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 学校 责任 追究 制度

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通用14篇)

篇1: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东边县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

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工会、大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

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东边县东边小学 2010年2月26日

篇2: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成立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小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编印小学安全工作职责手册)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小学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制定师德问题处罚制度)

三、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是各年级和学科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小学后勤部门必须对小学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德育室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班主任教师、值周教师、生活部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检查,认真做好课间、午间、放学的巡视、值周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在岗值周教师。

七、加强小学饮食卫生管理,对由于饮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小学将追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小学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篇3: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方案明确规定,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衔接,逐步在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中运用电子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来源:教育部网站)

篇4: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發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安全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要求全校认真贯彻执行。

1、学校安全工作领小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制定学校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对全校师生负有安全教育责任,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

2、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否则,班主任要负全责。

3、实行领导值周,教师值周制度,填写值日登记表。值周领导、教师对学校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对学生活动安全负有责任。

4、不经学校同意,各班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其他校外活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

5、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每位教师都负有安全教育责任。

6、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严禁学生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到校,远离危险品,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现,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班主任和课任教师要负完全的安全责任。

7、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体育教师及班主任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作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9、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校长负领导、指挥责任,各班应急小分队(由班主任、科任教师组成)负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班主任负教育责任。要及时向学校及值班领导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指定报告人负有及时报告的责任。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篇6: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4.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

学校领导和所有教职工,依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均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安全事故追究的范围

1、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处理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处理各类重大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班级是学校安全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学生受到外来人员侵害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3、课堂(含体育或学校安排的课外活动)是学校安全和管理的直接阵地,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做好“课前一分钟学生到位查询”和“课后一分钟安全提醒”,或不在岗及擅自离岗,从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4、课间、午间、上下学时段是学生在校园最活跃的时间,行政值日和值日教师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学生有危险活动要及时制止,若不到位或不认真巡查,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5、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6、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分解表》划定的职责范围,消防、校舍、活动场所等相关责任人,要加强常规管理和督查。如因各种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处理不力,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食堂及营养餐监管事关食品安全,食堂管理者和食堂工勤人员必须注重食堂内外卫生及安全隐患排查,严格按程序及规定操作,若迟到、早退、不认真工作或不在岗,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营养餐值日教师必须按时到岗,严格按要求履行职责,全程管理营养餐的运行,对当日营养餐期间的一切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8、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课外活动、校外活动,如发生事故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加强值班制度。昼夜由安保人员值班,课间、午间由每学期排定的值日人员巡查,节假日、重大活动由学校领导轮流值班;各功能室及办公室由相应责任人或各组安排的值日教师负责。若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10、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学校如发生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值班人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学校要根据情况逐级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实施处置。

1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师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根据有关工作制度,定期进行查验或完善,作出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12、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3、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漏报或拖延报告的,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总之,安全工作要做到长抓不懈,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5、完小及中心校责任区:属地管理,校长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总务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幼儿园由幼儿园负责人、小学班由大队部会同总务处、保险公司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一)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停课、提前放学、留守学生、私自放假等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来校或电话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在与邻里交往中,不能和睦相处,有问题不能妥善处理且有邻里反映到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7、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便接听电话。

8、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晋级、学区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班班主任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班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各班级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各班级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各班级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各班级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各班级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班级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班级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各班级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班级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班级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学校举报各班级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学校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班级参照本规定制定。

篇7: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门卫安全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课余时间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值周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在场教职工为第三责任人。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 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 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政教主任: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工作。若因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 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安全问题必须积极解决,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 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教务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六)司务长:负责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对学校食堂、餐厅等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 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食堂操作间水、电、煤、柴及电器、机械操作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要时刻提醒食堂工人按要求规范操作,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食堂工人不按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由食堂工人负责全责。

(七)值周教师:负责值周期间所有课余时间的学生安全。包括早上要按规定时间早到校,迎接学生到校,负责学生到校至第一节课期间学生安全,组织学生有序至食堂进餐,负责学生在食堂进餐期间安全,及课间操、中午午休、下午眼保健操期间学生安全,下午放学负责在校门口协助门卫护送所有学生安全离校。

