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东师会计职业道德期末考核标准答案(精选4篇)
篇1:2018年东师会计职业道德期末考核标准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会计职业道德》
满分10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因此,人类没有共同的道德。(错)
2.专业人员通常是具备专门学识、承担一定责任、恪守一定信条、关注公众利益的人。(对)3.我国的会计法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制约,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会计人员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缺乏法律保障。(对)
4.发生自然灾害时,或高级管理人员卷入经济案件时,企业也很可能粉饰财务报表。(对)5.我国目前法律比较健全,主要是执行不力,整个社会的法制意识淡薄。要加大对会计造假的惩戒力度,加大会计造假的成本。(对)6.自律通过他律起作用。(对)
7.会计的他律和自律是提高会计职业道德的两大基石。(对)
8.建立道德行为档案,对在各种财政、审计、税务检查中,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人员进行量化记分,但是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错)
9.会计师为社会提供服务时,必须担当起服务社会的责任。(对)
10.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主要有环境论、利益论、体制论、成本效益论等。(对)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会计监督
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会计监督也指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它是指会计人员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这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属于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会计监督还包括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即外部监督,主要由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2.行政处罚
答: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答: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督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4.会计职业道德
答:是指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潘序伦先生倡导的立信会计精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爱国主义精神、无私奉献精神、大胆革新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实事求是精神和敬业守信精神。2.我国现阶段会计职业道德状况如何?
答;长期以来,我国会计职业界对会计职业道德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在会计职业道德的现实推行,还是在会计职业道德理论研究上都是如此。但我国绝大多数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工作中都能以共产主义道德为准绳,严格履行党和国家交付的重要责任,尽职尽责,勤奋工作,重视荣誉,保持节操,默默无闻,任劳任怨地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3.会计职业道德八项要求。
答;恪尽职守,爱岗敬业 当好参谋,参与管理 如实反映,正确核算 遵纪守法,严格监督
公私分明,勤俭理财 保守秘密,内外协调 大胆改革,讲究效益 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4.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答:(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5.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答;(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6.简述会计工作交接人员的责任。
答;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原移交人员经办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如果所发现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不在原移交人员经办期间发生而是其后,应由接管人员承担。
篇2:2018年东师会计职业道德期末考核标准答案
《预算会计》
满分100分
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计入库存材料的价值。(√)2.行政单位只能购买中央财政发行的国家公债,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
3.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需单独结报的专项资金。(√)
4.行政单位流动资产与事业单位流动资产是不一样的。(×)
5.购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差旅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
二、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真实性原则
答:真实性原则是指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地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2.行政单位的暂付款
答:是行政单位在公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结算款项,一般包括预付的购货款、职工预借的差旅费、报销单位领用的备用金、借款给所属单位等。3.行政单位的拨入经费
答: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预算经费。4.事业单位应收账款
答:是指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接收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5.事业单位修购基金
答:是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三、会计实务题(每题6分,共60分)
1.某行政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1 000元备用,开出现金支票。答:借:现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2.某行政单位将追回赃款20 350元和追回赃物变价收入5 000元,存入银行存款。
答:借:银行存款 25350 贷:应缴预算款 25350 3.某行政单位竣工职工宿舍1幢,造价400 000元,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
答:借:固定资产 400000 贷:固定基金 400000 4.某行政单位收到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拨来本月经常性经费250 000元。答: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拨入经费--经常性经费 250000
篇3:2018年东师会计职业道德期末考核标准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劳动法律关系
答: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调整的结果。而广义的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指所有的劳动法主体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年休假
答: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原工作并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日。
3、劳动安全卫生
答: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 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4、休息休假
答: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二、简述题
1、现存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及构建原则。
答:处理原则:我国现实中劳动争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要依据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公正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秉公执法,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及时处理原则:所谓及时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不能违反法律关于时限的要求,应当尽快处理的原则。
4)、调解原则:所谓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时候,对能够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包括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及法院调解几个层次。5)、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所谓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6)、三方原则:所谓三方原则,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行政部门、企业用工方和工会作为不同利益的代表,应当共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构建原则:
