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假币协助规定(通用3篇)
篇1: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假币协助规定
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反假币协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金融机构在预防、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沟通便捷、控制有力、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维护我生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安徽省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协调会商会议
(一)各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尽快建立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协调会商会议制度。协调会商会议成员由公安机关分管经侦的局领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管反假币工作的行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法院相关审判庭等有关人员列席。
(二)协商会商会议由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通知、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会议纪要经双方会签后,各自上报或下发。会商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事项需要会商会议研究协商解决的,可经双方同意随时召开。
(三)协调会商会议的主要职能
1.互相通报打击假币违反犯罪工作情况,共同分析、研究假币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假币违法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共同探索、研究制定防范、打击假币犯罪的长效机制建设。
2.研究解决工作协作配合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专项议题。
3.制定阶段性反假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4.组织本地反假币知识培训工作。
5.组织、指导本地反假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6.完成上级机关交办与反假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确定联络员一名,以保证及时联系,加强协作配合,快速处理日常工作问题。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的日常信息传递等联络协作事项。
2.负责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工作情况。3.负责本单位交流材料的整理和统计工作。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二、线索移送
(五)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500元(含)以上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200元(含)以上的,要在当天将有关 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并将假币线索及时书面移交同级公安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要立即派员到达现场,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线索移交单位。
金融机构移交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假币线索移送意见书;
2.发现的全部假币及其清单(见附件); 3.其他证件材料,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六)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假人民币面额200元以下的,要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除认真填写《假币收缴凭证》外,还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调查要求详细登记假币持有人有效证件、假币来源等情况。遇假币持有人不配合时,应立即报警。
三、办案协作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及时对假币进行登记、分类和综合研判,注意收集假币样本,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假币鉴定、接受、入库保管等工作。及时为公安机关办案出具假币鉴定分析报告。对公安机关侦办案 件、串并线索等需要留存的假币票样,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八)各地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假币犯罪案件,省公安厅根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自侦经济犯罪大要案件报告与督办案件工作程序规定》商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共同挂牌督办。
各市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可选择确定市级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九)对重大假币犯罪案件,经同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研究,可联合组成专案组进行查处。
(十)对假币犯罪案件多发地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公安机关可以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名义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执法监察,并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整治。
(十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职能作用,主动协调各级党委、政府有相关部门,强化对假币犯罪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
四、统计数据和情报信息的搜集、交流
(十二)各级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假币收缴统计与报送工作,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解缴、移送办案收缴和临柜收缴的假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每月进行一次统计,上报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并于次月2个工作日前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次年3个工作日前,上报、通报上统计数据等相关情况。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于次月2个工作日前通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次年3个工作日前通报上统计数据。
(十三)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打击假币违反犯罪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假币非法流通规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反假币信息系统平台,及时对假币信息进行监测,适时掌握假币违法犯罪的变化特点并进行综合研判;在做好假币收缴统计工作的同时,要关注特定区域银行临柜收缴假币量的波动,及时为公安机构提供有效信息。公安机关对侦办的假币犯罪案件和假币违法犯罪线索,要进行分析筛选,并按规定予以采集。
(十四)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针对辖区内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动向、规律、特点,每半年进行总结一次,并分别上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
五、宣传、培训与奖励
(十五)日常工作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关要不断创新反假货币宣传方式,扩大反假货币宣传覆盖面,普及反假币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破获的重大假币犯罪案件,要及时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结合宣传和专项行动等联合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十六)省公安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全省所有公安派出所设立反假币工作站,每年分批联合举办一 次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反假币工作站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技能。
(十七)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及时足额兑现奖励经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削减反假币奖励费用。公安机关必须按规定足额奖励举报人员。
(十八)对在打击假币违法犯罪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将进行联合表彰奖励。
六、其他事项
(十九)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三级公安机关的金融机构反假币工作。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公安、人民银行各自的上级部门对本规定所涉及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依照各自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假币移交清单
假币移交清单
肥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年 月 日,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 支行(分理处),发现 持有假人民币 张(枚),面额合计
元。冠字号分别为。持有人的姓名为
;身份证件号码为。附:持有的假币 张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经手人: 经手人:(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篇2: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假币协助规定
宣传活动的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田东县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好“反假币进校园”活动,我行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提早准备,提早安排。为了扩大此次活动的影响力,使更多学生了解到金融知识,享受到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我行十分重视此次活动,分管行领导召集综合管理部、运营财会部、个人金融部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统筹安排,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材料的印刷、活动的组织及后勤,运营财会部、个人金融部负责活动的执行,确保宣传活动顺利进行。
10月18日,我行在田东县高级中学食堂门口开展了以摆放宣传桌、宣传栏、发放宣传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宣传活动,此次活动中,共计发放反假货币资料1100份。使高中学生了解了金融知识,增强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了解假币的危害,如何识别假币,遇到假币应如何处理等反假货币相关知识。
为了巩固宣传效果,扩大宣传规模,持续进行反假货币宣传,我行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合理安排,统筹宣传。继续按人民银行田东县支行的要求以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持续性宣传,让广大群众“反假货币,从我做起,从小做起”。
