作。

不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 因免疫不到位或发生输入性疫情, 导致疫情扩散的,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乡村兽医防疫员职责

4.1乡村兽医职责范围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 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报告, 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 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 乡村兽医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不得拒绝和阻碍。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优先确定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4.2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工作职责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当地农业 (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 在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动物防疫技能和技术规范学习培训, 掌握动物防疫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防疫知识;负责本区域的动物免疫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控原则”严格免疫操作规程, 完成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病种达100%, 狂犬病、鸡新城疫免疫达95%以上, 抗体检测水平达到70%以上, 加施免疫标识达100%。做好防疫物资领取登记, 记录好疫苗名称、数量、产地、批号, 并规范建立动物养殖和集中、骟防基础、常年补免、种畜、大户、小反刍兽疫、狂防等免疫档案;负责对本区域的动物饲养及发病情况进行巡查, 做好疫情观察、报告和疫情处置, 流行病学调查、普查、监测采样、对新增动物常年补免等防疫活动。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等情况时, 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 立即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同时参与动物疫病的防控和扑灭等应急工作;掌握本村动物出栏、补栏情况, 熟知本村饲养环境, 了解本地动物多发病、常见病, 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动物产地检疫及其他监管工作, 对外来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制度、对弃置、出售、转运、加工环节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 在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并做好无害化处理记录;服从当地政府、畜牧兽医站对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安排, 完成当地政府和动物防疫机构安排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5养殖大户防疫职责义务

5.1养殖大户基本职责义务

动物养殖大户负责人是动物防疫责任主体, 按照农业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规定要求, 做好本场饲养动物强制免疫病种的初免、加强免疫、新增动物、漏免动物的补免以及佩戴畜禽免疫标识。全面执行国家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各项法律法规, 完善动物防疫条件, 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总体要求是, 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5%以上, 其中应免动物密度要达到100%, 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制定本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免疫计划, 并报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备案。

使用由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提供的政府统一采购的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和动物免疫标识, 按要求对疫苗进行储存和使用, 做好疫苗入库、使用记录, 规范建立动物免疫档案等资料。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 提供自己免疫动物的免疫效果检测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或国家认可有动物免疫抗体检测资质证的兽医实验室提供的报告) 。严禁在场外购买动物产品进养殖区域食用。积极配合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地畜牧兽医站, 依法开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发现疑似动物疫情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本村村民委员会、当地乡 (镇) 人民政府, 积极配合做好疫情处理工作。

5.2加强防疫消毒工作

保证生产区、养殖工具等每周消毒二次。在购买仔猪等动物前先做好隔离观察圈舍的清扫、冲洗等物理消毒, 再连续7 d用化学消毒药品, 每天消毒1次。严格执行异地引进种用畜禽、乳畜和商品动物的申报制度、隔离观察制度, 待引进动物隔离观察期满后, 按相关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的加强免疫。

5.3购买动物时注意事项

在购买外来仔猪等动物时, 按程序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 请当地兽医到现场做健康检查, 摸清仔猪等动物来源, 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防疫标识, 购买仔猪等动物时, 应扣留货款总额50%金额, 作为7~15日仔猪等动物健康观察保证金。对已购买仔猪等动物进入隔离圈舍观察5~7 d, 向村级防疫员申报免疫, 隔离观察15 d, 确认健康后方可与原有猪群同群饲养, 若在隔离观察期间发现异常疾病, 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要求安排兽医技术人员到场进行诊疗。外购仔猪等动物养殖业主, 应当依法履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义务, 按照当地畜牧兽医站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工作。

仔猪骟割基础免疫“畜主申报、先行收费、凭据骟猪、免疫配标”, 畜主凭发票收据联到专人处领取标识、注明标识号码、骟防人员电话号码、骟防员做好骟防档案、免疫回执单记录记载, 每月在规定时间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备查。

不履行上述防疫义务、造成饲养动物疫情发生、扩散, 引起周边动物疫情发生等, 依法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并接受政府部门和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处理。

6采购、运销动物业主的防疫职责义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规定, 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建立收购贩运台账, 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凡在辖区境内从事动物采购、运销的业主, 需到所经营 (采购地、销售地) 的乡 (镇) 畜牧兽医站登记备案, 严格遵守国家防疫检疫管理制度, 建立仔猪等动物销售明细记录, 包括仔猪等动物所在详细地址 (乡镇、村组、户名、联系电话和购买数量日期, 并将销售明细报送当地畜牧兽医站备案。违反规定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遗弃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丢弃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动物采购、运销业主在采购仔猪等动物前、按照动物防疫检疫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向当地乡 (镇) 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 了解生产地仔猪等动物流行病发生情况, 所在地防检疫员同意受理、业主凭检疫申报单采购, 采购结束到指定场所或地点实施检疫,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承运仔猪等动物, 对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处理。

动物采购、运销业主要认真履行防疫责任、严格执行装前卸后消毒制度, 按照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处理动物排泄物、垫料, 积极配合做好疑似染疫动物或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篇4:交错钥匙装错房,法院判决各担责