1)、资方与劳动者间的利益平衡原则。2)、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原则。
3)、纠纷处理的意思自治原则:所谓意思自治,又称为私权自治,是指个人的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
答: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 1)、集体合同形式化问题严重。集体表现为:(1)主体错位。(2)程序简化。(3)内容空洞。2)、集体合同立法滞后。(1)相关法规之间缺乏一致性。(2)立法层次低。(3)实施范围狭窄。(4)缺乏强制性规定
3、工作环境权的内容。
答:关于工作环境权的内容,理论上并无通说可以采用,立法规范上也只是就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监 督检查等具体方面的内容,没有抽象出其上位的工作环境权的权利内容。
(一)参与企业安全卫生改善决策权
国际劳工组织与欧盟均已确立雇主对保护劳动者安全卫生应负主要责任。国际劳工组织在第15
5号公约中即规定:雇主应确保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对于工作场所机械、设备及生产程序,均应在合乎安全卫生。欧盟所颁布的安全卫生有关指令中也有类似规定。
(二)充分获得信息权
劳工参与企业卫生的机构或人员,如安全卫生代表、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等,要能有效发挥其功能,必需能获得雇主有关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的计划或决策构想的充分信息。
(三)安全卫生代表在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的处置权
由劳动者选出的安全卫生代表,在用人单位遇到有特殊危险状况发生时,具有特别的处置权限。例如,用人单位有安全卫生问题发生,对于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停工。
(四)个别劳动者拒绝危险工作权
个别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遇有对其安全与健康有立即危害之虞时,可以自行停止工作。
(五)接受咨询与训练权
劳动者参与安全卫生改善措施有关决策,经常面临一些关于工作流程所牵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例如新型机械、化学或生物性物质的使用及现代生产科技日益精进所带来更为复杂的安全卫生问题等。
(六)安全卫生代表权
劳动者代表想在员工代表会、安全卫生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扮演好参与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关决策的角色,必须能够获得使用一切必要设施及其本身工作职位的保障权。
4、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答:
一、完善《劳动法》
《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上出现了不足,针对这些缺陷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完善:
(一)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应当加大惩罚力度。
(二)工会组织不足以担负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使命,应当建立一个为农民工权益提供保护的专门组织。
(三)现有法律援助的方式只能帮助到个别的农民工,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优先权制度。二)、制订《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除了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的力度之外,就是要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而单靠修改《劳动法》《建筑法》等实体法来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有学者提出加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二)增强个体维权意识。
(三)发挥工会组织(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的功能。
(四)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5、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一种为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签订。而2-4中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就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种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三、论述题
1、试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答:答: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得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具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在实际操作中困 难重重。无论在实体性法律还是在程序性法律上都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由于无法可依而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间接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调节。突出表现为:
(一)实体法问题
1)、由于历史原因,《劳动法》法只是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般原则,可操作性差,尤其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作出专门规定,不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多并且复杂的现状。2)、我国的劳动法规范多为授权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缺少对于违反规定该如何追究责任的条款,即使有这样的条款,一般规定也比较原则,执行过程中也难以操作。例如,国家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对工资支付的时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作了规定,但却没有就企业不遵守工资支付时限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支付补偿金的时限以及不遵守该时限应承担的责任。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只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主要是仲裁程序,缺乏规范劳动关系的实体性法规。而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现行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形式过于松散,其内容自身与其他法规之间,存在交叉与冲突。有些劳资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中没有包括的,如何处理?还有一些保险、福利的问题不属于劳资争议,而是国家政策或者行政处理机制的范围,是按照法条中规定的以劳动争议处理,还是走行政程序呢?这些困惑直接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和相关机构相互推诿,劳动者维权无门的现象产生。
4)、我国现行调整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参照的有《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具体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未加以规定或规定得粗糙、泛化,使得操作起来很难。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保护了劳动者,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但是过于简单,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5)、有关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时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条例》、《劳动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中,但以上规范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方式在解决争议中的效力、时效的确认、协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二)程序法问题
1)、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适用调解、仲裁、起诉,体现了多层次性、多渠道性的优点。但这种“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争议处理程序,其弊端是明显的:
时间拖得过长。这不仅无法体现法律的效率,而且很可能使矛盾双方积怨加深,特别是不利于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且,仲裁、诉讼必须依次进行,也违背了仲裁的自愿精神,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另外,现行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中涉及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问题,均未做明确的规定,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严重损害了劳动争议双方的权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问题。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人员素质不高,不具备专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的人才,不适应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的需要,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3)、劳动争议仲裁的实际效用问题。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实际意义上的仲裁是完全不同的,是由国家强制力确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实际上它更接近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决定。对于这种裁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就可通过起诉的方式使裁决归于无效,实际上劳动仲裁的作用并未得以充分发挥。
2、论述我国目前的集体协商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答: 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在其运行的技术层面上,是指契约化劳资关系的运行规则和程序。而契 约化的劳资关系在我国城镇企业中已经建立起初步的框架。根据社会调查,市场契约化劳资关系正在逐步取代原来的计划行政化劳动关系,在我国的传统企业管理关系中引发了根本性变革,从而增加了企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和权利矛盾。因此,在我国建立和推行有效的劳资关系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通过集体谈判解决劳资关系中的利益和冲突问题,无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目的都是相同,但是,同样是市场化劳资关系的市场机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制约条件,进而形成各自的特点和呈现出明显的差异。美国是一种自愿的、分散的、民间为主的解决争议机制,日本具有折衷、协调和互相理解来解决争议的普遍倾向。有关资料表明,在日本提交到类似法院或劳资关系委员会等公共争议解决程序的劳动案件的数量明显少于其他工业化国家。这也许是因为在工会与管理方之间关系较为融洽的企业中,他们同意避免不必要的和无用的对抗。在我国,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很大的不同,私营与国营企业不同,事业部门与企业部门不同,行业与地区不同,但基本上是一种自愿、民主协商、在政府调解下解决争议的机制。这就说明建立和推行市场化劳资关系处理机制应当因地制宜,不能盲目地简单照搬。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劳动关系主体
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从而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也日益繁重和艰巨。但是,集体协商相关立法的出台仅仅为集体协商谈判确立了谈判如何进行的操作规程,决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到了尊重和体现。它的真正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还取决于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主张和争取,特别是政府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监管者,其责任是否到位。
我国目前有很多的城市开始以集体协商的模式解决劳资冲突,例如深圳福城投资公司的员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经过两个多月的平等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签署了深圳市第一个工资集体协议,就2001年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率、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工资多少,老板说了算”,将被“工资多少,员工老板商量着办”所取代。目前,全国从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到私营企业,都在积极开展集体协商的谈判,以规范劳资之间的冲突。但是我国目前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完善,影响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发展的主要有如下几个障碍:
1、立法上不完备
我国现行关于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存在如下问题:首先是没有专门的关于集体协商的立法规定,都规定在集体合同中,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只是关于工资制度协商的规定;其次是立法层次低;三是法条少;四是规定简单,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2、集体协商的层次低
目前立法规定的集体协商代表仅是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没有行业和区域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层次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不具有足够强的力量,不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谈判技巧,使集体协商不能发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平衡利益的功能。
3、工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由于我国的劳动者没有自由结社的权利,不能自发组织工会,工会附属于企业,包括经费、人员、职能都附属于企业。因此工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代表。
4、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的行为或者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有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地方,如何监督?侵害方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在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实践中也没有施行,这显然不利于集体协商的合法开展。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集体谈判制度中规定了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以有利于集体协商机制的实施。
既然集体协商谈判是确定劳资关系的主要方式,而且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易方式,那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和各种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涌现,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对集体协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参与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由于劳资关系受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背景、政府宏观目标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与企业规模、行业及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的多方面需求相关,它实际上是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所形成的一个合约。所以,劳资关系从客观上需要三方参与,形成一个在集体协商中有效的三方机制。即一方是宏观层次上的政府;一方是企业,企业方包括单个企业、行业、区域性的企业群体、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第三方是雇员方或劳动者方面,包括单个企业中的劳动者群体、行业劳动者群体、区域性的劳动者群体、全国性的劳动者群体。其中企业方与雇员方是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主体,是形成谈判约定的主体,通过集体协商谈判,形成并规范劳动合同。而政府主要是监管和帮助劳资双方进行谈判,并进行协调。
2、建立集体协商谈判的组织。
要建立有效的集体协商谈判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组织间的关系,明确全国性的工会、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雇主协会、区域性的雇主协会、全国雇主协会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相互间的协调原则。但是,如何建立这些组织并规范其相互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不仅是立法层面要解决的问题,还涉及到司法、行政执法和国家政策协调等。
3、制定劳资协商的办法和程序。