(八)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要按时放学,不得提前或延迟放学时间,以确保学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防溺水,防雷击、防火、防性侵等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如有集会,班主任应站在楼梯口,组织学生上下缕梯,防止楼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劳动时,必须特别加强安全教育,同时要全程参与,不得擅离现场,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九)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经常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迟到、提 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十)其它岗位人员: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坐班,严格出入门登记制度,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教学时间,学生无班主任批条,不得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禁止在校内零卖和晒物;禁止滞留校外人员或学生在门卫室。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生家长: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旦发生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模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微小安全事故,由安全责任人自行解决,并由校委会进行评估,若没有对学校造成影响,不扣款,只对责任人进行口头警告。

(二)、小型安全事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300元以内),没有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但对学校造成影响的,由责任人和学校协调解决,力争将影响降到最低,扣除责任人安全奖20元,并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

(三)、较大安全事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300元至1000元以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力争将经济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扣除责任人安全奖100元,并上报中心中学行政办公室进行全镇通报批评。

(四)、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责任人处理,并扣除学年度安全奖。

(五)、特大安全事故,将责任人交由执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下情况由责任人负责全责。

1、上课时间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当时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一次扣当事人工资 20 元,问题严重的按《责任追究制度》三至五条款执行。

2、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学生或其家长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当事人工资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权责任,问题严重的按《责任追究制度》三至五条款执行。

(七)、课余时间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值周教师、班主任、在场教职工的责任,比例按 5:3:2 责任界线划分。

篇8: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考证

一、夏商周的萌芽阶段

从法的出现伊始就随之产生了司法官的追究责任制度,两者几乎是同时出现的。法律的概念在夏朝就已经有着雏形,随着部落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在群居生活中难免会发生财产和资源的分配,纠纷的存在也促使了法律产生。《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意识是宁可打破常规,也不可错杀无辜。而夏《政典》“先时者杀无赦,不逮时者杀无赦”,又要求官员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两个看似宽松的规定却代表了我国司法官责任制度的思想基调,即为了法律正义可以适当违背规定和期限办案,目的还是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商在沿用了夏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稍加变动,到西周时期,已经有专门的制度和规定来约束法官的责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思想就诞生于西周,这里对司法系统中需要法官主管判断量刑的内容进行了阐释,要求司法官谨慎使用五刑,也强调柔克、刚克和正直作为司法官这种特殊官职的德行。并在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中产生了著名的五过之疵。五过之疵出于《尚书·吕刑》“无罚服,正于五过”,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参与的司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必须遵守“其罪惟均,其审克之”的原则,禁止出现巡视枉法以及出入人罪的五种犯罪情况,如果犯了这些罪状,那么将与犯人同罪处置。结合《尚书?吕刑》记载,五过分别为:惟官,即与犯罪曾有过同僚关系;惟反,威逼利诱致使罪犯翻供或者隐瞒实情;惟内,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惟货,行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与罪犯有勾结往来。五过的核心是结合犯罪程度的不同和司法官罪责联系起来,有着较为严重的连做思想和报应心理,但是为了提高司法的威严,这些在当时看来都是合情合理的,也奠定了古代司法官的责任原则,即不仅自我严格遵守法律,同时也不得与犯罪有所往来,并引导亲属守法守纪,维护司法公正。

到公元前770 年,周平王迁都到罗邑,东周开始,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时期,各个诸侯开始了频繁的战争,春秋争霸开始。这一阶段各个诸侯国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更加重视司法建设,而司法官责任制度也愈演愈烈。例如《史记·循吏列传》中就有记载,晋国司法官李离因下属错判导致他人非命,按律当死,晋文公爱惜人才为其开脱,但遭到李离的拒绝,最终自刎而死。可见早期的司法官责任制度的严厉以及深入人心,同时也受到司法官的认可,以身殉法,虽愚,当忠烈之心叫人动容。

二、秦汉至隋的发展阶段

法家是以法律为治理核心的重要思想学派,思想的源头起源于夏商,经过管仲、商鞅、乐毅等人的大力发展形成一个学派,并在韩非的总结和归纳下逐渐的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学说。而秦朝则商鞅、韩非和李斯等法家思想的坚定实践的朝代。这一阶段法官责任追究更加的严格,秦简《语书》记载:“凡良吏明法律令而恶吏不明法令,不知事,不廉洁”,对枉法者必须严惩并追究责任。秦对于司法官责任制度的贡献在于首次将司法官的心理态度引入到责任区分中,开始用主管心理判断衡量司法责任,并被后世认可。