崔先生、郑某和开发商之间遂产生了纠纷,崔先生认为是开发商交错钥匙才导致自己错误装修,白白浪费了约3万元的装修费用,开发商应该赔偿;郑某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新房被他人装修得一塌糊涂,完全不是自己想要的风格,要求崔某拆除并予以赔偿。三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理、判决:人民法院首先对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多次做郑某的思想工作,拆除已装修部分浪费太大,出于资源最大化利用的考虑,最终郑某同意接受崔先生现在的装修,不再要求拆除,也不要求赔偿,但是依然拒绝对崔先生进行任何补偿。

就崔先生因为错误装修所产生的3万元装修材料费,法院认定应该在开发商和崔先生之间进行合理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首先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错误地将其他房屋的钥匙交给崔先生;另外,开发商没有及时对各单元的单元号进行标注,是导致崔先生错误装修的另一个原因,所以,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崔先生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自己的购房合同上已经写明“自西向东为一单元”,但是崔先生没有注意查看合同,就贸然用钥匙打开了别人的新房,对6单元402号房屋进行了装修,自身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有一定的過错。郑某的新房被他人错误装修,强烈要求对方拆除并予以赔偿,是郑某行使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是鉴于经过调解,郑某同意接受现有装修状态,不再要求拆除,却拒绝进行补偿。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郑某具有过错,所以郑某不应进行补偿。对于崔先生前期装修投入的3万元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50%的责任,赔偿崔先生1.5万元,而对于其余的1.5万元损失,则由崔先生自行承担。

(李炎钊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篇5:武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地址

江岸区人民法院

地址: 汉口正义路8号 联系电话:82910036(院长办公室)

张卓立院长:82888558 政治部副主任赵红兵:82911743 立案庭:82910043 值班室:82910062 监察室:82910037(邓主任)民事审判庭:82910047 82914197 执行局:82910073 82910063 永清法庭:82710058 岸北法庭:82302865 82312201 江汉区人民法院 地址:武汉市常青路江汉经济开发区 电话:83567220 武昌区人民法院

地址:武昌中山路359号 联系电话:88223524

副院长李晓波:88214304 民事审判庭:88223496 执行局:88214398 立案庭:88214302民事审判庭:8821550 水果湖法庭:87306521 中华路法庭:88845970 中南路法庭:87812529 杨园法庭:86811503 白沙洲法庭:88077611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地址:东西湖东吴大道599号 联系电话:83891914

政治处:83215175 纪检组:83215187 行政科:83891915 民事审判庭:83898576 83215465 执行庭:83891471 83894006 立案庭:83223991 审监庭:83892970

汉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汉南纱帽正街128号 联系电话:84851377

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道 联系电话:84891478 青山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山118街坊特1号 电话:68865658 立案庭:68865679 洪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民院路789号 电话:87424417 李院长:87523073 5888 彭副院长:87532887 5048 阎副院长:87532883 5060 李副院长:87532879 5000 行政科:87532769 87532873 87463257 87532845 立案庭:87523126 87532819

民一庭:875324*** 5648 民二庭:87532852 87532821 5680刑庭:87532877 87532810 5068 行政庭:87532867 5646 法医室:87808109 5688 法警队:87532775王店法庭:87615670 张家湾法庭:88114873 建设法庭:86522085 和平法庭:86320525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水蓝路 电话:87568420

篇6:法院各部门职责

大兴区法院各法庭民商事案件管辖

1.黄 村 法 庭 黄村清源西里小区(印刷学院对面 原来黄村镇范围(包括大兴工业开发区)除离婚案件外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民一庭管辖的民事案件除外(承揽、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名誉权类)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双方为单位)、借款合同(双方为单位)、农业承包合同。60238905 立案时间:周二、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2.红 星 法 庭 瀛海镇人民政府往北300米路东 西红门镇、旧宫镇、亦庄镇、瀛海镇 同上 同上 60238734 立案时间:周一、周三全天、周五上午

3.安 定 法 庭 安定镇 魏善庄镇、安定镇 同上 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供水、电、气合同、保管合同、非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上双方为单位)、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60238756 立案时间:周一周三全天。

4.采 育 法 庭 采育镇 采育镇、长子营镇、凤河营镇、青云店镇 同上 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供水、电、气合同、保管合同、非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上双方为单位)、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60238768 立案时间:周二周四全天

5.庞 各 庄 法 庭 庞各庄镇 庞各庄镇、北臧村镇、天堂河镇、榆垡镇、礼贤镇 同上 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供水、电、气合同、保管合同、非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上双方为单位)、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60238729 立案时间:周一周三全天

6.榆 垡 法 庭

榆垡镇 榆垡镇、礼贤镇 除离婚案件外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民一庭管辖的民事案件除外(承揽、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名誉权类)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供水、电、气合同、保管合同、非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上双方为单位)、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60238774 立案时间:周二周四全天

大兴区人民法院本院管辖

民一庭

大兴法院院内

1、原芦城乡、狼垡所有的民事案件;

2、大兴区所有1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

3、不服劳动仲裁提起的各类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

4、大兴区所有的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

5、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6、法庭不宜审理,经主管院长批准的民事案件;

7、涉外案件;

8、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60238933

民二庭

大兴法院院内

1、原孙村乡、芦城乡、团和农场所有的经济案件;

2、大兴区内其他所有2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 3、20万元以下派出法庭管辖之外的经济案件;

4、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经济案件。6023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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