从法律方面保护协商双方以及协商代表的利益,避免在谈判过程中采用不合法的方法来干预和破坏谈判的进行;避免雇主和雇员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垄断,保护企业间和劳动力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雇主联合或雇员联合起来垄断整个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或需求,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运行。保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对于理性的雇主和雇员来说,是实现他们效用最大化的最有效方式。
4、明确集体协商谈判中的雇主责任。
在我国劳资力量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果对企业在集体谈判中的行为不加以约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力量失衡的状况。可以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如下规定:首先,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事项上,企业必须与工会进行谈判,对工会提出的谈判要求必须回应,不得单方或私下决定或改变。其次,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或工人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并在集体谈判的全过程中承担向工会提供资料的责任,如违反即意味着拒绝谈判需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应规定违约行为,而且应明确规定处罚的办法,包括处罚的量化标准、执行机构以及相关程序等。
5、在现实条件下,应主要采取以行业工会代表企业劳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操作方式。
由于劳资双方的追求目标和利益诉求不同,在任何国家,劳资双方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都是一个艰难的博弈过程,是双方实力和技巧的较量。即使有了完善的政策法规作保障,要达成比较公平的协议,仍需要双方地位、实力和谈判技巧大致对等这样的基础性条件。在市场经济发育初期,由于劳动者民主意识和权益观念的提高、工会力量的壮大和谈判经验的成熟尚需一个较长过程,因而
篇4:2018年东师会计职业道德期末考核标准答案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答案
一、判断题
1.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刑事责任。(对)
2.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仅指赔偿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对)
3.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错)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不同于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错)
5.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行为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是由于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对)
二、简答题
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免责事由是指减轻或免除行为人责任的理由。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种:(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说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3)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4)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5)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除以上五种之外,有学者认为依法执行职务、自助等亦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2、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
答:《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
答: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4、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5、简述影响赔偿数额的规则。
答:
(一)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从扣除。
(二)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或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的责任。
(三)衡平规则:在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方式和赔偿数额时,考虑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政策,就是授权法官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政策对判决的最终结果进行妥当性的考虑并作出可能等等调整,以使判决结果符合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和司法政策的宏观要求。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力,更好地实施法律。
三、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2010年8月1日,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拼装小车转让给李四,2010年8月10日,王五向李四租车使用。王五和朋友A、B三人开车出去一起喝酒,此三人彼此都知道大家均无小车驾驶证。到了回家的时候,王五和朋友B均已喝醉。回家的路上,小车由无驾驶证的A驾驶。途中,小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B重伤,大货车司机C因避让不当翻车死亡。B的各种损失为30万人民币,C死亡的各种损失为50万人民币。景交警认定,小车驾驶员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C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B自己是否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为什么?(2)王五是否有责任?为什么?(3)A要承担多少责任?为什么?
(4)对于交警认定的A所承担的主要赔偿额,张三和李四是否有责任?张
三、李
四、王
五、A所承担的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 答:(1)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B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2)是
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3)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分)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4)张
三、李四有责任 张三与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李
四、王五和A承担赔偿责任
因租赁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王五明知A无小车驾驶证,却纵容A驾驶。
2、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赵某为其父亲祝寿,到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赵某的媳妇请邻居王某过来帮忙,王某用高压锅煮东西时,高压锅突然爆炸,高压锅锅盖飞起砸中王某,导致王某头部脑震荡,花费医疗费6万多。经负责高压锅质理检测的专家鉴定,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高压锅的设计有问题,导致锅盖上的排气孔堵塞。由于高压锅的生产厂家距离遥远,王某要求出售此高压锅的商场承担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但商场声称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且商场在出售这种高压锅(尚处于试销期)的时候已与买方签订有一份合同,约定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场负责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因而商场只对赵某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而对王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1)高压锅是赵某买的,王某不属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为什么?(2)王某可以向谁主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什么?(3)商场的辩护是否成立?为什么?
(4)若商场最终对王某履行了赔偿责任,可否向厂商追偿?为什么?
答:(1)可以。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商场 或 生产厂家
按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3)不成立。原因:因为造成了人身损害,所以超越了违约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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