汉继承了秦制,但在刑罚上有所增减。以“故纵”代替“纵囚”,以“故不直”代替“不直”,至汉武帝时,阶级矛盾被激化,故加强了司法镇压。原有的连坐思想也在量刑上有所下降,故入人罪者的刑罚比纵出之罪者有更低的刑罚。《汉书·昭帝纪》中记载,李种因为纵死罪被弃市。到汉宣帝时,本应“劾十人罪不直”判罚结果是“免”,仅获得罢黜官职的刑罚,可见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显示出了一定的“人性化”。在汉代凡是违反办案程序的

司法官员但凡是没有得到预先请示的,或者没有按照帝王旨意办事的,均给予严重惩罚。汉代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于贪赃枉法者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汉文帝时,甚至出现了专门针对司法官追究制度的重型,以弃市代替笞刑,若官员以威严、武力或曲法受人财务,给予死刑处置。

魏晋至隋司法官责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从《断狱律》可见一斑。凡司法官员失黩罪囚者,给予罚金四两的惩罚。《郭舒传》曾记载,郭舒开始但任领军校尉(的官职),因擅自释放司马彪受到牵连,下廷尉论罪,世人大多认为他很仗义。量刑减轻,民众认知有所提升,但仍显示了责任追究的基本思想。

三、唐朝的定型时期

《唐律疏议》(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中世纪最为杰出的法典之一,其内容承前启后,是在总结前人的经验和立法结果基础上进行了继承,开创了历史和法律相结合的先河,后来也被后人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楷模,甚至其书法也备受推崇。在这部伟大的法典中自然也有司法官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而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唐朝定型,唐后的各个朝代尽管有所增减,但是并没有重大的突破和进展,所以称唐朝为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定型时期。

关于司法官的责任追究制度也非常详细。《唐律》的出现使得唐朝是我国古代司法系统最为完备和成熟的朝代,在唐朝也出现了一个针对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典型案例,即“同职工作”制度。这种制度是针对于司法内部导致的冤案错案的典型处理方式,也在唐朝发展的淋漓尽致。所谓同职连坐,就是参与办案的所有司法官员均要对判决结果负责,并签字作证,一旦案件出现了问题那么要求签字官员均负责任。而在唐代,这种制度在现代的基础上更加的严密。在中国古代,审判出现问题一般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五过”,而唐朝对于“五过”的处理是怎样的呢?《唐律》有详细的记载,凡是出现端倪的案件,主典为一等,判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长官为一等,也就是说连带着这四级的官员都要受到牵连。足可见在唐代对于司法内部的工作控制之严厉,一旦出现了工作失职的问题,那么从上到下各级的官员都要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个“公坐”也就代表着“公罪”,也就是说相关的司法官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问题导致的公务差错,而并不是因为巡视舞弊或者贪赃枉法所造成的,有点类似于我国刑法中出现的职务过失罪。除此之外,唐朝还对司法官员因为徇私枉法导致的罪责进行了细分,因此罚不当罪,这罪责也是不吻合“出入人罪”的问题,而司法官的审判错误也被分为了两类。即将有罪或者重罪的人判定为请罪,而将没有罪或者请罪的潘伟重罪。这种出入人罪的思想萌芽起源于秦朝,尽管在各朝各代叫法不同,但是大致的思想是一致的。在唐朝,如果司法官员因故意而不是失职导致的出入人罪,则依律处刑,因过失导致出入人罪的,也应受到处罚但是罪责会有所降低。这种规定最终的目的还是来降低错案和冤案的发生,最直接的目的还是保障司法系统的公正,针对司法中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问题记性分析。