2.做好后续宣传。将网点作为宣传的主阵地,客户流量大,1
覆盖面广,在客户前来办理业务的闲暇时间,普及金融知识,普及反假货币知识,达到以点带面,全面覆盖的目的。
3.及时收集建议,及时反馈情况。针对金融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及时向上级行汇报,一切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及时改进产品,优化服务,使广大金融消费者共享金融业改革带来的益处。
篇3:安徽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假币协助规定
皖政办〔2009〕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
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安徽银监局 安徽保监局 省林业厅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现就积极做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安徽省林业比重较大,属于全国南方集体林区重点省份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但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投入不足,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迫切需要得到信贷、保险、财政等政策措施的大力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办林业贷款,改进林业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强农惠农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按照当前国家实施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战略部署,加快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创新林业信贷产品,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完善金融服务 1.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林业融资需求特点,进一步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切实扩大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走“家庭合作”式、“股份合作”式、“公司+基地+农户”式等互助合作集约化经营道路;鼓励把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授信和对合作组织成员授信结合起来,探索“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信贷管理模式与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的结合,促进提高林业生产发展的组织化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融资能力。
2.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各级财政要加大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
4.辖内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发挥在林农贷款中的重要作用。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同时依托“惠农卡”,积极开展符合林业产业发展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邮政储蓄银行应利用网点众多、结算网络完善等优势,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其他各国有银行要采取直贷、贷款转让、信贷资金批发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林业贷款业务。其他各商业银行设在我省林业发达县域内的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业务。
5.支持有条件的林业重点县加快推进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专业贷款组织通过委托贷款、转贷款、银团贷款、协议转让资金等方式加强林业贷款业务合作,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业重点县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林业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林业重点地区可积极探索林业、金融、林木资产评估机构等部门合署办公形式,提高林业贷款办理效率。农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网点优势,发挥林业贷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提供银行卡、资金结算、小额存单等等多元化金融服务,培养林农现代化金融意识。
三、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 1.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对林业小企业成功发行的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省及当地财政按照发行费用的10%分别给予发行部门或单位一次性补助。
2.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
3.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省政府对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行业协会等组建的信用担保公司,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四、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1.充分发挥森林保险在促进林业生产和防范林业贷款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申报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研究地方财政扶持森林保险的政策,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2.在国家森林保险政策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我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的实施意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选择部分林业重点县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3.研究确定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标的、险种、费率以及政府补贴标准、补贴环节与机制。引导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引导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政策性森林保险,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4.鼓励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森林保险基本险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不断完善商业性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作为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5.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探索银行信贷和森林保险结合方式,金融机构优先对参加森林保险的林业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制度,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1.建立我省林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林权证登记、抵押、采伐等信息的电子化管理进程,将上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及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和共享功能,推进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计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
2.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林业投资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建立符合林业贷款特点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贷后检查和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不断充实和完善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和林农的数据信息,切实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六、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1.发挥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作用。辖内人民银行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增强信用社资金支持林业发展的能力。2.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遵循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省政府对金融机构新增的林业小企业、林业农户贷款按0.5‰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林业小企业和林农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微小贷款等无担保、无抵押类贷款,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补偿。
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保证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各林权证登记管理部门要简化林权证办理手续,降低相关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银行合法债权,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加快建立林权要素交易平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4.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5.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为组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徽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联合工作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加强对全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
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保监会派出机构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具体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附件
安徽省集体林权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
联合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赵树丛
省委常委、副省长 成 员:张卫民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陶 诚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副行长 左 俊
省财政厅副厅长 施其武
安徽银监局副局长 张雪峰
安徽保监局副局长 汪炳瑜
省林业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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