四、宋元明清的成熟时期

经过了历朝历代的发展,司法官的问责制度在唐后并无太大改动,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古代司法官员责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由于沿袭了大部分唐朝的律历,在宋朝法律还算比较宽舒,司法官断狱出现问题追究责任的时候,比较重视其失入而失出。宋太祖期间,金州防御史仇超等人按照连坐制度应该被处以死刑,但是仅罢免了官职,流放到了海南岛。宋太祖时,凡是因为断狱出现了问题的,判罚比较严重即罢官也不能替代罪责。宋仁宗时,对于案件的审理法官和议者必须共同签字,当判刑出现失误,要求每个人都有责任。显示出了宋朝对于官员本身失职的重视。到了元,由于司法官员导致了出入人罪还没有行刑的,要求按照判例的罪责减一等,如人全罪则要求以全罪定论。如果没有处理完全,但仍然“减等论”,元和唐一样同样区分“失入”和“失出”的罪责区分,失出的罪责显示是要低于失入的。到了明清时期,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相比于唐朝来说有所加重,比较有特点的是,在明清时期将判决冤案的责任和笔录和判决书书写的责任进行了区分。明朝的法律相对来说也是较为严厉的,一般由主审司法官来拟定判决书,不能由书吏和同僚代写,违反规定的人杖八十,如果因失职导致文案丢失的,罪加一等,如果因失导致出入罪的,给予重罚。在明孝宗的时候,因为审录措错误导致误判和错判时,以出入罪定论。

中国古代司法官员的责任制度历经各朝代的变迁,经过了传承和发扬并不断的充实,形成了严格、完善和体系化的古代司法官员问责制度,也充分显示了我国古代对于司法系统内部工作失职的严肃态度。尽管连坐的思想有些过于严厉,但也显示出了古代司法制度的特色,但是司法官员责任制的态度是值得学习的,也是我国坚决走依法治国道路的重要参考。

摘要:中国古代司法官责任制度起源于西周秦汉时期,于唐宋成型,于明清完备,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各有特色,且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可以说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简史。而这中间也有着很多妙趣横生的故事,大到王侯将相,小到市井小民,为此本文从历史的脉络梳理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结合史料中的经典判例对其进行考证,对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责任制度提供历史借鉴。

篇9: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作者简介:

篇10: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校安全事故,将视情节追究安全责任。

1、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各类外出活动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组织;

3、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4、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5、组织安排的户外活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6、已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7、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8、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9、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10、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玩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

11、学校组织体检获取学生身心异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

12、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3、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4、未建立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食物采购索证台帐制度、消毒制度、定期体检制度等),或虽已建立但未落实的;

15、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对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留样食品的;

16、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销售的,或学校食堂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而上岗的,或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工作的;

17、对卫生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18、未定期(两周一次)对消防器材、水电、体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或检查后没有相应记录的;

19、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上报的;

20、其他需要追究的事项。

二、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任何教师不得相互推诿,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要立即向校领导报告,并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校长室。

篇11: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形成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科学的有效机制,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职责分工

1、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①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安全管理的监督,主动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形式,召开安全稳定会议;②负责全校硬件设施的排查和整改;③教育学校教职工要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关心学生,无传播邪教、非法集会、聚众闹事、恶意上访等现象发生,无违纪违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收费宣传到位,操作规范,无乱收费;④了解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思想动态,协调领导和教职工之间的关系。化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负责信访维稳;⑤联系红花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每期与班主任签订收费安全目标责任书。

2、副校长:消防、电力、建筑设施安全。校内无危房,水电线路正常,坚持建筑物、校园设施、设备的月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加强对锅炉安全使用的管理,落实好学生蒸饭、端饭的安全管理。检查水、电线路是否安全并及时维修,特别是学生出入地方的应急灯、消防设施等应保持天天正常。负责校园围墙、花台、校园周边环境(危石、危树、池塘、电线)、地质滑坡等危点的排查。负责学校基建的安全监管。联系通天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

3、政教办主任: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稳定的指示精神;

2、拟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

4、协调各部门落实好安全、稳定工作的职责;

5、开展综合性的安全、稳定知识的宣传教育;

6、加强学校安全稳定隐患的监控和整改督促;

7、组织综合性的安全、维稳工作的检查考核;

8、协调处理好安全稳定事故,落实责任追究;

9、灵通信息情报,建好安全、稳定工作档案;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安全、稳定的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卫生、疫情安全、交通安全,联系衡权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

4、教导主任:教学设备和课堂教学的安全。负责师生的人生安全。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负责各类学生考试及校内外集体活动、学生实践活动的安全,实验设备及危化物品的管理。联系雷鸣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

5、教导副主任:加强对老师到岗情况的考核、督察。负责学校公开课、集体备课、送教下村、教师外出听课等教研方面大小活动安全。联系青山村小安全和督查工作。

6、政教副主任:周边治安和活动安全。①定期与不定期利用广播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对各班进行安全检查评比;②负责文体、集会等各种活动的安全监管,包括活动场所的检查,安全预案的拟订,活动中应急事件的处理。协助政教办组织路队一起放学。③发现校内陌生人员或可疑人员或精神病人立即进行盘问,并组织力量让其离开校园;④学生集会解散时,指挥学生有序上下楼道;⑤负责学校楼道的安全值班的安排、检查,对违规学生、问题学生的教育。

7、工会主席兼报帐员:①负责学校资产账务、电教设备等校产安全工作;②负责学生保险方面的安全联系;③做好财经、票据、现金的安全管理。负责离、退休教师的信访安全联系。

8、各班班主任:①负责本班教室、寝室定时的安全的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给分管领导;②制定本班安全管理措施,及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好各类安全责任书,加强学生安全教育,调查了解学生身体、生活、心理状况,预防、处理、汇报班级日常安全事务,作好班务安全工作记录、写好安全课教案并按时上交检查;③加强学生在校期间休息时间的安全管理,午眠和住校

班级晚休时班主任须清点好学生人数,作好记录,控制和禁止学生不假外出,学生有病或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送往医院就诊,并及时通知家长;④教育学生注意往返途中的安全,坚持实行路队制,如遇下大雨河水上涨,班主任应通知家长接送学生;⑤学生集会和大型活动,班主任自始至终跟班到场,杜绝意外事故。严格按上级文件规定宣传收费,不乱收费。班主任每天要定时清点人数,及时更新在班务日志上。如发现有学生不假未到校的要及时与家长联系,查明原因。住校生出校的必须班主任亲批假条。如班上发生安全或意外事故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取得处理事故的主动权。

9、所有任课教师:(1)认真上课,对学生循循善诱,严禁体罚学生,把学生赶出教室。(2)随时检查课堂上教学设备,设施安全,有险情立即报告学校。(3)严禁迟到早退和中途离开教室,保证课堂安全。(4)防止课堂内学生打架斗殴,一有矛头立即向班主任汇报,做好化解工作。(5)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随时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6)任课早自习、上午第四节、下午第四节和晚自习第二节的科任教师负责将该班学生安全带出教室。(7)上课前首先要清点学生人数是否到齐,在缺人的情况下,要问明原因同时向班主任汇报。(8)体育、生化实验课要注意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9)对所任教班的学生的安全有教育管理责任。(10)严禁任何人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

10、值周教师:①总结通报上周安全情况,国旗下讲话时作好安全教育;②平常加强安全巡查,排查不安全隐患,处理本周日常安全事务,作好安全巡逻记录;③住校学生晚午睡时,查好寝签好到,指挥学生有序上下公寓楼道,如遇停电等突发事件要维持好纪律。④晚上必须在值班室住,如学生晚上有生病等意外事故,必须及时处理并通知班主任和学值周领导。

11、门卫人员:①负责护校期间校舍,财产安全;②按时开关校门,巡查校舍安全,管护花木及外置公物、设施;③查明不明身份人员来往情况,并登记。住校生出校严审请假条并登记,门卫人员严格按《炬光小学门卫工作职责》履行好自已的职责。

12、村小教师:①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大安全方面的宣传力度;②定期对村小校舍、校园周边环境、食品卫生、楼道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排查;③发现隐患及时向村上领导和学校汇报,并请求快速进行整改④放假或教师调出与村上做好公物交接。

三、安全责任追究

篇12: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经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

1.必须在当天以书面报告政教处,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教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追究有关老师责任。

3.放学清校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其老师的责任。

4.室内外课(包括活动课),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5.值夜、双休日值班或护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或擅自离校,发生失窃及其它事故,追究值夜、值班老师责任。

6.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的教育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8.教育不力,造成学生言行不良或防范不落实,导致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9.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组织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10.在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追究班主任或组织者的责任。

11.由于变质食物,引起学生饮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炊事人员责任。

12.如果教育设施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当日内报告校长室,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否则所造成的事故,要按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说明:责任内容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篇13:东边小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历史回顾,创新探索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历史回顾

(一) 历史发展

80年代末90年代初, 我国法官队伍存在整体素质低下, 文化层次参差不齐, 职业化水平不足等问题, 导致司法腐败、错误审判、违规审判等现象层出不穷。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1990年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探索确立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992年, 河北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该制度。1993年, 最高人民法院将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截止1993年10月底, 已经有河南、河北、海南、甘肃、宁夏、天津、山东、湖南、江苏、江西等省、市、自治区在三级法院全面推开, 其余省市也开始试点或在部分地区试行。”[1]1998年, 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 虽未明确界定“错案”的定义, 但是明确了错案责任的追究范围、责任以及责任的确认和追究。而后, 各地纷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错案追究办法, 其中不乏突破《办法》的规定, 从程序性错案向实体性错案倾斜, 导致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问题凸显。

(二) 设立初衷

1.责任追究, 提高办案质量

改革开放初期, 我国约束法官行为的立法还处于空缺的状态, 加之法官强大的自由裁量权, 以及法官队伍整体素不高, 导致其在运用法律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法庭对抗制的缺失, 证据调查、质证的失范化, 证人出庭率低, 辩护人权利有限等都导致了法官权利的扩大化, 法官对于案件的判断就能左右案件的审理结果, 错案频发。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设计初衷之一就是通过审查案件审判结果的对错, 对错案承办法官进行责任追究, 规范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行为, 促使法官公正裁判, 实现司法公正, 减少错案的发生, 提高办案质量, 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自我监督, 预防司法腐败

作为通过行使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机关, 法院加强廉政建设, 防止司法腐败, 树立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司法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司法职权进行“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权交易”贻害无穷。法律, 本应用于惩恶扬善, 在司法腐败下, 却沦为司法人员操纵司法的工具。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腐败危害性较之其他类型腐败的更大, 其严重打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污染社会人文环境, 摧毁人民法院公信力, 破坏政治文明建设。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法院内部监督, 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 遏制司法腐败。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问题分析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所蕴含的司法监督和司法公正的理论和价值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偏差, 暴露出了很多问题, 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

(一) 法官积极性受挫

由于担心受错案责任的追究, 法官办案的心理负担加重, 办案左顾右盼, 小心翼翼, 明哲保身, 认为“干得越多, 出错越多, 不做没错”, 除非有百分之一百的把握, 不然就千方百计将案件纳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进行案件请示。如果案件真的错了, 因为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是请示的结果, 也就难以追究责任。“不求有功, 但求无过”“宁可少办一个案, 也不错办一个案”等思想占据主流, 法官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

(二) 审判独立受限

我国所说的司法独立, 一般认为是指法院外部独立, 而不是法官独立。本来, 法官审理案件的自主性就不强,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更是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办案。“因为审判独立的最终实现是建立在法官独立的基础之上的, 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要求法官拥有相对独立的思考和行动的权力, 但法官独立必然使法官权力, 在中国目前法官整体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必然要求建立法官独立承担责任机制, 而错案追究制度使得法官承受了过重的压力”[2]。

(三) 司法公正受损害

从近几年披露的错案中可以看出, 大多数错案都属于疑难案件, 而《法院组织法》将疑难案件的审判权赋予给了审判委员会。而且从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来看, 是否为错案的判定权都是交给了审判委员会或者专门成立的案件质量监督小组。也就是说, 大量错案都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或者由审判委员会、案件质量监督小组成员审理, 又由其判定是否为错案, 这就违背了裁判者不得自判其案的原则, 损害了司法公正。即便部分错案不是审委会讨论决定或者由审委会、案件质量监督小组成员审理, 基于要追究有关分管领导以及主要领导责任的实践经验, 导致“将错就错”、“官官相护”, 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之创新探索

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动机和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的司法现状, 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机制创新迫在眉睫, 各地法院系统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不断进行改良和尝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2005年北京市的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以及2012年河南省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

(一)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改良现状

1.北京: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

2005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 以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有无不当、违法行为作为是否对法官进行惩戒的依据, 即使裁判结果并无错误, 只要存在不当或者违法行为, 就要受到惩戒。

错案不可能完全避免, 要求法官不出错案是不切实际的。给予法官充分的职务保障, 是法官职业特点的体现, 也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英国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在其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当法官依法行事时, 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 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3]。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从案件审判结果考核到司法行为的考核的转变, 突出强调的是规范法官行为, 强化了法官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的意识。该制度的建立, 区分了法官违法办案造成的错案和法官依法办案但受客观条件所限形成的错案, 区别对待, 规避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两者不加区分引发的众多问题。“由于错案界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以审判结果错误作为错案衡量标准容易导致惩戒的随意性和不严肃性, 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官都是不公平的”[4]。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的设立价值在于有效避免法官过失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导致的错案, 而不是避免全部错案这一不符实际的目标。

2.河南: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

2012年, 河南省高院正式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 规定无论法官升迁、离岗、辞职或者退休, 都将为判错的案件承担责任, 判错案将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党政纪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出台《办法》的主要用意在于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 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提升司法公信力, 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建立“谁用权, 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 规范法官行使手中的司法权, 给法官一个“金箍”, 促使他们不犯错误、少犯错误,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办法》将“错案”概念界定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 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这一错案界定区别于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强调行为错误与结果错误双重标准, 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仅仅强调行为错误标准。

(二)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路径

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与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殊途同归, 虽然手段不同, 但是目标是一致的。就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素质水平以及法治理念等现状而言, 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还是言之过早, 相较之下,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更符合我国国情。

1.立法确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全国人大并没有通过法律确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而是各地方人大制定各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司法行为。这就导致了各地错案责任追击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错案的概念和范围认定标准不一, 错案的追究对象、追究程序不一, 进而导致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问题频发、饱受诟病。所以应当在立法层面确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统一标准, 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合理确定错案范围

从各地法院关于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来看, “错案”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并不一致和明确。这也是实践中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产生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践中, 错案责任追究存在一个误区, 即一个案件如果被二审或者再审程序改判, 被发回重审等就被视为错案, 错案的范围扩大化。实际上, 谁都说不准上级法院的法官一定比下级法院的法官更高明, 下级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推翻就一定是下级法院判错了, 复审程序的设计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而非追究原审法官责任。将由于法官认识能力、业务水平等原因导致的错案予以排除实属必要。

3.完善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我国重大疑难案件是经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而错案大部分出自于重大疑难案件。对这些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如果出现错案进而追究责任的话, 就会因为该错误判决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 又由其判定是否为错案, 违背了裁判者不得自判其案原则, 导致错案责任追究的效果大打折扣。“判断法官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应当是正当程序。”[5]因此, 如果要促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就必须改变由本法院内部进行追究的模式, 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成立中立的错案责任追究小组。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错案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定,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错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定。

参考文献

[1]张绳祖.执行错案追究制度, 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N].人民日报, 1994-02-22 (2) .

[2]葛磊.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分析[EB/OL].http://www.legalinfo.gov.cn/moj/zgsfzz/2004-07/20/content_118563.htm, 2014-4-24.

[3]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 1984.

[4]张莉蔚, 银福成.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J].法制与社会, 2013 (10) :52-53.

篇14:安全责任追究莫手软

安全责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罚代责”。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发生一般性人员伤亡事故后,只注重于经济赔偿,即由企业个体老板出钱赔偿后一了百了;而对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等,往往流于形式,大多数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企业发生人员重伤等非人员死亡事故,根本不报案,通过双方“私了”的办法解决,完全是以经济赔偿代替责任追究。二是重奖轻惩。一些企业及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在年度安全工作和阶段性安全活动目标考核中,制定的奖惩办法大多数不能体现出同奖同惩的要求,严重存在着重奖轻惩现象,从根本上弱化了安全责任追究。三是隐瞒袒护。有些企业对发生的非重特大事故,能瞒则瞒,使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逃脱责任追究。对重特大事故,一些企业乃至少数地方政府领导,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想方设法转移责任,通常利用“死无对证”的办法,尽量把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转嫁到死亡人员身上;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从保护干部出发,通过各种关系向负责事故定性与处理的上级部门说情,甚至采取行贿等手段,全力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政府官员减轻责任追究。据了解,2006年某县发生一次性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仅给该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降一级工资的处理。

鉴于上述状况,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树立“以法治安”的责任意识,在重视安全管理中事前预防的同时,努力消除事后处理中责任追究的手软现象。

一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安全责任追究法制意识。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对安全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等形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不断增强安全责任追究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要完善管理规章,实现安全责任追究“对号入座”。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安全责任追究规章,真正把干部职务升降、经济重罚、待岗等触及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列入之中。要尽量细化安全责任追究内部处罚办法,做到责任人够哪一条就按哪一条追究,实现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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